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1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17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3-22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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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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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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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 : : : : : : 第11章 案号 22-50073 (JAM) 日期: 时间: --------------------------------------------------------------------X 债务人请求作出临时及最终DIP命令的动议:(I) 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及 (III) 准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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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Kwok先生”或“债务人”)通过其下述签名律师,特此提交本动议(“本动议”),请求作出基本按照随附本动议附件A所载形式的临时命令(“临时DIP命令”),以及按照随附本动议附件B所载形式的最终命令(“最终DIP命令”,与临时DIP命令合称“DIP命令”),以准予下述救济。为支持本动议,债务人提交并援引纳入:(i) Ho Wan Kwok(郭文贵)关于支持第11章案件及特定动议的声明(“Kwok声明”)[案卷编号107];(ii) 根据地方法院破产规则4001-3要求编制的《附录H——关于使用现金担保物及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和命令核对表》版本,作为本动议附件C随附;及 (iii) 拟议的占有中债务人信贷协议副本(“DIP贷款协议”),作为本动议附件D随附。为进一步支持本动议,Kwok先生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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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还以如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及 Ho Wan 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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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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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债务人请求批准金额为$8,000,000的申请后融资。拟议融资采取无担保形式,其偿还顺位次于债务人申请前债权人的债权,且不附带任何行政优先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拟议贷款仅在债务人债权人的所有获认可债权均已全额支付,或已依照计划条款以其他方式获得清偿时,方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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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议贷款人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DIP贷款人”)为债务人之子拥有并控制的实体。经考虑相关情形,债务人提出请求,且DIP贷款人同意,DIP融资应当惠及全体破产财产专业人员,不设定可能损害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任何留置权或优先权。该贷款的附加条件是,债务人拟聘财务顾问Verdolino & Lowey, P.C.(“V&L”)应接收贷款所得款项,并应为唯一获授权按照预算签署拨付款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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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认为,拟议融资的条款为可获得的最佳条款。鉴于该等慷慨条款,债务人认为,任何试图从其他来源以竞争性条款取得融资的行为均将浪费资源且徒劳无益,并且如下文所述,《破产法典》的通常申请后融资规定并不明确适用。债务人进一步认为,拟议融资系善意提供,不损害其任何债权人的权利或利益,符合其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因此应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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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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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Kwok先生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05、363及364条,11 U.S.C. §§ 101, et seq.(经修订,“破产法典”),《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2002、4001、6004及9014条,以及《康涅狄格地区美国破产法院地方法院规则》(“地方法院规则”)第2002-1、4001-3、9006-1及9013-1条,通过本动议请求作出临时DIP命令,授权其按本动议所述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取得申请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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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此外,Kwok先生请求法院安排最终听证会(“最终听证会”),以最终审议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并作出最终DIP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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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审判地及救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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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法院依据28 U.S.C. §§ 157及1334,以及康涅狄格地区美国地区法院作出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议本动议具有管辖权。根据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依据28 U.S.C. §§ 1408及1409,本第11章案件及本动议的审判地在本地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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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动议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为《破产法典》第105(a)、363及364条,破产规则第2002、4001、6004及9014条,以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2-1、4001-3、9006-1及90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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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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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2年2月15日(“申请日”),债务人通过提交根据《破产法典》第11编第11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启动本第11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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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债务人依据《破产法典》第1107(a)及1108条为占有中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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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第11章案件中尚未指定受托人或审查员。2022年3月21日,康涅狄格地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美国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1102条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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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债务人的一般背景载于Kwok声明,并援引纳入本动议。他是一名直言不讳的中国政治异见人士及著名的中国民主倡导者。多年来,他在各种数字及媒体平台上积累了追随者,并在该等平台分享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及其他世界事务所持的个人观点和意见。他对于作为PRC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CCP”)所持的观点和意见,受到其亲历1989年天安门广场大屠杀、其后因反对CCP官员的政治活动而在中国遭监禁,以及其直接了解并亲身经历CCP高层腐败的影响。他目前居住在美国,其庇护申请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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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是在包括美国、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加拿大在内的世界各地待决的30多起活跃案件中的具名当事人——其中大多数诉讼仍在美国进行中。见SOFA [ECF No. 77]。申请前,债务人积极进行若干诉讼,其中两项现构成破产财产较为重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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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UBS债权:在英国皇家法院,债务人(连同若干共同原告)对UBS AG (London Branch)(“UBS”)提出债权。在该诉讼中,权利主张人就UBS在债务人于2015年试图促成收购并取得一家中国金融机构Haitong所发行的若干股份过程中作出的过失性陈述及建议,主张超过$500 million的损害赔偿。截至2022年2月9日,债务人成功应对一项管辖权异议,该债权仍在英国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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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lark Hill债权:债务人对律师事务所Clark Hill PLC及其一名成员Thomas K. Ragland(合称“Clark Hill”)提出债权。该诉讼目前在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待决。债务人因Clark Hill违反法律代理义务,正向其请求$50 million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及额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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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Kwok声明第III节,第3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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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之子通过以预期追回款项偿还的贷款垫款,为债务人推进该等诉讼债权的律师费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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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融资的努力、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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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债务人申请第11章救济,以:(a) 建立单一平台,有序处理针对其提出的各种相互竞争的债权主张;(b) 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及财务事务;(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并进而可供向获认可债权持有人分配;以及 (d) 根据第11章计划,就公平且衡平地解决债权及分配资产事宜与其债权人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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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为进行其第11章案件,债务人需要融资,以支付包括留用及聘用破产财产专业人员在内的预算项目。因此,申请日后,债务人请求其子为此目的提供额外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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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请求该等融资时,债务人注意到,某些当事人已经反对,并且可能继续反对本动议所请求的具体救济以及债务人通过本第11章案件重组其财务的更广泛努力。债务人无意进一步妨碍其债权人对任何破产财产资产所享有的权利,故请求任何融资均应按照不会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或引起不当行为嫌疑的条款提供。债务人请求的关键条款,在遵守本动议所列若干例外的前提下,为:(i) 融资应完全以无担保方式提供;(ii) 融资的优先顺位应次于所有申请前债权人的债权;及 (iii) 贷款所得款项应仅由具有丰富第11章重组经验的独立第三方专业人士,按照预算持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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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DIP贷款人,即由债务人之子控制的实体,已同意按照债务人请求的条款,并按下文进一步详述,提供DIP融资。债务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不存在为本第11章案件提供资金的其他前景或来源;事实上,拟提供融资的条款异常慷慨,以致从任何替代来源寻求融资将浪费债务人的资源。任何DIP贷款所得款项均不会用于向DIP贷款人支付或补偿与DIP融资安排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或赔偿款。因此,债务人主张,该贷款系善意提供,且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其第11章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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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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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破产规则4001(c)(1)(B)及地方法院规则4001-3要求,请求授权取得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应概述拟议DIP贷款协议及命令文本的所有重大条款,并列明其在相关文件中的位置,包括利率、到期日、违约事件、留置权、借款限额及借款条件。DIP融资安排的主要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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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及重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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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 引言及陈述,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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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贷款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引言及陈述,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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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总本金金额为 US\$8,000,000 的定期贷款额度(“DIP Loan”,连同 DIP 融资机制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统称“DIP Loan Obligations”;该 DIP 融资机制称为“DIP Facility”)。 陈述 B,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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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性及放款条件 DIP Loan 应在作出金额为 US\$2,000,000 的初始 Interim DIP Loan(“Interim DIP Loan”)后提供;并在作出 Final DIP Order 后,应请求可提供最多三笔后续垫款,每笔金额为 US\$2,000,000(各称为“Subsequent DIP Loan”)。 2.01, 3.01,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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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Facility 及 Interim DIP Loan 的垫付应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a) 每份 DIP Loan Document 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均应合理地令 DIP Lender 满意,并应由 Debtor 及任何其他必要方妥为签署并交付给 DIP Lender;(b) Interim DIP Order 应完全有效,且未经 DIP Lender 依其独自及绝对酌情权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c) DIP Lender 应已收到 Initial Budget;(d) Debtor Account 应已设立;及 (e) 不得已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 Event of Default,亦不得因作出该等 DIP Loan 而导致任何 Event of 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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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Lender 作出任何 Subsequent DIP Loan 的义务,以满足或豁免下列条件为前提:(a) 作出 Final DIP Order,该命令连同 Interim DIP Order 应持续完全有效,且未经 DIP Lender 依其独自及绝对酌情权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b) 不得已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 Event of Default,亦不得因该 Subsequent Funding 而导致任何 Event of Default;及 (c) 当时所有未偿 DIP Loans 的本金总额,以及在作出该 Subsequent DIP Loan 后的本金总额,均不得超过 DIP Commi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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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IP Facility 的条款,于发生 Event of Default 后,DIP Lender 应有义务提供一笔额外 DIP Loan,其金额足以为 Professional Fees Escrow 提供资金,但须满足下列条件:(a) DIP Orders 应完全有效,且未经 Lender 依其独自及绝对酌情权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b) 已发生并持续存在 Event of Default;(c) Interim DIP Loan 及每笔 Subsequent DIP Loan 的所得款项不足以按照第 8.02 条为 Professional Fees Escrow 提供资金;及 (d) 当时所有未偿 DIP Loans 的本金总额,以及在作出 Escrow Funding Loan 后的本金总额,均不得超过 DIP Commi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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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所得款项用途 DIP Loan 的任何所得款项均不得用于支付 DIP Lender 的费用。可用于 Debtor 的管理费用,包括 Debtor、任何正式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如获任命)的专业费用、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的季度费用以及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的费用;但前提是:(i) 用于支付 Debtor 专业费用的累计支出不得超过 US\$4,000,000;及 (ii) 用于支付任何正式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如获任命)的专业费用、United States Trustee 的季度费用及 Bankruptcy Court 的费用的累计支出,合计不得超过 US\$4,000,000;但进一步规定,Interim DIP Loan 的所得款项仅可用于支付 Debtor 日常业务专业人员的管理费用(为免疑义,不包括 Brown Rudnick LLP、V&L 和 Stretto, Inc.),并且在作出 Final DIP Order 前,不得用于支付 Debtor 除日常业务专业人员以外的专业人员的费用(统称“Permitted Pay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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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生 Event of Default 后,DIP Lender 有权获得某些资金的汇付(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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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May 1, 2022 起,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日,Debtor 应向 DIP Lender 交付一份更新后的预算,合理详细地列明自交付该预算之日起六个月期间内预计的 Permitted Payments。除非 DIP Lender 在交付后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更新后的预算提出异议,否则 Debtor 交付的每份预算均应推定为 DIP Lender 可接受。Estate 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Debtor、任何正式委员会和/或任何审查员聘用的专业人员)应根据 Interim DIP Order 的条款,每周向 DIP Lender 提供费用应计报告。 2.04,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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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Interim Order,第 7、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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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Order,第 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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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任何 DIP Loan 的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支付 Debtor 的管理费用(包括 Debtor 聘用的专业人员的费用)以及与 Chapter 11 Case 有关的其他成本。Debtor 的日常生活费用不得由 DIP Facility 提供资金。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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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及到期日 以下日期中最早者:(i) Closing Date 后十八个月;(ii) Debtor 任何重整计划的生效日期;及 (iii) 根据违约事件加速到期 DIP Loan Obligations 的日期。 定义,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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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8.01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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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年利率 5.0%,于每季度最后一日按季度资本化。