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45-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45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4-22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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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 UC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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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拟议的临时 DIP 命令及管理中债务人信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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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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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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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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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命令:(I)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顺位的破产申请后融资;(II)安排最终听证会;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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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审理上述标题所载管理中债务人(“债务人”)在上述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于 March 21, 2022 提出的动议(“DIP 融资动议”)[2]。该动议请求作出临时 DIP 命令和最终 DIP 命令,授权债务人从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纽约金泉有限公司)(“GSNY”或“DIP 贷款人”)取得破产申请后融资;根据经修订的《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02、4001 和 9014 条,以及康涅狄格地区地方法院破产规则(“地方法院规则”)第 2002-1、4001-3、9006-1 和 9013-1 条,安排最终听证会并批准其通知形式和方式;并给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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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审阅 DIP 融资动议、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支持第 11 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以及在于 April 13, 2022 举行的临时听证会(“临时听证会”)中提请本院注意的全部事项;并在审议向本院提交的全部诉状后;并在审议临时听证会记录中提交的证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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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还以下列名称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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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临时 DIP 命令中使用的大写术语,除非本文另有定义,均具有 DIP 融资动议或 DIP 贷款协议(定义见 DIP 融资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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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45-2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5:07:47 Page 3 of 25 Case 22-50073 Doc 198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21:41:27 Page 17 of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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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本院认定,债务人已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2 条和第 4001(b)(1)条以及地方法院规则第 4001-2 条和第 9013-2 条,就 DIP 融资动议和临时听证会提供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显然,DIP 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在本临时 DIP 命令所准许的范围内,公平合理,符合债务人、其破产财产、债权人及全体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并且是债务人审慎行使商业判断的结果;经适当审议和考虑后,本院作出如下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任何构成法律结论的事实认定均按此采纳,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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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特此认定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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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日。于 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债务人向本院提交自愿救济申请,从而启动第 11 章案件。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1107 条和第 1108 条为管理中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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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他破产财产相关方。本第 11 章案件中尚未指定受托人或审查员。于 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1102 条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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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辖权;核心程序;审理地点。本院根据 28 U.S.C. §§ 157(a)-(b) and 1334,对本第 11 章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事项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第 11 章案件及 DIP 融资动议在本地区的审理地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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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知。临时听证会根据《破产规则》第 4001 条和地方法院规则第 9013-2 条于 April 13, 2022 举行;债务人就临时听证会及 DIP 融资动议所请求救济提供的通知,在当时情形下适当且充分,并符合《破产法典》第 102(1)条、《破产规则》第 2002 条、第 4001(c)条和第 4001(d)条以及本院地方法院规则;就临时听证会中请求的救济,无需亦不要求提供其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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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即时融资的需要。债务人持续需要取得本文所寻求类型的融资,以便通过清算若干诉讼请求及寻求确认《破产法典》第 11 章项下的重整计划,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债务人无法以优于 DIP 贷款人所提供条件的信贷额度形式取得融资。在为避免不可弥补损害所需的期限内,债务人可按照 DIP 贷款人所提供的条件,最适宜地取得所需金额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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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DIP 融资安排。债务人已请求 DIP 贷款人为债务人设立一项融资安排(“DIP 融资安排”),据此,债务人可通过多次垫款取得一笔或多笔贷款(每笔称为“DIP 贷款”,合称“DIP 贷款”),本金总额为 US\$9,000,000,但须遵守本文及 DIP 贷款协议所载的条款和限制。首笔 DIP 贷款应不迟于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两(2)个营业日发放,初始本金金额为 \$2,000,000(“临时 DIP 贷款”);此后,DIP 贷款应根据 DIP 贷款文件的条款,按不时所需以后续垫款方式发放;但前提是,(a) 在最终 DIP 命令作出前,计入任何后续 DIP 贷款和破产财产出资贷款后的全部未偿还后续 DIP 贷款本金总额不得超过 \$3,000,000;并且 (b) DIP 融资安排的所得款项(破产财产出资贷款的所得款项除外(定义见 DIP 贷款协议))应由债务人按照本临时 DIP 命令和 DIP 贷款文件(定义如下)使用,且仅用于本文载明的目的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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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45-2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5:07:47 Page 5 of 25 Case 22-50073 Doc 198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21:41:27 Page 19 of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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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破产财产出资贷款。DIP 贷款协议中定义的破产财产出资贷款,应不迟于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两(2)个营业日发放,本金金额为 \$1,000,000(“破产财产出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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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充分理由。