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43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434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7-06
全文
关于: :
等, :
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规则第2004-1条请求作出命令,以授权就其他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的第十份补充综合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上述所列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本案”)中获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通过其下列签署的律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a)条(“《破产程序规则》”)及《地方破产规则》第2004-1条(“《地方法规则》”),特此申请(“本申请”或“本动议”)对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及关联人士曾在其处开展与债务人破产财产有关业务的若干银行及金融机构(“银行”或“被审查者”)进行审查;该等被审查者载于随附本申请的附件B。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December 21, 2023;如未及时提交异议,随附于本申请、作为附件A提交的拟议命令(“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生效。为支持其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收件(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1. 受托人为履行其根据日期为 July 6, 2022 的授权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参见 ECF. No. 465, at 14,以下称“受托人命令”),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及商业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破产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追回该等资产。
2. 受托人的调查已发现更多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及财务活动的实体,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该等被审查者进行额外的《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证据开示,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3. 受托人认为,被审查者可获取并了解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事务以及其在与债务人、其家属或其关联人有关的各种公司实体中可能享有的财务权益有关的信息。
4. 受托人已提交数项获本院批准的《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动议,其中包括一项针对被认为曾向债务人及相关实体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的法律和金融公司的动议(ECF No. 637,“顾问2004动议”);一项针对被认为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其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实体和个人的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September 7, 2022 的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November 18, 2022 的第二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December 21, 2022 的第三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March 24, 2023 的第四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May 15, 2023 的第五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August 11, 2023 的第六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October 10, 2023 的第七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七份综合动议”);受托人的第八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八份综合动议”)及受托人的第九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九份综合动议”,并与顾问2004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第七份综合动议及第八份综合动议合称“2004动议”)。本申请所请求的证据开示将补充并加强受托人已经开始的调查,同时开辟额外的调查途径及发现资产的潜在机会。
5. 为简明起见,受托人将2004动议以引用方式并入本申请,并使其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中未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2004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6. 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为审理本申请的适格审判地。
7. 本申请构成依据 28 U.S.C. § 157(b)(2) (A), (E), and (F) 等规定的核心程序。
8. 被审查者为未被列入2004动议、可能拥有关于债务人资产及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近期向受托人报告称,债务人以及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可能曾在被审查者处或与被审查者开展银行业务或其他业务,其中可能包括2004动议所述的关联人士及交易。受托人认为,该等金融机构可能持有与债务人的商业活动及其他涉及资产、负债或可能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相关的财务权益的行为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可能持有债务人的资产。该等金融机构为:Wise US Inc.(Wise US 公司)、Kearny Bank(基尔尼银行)、Hancock Whitney Bank(汉考克·惠特尼银行)、American Express Company(美国运通公司)、Nium, Inc.(Nium 公司)及 The Currency Cloud Limited(Currency Cloud 有限公司)。受托人了解,至少有一个与债务人相关的实体在每一家该等银行均维持一个或多个账户,或者该等银行已协助或促成此前已确定的金融机构所持其他与债务人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
9. 受托人请求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a)条及《地方法规则》第2004-1条作出一项实质上采用拟议命令形式的命令,授权受托人对附件B所列被审查者进行审查。
10. 根据第2004(a)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本院可命令审查任何个人或实体。第2004条授权的审查范围极其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活动或财产,或者债务人的负债及财务状况,或者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Fed. R. Bankr. P. 2004(b).
