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98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984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3-08
第 2004 条调查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984(2024-03-08立案)。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提出第十三次补充综合动议,依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4 条申请授权对更多关联个人、企业及与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开展调查与取证,异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全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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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等, :
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4-1条请求作出裁定,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以及与债务人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证据开示的第十三份补充综合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在上述标题所示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本案”)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通过其下列签署的律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a)条(“破产规则”)及《地方法院破产规则》第2004-1条(“地方法院规则”),特此申请(“本申请”或“本动议”)对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及关联人士用于开展与债务人财产有关业务的商业伙伴、专业人士和公司实体(“关联人士”),以及若干与债务人和/或关联实体开展业务的实体(“供应商”,与关联人士合称“受调查对象”)进行调查;该等受调查对象载于随附本案的附件B。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March 15, 2024,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限用于通知和通信)。
如未及时提交异议,作为附件A与本申请一并提交的拟议裁定(“拟议裁定”)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为支持其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受托人为履行其根据日期为 July 6, 2022 的授权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裁定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见 ECF. No. 465,第14页,以下称“受托人裁定”),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及业务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财产之利益收回该等资产。
2. 受托人的调查已确定有更多实体可能知悉债务人的资产和财务活动,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该等受调查对象进行额外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证据开示,以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3. 受托人认为,受调查对象可获得并了解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事务,以及其在与债务人、其家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的各类公司实体中可能享有的财务权益相关的信息。实际上,受托人预计,如债务人曾通过空壳公司网络及其他方式从事隐匿其财富的行为,债务人很可能需要关联人士提供广泛协助、帮助及参与。
4. 受托人已提交多项获法院批准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动议,包括一项针对被认为曾向债务人及关联实体和个人提供法律及财务建议的法律及金融公司的动议(ECF No. 637,“顾问2004动议”)、一项针对被认为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其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存在联系的实体和个人的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日期为
September 7, 2022 的受托人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November 18, 2022 的受托人第二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December 21, 2022 的受托人第三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March 24, 2023 的受托人第四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May 15, 2023 的受托人第五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August 11, 2023 的受托人第六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October 10, 2023 的受托人第七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七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November 2, 2023 的受托人第八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八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November 6, 2023 的受托人第九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九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December 14, 2023 的受托人第十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份综合动议”)、日期为 January 16, 2024 的受托人第十一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一份综合动议”),以及日期为 January 19, 2024 的受托人第十二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二份综合动议”;与顾问2004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第七份综合动议、第八份综合动议、第九份综合动议、第十份综合动议及第十一份综合动议合称“2004动议”),法院已于 January 30, 2024 通过裁定批准该等动议。本文请求的证据开示将补充和扩展受托人已开始的调查,并开辟额外的调查途径和发现资产的可能性。2
2 受托人通过本动议寻求授权,以送达要求提交文件及作出证言的传票,对受调查对象进行调查。为免生疑义,如法院批准受托人的《在刑事程序处理期间中止对抗程序并取得其他救济的动议》[ECF No. 2975](“中止动议”),受托人将不会安排
5. 为简洁起见,受托人通过援引将2004动议纳入本文,并使其构成本文件的一部分。本文中未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2004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6. 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审理本申请的审判地适格。
