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40-28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40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5-25
全文
债务人关于作出临时及最终 DIP 命令的动议:(I)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II)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
关于:
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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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关于作出临时及最终 DIP 命令的动议:(I)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II)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
上述标题所列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 Ho Wan Kwok 先生(“Kwok 先生”或“债务人”),通过其下列签署律师,特此提交本动议(“本动议”),请求作出一项实质上采用随附附件 A 格式的临时命令(“临时 DIP 命令”)以及一项采用随附附件 B 格式的最终命令(“最终 DIP 命令”,与临时 DIP 命令合称“DIP 命令”),给予如下所述救济。为支持本动议,债务人提交并援引:(i)Ho Wan Kwok 先生支持第 11 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Kwok 声明”)[Docket No. 107];(ii)依据当地破产规则 4001-3 要求的《附录 H——关于使用现金担保物及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和命令核对清单》版本,作为本动议附件 C;以及(iii)拟议的占有中债务人信贷协议副本(“DIP 贷款协议”),作为本动议附件 D。为进一步支持本动议,Kwok 先生陈述如下:
1 债务人还以如下名称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于 05/25/22 提交,于 05/26/22 15:30:37 登记,第 3 页,共案件 22-50073 文件 117 于 03/22/22 提交,于 03/22/22 12:08:06 登记,第 2 页,共 70 页 71
1. 本案债务人寻求批准 $8,000,000 的申请后融资。拟议融资以无担保方式构建,次于债务人申请前债权人的债权,并且不享有任何行政优先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拟议贷款仅在且仅在债务人债权人的所有获准债权均已全额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依计划条款得到清偿时,方予偿还。
2. 拟议贷款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DIP 贷款人”)是一家由债务人之子拥有并控制的实体。在考虑相关情形后,债务人要求且 DIP 贷款人同意,DIP 融资将惠及所有遗产专业人士,不施加任何可能损害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留置权或优先权。贷款的另一项条件是,债务人拟议的财务顾问 Verdolino & Lowey, P.C.(“V&L”)应接收贷款所得款项,并应为根据预算拨付资金的唯一获授权签字人。
3. 债务人认为,拟议融资的条款是可获得的最佳条款。鉴于这些优厚条款,债务人认为,任何试图从其他来源以竞争性条款取得融资的做法均将浪费资源且徒劳无益;并且如下文所述,《破产法典》的通常申请后融资规定并未明确适用。债务人进一步认为,拟议融资系善意提供,不损害其任何债权人的权利或利益,符合其遗产的最佳利益,因此应予批准。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于 05/25/22 提交,于 05/26/22 15:30:37 登记,第 4 页,共案件 22-50073 文件 117 于 03/22/22 提交,于 03/22/22 12:08:06 登记,第 3 页,共 70 页 71
4. 通过本动议,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5、363 及 364 条,11 U.S.C. §§ 101, et seq.(经修订,“破产法典”);《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02、4001、6004 及 9014 条;以及《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当地规则》(“当地规则”)第 2002-1、4001-3、9006-1 及 9013-1 条,Kwok 先生请求作出临时 DIP 命令,授权其按本动议规定以极为有限的方式取得申请后融资。
5. 此外,Kwok 先生请求法院安排一次最终听证会(“最终听证会”),以最终审议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并作出最终 DIP 命令。
6. 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of Connecticut”)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理本动议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第 11 章案件及本动议的审理地点在本地区适当。
7. 本动议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为《破产法典》第 105(a)、363 及 364 条,《破产规则》第 2002、4001、6004 及 9014 条,以及《当地规则》第 2002-1、4001-3、9006-1 及 9013-1 条。
8. 于 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债务人通过提交一份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编第 11 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启动本第 11 章案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于 05/25/22 提交,于 05/26/22 15:30:37 登记,第 5 页,共案件 22-50073 文件 117 于 03/22/22 提交,于 03/22/22 12:08:06 登记,第 4 页,共 70 页 71
9. 债务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1107(a) 和 1108 条为占有中的债务人。
10. 本第 11 章案件中尚未指定受托人或审查员。于 March 21, 2022,美国康涅狄格州受托人办公室(“美国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1102 条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
11. 债务人的一般背景载于 Kwok 声明,并在此援引。其为直言不讳的中国政治异议人士及著名的中国亲民主活动人士。多年来,其在各类数字及媒体平台积累了追随者,并在这些平台上分享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及其他世界事务的个人看法和意见。其对作为 PRC 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CCP”)的看法和意见,受到其经历 1989 年天安门广场大屠杀、其后因反对中共官员的政治活动而在中国遭受监禁,以及其对中共高层腐败的直接了解和个人经历的影响。其目前居住于美国,其庇护申请仍在审理中。
12. 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是在全球各地待决的逾 30 起活跃案件中的具名当事人,该等地区包括美国、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加拿大——其中大多数诉讼仍在美国进行。见 SOFA [ECF No. 77]。在申请前,债务人积极推进数项诉讼,其中两项现构成遗产较为重要的资产:
- a. UBS 债权:在英国皇家法院,债务人(连同若干共同原告)向 UBS AG (London Branch)(“UBS”)提出债权。在该诉讼中,原告主张逾 $500 million 的损害赔偿,该等赔偿涉及 UBS 就债务人试图促使收购并收购一家中国金融机构 Haitong 于 2015 年发行的若干股份时所作的过失性不实陈述及建议。直至 February 9, 2022,债务人在一项管辖权质疑中胜诉,该债权仍在英国法院审理中。
- b. Clark Hill 债权:债务人向律师事务所 Clark Hill PLC(“Clark Hill”)及其一名成员 Thomas K. Ragland(与 Clark Hill 合称“Clark Hill”)提出债权。该诉讼目前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待决。债务人因 Clark Hill 违反法律代理义务,正在向 Clark Hill 请求 $50 million 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及额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见 Kwok 声明第 III 节,第 32 段。
13.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之子通过贷款垫款为其推进这些诉讼债权的律师费提供资金,该等垫款将从预期追回款项中偿还。
14. 债务人申请第 11 章救济,旨在:(a)建立一个单一审理平台,以有序处理针对其提出的各项相互竞争的债权;(b)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及财务事务;(c)确定哪些资产属于遗产财产,并进而可供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以及(d)依第 11 章计划,就公平且衡平地解决债权及分配资产与其债权人达成共识。
15. 为推进其第 11 章案件,债务人需要融资,以支付预算项目中的费用,包括留任及聘用遗产专业人士。因此,在申请日后,债务人要求其儿子为该目的提供额外信贷。
16. 在请求该等融资时,债务人注意到,某些当事人已经反对,并可能继续反对本动议所请求的具体救济以及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于 05/25/22 提交,于 05/26/22 15:30:37 登记,第 7 页,共案件 22-50073 文件 117 于 03/22/22 提交,于 03/22/22 12:08:06 登记,第 6 页,共 70 页 71
债务人通过本第 11 章案件重组其财务的更广泛努力。债务人无意进一步限制其债权人对任何遗产资产享有的权利,因此要求任何融资均应采用不会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或引起不当行为嫌疑的条款。除本动议所述的若干例外外,债务人请求的关键条款为:(i)融资应完全以无担保方式进行;(ii)融资的优先顺位应次于所有申请前债权人的债权;以及(iii)贷款所得款项应仅由一名在第 11 章重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第三方专业人士持有和管理,并受预算约束。
17. DIP 贷款人,即由债务人之子控制的实体,已同意按照债务人请求的条款并按下文进一步详细说明的方式提供 DIP 融资。债务人合理地相信,其没有任何其他前景或来源可以为本第 11 章案件提供资金;事实上,拟提供融资的条款极为罕见地优厚,以致从任何替代来源寻求融资将浪费债务人的资源。任何 DIP 贷款所得款项均不会用于支付或补偿 DIP 贷款人与 DIP 融资安排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或赔偿。因此,债务人主张,该贷款系善意提供,且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其第 11 章遗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
18. 《破产规则》第 4001(c)(1)(B) 条和《当地规则》第 4001-3 条要求,申请取得申请后融资授权的动议应概述并列明拟议 DIP 贷款协议及命令格式中所有实质性条款所在的位置,包括利率、到期日、违约事件、留置权、借款限额及借款条件。DIP 融资安排的主要条款如下: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US$8,000,000的定期贷款安排(以下简称“DIP贷款”,连同DIP融资安排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以下简称“DIP贷款义务”;该等DIP融资安排以下简称“DIP融资安排”)。
DIP贷款应在临时DIP贷款命令作出后,以初始金额US$2,000,000(以下简称“临时DIP贷款”)发放;并在最终DIP命令作出后,根据请求,最多分三次后续预支,每次金额为US$2,000,000(每笔以下简称“后续DIP贷款”)。
DIP融资安排及临时DIP贷款的拨付应以下列条件获得满足为前提:
每份DIP贷款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均应合理地令DIP贷款人满意,并应由债务人及任何其他必要当事人正式签署并交付给DIP贷款人;
临时DIP命令应完全有效,且未经DIP贷款人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DIP贷款人应已收到初始预算;
不得已发生且持续存在违约事件,亦不得因作出该等DIP贷款而导致违约事件发生。 摘要及重要条款
DIP贷款人作出任何后续DIP贷款的义务,以满足或豁免下列条件为前提:
最终DIP命令已经作出,该命令连同临时DIP命令应持续完全有效,且未经DIP贷款人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不得已发生且持续存在违约事件,亦不得因该等后续资金拨付而导致违约事件发生;且
当时未偿还的全部DIP贷款本金总额,以及在作出该等后续DIP贷款后,均不得超过DIP承诺额。
根据DIP融资安排的条款,在发生违约事件后,DIP贷款人应有义务拨付一笔额外DIP贷款,金额足以用于专业费用托管,但以下列条件获得满足为前提:
DIP命令应完全有效,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及绝对酌情决定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已经发生且持续存在违约事件;
临时DIP贷款及每笔后续DIP贷款的收益,不足以根据第8.02节为专业费用托管提供资金;且
当时未偿还的全部DIP贷款本金总额,以及在作出托管资金贷款后,均不得超过DIP承诺额。
DIP贷款的任何收益均不得用于支付DIP贷款人的费用。债务人的管理费用,包括债务人、任何正式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如获任命)的专业费用、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的季度费用及破产法院的费用,但就支付下列费用的累计支出而言:(i)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不得超过US$4,000,000;以及(ii)任何正式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如获任命)的专业费用、美国受托人的季度费用及破产法院的费用,合计不得超过US$4,000,000;但前提是,临时DIP贷款的收益仅可用于支付债务人日常业务专业人士的管理费用(为免生疑,该等专业人士不包括Brown Rudnick LLP、V&L及Stretto, Inc.),且在最终DIP命令作出前,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除日常业务专业人士以外的专业人士的费用(统称“许可付款”)。
在发生违约事件后,DIP贷款人有权获得某些资金的汇付(见下文)。