对到期未付金额另加收 2.0% 利息。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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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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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及优先顺位 所有 DIP Obligations 均为无担保债务,并在偿付顺位上次于 Petition Date(申请日)时已存在的 Debtor 其他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唯一例外是,在经通知及听证后认定发生 Event of Default 或违反 DIP Orders 时,DIP Lender 应就当时由 Debtor 持有的任何 Proceeds(所得款项)金额享有获准的超级优先债权,且 Debtor 应获授权向 DIP Lender 汇付所有该等 Proceeds,扣除 Carve-Out 后的余额。 陈述 B,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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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b), Interim Order,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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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Order,第 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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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开支及赔偿 Debtor 仅应向 DIP Lender 偿还与监督 Debtor 遵守 DIP Loan Agreement 条款有关的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代垫费用及其他收费)(“DIP Lender's Fees”),Debtor 应通过将该等费用资本化为本金的方式以实物支付。Debtor 应就与 DIP Loan 及 DIP Loan Documents 有关的一切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向 DIP Lender 及 DIP Lender 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雇员、律师和代理人(各称为“Indemnified Party”)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且应使其中每一方免受该等损害;但因该 Indemnified Party 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单独且直接造成的部分除外。 定义,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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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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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事件 (a) 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b)-(d) 违反契诺、保证或其他 DIP Loan Document 条款(包括例如遵守预算及报告要求、里程碑、义务的有效性及 Agreement 的其他条款);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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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Bankruptcy Court 作出裁定,就 PAX v. Kwok,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PAX Litigation”)准许解除自动中止,及/或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移送 PAX Litigation 审理地点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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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未经 DIP Lender 同意,Chapter 11 Case 被驳回或转换为 Title 11 第 7 章案件,或 Debtor 提交寻求该等驳回或转换的动议或其他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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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任命第 11 章受托人,或 Debtor 提交寻求该等任命的动议或其他诉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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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Bankruptcy Court 根据 Bankruptcy Code 第 1121(b) 条终止 Debtor 对提交重整计划所享有的专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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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 不迟于提交该 Motion 后四十五(45)日,Bankruptcy Court 应已作出 Final DIP Order。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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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留置权及其认定的影响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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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ve-Out 已编入预算的 estate 专业人员费用及开支应以滚动方式存入托管账户,以支付给 Professional Persons。于发生违约事件或违反 DIP Orders 时,已托管的金额加 \$500,000 可用于清偿获准的专业费用债权。 Final Order 第 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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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担保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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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前债务的偿付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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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衡平、506(c)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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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DIP Facility 的任何条款均不因提出任何异议、作出任何有关自动中止的裁定,或 Rule 4001(c) 或 Local Rule 4001-3(a)(7) 所述的任何其他条件,而限制 DIP Lender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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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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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务人关联方的资金提供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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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破产法、诉讼的影响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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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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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院应授权郭先生依其合理商业判断,按本文件所述取得并订立 DIP Financing。尽管融资条款如此优厚,以致不清楚 Bankruptcy Code 的哪一条规定授权法院批准该融资或为批准提供理由标准,但该融资显然最符合 estate、Debtor 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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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ebtor 对融资批准的请求很可能受 Bankruptcy Code 第 363 条和/或第 364 条规定的交易批准标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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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Bankruptcy Code 第 364 条授权债务人以“管理费用”形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无担保信贷。11 U.S.C. § 364(a)-(b)。同样,第 364 条允许法院授权取得有担保及具有超级优先顺位的申请后融资。Id. § 364(c)-(d)。然而,尽管在第 11 章实践中,几乎所有情形下均通过第 364 条取得申请后融资,但第 364 条没有任何规定涉及既无担保又无权享有优先顺位的申请后融资请求(更不用说如本案一样,从属于申请前债权人债权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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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因此,尚不清楚第 364 条是否适用于本项申请后融资请求。如以下所述,该请求或许更适当地受第 363 条约束,该条规范 estate 财产的“使用、[出售]或租赁”;因为 Debtor 仅是承担一项最终可能需要使用 estate 财产予以清偿的责任,且 Debtor 正请求获授权按 Budget 所规定并按本文件所述使用贷款所得款项。见 11 U.S.C. § 36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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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此外,《破产法》第105(a)条允许法院“作出为执行本法规定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命令……”。第105(a)条被解释为明确授予破产法院广泛的衡平权力,以“制定灵活的救济措施,尽管该等措施未经《破产法》明确授权,却能实现《破产法》旨在实现的结果。”Official Comm. of Unsecured Creditors of Cybergenics Corp. ex rel. Cybergenics Corp. v. Chinery, 330 F.3d 548, 568 (3d Cir. 2003) (en banc)。法院根据第105条获授的权力,旨在广泛处理本案所请求类型的救济——即,对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异常慷慨的救济,以至于国会起草《破产法》时并未预期其可能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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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拟议融资的情形下,鉴于法院的广泛权力,债务人认为,应适用第363条的宽松标准,并应尊重债务人的商业判断。无论如何,如下文进一步规定,拟议融资均符合任何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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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院应将拟议融资作为债务人商业判断的行使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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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如债务人证明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在获得确认的重组计划之前,债务人应获授权依据《破产法》第363条在正常营业范围之外使用、出售或出租资产。参见,例如,Official Comm. of Unsecured Creditors of LTV Aerospace & Def. Co. v. LTV Corp. (In re Chateaugay Corp.), 973 F.2d 141, 143-45 (2d Cir. 1992)(认定审查第363(b)条申请的法官必须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认定准许该申请具有正当的商业理由);参见,例如,Licensing by Paolo, Inc. v. Sinatra (In re Gucci), 126 F.3d 380, 387 (2d Cir. 1997);Comm. of Equity Sec. Holders v. Lionel Corp. (In re Lionel Corp.), 722 F.2d 1063, 1070-71 (2d Cir.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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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案中,债务人就订立拟议融资并进行相关的破产财产使用具有明确的商业理由。债务人需要融资,以便除其他事项外,通过聘用正常营业范围内的专业人士清算债务人的诉讼资产,并聘用重组专业人士谈判并寻求重组计划的确认,从而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没有融资,这些行动无法进行;设想能够以更优惠条件安排任何融资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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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一旦法院认定在计划之外使用财产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法院还必须认定:(a) 债务人已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且合理的通知,(b) 条款公平合理,且 (c) 相对方系善意行事。参见 In re Gen. Motors Corp., 407 B.R. 463, 493-94 (Bankr. S.D.N.Y. 2009);In re Betty Owens Sch., No. 96 Civ. 3576 (PKL), 1997 U.S. Dist. LEXIS 5877, at *14 (S.D.N.Y. Apr. 16, 1997);Polvay v. B.O. Acquisitions, Inc. (In re Betty Owens Sch., Inc.), No. 96 Civ. 3576 (PKL), 1997 WL 188127, at *4 (S.D.N.Y. Apr. 17,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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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动议已通知债务人的最重要债权人,且该事项将在就此举行的听证会上审议;因此,债务人主张已提供充分且合理的通知。同样地,且再次强调,不能合理地主张所提供融资的条款并非公平合理;事实上,该等条款被特意设定得慷慨,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保证,其利益不会因债务人为本第11章案件融资而受到损害。债务人认为,DIP 贷款人所提供的慷慨条款充分表明其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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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即使依照严格的第364条标准,申请后融资亦应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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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根据第364(c)条较为严格的标准,在债务人寻求对财产设置留置权,并因而可能损害申请前无担保债权人受偿的情形下,破产法院仍就债务人为取得该等信贷而依其合理商业判断行事,给予其相当程度的尊重。参见 In re Barbara K. Enters., Inc., No. 08-11474, 2008 WL 2439649, at *14 (Bankr. S.D.N.Y. June 16, 2008)(说明,只要融资请求不“利用破产程序”,且未将重组控制权不公平地让与某一利害关系方,法院即尊重债务人的商业判断);In re Ames Dep't Stores, Inc., 115 B.R. 34, 40 (Bankr. S.D.N.Y. 1990)(“[C]ases consistently reflect that the court's discretion under section 364 [of the Bankruptcy Code] is to be utilized on grounds that permit [a debtor's] reasonable business judgment to be exercised so long as the financing agreement does not contain terms that leverage the bankruptcy process and powers or its purpose is not so much to benefit the estate as it is to benefit a party-in-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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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尽管在本案中不适用,法院已阐明一项三要件检验,以确定占有中的债务人是否有权依据《破产法》第364(c)条获得有担保融资。具体而言,法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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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无法依据《破产法》第364(b)条获得无担保信贷,即仅允许贷款人获得一项行政费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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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该信贷交易对于保全破产财产资产属必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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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考虑到债务人借款人和拟议贷款人的情形,该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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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In re Ames Dep't Stores, 115 B.R. at 37–40;In re Los Angeles Dodgers, LLC, 457 Bankr. 308, 312-13 (Bankr. D. Del.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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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案中,该检验的第一项不适用,因为债务人寻求批准无担保、次级融资,但受下文所列有限例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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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再次强调,尽管第364(c)条检验严格地不适用,债务人主张,在本第11章案件的情形下,该更严格的检验亦可轻易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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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IP 融资对于保全破产财产资产及清算债务人的债务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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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作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债务人负有受托义务,以保护并最大化其第11章破产财产的价值。参见,例如,In re Ames Dept. Stores, 115 B.R. at 38(关于申请后信贷,法院“允许占有中的债务人在符合其受托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其基本商业判断”);In re Mushroom Transp. Co., Inc., 382 F.3d 325, 339 (3d Cir. 2004)(认定占有中的债务人享有原本应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权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的受托义务。”)(省略内部引文和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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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案中,如上所述,破产财产的资产主要是债务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主要亦为诉讼请求。债务人需要获得申请后融资,以继续其诉讼,可能直至作出判决,从而使其债权人受益。同样,债务人需要融资以谈判并实现重组计划的确认。如无法获得 DIP 融资,债务人将无法继续聘任并支付目前正推进其诉讼资产的律师;若债务人无法对针对其提出的请求进行抗辩、和解和/或诉讼,其债务亦可能相应增加(无论在本程序中,或在准许解除自动中止的情况下,于其他审理地)。因此,如不批准 DIP 融资,债务人的第11章破产财产可能遭受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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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贷款条款不仅公平,且债务人无法以更有利的条款获得 DIP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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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为满足《破产法》第364(c)条的要求,法院通常仅要求债务人作出“合理努力”的证明,以确立债务人无法以无担保或行政费用基础获得信贷。In re YL W. 87th Holdings I LLC, 423 B.R. 421, 441 (Bankr. S.D.N.Y. 2010);另见 In re Ames Dept. Stores, Inc., 115 B.R. 34, 40 (Bankr. S.D.N.Y. 1990)(“[A] debtor must show that it has made a reasonable effort to seek other sources of credit available under section 364(a) & (b).”)(汇集案例);In re Snowshoe Co., Inc., 789 F.2d 1085, 1088 (4th Cir. 1986)(适用“善意努力”标准,以确定获指定的受托人是否无法以较少优惠的条款获得信贷)。在“合理努力”标准下,法院承认,第364(c)条“并未规定在得出该等信贷无法获得的结论之前,必须向每一位可能的贷款人寻求信贷。”In re Snowshoe Co., Inc., 789 F.2d 1085, 1088 (4th Cir. 1986);In re Republic Airways Holdings Inc., 16-10429(SHL), 2016 WL 2616717, at *10 (Bankr. S.D.N.Y. May 4, 2016)(“债务人无需‘向每一可能来源寻求信贷’,而须证明‘其已作出合理努力,以寻求第364(a)和(b)条下可获得的其他信贷来源。’”)(汇集案例)(省略内部引文和引号);In re 495 Cent. Park Ave. Corp., 136 B.R. 626, 630 (Bankr. S.D.N.Y. 1992)(援引 In re Snowsh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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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案中,当然,债务人已在无担保基础上获得信贷。尽管如此,即使将第364(c)条要求解释为寻求具有竞争力融资条款的要求,债务人主张该等要求亦无正当依据。诸如本案所提条款——无担保、次级、低利率——在第11章实务中几乎闻所未闻。债务人谨此主张,任何试图以竞争性条款取得替代融资的努力都将是对破产财产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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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DIP 贷款人应被视为善意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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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破产法》第364(e)条保护善意贷款人就其向债务人发放贷款进行收取的权利,以及其对担保该等贷款的任何留置权所享有的权利,即使债务人取得该等贷款或授予该等留置权的授权随后在上诉中被撤销或修改。