7. 本申请构成根据包括但不限于 28 U.S.C. § 157(b)(2) (A), (E), and (F) 在内的规定所称的核心程序。
8. 受调查对象是可能为债务人工作、与债务人合作或受债务人控制的其他实体,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掌握有关债务人资产及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的实体。受调查对象还包括曾协助债务人开展受托人调查所涉各类商业活动的关联实体,以及可能与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与其订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开展业务的当事人。
9. 更具体而言,受调查对象如下:
(a) Manuel M. Anzaldua(曼努埃尔·M·安萨尔杜阿),据受托人了解,其曾担任包括 HCHK Technologies Inc. 在内的机构的总法律顾问。因此,Anzaldua 先生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其关联实体、其业务及其财务事务和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及记录,从而协助受托人进行调查;
(b) Roadway Moving and Storage, Inc.(道路搬运与仓储公司)和/或 Roadway Moving Inc(道路搬运公司)是一家搬运和仓储公司,据受托人了解,债务人曾使用该公司搬运
受调查对象的任何证言,直至中止期间结束,或经本法院事先许可;具体如批准中止动议的拟议裁定所载。
债务人各住所及办公室之间的资产和设备。因此,Roadway Moving Inc. 可能掌握与债务人、财产资产以及债务人的业务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及记录,从而协助受托人进行调查;以及
(c) 受托人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据受托人了解以债务人家庭成员名义购买的 Cirrus 飞机。受托人认为,债务人通过其设立、用于名义持有 Cirrus 飞机所有权的空壳实体和信托,以及与可能参与购买的第三方共同购买了若干飞机,包括但不限于 Cirrus 飞机;该等第三方包括:(i) Aviation Trust Company LLC(航空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ii) Aviation E LLP(航空E有限责任合伙)及 (iii) Amazing Sky Aviation Limited(奇妙天空航空有限公司)(合称“飞机实体”),其中若干实体的股份被分配给 (iv) Farhad Zabeti(法尔哈德·扎贝蒂)。因此,飞机实体及 Zabeti 先生很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其资产以及其业务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及记录,从而协助受托人进行调查。
10. 受托人请求法院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a)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4-1条,作出实质上采用拟议裁定形式的裁定,授权受托人对附件B所列受调查对象进行调查。
11. 根据规则第2004(a)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法院可以命令对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调查。规则第2004条授权的调查范围极其广泛,并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活动或财产,或债务人的负债及财务状况,或可能影响债务人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 Fed. R. Bankr. P. 2004(b)。
12. “规则第2004条调查的目的,在于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揭示资产、审查交易以及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 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及引用)。这包括揭示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债务人资产。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规则第2004条调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及引用))。
13. 债务人在其于 March 20, 2022 提交、支持提起本案的声明中表示,提起其第11章案件的目的包括“……(b) 鉴于[其]认为在该等事项上存在误解,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高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及财务事务;[以及] (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财产资产,进而可供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债务人声明,第3段)。受托人寻求进行的调查与该等声明目的直接相关,因为该调查将协助受托人识别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14. 本文所涉调查领域构成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的发展,新的调查途径逐渐显现,并产生了对个人、实体及调查领域进行额外证据开示的需要。基于所有事实和证据
如上文所述,并如2004动议中所载,受托人寻求《规则2004》赋予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查明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查受托人尚不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15. 受托人请求,为推进其审查,法院命令受审查方在送达一份在形式和实质上与随附于本申请并构成本申请一部分的表格中所示的拟议传票(the “Proposed Subpoenas”)3大致相同的传票后十四(14)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的律师提供该等表格所要求的文件。这些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审查方与债务人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移及公司治理问题所进行的通信。该等请求还寻求受审查方就上述相同议题的内部档案和通信。
16. 受托人将从受审查方取得的取证类型完全属于《破产规则》第2004条的范围。破产法院通常在相关取证可能识别并有助于为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时,准许针对专业机构进行《规则2004》取证。参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可向个人债务人取得与资产清单中所列债权有关的取证,若取得此类取证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
17.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法院命令受审查方依《规则2004》提交文件的充分理由。尽管债务人是协助受托人查明破产财产资产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来源,但向包括受审查方在内的其他当事人寻求取证,很可能显著降低破产财产原本为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而需承担的成本。事实上,受审查方持有的文件可能是对受托人调查最有价值的文件之一。4
18.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受托人命令》(Trustee Order)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包括尤其履行其“为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职责。(见 Trustee Order 第15-16、18页)。
