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24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249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7-06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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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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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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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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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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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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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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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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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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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4-1条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就其他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的第七份补充综合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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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上述标题所示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本案”)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通过其下述代理律师,依据 Feder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2004(a)(“破产规则”)及 Local Bankruptcy Rule 2004-1(“地方法院规则”),特此申请(“本申请”或“本动议”)对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及关联人士曾在其处开展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关业务的若干银行及金融机构(“银行”或“受审查对象”)进行审查;该等受审查对象载于随附于本案的附件B。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October 17, 2023;如未及时提交异议,则所提交的拟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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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的身份(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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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附件A随附于本动议的拟议裁定(“拟议裁定”),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即可作出。为支持其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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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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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履行 July 6, 2022 作出的授权任命第11章受托人命令项下的职责和责任(见 ECF. No. 465, at 14,以下称“受托人命令”),受托人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及业务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破产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追回该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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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托人的调查已确定更多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及财务活动情况的实体,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该等受审查对象进行额外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证据开示,以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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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托人认为,受审查对象可获得并了解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事务,以及债务人、其家人或其关联人士相关的各类公司实体中潜在财务权益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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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托人已提交数项获本院准许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动议,包括一项针对被认为曾向债务人及相关实体和个人提供咨询的法律及金融公司的动议(ECF No. 637,“顾问2004动议”);一项针对被认为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其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实体和个人的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受托人于 September 7, 2022 提交的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November 18, 2022 提交的第二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December 21, 2022 提交的第三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March 24, 2023 提交的第四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May 15, 2023 提交的第五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以及受托人于 August 11, 2023 提交的第六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并与顾问2004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及第五份综合动议合称“2004动议”);该第六份综合动议已获本院于 September 19, 2023 作出的命令准许(见 ECF No. 2210)。本动议所请求的证据开示将补充和扩展受托人已开始的调查,同时开辟更多调查途径及发现资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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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简明起见,受托人通过援引将2004动议并入本动议,并使其成为本动议的一部分。本动议中未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2004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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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及审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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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作为审理本申请的地点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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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申请构成一项核心程序,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28 U.S.C. § 157(b)(2) (A), (E), an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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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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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受审查对象为可能掌握有关债务人资产及财务状况重要信息的其他银行。据向受托人报告,债务人及与其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曾在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其中可能包括2004动议所述的关联人士及交易。受托人认为,该等机构可能持有与债务人商业活动及其他涉及可能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有关的资产、负债或财务权益的行为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可能持有债务人的资产。该等银行及其与债务人和其关联方的联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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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munity Federal Savings Bank(社区联邦储蓄银行),受托人了解债务人之子在该行持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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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volve Bank & Trust(Evolve银行与信托公司),受托人了解 Lamp Capital LLC(Lamp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就该实体,已就关联方2004动议准许第2004条证据开示)在该行持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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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First County Bank(第一县银行),受托人了解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在该行持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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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Flagstar Bank, N.A.(旗星银行)和/或 Signature Bank, N.A.(签名银行)2,受托人了解,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K USA”)就 Lady May(梅夫人号)作为保证金缴存的托管资金系从该等银行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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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Trustco Bank(信托公司银行),受托人了解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 及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事服务公司)在该行持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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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韦伯斯特金融公司)(以 Sterling National Bank(斯特林国民银行)名义经营)3,除其他主体外,债务人及债务人之女关联实体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机构持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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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lagstar Bank 于 March 2023 收购了 Signature Bank 的几乎全部存款及其部分贷款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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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以 Sterling National Bank 名义经营)(“Webster”)此前亦已收到传票(“Webster GL传票”),要求其就受托人针对 Greenwich Land(格林尼治地产)及 Hing Chi Ngok(邢志岳)提起的诉讼 Despins v. Greenwich Land et al. (Adv. Proc. Case No. 23- 05005) 提交文件。在随附于本动议的针对 Webster 的传票(“Webster 2004传票”)请求的信息或文件范围内,如 Webster 已就 Webster GL传票提交该等信息和文件,则 Webster 无须为回应 Webster 2004传票而再次向受托人提交该等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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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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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请求依据 Bankruptcy Rule 2004(a) 及 Local Rule 2004-1 作出一项实质上采用拟议裁定形式的命令,授权受托人对附件B所列受审查对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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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救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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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据 Rule 2004(a),经利害关系方申请,本院可命令对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审查。根据 Rule 2004 获授权审查的范围极为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财产,或债务人的负债和财务状况,或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 Fed. R. Bankr. P. 200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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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Rule 2004 审查的目的在于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揭示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 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及援引)。这包括揭示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债务人可能故意或无意隐匿的资产。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Rule 2004 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及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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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债务人在 March 20, 2022 为支持提交本案而递交的声明中表示,提交其第11章案件的目的之一是“……(b) 考虑到[其]认为在该等事项上存在误解,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有效机会调查[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及] (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并进而可供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债务人声明,¶3)。受托人寻求进行的调查与上述所陈述目的直接相关,因为该调查将协助受托人确定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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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动议中的调查事项是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进展,新的调查途径逐渐显现,并产生对个人、实体和调查事项进行额外证据开示的需要。基于上述讨论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2004动议所载事实和证据,受托人寻求 Rule 2004 所赋予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查受托人尚不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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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为推进其审查,受托人请求本院指示受审查对象,在传票送达后三十(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按照随附于本动议4并构成本动议一部分的格式所提出的要求,向受托人的代理律师提供与拟议传票实质上在形式和内容上相似的文件(“拟议传票”)。该等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审查对象与债务人之间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让和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的通信。该等请求还寻求受审查对象就同一等事项的内部档案和往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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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件B包括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拟议传票将向受审查对象送达。受托人亦随附附件C-1至C-6,即针对各受审查对象的个别拟议传票,包括向各受审查对象提出的证据开示事项;该等传票在形式和内容上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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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受托人将从受询问对象处获得的证据开示类型完全属于《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的范围。破产法院通常允许针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第2004条证据开示,只要该证据开示可能识别并有助于为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参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从个人债务人处获取与资产清单所列债权有关的证据开示,因为获取该等证据开示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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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法院命令受询问对象依第2004条提供文件的充分理由。尽管债务人是帮助受托人发现破产财产资产的信息和文件的必要来源,但向其他当事人,包括受询问对象,寻求证据开示,很可能会显著降低破产财产原本为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所需承担的成本。事实上,受询问对象持有的文件可能属于对受托人调查最有价值的文件之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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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受托人命令》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尤其包括其“为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职责。(见《受托人命令》第15-16页、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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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批准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不会使任何利害关系方,包括债务人,遭受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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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在受托人的调查过程中确定,受询问对象的关联方或子公司是控制与受询问对象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文件的一方,受托人还请求授权向该等受询问对象的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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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先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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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此前未曾提出过请求本案所请求救济的申请。受托人此前提交了包括第六次综合动议在内的第2004条动议,且法院已予批准;但是,该等先前动议并未请求向本案涉及的受询问对象进行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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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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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October 17, 2023;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拟议命令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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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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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托人谨请法院批准本申请,并依 Fed. R. Bankr. P. 2004(a) 作出拟议命令,指示对受询问对象进行询问,并指示按照附于拟议传票的《文件提供请求》中所载内容提供若干文件,以及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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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October 10, 2023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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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Haven,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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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s/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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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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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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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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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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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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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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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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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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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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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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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获任命管理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已向 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依第2004条对附件B所列的若干公司实体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询问(“第2004条询问”)。