根据临时听证会中提交的记录和本案记录,显然已有充分理由作出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本临时 DIP 命令将为债权人的利益保全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并符合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拟议融资的条款显属公平合理,体现了债务人审慎行使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价值和公平对价作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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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特此命令、裁定并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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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置。兹在临时基础上准许 DIP 融资动议,但以本文所载条款为限,并将前述认定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文。对 DIP 融资动议提出的任何此前未撤回或未解决的异议,特此保留至最终听证会处理,但不妨碍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进一步异议的权利。本临时 DIP 命令自作出时起即有效,对全体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完全生效。根据本命令获授权的本临时 DIP 命令和 DIP 贷款文件的期限应届满,且根据 DIP 贷款协议发放的 DIP 贷款应依照 DIP 贷款协议的条款到期并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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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充分理由。债务人取得融资的能力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至关重要,以使债务人能够最大化其破产财产的价值并确认重整计划。如不作出本临时 DIP 命令,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对于 DIP 融资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已显示存在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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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款授权。特此授权、追认并确认债务人签署 DIP 贷款文件。于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债务人立即获授权:(a) 签署 DIP 贷款文件;(b) 根据 DIP 贷款文件取得 DIP 贷款;以及 (c) 根据本文和相关文件的条款,满足全部先决条件并履行本文及相关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DIP 贷款人无任何义务或责任监督债务人对 DIP 贷款的使用,并可依赖债务人的陈述,即该等使用符合本临时 DIP 命令、DIP 贷款文件和《破产规则》第 4001(c)(2)条的要求。临时 DIP 贷款应由债务人根据本临时 DIP 命令和 DIP 贷款文件的要求到期应付并予以支付。特此授权并指示债务人根据 DIP 贷款文件和本临时 DIP 命令的条款支付前述款项,无须债务人或 DIP 贷款人就其批准或支付向本院另行提出任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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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签署和交付必要文件的权限。就临时 DIP 贷款而言,DIP 贷款文件应构成债务人的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为推进本临时 DIP 命令第 3 段的规定,特此授权并指示债务人采取和完成全部行为,制作、签署和交付 DIP 贷款文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书和文件,在每种情形下,凡为使 DIP 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生效所必需的,或依 DIP 贷款人意见属适宜的,或 DIP 贷款文件以其他方式要求或预期的,均应如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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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订和修改。于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未经本院进一步命令,债务人和 DIP 贷款人不得对任何 DIP 贷款文件实施任何修订或修改(依照适用 DIP 贷款文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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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贷款所得款项和现金担保物的允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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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的每个日历周的星期五(自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的第一个星期五开始),债务人、委员会及当时获指定的任何审查员所聘用的每一家专业机构,应向债务人、DIP 贷款人和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累计额的报告(“累计报告”)。各方的第一份累计报告应包括一份关于申请日后所有未支付费用和/或成本累计额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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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笔DIP Loan的所得款项均应汇入DIP Loan Agreement中定义的Debtor Account(债务人账户)。债务人不得在债务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或投资账户中持有任何现金或其他资金。债务人仅可在支付本临时DIP裁定第7(a)款及DIP Loan Documents所授权的Authorized Disbursements(获授权支出)所必需的范围内,从债务人账户中支付款项(构成Estate Contribution Loan(财产贡献贷款)所得款项的金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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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债务人应向DIP Lender、委员会及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提供债务人账户的每月银行对账单。债务人的Disbursement Report(支出报告)应包括适用报告期间内债务人账户及Disbursement Account(支出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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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45-2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5:07:47 Page 8 of 25 Case 22-50073 Doc 198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21:41:27 Page 22 of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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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据本裁定发放的任何DIP Loan的所得款项,不得用于支付任何一方或专业人士就任何请求、反请求、诉讼、程序、申请、动议、异议、抗辩或其他争议事项所提供服务或发生费用的任何索赔;该等事项的目的在于寻求,或其结果将导致取得任何命令、判决书、裁定、宣告或类似救济,以:(i) 全部或部分使本裁定或本裁定批准的DIP Loan无效、撤销、规避或居次;或(ii) 直接或间接阻止、妨碍或以其他方式延迟DIP Lender行使其根据本裁定和/或DIP Loan Documents享有的任何权利及救济;(iii) 向DIP Lender请求金钱损害赔偿或衡平法救济;(iv) 对DIP Lender在本破产案件中因DIP Loans产生的索赔提出异议。DIP Lender应保留其作为利害关系方就任何Carve Out Professionals(扣除额专业人士)的任何索赔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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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Interim DIP Loan(临时DIP贷款)或任何其他DIP Loan的所得款项,不得用于向DIP Lender支付或偿还与DIP Facility(DIP融资安排)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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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专业人士的费用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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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非本裁定另有规定,债务人获授权仅将DIP Loan的所得款项用于本临时DIP裁定、DIP Loan Agreement或本法院命令所授权的目的,包括支付债务人须支付和/或经法院授权及批准的专业报酬和开支偿还、行政优先索赔、法院费用及United States Trustee费用(视情况而定)(合称“Authorized Disbursements”)。尽管本临时DIP裁定有任何其他规定,未经本法院进一步命令,Estate Contribution Loan的所得款项不得用于支付任何获授权支出,或债务人或财产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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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Final DIP Order(最终DIP裁定)作出前,债务人获授权从Interim DIP Loan的所得款项中作出获授权支出。尽管本裁定、任何其他命令或DIP Loan Documents有任何相反规定,获授权支出不受DIP Lender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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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IP Lender无义务确保债务人履行本款(a)项及(b)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本临时DIP裁定载有任何相反规定,DIP Lender的权利应受制于并次于截至Petition Date(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所有其他债权人的索赔。