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00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400
类型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第11章托管人

被申请人。 债务人对第11章托管人关于就针对债务人要求撤换托管人的动议及相关救济的异议之证据A作出封存命令的动议之有限异议

上述标题所示破产案件(以下简称“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通过其署名律师Zeisler & Zeisler, P.C.(蔡斯勒律师事务所),特此对第11章托管人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下简称“托管人”)于2023年1月13日提交的《第11章托管人关于就针对债务人要求撤换托管人的动议及相关救济的异议之证据A作出封存命令的动议》(文件编号:1328)(以下简称“封存动议”)提出有限异议。为支持本异议,债务人谨陈述如下:

I. 前言

1. 一般而言,债务人并不反对托管人就其针对债务人的《要求撤换托管人的命令之动议》(文件编号:1274)(以下简称“撤换动议”)所提交的《托管人异议》(文件编号:1326)(以下简称“撤换异议”)中的证据A提出的封存请求。

然而,债务人对封存动议提出异议,其程度在于该动议试图剥夺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并且由于债务人的律师同时代表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I”)以及Mei Guo(郭美,以下简称“郭女士”),剥夺HKI和郭女士选择自身律师、与自身律师沟通并切实参与就托管人针对他们提出的主张和指控进行抗辩的基本权利,其手段是阻止他们接触一份表面上保密的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以及声明人的身份(以下简称“匿名声明人”,与“声明书”统称为“争议材料”)。托管人进一步企图通过将接触机密材料的权限仅限制在Zeisler & Zeisler, P.C.(蔡斯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Z&Z”)和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基耶萨·沙希尼安与贾恩托马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CSG”),并限制上述律师事务所与各自律所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HKI和郭女士)分享或讨论争议材料,从而侵犯债务人、HKI和郭女士的权利。1

2. 至关重要的是,封存动议企图以向公众封存信息的微弱掩饰,剥夺债务人、HKI和郭女士获得其律师咨询与协助的权利——并剥夺其律师获得其客户意见与协助的权利。通过封存动议所寻求的救济尤为荒谬,因为托管人是在与撤换动议相关的背景下提交该动议的,而HKI和郭女士甚至根本不是该争议事项的当事人,然而封存动议却明目张胆地寻求许可向CSG提供争议材料,其基于的错误假定是:这样做将允许托管人在托管人针对

1 署名律师知悉HKI和郭女士不是该争议事项的当事人,因此仅代表债务人提交此有限异议。然而,由于封存动议公然寻求针对HKI和郭女士的救济——且由于债务人的律师亦代表HKI和郭女士——因此本有限异议涉及封存动议中意图剥夺HKI和郭女士(除债务人外)基本权利的部分。

HKI和郭女士的附随诉讼(Adv. Proc. No. 5:22-ap-5003)中将声明书作为证据引入,而该诉讼与撤换程序完全无关。2

3. 此外,托管人完全未能阐明任何依据以说明:(i) 为何争议材料具有保密性;(ii) 在债务人、HKI和郭女士的律师获得对匿名声明人进行交叉质询的机会之前或除非获得该机会,该声明书在何种可能的情况下具有可采性;或 (iii) 该声明书在何种可能的情况下与撤换动议或与债务人破产案件相关的任何其他程序(包括香港附随诉讼)具有相关性。

4. 封存动议未援引任何支持托管人所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本不存在此类依据。简而言之,封存动议仅是托管人剥夺债务人、HKI和郭女士作为诉讼当事人最基本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利)的最新伎俩。基于上述理由,并如下文所详述,债务人谨请求法院在封存动议试图剥夺债务人、HKI、郭女士及其所选定的某些律师接触争议材料的范围内,驳回该封存动议。

II. 背景

5. 债务人推定法院知悉债务人破产案件及相关程序的诉讼程序状况。

6. 2022年10月6日,本法院作出了一项约定的保护令(文件编号:923)(以下简称“保护令”)。

7. 保护令规定了受保护令约束的两类证据开示材料:“机密材料”与“高度机密材料”。

2 封存动议错误地将CSG认定为债务人的律师。CSG不代表且从未代表过债务人。鉴于 i) 封存动议表面上涉及撤换动议,且 ii) HKI和郭女士不是撤换动议的当事人,封存动议提及HKI、郭女士或其首席律师CSG究竟基于何种可认知的依据,尚不得而知。

保护令,第5(a)段和第5(b)段。高度机密材料包括如果披露“其性质将造成人身安全风险……”的文件和信息。同上,第5(b)段。机密材料可以与当事人分享(一旦满足某些先决条件),而高度机密材料仅可与律师和某些列举的人员(如专家和法院专业人员)分享。当事人(包括债务人)不得接触高度机密材料。保护令,第9段和第10段。