尽管并不明确第364条是否必然适用,债务人请求在本案中向 DIP 贷款人提供类似保护,如适当,可通过法院依据第105(a)条的权力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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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具体而言,第364(e)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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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破产法》第364条]取得信贷或承担债务的授权,或根据本条授予优先权或留置权的授权,如在上诉中被撤销或修改,不影响任何如此承担的债务,或任何如此授予的优先权或留置权,对善意提供该等信贷的实体的效力;无论该实体是否知悉上诉尚未终结,除非该等授权及该等债务的承担,或该等优先权或留置权的授予,在上诉期间已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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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尽管《破产法》未定义“善意”一词,法院通常参考第363(m)条下的判例法。7 Collier on Bankruptcy, 16th ed. ¶ 364.08, p. 37(“Section 364(e) is consistent with section 363(m), which provides similar protection to a buyer or lessee of property of the estate in a section 363 transaction.”)。一些法院将该术语解释为:“在司法出售中,会破坏购买人善意地位的不当行为,包括欺诈、购买人与其他竞买人或受托人之间的串通,或企图对其他竞买人取得严重不公平的优势。”In re Pan Am Corp., No. 91 CIV. 8319 (LMM), 1992 WL 154200, at *4 (S.D.N.Y. June 18, 1992)(援引 In re Rock Indus. Mach. Corp., 572 F.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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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 1198 (7th Cir. 1978)); 亦参见 In re Gen. Growth Props., Inc., 423 B.R. 716, 722 (S.D.N.Y.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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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此,债务人再次认为,DIP 融资安排体现了其能够获得的最优惠债务人占有期间融资条款。DIP 融资的条款和条件公平合理,并经专门设计以避免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DIP 融资安排的款项仅将根据 DIP 贷款文件和 DIP 预算,用于《破产法》允许的目的,并由经验丰富的重组专业人士管理。因此,法院应认定 DIP 贷款人属于《破产法》第 364(e) 条含义内的“善意”贷款人,并有权获得该条所赋予的一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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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就 DIP 融资安排项下临时借款举行听证并授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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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破产规则》第 4001(c) 条规定,根据《破产法》第 364 条提出的获取信贷动议,其最终听证不得早于该动议送达后 14 天开始。Fed. R. Bankr. P. 4001(c)。但是,经请求,本院有权就该动议举行初步加急听证,并在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造成即时且不可弥补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授权获取信贷。参见 Local Rule 9013-2(规定,任何关于(i)在少于七(7)天通知后作出命令,以及(ii)在债权人委员会组建会议或第 341 条债权人会议两者中较早者之前作出的命令之请求,“应限于为避免对财产资产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维持持续经营活动以及法院可能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所必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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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审查本规则项下的临时救济请求时,法院适用上述适用于其他商业决策的同一商业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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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根据《破产规则》第 4001(c) 条和地方法院规则第 9013-2 条,债务人谨此请求本院就该动议举行初步听证,并授权债务人自临时 DIP 命令作出之日起至最终听证期间,于临时 DIP 命令作出之日取得临时 DIP 贷款中 US$2 million 的款项,以避免在该动议最终听证待决期间对债务人财产造成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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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如 Kwok 声明中更详尽所述,除非按请求在临时基础上批准 DIP 融资安排——且仅限于临时 DIP 贷款——否则债务人没有足够的流动性(亦无任何重大资产)聘用其申请破产前律师和顾问,以继续推进其针对 UBS 和 Clark Hill 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尚待审理的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代表破产财产中较为重要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可能是制定并可能确认重组计划所必需的。若债务人无法立即获得资金以确保这些申请破产前顾问继续提供服务,则其与申请破产前工作相关的集体知识、专业能力和熟悉程度可能丧失,而本第 11 章破产财产将为培训和聘用替代专业人士以保存并继续推进这些有价值的诉讼请求而产生大量额外且不必要的费用。因此,若不以本文所述的有限方式在临时基础上批准 DIP 融资安排,则第 11 章破产财产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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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举行最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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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根据《破产规则》第 4001(c)(2) 条,债务人请求法院在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确定最终听证日期,并确定在最终听证前供各方就批准该动议及作出最终 DIP 命令提出异议的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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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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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动议的通知已提供给下列各方,或如以其律师代替,则提供给其律师:(i)美国受托人;(ii)债务人的 20 名最大无担保债权人中的每一名;(iii)美国国税局;(iv)康涅狄格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v)拟议的 DIP 贷款人;(vi)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以及(vii)根据地方法院规则第 2002 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方。债务人主张,鉴于相关事实和情形,该等通知已属充分,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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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先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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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债务人此前未向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本文件所请求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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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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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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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债务人谨此请求作出与随附提交文本实质相同的临时 DIP 命令:(a)授权其根据 DIP 贷款协议从 DIP 贷款人取得 DIP 融资;(b)确定就该动议及作出最终 DIP 命令举行最终听证;以及(c)授予债务人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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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March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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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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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鲍尔迪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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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WN RUDNICK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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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Asylum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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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ford, CT 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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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迪伦·克莱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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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0) 509-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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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0) 509-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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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dkletter@brownrudni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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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 Times 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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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NY 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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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鲍尔迪加律师)(pro hac p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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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本内特·S·西尔弗伯格律师)(pro hac p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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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乌里埃尔·皮内洛律师)(pro hac p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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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12) 2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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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12) 209-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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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wbaldiga@brownrudni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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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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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inelo@brownrudni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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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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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DIP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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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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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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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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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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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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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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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命令:(I)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破产后融资;(II)安排最终听证;以及(III)授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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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标题债务人占有期间管理人(“债务人”)在上述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于 March 22, 2022 提出的动议(“DIP 融资动议”)2,该动议请求作出临时 DIP 命令和最终 DIP 命令,授权债务人从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SNY”或“DIP 贷款人”)取得申请破产后融资;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2、4001 和 9014 条(经修订,称为“破产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地区破产地方法院规则第 2002-1、4001-3、9006-1 和 9013-1 条(“地方法院规则”),安排最终听证并批准其通知形式和方式;以及授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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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审阅 DIP 融资动议、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支持第 11 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以及于 [●], 2022 举行的临时听证(“临时听证”)中提请本院注意的所有事项;并已考虑向本院提交的所有诉状;并已考虑临时听证中记入记录的证据;且本院认定,债务人已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2 条和第 4001(b)(1) 条以及地方法院规则第 4001-2 条和第 9013-2 条,就 DIP 融资动议和临时听证提供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DIP 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在本临时 DIP 命令所准许的范围内,看来公平合理,符合债务人、其破产财产、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并且是债务人商业判断的审慎且合理行使;经适当审议和考虑后,本院作出以下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如任何事实认定构成法律结论,则作为法律结论予以采纳,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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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特此认定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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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日。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债务人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启动本第 11 章案件。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 1107 条和第 1108 条为债务人占有期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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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他破产财产主体。本第 11 章案件中未指定任何受托人或审查员。March 21, 2022,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第 1102 条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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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辖权;核心程序;审判地。本院根据 28 U.S.C. §§ 157(a)-(b) 和 1334,对本第 11 章案件、各方以及债务人的财产具有事项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第 11 章案件及 DIP 融资动议在本地区的审判地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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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知。临时听证根据《破产规则》第 4001 条和地方法院规则第 9013-2 条举行,并且债务人就临时听证及 DIP 融资动议所请求救济提供的通知,在该等情形下是适当且充分的,符合《破产法》第 102(1) 条、《破产规则》第 2002、4001(c) 和 4001(d) 条以及本院地方法院规则,且对于临时听证中请求的救济,无需或不要求其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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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紧急融资需要。债务人持续需要取得本文件所请求类型的融资,以通过变现若干诉讼请求并寻求确认《破产法》第 11 章项下的重组计划,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债务人无法以比 DIP 贷款人提供的条款更优惠的信贷额度形式取得融资。在避免不可弥补损害所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债务人能够以 DIP 贷款人提供的条款,最有效地取得所需金额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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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DIP 融资安排。债务人已请求 DIP 贷款人为债务人设立一项融资安排(“DIP 融资安排”),据此债务人可通过多次拨付取得本金总额为 US$8,000,000 的贷款(“DIP 贷款”);DIP 贷款应于本临时 DIP 命令作出后,首先以 US$2,000,000 的金额提供(“临时 DIP 贷款”),并于最终 DIP 命令作出后,应请求最多进行三次后续拨付,每次金额为 US$2,000,000(每次称为“后续 DIP 贷款”);但该 DIP 融资安排的款项应由债务人根据本临时 DIP 命令和 DIP 贷款文件(定义如下),仅用于预算(定义如下)中规定的目的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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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正当理由。根据临时听证中提交的记录,作出本临时 DIP 命令已显示存在正当理由。作出本临时 DIP 命令将为债权人的利益保全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并符合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拟议融资的条款看来公平合理,反映债务人审慎行使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价值和公平对价作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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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善意。根据在临时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之间已就DIP贷款文件进行了善意协商。因此,根据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所有信贷展期,均应视为DIP贷款人在《破产法典》第364(e)条所指含义下善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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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特此命令、裁定并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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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现按临时基础批准DIP融资动议,但以本命令所载条款为限,并将前述认定通过援引纳入本命令。此前未撤回或未解决的对DIP融资动议的任何异议,均保留至最终听证会处理,且不影响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进一步异议的权利。本临时DIP命令自录入之日起立即有效,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完全效力。