11. “第2004条审查的目的,是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揭示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述及引证)。其中包括揭示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债务人资产。参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参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第2004条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述及引证))。
12. 债务人在其于 March 20, 2022 提交、用于支持本案立案的声明中表示,其提起第11章案件的目的包括“……(b) 鉴于[其]认为在该等事项上存在误解,给予利益相关方一个有效率的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及财务事务;[以及] (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并进而可供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债务人声明,第3段)。受托人拟进行的调查与该等所述目的直接相关,因为该调查将有助于受托人识别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13. 本申请所涉调查事项是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不断发展,新的调查途径逐渐显现,并产生对个人、实体及调查事项进行额外证据开示的需要。基于上述讨论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以及2004动议中所载的事实和证据,受托人请求获得第2004条赋予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究受托人尚不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14. 受托人请求本院为推进其审查,指示被审查者在传票送达后十四(14)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律师提供本申请所附表格中所请求的文件,该等表格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拟议传票”),其形式和实质与拟议传票大致相同。该等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查者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转移及公司治理问题与债务人之间的通信。该等请求还寻求被审查者就该等相同议题的内部档案及往来函件。
15. 受托人将从被审查者处获得的证据开示类型完全属于《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的范围。破产法院通常允许针对专业公司的第2004条证据开示,只要该等证据开示可能识别资产并有助于为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参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 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向个别债务人取得与资产清单上债权有关的证据开示,因为取得该等证据开示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
16.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充分理由,使本院可命令被审查者根据第2004条提交文件。尽管债务人是帮助受托人发现破产财产资产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来源,但向其他方(包括被审查者)寻求证据开示,可能显著降低破产财产原本为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所需承担的成本。
2 附件B包括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拟议传票将向被审查者送达。受托人还随附附件C-1至C-6,即分别针对每一被审查者的个别拟议传票,包括针对每一被审查者的证据开示事项;该等拟议传票在形式和实质上大致相同。
事实上,被审查者持有的文件可能属于对受托人调查最有价值的文件。3
17.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为有效履行《受托人命令》中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尤其包括其“为债权人和破产财产寻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的职责。(见《受托人命令》第15–16、18页)。
18. 任何利害关系方,包括债务人,均不会因准许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而遭受不当损害。
19. 此前未曾就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提出申请。然而,受托人此前曾提出2004动议,但该等先前动议并未请求对本案所涉受询问方进行取证。
20.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December 21, 2023;如未及时提交异议,则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3 如受托人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受询问方的关联方或子公司系控制与受询问方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之文件的当事方,受托人亦请求授权向该等受询问方的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
因此,受托人谨请法院根据Fed. R. Bankr. P. 2004(a),准许本申请并作出拟议命令,责令对受询问方进行询问,并责令提交拟议传票所附文件提交请求中列明的若干文件,以及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December 14, 2023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
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
等, :
债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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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获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已向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据规则2004对附件B所列的若干公司实体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询问(“规则2004询问”)。现通知,任何对规则2004询问提出的异议或答复,均须依照Fed. R. Bankr. P. 2002(a)和9014以及Local Bankr. R. 2004-1(c),最迟于December 21, 2023向法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有关规则2004询问的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11 U.S.C. section 102(1)。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日期:December 14, 2023 LUC A. DESPINS,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
等, :
债务人。 : :
----------------------------------------------------------- x [拟议]命令:准许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第十次补充综合动议,请求根据破产规则2004及地方法则2004-1作出命令,授权就其他相关银行进行取证
经审议,Luc Despins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获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申请”,ECF No. _____),该申请请求作出命令,授权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2004对其附件B所列受询问方进行询问;在通知及听证后,见11 U.S.C. § 102(1);鉴于存在理由按下文所附条件准许所请求的救济;现据此
命令:准许规则2004动议,具体如下。
命令:作为受托人代理律师的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现获授权以与规则2004动议所附附件C-1至C-6传票实质相似的形式签发传票,并依照破产规则2004送达该等传票及本命令,要求申请附件B所列受询问方接受询问并提交文件。
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则所规定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现责令受询问方于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于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提交全部文件。如受询问方基于任何特权而未提交传票所请求的任何文件,现责令该受询问方于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于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符合Fed. R. Civ. P. 45(e)(2)、经Fed. R. Bankr. P. 9016适用,以及D. Conn. L. Civ. R. 26(e)规定的特权日志。
命令:现责令受询问方确保妥善保存传票所请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电子格式保存的信息;确保该等文件和信息可供提交、查验及复制,且不被销毁。
命令:作为受托人代理律师的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现获授权,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根据破产规则2004,在Neubert, Pepe & Monteith,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的办公室,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对申请附件B所列任何受询问方的一名或多名代表进行询问并取得证言;根据受托人的选择,该日期应不早于拟议受询问方依照破产规则2004、传票及本命令提交文件后14个日历日,且该询问应逐日持续直至完成。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15 of 117
Wise US, Inc.(汇智美国公司) 注册代理人
67 Burnside Ave.
Registered Agent Solutions, Inc.(注册代理人解决方案公司)
The Currency Cloud Limited(货币云有限公司) 注册代理人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公司服务公司)
225 Asylum St., 20th Fl.
225 Asylum St., 20th Fl.
Hancock Whitney Bank(汉考克·惠特尼银行) 注册代理人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美国运通公司) 注册代理人
67 Burnside Ave.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询问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17 of 117
致:Wise US Inc.
证言:现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进行的询问并作证。随附授权该询问的法院命令副本。
Neurbert, Pepe & Monteith, P.C.