19. 批准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不会使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遭受不当损害。
20. 此前未曾提出过请求本申请所述救济的申请。受托人曾提交先前的2004动议,包括第十二份综合动议,且法院已予批准;然而,该等先前动议并未请求向本案所涉受审查方进行取证。
21.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March 15, 2024;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4 如在受托人的调查过程中确定受审查方的该等关联方或子公司为控制与受审查方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文件的一方,受托人还请求获得向该等受审查方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的授权。
因此,受托人谨请求法院批准本申请,并依 Fed. R. Bankr. P. 2004(a) 作出拟议命令,命令对受审查方进行审查,并命令按照附于拟议传票的文件提交请求书中所列内容提交某些文件,以及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March 8, 2024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地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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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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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获任命的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已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地区联邦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根据《规则2004》对附件B中所列的某些公司实体、顾问和供应商进行审查(“《规则2004》审查”)。特此通知,对《规则2004》审查提出的任何异议或答复必须不迟于 March 15, 2024,依照 Fed. R. Bankr. P. 2002(a) 和 9014 以及 Local Bankr. R. 2004-1(c) 向法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有关《规则2004》审查的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 11 U.S.C. section 102(1)。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纳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TRUSTEE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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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命令:准许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第十三份补充综合动议,请求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规第2004-1条作出命令,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额外实体和个人以及与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实体进行取证
经审议,Luc Despins作为获任命的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本申请”,ECF No. ______),该申请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对其附件B所列受审查方进行 Feder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2004 审查;在通知和听证后,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按下文所附条件准许所请求救济的理由;特此
命令:如下文所述,准许《规则2004》动议。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特此获授权签署与作为附件C-1至C-6附于《规则2004》动议的传票在形式上大致相同的传票,并依照《破产规则》第2004条送达该等传票及本命令,要求本申请附件B所列受审查方接受审查并提交文件。
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规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的前提下,受审查方特此被命令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交所有文件。如受审查方以某项特权为由未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受审查方特此被命令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符合 Fed. R. Civ. P. 45(e)(2)、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的特权日志。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录入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4 页,共 132 页
命令:受审查方特此被命令确保传票所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阅和复制,且不得毁损。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和 Paul Hastings LLP 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特此获授权,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通过审查方式,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的办公地点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Paul Hastings LLP 的办公地点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对本申请附件B所列任何受审查方的一名或多名代表进行证言审查。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应不早于拟议受审查方依照传票、本命令及《破产规则》第2004条提交文件后14个日历日,且该等审查应逐日持续,直至完成。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Amazing Sky Aviation Limited(Amazing Sky Aviation有限公司) 1053 Great West Road
Aviation E LLP(Aviation E LLP) 1 & 2 Mercia Village Torwood Close
Company LLC(Aviation Trust Company LLC) 6500 Air Cargo Road
Farhad Zabeti(法尔哈德·扎贝蒂) 1053 Great West Road
Wembley, HA9 8HF , United Kingdom 证物 C-4
Anzaldua(曼努埃尔·马丁内斯·安萨尔杜阿) 1999 Bryan Street
Storage, Inc.
Roadway Moving Inc.(Roadway 搬运和仓储公司和/或 Roadway 搬运公司) 1135 Bronx River Ave.