本临时DIP命令及本命令授权的DIP贷款文件的期限应届满;根据DIP贷款协议作出的DIP贷款应按照DIP贷款协议的条款到期并成为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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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当理由。债务人获得融资的能力对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财产至关重要,以便债务人能够最大化其财产价值并确认重组计划。如不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债务人的财产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已证明存在给予DIP融资动议所请求救济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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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善意。根据诉状以及在临时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之间已就DIP贷款文件及本临时DIP命令进行了善意协商。本临时DIP命令所述DIP贷款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根据DIP贷款文件应付的利率和费用,均公平合理,反映债务人在履行其受托义务时作出的审慎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价值及公平对价支持。DIP贷款人根据本临时DIP命令和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任何DIP贷款和/或其他融资便利,均应视为DIP贷款人在《破产法典》第364(e)条所用含义下善意提供,且DIP贷款人有权享有该条所赋予的所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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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授权。现授权、追认并确认债务人签署DIP贷款文件。自本临时DIP命令录入之时起,债务人即获授权:(a) 签署DIP贷款文件;(b) 根据DIP贷款文件获得临时DIP贷款;以及(c) 按照本命令及相关文件的条款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并履行本命令及相关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DIP贷款人无义务或责任监督债务人对临时DIP贷款的使用,并可依赖债务人的陈述,即该等使用符合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文件及《破产程序规则》第4001(c)(2)条的要求。临时DIP贷款应由债务人依照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的要求到期应付并支付。现授权并指示债务人按照DIP贷款文件及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支付前述款项,无需债务人或DIP贷款人就该等款项的批准或支付向法院另行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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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署和交付必要文件的授权。就临时DIP贷款而言,DIP贷款文件应构成债务人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对债务人予以执行。为推进本临时DIP命令第4段的规定,现授权并指示债务人采取及实施所有行动,并在DIP贷款文件要求的范围内制作、签署及交付所有文书和文件;在每种情况下,该等行动、文书和文件均可为使DIP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生效所必需,或在DIP贷款人看来属适宜,或为DIP贷款文件另有要求或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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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订和修改。自临时DIP命令录入之时起,债务人与DIP贷款人不得实施对任何DIP贷款文件的任何修订或修改(依照适用DIP贷款文件的条款),直至最终听证会审议DIP融资动议并录入最终DIP命令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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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算;贷款收益及现金担保物的许可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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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的每个日历月首日,债务人应向DIP贷款人及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交付更新后的预算和一份在形式及实质上为DIP贷款人合理接受的报告,报告债务人在前一个月作出的所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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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的每个日历周的星期五,债务人聘用的每家专业服务机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当时获任命的任何审查员,以及任何寻求从债务人财产中以行政优先级基础获得支付的其他方,均应向DIP贷款人提交一份关于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累计额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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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非本临时DIP命令另有规定(如适用),临时DIP贷款收益应汇入由Verdolino & Lowey, PC(“V&L”)维持的、DIP贷款协议所定义的“债务人账户”。债务人在任何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或投资账户中均不得持有债务人账户以外的任何现金或其他资金。债务人仅可在V&L的Craig Jalbert(克雷格·贾尔伯特)指示下,从债务人账户支出款项,且仅限于支付本临时DIP命令第8(a)段及DIP贷款文件授权的许可付款所必需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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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临时DIP贷款或任何后续DIP贷款的任何收益,均不得用于向DIP贷款人支付或偿还与DIP融资安排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或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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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业人员的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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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现授权债务人仅为本临时DIP命令和DIP贷款协议授权的目的使用DIP贷款收益,包括支付债务人可能被要求支付和/或经法院授权及批准的专业人员报酬和开支偿还、行政优先级债权、法院费用和美国受托人费用(合称“获授权支出”);但临时DIP贷款的收益仅可用于支付债务人正常业务过程中专业人员的行政费用(为免生疑义,不包括Brown Rudnick LLP、V&L和Stretto, Inc.),且在最终DIP命令录入之前,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除正常业务过程中专业人员以外的专业人员的费用(合称“许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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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只要未发生且未持续发生任何除外事件(定义如下),即指示债务人在预算规定时,将尚未支付的任何许可付款金额(“待支付款项”)存入V&L代表债务人维持的一个托管账户(“支付托管账户”)。该等款项应继续托管,等待授权和支付。尽管本命令、任何其他命令或DIP贷款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非且仅在对全部获授权支出和待支付款项作出不批准,或批准并清偿后,支付托管账户中存在剩余现金的范围内,许可付款不应受DIP贷款人控制。只要DIP贷款人尚未送达除外事件通知,债务人即获授权依照DIP贷款文件向支付托管账户注入资金。除本段第(e)项另有规定外,债务人获授权根据法院授权的程序或法院命令,不时从支付托管账户汇出付款(无论是否已送达除外事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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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IP贷款人无义务确保债务人履行本段第(a)项和第(b)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本临时DIP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DIP贷款人的权利应受制于并从属于任何有权从支付托管账户中为债务人持有的款项获得支付的一方的权利。因此,债务人及其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存入支付托管账户的款项享有任何请求权或权益;但如任何待支付款项或其他托管款项随后被法院最终命令不予批准或命令返还,或在全额支付所有获准的专业费用和开支后仍留在托管账户中(“超额托管资金”),则该等超额托管资金应支付并交付给债务人,并视情况按照DIP贷款文件和/或法院命令的规定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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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DIP贷款人对根据《破产法典》第330、331和503条规定寻求支付的专业费用和开支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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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尽管本临时DIP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发生除外事件,债务人不得再向支付托管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直至该除外事件已被DIP代理人补救或以书面方式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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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约事件;救济。于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违反本临时DIP裁定任何条款且DIP贷款人依其合理酌情决定认为该违反行为对DIP贷款人造成不利影响时,或于发生DIP贷款协议项下(及其所定义的)“违约事件”时:(i) DIP贷款人有权依其全权酌情决定,无需事先发出任何通知,即可加速DIP贷款文件项下的DIP贷款义务到期,按DIP贷款协议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收利息,并在遵守下述各句规定的前提下,拒绝发放债务人请求的任何后续DIP贷款;以及(ii) 自向债务人发出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届满后,债务人根据预算使用因DIP贷款义务而收到的任何剩余金额(“所得款项”)的权利即告届满,且债务人不再根据本临时DIP裁定、DIP贷款文件或其他规定获授权使用该等所得款项。其后,DIP贷款人可在通知并举行听证后,请求本院认定已发生违反本临时DIP裁定的行为或违约事件。经作出该等认定后,DIP贷款人可要求且有权立即收取债务人持有的任何所得款项,但扣除US$500,000并排除支付托管账户中的所有款项(“留置款”);DIP贷款人还可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并行使DIP贷款文件及适用法律项下所有适用救济,以收取DIP贷款义务、对所得款项采取追索或变现措施,如同本第11章案件或任何替代性的第7章案件并未待决,并以其他方式执行DIP贷款文件或本临时DIP裁定;该等行动和救济可为DIP贷款人为收取DIP贷款义务所必需或认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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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临时DIP裁定授予DIP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为DIP贷款文件所载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的补充,并与其累积适用;但前提是,除前述授权在违反本临时DIP裁定或发生违约事件时交付债务人所持所得款项的子段落外,本临时DIP裁定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就任何DIP贷款义务向DIP贷款人授予任何担保权益或优先偿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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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后续撤销或修改。根据《破产法典》第364(e)条,如本临时DIP裁定的任何或全部条款日后在上诉中被撤销、修改、废止或中止,该等行动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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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在该等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期之前向DIP贷款人授予或承担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有效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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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本临时DIP裁定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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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任何该等撤销、中止、修改或废止,债务人在该等行动生效日期之前根据DIP贷款文件向DIP贷款人承担的任何申请后债务、义务或责任,在所有方面均应受本临时DIP裁定原始条款的管辖;就任何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而言,DIP贷款人有权享有本裁定及DIP贷款文件授予的所有权利、救济、特权、利益及优先权。DIP贷款文件项下预支的所有款项,均系依赖本临时DIP裁定而预支;因此,因在本临时DIP裁定任何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期之前作出的该等预支所产生的债务,不得因本第11章案件或债务人的任何替代案件中的任何后续裁定,而被剥夺本临时DIP裁定或DIP贷款文件项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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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视为控制。DIP贷款人同意本临时DIP裁定并发放DIP贷款,不应被视为其控制债务人,或作为“责任人”、“管理代理人”或“所有人或经营者”行事(该等术语定义见经修订的《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或任何类似的州或联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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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继承人及受让人。本临时DIP裁定的条款对本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具有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并应使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受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破产法典》任何章节或任何后续程序中为债务人案件指定的任何受托人、审查人、责任官员、遗产管理人或代表,或类似人员,无论该等程序是否根据《破产法典》进行。在任何情况下,DIP贷款人均无义务按照为债务人遗产指定或选举的任何第7章或第11章受托人的指示发放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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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协议的约束力。债务人为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各项DIP贷款文件,均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执行。债务人已向或将适当签署并交付DIP贷款文件给DIP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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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条款优先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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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任何DIP贷款文件、DIP融资动议、本院任何裁定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明示条款或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临时DIP裁定的条款及规定应管辖并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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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为免生疑问,尽管本临时DIP裁定、任何DIP贷款文件或本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在任何时间不时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定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债务人不得作出预算所列之外的任何支出。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尽管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定授予任何救济,但须遵守本临时DIP裁定的条款和条件,除非且仅在该等支出包含于并明确列入本临时DIP裁定、DIP贷款文件及预算的范围内,债务人不得作出该等裁定所授权的任何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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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放弃。本临时DIP裁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放弃或弃权债务人或DIP贷款人就提交本院的任何事项提出申请或获得陈述意见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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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充分通知。债务人就临时听证发出的通知,已根据《破产规则》2002和4001(c)(2)条及本院地方法规发出。在该等情形下,无需就临时听证中授予的救济请求作出进一步通知。本临时DIP裁定录入后,债务人应立即以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向通知当事人邮寄本临时DIP裁定副本,并就此向法院书记官提交送达证明。该等送达构成本临时DIP裁定的适当且充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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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裁定录入。尽管《破产规则》4001(a)(3)、6004(g)、7062、9014或其他规定可能适用,本临时DIP裁定应于签署后立即生效,法院书记官特此被指示将本临时DIP裁定录入本第11章案件的法院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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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最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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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审议录入最终DIP裁定及最终批准DIP融资安排的最终听证,定于2022年[●]在[●](ET)于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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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于本临时DIP裁定录入后两个营业日当日或之前,债务人应通过预付邮资的美国一级邮件,向通知当事人及此前已向本院提交通知请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送达本临时DIP裁定录入及最终听证通知(“最终听证通知”),并附上本临时DIP裁定及动议副本。最终听证通知应载明,任何反对录入拟议最终DIP裁定的利害关系方,须最迟于[●] [●](ET)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使通知当事人以及根据《破产规则》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该等其他当事人,于该日期当日或之前收到该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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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保留管辖权。本院现有并将保留根据本临时DIP裁定条款执行本临时DIP裁定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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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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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美国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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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 文件117 提交日期03/22/22 录入日期03/22/22 12:08:06 第38页,共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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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最终DIP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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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联邦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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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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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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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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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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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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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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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定 (I) 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 申请后融资,以及 (II) 授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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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根据上述标题债务人占有(“债务人”)于2022年3月21日提出的动议(“DIP融资动议”)2,在上述第11章案件中请求录入一项临时DIP裁定及本最终DIP裁定,授权债务人从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纽约金泉有限公司)(“DIP贷款人”)取得申请后融资,根据经修订的《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2002、4001及9014条以及康涅狄格州地区《地方破产规则》(“地方法规”)第4001-3条,安排并批准最终听证通知的形式和方式,并授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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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审阅DIP融资动议、Ho Wan Kwok先生(郭文贵)为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所作的声明,以及于2022年[●]举行的最终听证(“最终听证”)中提请本院注意的所有事项;并审议了向本院提交的所有书状;并审议了最终听证中记录在案的证据;且本院已认定,债务人已根据经修订的《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2002、4001(b)(1)及9014条以及康涅狄格州地区《地方破产规则》(“地方法规”)第2002-1、4001-3、9006-1及9013-1条,就DIP融资动议和最终听证作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DIP融资动议中请求的救济,在本最终裁定所授予的范围内,显属公平合理,符合债务人、其遗产、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并且是债务人审慎行使商业判断的结果;且经适当审议和考虑后,本院作出如下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在任何事实认定构成法律结论的范围内,均作为法律结论予以采纳,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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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特此认定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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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以下列名称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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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最终裁定中使用但未在本文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DIP融资动议或DIP贷款协议(定义见下文)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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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日期。