8. 根据保护令,若当事人寻求对指定材料(定义见保护令)进行封存提交,“提供方当事人应承担为该封存进行辩护的举证责任”。同上,第13段。此外,保护令中没有任何条款旨在允许提供方当事人决定接收方当事人的哪些律师可以或不可以接收指定材料。

9. 2022年9月23日,托管人提交了一份针对HKI和郭女士的判决前救济申请(以下简称“PJR申请”)。(文件编号:37)。2022年10月17日,托管人提交了一份针对HKI和郭女士的初步禁令动议(以下简称“禁令申请”)。(文件编号:50)。2022年11月29日左右,托管人、郭女士和HKI相互交换了各自拟在或保留权利在PJR申请和禁令申请听证会上寻求引入的证据(以下简称“拟定证据”)。据信息和诚信所信,争议材料并未包含在托管人的拟定证据中。3

10. 2022年12月30日,债务人提交了撤换动议。

11. 2023年1月13日,托管人在公开案卷上提交了撤换异议,但不包括争议材料,托管人意图根据《本地规则》第5(e)条申请对争议材料进行封存。事实上,托管人所寻求的限制远远超出了

3 债务人称声明书未包含在托管人的拟定证据中是“据信息和诚信所信”,因为债务人及其律师(以及HKI和郭女士及其律师)尚未看到且无法接触被封存提交的声明书。

《本地规则》第5(e)条所允许的范围、保护令所强制要求的限制,以及正当程序与基本公正的基本原则。托管人寻求这种非常规救济所凭借的仅仅是他单方面声称的“对声明人安全风险的可信担忧……”。(封存动议,第13段)。这一主张如果被法院采纳,实际上将打开方便之门,允许托管人限制债务人、HKI和郭女士接触所有证人,并在法庭上引入针对他们的传闻陈述,同时剥夺债务人、HKI和郭女士进行交叉质询以及提出证据以反驳这些证人指控的权利。简而言之,托管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匿名声明人有任何特定或正当的理由担心其人身安全,或者债务人曾因任何人公开发表反对其观点的言论而对其进行过人身伤害。4

12. 值得注意的是,托管人没有为其所寻求的救济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没有阐明任何理由或解释来说明为何他或匿名声明人声称对匿名声明人的安全存有“可信担忧”,且未能描述匿名声明人表面证言的大致性质。此外,托管人未提供任何解释,除其他事项外,涉及托管人如何与匿名声明人取得联系、谁起草了声明书、托管人和/或其律师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匿名声明书的起草,或任何关于争议材料的其他信息。

4 托管人甚至试图主张匿名声明人有理由担心其人身安全的唯一依据是:据称债务人指使发布了指明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个人的网络帖子,且据称其煽动了在某些人的住所和营业场所附近的抗议活动。封存动议,第13段。托管人并未指控债务人或任何据称与其观点一致的人士曾从事或威胁要进行人身暴力。此外,托管人阻止债务人接触争议材料的理由,适用于任何曾经负面评价过债务人的人。

III. 辩论

13. 众所周知,每位诉讼当事人都有“参与实现正义过程的权利——了解并参与诉讼程序[原文如此],而不是被迫被动地等待其结果”。Doe v. District of Columbia, 679 F.2d 1115, 1119-20 (D.C. Cir. 1983)(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每位诉讼当事人都有能够聘请律师并与律师自由协商的重大利益”。同上,第1119页。此外,“既然正义的公正实施要求争议各方充分和平等地获知其应享有的权利,那么公众在维护每位争议当事人与其律师商议的能力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利益”。同上,第1119页。

14. 当有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被提出时,该当事人需要有机会对该证据“提出可信的抗辩”,包括例如提供额外的事实来使证据置于具体背景中,或提供证据来削弱声明人陈述的可信度。参见Canadian Am. Oil Co. v. NLRB, 82 F.3d 469, 474 (D.C. Cir. 1996)(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6年)。只有在当事人能够就证人的身份以及他们拟提出的证据之主题与律师进行协商时,这才可能实现。参见同上(指出在律师被阻止向其客户披露指控该客户的其他当事人证人的身份时,存在“极大的错误裁判空间”)。当被寻求对某一方当事人予以保护不予披露的文件“处于诉讼请求或反请求的核心”时,情况尤其如此。Prometheus Solutions v. Coker, 2015 U.S. Dist. LEXIS 201158, \*18 (D.N.M. Apr. 1, 2015)(新墨西哥区联邦地方法院2015年4月1日)。