案号 22-50073 文书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录入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7 页,共 132 页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书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录入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9 页,共 132 页
致:Amazing Sky Aviation Limited(Amazing Sky Aviation有限公司)
证言:特此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此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下列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第45(c)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的您的保护的第45(d)条;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及未答复的潜在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的、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之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所有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 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文书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录入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20 页,共 132 页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我按以下方式向所列明人员送达传票副本: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为: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了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内检查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按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人员之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担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未经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答复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答复之人必须按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或按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之人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要求强制证据开示或请求保护令的动议中,答复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因主张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如下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所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保存该信息。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作出藐视法庭认定。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贵方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插页图像,说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插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出示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者应进行组织和标记以对应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于 03/08/24 提交,于 03/08/24 13:42:18 登记,第 26 页,共 132 页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6. 如要求贵方出示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出示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文件标题,(iii)文件日期,(iv)文件作者,(v)文件收件人,(vi)收到或查看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含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于 03/08/24 提交,于 03/08/24 13:42:18 登记,第 27 页,共 132 页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出示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有本指示第(a)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9. 如果本应予以提供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果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果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指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指称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均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作连言或析言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所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Amazing Sky Aviation Limited(神奇天空航空有限公司),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提交于 03/08/24,录入于 03/08/24 13:42:18,第 29 页,共 132 页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据称的妻子,以及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人。
7.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8. “Aircraft”系指任何用于空中旅行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和直升机,该等交通工具现由或曾在任何时候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或者为其利益而进行上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i) 现由或曾经由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与之相关联的任何航空器:T7-GQM、T7-17777、M-GYQM、SN9189 或 9189;(ii) 现由或曾经由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与之相关联的任何航空器:N124DG、N3131X 或 N3Q;以及 (iii) 任何 Cirrus SR20 aircraft、Cirrus SR22T aircraft 和/或任何 Cirrus SF50 aircraft。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提交于 03/08/24,录入于 03/08/24 13:42:18,第 30 页,共 132 页
9. “Aircraft Staff”系指与航空器的维护、操作、服务、保养或存放相关的任何雇员、独立承包人、飞行员、副驾驶、机械师、空乘人员或个人。
10.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Chris Lee(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亦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亦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亦称 Hank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Junfeng Xiao、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亦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icholas Savio、Qidong Xia、Qu Guojiao(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avider “Rav” Shokar、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亦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亦称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提交于 03/08/24,录入于 03/08/24 13:42:18,第 31 页,共 132 页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亦称 张魏)、Zhouer Wang(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11.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指:(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所有类型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类型组织或实体,连同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SS Canada Lt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 Fashion LL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提交于 03/08/24,录入于 03/08/24 13:42:18,第 32 页,共 132 页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York Rock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ising Sun Capital Ltd.、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Toppan Merrill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及 ZIBA Limited。
12.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作连言及析言解释,以最大化其范围。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提交于 03/08/24,录入于 03/08/24 13:42:18,第 33 页,共 132 页
13.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项及所有”。
14. “Communication(s)”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凡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者,均包括在内;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状况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34 of 132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每一”及“所有”均指“每一及所有”。
1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19.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20.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相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21.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35 of 132
2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所赋予的含义。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且与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权或控制权;(ii) 对任何航空器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或教学用途;(iii) 任何航空器的租赁或出租;(iv) 任何航空器的购买、出售或营销;(v) 就任何航空器支付或给予的任何金钱或价值及其来源;(vi) 因任何航空器产生或取得的任何金钱或价值及其处置;或 (vii) 与任何航空器有关的运营、维护、服务或大修。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发票或费用支付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已经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旅行有关的任何飞行日志、飞行计划或任何其他飞行信息记录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航空器工作人员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所进行的任何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36 of 132
7. 与航空器工作人员以及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付款、费用、转让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8. 与任何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使用的航空器上可能搭载的任何人员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乘客舱单。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航空器上的任何货物、存储物、待交付物品、资产或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10.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航空器所在地有关的所有文件。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38 of 132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在审查中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依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您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作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Chapter 11 受托人的代理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数: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数: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39 of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名之人交付副本,从而送达本传票: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的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本人依伪证处罚之规定声明,该等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的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要求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二者以较早者为准)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向被要求履行的人发出通知后,向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范围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担不当负担。
