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796-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796
- 类型
- EXHIBIT
- 立案日
- 2022-08-26
全文
- 1. 第一原告(“郭先生”)是一名高净值人士,自2015年初起居住于美国纽约州。郭先生此前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并以其普通话姓名 Guo Wengui(郭文贵)为人所知。郭先生是中国政府的政治反对者,在引起本案索赔请求的事件发生时,他与中国当局已处于敌对关系。
- 2. 第二原告(“Ace Decade”)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 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Ace Decade 于 18 June 2014 注册成立,并于 10 November 2014 前后由郭先生收购,作为筹备收购中国公司 Haitong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Haitong”)股份的一部分;该收购在当时尚属拟议。
- 3. 第三原告(“Dawn State”)亦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 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4. 自 18 September 2015 起,Dawn State 一直由 Ace Decade 所有及控制。在 18 September 2015 之前,Dawn State 由中国投资服务提供商 Haixia Capital Management Company Ltd(海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aixia”)通过名为 Haixia Capital Investment Fund (Fujian) Limited Partnership(海峡资本投资基金(福建)有限合伙企业,“Haixia Fund”)的实体所有及控制,该实体由 Haixia Huifu Asset Investment and Fund Management Co. Ltd(海峡汇富资产投资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Haixia Management”)管理。Dawn State 是于 2015 年用于收购 Haitong 股份的实体(如本《诉讼请求详述》(“PoC”)正文所进一步详述),但受限于一项合同权利,依据该权利,Ace Decade 可在收购 Haitong 股份后取得 Dawn State。
- 5. 被告(“UBS”)是一家在瑞士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UBS 在全球开展业务,提供零售及投资银行、财富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务。在所有相关期间,UBS 通过其瑞士总部以及位于包括香港(“UBS HK”)和伦敦(“UBS London”)在内的分支机构开展该等业务;经双方协议,后者被指定为本诉讼索赔请求所涉全部合同的交易对手方,如下文进一步陈述。UBS London 始终持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编号 186958)授予的提供受监管服务的许可,并获授权代表 UBS 行事及订立合同协议。
- 6. 如下文第 [32] 至 [57] 段所述,UBS 通过 UBS London 订立了与原告索赔请求标的有关的合同。在促成该等合同的讨论和谈判中,UBS 主要由其雇员 Stephen Wong(黄先生,“Mr Wong”)代表。黄先生当时任 UBS 财富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办公地点位于 UBS HK。郭先生于 2006 或 2007 年前后首次被介绍给黄先生。
7. 于 2013 年秋季前后,郭先生受到 Haitong 首席执行官 Wang Kaiguo(王先生,“Mr Wang”)接洽,王先生希望鼓励郭先生对 Haitong 作出大额股权投资。Haitong 是一家大型中国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及衍生品经纪业务,以及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另类投资和金融租赁服务。Haitong 是中国规模最大且成立时间最久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Haitong 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分别为“上交所”和“港交所”)交易。Haitong 在港交所交易的股份称为“H股”。在王先生接洽后,郭先生决定投资约 US\$3 billion 于 H 股,以取得 Haitong 的重大股权。该项投资将通过 Haitong 发行新的 H 股并将其配发给郭先生控制的公司来进行。
- 8. 在与王先生讨论后,郭先生向香港事务律师、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律师事务所,“Stevenson Wong”)合伙人 Hank Lo(罗先生,“Mr Lo”)表达了其取得 Haitong 重大股权的意向。郭先生聘请 Stevenson Wong 就拟议收购向其提供意见。
- 9. 罗先生与黄先生及 UBS 之间存在既有关系,其详情郭先生并不知悉;罗先生于 2006-7 年前后首次将郭先生介绍给黄先生。截至 2013 年末,黄先生已与郭先生建立密切的私人关系,并成功促使郭先生考虑并视其为可信赖的顾问及私人朋友。
- 10. 在 2013 年第四季度的某个时候,罗先生告知黄先生郭先生拟取得 Haitong 股权的意向。原告并不知悉罗先生何时将此事告知黄先生。郭先生并不知道罗先生有意告知黄先生或 UBS,直至事后才知悉;但郭先生在事后并未反对罗先生这样做。
- 11. 于 2013 年 12 月前后,黄先生在郭先生位于香港的住所拜访郭先生。他告知郭先生,UBS 已获悉 Haitong 将发行新的 H 股(“配售股份”),并且 UBS 希望以配售代理人的身份参与。黄先生使用其手机接通与 UBS 高级管理人员的通话,郭先生理解该等人员驻于瑞士。郭先生现已无法回忆该等人士的姓名。该等 UBS 高级管理人员及黄先生向郭先生表示(下列分项仅陈述其所言要旨):
- (1) UBS 希望成为配售股份销售的经纪商,并希望郭先生向 Haitong 介绍及推荐 UBS 担任该角色;
- (2) 如郭先生以该种方式协助 UBS,UBS 将协助并就如何以对郭先生有利的方式取得由 UBS 担任经纪商或配售代理人的股份,向郭先生提供意见;
- (3) 虽然他们知道郭先生意图为自己取得该等股份,但如郭先生愿意转售该等股份,UBS 自身或与 UBS 有关系的投资者将有意以较可能的发售价大幅溢价购买该等股份。
- 12. 在该次会面后,郭先生决定与 UBS 合作;为此,于 2014 年初的某个时候,郭先生告知王先生其有意投资新发行的 H 股,并要求王先生将 UBS 列为配售股份的配售承接人之一。
- 13. 于 2014 年 7 月或 8 月,Haitong 决定通过七名配售承接人发行 H 股,其中之一为 UBS。另一家就单独收购 H 股事宜向郭先生提供意见及协助的公司 Macquarie Capital Securities Limited(麦格理资本证券有限公司,“Macquarie”),将就三批配售股份担任配售承接人。UBS 与 Macquarie 合计将配售约占 Haitong 已发行股份总额 12% 的股份。
- 14. 在该次会面后,郭先生就其拟议投资的架构与 UBS(通过黄先生)展开讨论;该拟议投资(“投资”)涉及由 UBS 担任配售代理人的配售股份(“UBS H股”)。于 2014 年 3 月末及 4 月前后的讨论中,黄先生称他将为“海通项目”提供方案,包括一项郭先生可借以取得 UBS H股的拟议架构。
- 15. 作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并经营的证券公司,Haitong 在所有相关期间均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监管。有关中国法律要求,如任何人士取得或实际控制超过 Haitong 已发行股本总额 5% 的股权,须获得证监会批准。
- 16. 郭先生与黄先生讨论过,郭先生拟投资的总额超过 US\$3 billion,该金额将大幅超过该门槛,因而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郭先生从 UBS 获得的意见尤其包括:设计一种取得配售股份的架构,以在遵守有关中国法律的方式下避免须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要求。
- 17. 在这些谈话过程中:
- (1) 黄先生反复向郭先生表示,其将在 UBS 高级管理人员指示下,为促进郭先生就取得配售股份的最佳利益而开展工作,符合于 2013 年 12 月作出的承诺。自该期间起直至取得 UBS H股,黄先生经常重申并确认,他与 UBS 正为郭先生的利益行事,以及郭先生应当信任并依赖黄先生及 UBS;
- (2) 黄先生称,他和 UBS 将以尽可能对郭先生有利的方式设计收购架构;以及
- (3) 黄先生表示,他本人及 UBS 具备为郭先生设计有利收购架构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并具备就在此类配售中进行投资、投资架构安排及其融资事宜向郭先生(及随后向 Ace Decade)提供意见的经验和专业能力。