特此通知,对第2004条询问提出的任何异议或答复必须依 Fed. R. Bankr. P. 2002(a) 和 9014 以及 Local Bankr. R. 2004-1(c),于不迟于 October 17, 2023 向法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有关第2004条询问的拟议命令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 11 U.S.C. section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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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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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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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October 10, 2023 LUC A. DESPINS,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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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s/ Patrick R. Lin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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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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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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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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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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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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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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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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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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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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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No.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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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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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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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拟议]命令:批准第11章受托人请求依《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和地方法则第2004-1条作出命令、授权就额外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的第七次补充综合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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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Luc Despins 作为获任命管理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本申请”,ECF No. ____),该申请请求作出命令,授权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对附件B所列受询问对象进行询问;经通知和听证,见 11 U.S.C. § 102(1);现认定存在按下述条件批准所请求救济的理由;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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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第2004条动议按如下规定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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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特此获授权以与作为附件C-1至C-6附于第2004条动议的传票实质相似的形式签署传票,并依《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送达该等传票及本命令,要求附件B所列受询问对象接受询问并提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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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则所规定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受询问对象特此被指示于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提供全部文件。如受询问对象以某种特权为由未提供传票所请求的任何文件,受询问对象特此被指示于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供符合 Fed. R. Civ. P. 45(e)(2)(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及 D. Conn. L. Civ. R. 26(e) 的特权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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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受询问对象特此被指示确保妥善保存传票中请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使其可供提供、查阅及复制,并确保其不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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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特此获授权,无需本院进一步命令,依《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的办公地点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或 Paul Hastings LLP 的办公地点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对附件B所列任何受询问对象的一名或多名代表进行询问;根据受托人的选择,该日期应不早于拟议受询问对象依《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传票和本命令提供文件后14个日历日,且该询问应逐日继续,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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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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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Judge(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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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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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对象 地址 传票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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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ty Federal Savings Bank(社区联邦储蓄银行) Five Penn Plaza 附件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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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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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lve Bank and Trust(Evolve 银行及信托公司) 123 Main Street 附件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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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kin, AR 7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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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Corporate Service Company 2908 Poston Avenue Nashville, TN 3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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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County Bank(第一县银行) 117 Prospect Street 附件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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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mford, CT, 0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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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Winship Service Corporation c/o Shipman & Goodwin LLP One Constitution Plaza Hartford, CT, 06103-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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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ture Bank, N.A.(签名银行,N.A.) Signature Bank, N.A. 附件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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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 C/O CSC - Lawyers Incorporating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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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star Bank, N.A.(旗星银行,N.A.) 251 Little Falls Dr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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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mington,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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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star Bank c/o Corporation Service Corporation 1201 Hays Street Tallahassee, FL 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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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co Bank(信托合作银行) 5 Sarnowski Drive 附件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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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nville, NY 12302 收件人:Michael Hall(迈克尔·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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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韦伯斯特金融公司)(以 Sterling National Bank(斯特林国民银行)名义营业) c/o Corporation Service Corporation 附件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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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DE 1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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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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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询问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8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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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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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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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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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se No.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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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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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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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4条询问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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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Community Federal Savings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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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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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你于下述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询问并作证。随附授权该询问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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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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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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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TBD]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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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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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询问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检测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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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通过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不予回应可能产生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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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October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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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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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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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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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 Chapter 11 Trustee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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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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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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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和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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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金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金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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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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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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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10/10/23 录入 10/10/23 12:50:15 第 19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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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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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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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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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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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如下方式将副本交付予被指定人,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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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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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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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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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差旅费为 \$ ,服务费为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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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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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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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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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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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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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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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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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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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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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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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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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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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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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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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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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场所检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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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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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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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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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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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