自May 1, 2022起,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日,债务人应向DIP贷款人交付经更新的预算,合理详细地列明自交付该预算之日起六个月期间内预计的许可付款。债务人交付的每份预算均应推定为DIP贷款人可接受,除非DIP贷款人在交付后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更新预算提出异议。财产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任何正式委员会和/或任何审查员聘用的专业人士)应根据临时DIP命令的条款,向DIP贷款人提供每周费用应计报告。 2.04、5.01
最终命令,第9段。
任何DIP贷款的收益应当用于支付债务人的管理费用(包括债务人聘用的专业人士的费用)及与Chapter 11案件有关的其他成本。债务人的日常生活费用不得由DIP融资安排提供资金。 2.04
最早发生的下列日期:(i)交割日后十八个月;(ii)债务人任何重整计划的生效日;及(iii)根据违约事件加速到期DIP贷款义务之日。
年利率5.0%,于每季度最后一日按季度资本化。对到期未付的金额另加2.0%利息。 2.02
所有DIP义务均为无担保义务,且在支付权上从属于截至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其他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唯一例外是,在经通知及听证后认定发生违约事件或违反DIP命令时,DIP贷款人应就债务人当时持有的任何收益金额享有获准的超级优先权债权,且债务人应获授权将所有该等收益扣除费用保留额后汇付给DIP贷款人。 陈述B,第1页,
最终命令,第9段。
债务人仅应就DIP贷款人为监督债务人遵守DIP贷款协议条款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垫付款及其他收费)(以下简称“DIP贷款人费用”)向DIP贷款人予以偿还,债务人应通过将该等费用资本化为本金而以实物方式支付。债务人应赔偿并使DIP贷款人以及DIP贷款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雇员、律师和代理人(各称“受赔偿方”)免受损害,并使其中每一方免于承担任何及全部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只要该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成本、费用或支出与DIP贷款及DIP贷款文件有关;但因该受赔偿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单独且直接导致的部分除外。 定义,第3页
(a) 到期应付的本金或其他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
(b)-(d) 违反契诺、保证或其他DIP贷款文件条款(包括例如遵守预算及报告要求、里程碑、义务的有效性及协议的其他条款); 8.01
(e) 破产法院就PAX v. Kwok,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以下简称“PAX诉讼”)作出准许解除自动中止的命令,和/或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移送PAX诉讼审判地的动议;
(f) 未经DIP贷款人同意,Chapter 11案件被驳回或转换为Title 11第7章案件,或债务人提出寻求该等驳回或转换的动议或其他诉状;
(g) 获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或债务人提出寻求该等任命的动议或其他诉状;且
(h) 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1121(b)节终止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专有权。
最迟于提交该动议后四十五(45)日,破产法院应已作出最终DIP命令。 6.01
预算中的财产专业人士费用和支出应以滚动方式存入托管账户,以支付给专业人士。发生违约事件或违反DIP命令时,托管款项加上$500,000可用于清偿获准的专业人士债权。 最终命令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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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融资安排的任何规定均不因提出任何异议、作出任何有关自动中止的命令,或Rule 4001(c)或Local Rule 4001-3(a)(7)所述的任何其他条件,而限制DIP贷款人的义务。
19. 法院应授权Kwok先生依其合理商业判断,按本文所述取得并订立DIP融资。尽管融资条款如此优厚,以至于并不明确《破产法典》的哪一项规定授权法院批准该融资或规定批准的理由标准,但该融资显然最符合财产、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20. 债务人请求批准融资,可能受《破产法典》第363节和/或第364节所规定的交易批准标准约束。
21. 《破产法典》第364节授权债务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作为管理费用”的无担保信贷。11 U.S.C. § 364(a)-(b)。同样,第364节允许法院授权取得有担保及具有超级优先权的申请后融资。Id. § 364(c)-(d)。然而,尽管在第11章实务中,申请后融资几乎在所有情况下均通过第364节取得,但第364节没有任何规定涉及既无担保亦无权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后融资请求(更不用说如本案般从属于申请前债权人债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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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因此,第364节是否适用于本申请后融资请求并不明确。如以下所述,该请求可能更适当地受第363节约束,该节管辖财产中的“使用、[出售]或租赁”,因为债务人仅仅是在承担一项最终可能需要使用财产以清偿的责任,且债务人请求授权按预算中规定及本文所述方式使用贷款收益。参见11 U.S.C. § 363(b)。
23. 此外,《破产法》(Bankruptcy Code)第 105(a) 条允许法院“作出为执行本法典规定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命令……”。第 105(a) 条被解释为明确赋予破产法院广泛的衡平权力,以“制定灵活的救济措施,尽管该等措施未经《破产法》明确授权,但可实现《破产法》旨在取得的结果。”Official Comm. of Unsecured Creditors of Cybergenics Corp. ex rel. Cybergenics Corp. v. Chinery, 330 F.3d 548, 568 (3d Cir. 2003) (en banc)。根据第 105 条授予法院的权力,旨在广泛处理本案所请求类型的救济——即,对债务人及其债权人而言如此非同寻常地慷慨的救济,以至于国会在起草《破产法》时并未预期其可能发生。
24. 鉴于拟议融资的情形以及法院的广泛权力,债务人认为,应适用第 363 条的宽松标准,并应尊重债务人的商业判断。无论如何,如本文件下文进一步规定,拟议融资满足任何适用标准。
一、法院应将拟议融资作为债务人商业判断的行使予以批准。
25. 如债务人证明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在获得经确认的重整计划之前,应根据《破产法》第 363 条授权债务人在正常营业范围之外使用、出售或出租资产。参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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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Comm. of Unsecured Creditors of LTV Aerospace & Def. Co. v. LTV Corp. (In re Chateaugay Corp.), 973 F.2d 141, 143-45 (2d Cir. 1992)(认定审查第 363(b) 条申请的法官必须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认定存在准予该申请的正当商业理由);参见,例如,Licensing by Paolo, Inc. v. Sinatra (In re Gucci), 126 F.3d 380, 387 (2d Cir. 1997);Comm. of Equity Sec. Holders v. Lionel Corp. (In re Lionel Corp.), 722 F.2d 1063, 1070-71 (2d Cir. 1983)。
26. 本案中,债务人订立拟议融资并进行相关的遗产财产使用,具有明确的商业正当理由。债务人需要融资,以便尤其通过聘用正常营业范围内的专业人士清算债务人的诉讼资产,并聘用重整专业人士协商并寻求重整计划的确认,从而最大化遗产价值。没有融资,这些行动无法进行;设想能够以更优惠的条件安排任何融资亦不合理。
27. 一旦法院认定在计划之外使用财产具有合理的商业正当理由,法院还必须认定:(a) 债务人已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且合理的通知;(b) 条款公平且合理;以及 (c) 相对方系善意行事。参见 In re Gen. Motors Corp., 407 B.R. 463, 493- 94 (Bankr. S.D.N.Y. 2009);In re Betty Owens Sch., No. 96 Civ. 3576 (PKL), 1997 U.S. Dist. LEXIS 5877, at \*14 (S.D.N.Y. Apr. 16, 1997);Polvay v. B.O. Acquisitions, Inc. (In re Betty Owens Sch., Inc.), No. 96 Civ. 3576 (PKL), 1997 WL 188127, at \*4 (S.D.N.Y. Apr. 17, 1997)。
28. 本动议已通知债务人最重要的债权人,且该事项将在就此举行的听证会上审议;因此,债务人主张已提供充分且合理的通知。同样,并且再次强调,不能合理地断言所提供融资的条款并非公平合理;事实上,该等条款特意设定得较为慷慨,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保证,其利益不会因债务人对本第 11 章案件的融资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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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认为,DIP 贷款人所提供的慷慨条款表明了充分的善意。
二、即使依照严格的第 364 条标准,申请后融资亦应获批准。
29. 根据第 364(c) 条较为严格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债务人寻求在财产上设定留置权,从而可能损害申请前无担保债权人受偿的情形——破产法院在债务人依其合理商业判断取得该等信贷时,仍给予债务人相当大的尊重。参见 In re Barbara K. Enters., Inc., No. 08-11474, 2008 WL 2439649, at \*14 (Bankr. S.D.N.Y. June 16, 2008)(解释法院尊重债务人的商业判断,“只要融资请求不‘利用破产程序’并且不将重整控制权不公平地让与某一利害关系方”);In re Ames Dep't Stores, Inc., 115 B.R. 34, 40 (Bankr. S.D.N.Y. 1990)(“[C]ases consistently reflect that the court's discretion under section 364 [of the Bankruptcy Code] is to be utilized on grounds that permit [a debtor's] reasonable business judgment to be exercised so long as the financing agreement does not contain terms that leverage the bankruptcy process and powers or its purpose is not so much to benefit the estate as it is to benefit a party-in-interest.”)。
30. 虽然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法院已阐明一项三要件检验,以确定占有中的债务人是否有权根据《破产法》第 364(c) 条获得担保融资。具体而言,法院考察:
a. 债务人无法根据《破产法》第 364(b) 条获得无担保信贷,即仅允许贷款人获得一项行政费用债权;
c. 鉴于借款债务人及拟议贷款人的情况,该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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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In re Ames Dep't Stores, 115 B.R. at 37–40;In re Los Angeles Dodgers, LLC, 457 Bankr. 308, 312-13 (Bankr. D. Del. 2011)。
31. 本案中,该检验的第一项并不适用,因为债务人寻求批准无担保、次级融资,但受本文件所列有限例外的约束。
32. 再次强调,尽管第 364(c) 条检验严格不适用,债务人主张,在本第 11 章案件的情形下,该较严格检验亦可轻易满足。
A. DIP 融资为保全遗产资产及清算债务人负债所必需。
33. 作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债务人负有信义义务,以保护并最大化其第 11 章遗产的价值。参见,例如,In re Ames Dept. Stores, 115 Bankr.. at 38(就申请后信贷而言,法院“允许占有中的债务人依照其信义义务行使其基本商业判断”);In re Mushroom Transp. Co., Inc., 382 F.3d 325, 339 (3d Cir. 2004)(认定占有中的债务人享有原本归属于破产受托人的权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最大化破产遗产价值的信义义务。”)(省略内部引注及引号)。
34. 本案中,如上所述,遗产资产主要为债务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的负债也主要为诉讼请求。债务人需要获得申请后融资,以继续其诉讼,并可能取得判决,以使其债权人受益。同样,债务人需要融资以协商并实现重整计划的确认。若无法获得 DIP 融资,债务人将无法留任并支付目前正主张其诉讼资产的律师;如果债务人无法就针对其提出的请求进行抗辩、和解及/或诉讼,其负债亦可能增加(无论是在本程序内,还是在准予解除自动中止后于其他审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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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不批准 DIP 融资,债务人的第 11 章遗产可能遭受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
B. 贷款条款不仅公平,且债务人无法以更优惠的条款获得 DIP 融资。
35. 为满足《破产法》第 364(c) 条的要求,法院通常仅要求债务人“证明其已作出合理努力”,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在无担保或行政费用基础上取得信贷。In re YL W. 87th Holdings I LLC, 423 B.R. 421, 441 (Bankr. S.D.N.Y. 2010);另参见 In re Ames Dept. Stores, Inc., 115 B.R. 34, 40 (Bankr. S.D.N.Y. 1990)(“[A] debtor must show that it has made a reasonable effort to seek other sources of credit available under section 364(a) & (b).”)(汇集案例);In re Snowshoe Co., Inc., 789 F.2d 1085, 1088 (4th Cir. 1986)(适用“善意努力”标准,以确定指定受托人是否无法以较不优惠的条款取得信贷)。根据“合理努力”标准,法院认为,第 364(c) 条“并未规定在得出该等信贷无法获得的结论前,有义务向每一可能的贷款人寻求信贷。”In re Snowshoe Co., Inc., 789 F.2d 1085, 1088 (4th Cir. 1986);In re Republic Airways Holdings Inc., 16-10429(SHL), 2016 WL 2616717, at \*10 (Bankr. S.D.N.Y. May 4, 2016)(“债务人无须‘向每一可能来源寻求信贷’,而必须证明‘其已作出合理努力,以寻求根据第 364(a) 和 (b) 条可获得的其他信贷来源。’”)(汇集案例)(省略内部引注及引号);In re 495 Cent. Park Ave. Corp., 136 B.R. 626, 630 (Bankr. S.D.N.Y. 1992)(引用 In re Snowshoe)。