2022年2月15日(“申请日期”),债务人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由此启动本第11章案件。根据《破产法典》第1107条和第1108条,债务人为占有财产中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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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他破产财产相关方。本第11章案件尚未任命受托人或审查员。2022年3月21日,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2条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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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辖权;核心程序;审判地。根据28 U.S.C. §§ 157(a)-(b) and 1334,本院对本第11章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事项管辖权。根据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第11章案件及本地区的DIP融资动议的审判地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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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知。最终听证会依据《破产规则》第4001条举行;在当时情形下,债务人就最终听证会及动议所请求救济作出的通知是适当且充分的,并符合《破产法典》第102(1)条、《破产规则》第2002条、第4001(c)条和第4001(d)条以及本院地方法则;对于在最终听证会上请求的救济,无须亦不要求作出其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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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融资需求。债务人持续需要取得本文件所寻求类型的融资,以通过变现某些诉讼请求并寻求确认《破产法典》第11章项下的重整计划,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人无法以较DIP贷款人提供的条件更优惠的信贷额度形式取得融资。在为避免不可弥补损害所要求的期限内,债务人最能按DIP贷款人提供的条件取得所需金额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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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DIP融资额度。债务人已请求DIP贷款人设立一项有利于债务人的融资额度(“DIP融资额度”),据此债务人可通过多次垫款取得本金总额为\$8,000,000的贷款(“DIP贷款”);但该DIP融资额度的所得款项仅应由债务人依照本最终命令和DIP贷款文件(定义见下文),用于预算(定义见下文)所列的目的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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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正当理由。根据最终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已有充分正当理由签发本最终命令。签发本最终命令将为债权人的利益保全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并符合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拟议融资的条款看来公平且合理,反映了债务人审慎商业判断的行使,并有合理等值价值及公平对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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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善意。根据最终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已本着善意协商DIP贷款文件。因此,DIP贷款人根据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所有信贷展期,均应视为DIP贷款人在《破产法典》第364(e)条含义内善意作出的。现因此,特此命令、裁定并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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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置。特此最终准许DIP融资动议,但以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为限,并将上述认定通过援引纳入本文件。对DIP融资动议提出而此前未被撤回或解决的任何异议,特此予以驳回。本最终命令自签发之日起立即有效,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完全效力。本最终命令及据此获授权的DIP贷款文件的期限应届满;根据DIP贷款协议及本最终命令作出的DIP贷款,应依照DIP贷款协议的条款到期并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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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当理由。债务人取得融资的能力对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破产财产至关重要,使债务人能够最大化其破产财产价值并确认重整计划。如未签发本最终命令,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DIP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已具备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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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善意。根据诉状及最终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已本着善意协商DIP贷款文件及本最终命令。本最终命令所述DIP贷款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根据DIP贷款文件应付的利率和费用,均属公平合理,反映了债务人依照其受托义务行使审慎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价值及公平对价的支持。DIP贷款人根据本最终命令及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任何DIP贷款和/或其他财务便利,应视为DIP贷款人在《破产法典》第364(e)条所称含义内善意提供,且DIP贷款人应享有该条项下给予的一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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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借款授权。特此授权、追认并确认债务人签署DIP贷款文件。自本最终命令签发后,债务人立即获授权:(a) 签署DIP贷款文件;(b) 根据DIP贷款文件取得DIP贷款,并承担其项下任何及所有责任和义务,以及支付DIP贷款文件规定的所有利息、费用、成本、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其他义务;以及(c) 依照本文件及该等文件的条款,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并履行本文件及该等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DIP贷款人无义务或责任监督债务人对DIP贷款的使用,并可依赖债务人关于该等使用符合本最终命令、DIP贷款文件及《破产规则》第4001(c)(2)条要求的陈述。债务人应依照最终命令及DIP贷款文件的要求偿还DIP贷款。根据DIP贷款文件、本最终命令或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向DIP贷款人已支付及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已报销或应报销的开支和/或成本,特此予以追认和批准。特此授权并命令债务人依照DIP贷款文件及本最终命令的条款支付前述款项,无须债务人或DIP贷款人为批准或支付该等款项而向本院另行提交任何申请。该等费用一经支付,即应视为已完全赚取、不可撤销地支付且不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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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签署和交付必要文件的权限。DIP贷款文件应构成债务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照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为推进本最终命令第4段的规定,特此授权并命令债务人作出和履行一切行为,并在DIP贷款文件所要求的范围内制作、签署和交付一切文书和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如为实现DIP贷款文件任何条款和条件所必需,或依DIP贷款人的意见属适宜,或DIP贷款文件另有要求或预期,均应如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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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修订和修改。特此授权债务人与DIP贷款人依照DIP贷款文件的条款,对任何DIP贷款文件实施任何修订和修改(依照适用DIP贷款文件的条款),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亦无需本院作出进一步命令,但须符合下列条件:(a) 该修订或修改不得构成对DIP贷款文件条款的重大变更;以及(b) 修订或修改的副本必须在拟议生效日前至少一(1)个营业日送达美国受托人及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的律师。任何构成重大变更的修订或修改,须经本院批准方可生效。就本段而言,“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缩短DIP融资额度到期日的变更、实施任何案件里程碑或截止期限、增加DIP融资额度项下承诺总额、提高利率但DIP贷款文件目前规定或预期的情形除外、对债务人施加比DIP贷款文件中该等承诺或违约更苛刻的承诺或违约,和/或增加特定违约事件,或在发生违约事件后扩大DIP贷款人可获得的违约救济的性质和范围。为免生疑,DIP贷款人以书面方式豁免DIP贷款文件项下任何承诺、条件或违约事件,不构成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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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预算;贷款所得款项及现金担保物的获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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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本最终命令签发后的每个日历月第一日,债务人应向DIP贷款人及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交付更新后的预算,以及形式和实质上合理地为DIP贷款人所接受的报告,报告债务人在前一个月作出的所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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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本最终命令签发后的每个日历周的星期五,债务人、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当时获任命的任何审查员聘用的每家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寻求以行政优先权基础从债务人破产财产获得付款的当事人,均应向DIP贷款人提交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累积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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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非本最终命令另有规定(如适用),DIP贷款的全部所得款项应汇入由Verdolino & Lowey, P.C.(Verdolino & Lowey, P.C. 律师事务所)(“V&L”)维护的“债务人账户”,该账户的定义见DIP贷款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不得在债务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或投资账户中保有任何现金或其他资金。债务人仅可依V&L的Craig Jalbert(克雷格·贾尔伯特)的指示,并仅在支付本最终命令及DIP贷款文件授权项目所必需的范围内,从债务人账户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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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专业人员的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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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特此授权债务人仅将DIP贷款所得款项用于本最终命令及DIP贷款协议授权的目的,包括支付债务人须支付和/或经本院授权及批准的专业人员报酬和开支报销、行政优先权请求权、法院费用及美国受托人费用(合称“获授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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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未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除外事件(定义见下文)的期间内,债务人应在预算中规定时,将下列款项存入由V&L代表债务人维护的托管账户(“支付托管账户”):(i) 尚未支付的任何获授权支付款项;以及(ii) 已请求支付但尚未获授权的任何专业人员报酬及费用偿还、行政优先权债权、法院费用和美国受托人费用(“待决支付款项”)。该等款项应留存于托管账户中,直至获得授权并支付。尽管本裁定、任何其他裁定或DIP贷款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非且仅限于在所有获授权支付款项和待决支付款项被否决,或者获批准并已获清偿后,支付托管账户中存在任何剩余现金,否则支付托管账户不受DIP贷款人的控制。只要DIP贷款人尚未发出除外事件通知,债务人即获授权按照DIP贷款文件为支付托管账户提供资金。除本段第(e)项另有规定外,债务人获授权不时根据法院授权的程序或法院裁定,从支付托管账户汇付付款(无论是否已送达除外事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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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IP贷款人无义务确保债务人履行本段第(a)项和第(b)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本最终裁定中有任何相反规定,DIP贷款人的权利应受制于并从属于有权从支付托管账户中由债务人持有的款项获得付款的任何一方之权利。因此,债务人及其任何债权人均不对存入支付托管账户的款项享有任何权利主张或权益;但前提是,如任何待决支付款项或其他托管款项其后被法院的最终裁定否决或命令返还,或在所有获准的专业费用和开支获得全额支付后仍留存于托管账户中(“超额托管资金”),该等超额托管资金应支付并交付给债务人,并视情况按照DIP贷款文件和/或法院裁定中的规定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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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最终裁定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DIP贷款人对根据《破产法典》第330、331和503条规定请求支付的专业费用和开支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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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尽管本最终裁定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发生除外事件,债务人不得再向支付托管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直至该除外事件得到补救或由DIP代理人书面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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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约事件;救济措施。于DIP贷款人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违反本最终裁定任何规定且DIP贷款人合理酌情认为该等违反对DIP贷款人具有不利影响之时或之后,或于发生DIP贷款协议项下(及其中定义的)“违约事件”时:(i) DIP贷款人应完全有权自行酌情决定,无需事先发出任何通知,加速DIP贷款文件项下的DIP贷款义务,按DIP贷款协议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收利息,并在遵守下述各句规定的前提下,拒绝发放债务人请求的任何后续融资;及(ii) 自向债务人发出该等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期满后,债务人根据预算使用因DIP贷款义务而收到的任何剩余款项(“收益”)的权利即告终止,且债务人不再根据本最终裁定、DIP贷款文件或其他规定获授权使用该等收益。此后,DIP贷款人可经通知及听证后向本法院申请认定已发生违反最终裁定的行为或违约事件。作出该等认定后,DIP贷款人可要求并有权立即收取债务人持有的任何收益,但扣除$500,000并排除支付托管账户中的所有款项(“除外款项”);DIP贷款人还可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并行使DIP贷款文件及适用法律项下任何适用的救济措施,只要DIP贷款人为收取DIP贷款义务、对收益采取追偿行动或实现收益,犹如本第11章案件或任何取代其的第7章案件未在审理中,及以其他方式执行DIP贷款文件或本最终裁定所必需或认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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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本最终裁定授予DIP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措施、权力及特权,应为DIP贷款文件所载权利、救济措施、权力及特权的补充和累积;但前提是,除前述各项允许在违反本最终裁定或发生违约事件时汇付债务人持有的收益的规定外,本最终裁定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就任何DIP贷款义务向DIP贷款人授予任何担保权益或优先偿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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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后续撤销或修改。根据《破产法典》第364(e)条,如本最终裁定的任何或全部规定日后在上诉中被撤销、修改、废止或中止执行,该等行动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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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在该等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之日前向DIP贷款人授予或承担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有效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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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本最终裁定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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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存在任何该等撤销、中止、修改或废止,债务人在该等行动生效之日前根据DIP贷款文件向DIP贷款人承担的任何破产申请后债务、义务或责任,在一切方面均应受本最终裁定原有规定的管辖;就任何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而言,DIP贷款人应有权享有本最终裁定及DIP贷款文件授予的所有权利、救济措施、特权、利益和优先权。DIP贷款文件项下预支的所有款项均系基于对本最终裁定的信赖而预支,因此,在本最终裁定的任何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之日前因该等预支所产生的债务,不得因第11章案件中或债务人的任何取代案件中任何后续裁定,而被剥夺本最终裁定或DIP贷款文件项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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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视为控制。DIP贷款人同意本最终裁定并提供DIP贷款,不应被视为控制任何债务人,亦不应被视为作为“责任人”、“管理代理人”或“所有人或经营人”行事(该等术语定义见经修订的《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或任何类似的州或联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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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继承人和受让人。本最终裁定的规定对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并应使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受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破产法典》任何章节或任何继承程序,无论依据《破产法典》或其他规定,就任何债务人的案件获任命的任何受托人、审查员、责任官员、遗产管理人或代表,或类似人员。在任何情况下,DIP贷款人均无义务按照为任何债务人遗产获任命或选举的任何第7章或第11章受托人的指示提供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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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协议的约束力。债务人作为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每一份DIP贷款文件,均构成债务人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予以执行。DIP贷款文件已经或将由债务人适当签署并交付给DIP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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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条款优先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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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任何DIP贷款文件、DIP融资动议、本法院任何裁定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明示条款或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最终裁定的条款和规定应予适用并具有控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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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为免生疑问,尽管本最终裁定、任何DIP贷款文件,或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法院不时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定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债务人不得作出预算所列款项以外的任何支付。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尽管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定授予任何救济,但在遵守本最终裁定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除非且仅限于该等支出包含于并明确列入本最终裁定、DIP贷款文件和预算之中,债务人不得作出该等裁定授权的任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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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构成放弃。