- 18. 于 2014 年 6 月前后,UBS 通过黄先生就收购 UBS H股的架构提供初步意见。该等意见是在郭先生的办公室(49/F, Bank of China Tower, No. 1, Garden Road, Hong Kong)及其位于香港的私人住所举行的会议上口头提供的。概言之(下列分项仅陈述 UBS 意见的要旨),黄先生向郭先生建议:(1) 不要通过由其实益拥有或控制的公司购买 UBS H股,因为这将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2) 应设立一种架构(由 UBS 安排),据此,UBS H股将由一家受第三方中介人控制的公司取得,而该收购无需获得证监会批准;以及 (3) 以杠杆方式进行投资,由 UBS 提供收购融资。
- 19. 郭先生起初不愿进行杠杆投资,因为其无需银行融资即可取得 UBS H股,且原本打算以现金完成收购。然而,黄先生向其建议:
- (1) 如 UBS 要继续为该投资设计架构,必须以银行将为购买 UBS H股提供保证金融资为基础,因为这将是 UBS 从该交易中获得利润的方式;
- (2) 无论如何,进行杠杆投资亦符合郭先生的最佳利益,因为这将使其无需投入全部自有资本即可取得所需数量的股份;
- (3) UBS 提供的任何杠杆融资在任何情况下均将按“尽可能最优条款”提供;
- (4) 任何杠杆融资的条款将符合郭先生的要求,即不应存在因配售股份短期价格波动而要求:(i) 提供额外担保品,或 (ii) 强制偿还贷款的条款(郭先生和黄先生均将上述情形概括称为“追加保证金通知”,未作区分);
(5)UBS(瑞银)将给予Kwok先生(郭文贵先生)充分时间以满足任何其他保证金追缴要求,因此,如Kwok先生(事实上确有)能力在不进行贷款融资的情况下为整个收购提供资金,UBS不会在Kwok先生能够提供额外资金之前对担保物采取执行措施;
(6)在说明如UBS H-Shares(瑞银H股)价值发生波动时,UBS将如何处理追加抵押品或偿还贷款的请求时,Wong先生(黄先生)多次(在此期间及其后)提及一项由UBS融资的先前高价值杠杆交易;根据该交易,UBS曾为收购中国保险公司Ping An(平安)规模大得多的股权提供资金(下称“Ping An Deal(平安交易)”)。Wong先生于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就Ping An Deal向Kwok先生提供的信息详情,概述于下文第[42]段。
20. 据Kwok先生所能回忆,上述建议最初是在2014年6月或前后提出的。然而,这些事项在2014年夏季和秋季以及其后,曾由Wong先生与Kwok先生反复讨论。Kwok先生无法确定UBS在每一特定场合向其作出了何种陈述,但记得该等建议整体所产生的效果。
21. 自2014年7月或前后起,UBS继续就拟议的UBS H-Shares收购架构及融资事宜向Kwok先生,以及自2014年11月10日起向Ace Decade(Ace Decade)提供建议。具体而言,Wong先生进一步就该收购的架构安排向Kwok先生(及随后向Ace Decade)提供建议,包括进一步就收购Haitong(海通)超过该公司股本5%的股份须获得CSR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要求提供建议;并建议Kwok先生及Ace Decade选择Haixia(海峡)作为该投资的中介机构。
22. Kwok先生及Ace Decade依赖该等建议,选择Haixia担任UBS H-Shares收购的中介机构,并最终根据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的《共同投资协议》(下称“Co-Investment Agreement(共同投资协议)”)任命Haixia担任该职能。
23. 虽然Wong先生曾告知Kwok先生及Ace Decade,Haixia独立于UBS,但Haixia实际上由State Developmen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国家开发投资公司,“SDIC”)控制;SDIC是UBS的合资伙伴,双方共同拥有一项名为“UBS SDIC”的投资基金。
为促成对Placement Shares(配售股份)的投资,Haixia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其子公司Haixia Fund(海峡基金)促成设立Dawn State(Dawn State)。在所有相关期间内,直至其转让予Ace Decade,Dawn State均由Lu Bo先生(陆波先生,“Lu先生”)管理;Lu先生为Haixia的高级雇员,先前受雇于UBS SDIC。
24. Ace Decade由Kwok先生于2014年11月10日收购,以作为上述投资工具。同日,根据Wong先生的建议,Kwok先生的一名雇员Yu Yong女士(俞勇女士,“Yu女士”)成为其名义股东及董事。
25. 于2014年10月底及11月初或前后,UBS(主要通过Wong先生)、Haixia(主要通过Lu先生)及Ace Decade(主要通过Kwok先生及Yu女士)开始为认购UBS H-Shares作准备。
26. 于2014年11月13日或前后,Stevenson Wong(黄史蒂文森)与Norton Rose Fulbright(诺顿罗氏富布赖特,“Norton Rose”)之间举行了首次电话会议;Norton Rose是Haixia聘请负责该交易的律师。在该会议上,各方同意由Norton Rose起草Haixia、Dawn State及Ace Decade之间就收购UBS H-Shares订立的共同投资协议。
27. 于2014年11月14日或前后,Ace Decade与Dawn State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据此,Dawn State将向Ace Decade提供服务,以换取相当于总投资资本65个基点的不可退还费用,但最低为US\$5,000,000。
28. 在此期间,直至Dawn State同意认购UBS H-Shares之前,Wong先生与Kwok先生之间持续就该收购的架构及融资进行讨论。在该等讨论中,Wong先生重复并详述了上文第[19]段所主张的陈述。原告方在下文第[39]至[40,]、[47]及[78]段进一步主张与该等陈述有关的事项。
29. 该等准备工作促成Ace Decade、Dawn State及UBS订立一系列安排,旨在使Ace Decade能够通过Dawn State参与收购UBS H-Shares(合称“December Contracts(2014年12月合同)”)。2014年12月合同包括:
(1)Dawn State与UBS于2014年12月12日订立的托管协议(下称“Custody Agreement(托管协议)”);
(2)Ace Decade、Dawn State与Haixia于2014年12月18日订立的共同投资协议;
(3)Haixia Management(海峡管理)与Ace Decade于2014年12月18日订立的函件协议(下称“Letter Agreement(函件协议)”);
(4)Dawn State与UBS London(瑞银伦敦)于2014年12月19日订立的、题为“Project Pipe – Financing Letter”的融资函(下称“Financing Letter(融资函)”)。
30. 原告方在下文第[32]至[37]段进一步主张有关订立2014年12月合同及其条款的事项。
31. 该等准备工作亦促成Dawn State与Haitong订立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的认购协议(下称“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原告方在下文第[44]段进一步主张有关签署认购协议及其条款的事项。
32. 于2014年12月12日或前后,Dawn State与UBS London订立托管协议,内容涉及(其中包括)UBS H-Shares的托管。原告方将在审判中援引托管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根据托管协议的条款,Dawn State同意,所有UBS H-Shares(一经收购)均由UBS London持有。托管协议的目的及效力,是确保UBS H-Shares可供UBS London执行其根据当时拟由Dawn State及UBS London就为收购UBS H-Shares提供融资而订立的融资协议及担保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托管协议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规定任何争议均由英格兰法院专属管辖。
33. 于2014年12月18日或前后,Ace Decade、Dawn State及Haixia订立共同投资协议。原告方将在审判中援引共同投资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该协议规定:
(1)根据该协议,Haixia同意在收到US\$500 million(“Monetary Contribution(资金出资)”)后,向Ace Decade提供参与认购Target Company(目标公司)(即Haitong)股份(定义为“the Project(项目)”)的权利。此外,协议载明,预计Dawn State将安排金额为US\$750 million的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与资金出资共同构成“Co-Investment Amount(共同投资金额)”。
(2)根据第1.1条,Haixia Fund将因其在项目中的角色收取一笔可观费用。