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债务人及其任何申请前债权人均不得对存入债务人账户的款项享有任何索赔或权益;但前提是,如任何Pending Disbursements(待支出款项)被法院最终命令否准或命令返还,或在所有获准的Professional Fees and Expenses(专业费用及开支)获得全额支付后仍留存于债务人账户中(“Excess DIP Funds”(超额DIP资金)),则该等超额DIP资金应依DIP Loan Documents和/或法院命令(视情况而定)的规定予以支付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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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临时DIP裁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DIP Lender就根据Bankruptcy Code(破产法)第330、331及503条规定申请支付的专业费用及开支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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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198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21:41:27 Page 24 of 75 Case 22-50073 Doc 245-2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5:07:47 Page 10 of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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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终止事件;救济。(a) 在根据DIP Loan Agreement发生(且该协议定义的)“Termination Event”(终止事件)后,向债务人、委员会及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时或之后,以及向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提交该等终止事件发生通知时或之后:(i) DIP Lender获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按DIP Loan Agreement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收利息;但DIP Lender应将其选择按违约利率计收利息的决定通知美国受托人;以及(ii) DIP Lender根据DIP Loan Agreement发放后续DIP Loans的承诺应予终止;为免疑义,不包括DIP Lender依DIP Loan Documents条款须为任何Escrow Funding Loan(托管资金贷款)或Estate Contribution Loan提供资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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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临时DIP裁定赋予DIP Lender的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应为DIP Loan Documents所载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的补充及累积;但本临时DIP裁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就任何DIP Loan Obligations(DIP贷款义务)赋予DIP Lender任何担保权益或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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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后续撤销或修改。根据Bankruptcy Code第364(e)条,如本临时DIP裁定的任何或全部规定日后在上诉中被撤销、修改、废止或中止,该行动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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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在该等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前向DIP Lender授予或产生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有效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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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本临时DIP裁定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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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198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21:41:27 Page 25 of 75 Case 22-50073 Doc 245-2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5:07:47 Page 11 of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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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存在任何该等撤销、中止、修改或废止,债务人在该等行动生效日前根据DIP Loan Documents向DIP Lender产生的任何申请后债务、义务或责任,应在所有方面受本临时DIP裁定原始条款的管辖;就任何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而言,DIP Lender应有权享有本裁定及DIP Loan Documents所赋予的所有权利、救济、特权、利益及优先权。根据DIP Loan Documents垫付的所有款项,均系依赖本临时DIP裁定而垫付;因此,在本临时DIP裁定的任何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前因该等垫付产生的债务,不得因债务人的Chapter 11 Case(第11章案件)或任何承继案件中的任何后续命令,而被剥夺本临时DIP裁定或DIP Loan Documents项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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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视为控制。DIP Lender同意本临时DIP裁定并提供DIP Loan,不应被视为控制债务人,或作为“responsible person”(责任人)、“managing agent”(管理代理人)或“owner or operator”(所有人或经营者)行事(该等术语定义见经修订的United States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或任何类似的州或联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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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继承人及受让人。本临时DIP裁定的规定应对Chapter 11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包括但不限于DIP Lender、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并应使DIP Lender、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受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Bankruptcy Code任何章节或在任何承继程序中(无论是否根据Bankruptcy Code)为债务人案件指定的任何受托人、审查员、责任官员、财产管理人或代表,或类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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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198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21:41:27 Page 26 of 75 Case 22-50073 Doc 245-2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5:07:47 Page 12 of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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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DIP Lender均无义务依为债务人财产指定或选出的任何第7章或第11章受托人的指示发放DIP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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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协议的约束力。债务人为当事方及将成为当事方的每一份DIP Loan Documents,均应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执行。DIP Loan Documents已经或将由债务人适当签署并交付予DIP L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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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条款的优先性。如任何DIP Loan Documents、DIP Financing Motion(DIP融资动议)、本法院任何命令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明示条款或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本临时DIP裁定的条款及规定为准并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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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放弃。本临时DIP裁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债务人、DIP Lender、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财产代表放弃或弃权其可能就提交本法院审理的任何事项提出或获得审理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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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充分通知。债务人就Interim Hearing(临时听证)发出的通知,符合Bankruptcy Rules 2002及4001(c)(2)以及本法院地方法规的规定。在该等情形下,对于临时听证中获准请求的救济,无须进一步通知。本临时DIP裁定作出后,债务人应立即以平信邮寄方式向Notice Parties(通知当事方)寄送本临时DIP裁定副本,并就此向法院书记员提交送达证明。该等送达应构成本临时DIP裁定的适当且充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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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198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21:41:27 Page 27 of 75 Case 22-50073 Doc 245-2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5:07:47 Page 13 of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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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裁定的作出。