(B) 可准许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影响的人,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并非由当事人请求进行的专家研究。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方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到场或出示: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遭受不当困难,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其与要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出示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答复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答复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答复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当事人考虑到 Rule 26(b)(2)(C) 的限制而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出示的信息涉及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则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Concordance®)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Concordance Image®)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 .dat 文件中。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类于递增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TO Coffman, Janice(珍妮丝·考夫曼);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主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发送时间/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在其中被标准化的时区 时区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链接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文件扩展名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作者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创建日期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创建时间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修改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修改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访问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访问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路径 电子邮件:(空);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内部消息 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45 of 132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各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其他任何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46 of 132
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 (b) 就依据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 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附加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并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本可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 Aviation E LLP(航空E有限责任合伙),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48 of 132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任何人。
7.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8. “航空器”是指任何用于空中旅行的载具,包括但不限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服务、维护、修理、大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或为其利益而进行上述行为的飞机和直升机,且包括但不限于:(i) 曾由或与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关联的任何航空器:T7-GQM、T7-17777、M-GYQM、SN9189 或 9189;(ii) 曾由或与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关联的任何航空器:N124DG、N3131X 或 N3Q;以及 (iii) 任何 Cirrus SR20 航空器、Cirrus SR22T 航空器和/或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49 of 132
9. “航空器工作人员”是指与航空器的维护、操作、服务、保养或存放有关的任何雇员、独立承包人、飞行员、副驾驶员、机械师、乘务员或个人。
10.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共同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秉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戴维·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丁林)、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Hank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梅尔库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锦涛)、Junfeng Xiao(肖俊峰)、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又名 Irene)、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avider “Rav” Shokar(拉维德·“拉夫”·肖卡尔)、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又名 Ray)、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又名 Shan Mu)、Yong Yu(余勇)、Yue Zhou(周悦)、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尔,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阳)。
11.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各种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各种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SS Canada Lt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 Fashion LL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York Rock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ising Sun Capital Ltd.、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Toppan Merrill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及 ZIBA Limited。
12.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
13. “任何”及“所有”和“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4.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查询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查询或答复,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记录。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曾处于或现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各种、各类、各种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9.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20.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21.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2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2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并涉及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对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权或控制权;(ii) 对任何航空器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或教学用途;(iii) 对任何航空器的租赁或出租;(iv) 对任何航空器的购买、出售或营销;(v) 就任何航空器支付或给予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来源;(vi) 因任何航空器产生或取得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处置;或 (vii) 与任何航空器有关的运营、维护、服务或大修。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联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发票或费用付款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已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旅行有关的任何飞行日志、飞行计划或任何其他飞行信息记录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航空器工作人员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所进行的任何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飞机工作人员以及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付款、费用、转账或款项的所有文件。
8.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使用的任何飞机上可能有哪些人员登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飞行舱单。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飞机上的任何货物、存储物品、待交付物品、资产或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10.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飞机所在地有关的所有文件。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57 of
致:Aviation Trust Company LLC(航空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的下列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不回应可能导致之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职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将本传票送达其指向之人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贝斯特凯斯破产软件)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签发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名人送达本传票副本: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准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记录、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形式或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非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一方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无不当困难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该等文件,或者必须整理并标注该等文件,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充分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以足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经送达后无充分理由而未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注释(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方仅须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一个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取文本文件在已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相链接。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应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在的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 Items\Board Meeting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整理并标记,以对应于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录入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64 页,共 132 页
包括您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方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识别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况;(f) 识别授权进行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现时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方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方答复必须:(a) 陈述:(i) 足以支持您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说明,(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阅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其中所含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识别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录入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65 页,共 132 页
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对于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本应响应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使本应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依照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Aviation Trust Company LLC(航空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部门、局、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84 提交于 03/08/24 登记于 03/08/24 13:42:18 第 67 页,共 132 页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合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8. “Aircraft”系指任何用于空中旅行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和直升机;该等交通工具目前或曾在任何时候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或为其利益而进行前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i) 曾经以或与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关联的任何航空器:T7-GQM、T7-17777、M-GYQM、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84 提交于 03/08/24 登记于 03/08/24 13:42:18 第 68 页,共 132 页
SN9189 或 9189;(ii) 曾经以或与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关联的任何航空器:N124DG、N3131X 或 N3Q;以及 (iii) 任何 Cirrus SR20 aircraft(西锐 SR20 飞机)、Cirrus SR22T aircraft(西锐 SR22T 飞机)和/或任何 Cirrus SF50 aircraft(西锐 SF50 飞机)。
9. “Aircraft Staff”系指与航空器的维护、操作、服务、保养或存放相关的任何雇员、独立承包人、飞行员、副驾驶员、机械师、空乘人员或个人。