(3)根据题为“Nature of the Right(权利性质)”的第3条,Ace Decade仅享有参与项目的合同权利,而对Dawn State或其所收购的UBS H-Shares不享有即时所有权权益。
(4)根据第6.5条:
“如项目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鉴于Haixia Fund及公司为投资者的利益安排项目及与商业银行的贷款融资:
(a) 投资者同意,公司及/或Haixia Fund应在下列两项中收取较高金额的安排费:(i) 共同投资金额(即US\$1,250 million)的0.065%;及(ii) 公司就项目订立股份认购协议后收取US\$500,000。”
34. 此外,于2014年12月18日或前后,Haixia Management与Ace Decade订立函件协议。原告方将在审判中援引函件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除其他事项外,函件协议规定如下:
(1)在“Loan Financing(贷款融资)”标题下:
“[Ace Decade]确认,[Dawn State]正应[Ace Decade]的请求并为其利益,根据项目融资的相关融资协议(“Financing Letter(融资函)”),安排与商业银行的贷款融资(“Financing(融资)”)。”
“[Ace Decade]确认,其已审阅并同意融资函(包括条款清单)所载融资的条款及条件,并进一步向[Dawn State]、Haixia Fund及Haixia Management承诺并同意,其应主要且独自负责与融资有关的所有费用、成本、开支及付款[…]。”
(2)在“Arrangements for the Transfer(转让安排)”标题下,自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届满之日,或Dawn State将订立的相关认购协议项下锁定期届满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任何时间,Haixia Management在收到Ace Decade的请求后,将促成将UBS H-Shares转让予Ace Decade或Ace Decade指定的另一实体。
35. 虽然函件协议规定Ace Decade已审阅并同意融资函所载融资的条款及条件,但融资函实际上直至2014年12月20日才获完整签署。原告方在下文第[36]至[37]段进一步主张。
36. 于2014年12月19日或前后,Dawn State与UBS London订立融资函。根据融资函,UBS London同意提供该投资所设想的全部贷款融资金额(“Facility(信贷额度)”),但须随后完成更全面的融资文件;该金额按条款清单中的定义,以港元计,等于60%、股份数目及初始价格三者的乘积,且不超过US\$750 million。原告方将在审判中援引融资函的完整条款及效力。除其他事项外,融资函规定如下:
(1)在“LTV Ratio(贷款价值比率)”标题下:
[Dawn State]应向担保账户交付额外港元现金,以确保在提款请求之日(提款请求日)……LTV Ratio(参照提款请求日的总股份价值计算,并按备考基础计算,犹如相关额外港元现金已于该日交付至担保账户)等于或低于初始LTV。”
(2)在“Exclusivity(排他性)”标题下:
“(b) 借款人将,并将促成其各自的子公司及关联方,确保不会就任何为收购提供资金或与收购有关的资金,或为任何该等资金进行再融资,而产生、借入、银团化、发行或私募任何其他债务融资……”
(3)在“适用法律”项下,《融资函》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统称“融资承诺文件”)应受英国法管辖,并且英格兰法院对任何争议具有管辖权
37. 融资承诺文件包括一份关于融资额度的指示性条款清单(以下简称“指示性条款清单”)。指示性条款清单不包含按所示条款或任何条款借款或出借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指示性条款清单规定,根据双方将达成协议的融资协议,UBS(瑞银)有权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强制提前还款或就该融资额度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具体如下:
(1)在“保证金条款”项下:
“LTV 触发追加保证金通知的阈值:66.7%,但如上文‘初始 LTV’项下所述的初始 LTV 被调整,贷款人可相应调整该阈值。
追加保证金通知:如在提款日后的任何预定交易日,LTV 高于 LTV 触发追加保证金通知的阈值,借款人应向担保账户存入仅限港元现金的款项,以使 LTV 恢复至初始 LTV,并应遵守下文‘保证金付款时间表’所述的所有义务。
保证金付款时间表:就追加保证金通知及保证金返还作出的付款,应于追加保证金通知请求或解除追加保证金通知之日(视情况而定)紧接之后的营业日下午 5:00(香港时间)前作出(以下简称“保证金付款日”),但该请求须于晚上 11:59(香港时间)前发出……”
(2)在“其他条款”项下:
“完全强制提前还款事件:如在提款日后发生下列任何事件,贷款人可自行选择终止本交易:
(i)在任何预定交易日,参考股份的收盘价低于初始价格的 60%;
(ii)在任何预定交易日,参考股份的收盘价低于:(a) 前一个预定交易日收盘价的 85%;或 (b) 紧接前 5 个预定交易日中任何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75%;
如贷款人在发生完全强制提前还款事件后通知其正在终止本交易,借款人必须按照下列付款时间表偿还融资金额以及与本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到期款项(以下简称“总提前还款金额”):
(i)在该通知紧接之后的营业日支付总付款金额的 25%;
(ii)在该通知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支付总付款金额的 25%;以及
(iii)在该通知之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支付剩余的 50% 总提前还款金额。”
“补足:在 (i) 除双方终止日以外任何日期的自愿提前还款,或 (ii) 任何其他情况下的提前还款或终止,包括在完全强制提前还款事件或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补足金额。
补足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将适用于融资金额或提前还款金额(视情况而定)的息差,适用于自提前还款或终止之日(视情况而定)起(含该日)至下一发生的双方终止日;如无双方终止日,则至到期日的期间所计算出的金额。”
38. 在筹备十二月合同期间,即 2014 年 12 月前后且在 2014 年 12 月 18 日之前,Kwok先生(郭文贵)得知,UBS 为该投资拟提供融资的条款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制提前还款的规定(他再次将其统称为“追加保证金通知”)。Kwok先生现已无法回忆其是否看过融资函和/或指示性条款清单,但无论如何,他的知悉必定来自他人对条款的说明,而非对文件的审阅,因为他不懂英语。
39. Kwok先生反对纳入这些条款,并向Wong先生(黄先生)提出此事。二人对此进行了讨论,讨论地点为Kwok先生在香港的住所或办公室。Kwok先生向Wong先生所述的大意是,他对这些条款感到不满,并希望将其从与UBS达成的任何协议中删除。Kwok先生表示,他不希望UBS因海通H股价格的短期波动而能够要求付款或偿还贷款。对此,Wong先生代表UBS进一步向Kwok先生和Ace Decade(Ace Decade公司)作出陈述并提供意见,其效力如下:
(1)UBS 的内部政策是,在银行提供保证金融资时,将有允许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条款(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且这些是 UBS 融资协议的标准条款;
(2)尽管如此,Wong先生拟返回银行,并尝试将这些条款从协议中删除或予以修改;
(3)即使Wong先生无法删除或修改追加保证金通知的规定,Kwok先生(因而Ace Decade)也不应对此担忧,因为:
(a)在本案中,UBS不会严格依赖或执行该等条款,因为UBS有一项适用于Ace Decade和Kwok先生(因而默示亦适用于作为其居间方的Dawn State(Dawn State公司))这一类高度重视客户的政策,即如价格发生短期变动,UBS不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
(b)如因较长期的价格变动而有必要由UBS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UBS将与Ace Decade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要求,并允许其有合理时间这样做,包括在必要时给予长于融资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期限;且UBS不会因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而出售任何股份,除非已给予Ace Decade充足时间付款。
(4)Wong先生再次提及Ping An Deal(平安交易),以证明UBS在H股价值波动时将就追加抵押品或偿还贷款的请求采取的做法。Wong先生于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就平安交易所提供信息的详情,概述于下文第[42]段。