36. 本案中,当然,债务人已在无担保基础上取得信贷。尽管如此,即使将第 364(c) 条要求解释为寻求有竞争力融资条款的要求,债务人主张任何此类要求均无根据。诸如本案所拟议的条款——无担保、次级、低利率——在第 11 章实务中几乎闻所未闻。债务人谨此主张,任何为以有竞争力条款取得替代融资所作的努力,都将浪费遗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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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DIP 贷款人应被视为善意贷款人。
37. 《破产法》第 364(e) 条保护善意贷款人就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进行收取的权利,以及其对担保该等贷款的任何留置权所享有的权利,即使债务人取得该等贷款或授予该等留置权的授权后来在上诉中被撤销或修改。尽管尚不明确第 364 条是否必然适用,债务人请求在本案中向 DIP 贷款人提供类似保护;如适当,可通过法院根据第 105(a) 条享有的权力予以提供。
38. 具体而言,第 364(e) 条规定:
根据本条[《破产法》第 364 条]取得信贷或承担债务的授权,或根据本条授予优先权或留置权的授权,在上诉中被撤销或修改,并不影响任何因此产生的债务,或任何因此授予的优先权或留置权,对善意提供该等信贷的实体的效力;无论该实体是否知悉上诉正在进行,除非该等授权及该等债务的承担,或该等优先权或留置权的授予,在上诉待决期间被中止。
39. 尽管《破产法典》并未界定“善意”一词,法院通常参考第 363(m) 条下的判例法。7 Collier on Bankruptcy, 16th ed. ¶ 364.08, p. 37(“第 364(e) 条与第 363(m) 条一致,后者在第 363 条交易中向破产财产财产的买受人或承租人提供类似保护。”)。一些法院将该词解释为:“在司法拍卖中足以摧毁买受人善意地位的不当行为,涉及欺诈、买受人与其他竞买人或受托人之间的串通,或企图从其他竞买人处取得显失公平的利益。”In re Pan Am Corp., No. 91 CIV. 8319 (LMM), 1992 WL 154200, at \*4 (S.D.N.Y. June 18, 1992)(引用 In re Rock Indus. Mach. Corp., 572 F.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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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 1198 (7th Cir. 1978));另见 In re Gen. Growth Props., Inc., 423 B.R. 716, 722 (S.D.N.Y. 2010)。
40. 在此,本债务人再次认为,DIP 融资安排体现了其能够获得的债务人占有期间融资的最有利条款。DIP 融资的条款和条件公平合理,并经过专门设计以避免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DIP 融资安排的款项仅将依照《破产法典》、DIP 贷款文件及 DIP 预算,用于获《破产法典》允许的用途,并由经验丰富的重组专业人士管理。因此,法院应认定 DIP 贷款人为《破产法典》第 364(e) 条含义内的“善意”贷款人,并有权获得该条赋予的全部保护。
关于 DIP 融资安排项下临时借款的听证请求及授权
41. 《破产规则》第 4001(c) 条规定,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 条提出的取得信贷动议的终局听证,不得早于送达该动议后 14 天开始。Fed. R. Bankr. P. 4001(c)。然而,经请求,本法院有权就该动议举行初步加急听证,并在为避免立即且不可弥补地损害债务人破产财产所必需的范围内,授权取得信贷。见 Local Rule 9013-2(规定,任何关于(i)在通知不足七(7)日的情况下作出命令,以及(ii)在债权人委员会成立会议或第 341 条债权人会议两者中较早者之前提出的请求,“应限于为避免对破产财产资产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维持持续经营活动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所必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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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审查本规则项下的临时救济请求时,法院适用与上述其他商业决定相同的商业判断标准。
43. 根据《破产规则》第 4001(c) 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 9013-2 条,本债务人谨请求本法院就该动议举行初步听证,并授权本债务人自临时 DIP 命令作出之日起至终局听证期间,在临时 DIP 命令作出之日取得临时 DIP 贷款中 US$2 million 的款项,以避免在该动议的终局听证前对债务人破产财产造成立即且不可弥补的损害。
44. 如 Kwok 声明所更充分载明,除非按所请求的方式在临时基础上批准 DIP 融资安排——其仅限于临时 DIP 贷款——否则,本债务人并无足够流动性(亦无任何重大资产)以继续聘用其破产申请前的律师和顾问,来推进其针对 UBS(瑞银)及 Clark Hill(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构成破产财产较为重要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可能为制定并可能确认重组计划所必需。若本债务人无法立即取得资金以确保该等破产申请前顾问持续提供服务,则他们与其破产申请前工作相关的集体知识、专业能力及熟悉程度可能会丧失,而该第 11 章破产财产将产生大量额外且不必要的费用,用于培训和聘用为保全并继续推进这些有价值的诉讼请求所必需的替代专业人士。因此,若不以本文所列有限方式在临时基础上批准 DIP 融资安排,则该第 11 章破产财产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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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根据《破产规则》第 4001(c)(2) 条,本债务人请求法院在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安排终局听证,并确定终局听证之前供各方当事人就批准该动议及作出终局 DIP 命令提出异议的日期和时间。
46. 本动议的通知已送达下列各方,或向其律师送达以代之:(i)美国受托人;(ii)债务人的 20 名最大无担保债权人中的每一人;(iii)美国国税局;(iv)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美国检察官办公室;(v)拟议的 DIP 贷款人;(vi)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以及(vii)根据地方法院规则第 2002 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本债务人主张,鉴于相关事实和情形,该等通知充分,无须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
47. 本债务人此前未曾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本文件所请求救济的任何请求。
因此,本债务人谨请求作出实质上按随附格式的临时 DIP 命令,(a)授权其根据 DIP 贷款协议从 DIP 贷款人取得 DIP 融资;(b)安排就该动议及作出终局 DIP 命令举行终局听证;及(c)授予本债务人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迪伦·克莱特律师)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巴尔迪加律师)(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本内特·S·西尔弗伯格律师)(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乌列尔·皮内洛律师)(pro hac pending)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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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时间:
临时命令:(I)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破产申请后融资;(II)安排终局听证;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
兹就上述标题债务人占有中的债务人(“债务人”)在上述所引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日期为 March 22, 2022 的动议(“DIP 融资动议”)2,该动议请求作出临时 DIP 命令及终局 DIP 命令,授权债务人从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SNY 或“DIP 贷款人”)取得破产申请后融资,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经修订后称“破产规则”)第 2002、4001 及 9014 条,以及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地方法院规则(“地方法院规则”)第 2002-1、4001-3、9006-1 及 9013-1 条,安排终局听证并批准其通知的形式及方式,并给予相关救济。
本法院已审阅 DIP 融资动议、Ho Wan Kwok 先生就支持第 11 章案件及若干动议所作的声明,以及在于 [●], 2022 举行的临时听证(“临时听证”)中提交法院注意的所有事项;并已考虑向本法院提交的所有诉状;并在考虑临时听证记录中提交的
1 债务人亦以以下名称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及 Ho Wan Kwok。
2 本临时 DIP 命令中使用的大写术语,除非本文另有定义,应具有 DIP 融资动议或 DIP 贷款协议(定义见下文)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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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后;且本法院已认定,债务人已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2 条及第 4001(b)(1) 条以及地方法院规则第 4001-2 条和第 9013-2 条,就 DIP 融资动议及临时听证提供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看来,DIP 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在本临时 DIP 命令所准许的范围内,公平合理,且符合债务人、其破产财产、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并且是债务人审慎而合理行使商业判断的结果;经适当审议和考虑后,本法院作出如下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在任何事实认定构成法律结论的范围内,均作为法律结论予以采纳,反之亦然):
本法院特此认定并裁定:
A. 申请日。于 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自愿救济申请,从而启动本第 11 章案件。根据《破产法典》第 1107 条和第 1108 条,债务人为债务人占有中的债务人。
B. 破产财产的其他相关方。本第 11 章案件中未任命受托人或审查员。于 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1102 条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
C. 管辖权;核心程序;审判地。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a)-(b) and 1334,对本第 11 章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债务人的财产具有事项管辖权。本案根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本第 11 章案件及 DIP 融资动议在本地区的审判地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 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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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知。临时听证依据《破产规则》第 4001 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 9013-2 条举行,并且债务人就临时听证及 DIP 融资动议所请求救济提供的通知,在当时情形下适当且充分,并符合《破产法典》第 102(1) 条、《破产规则》第 2002 条、第 4001(c) 条和第 4001(d) 条,以及本法院地方法院规则;对于临时听证所请求的救济,无须亦未要求提供其他通知。
E. 立即融资需求。债务人持续需要取得本文所请求类型的融资,以通过变现若干诉讼请求并寻求确认《破产法典》第 11 章项下的重组计划,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债务人无法以比 DIP 贷款人提供的条款更有利的条款取得信贷安排形式的融资。在为避免不可弥补损害所要求的期限内,债务人能够以 DIP 贷款人提供的条款,最适当地取得所需金额的融资。
F. DIP融资额度。债务人已请求DIP贷款人为债务人设立一项融资额度(“DIP融资额度”),据此债务人可通过多次预支取得本金总额为US$8,000,000的贷款(“DIP贷款”);在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应首先提供金额为US$2,000,000的贷款(“临时DIP贷款”);在最终DIP命令作出后,可应请求提供最多三笔后续预支,每笔金额均为US$2,000,000(各称为“一笔后续DIP贷款”);但前提是,该DIP融资额度的所得款项应由债务人依照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定义见下文)使用,且仅用于预算(定义见下文)中规定的用途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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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正当理由。根据临时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显已证明有正当理由作出本临时DIP命令。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将为债权人的利益保全债务人破产财产中的资产,并符合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拟议融资的条款表面上公平合理,反映债务人作出了审慎的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的价值和公平对价作为支持。
