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34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342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1-18
强制执行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342(2023-01-18立案)。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动议请求法院强制 Seacoast National Bank 遵守 Rule 2004 传票及调查命令。受托人指出该行仅提供了关联实体 HCHK 6 个账户中 4 个的对账单,且拒不交付反洗钱与了解客户(AML/KYC)合规记录,并以要求受托人支付律师费为由拖延履约。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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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等人, :
债务人。 : :
----------------------------------------------------------- x 第11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制SEACOAST NATIONAL BANK(海岸国民银行)遵守第2004条传票的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特此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下称“联邦规则”)第26条和第37条,以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2004条和第9016条,提交本动议(下称“强制动议”),请求作出命令,其形式实质上如随附的附件A(下称“拟议命令”)所示,强制Seacoast National Bank(海岸国民银行,下称“Seacoast”)遵守本院于January 18, 2023作出的准许第三次补充综合第2004条审查动议的命令(ECF No. 1339,下称“第2004条命令”),以及受托人依该命令发出的针对Seacoast的传票(下称“Seacoast传票”)。Seacoast传票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B随附于此。为支持强制动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目的)。
1. 于December 21, 2022,受托人提交了其《第11章受托人请求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规则第2004-1条作出命令,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相关银行以及与债务人及关联实体有业务往来的实体进行取证的第三次补充综合动议》(下称“第三次综合第2004条动议”),请求就与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各类个人及实体,以及与本事项相关的、据信债务人及与债务人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在其中存放资金或进行金融交易的银行进行取证。
2. 这些银行包括Seacoast。Seacoast持有以与债务人关联的实体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和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统称“HCHK实体”)。HCHK实体(通过一家控股公司)名义上由Yvette Wang(王雁)所有;王雁系债务人的密切关联人,亦是美国政府十亿美元刑事欺诈及洗钱案件中的共同被告。王女士接受且一直接受债务人的指示;HCHK实体与债务人的众多其他空壳公司一样,仅是债务人本人的延伸,旨在经营其业务并使其宝贵资产免受债权人追索。本院于January 24, 2023作出的准许动议、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的命令(ECF No. 1372,下称“藐视法庭命令”)中,法院认定,其中包括:“债务人控制王女士。该[个人]债务人已雇用Yvette Wang数年,并指示其代表本人采取行动,包括指示其代表本人购买诸如Sherry-Netherland公寓等房产。”(藐视法庭命令第¶ 4段。)
3. Seacoast未对第三次综合第2004条动议提出异议。第三次综合第2004条动议经于January 18, 2023作出第2004条命令而获准。依照第2004条命令,受托人于January 30, 2023向Seacoast送达Seacoast传票(其中包括文件出示请求)。2 Seacoast传票要求不迟于February 27, 2023遵守。
4. 在受托人律师与Seacoast律师就遵守范围和时间进行讨论后,Seacoast出示了部分响应Seacoast传票的文件。受托人对Seacoast出示文件的审查表明,HCHK实体在Seacoast至少维持六个账户。在该六个账户中,Seacoast仅出示了其中四个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5. 于November 9, 2023,受托人联系Seacoast律师,并要求其全面遵守Seacoast传票,包括出示此前未出示银行对账单的两个HCHK实体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6. Seacoast还未能出示银行通常就诸如HCHK实体所维持账户编制和保管的了解你的客户或反洗钱合规文件。在该等文件存在的范围内,受托人亦要求出示该等文件。
7. 在November 11, 2023的电子邮件中,Seacoast律师要求支付据称由Seacoast因遵守传票而发生的律师费,作为进一步遵守的条件。Seacoast未就如下主张提供任何可明确陈述的依据:取得响应Seacoast传票的文件(即有关HCHK实体在Seacoast维持账户的记录)构成将会产生律师费的法律工作。Seacoast亦未提供任何依据,支持在该等情形下应要求受托人为Seacoast的外部律师提供资金这一主张。
2 在一封日期为January 26, 2023的电子邮件中,Seacoast律师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接收Seacoast传票的送达。
8. 因此,受托人律师拒绝了Seacoast的要求,并重申Seacoast必须遵守Seacoast传票。
9. 受托人已向40多家曾与债务人关联实体和个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发出传票。被传唤的机构中,没有一家要求受托人支付其律师费作为遵守受托人传票的条件。
10. 这40多家金融机构中的绝大多数完全未聘用外部律师即遵守了传票。事实上,据受托人所知,一些金融机构根本未让律师(无论外部律师还是内部律师)参与,而只是由记录文员取得响应文件并提供给受托人。
11. 于November 10日星期五,受托人律师与Seacoast律师通过电话进行协商,以讨论双方各自立场,并确定双方分歧是否能够通过协议解决,或者缩小至可供法院审理的范围。Flynn声明第¶ 3段。Seacoast坚持其立场,即仅在其律师费获得偿付的情况下才会遵守Seacoast传票。
12. 在受托人寻求取证的其他40多家金融机构中,没有一家主张查找账户持有人记录构成法律研究。其本来也不构成法律研究。
13. 鉴于Seacoast就遵守事项所持立场,受托人不得不通过本动议寻求其遵守。
14. 本院根据28 U.S.C. §§ 157 and 1334对审理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案审判地适格。根据包括28 U.S.C. § 157(b)(2) (A), (E), and (O)在内的规定,本案属于核心程序。
15. 受托人请求作出拟议命令,强制Seacoast在七(7)日内遵守Seacoast传票。
一、Seacoast必须全面遵守Seacoast传票。
16. 受托人的职责是为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第2004条审查的目的在于协助利益相关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揭示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p. Ltd., Case No. 16-13625-JLG,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及援引)。这包括揭示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债务人资产。In re Bennett Funding Gr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第2004条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及援引);同上(指出,“与仅狭义关注争议相关问题的传统取证不同,第2004条的范围广泛且不受限制,并被比作钓鱼式调查和审讯”)(省略内部引注及标点);Fed. R. Bankr. P. 2004(b)(授权第2004条审查的范围“涉及……债务人的……财产……和财务状况,或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17. Seacoast持有与受托人调查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HCHK实体持有、并曾用于为个人债务人或与个人债务人相关开展业务的账户有关的文件。因此,受托人取得第2004条命令并向Seacoast送达Seacoast传票。Seacoast没有理由拖延或拒绝全面遵守Seacoast传票。因此,法院应当强制Seacoast全面遵守该传票。