本最终裁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放弃或放弃债务人或DIP贷款人可能享有的就提交本法院审理的任何事项提出申请或获得陈述意见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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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充分通知。债务人就最终听证会发出的通知,系按照《破产规则》第2002条和第4001(c)(2)条以及本法院地方法则作出。鉴于相关情况,无需就最终听证会上获准的救济请求再行发出通知。本最终裁定登记后,债务人应立即以平信邮寄方式将本最终裁定副本寄送给通知当事人,并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有关送达的证明书。该等送达构成对本最终裁定良好且充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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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裁定登记。尽管《破产规则》第4001(a)(3)、6004(g)、7062、9014条或其他规定可能适用,本最终裁定应于签署后立即生效,现指示法院书记员将本最终裁定录入本第11章案件的法院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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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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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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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附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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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破产程序地方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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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有关使用现金担保物及破产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和裁定核对清单 现金担保物使用及破产申请后融资动议和裁定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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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证明,下列核对清单信息反映了依据如下所示11 U.S.C. §§ 363和/或364,就使用现金担保物或破产申请后融资提出的动议及拟议裁定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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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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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初步动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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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终动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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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持续使用现金担保物(§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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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新融资(§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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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363和364融资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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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紧急听证会(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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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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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业务的简要历史,以及债务人与贷款人此前关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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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融资目的和必要性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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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融资类型的简要说明(即应收账款、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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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贷款人在破产申请前的担保权益和留置权是否被视为有效、已完全完善且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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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否有允许对上述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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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贷款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破产申请后融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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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存在协议,贷款人的破产申请后担保权益和留置权是否被视为有效、已完全完善且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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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贷款人的非现金抵押品是否已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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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填写最近一次评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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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否附有债务人拟议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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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是否已识别所有破产申请前贷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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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是否存在破产申请前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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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是否存在破产申请前债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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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予留置权:a. 破产申请后留置权是否担保破产申请前债务?案号 22-50073 文件 117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55 页,共 7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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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存在交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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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破产申请后留置权的优先顺位是否等于或高于现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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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破产申请后留置权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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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进一步授予留置权或授予同等或更高优先顺位留置权是否存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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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是否向贷款人授予依据§§ 506(c)、544-50及§§ 522提出的请求权上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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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否支付贷款人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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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债务人的律师费是否不适用§ 50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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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是否向贷款人授予依据§§ 544、547和548提起的诉因所得款项上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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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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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向贷款人授予行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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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优先权是否高于§ 5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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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不适用 c. 是否因使用现有抵押品而将破产申请前有担保债权转为破产申请后行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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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充分保护(§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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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存在破产申请后债务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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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存在替代性/附加的§ 361(1)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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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给予贷款人的债权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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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是否存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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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是否存在充分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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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贷款人的放弃/解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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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是否放弃或解除对贷款人的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破产法典》第§§ 506(c)、544-550、552和553条提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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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务人是否放弃对贷款人债权或留置权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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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拟议贷款人是否亦为破产申请前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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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是否为新的破产申请后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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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贷款人是否为内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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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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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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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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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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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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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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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止的修改:案号 22-50073 文件 117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56 页,共 7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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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允许对中止作出任何修改性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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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动中止是否将被解除,以允许贷款人在违约时无需进一步裁定即可行使自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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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存在无需法院进一步裁定即可行使的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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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是否规定任何未来对命令的修改均不影响债务人对贷款人的破产申请后义务的状态?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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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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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已任命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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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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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利害关系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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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修改贷款人的权利、留置权和/或诉因而言,方案提出人是否受到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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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禁止债务人寻求禁令以阻止贷款人追求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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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禁止任何利害关系方寻求修改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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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任何命令的作出是否以向贷款人偿还债务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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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转换程序后,本命令是否对后续受托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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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追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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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规定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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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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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通知及其他程序:案号 22-50073 文件 117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57 页,共 7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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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请求缩短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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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请求向缩短后的名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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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缩短答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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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寻求终局命令,根据FRBP 4001(b)(2),自送达动议之日起是否已届满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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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寻求临时命令,在等待终局听证期间,是否需要现金抵押品以避免财产立即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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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是否包括会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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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是否包括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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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是否包括根据FRBP 9034向美国受托人送交文件的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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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提交动议后是否已达成协议?