H. 善意。根据临时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已就DIP贷款文件进行了善意协商。因此,DIP贷款人依据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所有信贷延期,均应视为DIP贷款人在《破产法典》第364(e)条含义内善意作出。 因此,现命令、裁定并判决如下:
1. 处理。兹在临时基础上准予DIP融资动议,但以本命令所载条款为限并受其约束,前述认定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命令。对DIP融资动议提出但尚未撤回或解决的任何异议,兹留待最终听证处理,且不损害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进一步异议的权利。本临时DIP命令自作出之日起立即有效,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完全效力。本临时DIP命令及据此获授权的DIP贷款文件的期限应届满,而根据DIP贷款协议作出的DIP贷款应依照DIP贷款协议的条款到期并应予支付。
2. 正当理由。债务人取得融资的能力对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破产财产至关重要,从而使债务人能够最大化其破产财产的价值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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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重组计划。如不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已证明DIP融资动议所请求救济具有正当理由。
3. 善意。根据诉状及临时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已就DIP贷款文件及本临时DIP命令进行了善意协商。本临时DIP命令所述DIP贷款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依DIP贷款文件应付的利率和费用,均属公平合理,反映债务人作出了与其受托义务一致的审慎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的价值和公平对价作为支持。DIP贷款人根据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任何DIP贷款和/或其他融资便利,均应视为DIP贷款人依《破产法典》第364(e)条所用术语善意提供,且DIP贷款人有权享有该条规定的一切保护。
4. 借款授权。兹授权、追认并确认债务人签署DIP贷款文件。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债务人立即获授权:(a)签署DIP贷款文件;(b)依照DIP贷款文件取得临时DIP贷款;以及(c)依照本命令及相关文件的条款,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并履行本命令及相关文件项下的一切义务。DIP贷款人无任何义务或责任监督债务人对临时DIP贷款的使用,并可依赖债务人所作陈述,即其使用符合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文件及《破产程序规则》第4001(c)(2)条的要求。临时DIP贷款应到期应付,并应由债务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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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须符合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的要求。兹授权并命令债务人依照DIP贷款文件及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支付前述款项,无须债务人或DIP贷款人再向法院提交任何申请以批准或支付该等款项。
5. 签署和交付必要文件的授权。就临时DIP贷款而言,DIP贷款文件应构成债务人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为推进本临时DIP命令第4段的规定,兹授权并命令债务人采取和完成一切行为,并在DIP贷款文件要求的范围内制作、签署和交付一切文书及文件,在每种情形下,凡为使DIP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生效所必要,或DIP贷款人认为适宜,或DIP贷款文件另有要求或预期者,均应如此办理。
6. 修订和修改。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在最终听证审理DIP融资动议并作出最终DIP命令之前,不得实施对任何DIP贷款文件的任何修订或修改(依照适用DIP贷款文件的条款)。
7. 预算;贷款所得款项及现金抵押品的许可用途。
(a) 在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的每个日历月第一日,债务人应向DIP贷款人及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更新的预算,以及一份在形式和实质上为DIP贷款人合理接受的报告,报告债务人在前一月作出的所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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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的每个日历周星期五,债务人聘用的每家专业机构、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届时被任命的任何审查员,以及任何其他寻求从债务人破产财产中按行政优先权基础取得支付的一方,均应向DIP贷款人提交一份关于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累计额的报告。
(c) 除非本临时DIP命令另有规定(如适用),临时DIP贷款的所得款项应汇入由Verdolino & Lowey, PC(“V&L”)管理、且在DIP贷款协议中定义的“债务人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均不得在债务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或投资账户中保留任何现金或其他资金。债务人仅可在V&L的Craig Jalbert指示下,且仅在支付本临时DIP命令第8(a)段及DIP贷款文件授权的许可付款所必需的范围内,从债务人账户支付款项。
(d) 不得将临时DIP贷款或任何后续DIP贷款的任何所得款项用于向DIP贷款人支付或偿还与DIP融资额度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或赔偿款。
8. 专业人士的费用和开支。
(a) 兹授权债务人仅将DIP贷款所得款项用于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协议授权的用途,包括支付债务人须支付和/或经法院授权及批准的专业人士报酬和开支偿还款、行政优先权请求、法院费用及美国受托人费用(视情况而定)(合称“获授权付款”);但前提是,临时DIP贷款所得款项仅可用于支付债务人正常业务过程中专业人士的行政费用(为免疑义,不包括Brown Rudnick LLP、V&L及Stretto, Inc.),且在最终DIP命令作出之前,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除正常业务过程中专业人士以外的专业人士费用(合称“许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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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只要尚未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剥离事件(定义见下文),债务人应按预算规定,将任何尚未支付的许可付款金额(“待付款项”)存入由V&L代表债务人管理的托管账户(“付款托管账户”)。该等金额应保留在托管中,等待授权和支付。尽管本命令、任何其他命令或DIP贷款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非且仅在付款托管账户中于所有获授权付款及待付款项被拒绝,或获批准并获满足后仍有剩余现金的范围内,许可付款不受DIP贷款人控制。只要DIP贷款人尚未送达剥离事件通知,债务人即获授权依照DIP贷款文件向付款托管账户注入资金。除本段(e)项另有规定外,债务人获授权不时依照法院授权的程序或法院命令,从付款托管账户汇出付款(无论是否已送达剥离事件通知)。
(c) DIP贷款人无任何义务确保债务人履行本段(a)项和(b)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本临时DIP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DIP贷款人的权利应受付款托管账户中有权从债务人获得付款的任何一方之权利限制并从属于该等权利。因此,债务人及其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存入付款托管账户的金额享有任何请求权或权益;但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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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待付款项或其他已托管金额其后被法院最终命令不予准许或命令返还,或在所有获准专业费用和开支得到全额支付后仍留存于托管账户中(“超额托管资金”),则该等超额托管资金应支付并交付给债务人,并视情况依照DIP贷款文件和/或法院命令的规定予以使用。
(d) 本临时DIP命令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DIP贷款人对根据《破产法典》第330、331和503条规定拟支付的专业费用和开支提出任何异议。
(e) 尽管本临时DIP命令有任何相反规定,如发生除外额事件,债务人不得再将任何款项存入付款托管账户,直至该除外额事件已获补救或由DIP代理人以书面方式豁免。
9. 违约事件;救济。于或在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违反本临时DIP命令任何条款且DIP贷款人合理酌情认为该违反行为对DIP贷款人产生不利影响后,或在发生DIP贷款协议项下(且按该协议定义的)“违约事件”后:(i) DIP贷款人有权完全自行酌处,无需事先发出任何通知,加速DIP贷款文件项下的DIP贷款债务,按DIP贷款协议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收利息,并在不违反下述句子的前提下,拒绝发放债务人请求的任何后续DIP贷款;以及(ii) 自向债务人发出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个营业日后,债务人根据预算使用因DIP贷款债务而收取的任何剩余款项(以下简称“收益”)的权利即告终止,且债务人不再根据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获授权使用该等收益。此后,DIP贷款人可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日期 05/25/22 登记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34 页,共 117 页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33 页,共 70 页 71
经通知及举行听证后,向本院申请认定已发生违反临时DIP命令或违约事件的情形。作出该等认定后,DIP贷款人可要求并有权立即收取债务人持有的任何收益,扣除US\$500,000且不包括付款托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以下简称“除外额”);DIP贷款人还可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并行使DIP贷款文件及适用法律项下的一切适用救济,以收回DIP贷款债务、对该等收益采取追索措施或实现该等收益,如同本第11章案件或任何替代性的第7章案件并未待决,以及以其他方式执行DIP贷款文件或本临时DIP命令。
(b) 本临时DIP命令赋予DIP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是对DIP贷款文件所载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的补充并与其累积;但前述授权于违反本临时DIP命令或发生违约事件时汇付债务人所持收益的子款除外,本临时DIP命令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就任何DIP贷款债务向DIP贷款人授予任何担保权益或优先偿还权。
10. 后续撤销或修改。根据《破产法典》第364(e)条,如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或全部条款日后在上诉中被撤销、修改、废止或中止,该行动不影响:
(a) 债务人在该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期之前向DIP贷款人授予或产生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有效性;或
(b) 根据本临时DIP命令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日期 05/25/22 登记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35 页,共 117 页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34 页,共 70 页 71
尽管存在任何该等撤销、中止、修改或废止,债务人在该等行动生效日期之前根据DIP贷款文件向DIP贷款人产生的任何申请后债务、义务或责任,在一切方面均应受本临时DIP命令原始条款的约束;就任何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而言,DIP贷款人应享有本命令及DIP贷款文件授予的所有权利、救济、特权、利益及优先权。DIP贷款文件项下预付的所有款项均系依赖本临时DIP命令而预付;因此,在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期之前因该等预付而产生的债务,不得因本第11章案件或债务人的任何替代案件中任何后续命令而被剥夺本临时DIP命令或DIP贷款文件项下的利益。
11. 不视为控制。DIP贷款人同意本临时DIP命令并提供DIP贷款,不得视为其控制债务人,或视为其作为“责任人”、“管理代理人”或“所有人或经营人”(该等术语定义见经修订的《美国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或任何类似的州或联邦法规)。
12. 继受人和受让人。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对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并应使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受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破产法典》任何章节或在任何后续程序中(无论依据《破产法典》或其他规定)为债务人案件指定的任何受托人、审查员、责任官员、遗产管理人或代表,或类似人员。在任何情况下,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日期 05/25/22 登记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36 页,共 117 页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35 页,共 70 页 71
DIP贷款人均无义务依照为债务人遗产指定或选举的任何第7章或第11章受托人的指示提供DIP贷款。