(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一方当事人亦非一方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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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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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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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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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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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

(ii) 披露未经聘请的专家之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亦源于该专家未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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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中,如送达方:

#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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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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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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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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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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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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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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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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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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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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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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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以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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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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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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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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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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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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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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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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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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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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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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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的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交付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交叉引用文件中应就数据库内每幅图像设置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通往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交付。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交付。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通往该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纳入 .dat 文件。所交付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交付一份。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交付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的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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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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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LASTBATES 字段应就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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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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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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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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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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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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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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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通往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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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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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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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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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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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24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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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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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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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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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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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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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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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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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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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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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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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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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交付,或者应加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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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25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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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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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交付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之人的身份(并在适用时确认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身份);(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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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交付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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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含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符合请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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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本应符合请求的文件中有部分内容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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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交付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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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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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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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27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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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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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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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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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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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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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定义,以及根据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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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Community Federal Savings Bank(社区联邦储蓄银行),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办公室、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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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249 已提交 10/10/23 已录入 10/10/23 12:50:15 第 28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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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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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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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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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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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统称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推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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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统称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扬帆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冰霜)、Bravo Luck Limited(幸运勇士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美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美27号维斯特里公司)、D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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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249 已提交 10/10/23 已录入 10/10/23 12:50:15 第 29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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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财资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佳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配置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莎拉”·拉弗伦茨)、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焦曲)、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多·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ongbing Zhang(张永兵)、Yue Zhou(周越)、Yvette Wang(王艳萍)(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智轩)及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