40. 在该期间的谈话和沟通中(包括其提供意见及作出上文第[39]段所述陈述的谈话中),Wong先生进一步重申并确认,他和UBS正致力于保护和推进Kwok先生的利益,并且Kwok先生和Ace Decade应对UBS、特别是Wong先生寄予信任并予以依赖。根据作出这些保证的背景,可以推断其旨在鼓励Kwok先生和Ace Decade接受并依赖上文第[39]段所述的意见和陈述。
41. 由于与Wong先生进行这些谈话,Kwok先生合理地相信:(1) Wong先生将从融资承诺文件中,并且无论如何将从最终的融资协议中,删除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制提前还款条款;以及 (2) 无论如何,他不必担忧该等规定,因为该等规定不会按照其严格条款被依赖,而只会依照Wong先生所述的做法和政策被依赖。Kwok先生此后在 2014 年 12 月 19 日之前没有阅读融资函或指示性条款清单,也没有获告知其条款。因此,如下文第[46]段所详述,Kwok先生直至 2015 年 3 月前后才知悉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制提前还款规定被纳入这些文件中。
42. 如上文所述,Wong先生多次提及平安交易,以说明UBS在H股价值波动时将就追加抵押品或偿还贷款的请求采取的做法。Wong先生还提及平安交易,以说明UBS在构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公司的股权收购方面的专业能力。Kwok先生无法回忆每次讨论平安交易的场合,但至少包括:
(1)上文第[19]段和第27段所述Wong先生与Kwok先生于 2014 年夏季进行的讨论。这些讨论主要在Wong先生与Kwok先生之间进行,但在该期间Wong先生就平安交易作出陈述时,Kwok先生的两名雇员Yang Ying(杨莹)和Lyu Tao(吕涛)各至少有一次在场。
(2)Wong先生与Kwok先生于 2014 年 12 月前后、2014 年 12 月 18 日之前进行的讨论。
43. 在上述谈话整体过程中,Wong先生(代表UBS)就平安交易陈述了下列事项:
(1)平安交易涉及收购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股份,即保险公司Ping An Insurance(平安保险)。
(2)UBS 曾就收购平安股权(以下简称“平安股权”)的交易结构安排和该项收购的融资事宜向该等买方提供建议。
(3)UBS 曾为该项收购提供贷款融资。平安股权的价值以及UBS提供的贷款融资,均大幅高于UBS H股的价值或UBS拟为收购UBS H股提供的贷款融资。
(4)尽管平安股权的直接买方是泰国企业集团CP Group(正大集团),但CP Group实际上是作为一名中国商人、亿万富翁Xiao Jianhua(肖建华,以下简称“Xiao先生”)的居间方行事。Xiao先生当时是中国企业集团Tomorrow Group(明天集团)的董事长。UBS曾就如何设立用于该项收购的居间结构向CP Group和Xiao先生提供建议。与Kwok先生一样,Xiao先生也是UBS非常重视的客户。
(5)尽管收购平安股权的借贷安排包括允许UBS基于价格波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条款(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且曾发生价格波动,UBS并未严格执行该等条款。相反,UBS与该股东合作,并给予该股东充分时间,使股份价值得以恢复,或使该股东能够安排支付保证金。UBS曾提出提供临时额外融资以弥补任何不足。
(6)因此,从未出现UBS将对平安股东的担保进行执行,或该股东将失去其所收购的任何平安股份的可能性。
(7)这符合UBS针对高度重视客户的政策,该政策也将适用于Kwok先生和Ace Decade;如UBS有权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UBS拟给予Kwok先生和Ace Decade与平安股东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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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约于 19 December 2014,Dawn State(晨州)与 Haitong(海通证券)订立了一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据此其同意以每股 HK\$15.62 的价格购买 UBS H-Shares(以下简称“UBS H股”),即 569,427,620 股 H股,总计 HK\$8,894,459,424.40(以下简称“认购价”)。《认购协议》除其他事项外规定:
(1) 根据第2条,如在《认购协议》订立至交割期间,Haitong H-Shares(海通H股)的交易价格发生上涨或下跌并满足特定条件,认购价可每股上调或下调最高 HK\$1.56;
(2) UBS H-Shares 的买卖交割须满足《认购协议》第3.1条所载的若干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3) 根据第8.1条,如条件未于 30 June 2015 或之前得到满足,任何一方均可终止《认购协议》。
45. 约于 February 和 March 2015,UBS 为 Dawn State 收购 UBS H-Shares 提供融资所涉的贷款文件(以下简称“贷款文件”)已拟备完成。尽管 Ace Decade(艾斯十年)并非任何贷款文件的当事方(其详情载于下文),但贷款文件草案已提供给代表 Ace Decade 行事的律师 Stevenson Wong(黄史蒂文森)。
46. 约于 March 2015 中旬,Kwok 先生获 Yu 女士告知,协议草案载有若干条款,允许 UBS 在 UBS H-Shares 价值短期波动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并要求强制还款。
47. 在约于 March 2015 中旬至下旬与 Wong 先生的交谈中,Kwok 先生表示反对该等条款,并重申其不希望 UBS 能够因 Haitong H-Shares 价格的短期波动而要求付款或偿还贷款。Wong 先生代表 UBS:(1) 进一步重复并确认了如下说法,即其本人及 UBS 正为 Kwok 先生的利益行事,且 Kwok 先生及 Ace Decade 应信任并依赖 Wong 先生及 UBS;及 (2) 重申了上文第[39]段具体列明的建议及陈述,该等内容在此重复列为 UBS 于 March 2015 通过 Wong 先生所提供建议及作出陈述要旨的具体事项。
48. Kwok 先生相信并依赖该等保证,因此并未反对 Dawn State 与 UBS 就贷款文件继续进行谈判,亦未努力促使或促成 Ace Decade 退出共同投资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该投资完成。
49. 于 1 April 2015,Dawn State 与 UBS 签署了 UBS 为 Dawn State 收购 UBS H-Shares 提供融资所涉的贷款文件。
50. 《融资协议》由 Dawn State 与 UBS London(瑞银伦敦)代表签订。经约定的《融资协议》为一项 HK\$5,336,675,654.64 的定期融资。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融资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融资协议》的条款包括以下规定:
(1) 第1.1条(“定义”):
“‘初始贷款价值比率’指百分之六十(60.00%)[…]”
“‘贷款价值比率’指于任何预定交易日,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贷款价值比率(以百分比表示):A/B,其中:‘A’指未偿还贷款的港元总额减去追加保证金余额;而‘B’指市场价值乘以受交易担保约束的股份数目。”
“‘追加保证金触发比率’指百分之六十六点七(66.70%)[…]”
(2) 第7.7条(“强制提前还款”):
“(a) 如贷款人认定:
(i) 于任何预定交易日,一股股份的市场价值低于初始价格的百分之六十(60%);
(ii) 于任何预定交易日,一股股份的市场价值低于:
(A) 紧接前一预定交易日股份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85%);或
(B) 紧接前五个预定交易日中任何一个预定交易日股份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75%);
则(在每种情况下),贷款人可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取消该融资,并宣布未偿还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融资文件项下所有其他应计款项立即到期应付;届时,该融资将被取消,且所有该等未偿还款项将依照下文(b)项立即到期应付。
(b) 对上文(a)项所述未偿还款项的任何提前还款,应按以下金额及于以下时间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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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于贷款人发出该等提前还款通知后的紧接下一个营业日,支付该等未偿还款项的百分之二十五(25%);