13. 协议的约束力。债务人作为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各项DIP贷款文件,均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执行。DIP贷款文件已由债务人适当签署并交付给DIP贷款人,或将由债务人适当签署并交付给DIP贷款人。
14. 条款的优先效力;预算。
(a) 如任何DIP贷款文件、DIP融资动议、本院任何命令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明示条款或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和规定应具有支配和控制效力。
(b) 为免疑义,尽管本临时DIP命令、任何DIP贷款文件,或本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在任何时间不时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有任何相反规定,债务人不得作出预算所列以外的任何付款。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尽管本院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给予任何救济,但在遵守本临时DIP命令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除非且仅在该等支出已被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文件及预算所涵盖并明确列入的范围内,债务人不得作出该等命令授权的任何支出。
15. 不构成豁免。本临时DIP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债务人或DIP贷款人放弃或让与其可能拥有的就提交本院审理的任何事项提出申请或获得听审的任何权利。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日期 05/25/22 登记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37 页,共 117 页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36 页,共 70 页 71
16. 充分通知。债务人就临时听证会发出的通知符合《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2002条和第4001(c)(2)条以及本院地方规则。在该等情形下,无需就临时听证会上获准的救济请求另行发出通知。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债务人应立即通过一类邮件向通知当事人邮寄本临时DIP命令副本,并应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有关该送达的送达证明。该等送达构成对本临时DIP命令的适当且充分通知。
17. 命令的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应于签署后立即生效,尽管《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4001(a)(3)、6004(g)、7062、9014条或其他规定可能适用;法院书记员特此被指示将本临时DIP命令录入本第11章案件的法院案卷。
18. 最终听证会。
(a) 审议作出最终DIP命令及最终批准DIP融资安排的最终听证会,定于[●], 2022,[●](ET),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举行。
(b) 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个营业日,债务人应以预付一类邮资的美国邮件方式,向通知当事人以及在此之前已向本院提交通知请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送达本临时DIP命令作出的通知及最终听证会通知(以下简称“最终听证会通知”),并附上本临时DIP命令和本动议的副本。最终听证会通知应载明,任何反对作出拟议最终DIP命令的利益相关方,应最迟于[●][●](ET)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使通知当事人及根据《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该等其他当事人于该日期或之前收到。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日期 05/25/22 登记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38 页,共 117 页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37 页,共 70 页 71
19. 保留管辖权。本院已保留并将保留管辖权,以依照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执行本命令。
日期: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JUDGE(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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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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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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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最终命令:(一)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顺位的申请后融资;以及(二)给予相关救济
鉴于,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占有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March 21, 2022提出的动议(以下简称“DIP融资动议”)2,在上述第11章案件中请求作出临时DIP命令及本最终DIP命令,授权债务人从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纽约金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IP贷款人”)取得申请后融资,依照经修订的《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2002、4001及9014条(以下简称“破产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地区地方破产规则》第4001-3条(以下简称“地方规则”)安排并批准最终听证会通知的形式和方式,并给予相关救济。
本院已审阅DIP融资动议、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以及于[●], 2022举行的最终听证会(以下简称“最终听证会”)上提请本院注意的所有事项;并已审议向本院提交的所有诉状;并已审议最终听证会记录中提出的证据;且本院已认定,由于并且
1 债务人还以下列名称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Ho Wan Kwok(郭文贵)。
2 本最终命令中使用但未在此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DIP融资动议或DIP贷款协议(如下定义)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录入 05/26/22 15:30:37 第 41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录入 03/22/22 12:08:06 第 40 页,共 70 页 71
债务人已依照《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经修订,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2002条、第4001(b)(1)条和第9014条,以及康涅狄格地区地方法院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地方法规”)第2002-1条、第4001-3条、第9006-1条和第9013-1条,就DIP融资动议及最终听证会提供了充分通知;并且,DIP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在本最终命令准予的范围内,看来公平合理,且符合债务人、其破产财产、债权人及所有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并且是债务人行使其商业判断的稳健且审慎之举;经适当审议和考虑后,本院作出如下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在任何事实认定构成法律结论的范围内,均作为法律结论予以采纳,反之亦然):
本院特此认定并裁定:
A. 申请日。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向本院提交自愿救济申请,从而启动本第11章案件。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7条和第1108条作为占有财产债务人。
B. 其他破产财产相关方。本第11章案件中尚未指定受托人或审查员。2022年3月21日,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以下简称“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2条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
C. 管辖权;核心程序;审理地。本院根据28 U.S.C. §§ 157(a)- (b)和1334,对本第11章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事项管辖权。本案根据28 U.S.C. § 157(b)属于核心程序。本地区为本第11章案件及DIP融资动议的适当审理地,依据为28 U.S.C. §§ 1408和1409。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录入 05/26/22 15:30:37 第 42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录入 03/22/22 12:08:06 第 41 页,共 70 页 71
D. 通知。最终听证会依照破产规则第4001条举行,债务人就最终听证会及该动议所请求救济提供的通知,在当时情形下属适当且充分,并符合《破产法典》第102(1)条、破产规则第2002条、第4001(c)条和第4001(d)条,以及本院地方法规,且无需或不要求就最终听证会所寻求的救济另行通知。
E. 融资需求。债务人持续需要取得本申请所寻求类型的融资,以通过变现若干诉讼请求并寻求确认《破产法典》第11章项下的重整计划,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债务人无法以较DIP贷款人所提供条款更优惠的条款取得信贷安排形式的融资。在避免不可弥补损害所要求的时限内,债务人最能够按照DIP贷款人所提供的条款取得所需金额的融资。
F. DIP融资安排。债务人已请求DIP贷款人为债务人设立一项融资安排(以下简称“DIP融资安排”),据此债务人可通过多次预付款取得本金总额为\$8,000,000的贷款(以下简称“DIP贷款”);但该DIP融资安排的所得款项仅应由债务人根据本最终命令及DIP贷款文件(如下定义),用于预算(如下定义)中规定的目的和金额。
G. 正当理由。根据最终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看来已有正当理由签发本最终命令。签发本最终命令将为债权人的利益保全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并符合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拟议融资的条款看来公平且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录入 05/26/22 15:30:37 第 43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录入 03/22/22 12:08:06 第 42 页,共 70 页 71
合理,反映债务人审慎行使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对价及公平对价支持。
H. 善意。根据最终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已就DIP贷款文件进行善意协商。因此,根据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所有信贷,均应视为DIP贷款人于《破产法典》第364(e)条所指含义内善意提供。
因此,现特此命令、裁定及判决如下:
1. 处置。DIP融资动议现按本最终命令所载范围及条款获得最终准许,并将前述认定作为援引并入本命令。此前未撤回或解决的任何对DIP融资动议的异议,现予驳回。本最终命令自录入时起立即有效,对所有相关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完全效力。本最终命令及据此获授权的DIP贷款文件的期限应届满,根据DIP贷款协议及本最终命令作出的DIP贷款应依照DIP贷款协议的条款到期并应付。
2. 正当理由。债务人取得融资的能力对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破产财产至关重要,使债务人得以最大化其破产财产的价值并确认重整计划。如不签发本最终命令,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DIP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已有正当理由。
3. 善意。根据诉状及最终听证会上提交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已就DIP贷款文件及本最终命令进行善意协商。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录入 05/26/22 15:30:37 第 44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录入 03/22/22 12:08:06 第 43 页,共 70 页 71
本最终命令中所述DIP贷款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依DIP贷款文件应付的利率和费用,公平合理,反映债务人在符合其受信义务的前提下审慎行使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对价及公平对价支持。DIP贷款人根据本最终命令和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任何DIP贷款和/或其他融资便利,均应视为DIP贷款人善意提供,该术语具有《破产法典》第364(e)条所使用的含义,DIP贷款人有权获得该条所赋予的一切保护。
4. 借款授权。现授权、追认并确认债务人签署DIP贷款文件。本最终命令录入后,债务人立即获授权:(a) 签署DIP贷款文件;(b) 根据DIP贷款文件取得DIP贷款,并承担其项下任何及所有责任和义务,支付DIP贷款文件规定的所有利息、费用、成本、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其他义务;以及(c) 依照本命令及该等文件的条款,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并履行本命令项下及该等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DIP贷款人无义务或责任监督债务人对DIP贷款的使用,并可依赖债务人的陈述,即该等使用符合本最终命令、DIP贷款文件及破产规则第4001(c)(2)条的要求。DIP贷款应由债务人依照最终命令及DIP贷款文件的要求到期应付并予支付。根据DIP贷款文件、本最终命令或其他规定,由债务人向DIP贷款人支付或应支付的所有先前已支付及应支付的费用、已补偿或应补偿的开支和/或成本,现予追认和批准。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录入 05/26/22 15:30:37 第 45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录入 03/22/22 12:08:06 第 44 页,共 70 页 71