#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解释为同时具有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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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y”、“all”和“each”意为“each and e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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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ach”和“every”意为“each and e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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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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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249 已提交 10/10/23 已录入 10/10/23 12:50:15 第 30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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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所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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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只要该等材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册、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所无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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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249 已提交 10/10/23 已录入 10/10/23 12:50:15 第 31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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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

17. “Regarding”意为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贬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与之相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

18. 当“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意为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

19. “Communication(s)”系指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念、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面对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电传复制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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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249 已提交 10/10/23 已录入 10/10/23 12:50:15 第 32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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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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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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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之子、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或 Rising Sun Capital Ltd.(旭日资本有限公司)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

2. 与属于债务人之子、Lamp Capital LLC 或 Rising Sun Capital Ltd.,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

3. 与债务人之子、Lamp Capital LLC 或 Rising Sun Capital Ltd. 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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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 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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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249 已提交 10/10/23 已录入 10/10/23 12:50:15 第 33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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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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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属于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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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业务、商业或金融交易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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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有关 2004 取证对象的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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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贵方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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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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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信息,或贵方获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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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34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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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且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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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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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36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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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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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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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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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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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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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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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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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Evolve Bank and Trust(Evolve 银行及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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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指向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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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就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进行的审查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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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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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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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待定]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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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如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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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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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于此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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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规则 45(d);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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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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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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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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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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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并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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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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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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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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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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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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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37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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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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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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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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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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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如下方式向指定人员递交副本以送达该传票:

#
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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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该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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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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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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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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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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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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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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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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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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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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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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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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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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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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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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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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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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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被查验场所进行场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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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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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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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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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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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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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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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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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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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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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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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规则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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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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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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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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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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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在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的研究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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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规则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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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存在实质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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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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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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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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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该等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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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提供来自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信息源的电子存储信息。在提出强制取证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信息源进行取证。法院可规定取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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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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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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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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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若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若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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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的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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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传票材料的获取,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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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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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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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包括在内。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以根据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为基础合并重复文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以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为基础合并重复文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必需的元数据:

#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该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在的时区

#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在的时区。

#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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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42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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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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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

3. 各项请求独立适用且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加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

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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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43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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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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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况;(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如有)。

#

7.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

#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某一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中的陈述,(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并且 (b) 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拒绝提供的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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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44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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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属于响应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并应提供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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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