(ii) 于贷款人发出该等提前还款通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支付该等未偿还款项的百分之二十五(25%);及
(iii) 于贷款人发出该等提前还款通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支付该等未偿还款项的百分之五十(50%)。”
(3) 第18.1条(“追加保证金通知”):
“如于任何预定交易日,贷款人认定贷款价值比率高于适用的追加保证金触发比率,则借款人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并且无论如何不迟于贷款人发出要求其如此行事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之日后的营业日下午5:00,将额外的港元现金金额存入或促使存入担保账户,并根据《担保协议》以贷款人为受益人就该等款项设定担保,以确保在计入所存入的额外现金后重新计算的贷款价值比率等于或低于适用的初始贷款价值比率。”
(4) 第20条列明构成“违约事件”的16项事件或情形,包括:(a)(第20.1条)未于到期日支付根据任何融资文件应付的任何款项;及 (b)(第20.2条)未遵守第18.1条。
(5) 第20.17条(“提前到期”):
“在持续发生违约事件时及之后的任何时间,贷款人可向借款人发出通知:
(a) 取消承诺额度,届时该等承诺额度应立即被取消;
(b) 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文件项下所有其他应计或未偿款项立即到期应付,届时该等款项应立即到期应付;
(c) 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应按要求支付,届时该等贷款应在贷款人要求时立即支付;及/或
(d) 行使其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救济、权力或酌情决定权。”
(6) 第32条规定:“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合同义务均受英国法管辖”,第33.1条(“管辖权”)规定,由 English Court(英格兰法院)对因任何融资文件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
51. 《担保协议》亦由 Dawn State 与 UBS London 代表签订。根据《担保协议》,Dawn State(以下简称“设押人”)将其对若干资产享有的权利中的第一顺位担保权益转让予 UBS,尤其包括 UBS H-Shares。《担保协议》进一步规定,UBS H-Shares 应由作为托管人的 UBS London Branch(瑞银伦敦分行)持有,并应根据《托管协议》的条款将 UBS H-Shares 存入在 UBS 开立的设押账户。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担保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担保协议》的条款包括以下规定:
(1) 根据第3.1条(“以担保方式转让”),Dawn State 将其现有及未来对下列事项享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包括对托管人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及权益)转让予 UBS,其中包括《托管协议》、UBS H-Shares 及存放该等股份的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账户”)。
(2) 第3.2条(“固定押记”)规定,Dawn State 以 UBS 为受益人,就其对担保账户及 UBS H-Shares 等享有的权利设定押记。
(3) 根据第8条(“执行”):
(a) 第8.1条(“可执行时间”):
“在持续发生执行事件时,该等押记应立即可执行;经本契据变更及扩展的 LPA 赋予抵押权人的权力,包括出售权及 LPA 第101条赋予的其他权力,应立即可以行使。”
(b) 第8.2条(“出售权”):
“经本契据变更及扩展的 LPA 第101条赋予抵押权人的法定出售权、指定接管人的权力及其他法定权力,应自本契据之日起产生(且就该目的而言,担保债务应视为到期应付)。”
(4) 第9.3条(“金融担保安排”):
“(a) 设押人与贷款人意图使本契据构成‘金融担保安排’(定义见 Financial Collateral Arrangements (No. 2) Regulations 2003(以下简称‘条例’)),因此,贷款人有权:
(i) 使用及处分构成‘金融担保物’(定义见条例(以下简称‘金融担保物’))的任何已设押资产;在该情形下,贷款人应遵守条例关于取得‘等值金融担保物’(定义见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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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依照条例,以任何等值金融担保物的价值抵销任何担保债务,或将其用于清偿任何担保债务;及
(iii) (于该等押记可执行后的任何时间)依照条例,将构成金融担保物的任何已设押资产拨作清偿担保债务之用或部分清偿担保债务。
(b) 如贷款人须为上文(a)(ii)或(a)(iii)项之目的对任何等值金融担保物进行估值,该价值应为:
(i) 如属现金,为拨作清偿或抵销时的面值;及
(ii) 如属金融工具或其他金融担保物,为拨作清偿或抵销时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由贷款人在拨作清偿后参考公开指数或其他适用的、普遍认可的来源,或由贷款人选择的其他程序确定,包括由贷款人指定的独立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估值师进行的估值。
如有必要,按贷款人选择的、于拨作清偿或抵销时通行的市场汇率,转换为担保债务计价的货币。”
(5) 第9.4条(“已设押资产的出售”):
“抵押人确认并同意,股份担保物或其他设押资产可能迅速贬值,且属于通常在认可市场上出售的类型,因此,在执行该等担保时,贷款人无需就其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股份担保物或任何其他设押资产发出任何通知。在发生且持续存在执行事件后,贷款人、任何受托人或任何接管人可自行全权酌情决定,以贷款人、受托人或接管人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方式及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情形下,通过私下出售方式出售股份担保物或其他设押资产(贷款人有权购买拟出售的任何或全部股份担保物或其他设押资产)。抵押人确认,即使任何该等出售的价格低于在以其他私下或公开方式出售该等股份担保物或其他设押资产时本可获得的价格,该等出售仍应被视为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作出。”
52. 《融资协议附函》(“Facility Agreement Side Letter”)亦代表 Dawn State(道恩州)及 UBS London(瑞银伦敦)作出。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担保协议》(“Security Agreement”)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担保协议》的条款包括如下规定:
(1) Dawn State就《融资协议》项下任何提前还款支付一笔重大额外款项,具体如下:
“在全部或部分支付、偿还或提前偿还贷款的任何日期,借款人应支付适用的补足金额……”
“‘补足金额’(‘Make-Whole Amount’)是指,就将予偿还或提前偿还的贷款而言,如该等已偿还或提前偿还的金额一直未偿至相关共同终止日或最终还款日(视情况而定),则自相关偿还或提前偿还日期起至下一次发生的共同终止日,或如无共同终止日,则至最终还款日止期间,本应适用于已偿还或提前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的利差金额。”
(2) 并且,“本《融资协议附函》以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合同义务,均受英国法管辖。”
53. 同于2015年4月1日,Dawn State向 UBS London(其既以《融资协议》项下贷款人身份,又以《托管协议》项下托管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交割授权书》(“Settlement Authorisation”)。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担保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根据《交割授权书》:
(1) Dawn State授权 UBS London(作为贷款人)指示及/或授权托管人(亦为 UBS London)将 Dawn State作出的货币出资及 UBS London预付的融资金额,用于根据《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为认购提供资金,并将根据《认购协议》配发的瑞银H股转入受《托管协议》约束的担保账户。
(2) 双方同意,“本《交割授权书》以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合同义务,均受英国法管辖。”