尽管可能适用Bankruptcy Rules 4001(a)(3)、6004(g)、7062、9014或其他规则,本临时DIP裁定应于签署后立即生效;现指示法院书记员将本临时DIP裁定记入本Chapter 11 Case的法院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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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最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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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审议作出Final DIP Order及最终批准DIP Facility而举行的Final Hearing(最终听证),定于2022年[●]月[●]日[●](ET)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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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不迟于两个营业日,债务人应通过美国邮政以预付头等邮资的方式,向通知当事方及在此之前已向本法院提交通知请求的任何其他当事方送达本临时DIP命令已录入及最终听证会(以下简称“最终听证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最终听证会通知”),并一并送达本临时DIP命令和该动议的副本。最终听证会通知应载明,任何反对作出拟议最终DIP命令的利害关系方,均应不迟于[●] [●](ET)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的送达应确保通知当事方及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该等其他当事方于该日期或之前收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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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保留管辖权。本法院拥有并将保留管辖权,以根据其条款执行本临时DIP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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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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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美国联邦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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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6136 v7 占有财产债务人信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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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财产债务人信贷协议,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以下简称“本协议”),由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Kwok,又名Miles Guo,又名Wengui Guo),作为借款人的个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人的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共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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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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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向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以下简称“破产法院”)提交了自愿案件,案号为22-50073 (JAM)(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且债务人作为占有财产债务人继续占有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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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第11章案件而言,债务人已请求贷款人为其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00的占有财产债务人定期贷款额度(以下简称“DIP额度”)。债务人在DIP额度项下的所有义务均为无担保义务,且其受偿权应劣后于申请日时债务人的所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贷款人愿意依照本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向债务人提供该DIP额度项下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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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协议及贷款人和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受破产法院根据融资命令(定义见本协议)在第11章案件中作出的批准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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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于本协议所载相互承诺和约定以及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双方特此确认已收到该等对价且其充分性得到确认,本协议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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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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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所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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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报告具有第5.01(b)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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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支出具有第2.0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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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典是指美国《破产法典》,即1978年制定的《美国法典》第11编,以及该法典此前已经或日后可能经修订、重新编纂、修改或补充的版本,并包括其项下或与其相关的所有规则、法规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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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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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是指并非星期六、星期日或《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6)条所定义的法定节假日的任何日期。 案件22-50073 文件198 提交于04/10/22 录入于04/10/22 21:41:27 第48页,共75页 案件22-50073 文件245-2 提交于04/22/22 录入于04/22/22 15:07:47 第15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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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是指本协议已由本协议双方正式签署并相互交付,且第3.01条所列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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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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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账户是指债务人设立的独立存款账户,DIP贷款的款项将存入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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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利率具有第2.03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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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承诺是指贷款人根据第2.01条作出DIP贷款(临时DIP承诺除外)的承诺,本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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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额度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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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贷款文件是指本协议、融资命令以及不时就本协议签署的各其他文件、文书和证明文件,均可不时续期、修订、重述、延期、增加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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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贷款义务是指贷款人不时根据本协议向债务人或为债务人账户向他人已作出或将作出的每笔DIP贷款及所有其他垫款和信贷展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实物支付利息和所有垫付费用(包括根据第7.01条资本化的所有金额),无论该等义务为绝对义务或或有义务、连带义务或分别义务、已到期或未到期、直接或间接,且无论债务人是以主债务人、保证人、背书人、担保人或其他身份就该等债务对贷款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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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贷款具有第2.01(d)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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