10.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合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俞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Hank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Junfeng Xiao(肖俊峰)、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avider “Rav” Shokar(拉维德·“拉夫”·肖卡尔)、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俞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84 提交于 03/08/24 登记于 03/08/24 13:42:18 第 69 页,共 132 页
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音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悦)、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扬)。
11.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合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所有各种类型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SS Canada Lt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84 提交于 03/08/24 登记于 03/08/24 13:42:18 第 70 页,共 132 页
Genever Holdings LLC、G Fashion LL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York Rock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ising Sun Capital Ltd.、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Toppan Merrill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及 ZIBA Limited。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84 提交于 03/08/24 登记于 03/08/24 13:42:18 第 71 页,共 132 页
12.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3.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所有”。
14.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亲自进行、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复制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内容、社交媒体帖文、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且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项及所有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书、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立场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制品、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72 页,共 132 页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每一”及“所有”均指“每一项及所有”。
1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19. “人士”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士”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20.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减损、位于、在关联中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21. 当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与……有关”、“与……相关”或“相关于”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人士或实体。
2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所赋予的含义。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并与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对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权或控制权;(ii) 对任何航空器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或教学用途;(iii) 任何航空器的租赁或出租;(iv) 任何航空器的购买、出售或营销;(v) 就任何航空器支付或给予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来源;(vi) 就任何航空器产生或取得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处置;或 (vii) 与任何航空器有关的运营、维护、服务或大修。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费用发票或付款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74 页,共 132 页
5.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已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旅行有关的任何飞行日志、飞行计划或任何其他飞行信息记录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航空器工作人员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所进行的任何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航空器工作人员以及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付款、费用、转让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8.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上可能搭载的人员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飞行舱单。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航空器上的任何货物、储存物、待交付物品、资产或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10.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航空器所在地有关的所有文件。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书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76 页,共 132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在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且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 Fed. R. Civ. P. 45 规定已随附,该规则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如此做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代表 Chapter 11 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文书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77 页,共 132 页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以下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我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为:
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准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一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查验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以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之人,可就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查验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之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传唤人,送达方可以向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按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
(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如不存在任何例外或豁免,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词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出示。
(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记为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出示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作出回应的人员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员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对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涉及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以通知任何已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且可以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员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经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员,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传票材料的查阅,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作出具体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于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应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必须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TO Coffman, Janice(贾妮丝·科夫曼);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SUBJECT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始文件:存储原始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始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提取自原始文件的文本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进行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任何代表您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83 页,共 132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至的人员);(c)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说明:(i)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该文件的标题;(iii)该文件的日期;(iv)该文件的作者;(v)该文件的收件人;(vi)收到或看到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的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84 页,共 132 页 (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有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且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您:(a)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答复文件请求之日止。
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并包括 Farhad Zabeti,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86 页,共 132 页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8. “航空器”是指用于空中旅行的任何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维护、修理、大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或为其利益而进行上述活动的飞机和直升机,且该等活动在任何时候均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包括但不限于:(i)曾经以或与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关联的任何航空器:T7-GQM、T7-17777、M-GYQM、SN9189 或 9189;(ii)曾经以或与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关联的任何航空器:N124DG、N3131X 或 N3Q;以及(iii)任何 Cirrus SR20 aircraft、Cirrus SR22T aircraft 和/或任何 Cirrus SF50 aircraft。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87 页,共 132 页
9. “航空器工作人员”是指与航空器的维护、操作、服务、保养或存放有关联的任何雇员、独立承包商、飞行员、副驾驶、机械师、空乘人员或个人。
10. “关联个人”是指单独及共同而言,所有:(1)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个人;或(2)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Hank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Junfeng Xiao、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icholas Savio、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avider “Rav” Shokar、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84 于 03/08/24 提交 于 03/08/24 13:42:18 登记 第 88 页,共 132 页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以及 Ziyang Liu。