该询问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询问,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现随附Fed. R. Civ. P. 45的下列规定,该规则通过Fed. R. Bankr. P. 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45(c);有关你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规则45(d);以及有关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可能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 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人士送达的本传票(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所列人士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其官员或代理人之一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准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我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士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士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士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士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经通知被命令之人后,送达方可随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亦非源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响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该等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响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响应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对于响应人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响应人无须提供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而言,响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不会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从而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全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认定为藐视法庭。
如需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根据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全面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出。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规范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档提供提取的元数据。 .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出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出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23 of 117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档:(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b)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24 of 117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档被发送给的人员);(c)识别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档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识别现时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档被销毁的理由;(b)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文档标题,(iii)文档日期,(iv)文档作者,(v)文档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该文档本身或文档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以及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ix)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档,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档。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档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b)提供依照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档。
11. 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and”和“or”应按必要情形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其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并包括 Wise US Inc.(维斯美国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27 of 117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的自称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和债务人的自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取证对象”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hris Lee(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Yinying (Aila) Wang(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亦称 Yan Ping Wang)、Zhixuan Li 和 Zhouer “Joe” Wang。
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于 12/14/23 12:40:56 登记,第 28 页,共 117 页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以合取和析取两种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于 12/14/23 12:40:56 登记,第 29 页,共 117 页
10. “任何”及“全部”和“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1. “每一”和“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适用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各种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版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结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于 12/14/23 12:40:56 登记,第 30 页,共 117 页
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载于、结合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会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帖、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于 12/14/23 12:40:56 登记,第 31 页,共 117 页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有账户结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有账户结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所有账户结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于 12/14/23 12:40:56 登记,第 32 页,共 117 页
4. 与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或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与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volve Bank & Trust、Community Federal Savings Bank 和 Wells Fargo Bank。
6.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的所有文件。
8.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信息,或您获知的信息。
9.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S.E.C.、CFTC、FINRA、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People's Bank of China、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和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且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
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于 12/14/23 12:40:56 登记,第 33 页,共 117 页
B2540(表格 2540——依据第 2004 条规则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于 12/14/23 12:40:56 登记,第 34 页,共
致:Nium, Inc.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规则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Neur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职业公司)
本次询问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询问时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经《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您作为传票对象所受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职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受送达人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内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我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否则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及(g)(Effective 12/1/13)(经《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查验的场所查验场所。 (d) 对传票对象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提交材料或准许查验的命令。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场所之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经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弃权;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未经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必须整理并标记文件,使其对应于要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保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保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保留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而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页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果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请勿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份带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说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该文件提示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 “NATIVE” 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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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作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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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如适用,确认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现时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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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该等请求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下使用该动词。
16. (a) “和”及“或”应根据需要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答复;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Nium, Inc.(Nium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部门、部处、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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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调查对象”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萨瓜罗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繁盛帆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卓越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锋)(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美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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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Vestry, Inc.(吉普赛美27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昊〈加文〉)(又名 Huo Lai)、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全解决方案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家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快乐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先光芒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莎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史欣瑜)、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塞尔达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闫永平〈山木〉岳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维特)(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智轩)以及 Zhouer “Joe” Wang(王周儿“乔”)。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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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个”。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
1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或曾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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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联系、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限于此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话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组聊天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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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2004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2. 与属于任何2004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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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涉及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往来函件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与开户、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有关的文件。
7. 与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由你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与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有关的所有通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案件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登记 第 50 页,共 117 页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登记 第 51 页,共 117 页
致:The Currency Cloud Limited(货币云有限公司)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到场,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Neurbert, Pepe & Monteith, P.C.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下列规定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第45(c)条;有关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第45(d)条;以及有关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以下述方式向被指名之人交付副本,从而送达本传票:
我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一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予遵守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到场。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到场,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向被命令之人发出通知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人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的;
(ii) 要求一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的;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的;或
(iv) 对一人施加不当负担的。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专家的意见或信息,且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并且源于任何当事人未请求进行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取证。在提出强制取证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根据第26(b)(2)(C)条的限制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取证。法院可为取证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受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但能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若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该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生成图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在已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出示。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说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应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 LeeW(李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董事会会议记录)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57 of 117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应予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在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58 of 117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6. 如要求贵方出示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准备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所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准备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约略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出示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在任何其他人员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59 of 117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一切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一份本应回应请求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出示。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按必要情况作连言或选言解释,以使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The Currency Cloud Limited,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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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系指,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据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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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 及 Zhouer “Jo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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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按连言和选言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及“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应具有 Bankruptcy Code 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曾处于或现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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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意为有关、描述、构成、提及、与……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载于、结合……予以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意为,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进一步系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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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结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结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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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4. 与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往来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在任何 2004 取证对象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2023年12月14日提交 2023年12月14日12:40:56登记 第68页,共117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文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Neur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和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随身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检测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条款已随附;该规则通过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您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 Chapter 11 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和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按如下方式向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传票: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该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根据伪证处罚的规定声明,本信息真实且准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附加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2013年12月1日生效)(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命令人员按下列方式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员