#

i. 如是,是否已根据FRBP 4001(d)(l)送达该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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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该协议是否为根据FRBP 4001(d)(4)就动议达成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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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该动议是否根据FRBP 4001(d)(4)就协议的重要条款给予合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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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该动议是否根据FRBP 9014规定了举行听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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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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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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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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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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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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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 占有债务人信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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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债务人信贷协议,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协议”),由作为借款人的个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Miles Kwok,亦称Miles Guo,亦称Wengui Guo)(“债务人”)与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人的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贷款人”)共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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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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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破产法院”)提交自愿案件,案号22-50073 (JAM)(“第11章案件”),且债务人作为占有债务人继续占有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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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第11章案件而言,债务人已请求贷款人向其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00的占有债务人定期贷款融资额度(“DIP融资额度”)。债务人在DIP融资额度项下的全部义务均为无担保义务,并应在受偿权上次于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所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贷款人愿意按照本协议所载条款并在符合本协议所载条件的前提下,向债务人提供该等DIP融资额度项下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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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协议以及贷款人和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受破产法院在第11章案件中根据融资命令(定义见本协议)作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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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于本协议所载的相互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已收到该等对价且其充分性无异议,本协议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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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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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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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典”是指1978年颁布的《美国法典》第11编《美国破产法典》,经此前或此后不时修订、重新编纂、修改或补充,并包括其项下或与其有关的所有规则、条例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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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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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是指并非星期六、星期日或《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6)条所定义的法定假日的任何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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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是指本协议已由本协议各方正式签署并相互交付,且第3.01条的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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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DIP贷款”具有第2.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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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具有本协议前言所载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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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账户”是指代表债务人设立的独立存款账户,Verdolino & Lowey, PC(Verdolino)公司的Craig Jalbert应为该账户的唯一获授权签字人,且DIP贷款的所得款项应存入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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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是指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或者在通知、时间经过或两者兼具后,如未获补救或豁免,即会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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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利率”具有第2.03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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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承诺”是指贷款人根据第2.01条作出DIP贷款的承诺,本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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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融资额度”具有本协议前言所载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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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贷款文件”是指本协议、融资命令,以及不时就本协议签立的每一其他文件、文书和证明,且可不时续展、修订、重述、展期、增加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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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贷款义务”是指每笔DIP贷款,其所得款项已依照第2.04条和第8.02(a)条予以支付,以及贷款人根据本协议不时向债务人或为债务人账户向其他人作出或将作出的所有其他垫款及信贷展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PIK利息和所有实付费用(包括根据第7.01条资本化的所有金额),无论该等义务是绝对的还是或有的、连带的还是分别的、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及无论债务人就该等债务作为主债务人、保证人、背书人、担保人或以其他身份对贷款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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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贷款”具有第2.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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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事件”具有本协议第8.01条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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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融资命令”是指破产法院作出的终局命令,该命令(i)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破产申请后融资,及(ii)终局性地给予某些相关救济;该命令可经贷款人明示书面同意而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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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命令”是指临时融资命令和终局融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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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预算”是指债务人与贷款人商定的预算,该预算以合理详细程度列明自交割日所在月份起计六个月期间的预计获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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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融资命令”是指破产法院作出的临时命令,该命令(i)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破产申请后融资,及(ii)临时性地给予某些相关救济;该命令可经贷款人明示书面同意而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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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是指以下日期中最早者:(i)交割日后十八个月;(ii)债务人任何重整计划的生效日;及(iii)根据第8.02条加速到期DIP贷款义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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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付费用”是指:(a) DIP贷款人的一切合理实付费用,(i)与编制、签署、交付和管理DIP贷款文件及其任何修订或豁免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以及(ii) DIP贷款人就第11章案件发生的费用;及(b) DIP贷款人的一切实付费用(包括与执行DIP贷款文件有关的律师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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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资企业、协会、企业、合伙企业、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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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付款”具有第2.0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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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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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K利息”具有第2.02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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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费用托管”具有第8.02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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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DIP贷款”具有第2.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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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dolino”具有“债务人账户”定义项下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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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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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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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割日DIP贷款。于交割日,贷款人应在符合本协议及临时融资命令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向债务人发放本金总额为\$2,000,000.00的定期贷款(“交割日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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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后续提款。在符合本协议条件的前提下,债务人可通过 Verdolino 向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请求不超过三(3)笔额外定期贷款,每笔本金金额为 \$2,000,000.00(每笔该等定期贷款称为“一笔后续DIP贷款”),该通知应表明预计应计且未支付的获准付款将超过截止日DIP贷款及债务人账户中剩余的任何后续DIP贷款的合计所得款项(“提款请求”)。贷款人应在收到任何提款请求后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内,按照第2.04条为后续DIP贷款提供资金。所有DIP贷款义务应于到期日立即到期应付。在任何时间偿还给贷款人的款项不得再次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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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违约事件发生后的提款。在发生未获贷款人豁免的违约事件时,如截至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债务人账户中保有的截止日DIP贷款及各笔后续DIP贷款的剩余所得款项总额不足以为专业人士费用托管账户提供资金,贷款人应提供一笔额外DIP贷款(“托管资金贷款”,并与截止日DIP贷款及各笔后续DIP贷款合称“DIP贷款”),其本金总额应足以使债务人账户按照第8.02条为专业人士费用托管账户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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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尽管本第2.01条有任何相反规定,(i) 自临时融资命令作出之日起至最终融资命令作出之前期间内,债务人可提取的所有DIP贷款的最高本金总额应限于 \$2,000,000;及 (ii)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第2.01条已提供或须提供的DIP贷款本金总额不得超过DIP承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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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利率;利息支付。DIP贷款未偿还本金应按年利率百分之五(5.0%)(“利率”)计息。在DIP贷款的任何部分仍未偿还期间,应于每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日通过将其应计金额资本化、复利计算并计入当时未偿DIP贷款本金的方式,以实物支付应计利息(该等利息称为“PIK利息”);但如偿还或提前偿还DIP贷款的任何部分,则就被偿还或提前偿还本金所应计的利息,应于该偿还或提前偿还之日以现金支付;但根据第8.01条汇付未拨付DIP贷款不构成偿还或提前偿还,且不受本句要求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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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违约利息。尽管有前述规定,(i) 如DIP贷款的任何本金或利息,或债务人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应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金额,未在到期时支付,无论是在规定到期日、加速到期时或其他情况下,则该逾期金额应按年利率等于百分之二(2.0%)加利率的利率(“违约利率”)计息;及 (ii) 在发生并持续存在除因本第2.03条第(i)款所述情形导致的违约事件以外的违约事件期间,贷款人可自行选择,通过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宣布DIP贷款及根据本协议未偿还的任何其他金额应按照本条前述段落的规定按违约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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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所得款项用途;从债务人账户拨款。DIP贷款的所得款项应存入债务人账户。只要未发生且未持续存在违约事件,截止日DIP贷款及每笔后续DIP贷款的所得款项应由 Verdolino 不时拨付,用于:(x) 支付债务人的管理费用,包括债务人的专业人士费用,总额不超过 \$4,000,000;及 (y) 支付任何正式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如获任命)的专业人士费用、美国受托人的季度费用及破产法院的费用,总额不超过 \$4,000,000;但截止日DIP贷款的所得款项仅可用于支付债务人的日常业务专业人士的管理费用(为免疑义,该等专业人士不包括 Brown Rudnick LLP、Verdolino 和 Stretto),且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之前,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的非日常业务专业人士费用(统称“获准付款”)。DIP贷款的所得款项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发生违约事件后,DIP贷款的所得款项仅可按照第8.02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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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为本金、利息、费用、成本、赔偿、开支或其他款项,均应按照贷款人向债务人提供的电汇指示,以美元支付,不得抵销、提出反诉或作出任何其他种类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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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生效及提供资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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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提供截止日DIP贷款的条件。贷款人提供截止日DIP贷款的义务,以债务人满足或贷款人豁免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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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各DIP贷款文件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应合理地令贷款人满意,并应已由债务人及任何其他必要方正式签署并交付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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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临时融资命令应具有完全效力,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决定给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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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债务人账户应已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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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债务人应已交付初始预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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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未发生且未持续存在违约事件,或在截止日DIP贷款提供资金后不会发生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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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提供各笔后续DIP贷款的条件。贷款人提供各笔后续DIP贷款的义务,以债务人满足或贷款人豁免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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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融资命令应具有完全效力,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决定给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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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发生且未持续存在违约事件,或在该等后续DIP贷款提供资金后不会发生违约事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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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据第2.01条已提供的所有DIP贷款的未偿还本金总额,在提供该等后续DIP贷款之前及在其生效后,均不得超过DIP承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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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提供托管资金贷款的条件。