11.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任何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已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或(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具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以及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 7 Nod Hill LLC, AAGV Limited, 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 ACASS Canada Ltd,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AI Group Holdings Inc.,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 Alfonso Global Limited, 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 Alpine Fiduciaries SA,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 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Blue Capital Limited, 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 Bravo Luck Limited, Brent Petro, BSA Strategic Fund I, 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 Chuang Xin Limited,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 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 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 Dawn State Limited, 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 Empire Growth Holdings, 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 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 Fung Wan Trading Inc., G Club, G Club Operations LLC, G Club HoldCo I LLC, G Club International Ltd., 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 G Club One, G Club Two, G Club Three, G Club US Operations Inc., G Club US Operations LLC, G News LLC, GMusic Inc., G-Services LLC, G-Translators PTY LTD, GETTR USA, Inc.,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Genever Holdings LLC, G Fashion LLC,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GFashion Media Group Inc., GFNY, Inc., 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 GNews Media Group Inc.,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Guo Media, GTV Media Group, Inc., GWGOPNZ Limited, GWGNZ Limited,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 HCHK Technologies Inc., 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 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 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Head Win Group Limited, Himalaya Embassy, Himalaya Exchange, Himalaya Federal Reserve,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 Himalaya Investment LLC, 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 Himalaya New World Inc., Himalaya New York Rock Inc., 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 Himalaya Ventures, 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 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 Hudson Diamond NY LLC,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 Huk Trading Inc,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 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 Kalixun Trading Limited, Lamp Capital LLC, Lawall & Mitchell LLC, Leading Shine Limited, Leading Shine NY Limited,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 Long Gate Limited, 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 Maywind Trading LLC,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亦称NFSC), 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 Pixshow Film Inc., Rising Sun Capital Ltd., Roscalitar 2,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 Rule of Law Society,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 Santel LLC, Saraca Media Group, Inc., Savio Law LLC, Shiny Ace Ltd., Shiny Times Holdings Ltd., Stevenson, Wong & Co., Taurus Fund LLC, Taurus Fund SP, Taurus Management LLC, The Lost Draft LLC, Toppan Merrill LLC, UA Himalaya Inc., Voice of Guo Media, Inc., V.X. Cerda & Associates PA, Well Origin Ltd., Wise Creation, Whitecroft Shore Limited, World Century Limited, 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及ZIBA Limited。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89 of 132
12.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适用范围。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90 of 132
13.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指“每一个及所有”。
14.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的可能含义且不受限制地,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布、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15. “文件”系指属于Fed. R. Civ. P. 34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而该等材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注释、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一致。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91 of 132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及所有”。
1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19.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20.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21.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92 of 132
23.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其的含义。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并涉及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对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权或控制权;(ii) 对任何航空器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或教学用途;(iii) 任何航空器的租赁或出租;(iv) 任何航空器的购买、出售或营销;(v) 就任何航空器支付或给予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来源;(vi) 就任何航空器产生或取得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处置;或(vii) 与任何航空器有关的运营、维护、服务或大修。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发票或费用付款有关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已经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旅行有关的任何飞行日志、飞行计划或任何其他飞行信息记录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使用的任何航空器上可能搭乘过的人员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乘客名单。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93 of 132
6.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航空器上任何货物、存储物、待交付物品、资产或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航空器所在地有关的所有文件。
8.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9. 与Amazing Sky Aviation Limited、Aviation E LLP及Aviation Trust Company LLC有关的所有文件。
10.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儿子)、任何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进行的所有通信。
11.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族、任何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用延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审查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95 of 132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132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致:Manuel Martinez Anzaldua(曼努埃尔·马丁内斯·安萨尔杜阿)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在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进行的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允许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博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该具名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理由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否则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的出庭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要求某人按如下规定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要求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要求: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100英里以内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出庭。被要求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还被要求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者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按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随时向被要求履行之人发出通知,并向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其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其与要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答复人必须按照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人无需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信息来源中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请求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答复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传票材料的查阅,请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条委员会说明(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每一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采用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幅图像右下角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取文本文件在已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所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已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只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所列为必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所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且应独立解释,并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每项载于本文的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102 of 132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处置的原因以及有关事实和情况;(f) 确认授权该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份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主张该文件享有特权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Case 22-50073 Doc 2984 Filed 03/08/24 Entered 03/08/24 13:42:18 Page 103 of 132
9. 如一份本应答复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该文件的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贵方:(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的期间。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b) 任何时态的动词均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术语“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否则可能被解释为超出其范围的所有答复;(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一词。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Manuel Martinez Anzaldua(曼努埃尔·马丁内斯·安萨尔杜阿),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提交于 03/08/24,录入于 03/08/24 13:42:18,第 105 页,共 132 页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之妻”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之妻,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用的资产具有处置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Chris Lee(李克里斯)(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Hank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锦涛)、Junfeng Xiao(肖俊峰)、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案号 22-50073,文件 2984,提交于 03/08/24,录入于 03/08/24 13:42:18,第 106 页,共 132 页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学兵)、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银英〔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越)、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阳)。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称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种类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用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ASS Canada Ltd(ACASS加拿大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贸易公司)、G Club(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HoldCo 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Club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G Club国际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G Club One(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Three)、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公司)、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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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s LLC(G-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私人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国际有限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机会基金SPC)、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Hamilton投资管理)、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New York Rock Inc.(喜马拉雅纽约岩石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开发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Lawall & Mitchel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物业与人力资源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全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Savio法律有限责任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有限责任公司)、Toppan Merrill LLC(Toppan Merrill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 Associates PA)、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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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控股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意指“和/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同时解释为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