(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保护传票对象;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检测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当事人经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只有依照该命令的指示,方可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在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使人员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未经一方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有重大需要,且若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按照请求中的类别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取证。在提出强制取证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当事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取证。法院可规定取证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当事人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遵从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遵从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其有关的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载入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链接。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内,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括原生文件的路径。所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载入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74 of 117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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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6. 如要求贵方出示的文件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和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处置的人;(g) 识别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如有)。
7. 如要求贵方出示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供的每一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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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某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附加文件。
11. 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其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是指 Kearny Bank(卡尼银行)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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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合称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合称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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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ouer “Joe” Wang。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及选择连词,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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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是指您本人以外的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现在或曾经存在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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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erson(s)”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是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与……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相连、评论、关于、就……而言、涉及、与……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当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组聊天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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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任何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任何由任何2004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2. 与任何属于任何2004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3. 与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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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涉及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往来、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和联络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与开户、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有关的文件。
7. 与任何涉及2004取证对象的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2004取证对象提供的信息或您获知的信息。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就任何2004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84 of 117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85 of 117
致:Hancock Whitney Bank(汉考克·惠特尼银行)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Neurbert, Pepe & Monteith, P.C.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准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与履行地点有关的第45(c)条;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有关的第45(d)条;以及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作回应的潜在后果有关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传票:
我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为: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准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如下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即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间,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源于当事人未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使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以电子方式访问的存储信息。被要求作出回应的人无需提供来自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的电子存储信息的发现材料。在提出强制发现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考虑到第 26(b)(2)(C) 条的限制而证明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命令从此类来源进行发现。法院可以为该发现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的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传票材料的获取,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注释(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张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须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包括在内。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将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整合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将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整合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所要求的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该文件来源于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提交日期 12/14/23 录入日期 12/14/23 12:40:56 第 91 页,共 117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2434 提交日期 12/14/23 录入日期 12/14/23 12:40:56 第 92 页,共 117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起草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阅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以特权主张为由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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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其后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文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援引,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Hancock Whitney Bank(汉考克·惠特尼银行)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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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6. “Debtor's Family”系指单独或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员。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单独或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案件 22-50073 文书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登记 第 96 页,共 117 页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 以及 Zhouer “Joe” Wang。
案件 22-50073 文书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登记 第 97 页,共 117 页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解释为兼具连词性及选择性用法,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个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个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贵方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经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投影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只要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书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登记 第 98 页,共 117 页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系指关于、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减损、位于、结合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录入 第 99 页,共 117 页
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任何由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2. 与任何属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3. 与任何和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之间的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协议,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录入 第 100 页,共 117 页
4. 与涉及2004年调查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贵方和2004年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贵方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且涉及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的通信。
案件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录入 第 101 页,共 117 页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434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录入 第 102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致:American Express Company(美国运通公司)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以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Neur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规定已附于本传票后,该条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与履行地点有关的第45(c)条;与作为传票对象的贵方所受保护有关的第45(d)条;以及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予回应的潜在后果有关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于 12/14/23 提交 于 12/14/23 12:40:56 录入 第 103 页,共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第2页)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被指名之人交付副本,从而送达本传票: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自 12/1/13 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其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届满之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之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在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何时准许。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的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如该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亦系源自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规定特定条件,命令其出庭或提交材料,以替代撤销或修改传票。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请求中所列的类别。
(B) 未规定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答复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等信息。
(C)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答复之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答复之人必须证明该等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等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同时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向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的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之人为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张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内。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名称递增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107 of 117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2434 Filed 12/14/23 Entered 12/14/23 12:40:56 Page 108 of 117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KB) PGCOUNT 1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始:存储原始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始:(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始:(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始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且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案号 22-50073 文书 2434 提交于 12/14/23 录入于 12/14/23 12:40:56 第 109 页,共 117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定 案号 22-50073 文书 2434 提交于 12/14/23 录入于 12/14/23 12:40:56 第 110 页,共 117 页
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在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获悉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该等请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被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被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和”及“或”应在必要时被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一个”及“所有”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等文件请求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本人”是指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美国运通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部门、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 文书 2434 提交于 12/14/23 录入于 12/14/23 12:40:56 第 112 页,共 117 页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的自称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是指,个别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的自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是指,个别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案号 22-50073 文书 2434 提交于 12/14/23 录入于 12/14/23 12:40:56 第 113 页,共 117 页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ouer “Jo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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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是指“和/或”,并应被解释为既可作连词,亦可作析取词,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所有”及“每一”是指“每一个”。
11. “每一”及“每一个”是指“每一个”。
12. “第三方”是指贵方本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3.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或曾经处于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每一项和所有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资料、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手册、传单、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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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与其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限于此的方式传递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资料、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复印传真、电传消息、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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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2.与属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3.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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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4.与涉及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涉及开立该账户、该账户获授权使用者及该账户维护的所有文件。
7.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你方获悉的任何信息。
8.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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