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托管账户具有第2.0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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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资金贷款具有第2.01(d)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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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出资承诺是指贷款人在发生终止事件时为债务人财产使用而提供贷款的承诺,本金总额为\$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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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出资贷款具有第2.01(b)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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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融资命令是指破产法院作出的最终命令,该命令(i)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获得申请后融资,及(ii)最终准许某些相关救济;该命令可经贷款人明确书面同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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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命令是指临时融资命令和最终融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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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DIP承诺是指贷款人为临时DIP贷款提供资金的承诺,本金总额为\$2,000,000。 案件22-50073 文件198 提交于04/10/22 录入于04/10/22 21:41:27 第49页,共75页 案件22-50073 文件245-2 提交于04/22/22 录入于04/22/22 15:07:47 第16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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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DIP贷款具有第2.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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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融资命令是指破产法院作出的临时命令,该命令(i)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获得申请后融资,及(ii)临时准许某些相关救济;该命令可经贷款人明确书面同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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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具有第2.06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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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是指以下日期中最早者:(i)交割日后十八个月,及(ii)债务人任何重整计划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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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费用是指:(a) DIP贷款人(i)与DIP贷款文件及其任何修订或豁免的准备、签署、交付和管理有关的所有合理垫付费用(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以及(ii) DIP贷款人就第11章案件发生的所有合理垫付费用;及(b) DIP贷款人的所有垫付费用(包括与执行DIP贷款文件有关的律师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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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资企业、协会、公司、合伙企业、政府机关或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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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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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支付利息具有第2.02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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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费用托管金额是指债务人的专业人士、委员会的专业人士或任何审查员的专业人士在终止事件发生前已发生或应计的所有已累计但未支付的专业报酬及费用报销,加上\$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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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信用证是指由纽约清算所协会成员商业银行出具的替代信用证,其形式和实质内容应由债务人依其独自和绝对酌情权认定为满意,该商业银行亦应由债务人依其独自和绝对酌情权认定为可接受,并且至少具有S&P Global Ratings给予的“A”或更高的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给予的可比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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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DIP贷款具有第2.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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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事件具有本协议第8.01条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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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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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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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临时DIP贷款。在临时融资命令录入后不迟于两个(2)营业日,贷款人应在遵守本协议和临时融资命令的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向债务人提供本金总额等于临时DIP承诺的贷款(以下简称“临时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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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临时融资命令录入后不迟于两个(2)营业日,贷款人应在遵守本协议和临时融资命令的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向债务人提供本金总额等于财产出资承诺的贷款(以下简称“财产出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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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后续提款。在符合本协议条件的前提下,贷款人应在收到该周应计报告后不迟于两个(2)营业日,为金额等于以下(x)项超出(y)项(如有)的部分提供贷款(每笔该等贷款以下简称“后续DIP贷款”):(x)以下各项之和:(1)该周所有应计报告中反映的未支付应计款项,(2)自交付上一份应计报告以来已应计或发生的所有其他授权支出,及(3)\$100,000;超过(y)该等应计报告交付日支出托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所有DIP贷款义务应于到期日立即到期应付。除第2.06(c)条规定外,任何时候偿还给贷款人的款项不得再次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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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终止事件发生后的提款。终止事件发生后,如截至该终止事件发生之日,债务人账户和支出托管账户中保留的每笔后续DIP贷款的剩余款项总额不足以为专业费用托管金额提供资金,贷款人应提供额外贷款(以下简称“托管资金贷款”,与临时DIP贷款及每笔后续DIP贷款合称“DIP贷款”),其本金总额应足以使专业费用托管金额可由债务人账户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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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尽管本第2.01节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x) 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之前发放的后续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000,(y) 根据本第2.01节已发放或须发放的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DIP承诺额,或(z) 临时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临时DIP承诺额。DIP承诺额应适用下列条件:(x) 在终止事件发生前的任何时候,在计入任何后续DIP贷款后,DIP承诺额项下应保留相当于$80,000的可用额度(“美国受托人次级限额”),该金额应予保留并仅可用于支付美国受托人的费用;以及(y) 用于支付债务人专业人士的专业费用及开支的所有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DIP承诺额的50%,且用于支付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全部专业费用的所有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DIP承诺额的50%;在每种情形下,均应在扣减DIP承诺额以保留美国受托人次级限额的可用额度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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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利率;利息支付。未偿还DIP贷款本金应按年利率百分之五(5.0%)(“利率”)计息。