15. 归根结底,当事人「不应处于基本上对案件重要事实一无所知的境地。」同上,第 *7 页(引自 DeFazio v. Hollister, Inc., 2007 U.S. Dist. LEXIS 98147, *8 (E.D. Cal. Sept. 5, 2007))。虽然不可否认某些类型的信息确可仅限律师查阅,但这是一项「严厉的补救措施」,不能用来剥夺个人当事人「查阅构成案件核心的文件 [以此种方式],这将严重限制 [当事人] 参与自身辩护的权利」,或干扰律师录取证人证言(depose)的能力。同上,第 *8、*12 页。5 至少,「依据 [Fed. R. Civ. P.] 26(c) 寻求救济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通过『具体的、特定的事实证明,而不是刻板且结论性的陈述』来证明所主张的损害。」同上,第 *6 页(引自 Nemir v. Mitsubishi Motors Corp., 381 F.3d 540, 550 (6th Cir. 2004) 及 Gulf Oil Co. v. Bernard, 452 U.S. 89, 102 n.16 (1981))。「该项举证要求对事实进行具体证明,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具体实例作为支持,而非对潜在损害进行宽泛的、结论性的指控。」Coker, 2015 U.S. Dist. LEXIS 201158, at *6。

16. 在 Doe v. District of Columbia 一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裁定,地区法院「大幅削弱上诉人律师与其当事人讨论在证据开示期间所获信息能力的保护令构成……滥用裁量权。」Doe, 697 F.2d at 1118。在该案中,原告是一群监狱囚犯,他们「提交了证据证明他们面临暴力与性侵犯的危险——据称这种情况是由人员配置不足、安全设备与程序缺陷、囚犯分类和隔离制度不充分,以及设计不当且日益老化的物理设施所导致或加剧的。」同上,第 1117 页。在此基础上,地区法院作出了一项命令,禁止被告律师向被告披露原告证人的身份或其证词实质内容。同上,第 1118-19 页。

17.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意见,即原告已经极其充分地详细说明了「如果监狱内部人员获悉他们所作的指控,他们将面临的报复危险」,并且

5 「仅限律师查阅(Attorneys'-eyes-only)」的指定通常用于保护商业秘密或其他高度专有的信息,以区别于仅有当事人本人(不同于律师或专家证人)才能理解的基于事实的证据。同上,第 *8 页脚注 3、第 *11-12 页。

这些指控「足以表明,传播涉案信息很可能会导致『实质性且严重的损害』。」同上,第 1121 页。上诉法院进一步认定,地区法院适当地将其命令限制在特定的「指定调查领域」。同上。尽管如此,上诉法院裁定地区法院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因为地区法院的保护令不公平地「阻碍了 [被告] 与其律师之间的磋商」。同上。

18. Doe 案确立了目前提请本法院审理的案件甚至都算不上边缘性案件(not even a close call)。与 Doe 案不同,破产受托人(Trustee)并未指控匿名声明人(Anonymous Declarant)身处监狱或处于债务人(Debtor)、HKI 或 Guo 女士(Ms. Guo)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受托人并没有指控债务人、HKI 或郭女士有任何能力控制甚至联系匿名声明人。同样,受托人也没有指控债务人、HKI 或郭女士有任何伤害匿名声明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倾向,并且他也没有阐述受托人或匿名声明人可合理担忧该匿名声明人安全的任何依据。相反,在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关于暴力(区别于言论与和平示威)提交的唯一证据是,债务人和郭女士曾遭受中国共产党(Chinese Communist Party)手中难以言表的暴力行径,而他们对此类行径以言语进行了回应。简而言之:债务人是用笔战斗——而不是用剑。

19. 基于上述原因及其他理由,在本案记录下,不存在准予受托人所寻求救济的法律或宪法依据。

20. 尽管上述分析本应结束法院的审查,但债务人谨请求法院注意封存动议(Motion to Seal)提出的背景,并驳回该封存动议所谋求的秘密救济。受托人提出该

封存动议,是作为其对罢免动议(Removal Motion)回应的一部分。罢免动议的依据是受托人极其恶劣的不当行为,即他企图(往轻了说)利用对债务人提起刑事指控的威胁,使债务人家属提出的九位数全局和解提案金额翻倍。受托人根本没有阐明争议材料(Disputed Materials)究竟能以何种方式与受托人的行为是否证明应当或必须罢免其作为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Chapter 11 Estate)受托人的资格这一问题产生关联。

21. 相比之下,显而易见的是,受托人提交封存动议,是为了暗中寻求许可,以便在证据听证会(包括判决前补救措施(PJR)和禁令申请的听证会)上引入争议材料——而且他是在 HKI 和郭女士并非当事人、在技术上对结果不享有利益且没有机会对匿名声明人进行录取证人证言的背景下这样做的。受托人在罢免动议的背景下甚至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提及 HKI 或郭女士,更不用说利用一份表面上涉及罢免动议的证物封存动议,来企图剥夺 HKI 和郭女士与其律师磋商并查阅受托人试图针对她们引入的证据的权利。事实上,如果按照受托人的提议批准封存动议,债务人、HKI 和郭女士甚至可能无法确认匿名声明人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就是撰写该声明的人。法院不应容忍这种程序操弄手段(gamesmanship),特别是来自自称具有政府官员身份的人。