现授权并命令债务人依照DIP贷款文件及本最终命令的条款支付前述款项,无需债务人或DIP贷款人向本院另行提交任何申请以批准或支付该等款项。该等费用一经支付,即应视为已完全赚取、不可撤销地支付且不可退还。
5. 签署和交付必要文件的权限。DIP贷款文件应构成债务人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为进一步落实本最终命令第4款的规定,现授权并命令债务人作出及履行一切行为,并在DIP贷款文件要求的范围内制作、签署及交付一切文书和文件;在每种情况下,该等行为或文件均应为实现DIP贷款文件任何条款和条件所必需,或依DIP贷款人意见属可取,或为DIP贷款文件另有要求或设想者。
6. 修订和修改。现授权债务人与DIP贷款人依照DIP贷款文件的条款,对任何DIP贷款文件作出任何修订和修改(依照适用DIP贷款文件的条款),而无需另行通知和听证或本院作出任何进一步命令,但须满足以下条件:(a) 该修订或修改不得构成对DIP贷款文件条款的重大变更;以及(b) 修订或修改的副本必须至少在其拟生效前一个(1)营业日送达美国受托人及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的律师。任何构成重大变更的修订或修改,须经本院批准方能生效。就本款而言,“重大变更”应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录入 05/26/22 15:30:37 第 46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12:08:06 第 45 页,共 70 页 71
包括但不限于:缩短DIP融资安排到期日的变更;实施任何案件里程碑或期限;增加DIP融资安排项下承诺总额;提高利率,但DIP贷款文件目前规定或设想的情形除外;对债务人施加比DIP贷款文件中该等承诺或违约情形更为严苛的承诺或违约情形;和/或增加特定违约事件,或扩大违约事件发生后DIP贷款人可获得的违约救济的性质和范围。为免疑义,DIP贷款人以书面方式豁免DIP贷款文件项下任何承诺、条件或违约事件,不构成重大变更。
7. 预算;贷款所得款项及现金抵押品的允许用途。
(a) 在本最终命令录入后的每个日历月第一日,债务人应向DIP贷款人及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交付更新后的预算,以及一份形式和实质均合理地令DIP贷款人满意的报告,列报债务人在前一个月作出的全部支付。
(b) 在本最终命令作出后每一公历周的星期五,债务人聘用的每家专业服务机构、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当时获任命的任何审查员,以及任何寻求以行政优先权基础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付款的其他方,均应向DIP贷款人提交一份关于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累计情况的报告。
(c) 除本最终命令另有规定外,如适用,DIP贷款的所有款项应按照DIP贷款协议中的定义,汇入由Verdolino & Lowey, P.C.(Verdolino & Lowey专业公司,以下简称“V&L”)维护的“债务人账户”。债务人在债务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或投资账户中,均不得持有任何现金或其他资金。债务人仅可依V&L的Craig Jalbert指示,并且仅在支付本最终命令和DIP贷款文件授权的项目所必需的范围内,从债务人账户支出款项。
8. 专业人士的费用和开支。
(a) 授权债务人仅将DIP贷款所得款项用于本最终命令和DIP贷款协议授权的目的,包括支付债务人须支付和/或法院酌情授权及批准支付的专业人士报酬和费用偿还、行政优先权债权、法院费用及美国受托人费用(合称“获授权支出”)。
(b) 只要尚未发生且仍持续存在任何Carve-Out Event(如下定义,“留置准备金事件”),债务人应按预算规定,将以下款项存入V&L代表债务人维护的托管账户(“支出托管账户”):(i) 尚未支付的任何获授权支出款项;及(ii) 已申请支付但尚未获授权的任何专业人士报酬和费用偿还、行政优先权债权、法院费用及美国受托人费用(“待决支出”)。该等款项应继续处于托管状态,直至获得授权并支付。尽管本最终命令、任何其他命令或DIP贷款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非并且仅限于在所有获授权支出和待决支出被否决,或获批准并得到清偿后支出托管账户中剩余的现金,支出托管账户不受DIP贷款人控制。只要DIP贷款人尚未发出Carve-Out Event通知,授权债务人根据DIP贷款文件向支出托管账户注资。除本段第(e)项另有规定外,授权债务人依照法院授权的程序或法院命令,不时从支出托管账户付款(无论是否已发出Carve-Out Event通知)。
(c) DIP贷款人无义务确保债务人履行本段第(a)项和第(b)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本最终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DIP贷款人的权利应受制于并从属于任何有权从支出托管账户中债务人款项获得付款的一方的权利。因此,债务人及其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存入支出托管账户的款项享有任何请求权或权益;但前提是,如任何待决支出或其他托管款项此后被法院最终命令不予准许或命令返还,或在所有获准的专业人士费用和开支得到全额支付后仍留存于托管账户中(“超额托管资金”),则该等超额托管资金应支付并交付给债务人,并酌情按照DIP贷款文件和/或法院命令的规定予以使用。
(d) 本最终命令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DIP贷款人就根据《破产法典》第330、331和503条规定申请支付的专业人士费用和开支提出任何异议。
(e) 尽管本最终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发生Carve-Out Event,在该Carve-Out Event得到补救或由DIP代理人书面豁免之前,债务人不得再向支出托管账户支付任何款项。
9. 违约事件;救济。于或在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如债务人违反本最终命令任何规定,并且DIP贷款人合理酌情认为该等违反对DIP贷款人具有不利影响,或发生DIP贷款协议项下(并按其定义)的“违约事件”时:(i) DIP贷款人有权自行全权酌处,无须事先发出任何通知,加速DIP贷款文件项下的DIP贷款义务,按DIP贷款协议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收利息,并在遵守下述句子的前提下,拒绝发放债务人请求的任何后续融资;及(ii) 自向债务人发出该等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届满后,债务人根据预算使用因DIP贷款义务而收到的任何剩余款项(“所得款项”)的权利即告终止,且债务人不再根据本最终命令、DIP贷款文件或其他规定获授权使用该等所得款项。此后,DIP贷款人可经通知及听证后,请求本法院认定已发生违反最终命令或违约事件的情形。作出该等认定后,DIP贷款人可要求并有权立即收取债务人持有的任何所得款项,但扣除$500,000,并不包括支出托管账户中的所有款项(“Carve-Out”);DIP贷款人还可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并行使DIP贷款文件及适用法律项下一切适用的救济,以收回DIP贷款义务、针对所得款项采取行动或实现所得款项,如同本第11章案件或任何替代的第7章案件未在审理中一般,并以其他方式执行DIP贷款文件或本最终命令。
(b) 本最终命令赋予DIP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权力和特权,是对DIP贷款文件所载权利、救济、权力和特权的补充,并与之累积;但前提是,除前述分项规定授权DIP贷款人在违反本最终命令或发生违约事件时收取债务人持有的所得款项外,本最终命令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就任何DIP贷款义务向DIP贷款人授予任何担保权益或优先受偿权。
10. 后续撤销或修改。根据《破产法典》第364(e)条,如本最终命令的任何或全部规定此后在上诉中被撤销、修改、废止或中止,该等行动不影响:
(a) 债务人在该等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期之前向DIP贷款人授予或承担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有效性;或
(b) 根据本最终命令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尽管有任何该等撤销、中止、修改或废止,债务人在该等行动生效日期之前根据DIP贷款文件向DIP贷款人承担的任何申请后债务、义务或责任,在所有方面均应受本最终命令原始规定的管辖;对于任何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DIP贷款人均有权享有本最终命令和DIP贷款文件所授予的全部权利、救济、特权、利益及优先权。根据DIP贷款文件提供的所有垫款,均系依赖本最终命令而提供;因此,在本最终命令任何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期之前因该等垫款产生的债务,不得因债务人第11章案件或任何替代案件中的任何后续命令,而被剥夺本最终命令或DIP贷款文件项下的利益。
11. 不视为控制。DIP贷款人同意本最终命令并提供DIP贷款,不应被视为控制任何债务人,或担任“责任人”、“管理代理人”或“所有人或经营者”(该等术语定义见经修订的《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或任何类似的州或联邦法规)。
12. 继受人和受让人。本最终命令的规定对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具有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并应使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受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破产法典》任何章节或任何后续程序,无论是依据《破产法典》或其他规定,在任何债务人的案件中获任命的任何受托人、审查员、责任官员、财产管理人或代表,或类似人员。在任何情况下,DIP贷款人均无义务依任何为任何债务人财产获任命或选举的第7章或第11章受托人的指示提供DIP贷款。
13. 协议的约束性质。债务人作为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每一份DIP贷款文件,均构成债务人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予以执行。债务人已经或将适当地签署DIP贷款文件并将其交付给DIP贷款人。
14. 条款优先顺位;预算。
(a) 如任何DIP贷款文件、DIP融资动议、本法院任何命令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明示条款或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最终命令的条款和规定应予适用并具有控制效力。
(b) 为免生疑,尽管本最终命令、任何DIP贷款文件,或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在任何时间不时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债务人不得作出预算所列以外的任何支出。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尽管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授予任何救济,但须遵守本最终命令的条款和条件,除非并仅在该等支出已包含于并明确列入本最终命令、DIP贷款文件和预算的范围内,否则债务人不得作出该等命令所授权的任何支出。
15. 不放弃。本最终命令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放弃或弃置债务人或DIP贷款人可能拥有的、就提交本法院审理的任何事项提出或获得陈述意见的任何权利。
16. 充分通知。债务人就最终听证会所作出的通知,符合《联邦破产程序规则》2002和4001(c)(2)以及本法院的地方法则。在此情形下,无需就最终听证会上获准的救济请求作出进一步通知。本最终命令录入后,债务人应立即通过一级邮件向通知当事方邮寄本最终命令副本,并就此向法院书记员提交送达证明。该等送达构成对本最终命令的适当且充分通知。
17. 命令录入。本最终命令应于签署后立即生效,不论《联邦破产程序规则》4001(a)(3)、6004(g)、7062、9014或其他规定是否可能适用,现指示法院书记员将本最终命令录入本第11章案件的法院案卷。
日期: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破产程序地方法则
附录H:关于使用现金担保物及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和命令核对清单 康涅狄格州地方法表:关于使用现金担保物及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和命令核对清单(09/04/2018)Case 22-50073 Doc 440-28 Filed 05/25/22 Entered 05/26/22 15:30:37 Page 55 of 117 Filed 03/22/22 Entered 03/22/22 12:08:06 Page 54 of 70 71 关于使用现金担保物及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和命令核对清单
兹证明,下列核对清单信息反映了根据如下所示的11 U.S.C. §§ 363和/或364,就使用现金担保物或申请后融资所提出的动议及拟议命令的实质内容: 1. 程序识别:
2. 陈述:
- a. 债务人业务的简要历史,以及债务人与贷款人既往关系状况
- c. 融资类型的简要说明(即,应收账款、存货) - d. 贷款人的申请前担保权益和留置权是否被视为有效、已完全完善且不可撤销?
(i) 是否有允许对上述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定?
- e. 贷款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申请后融资协议? - f. 如存在协议,贷款人的申请后担保权益和留置权是否被视为有效、已完全完善且不可撤销? - g. 是否已对贷款人的非现金担保物进行评估? - h. 填写最近一次评估日期。 - i. 是否附有债务人拟议预算? - j. 是否已识别所有申请前贷款文件? - k. 是否存在申请前留置权? - l. 是否存在申请前债务担保? 3. 授予留置权:Case 22-50073 Doc 440-28 Filed 05/25/22 Entered 05/26/22 15:30:37 Page 56 of 117 Filed 03/22/22 Entered 03/22/22 12:08:06 Page 55 of 70
- b. 是否存在交叉担保? - c. 申请后留置权的优先权是否等同于或高于现有留置权? - d. 申请后留置权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 e. 是否对授予进一步留置权或同等或更高优先权的留置权作出限制? - f. 是否向贷款人授予对依据§§ 506(c)、544-50和§§ 522提出的请求权的留置权? - (i) 是否支付贷款人的律师费? - (ii) 债务人的律师费是否排除适用§ 506(c)? - g. 是否向贷款人授予依据§§ 544、547和548的诉讼请求所得款项的留置权? 4. 行政优先债权:
- a. 是否向贷款人授予行政优先权? - b. 行政优先权是否高于§ 507(a)? - 是 否 不适用 c. 是否因使用现有担保物而将申请前有担保债权转换为申请后行政债权? 5. 充分保护(§ 361):
- a. 是否有申请后债务偿还? - b. 是否有替代性/额外的§ 361(1)留置权? - c. 是否赋予贷款人的债权超级优先权? - d. 是否有担保? - e. 是否有充分的保险保障? 6. 放弃/解除针对贷款人的请求权:
- a. 债务人是否放弃或解除针对贷款人的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法典》§§ 506(c)、544-550、552和553提出的请求权? - b. 债务人是否放弃对贷款人债权或留置权的抗辩? - c. 拟议贷款人是否也是申请前贷款人? - d. 新的申请后贷款人? - e. 贷款人是否为内部人?