只要DIP贷款的任何部分仍未偿还,应计利息应于每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日通过将该等应计金额资本化、复利计算并加入当时未偿还DIP贷款的本金金额,以实物支付方式支付(该等利息称为“PIK利息”);但前提是,如偿还或提前偿还DIP贷款的任何部分,就被偿还或提前偿还的本金金额所应计的利息,应于该偿还或提前偿还之日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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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 文件198 提交日期04/10/22 登记日期04/10/22 21:41:27 第51页,共75页 案件22-50073 文件245-2 提交日期04/22/22 登记日期04/22/22 15:07:47 第18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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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违约利息。尽管有前述规定,(i) 如DIP贷款的任何本金或利息,或债务人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应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金额未在到期时支付,该等逾期金额应按相当于百分之二(2.0%)加利率的年利率计息(“违约利率”);以及(ii) 在终止事件发生并持续期间,出借人可自行选择,通过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宣布DIP贷款及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未偿金额应按本节前述各段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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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所得款项的使用;从债务人账户支付。DIP贷款的所得款项应存入债务人账户,且除临时DIP贷款和财产贡献贷款的所得款项外,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以及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批准就此提交的托管协议后,债务人可将其支付至由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维护的托管账户(“支付托管账户”),金额应等于债务人须支付和/或破产法院视情况授权及批准支付的所有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专业报酬及费用报销、行政优先债权、法院费用和美国受托人费用,包括应计报告中列明的所有应计款项(统称“获授权支付款项”)。临时DIP贷款的所得款项可由债务人在破产法院命令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使用。DIP贷款的所得款项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的日常生活开支。或者,在准许该等安排的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后,DIP贷款的所得款项可存入债务人账户或指定为支付托管账户的其他获批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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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款项,无论为本金、利息、费用、成本、赔偿、开支或其他款项,均应按照出借人向债务人提供的电汇指示,以美元支付,不得抵销、提出反诉或作出任何其他种类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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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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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作为对出借人提供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义务的额外信用支持,出借人应不迟于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十(10)个营业日(该日期可由债务人自行全权酌情延长),自费促使向债务人交付一份以债务人为受益人的无条件、“可多次提款”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其初始票面金额应等于$8,000,000,由纽约清算所协会(New York 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成员且在其他方面令债务人满意的银行(“开证人”)开具;该信用证应(w) 期限自交割日开始(或如该信用证未于交割日交付,则不迟于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十(10)个营业日开始),并于该信用证签发之日起至少三百六十五(365)日后届满,且应包含“自动续期”条款,据此开证人同意,除非债务人在当时适用届满日期至少六十(60)日前收到开证人明确声明该信用证不会于届满日续期的书面通知(“注销通知”),否则该信用证应于该届满日自动续期,每次连续续期三百六十五(365)日;(z) 规定债务人可随时或不时凭向开证人交付的书面请求从该信用证项下提款,而无须债务人为进行该等提款交付信用证正本或任何其他文件;(y) 规定该信用证可由债务人自由转让;以及(z) 包含债务人自行全权酌情认为满意的其他条款和条件(该信用证连同一份或多份替代信用证,称为“信用证”)。债务人应持有信用证,作为出借人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项下义务的担保。尽管有前述规定,经破产法院批准,债务人可豁免本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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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 文件198 提交日期04/10/22 登记日期04/10/22 21:41:27 第52页,共75页 案件22-50073 文件245-2 提交日期04/22/22 登记日期04/22/22 15:07:47 第19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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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出借人未能提供任何DIP贷款(临时DIP贷款和财产贡献贷款除外),债务人有权从信用证项下提款以提供任何该等DIP贷款,而无须事先通知DIP出借人或取得其同意,亦无须债务人首先通知出借人或要求出借人支付该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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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出借人进一步同意,在开证人发出注销通知后,债务人可提取信用证项下剩余未提款金额的全部,并将该等金额存入债务人账户,且该等提款所得款项可依照第2.04节使用;但前提是,在债务人收到符合第2.06(a)节所列要求的替代信用证后,债务人应向出借人返还在收到替代信用证时已从信用证提取且仍留存于债务人账户内的任何资金。根据本第2.06(c)节从信用证项下进行的任何提款,不应构成发放DIP贷款,亦不应减少DIP承诺额;但前提是,依照第2.04节从债务人账户向支付托管账户支付任何该等已提款金额,应构成发放金额等于该等已支付金额的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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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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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出借人特此承诺并同意,不反对、争议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债务人从信用证项下提款的任何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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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生效及融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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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提供临时DIP贷款的条件。出借人提供临时DIP贷款的义务,以债务人满足或出借人豁免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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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份DIP贷款文件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均应令出借人合理满意,并应由债务人及任何其他必要当事人适当签署并交付给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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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临时融资命令应完全有效,且未经出借人自行全权酌情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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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 文件198 提交日期04/10/22 登记日期04/10/22 21:41:27 第53页,共75页 案件22-50073 文件245-2 提交日期04/22/22 登记日期04/22/22 15:07:47 第20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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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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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债务人账户应已设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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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临时DIP贷款发放前不得发生且持续存在终止事件,亦不得因临时DIP贷款的发放而导致终止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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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提供每笔后续DIP贷款的条件。