11. “任何”、“所有”及“每一”意指“每一个”。
12. “每一”及“每个”意指“每一个”。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各种、各类、任何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打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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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在与之有关联时被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连接、就其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既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所识别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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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说明)。通信还指所有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记录。
21. “资产”是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利或取得未来收入的权利、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的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为避免支付该等义务所作的任何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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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购买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 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以及 (ii) 任何 Cirrus(西锐)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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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何时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支付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工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之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贵方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与贵方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15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
致:Roadway Moving and Storage, Inc. 及/或 Roadway Moving Inc.
证言:现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在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进行的审查中作证。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随附。
出示: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出示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 Chapter 11 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件,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许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16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本人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本人依伪证处罚规定声明,该等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一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给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出示材料或允许检查的命令。
(A) 无须出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件,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出示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件,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形式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之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因遵从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遵从所在地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遵从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限制之外遵从;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者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准许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遵从所在地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要求中所列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作出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该等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之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等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提出请求的一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项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项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遵从所在地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项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项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遵从所在地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却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右下角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 (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 (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具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照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在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 (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 (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的电子邮件原始位置。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22 页,共 132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接收该文件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这一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制作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23 页,共 132 页
9. 如一份原本应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其后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内容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其范围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Roadway Moving and Storage, Inc. 和/或 Roadway Moving Inc.,连同其所有关联方、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工具机构、部门、办事处、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经理、律师、代表、雇员、专业人员和/或任何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25 页,共 132 页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自由裁量权;或 (2) 曾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Hank Chunguang、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26 页,共 132 页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Junfeng Xiao、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icholas Savio、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SS Canada Lt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 127 页,共 132 页
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丰运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G Club One(G俱乐部一)、G Club Two(G俱乐部二)、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服务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内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卜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汉密尔顿投资管理)、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赢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New York Rock Inc.(喜马拉雅纽约岩石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讯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及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和人力资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家,又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128页,共132页
Limited(诺布尔名誉环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娑罗树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法律有限责任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氏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Toppan Merrill LLC(凸版美林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专业协会)、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慧创作)、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指“每一个和所有”。
12.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和所有”。
13. “第三方”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指属于Fed. R. Civ. P. 34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84 提交日期 03/08/24 登记日期 03/08/24 13:42:18 第129页,共132页
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个人”或“人士”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关联、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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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复印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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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您同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任何关联个人和/或任何关联实体之间的任何业务约定函或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业务约定函或合同的副本。
3.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4.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向您作出或为其利益向您作出的任何付款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5. 与任何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之间的所有通信。
6.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房产;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房产;以及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房产。
7.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就您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有关的所有通信。
8. 与将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家具、个人财产、艺术品、古董或任何其他物品搬运至任何地点或从任何地点搬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但不限于就您提供的任何服务作出或发出的任何决定或指示、作出该等决定或指示的人、其所依据的权限,以及对该等决定或指示的任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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