18. 在受托人已发出传票的其他40多家金融机构中,没有一家坚持要求受托人承担其外部律师费用,作为遵守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送达的受托人传票的条件。并且,为遵守有效发出的传票而取得账户持有人记录并非法律工作。3
19. 受托人律师还向Seacoast律师说明,受托人作为第11章案件中由法院任命的破产财产受托人,即使此类请求合理,也不得未经法院批准即简单地为第三方的律师费提供资金;更不用说在本案中,Seacoast的要求显然不合理。
20. 受托人此前未曾向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请求本文件所请求的救济。
3 当然,Seacoast可以自由聘请外部律师提供其希望获得的任何服务——包括协助其遵守Seacoast传票。本案的问题是,Seacoast是否可以坚持要求受托人支付其外部律师费用,作为其遵守Seacoast传票的条件。Seacoast不得如此。
21. 如上文所述及随附提交的Robert B. Flynn(罗伯特·B·弗林)声明所载,受托人律师已本着善意与Seacoast协商,试图解决本强制动议所涉争议,但未成功。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拟议命令,准许本强制动议所请求的救济,以及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日期:November 15, 2023 LUC A. DESPINS,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专业公司)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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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B·弗林关于支持第11章受托人提出动议、请求发布命令强制 SEACOAST NATIONAL BANK(海岸国家银行)遵守规则2004传票的声明
本人罗伯特·B·弗林声明:
1. 本人是一名获准在康涅狄格州执业的律师,系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并担任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作为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律师。本人谨提交本声明,以支持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动议,请求发布命令强制 Seacoast National Bank 遵守规则2004传票(“本动议”)。
2. 根据规则2004命令,受托人向 Seacoast National Bank(“Seacoast”)送达了规则2004审查传票,并附有文件提交请求(合称“Seacoast 传票”)。
4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纳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博浩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3. 于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受托人的律师与 Seacoast 的律师通过电话会议,讨论各方各自的立场,并确定本动议所涉争议能否通过协议解决或缩小以供本法院审理。Seacoast 坚持其立场,即只有在其法律费用获得偿还的情况下,才会完成对 Seacoast 传票的遵守。双方在会议期间既未解决争议,也未缩小争议事项。
根据 28 U.S.C. § 1746,本人根据本人所知、所获信息及所信,并经合理调查后,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Robert B. Flynn(罗伯特·B·弗林)(ct15803)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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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命令:强制 SEACOAST NATIONAL BANK 遵守规则2004传票并裁定制裁
经审议本动议,该动议请求发布命令,强制 Seacoast National Bank(“Seacoast”)遵守本法院于 January 18, 2023 作出的准许第三份补充综合规则2004审查动议的命令(ECF No. 1339,即“规则2004命令”),并遵守受托人依据规则2004命令向 Seacoast 发出的传票(“Seacoast 传票”);在通知及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理由按下述条件准许所请求的救济;现据此命令:
命令:本动议按如下规定获准。
命令:Seacoast 应在本命令录入后七(7)日内完全遵守 Seacoast 传票。
命令:Seacoast 应自行承担与遵守 Seacoast 传票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任何律师费。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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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42 提交日期 11/15/23 录入日期 11/15/23 23:37:09 第14页,共31页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以便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在审查中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至审查现场,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的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附于本传票之后: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45(c);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的规则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履行的潜在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Douglas S. Skalka, Esq.(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atrick R. Linsey, Esq.;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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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42 提交日期 11/15/23 录入日期 11/15/23 23:37:09 第15页,共31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于(日期),本人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传票:
本人未执行即退回传票,原因如下:
一天的出席费用及法律准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预付下列费用: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c)、(d)、(e)及(g)(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的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距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否则无需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部分或全部材料,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届满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发布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者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允许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的法院可以根据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既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亦并非源于当事人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提供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信息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进行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而言,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从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在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项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中的时间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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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始:(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提取出的原始文件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按照本请求中的类别进行整理和标记。