11. 如文件所用语言不是英语,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所用语言不是英语,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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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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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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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45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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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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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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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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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视为必要时以连词或选择词方式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内;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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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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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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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Evolve Bank & Trust(Evolve 银行与信托)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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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46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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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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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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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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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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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合并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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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合并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 Miles 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Group 控股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 New York 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Brent Petro 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Crane 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锋)、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 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Media Group 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 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education)、GFNY, Inc.(GFNY 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Club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Operations 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Three)、G Live, LLC(G Live 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 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 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 Media Group 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Food Service 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Gypsy Mei 27 Vestry 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 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Technologies 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 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FungWan Trading 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World 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Ventures 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Investment 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 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 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家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莎拉”·拉弗伦茨)、Macaron Limited(Macaron 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 Himalaya 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 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Nodal Partners 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Oasis Tech 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 公司)、Qu Guo Jiao(郭娇曲)、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Society IV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公司)、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 公司)、Savio Law LLC(Savio Law 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irius Networking Inc.(Sirius Networking 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US Himalaya Capital 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 Associates 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Voice of Guo Media 公司)、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ongbing Zhang(张永兵)、Yue Zhou(周玥)、Yvette Wang(王燕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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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47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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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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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nd”和“or”系指“和/或”,并应同时以连词及选择词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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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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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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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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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48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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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ransfer”具有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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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ocument”系指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项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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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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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49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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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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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Regarding”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贬损、位于其中、与之相关联地予以考虑、对之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相联系、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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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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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ommunication(s)”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递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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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登记于 10/10/23 12:50:15 第 50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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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Asset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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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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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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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属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不动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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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但不限于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51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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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涉及 2004 证据开示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往来、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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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 2004 证据开示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任何通信往来和联络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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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账户有关、且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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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涉及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提供或由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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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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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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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53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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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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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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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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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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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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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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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First County Bank(第一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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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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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文列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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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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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泰斯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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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待定]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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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如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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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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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您作为传票对象所受的保护;以及第 45(e) 和 45(g) 条,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可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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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October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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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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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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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字 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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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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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泰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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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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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受送达人送达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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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贝斯特凯斯破产)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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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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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54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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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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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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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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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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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以下方式通过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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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送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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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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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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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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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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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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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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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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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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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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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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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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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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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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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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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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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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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被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传票对象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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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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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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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或者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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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者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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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人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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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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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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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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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适用任何例外或弃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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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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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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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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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未经当事人请求的专家研究。

#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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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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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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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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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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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文件在日常业务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整理并标注文件,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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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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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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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提供来自其认定因过度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信息源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过度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命令从该等信息源进行证据开示,并应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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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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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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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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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供的信息。如果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已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解决之前保全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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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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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注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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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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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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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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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您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

2.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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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括在内。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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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所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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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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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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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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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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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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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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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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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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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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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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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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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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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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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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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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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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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书 2249,于 10/10/23 提交,于 10/10/23 12:50:15 登记,第 59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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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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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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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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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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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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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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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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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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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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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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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电子邮件:(空)。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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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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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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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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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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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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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均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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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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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书 2249,于 10/10/23 提交,于 10/10/23 12:50:15 登记,第 60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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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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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准备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至的人员);(c) 指明该文件准备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有关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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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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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应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关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的陈述,(viii) 据以暂不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暂不提交的每一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交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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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61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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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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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述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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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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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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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化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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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62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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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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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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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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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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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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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定义,以及根据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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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First County Bank(第一县银行),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法定机构、处室、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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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63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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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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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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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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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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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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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年调查对象”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盛帆船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幸运喝彩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锋)、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热内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热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Club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 Club一号)、G Club Two(G Club二号)、G Club Three(G Club三号)、G Live, LLC(G Live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 Vestry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丰云贸易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佳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事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焦郭曲)、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ongbing Zhang(张永兵)、Yue Zhou(周越)、Yvette Wang(王燕萍,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智轩)及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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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64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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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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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意为“和/或”,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及选择连词,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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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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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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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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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65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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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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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该等资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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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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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66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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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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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意为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有关、支持、赞同、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与……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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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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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ommunication(s)”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进一步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帖、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67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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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sset(s)”系指任何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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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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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所谓妻子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与账户号码 669867619 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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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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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属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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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业务、商业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 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68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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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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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涉及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记录、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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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贵方和 2004 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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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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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贵方获悉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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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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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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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根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70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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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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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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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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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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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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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根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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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Signature Bank, N.A.(Signature 银行,N.A.)和/或 Flagstar Bank, N.A.(Flagstar 银行,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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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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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特此命令贵方在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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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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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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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TBD]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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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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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出席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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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第 45(c)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者的保护的第 45(d)条;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条和第 45(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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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Octo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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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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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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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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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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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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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发出或请求本传票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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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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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 LLC)-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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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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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71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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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根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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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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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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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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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列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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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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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下列原因退回未执行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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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传票是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准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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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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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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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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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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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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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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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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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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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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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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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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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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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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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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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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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作为传票对象者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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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者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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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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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者,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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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者,可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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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者,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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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只有依命令所指示,方可要求实施该等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人员者,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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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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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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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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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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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弃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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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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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允许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如传票要求下列事项,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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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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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非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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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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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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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材料。