54. 在下文第[55]段所述价格上调后,《交割授权书》经一份题为《经修订及重述的交割授权书》(“Amended and Restated Settlement Authorisation”)的文件更新。
55. 2015年5月8日,Haitong(海通)向 Dawn State及新H股的其他投资者发出函件,宣布完成海通新H股发行及出售的各项先决条件均已满足,预计将于2015年5月15日交割;并且,由于此前30日内H股交易价格超过约定门槛,根据《认购协议》第2.2条,H股认购价将每股上调HKD 1.56,使每股价格为HKD 17.18。
案号22-50073 文件796-1 于08/26/22提交 于08/26/22 12:53:37录入 第22页,共
56. 因此,Dawn State与 UBS London于2015年5月13日订立了一份《有关融资协议的修订协议》(“Amendment Agreement”)。1 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修订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根据《修订协议》:
(1) 根据第3.1条,双方同意将瑞银的贷款承诺增加至HK$6,011,236,393.92,并将初始贷款价值比率增加至61.45%,但追加保证金触发点仍为66.7%。
(2) 根据第6.4条,双方同意,“本《修订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合同义务,均受英国法管辖。”
57. 同于2015年5月13日,Dawn State与 UBS London订立了另一份担保协议,题为《第二担保协议》(“Second Security Agreement”),以更新《担保协议》,从而反映《修订协议》对《融资协议》作出的修订。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第二担保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第二担保协议》的相关条款与上文第[51]段所主张的条款相同,该等条款在此重复列为《第二担保协议》规定的细节。
58. 2015年5月13日,Kwok先生(郭文贵)和 Yu女士(俞女士)根据《共同投资协议》(“Co-Investment Agreement”)第4.1条,授权向 Dawn State支付《认购协议》项下认购价现金部分的最终款项。根据其在《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Dawn State随后将该笔款项作为后续借款人出资支付给 UBS London。
59. 同于2015年5月13日,Dawn State根据《融资协议》第5条,向 UBS London提出金额为HKD 6,011,236,393.82的提款请求(“Utilisation Request”)。
60. 《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于2015年5月15日完成,瑞银H股被转让给 Dawn State。Dawn State登记为股东后,立即根据《第二担保协议》第6.2(a)条,将股份存入 UBS London的担保账户。因此,UBS London按照上文第[51]及[57]段所主张的《第二担保协议》条款,以担保方式受让“已收购H股”(“Acquired H-Shares”)。
61. 上文第[14]至[20]、[38]至[43]及[45]至[48]段所主张的瑞银建议和陈述的细节在此重复。Kwok先生及 Ace Decade(艾斯十年)基于并合理依赖于该等建议的充分性及/或该等陈述的准确性,与 Dawn State订立(且未退出)《共同投资协议》,并促使及允许 Dawn State与瑞银订立融资文件(“Lending Documents”)。
62. 若无该等陈述:
(1) 如瑞银坚持在《融资协议》中纳入追加保证金及强制提前还款条款,Kwok先生及/或 Ace Decade本会在不使用瑞银贷款融资的情况下收购瑞银H股;
(2) 或者,Kwok先生及/或 Ace Decade根本不会收购瑞银H股;
(3) 或者,如(与原告的主张相反)Kwok先生及 Ace Decade会通过 Dawn State使用瑞银贷款融资并按相同条款收购瑞银H股,Kwok先生及 Ace Decade本会确保 Dawn State有足够可用资金,以立即满足任何该等追加保证金要求及/或还款要求。
63. 贷款文件的条款对 Dawn State极为不利,而对 UBS London有利。特别是:
(1) 《融资协议》规定瑞银同时拥有:(a) 根据第7.7条要求强制提前还款的权利;以及(b) 根据第18.1条提出追加保证金要求的权利。
(2) 根据第7.7条,瑞银有权因瑞银H股价值在单日内下跌15%或在五日内下跌25%,要求全额偿还贷款,而不论海通H股的绝对价值、贷款价值比率,或作为贷款人的 UBS London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或是否不存在该等风险。
(3) 正如瑞银所知(至少 Wong先生(黄先生)因2014年及2015年的讨论而知悉,且无论如何作为一般市场常识),海通H股容易发生短期价值波动,因此,在《融资协议》期限内,根据第7.7条寻求提前还款的权利存在被触发的重大风险,包括在瑞银不存在(或不存在实质性)损失风险的情形下。
(4) 如瑞银所知(至少通过 Wong先生)或本应知悉:
(a) Dawn State并非瑞银H股收购的最终投资者或资金来源,亦不会是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要求或提前还款要求所需资金的来源。这是瑞银建议所形成的投资结构的结果,如上文第[18]段所主张。
(b) 根据第7.7条规定的强制提前还款期限,或根据《融资协议》第18.1条规定的缴纳保证金期限,不足以(或不太可能足以)使有关款项能够提供给 Dawn State,并由 Dawn State提供给瑞银。特别是,瑞银于2014年12月19日致 Haixia(海峡)的函件中已确认,其理解 Dawn State无法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付款。
(5) 因此,在《融资协议》第20.1条及/或第20.2条范围内发生违约事件(“Event of Default”)的可能性很大,且瑞银将有权根据第20.17条行使违约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措施。
(6) 根据《融资协议附函》,如瑞银行使其要求提前偿还贷款的权利,Dawn State同意向瑞银支付以下全部利差:如已偿还或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自相关偿还或提前偿还日期起一直未偿至下一次发生的共同终止日,或如无共同终止日,则至最终还款日止期间,本应适用于该本金金额的利差。与简单的“终止成本”条款相比,此类条款在该等安排中并不常见,意味着瑞银通过行使其根据第7.7条要求强制提前还款的权利,将在财务上获益。
64. 约于2015年7月1日至6日期间,海通股份(包括H股)的交易价格大幅下跌。UBS London于2015年7月6日晚间向 Dawn State送达函件通知,声称其根据《融资协议》第7.7条行使了要求提前偿还该协议项下已提供融资的权利。在该通知中,瑞银声称要求支付:(1) 贷款的25%,连同应计利息及融资文件项下应计的所有其他金额(“相关提前还款金额”),约为US$200 million,须于次日下午5时前支付;(2) 相关提前还款金额的25%,约为US$200 million,须于通知送达后第二日下午5时前支付;以及(3) 相关提前还款金额的50%,约为US$200 million,须于通知送达后第二日下午5时前支付。
- 65. 2015年7月7日上午,Ace Decade(艾斯迪凯德)告知UBS(瑞银集团),尽管其能够“迅速”履行该项债务,但无法在当日下午5时前履行。郭文贵先生亦致电黄先生,要求根据上文第[14]至[20]、[38]至[43]及[45]至[48]段所详述的UBS陈述及建议,给予额外时间以筹集充足资金。黄先生表示不会给予该等时间,并称UBS London(瑞银伦敦)已决定出售UBS H-Shares(瑞银H股)。
- 66. Dawn State(晨邦)未在2015年7月7日下午5时前支付被要求支付的款项。
- 67. 2015年7月7日晚间,UBS London向Dawn State发出“加速到期事件通知”(下称“通知”)。
- (1) UBS在该通知第3段中表示,全部贷款(包括今日到期的提前还款金额)、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根据融资文件应计或未偿付的所有其他金额,均立即到期应付。
- (2) UBS亦在第3段通知其有权根据“各项担保文件”(即《担保协议》及《第二担保协议》)第9.4条行使出售权。
- 68. UBS在2015年7月7日的另一封函件中主张,应付总额为HKD 6,289,081,405.43,包括:(1) 贷款本金(HKD 6,011,236,393.92);(2) 未偿应计利息(HKD 44,003,279.72);(3) “解除成本”(HKD 1,873,883.54);以及(4)“补足金额”(HKD 231,967,848.24)。
- 69. UBS London就其如何出售或声称出售UBS H-Shares提供的信息有限,即使其确有出售。就原告所知所信:
- (1) 于2015年7月8日或前后,UBS London以大宗交易方式,按平均价格HK$11.12,向Seganti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Segantii资本管理有限公司)(“Segantii”)正式转让了200,000,000股UBS H-Shares(总数为569,427,620股),总价为HK$2,224,000,000。