出借人提供每笔后续DIP贷款的义务,以债务人满足或出借人豁免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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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临时融资命令,或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后,最终融资命令,应完全有效,且未经出借人自行全权酌情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暂停执行、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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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后续DIP贷款发放前不得发生且持续存在终止事件,亦不得因该后续DIP贷款的发放而导致终止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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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该后续DIP贷款于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前发放,则在计入该后续DIP贷款的发放后,当时所有未偿还后续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000;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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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据第2.01节发放的当时所有未偿还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以及在计入该后续DIP贷款的发放后,其本金总额不得超过DIP承诺额(计入美国受托人次级限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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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提供托管融资贷款的条件。出借人提供托管融资贷款的义务,以满足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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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融资命令应完全有效,且未经出借人自行全权酌情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暂停执行、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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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终止事件应已发生并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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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留存于债务人账户和支付托管账户中的每笔后续DIP贷款所得款项,应不足以为专业费用托管账户提供资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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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据第2.01节发放的当时所有未偿还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以及在计入托管融资贷款的发放后,其本金总额不得超过DIP承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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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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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出借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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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授权;可执行性。除因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作为“债务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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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198 提交日期 04/10/22 登记日期 04/10/22 21:41:27 第 54 页,共 75 页;案件 22-50073 文书 245-2 提交日期 04/22/22 登记日期 04/22/22 15:07:47 第 21 页,共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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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具备订立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能力。在融资命令作出后,本协议及各其他 DIP 贷款文件均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但须受因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作为“债务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以及普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适用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缓执行或其他法律和一般衡平法原则的约束,无论是在衡平法程序还是普通法程序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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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批准;无冲突。以融资命令作出为条件,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无需取得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向其登记或备案,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任何 DIP 贷款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亦无需任何该等同意、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行动,但已取得或作出并完全有效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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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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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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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 May 10, 2022 起,于每个日历月第十(10)日(或如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于紧接其前的营业日),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债务人在前一月内从债务人账户向支出托管账户作出的所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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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每个日历周的星期五(自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的第一个星期五开始),债务人、委员会及当时已获委任的任何审查员聘用的每一家专业机构,均应向债务人、贷款人及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累计额的报告(各称为“一份累计报告”,合称为“累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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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信息。如贷款人提出合理请求,债务人将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合理满意的、具有适当详细程度的财务报告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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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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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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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费用偿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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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债务人应向贷款人偿付或支付所有实付费用,该等费用应通过资本化、复利计入并将其金额加入 DIP 贷款本金的方式以实物支付。债务人特此同意,就贷款人及贷款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管理人员、雇员、律师及代理人(各称为“一方受偿方”)因 DIP 贷款及 DIP 贷款文件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向其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该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费用或开支完全且直接因该受偿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范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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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198 提交日期 04/10/22 登记日期 04/10/22 21:41:27 第 55 页,共 75 页;案件 22-50073 文书 245-2 提交日期 04/22/22 登记日期 04/22/22 15:07:47 第 22 页,共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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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特此同意,该赔偿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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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终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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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尽管本协议上述内容有任何相反规定,下列各项均构成“终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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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破产法院作出命令,就 PAX v. Kwok,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PAX 诉讼”)准予解除自动中止,和/或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移送 PAX 诉讼审理地点的动议;