5. 本文所载的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未就其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文件请求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获悉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Seacoast National Bank(海岸国家银行)。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个别及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系指,个别及统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William Je(余建明)、William Je、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盈利有限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Qu Guo Jiao(屈国姣)、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LLC(G 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 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 教育)、GFNY, Inc.(GFNY 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Club 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Live, LLC(G Live 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 有限责任公司)、Gposts LLC(Gposts 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技术公司)、FMV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 Ltd.(FMV 有限公司/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 2)、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财资管理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和人力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GTV Media Group, Inc.、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繁荣帆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 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OS Himalaya LLC(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美国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Bingshang Jiao(焦冰尚)、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ary Jiang(江玛丽)、Jiaming Liu(刘家明)及 Wencong Wang(王文聪)。Voice of Guo Media, Inc. 及 Saraca Media Group Inc.
8. “关联个人”系指,个别及统称,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以及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sse Brown、William Je、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图萨·福赛斯)、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内基安)、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余菲奥娜)、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青瓜)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9.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及共同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直接或间接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享有权益;并包括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幸运卓越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见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誉全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点风险投资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译者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M Primrose Limited(TM报春花有限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10.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1.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连词性及析取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2.10.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3.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4.12. “第三方”系指除贵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5.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6.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7.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8.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9.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20.18.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相关”、“涉及”或“相关于”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1.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2.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及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2004年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2. 与属于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 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4. 与涉及 2004 Discovery Targets 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贵方和 2004 Discovery Targets 之间任何函件往来及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
6. 与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 的任何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
7. 与涉及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 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 提供或贵方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 的任何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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