7. 暂缓的修改:是 否 不适用 ✔ Case 22-50073 Doc 440-28 Filed 05/25/22 Entered 05/26/22 15:30:37 Page 57 of 117 Filed 03/22/22 Entered 03/22/22 12:08:06 Page 56 of 70
- b. 是否将解除自动暂缓,以允许贷款人在违约时无需进一步命令即可行使自助救济? - c. 是否存在无需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行使的其他救济? - d. 是否有规定,任何未来对命令的修改均不影响债务人对贷款人的申请后义务之状态?是 否 不适用
- a. 是否已指定债权人委员会? - b. 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同意? 9. 对利益相关方的限制:
- a. 是否以任何方式限制计划提出人就修改贷款人的权利、留置权和/或诉因采取行动? - b. 是否禁止债务人寻求禁令以阻止贷款人追求其权利? - c. 是否禁止任何利益相关方寻求修改本命令? - d. 任何命令的录入是否以向贷款人偿还债务为条件? - e. 本命令在转换后是否对继任受托人具有约束力? 10. 追溯生效:
a. 任何规定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11. 通知及其他程序:Case 22-50073 Doc 440-28 Filed 05/25/22 Entered 05/26/22 15:30:37 Page 58 of 117 Filed 03/22/22 Entered 03/22/22 12:08:06 Page 57 of 70 71
- a. 是否请求缩短通知期限? - b. 是否请求向缩短后的名单送达? - c. 是否将缩短答复期限? - d. 如寻求最终命令,根据FRBP 4001(b)(2),自送达动议之日起是否已届满15日? - e. 如寻求临时命令,在最终听证会之前,为避免对财产造成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现金担保物是否必需? - f. 是否包括协商证明? - g. 是否包括送达证明? - h. 是否包括根据FRBP 9034对已向美国受托人送交文件的核实? - i. 提交动议后是否已达成协议? - i. 如是,是否已根据FRBP 4001(d)(l)送达协议通知? - ii. 该协议是否为根据FRBP 4001(d)(4)对动议的和解? - iii. 该动议是否根据FRBP 4001(d)(4)对协议的重要条款给予合理通知? - iv. 该动议是否根据FRBP 9014提供听证机会?
签署人:
占有中的债务人信贷协议,日期为March 22, 2022(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协议”),由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Miles Kwok,亦称Miles Guo,亦称Wengui Guo)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人”),与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人的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黄金之春〔纽约〕有限公司,“贷款人”)共同订立。
A. 于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康涅狄格联邦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院美国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提起自愿案件,案号为Case No. 22-50073 (JAM)(“第11章案件”),且债务人已作为占有中的债务人继续占有其资产。
B. 就第11章案件而言,债务人已请求贷款人向其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00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定期贷款安排(“DIP融资安排”)。债务人在DIP融资安排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应为无担保,并且在付款权上应从属于截至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的所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贷款人愿意按照本协议所载条款并受其所载条件约束,向债务人提供DIP融资安排项下的该等信贷。
C. 本协议以及贷款人和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融资命令(定义见本协议)在第11章案件中获得破产法院批准。
因此,鉴于本协议所载的相互承诺和约定以及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双方特此确认已收到并认可其充分性,特此约定如下:
1.01. 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所述含义:
破产法典,指《美国破产法典》,即于1978年颁布的《美国法典》第11编,以及其此前已经或此后可能经修订、重新编纂、修改或补充的版本,并包括其项下或与其相关的所有规则、条例和解释。
破产法院,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营业日,指并非星期六、星期日或《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06(a)(6)所定义的法定假日的任何日期。
交割日,指本协议经双方适当签署并相互交付,且第3.01条所载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之日。 Case 22-50073 Doc 440-28 Filed 05/25/22 Entered 05/26/22 15:30:37 Page 61 of 117 Filed 03/22/22 Entered 03/22/22 12:08:06 Page 60 of 70 71
交割日DIP贷款,具有第2.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债务人,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所载的含义。
债务人账户,指代表债务人设立的隔离存款账户,Verdolino & Lowey, PC(Verdolino)公司的Craig Jalbert为该账户唯一获授权签字人,且DIP贷款所得款项应存入该账户。
违约,指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或者在通知、时间经过或两者兼有后,除非获得补救或豁免,将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违约利率,具有第2.03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DIP承诺,指贷款人根据第2.01条作出DIP贷款的承诺,本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
DIP融资安排,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所载的含义。
DIP贷款文件,指本协议、融资命令以及不时就本协议签署的每一其他文件、文书和证明,且其可不时续期、修订、重述、延期、增加或补充。
DIP贷款义务,指每笔DIP贷款,其所得款项已按照第2.04条和第8.02(a)条支付,以及贷款人根据本协议不时向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账户向他人作出或将作出的所有其他垫款和信贷展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PIK利息和所有实际支出费用(包括根据第7.01条资本化的所有金额),无论该等义务是绝对或或有、连带或分别、到期或未到期、直接或间接,也无论债务人是作为主债务人、保证人、背书人、担保人或以其他方式就该等债务向贷款人承担责任。
DIP贷款,具有第2.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违约事件应具有本协议第 8.01 节所规定的含义。
最终融资命令应指破产法院作出的最终命令,该命令 (i) 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申请破产后融资,及 (ii) 最终授予若干相关救济;该命令可在贷款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时予以修订、修改或补充。
融资命令应指临时融资命令和最终融资命令。
初始预算应指债务人与贷款人商定的预算,该预算以合理详细程度列明自交割日所在月份起六个月期间内预计的获准付款。
临时融资命令应指破产法院作出的临时命令,该命令 (i) 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申请破产后融资,及 (ii) 临时授予若干相关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登记 05/26/22 15:30:37 第 62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登记 03/22/22 12:08:06 第 61 页,共 70 页 71
救济;该命令可在贷款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时予以修订、修改或补充。
到期日应指以下日期中最早者:(i) 交割日后十八个月,(ii) 债务人任何重整计划的生效日期,以及 (iii) 根据第 8.02 节加速到期 DIP 贷款义务之日。
实付费用应指:(a) DIP 贷款人为 (i) 准备、签署、交付和管理 DIP 贷款文件及其任何修订或豁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实付费用(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以及 (ii) DIP 贷款人就 Chapter 11 案件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实付费用;及 (b) DIP 贷款人为执行 DIP 贷款文件所发生的一切实付费用(包括与此相关的律师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
主体应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资企业、协会、公司、合伙企业、政府机关或其他实体。
获准付款应具有第 2.04 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申请日应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所规定的含义。
实物支付利息应具有第 2.02 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专业费用托管应具有第 8.02 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后续 DIP 贷款应具有第 2.01 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Verdolino 应具有“债务人账户”定义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2.01。DIP 贷款。
(a) 交割日 DIP 贷款。在交割日,贷款人应在符合本协议及临时融资命令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向债务人提供本金总额为 \$2,000,000.00 的定期贷款(“交割日 DIP 贷款”)。
(b) 后续提款。在符合本协议条件的前提下,债务人可通过 Verdolino 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请求不超过三(3)笔额外定期贷款,每笔本金金额为 \$2,000,000.00(每笔该等定期贷款称为“后续 DIP 贷款”);该通知应载明,预计已产生但未支付的获准付款将超过交割日 DIP 贷款及债务人账户中剩余的任何后续 DIP 贷款的合计所得款项(“提款请求”)。贷款人应不迟于收到任何提款请求后两(2)个营业日内,根据第 2.04 节提供后续 DIP 贷款。所有 DIP 贷款义务应于到期日立即到期应付。任何时候偿还给贷款人的款项均不得再次借入。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登记 05/26/22 15:30:37 第 63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登记 03/22/22 12:08:06 第 62 页,共 70 页 71
(c) 违约事件发生后的提款。发生贷款人未予豁免的违约事件后,如截至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债务人账户中保有的交割日 DIP 贷款及各后续 DIP 贷款的剩余所得款项总额不足以为专业费用托管提供资金,则贷款人应额外提供一笔 DIP 贷款(“托管融资贷款”,连同交割日 DIP 贷款及各后续 DIP 贷款,统称为“DIP 贷款”),其本金总额应足以使专业费用托管根据第 8.02 节从债务人账户获得资金。
(d) 尽管本第 2.01 节有任何相反规定,(i) 自临时融资命令作出之日起至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前期间,债务人可提取的所有 DIP 贷款本金总额最高限于 \$2,000,000,且 (ii)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第 2.01 节已提供或须提供的 DIP 贷款本金总额不得超过 DIP 承诺。
2.02。利率;利息支付。DIP 贷款的未偿还本金金额应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5.0%)(“利率”)计息。只要 DIP 贷款的任何部分仍未偿还,累计利息应于每个日历季度最后一日通过将其累计金额资本化、复利计算并计入届时未偿还 DIP 贷款的本金金额,以实物支付方式支付(该等利息称为“实物支付利息”);但如偿还或提前偿还 DIP 贷款的任何部分,则就所偿还或提前偿还本金金额产生的累计利息,应于该等偿还或提前偿还之日以现金支付;但根据第 8.01 节汇付未发放 DIP 贷款不构成偿还或提前偿还,且不受本句要求约束。
2.03。违约利息。尽管有前述规定,(i) 如 DIP 贷款的任何本金或利息,或债务人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 DIP 贷款文件应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金额,于到期应付时未获支付,无论是在规定到期日、加速到期时或其他情况下,该等逾期金额应按年利率等于百分之二 (2.0%) 加利率(“违约利率”)计息;且 (ii) 在发生并持续存在本第 2.03 节第 (i) 款所述情形导致的违约事件以外的任何违约事件期间,贷款人可自行选择,通过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宣布 DIP 贷款及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未偿还金额应按本节前述各段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息。
2.04。所得款项用途;从债务人账户支付。DIP 贷款所得款项应存入债务人账户。只要未发生且未持续存在违约事件,交割日 DIP 贷款及各后续 DIP 贷款的所得款项应由 Verdolino 不时支付,用于支付 (x) 债务人的行政费用,包括债务人的专业人员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 \$4,000,000,及 (y) 任何正式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如获任命)的专业人员费用、美国受托人的季度费用以及破产法院的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 \$4,000,000;但交割日 DIP 贷款的所得款项仅可用于支付债务人的日常业务专业人员的行政费用(为免疑义,不包括 Brown Rudnick LLP、Verdolino 和 Stretto),且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前,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日常业务专业人员以外的专业人员费用(统称为“获准付款”)。DIP 贷款所得款项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的日常生活
案件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 05/25/22 登记 05/26/22 15:30:37 第 64 页,共 117 页 提交 03/22/22 登记 03/22/22 12:08:06 第 63 页,共 70 页 71
费用。发生违约事件后,DIP 贷款所得款项仅可根据第 8.02 节使用。
2.05。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应付的一切款项,无论为本金、利息、费用、成本、赔偿、支出或其他款项,均应按照贷款人向债务人提供的电汇指示以美元支付,且不得抵销、提出反请求或作出任何其他种类的扣除。
3.02。交割日 DIP 贷款融资的条件。贷款人提供交割日 DIP 贷款的义务,以债务人满足或贷款人豁免以下先决条件为条件:
(a) 各 DIP 贷款文件在形式和实质上应令贷款人合理满意,并应由债务人及任何其他必要方适当签署并交付给贷款人;
(b) 临时融资命令应全面有效,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决定并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c) 债务人账户应已设立;
(e) 在交割日 DIP 贷款发放后,不得已经发生并持续存在违约事件,亦不得因此导致违约事件。
3.02。各后续 DIP 贷款融资的条件。贷款人提供各后续 DIP 贷款的义务,以债务人满足或贷款人豁免以下先决条件为条件:
(a) 融资命令应全面有效,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决定并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b) 在该后续 DIP 贷款发放后,不得已经发生并持续存在违约事件,亦不得因此导致违约事件;及
(c) 根据第 2.01 节提供的届时未偿还的所有 DIP 贷款本金总额,以及在该后续 DIP 贷款发放后该等 DIP 贷款本金总额,均不得超过 DIP 承诺。
3.03。托管融资贷款融资的条件。贷款人提供托管融资贷款的义务,以满足以下先决条件为条件:
(a) 融资命令应全面有效,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决定并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
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b) 已经发生并持续存在违约事件;
(c) 交割日 DIP 贷款及各后续 DIP 贷款的所得款项不足以根据第 8.02 节为专业费用托管提供资金;及
(d) 根据第 2.01 节提供的届时未偿还的所有 DIP 贷款本金总额,以及在托管融资贷款发放后该等 DIP 贷款本金总额,均不得超过 DIP 承诺。
第 4 节。陈述与保证。
债务人向贷款人陈述并保证:
4.01. 授权;可执行性。受限于因债务人作为《破产法》项下“债务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债务人具备签订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所必需的一切法律行为能力。在融资命令作出后,本协议及每一份其他DIP贷款文件均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但须受限于因债务人作为《破产法》项下“债务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以及普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适用破产、无力偿债、重整、暂停偿付或其他法律,并受一般衡平法原则约束,无论是在衡平程序还是普通法程序中审理。
4.02. 批准;无冲突。以融资命令作出为前提,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无需取得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同意或批准,无需向其登记或备案,也无需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任何DIP贷款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亦无需任何该等同意、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行动,但已取得或作出且完全有效的同意、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行动除外。
第5条。报告。
5.01. 预算。
(a) 自2022年5月1日起,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日,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提交更新后的预算,其中应合理详细地列明自交付该预算之日起六个月期间内预计的许可付款。除非贷款人在交付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更新后的预算提出异议,否则债务人根据本第5.01(a)条提交的每份预算均应推定为贷款人可接受。
(b) 财产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任何正式委员会及/或任何审查员聘用的专业人士)应根据融资命令的条款,向DIP贷款人提供每周费用应计报告。
案件22-50073 文件440-28 提交于05/25/22 录入于05/26/22 15:30:37 第66页,共117页 提交于03/22/22 录入于03/22/22 12:08:06 第65页,共70页 71
5.02. 信息。如贷款人提出合理要求,债务人将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合理满意的、具有相应详细程度的财务报告和信息。
第6条。里程碑。
6.01. 债务人应在下列日期前采取或完成下列里程碑事项:
(a) 在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45日内,破产法院应已作出最终融资命令。
第7条。费用偿还;赔偿。
7.01. 债务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全部实付费用,该等费用应通过资本化、复利计算并将其金额计入DIP贷款本金金额的方式以实物支付。债务人特此同意,就与DIP贷款及DIP贷款文件有关的任何及一切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及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向贷款人及贷款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雇员、律师和代理人(各称“一名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使其中每一方免受该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费用或开支的损害,但该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费用或开支完全且直接因该受偿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范围除外。债务人特此同意,本赔偿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8.01. 尽管本协议此前有任何相反规定,下列各项均构成“违约事件”:
(a) (i) 如DIP贷款本金(包括根据第7.01条资本化的任何PIK利息或其他金额)未能按照本协议条款在其到期应付时及时足额支付,无论是在到期日或其他时间;以及(ii) 如任何其他应付贷款人的金额在其到期应付之日起十五(15)个营业日内未能及时足额支付;
(b) 债务人违反履行或遵守第5.01条或第6.01条所载任何约定;
(c) 债务人违反履行或遵守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所载、但未载于本第8.01条(a)款和(b)款中的任何其他约定,且该违约在发生后六十(60)日内未获补救;
(d) 债务人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所载的任何保证、陈述或约定,且该违约自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未获补救;
(e) 破产法院作出命令,就PAX诉Kwok(郭文贵)案,索引号652077/2017(纽约州最高法院)(“PAX诉讼”)准予解除自动中止,及/或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驳回将PAX诉讼移送管辖地的动议;
案件22-50073 文件440-28 提交于05/25/22 录入于05/26/22 15:30:37 第67页,共117页 提交于03/22/22 录入于03/22/22 12:08:06 第66页,共70页 71
(f) 未经DIP贷款人同意,第11章案件被驳回或转换为《破产法》第7章案件,或债务人提交寻求驳回第11章案件或寻求将第11章案件转换为《破产法》第7章案件的动议或其他诉状;
(g) 任命第11章受托人,或债务人提交寻求该等任命的动议或其他诉状;或
(h) 破产法院依据《破产法》第1121(b)条终止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的专属权利。
8.02. 救济措施。
(a) 以融资命令为前提,如发生且持续存在贷款人未予豁免的违约事件,(i) 贷款人可通过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全部DIP贷款义务立即到期应付,(ii) 在遵守且不限制贷款人根据第2.01(c)条为托管融资贷款提供资金的义务的前提下,DIP承诺应终止,且贷款人无义务发放任何额外DIP贷款,(iii) Verdolino(韦尔多利诺)应从债务人账户向托管账户支付以下两者中较低的金额:(x) 债务人的专业人士及任何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在该违约事件发生前于第11章案件中产生或应计的费用和开支,加上$500,000;以及(y) 存放于债务人账户中的未支付DIP贷款所得款项总额(“专业费用托管款”),以及(iv) 所有已存入债务人账户、但尚未根据第2.04条用于支付许可付款或根据本第8.02(a)条为专业费用托管款提供资金的DIP贷款所得款项(“未支付DIP贷款”),如有,应立即汇付并返还给贷款人,并且在该等汇付后,应视为债务人偿还了金额等于未支付DIP贷款的一部分DIP贷款。
(b) 仅为便利按照第8.02(a)条第(iv)款返还未支付DIP贷款,如发生贷款人未予豁免的违约事件,贷款人应自动获得一项管理费用债权,该债权优先于《破产法》第503(b)、506(c)和507(b)条规定的任何或全部其他任何种类的管理费用,金额等于未支付DIP贷款。
8.03. 无论在任何违约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贷款人延迟或遗漏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损害该等权利,亦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或任何该等违约事件的豁免。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的单次或部分行使,不排除对其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亦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8.04. 所得款项的适用。以融资命令为前提(为免疑义,包括截至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在发生违约事件后(或在DIP贷款义务自动立即到期应付后),就DIP贷款义务收到的任何金额应由贷款人按以下顺序适用:
第一,向贷款人支付构成费用、赔偿索赔、开支及其他金额的那部分DIP贷款义务,包括律师的费用、收费及垫付款;
第二,向贷款人支付构成DIP贷款应计未付利息的那部分DIP贷款义务;
第三,向贷款人支付构成DIP贷款未付本金的那部分DIP贷款义务;以及
最后,在全部DIP贷款义务(根据本协议条款明确继续有效的赔偿义务除外)已不可撤销地全额清偿后,如有余额,则支付给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依法律另行要求处置。
9.01. 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构成债务人与贷款人就本协议及其中所载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任何先前协议;仅可通过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予以豁免或变更;并对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且任何该等豁免或同意仅在作出该等豁免或同意的特定情形下并为其特定目的而有效。
9.02. 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均无义务因贷款人要求支付任何DIP贷款义务、加速其到期日或其他原因,支付超过法律允许金额的利息和费用;贷款人亦永无权就任何DIP贷款义务收取、计收或适用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金额的任何金额作为利息。如贷款人曾收到、收取或适用任何该等超额金额,该等金额应视为对本金的部分偿还并据此处理;如本金已全额支付,任何剩余超额金额应退还给债务人。本款应优先于本协议及每一份其他DIP贷款文件的任何其他条款。
9.03. 如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可执行,该等条款应可完全分割,相关协议的其余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且不受该等条款分割的影响。
9.04. 准据法;管辖权;同意送达法律文书。
(a) 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应受纽约州法律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破产法》的管辖,并据其解释。
(b) 本协议各方特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就其自身及其财产,提交至破产法院的专属管辖,以处理与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DIP贷款文件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或就任何与此相关的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如破产法院不具有(或拒绝行使)管辖权,则提交至位于纽约县的任何美国联邦法院或纽约州法院、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及其任何上诉法院的专属管辖;但前提是,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在可确立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审理机构提起任何诉讼,以执行任何裁决或判决,或行使DIP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现在或将来可能对在上述各自管辖区提起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所提出的任何异议,包括对审理地点的异议或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的异议。
9.05. 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根据本协议要求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任何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均构成书面通知或通信),并应在以下时间被视为已有效送达、发出或交付:(i) 专人递送时;(ii) 就任何电子通信而言,发送当日;(iii) 交付予全国公认的隔夜递送服务机构后一(1)个营业日;或(iv) 以已预付适当一级邮资、要求回执的方式交付美国邮政后三个营业日,并寄送至应获通知的一方,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通过同类通知为其自身指定的其他地址,如下:
(a) 如通知贷款人,地址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162 E 64th St.
副本发送至:
Cohn Birnbaum & Shea, P.C.(科恩·伯恩鲍姆与谢伊律师事务所)
(b) 如通知债务人,寄送至:
副本发送至: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案号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日期 05/25/22 登记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70 页,共 117 页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69 页,共 70 页 71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本尼特·S·西尔弗伯格)
9.06. 如一方面任何融资命令的条款与另一方面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的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该融资命令的条款为准。
案号 22-50073 文件 440-28 提交日期 05/25/22 登记日期 05/26/22 15:30:37 第 71 页,共 117 页 提交日期 03/22/22 登记日期 03/22/22 12:08:06 第 70 页,共 70 页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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