贷款人提供托管资金贷款的义务,以满足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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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融资命令应具有完全效力,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决定给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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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发生且持续存在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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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截止日DIP贷款及各笔后续DIP贷款的所得款项不足以按照第8.02条为专业人士费用托管账户提供资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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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据第2.01条已提供的所有DIP贷款的未偿还本金总额,在提供托管资金贷款之前及在其生效后,均不得超过DIP承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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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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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贷款人陈述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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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授权;可执行性。在遵守因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具有“债务人”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债务人具有订立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所需的全部法律行为能力。融资命令作出后,本协议及每份其他DIP贷款文件均应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向债务人执行,但须遵守因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具有“债务人”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及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延期偿付或其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并受衡平法一般原则约束,无论该等原则是在衡平程序还是普通法程序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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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批准;不存在冲突。在融资命令作出的前提下,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均不需要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向其登记或备案,或由其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任何DIP贷款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亦不需要任何该等同意、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行动,但已取得或作出并具有完全效力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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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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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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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 May 1, 2022 起,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日,债务人应向贷款人交付一份更新预算,合理详细地列明自交付该预算之日起六个月期间内预计的获准付款。债务人根据本第5.01(a)条交付的每份预算,均应推定为贷款人可接受,除非贷款人在交付后不迟于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更新预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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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财团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任何正式委员会和/或任何审查员聘任的专业人士)应按照融资命令的条款,向DIP贷款人提供每周费用应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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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信息。如贷款人提出合理要求,债务人将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可合理满意的、具有该等详细程度的财务报告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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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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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债务人应于下列日期前采取或完成下列里程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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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45日内,破产法院应已作出最终融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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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费用偿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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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债务人应向贷款人偿付或支付所有实付费用,该等费用应通过将其金额资本化、复利计算并计入DIP贷款本金的方式以实物支付。债务人特此同意,就以下各项向贷款人及贷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成员、经理、雇员、律师和代理人(各称“受赔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使其中每一方免受损害:(a) 与DIP贷款及DIP贷款文件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但该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费用或开支完全且直接因该受赔偿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部分除外。债务人特此同意,该赔偿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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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违约事件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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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尽管本协议上述内容有任何相反规定,下列各项均构成“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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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 如DIP贷款本金(包括根据第7.01条资本化的任何PIK利息或其他款项)未能按照本协议条款在到期应付时及时足额支付,无论是在到期日或其他日期,且构成违约;以及(ii) 如任何其他应付予贷款人的款项自其到期应付之日起十五(15)个营业日内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且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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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务人违反第5.01条或第6.01条所载任何承诺的履行或遵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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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债务人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中规定的、未载于本第8.01条(a)及(b)款的任何其他承诺的履行或遵守义务,且该等违反在发生后六十(60)日内仍未得到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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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债务人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所载的任何保证、陈述或承诺,且该等违反自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仍未得到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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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破产法院就PAX v. Kwok(郭文贵),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PAX诉讼”)作出准许解除自动停止的命令,及/或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移送PAX诉讼审判地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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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未经DIP贷款人同意,第11章案件被驳回或转换为根据《破产法典》第7章进行的案件,或债务人提出动议或其他诉状,请求驳回第11章案件或请求将第11章案件转换为根据《破产法典》第7章进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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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指定一名第11章受托人,或债务人提出动议或其他诉状请求作出该等指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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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1121(b)条终止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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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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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遵守融资命令的前提下,如发生贷款人未予豁免的违约事件且该事件持续存在,(i) 贷款人可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全部DIP贷款义务立即到期应付;(ii) 在遵守且不限制贷款人根据第2.01(c)条为托管资金贷款提供资金的义务的前提下,DIP承诺应终止,且贷款人无义务发放任何额外DIP贷款;(iii) Verdolino(韦尔多利诺)应从债务人账户向一个托管账户支付下列两者中较低的金额:(x) 债务人的专业人士及任何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在该违约事件发生前于第11章案件中已发生或应计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尚待申请的费用和开支,加上\$500,000;以及(y) 保留在债务人账户中的未支付DIP贷款收益总额(“专业费用托管款”);以及(iv) 存入债务人账户、尚未按照第2.04条为支付获准付款而支付,或尚未按照本第8.02(a)条为专业费用托管款提供资金的全部DIP贷款收益(“未支付DIP贷款”),如有,应立即汇付并返还给贷款人,并且在该等汇付后,应视为债务人就DIP贷款支付了等同于未支付DIP贷款金额的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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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仅为便利按照第8.02(a)条第(iv)款返还未支付DIP贷款,如发生贷款人未予豁免的违约事件,贷款人应自动获得一项行政费用债权,其优先于《破产法典》第503(b)、506(c)及507(b)条所规定的任何或全部其他种类行政费用,金额等同于未支付DIP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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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无论在任何违约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贷款人延迟或未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应损害该等权利,亦不应构成对该等权利或任何该等违约事件的豁免。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的一次或部分行使,不排除对该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亦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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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收益的适用。在遵守融资命令的前提下(包括为免疑义,于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在发生违约事件后(或在DIP贷款义务自动立即到期应付后),就DIP贷款义务收到的任何款项应由贷款人按下列顺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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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付构成费用、赔偿请求、开支及其他款项(包括律师费用、收费及支出)的DIP贷款义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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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付构成DIP贷款应计未付利息的DIP贷款义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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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付构成DIP贷款未付本金的DIP贷款义务部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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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除根据本协议条款明确存续的赔偿义务外的全部DIP贷款义务已不可撤销地全额偿付后,任何余额支付给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按法律另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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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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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构成债务人与贷款人就本协议及其中所载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任何先前协议;仅可通过由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予以豁免或修改,并对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且任何该等豁免或同意仅在作出该等豁免或同意的特定情形下及为其特定目的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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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在贷款人要求支付任何DIP贷款义务时,无论是因加速其到期日或其他原因,均无义务支付超过法律允许金额的利息和费用,且贷款人绝无权就任何DIP贷款义务收取、计收或适用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金额的任何款项作为利息。如贷款人曾收取、征收或适用任何该等超额款项,该等款项应视为对本金的部分偿还并按此处理;如本金已全额支付,任何剩余超额款项应退还给债务人。本款应优先于本协议的每一其他规定及每一其他DIP贷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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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如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规定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可执行,该等规定应可完全分割,适用协议的其余规定应继续完全有效,且不受该等规定被分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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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准据法;管辖权;同意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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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应受纽约州法律及在适用范围内《破产法典》管辖,并依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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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协议各方特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就其自身及其财产,在与其作为一方的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或为承认和执行与之有关的任何判决,而服从破产法院的专属管辖;如破产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或拒绝行使管辖权),则服从位于纽约县的任何美国联邦法院或纽约州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上述任何法院的上诉法院的专属管辖;但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任何一方在能够确立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审理机构提起任何诉讼,以执行任何裁决或判决,或行使DIP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现在或将来可能对在该等各自管辖区提起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提出的任何异议,包括对审判地确定的任何异议或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的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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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但任何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均构成书面通知或通信),并应在下列时间被视为已有效送达、作出或交付:(i) 专人递送时;(ii) 就任何电子通信而言,发送当日;(iii) 交由全国认可的隔夜递送服务后一个(1)营业日;或(iv) 以妥善预付的一类邮资、要求回执的方式交寄美国邮政后三个营业日,并寄送至应被通知的一方,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通过类似通知为其自身指定的其他地址,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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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送达贷款人,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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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162 E 64th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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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NY 10065 电子邮箱:admin@gsny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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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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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arethusaf@proton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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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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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n Birnbaum & Shea, P.C.(科恩·伯恩鲍姆与谢伊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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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Pear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Scott D. Rosen(斯科特·D. 罗森) 电子邮箱:srosen@cbshe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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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送达债务人,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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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T 0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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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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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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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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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本内特·S. 西尔弗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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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收件人:Steven D. Pohl(史蒂文·D. 波尔) 电子邮箱:spohl@brownrudni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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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如一方面任何融资命令的条款与另一方面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的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该融资命令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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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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