- (2) 于2015年7月10日或前后,UBS本身声称以原告不知的价格完全取得58,284,114股UBS H-Shares。原告亦不知UBS是否曾将该等股份出售给第三方;如曾出售,则不知何时出售及售价为何。
- (3) 原告不知UBS根据《担保协议》第9.4条项下的出售权所进行任何其他出售的详情。
- 70. HK$11.12的价格相对于海通H股的交易价格构成异常深幅的折价;海通H股于2015年7月7日收市时每股为HK$13.90。
- 71. 2015年7月8日上午,Haitong(海通证券)宣布暂停其H股交易,等待发布有关下列事项的公告:
“(1) 本公司股份潜在回购计划,如获实施,须经股东批准;以及(2)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或雇员潜在购买本公司股份……”
- 72. 因此,自7月8日上午起,市场普遍知悉(包括可推断UBS亦知悉)交易已暂停,并且至少很可能回购海通股份。2015年7月9日,海通宣布回购其自身股份。2015年7月10日,海通H股恢复交易。H股开市价为HK$14.24,收市价为HK$15.14。
- 73. 2015年7月10日,UBS向Haixia(海峡)及其律师发送电子邮件,附有“一份详述执行所得款项运用情况的表格”,但该计算被称为“草案形式,并且……须待交易完全结算”。该表格载明,向Dawn State支付的款项将参照以下项目计算:(1)“截至2015年7月7日的香港收市价:HKD 13.90”;(2)“大宗交易折扣(%)20.0%”;(3)“大宗配售价格:11.12”;(4)“已出售股份数量(股):569,427,620”,即Dawn State持有的全部股份。UBS当时及此后均未提供任何股份实际买方的详情、向每一买方出售的股份数量、每宗出售的成交价格、出售成交时间或出售条款。
74. 2015年9月18日,Haixia Fund(海峡基金)根据Ace Decade在《函件协议》项下的权利,将Dawn State的全部股本转让予Ace Decade。
75. 以下各段所陈述的Ace Decade及郭文贵先生的请求,是基于并假定该等请求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而提出。如UBS代表主张和/或法院认定该等请求的准据法为香港法律,则同一请求以香港法律为依据作为备位请求提出,且下文所陈述的事实和事项被援引,以具体说明郭文贵先生及Ace Decade根据香港法律的诉因。
Case 22-50073 Doc 796-1 Filed 08/26/22 Entered 08/26/22 12:53:37 Page 27 of
- 76. UBS对Ace Decade及郭文贵先生负有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包括下列各项(各项均为进一步或备位主张):
- (1) 负有采取合理谨慎和技能的义务,以确保向其二者或其中任何一方提供的信息或作出的事实陈述准确无误。
- (2) 负有采取合理谨慎、技能及判断的义务,就下列事项向其二者或其中任何一方提供建议:(其中包括)(a) 收购UBS H-Shares的架构安排;(b) 收购UBS H-Shares的融资;(c) 融资文件的条款及效力;(d) 与该等条款相关的风险;(e) 和/或UBS在行使该等权利时预期及可能采取的行为。
- 77. 证明UBS承担责任的事实及事项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 (1) 在所有相关时间内,黄先生均为UBS的代理人,并有权代表UBS作出陈述及提供承诺。
- (2) 如上文第[9]段所陈述,郭文贵先生(如UBS所知,至少通过黄先生所知)在所有重要时间内均将黄先生视为可信赖的顾问及私人朋友,并据此信赖黄先生。
- (3) 上文第[11]至[13]段在此重复援引。如该等段落所陈述,UBS与郭文贵先生及Ace Decade之间关系的背景是一项安排:郭文贵先生应UBS要求协助UBS成为UBS H-Shares的配售代理,而UBS则提出作为回报,协助并建议其以优惠条款收购UBS获委任为配售代理的股份。
- (4) 黄先生多次表示其本人及UBS正为保障及促进郭文贵先生和Ace Decade在收购配售股份及为此筹资方面的最大利益而行事,包括就以下所有事项而言:(a) 制订该项投资的架构及融资计划;(b) 提供有关该项投资架构、融资及价值的信息;及(c) 就该项投资的架构、融资及价值提供建议。上文第[17]、[40]及[47]段在此重复援引。
- (5) 黄先生多次主张,郭文贵先生及Ace Decade应当信任并依赖黄先生及UBS。上文第[17]、[40]及[47]段在此重复援引。
- (6) UBS(通过黄先生)事实上向郭文贵先生及Ace Decade提供了信息及建议,并且其明知且意图使二者依赖该等信息及建议。上文第[18]至[20]、[21]至[23]、[24]、[28]、[39]及[47]段在此重复援引。
- (7) 如第[17]段所陈述,黄先生表示其本人及UBS具备经验及专业能力,可为郭文贵先生设计有利的收购架构,并就配售股份等配售投资、该等投资的架构安排及其融资事宜,向郭文贵先生(及其后向Ace Decade)提供建议。
- (8) 在就UBS作为贷款文件项下交易对手方的政策、意图和/或可能行为提供信息及建议时,黄先生及UBS所涉及的事项专属UBS知悉,且郭文贵先生及Ace Decade无法独立核实;黄先生及UBS亦知悉,郭文贵先生及Ace Decade将不得不依赖UBS向其传达的事项。
- 78. UBS通过黄先生在其作为UBS代理人的授权过程及范围内行事,在签署十二月合同之前以及其后在签署贷款文件之前,向Ace Decade和/或郭文贵先生作出了如上所述的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具体而言:
- (1) UBS表示,其有一项适用于Ace Decade及郭文贵先生(因而亦适用于作为其二者中介方的Dawn State)的政策,即如价格在短期内变动,不会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上文第[39]、[43]及[47]段在此重复援引。该等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因为(如可从上文第[64]至[68]段所陈述的UBS实际行为推断)UBS(通过代表UBS London和/或在与订立及执行贷款文件项下权利有关的范围内代表UBS HK(瑞银香港)行事的决策者(“决策者”))并无该等政策,和/或无意将其适用于郭文贵先生、Ace Decade和/或Dawn State。
- (2) UBS表示,其有一项适用于Ace Decade及郭文贵先生(因而亦适用于作为其二者中介方的Dawn State)的政策,即如UBS有必要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UBS将与其二者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要求,并允许其二者有合理时间如此行事,包括在必要时给予比《融资协议》规定更长的付款期限,且不会在未给予Ace Decade充足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因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而出售任何股份。上文第[39]、[43]及[47]段在此重复援引。该等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因为(如可从上文第[64]至[68]段所陈述的UBS实际行为推断)UBS通过其决策者并无该等政策,和/或无意将其适用于郭文贵先生、Ace Decade和/或Dawn State。
(3)UBS(瑞银)表示,其拟以其声称对待平安股东的方式对待Ace Decade(Ace Decade)及Kwok先生(郭文贵)(因而通过作为其等中介方的Dawn State(Dawn State))。上述[19]、[39]、[42]至[43]及[47]段在此重述。这些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因为(可从上述[64]至[68]段所述的UBS实际行为推断)UBS通过其决策者并无该等意图,而是拟根据融资文件的条款及/或以最有利于UBS的方式行使融资文件赋予其的一切及任何权利。
(4)UBS表示,其事实上已按照上述第(3)及第(4)项所述的所谓政策对待平安股东,而这证明了UBS拟在融资文件项下采取并将会(或可合理预期会)采取的做法。上述[19]、[39]、[42]至[43]及[47]段在此重述。这些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因为:
(a)在2015年7月中旬或前后Wong先生(Mr Wong)与Kwok先生的谈话中,Wong先生表示,(与其先前的陈述相反)平安股东事实上曾被要求追加保证金(即被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并已按照相关融资文件的条款满足该等要求。如属实,则UBS先前的陈述即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
(b)或者,如UBS确实以上述[42]至[43]段所述方式对待平安股东,则UBS的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因为其对待平安股东的方式并不能证明UBS通过其决策者拟在融资文件项下采取并将会(或可合理预期会)采取的做法。
(5)UBS表示,其拟就配售股份的收购及其资金安排,以符合Kwok先生及Ace Decade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正在如此行事。上述[17]、[40]及[47]段在此重述。这些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因为(可从上述[63]至[68]段所述的UBS实际行为推断)UBS通过其决策者无意以符合Kwok先生或Ace Decade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而是拟作为Dawn State的合同相对方,为其自身利益行事,而不顾对Kwok先生及Ace Decade造成的后果。