#

(b) 未经 DIP 贷款人同意,第11章案件被驳回或转换为根据《破产法典》第7章进行的案件,或债务人提交寻求驳回第11章案件或寻求将第11章案件转换为根据《破产法典》第7章进行的案件的动议或其他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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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获委任第11章受托人,或债务人提交寻求该等委任的动议或其他诉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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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1121(b)条终止债务人提交重组计划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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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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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融资命令为准,在终止事件发生并持续期间,贷款人根据第2.01(c)条为任何 DIP 贷款提供资金的承诺应终止,且贷款人无义务作出任何额外 DIP 贷款(根据第2.01(d)条须作出的托管资金贷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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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第11章案件被驳回,除非破产法院命令中载有相反指示,债务人应向 DIP 贷款人返还债务人账户中剩余的任何 DIP 贷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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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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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构成债务人与贷款人就本协议及其中所载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任何先前协议;仅可通过本协议或其中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予以放弃或变更;并对本协议或其中各方及其各自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任何该等放弃或同意仅在作出该等放弃或同意的特定情形下并为其特定目的而有效。

#

9.02. 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均无需因贷款人要求支付任何 DIP 贷款义务、加速其到期日或其他原因,支付超过法律允许金额的利息和费用;贷款人亦绝无权就任何 DIP 贷款义务收取、计收或适用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金额的任何款项作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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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198 提交日期 04/10/22 登记日期 04/10/22 21:41:27 第 56 页,共 75 页;案件 22-50073 文书 245-2 提交日期 04/22/22 登记日期 04/22/22 15:07:47 第 23 页,共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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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贷款人曾收取、征收或适用任何该等超额款项,该款项应视为对本金的部分偿还并按此处理;如本金已全额偿还,任何剩余超额款项应退还债务人。本款应优先于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及各其他 DIP 贷款文件的规定。

#

9.03. 如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可完全分割,适用协议的其余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且不受该条款被分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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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准据法;管辖权;同意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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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应受康涅狄格州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在适用范围内,亦受《破产法典》管辖并依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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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协议各方特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就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与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有关的法律诉讼或程序,或就任何与此有关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为其自身及其财产接受破产法院的专属管辖;如破产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或拒绝行使管辖权),则接受位于 Hartford County(哈特福德县)的任何康涅狄格州法院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属管辖;但本协议或任何其他 DIP 贷款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在能够确立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院或审理机构提起任何诉讼,以执行任何裁决或判决,或行使 DIP 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本协议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现在或将来可能对在该等各自管辖区提起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提出的任何异议,包括对审理地点的异议或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的异议。

#

9.05. 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所要求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任何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均构成书面通知或通信),并应在下列情形时视为已有效送达、发出或交付:(i) 专人递送时;(i) 就任何电子通信而言,发送当日;(iii) 交付给全国认可的隔夜递送服务机构后一(1)个营业日;或 (iv) 以已正确预付头等邮资、要求回执的方式交寄美国邮件后三个营业日,并寄送至拟通知的一方,或寄送至本协议任何一方可通过同类通知为其自身指定的其他地址,具体如下:

#

(a) 如通知贷款人,寄送至:

#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162 E 64th St.

#
New York, NY 10065
#

收件人:

#
电子邮箱:admin@gsnyus.com
#

副本送达至:

#
电子邮箱:arethusaf@protonmail.com
#
- 以及 -
#

Cohn Birnbaum & Shea, P.C.(科恩·伯恩鲍姆与谢伊律师事务所)

#
100 Pear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Scott D. Rosen(斯科特·D·罗森) 电子邮箱:srosen@cbshealaw.com
#

(b) 如通知债务人,寄送至:

#
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T 06831
#

副本送达至:

#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

#
电子邮箱:wbaldiga@brownrudnick.com
#

电子邮箱: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贝内特·S·西尔弗伯格)

#
电子邮箱: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

9.06. 如任何融资命令的条款与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的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该融资命令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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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签字页]
#

案件 22-50073 文书 198 提交日期 04/10/22 登记日期 04/10/22 21:41:27 第 58 页,共 75 页;案件 22-50073 文书 245-2 提交日期 04/22/22 登记日期 04/22/22 15:07:47 第 25 页,共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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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正式且经适当授权的高级职员于上述首次载明日期使本协议生效、签署、接受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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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 及 Wengui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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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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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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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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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64669999 v3 64669999 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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