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00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006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7-14
补充异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006(2023-07-14立案)。美国受托人(U.S. Trustee)对第 11 章受托人拟定与 HCHK 实体和解协议的修改版拟议裁定提出补充异议,主张第 14 段实质构成渠道禁令且缺乏管辖权与法定依据,并要求将受托人支出通知门槛由 50,000 美元降至 25,000 美元。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又名 WENGUI GUO(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迈尔斯·郭),
债务人。
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对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纽约转让程序下与 HCHK 实体和解动议之修改后拟定裁定书的补充异议
William K. Harrington(威廉·K·哈灵顿),Region 2(第二区)的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下称“美国受托人”),特此对 Chapter 11 Trustee(第 11 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下称“受托人”)就其批准与 HCHK Entities[1](HCHK 实体)和解协议的动议(ECF 2004)所提交的修改后拟定裁定书(“修改后拟定裁定书”)提出本补充异议。2023年7月5日,美国受托人对受托人批准与 HCHK 实体和解协议的动议提交了有限异议(ECF 1978)(“异议”)。与该异议保持一致,美国受托人继续反对修改后拟定裁定书中所反映的和解协议的某些方面。
美国受托人对修改后拟定裁定书的第 14 段提出异议,并要求将其从修改后拟定裁定书中删除。尽管该条款被冠以“把关职能”的名义,但第 14 段实质上实施了一项引导性禁令,因为它要求未达成和解的第三方(包括未参与本第 11 章案件的当事方)必须获得本法院的许可方可对受让人提起权利主张。
1 该术语在 ECF 1963 脚注 3 中予以定义。
第 14 段在未援引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推定本法院同时具备:(i) 对该等第三方的独立权利主张享有对案由的管辖权,以及 (ii) 强加并实施该机制的权限。受托人有责任证明第 14 段所述的救济存在法定依据,但其尚未履行该举证责任。因此,应从裁定书中删除第 14 段。
为回应异议,修改后拟定裁定书的第 9 段目前规定,凡与授权受让人行为相关的任何超过 $50,000 的支出,均须提前三天通知美国受托人和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其异议中,美国受托人曾要求将该门槛设定为较低的金额 $25,000。美国受托人坚持认为 $25,000 是适当的数额。资金的使用应受到合理的保障措施制约,而 $25,000 的门槛在赋予受托人支付费用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与必须就超过 $25,000.00 的支出向美国受托人和委员会预先说明理由之间提供了公平的平衡。
鉴于上述理由,美国受托人反对按目前形式批准修改后拟定裁定书。
Connecticut, New Haven(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办公室)
Case 22-50073 Doc 2006 Filed 07/14/23 Entered 07/14/23 11:28:51 Page 3 of 3
下述签字人证明,上述文件已通过法院的 CM/ECF 归档系统送达所有出庭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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