#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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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

(g) 藐视法庭。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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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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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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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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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除非善意地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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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含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占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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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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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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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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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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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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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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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的

#
TIME_ZONE 时区
#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 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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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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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76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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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KB)

#
PGCOUNT 1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始文件:存储原始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
Minutes.msg 原始文件:(空)
#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始文件:(空)

#
cb8306d1@MSN>
#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始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

3. 各项请求应独立适用并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按与这些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的方式整理并标注。

#

5. 本文件所载的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77 of 119

#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各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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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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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见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由其取得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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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这些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获知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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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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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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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79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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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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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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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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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视为必要时采用连词或析取词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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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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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后,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这些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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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Flagstar Bank, N.A.(旗星银行)及其所有关联方、分支机构、代理机构、职能机构、部门、办事处、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经理、律师、代表、雇员、专业人士和/或任何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New York Community Bancorp, Inc.(纽约社区银行集团)、New York Community Bank(纽约社区银行)和 Signature Bank, N.A.(签名银行),以及 Signature Bank, N.A. 的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80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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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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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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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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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年取证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81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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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cong Wang、William Je、Yongbing Zhang、Yue Zho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uoer “Jo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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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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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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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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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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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82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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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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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投影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记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该等草稿或副本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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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83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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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

17. “关于”系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载于、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

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传递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亦指所有对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系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帖、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84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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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
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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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 Prime Trust LLC(Prime Trust 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前后发起的 \$37,000,000.00(thirty-seven million)转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收据、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与之有关的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

2. 与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

3. 与属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

4. 与同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

5. 与有关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信函、指示或其他记录。

#

6. 与贵方和 2004 调查对象之间任何信函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

7.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

#

8.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贵方获悉的任何信息。

#

9.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中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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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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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87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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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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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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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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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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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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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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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Trustco Bank(信托公司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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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指向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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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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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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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泰思职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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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TBD]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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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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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贵方或贵方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储存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且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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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经 Fed. R. Bankr. P. 9016 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作为传票对象的贵方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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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October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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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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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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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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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并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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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泰思职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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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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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储存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受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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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贝斯特凯斯破产软件)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许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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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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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登记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88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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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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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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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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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签发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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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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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送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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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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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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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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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如有伪证,愿受处罚;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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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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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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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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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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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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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经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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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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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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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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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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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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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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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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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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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拟检查的不动产处检查不动产。 (d)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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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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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需出庭。被要求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不动产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要求为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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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检查不动产——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在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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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送达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要求履行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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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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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应及时提出的动议,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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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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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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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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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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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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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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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请求进行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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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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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证明其对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满足的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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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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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答复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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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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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为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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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答复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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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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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可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答复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当事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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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拒绝提交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拒绝提交受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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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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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所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收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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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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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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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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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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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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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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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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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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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提交的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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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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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内,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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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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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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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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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采用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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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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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予以填充。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母文档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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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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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贾妮斯·科夫曼);LeeW(李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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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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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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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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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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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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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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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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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93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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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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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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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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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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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最后访问文档的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最后访问文档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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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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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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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储存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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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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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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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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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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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的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94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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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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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让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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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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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对该文件的充分描述,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的主张,(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复制件或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针对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95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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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在其他方面具有回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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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质。兹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要求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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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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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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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档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96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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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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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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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其他所有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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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视必要按并列或选择关系解释,以使本应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被纳入该请求范围内;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和“所有”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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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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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和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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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自己”系指 Trustco Bank(信托银行)及其所有关联方、子公司、部门、机构、办事机构、职能机构、处室、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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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97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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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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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的儿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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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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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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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和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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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 Miles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冰上)、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Brent Petro股份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Crane顾问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股份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股份有限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Club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美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 Club一号)、G Club Two(G Club二号)、G Club Three(G Club三号)、G Live, LLC(G Live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Gypsy Mei 27 Vestry股份有限公司)、Dawn(道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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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249 提交于 10/10/23 录入于 10/10/23 12:50:15 第 98 页,共 1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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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Limited(州有限责任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风险投资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万贸易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家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装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萨拉”〕)、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美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瞿国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ongbing Zhang(张永兵)、Yue Zhou(周月)、Yvette Wang(王燕萍,亦称 Yanping Wang,亦称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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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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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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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及“全部”以及“每一”系指“每一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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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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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99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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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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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全部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册、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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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00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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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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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关联、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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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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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意义上且不限于此,对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的任何传递。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01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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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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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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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任何由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为其利益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和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公司),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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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任何属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为其利益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和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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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授信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或ISDA,包括但不限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和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02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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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涉及2004年调查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和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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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2004年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和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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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在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处开设的任何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和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涉及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用户及该账户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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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涉及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和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提供的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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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就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包括但不限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和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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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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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04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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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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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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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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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Chapter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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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2004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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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韦伯斯特金融公司),以 Sterling National Bank(斯特林国家银行)名义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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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送达对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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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在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的审查中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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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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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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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TBD]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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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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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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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Fed. R. Civ. P. 45 条款经 Fed. R. Bankr. P. 9016 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与履行地点有关的第45(c)条;与您作为传票对象的保护有关的第45(d)条;以及与您对本传票作出答复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可能后果有关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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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October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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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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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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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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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代理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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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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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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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本传票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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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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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249 提交日期 10/10/23 录入日期 10/10/23 12:50:15 第 105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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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 – 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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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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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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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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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名之人交付副本,完成本传票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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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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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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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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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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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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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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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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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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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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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45(c)、(d)、(e) 及 (g)(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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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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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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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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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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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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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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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处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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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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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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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传票的一方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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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只有依命令指示方可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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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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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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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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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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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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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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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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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该专家未受一方当事人要求而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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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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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表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无不当困难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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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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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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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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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必须按照请求中的类别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