22. 「在几乎所有关键决定取决于事实问题的场合,正当程序都要求给予对质和交叉质询(cross-examine)不利证人的机会。」Goldberg v. Kelly, 37 U.S. 254, 269, 90 S. Ct. 1011 (1970)。显而易见的是,「当事人可能会因缺乏机会『对 [证人的] 证词分量和 [] 可信度进行检验』而受到损害」,并且在缺乏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事实认定者「『无法公正地评估』」证人。

Availa v. Target Corp., 2022 U.S. Dist. LEXIS 193505, *4 (E.D.N.Y. Oct. 24, 2022)(引自 Du Beau v. Smither and Mayton, Inc., 203 F.2d 395, 396 (D.C. Cir. 1953))。除了可信度之外,「交叉质询还可以用来……『探求真相』,或者『深入探究证人的陈述以检验证人的感知和记忆。』」同上(引自 Pillsbury Co. v. Conboy, 459 U.S. 248, 259, 103 S. Ct. 608 (1983);引述 Davis v. Alaska, 415 U.S. 308, 317, 94 S. Ct. 1105 (1974))。事实上,在证据听证会的背景下,如果法院考虑了一份宣誓书或声明书,而相对方当事人未被给予交叉质询该声明人的机会,这对该相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参见如 Rafter v. Bank of Am., 2011 U.S. Dist. LEXIS 76082, *16 n.3 (S.D.N.Y. June 28, 2011)(拒绝考虑在证据听证会结束后提交的宣誓书)。

23. 这一原则在 A.W. v. Bd. Of Educ. of the Wallkill Cent. Sch. Dist., 2015 U.S. LEXIS 46346 (N.D.N.Y. Apr. 9, 2015) 一案中得到了强调。在该案中,原告根据《2004年残疾人个人教育改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nd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20 U.S.C. § 1415(i)(2)(A) 提起民事诉状,「请求对纽约州复审官(New York State Review Officer)的最终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该决定拒绝了对其幼童 A.W. 的学费报销……」同上,第 *2-3 页。在此类诉讼中,「法院应接收行政记录」,并「『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听取补充证据』,并根据优势证据做出裁决。」同上,第 *5-6 页(引自 20 U.S.C. §1415(i)(2)(C)(i)-(iii))。

24. 在 A.W. 案中,原告提出五份宣誓书以及一名心理学家对 A.W. 进行的心理评估作为补充证据。地区法院禁止原告引入所有五份宣誓书,因为「[用宣誓书补充记录的] 动议只不过是一种程序策略,旨在掩护更多的 [原告] 证人免受交叉质询的审查。」同上,第 *9 页。法院赞同

被告的意见,即证人「本可以接受交叉质询……」而且「允许提交宣誓书……完全规避了 [相对方当事人的] 正当程序权利」,特别是鉴于原告「没有利用机会具体确定这五名雇员的身份,也没有明确他们各自宣誓证词的实质内容。」同上,第 *9-10 页。此外,地区法院允许将心理评估作为证据采纳,但「强制要求 [该心理学家] 接受录取证人证言」,以便被告能够「对该 [报] 告中的潜在认定提出质疑。」同上,第 *12 页。

25. 在本案中,与 A.W. 案的原告一样,受托人正在将封存动议作为一种程序策略,以剥夺债务人、HKI 和郭女士对匿名声明人进行审查的机会。受托人这一策略的必然结果是,本法院作为事实认定者,将被隔绝于可能败坏、语境化或反驳该声明中所含证词的证据之外,而没有这些证据,法院就无法公正地评估该证人的证词。6 本法院不应纵容受托人所期望的结果(即本法院接受一份未经质证的宣誓陈述以支持受托人自身的主张和论点,以及随之而来的在本法院未来的诉讼程序中不可避免的大量类似证据),也不应纵容他为达到该目的所采用的方法。

基于前述理由,债务人谨请求法院在封存动议旨在阻止债务人、HKI 和郭女士与其选定的律师查阅或讨论争议材料的范围内驳回该动议,并准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此种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6 如果债务人、HKI 和郭女士不知道匿名声明人的身份且无法阅读声明的实质内容,则债务人、HKI、郭女士及其律师也无法评估匿名声明人陈述的真实性。

日期:2023年1月27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签名/ Aaron A. Romney Stephen M. Kindseth (ct14640) Aaron A. Romney (ct28144) Daniel A. Byrd (ct31151)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dbyrd@zeislaw.com]

其代理律师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3年1月27日,上述文书的一份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本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作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指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员。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归档内容。

/签名/ Aaron A. Romney Aaron A. Romney (ct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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