#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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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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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对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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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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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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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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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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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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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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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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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则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就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说明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

#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稿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份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09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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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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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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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予填写 对于单页文件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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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 多个条目
#

TO Coffman, Janice(贾妮斯·科夫曼); LeeW

#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 条目
#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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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 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 多个条目
#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
(如有)
#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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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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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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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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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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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所在时区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 进行标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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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 电子邮件或 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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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10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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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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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 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称。

#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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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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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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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均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组织并标注,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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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11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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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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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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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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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某一被请求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该文件的标题;(iii)该文件的日期;(iv)该文件的作者;(v)该文件的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定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12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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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并且(b)对于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未就其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文件请求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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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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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b)提供根据下述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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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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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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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2249 Filed 10/10/23 Entered 10/10/23 12:50:15 Page 113 of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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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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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本请求寻求的信息或文件范围内,如贵方已就受托人针对 Greenwich Land(格林威治土地公司)和 Hing Chi Ngok(邢志岳)的诉讼中请求提供文件的传票而提供该等信息和文件,即 Despins v. Greenwich Land et al.(Adv. Proc. Case No. 23-05005),则贵方无需就本请求提供该等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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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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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其他所有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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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and”和“or”应按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使本请求范围包括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其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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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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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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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您的”、“您本人”及“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韦伯斯特金融公司)”系指 Webster Financial Corporation,连同其所有关联公司、部门、机构、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办公室、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经理、律师、代表、雇员、专业人士和/或任何代表其或为其行事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Webster Bank, N.A.、Sterling National Bank 和 Sterling Bancorp,以及 Sterling National Bank 和 Sterling Bancorp 的任何继承人或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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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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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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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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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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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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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取证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cong Wang、William Je、Yongbing Zhang、Yue Zho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 及 Zhuoer “Jo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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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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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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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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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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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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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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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份书面、录制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出现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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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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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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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加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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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当“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用于指称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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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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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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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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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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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任何属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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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保管、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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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让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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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任何函件及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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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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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给您的信息,或您获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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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且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S.E.C.、CFTC、FINRA、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People's Bank of China、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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