(6)UBS表示,其正以优惠条款或“尽可能最佳的条款”为Dawn State(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为Ace Decade)提供贷款融资。上述[11]及[19]段在此重述。这些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因为(可从上述[63]段所述事项推断)UBS通过其决策者拟向其提供对UBS有利、但对Dawn State、Ace Decade及Kwok先生极为不利的融资。
79. UBS通过其代理人Wong先生在其授权的过程和范围内行事,在作出该等虚假陈述时构成过失,因为在其作出陈述时或之前,Wong先生:
(1)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查明UBS,特别是UBS London(伦敦瑞银),是否(通过相关决策者)拟以符合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及/或正在如此行事。
(2)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查明UBS,特别是UBS London(通过相关决策者),是否会以优惠条款及/或“尽可能最佳的条款”向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提供融资。
(3)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查明UBS是否具有上述[78(1)]及[78(2)]段所述的政策,及/或UBS London(通过相关决策者)是否事实上拟将该等政策适用于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因而适用于作为其等中介方的Dawn State),如上述[78(3)至78(6)]段所述。
(4)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查明UBS,特别是UBS London(通过相关决策者),是否事实上拟以其声称对待平安股东的相同方式对待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
(5)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查明UBS是否事实上以上述[42]至[43]段所述方式对待平安股东。
(6)未采取额外或进一步的合理措施,以保护Kwok先生及Ace Decade免因UBS作出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遭受损失或损害。
80. UBS通过其代理人Wong先生在其授权的过程和范围内行事,向Ace Decade及/或Kwok先生提供了上述所列的疏忽性建议。就UBS所提供建议的内容而言:
(1)如[19]段所述,UBS建议Kwok先生及Ace Decade,使用UBS London提供的贷款资金进行杠杆投资符合其最佳利益,并且无论如何,UBS提供的任何杠杆融资均将按尽可能最佳的条款提供。
(2)如[39]及[47]段所述,UBS建议Kwok先生及Ace Decade:
(a)其等不应因融资协议中载有的追加保证金及强制提前还款条款而感到担忧;并且因此
(b)贷款文件对Ace Decade仍具商业优势。该建议以UBS在[78]段所述的陈述作为支持。
81. UBS通过其代理人Wong先生在其授权的过程和范围内行事,在提供该建议时构成过失,因为:
(1)使用UBS London的贷款资金进行该项投资,并且无论如何按融资文件的条款进行该项投资,并不符合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的利益(这一点对Wong先生及UBS必定或应当显而易见),包括因为:
(a)正如Kwok先生已向Wong先生解释,其本人及Ace Decade无须贷款资金即可进行该项投资,而可动用其自有资源进行;及
(b)UBS London提供的贷款资金(尤其是在融资文件的条款下,以及在上述[78]段所述陈述属虚假的情况下)产生了一项风险(及/或过度风险),即UBS会在该等股份价值波动时对UBS H股(UBS H-Shares)强制执行,从而导致Kwok先生及Ace Decade遭受损失。
(2)UBS本应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后,建议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UBS London极有可能(与[78]段所述陈述相反)按照融资协议第7.7条及第18条的条款行使其严格权利,而不会按照上述[78]段所述陈述所涉的政策行事。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UBS既已作出上述第98段所述陈述,即负有义务纠正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据以行事的任何误解、误会或不充分知情的基础。
(3)UBS本应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后,建议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如UBS H股价值发生任何波动,UBS London极有可能按照融资及担保协议的严格条款对UBS H股强制执行。
(4)因此,UBS本应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后,建议按融资文件条款进行该项投资不符合Kwok先生(因而亦不符合Ace Decade)的明确意愿,即任何杠杆投资仅应以如下基础作出:不应因配售股份的短期价格波动而触发提供额外担保物或偿还贷款。
(5)UBS向Kwok先生及Ace Decade提供的贷款资金并非(UBS必定或应当知悉)按优惠条款提供(更不用说按尽可能最佳的条款提供),而是按极为不利的条款提供。上述[63]段在此重述。
(6)鉴于UBS London的实际政策及意图,Kwok先生及Ace Decade本应(UBS必定或应当知悉)对融资协议第7.7条及第18.1条项下的强制提前还款及追加保证金条款感到担忧,而UBS本应建议该等条款对该项投资的结果构成重大风险。
(7)UBS未采取合理措施,通过以下方式保护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的最佳利益:
(a)告知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UBS拟议提供的融资并非按优惠条款或“尽可能最佳的条款”提供的融资;
(b)告知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与融资协议第7.7条及第18.1条条款相关的风险;
(i)在其知悉或怀疑向其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提供的任何建议属虚假、有缺陷、具误导性或不完整时,尽快告知Kwok先生及Ace Decade。
(ii)采取额外或进一步的合理措施,以保护Kwok先生及Ace Decade免遭损失或损害,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其等利益。
82. Ace Decade提出因UBS违反上述职责而产生的主要请求。
83. Ace Decade合理且可预见地依赖上述具体列明的陈述及/或建议,以及UBS的技能和判断,而作出以下行为(各项分别作为进一步依据或替代依据):
(1)如[33]段所具体列明,订立共同投资协议(Co-Investment Agreement);
(2)在认购完成前,未退出共同投资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该项投资完成;
(3)促使或准许Dawn State如上述[36]段所具体列明订立融资函(Financing Letter)。
(4)未阻止Dawn State订立融资文件,反而促使其在未使用UBS贷款资金的情况下收购UBS H股;及/或
(5)如(与原告方主张相反)Dawn State本会使用UBS贷款融资并按相同条款收购UBS H股,未确保Dawn State可即时获得足以满足任何该等追加保证金要求及/或还款的资金。
(6)原告方在此重述上述[61]及[62]段。
84. UBS的过失已致Ace Decade遭受损失及损害。具体而言(各项分别作为进一步依据或替代依据):
(1)Ace Decade已损失其全部货币出资,即US\$500 million,减去UBS在出售已收购股份后向Ace Decade结算的HK\$36,621,693.83,按当时汇率约为US\$4.7 million:US\$495,300,000;
Case 22-50073 Doc 796-1 Filed 08/26/22 Entered 08/26/22 12:53:37 Page 34 of
(2)如Ace Decade会在签署共同投资协议后完全退出该项投资(而非通过Dawn State进行投资,但由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自有资源或替代贷款融资提供资金),Ace Decade已损失其全部货币出资,即US\$500 million,减去UBS在出售已收购股份后向Ace Decade结算的HK\$36,621,693.83,按当时汇率约为US\$4.7 million,以及根据共同投资协议第6.5条本应支付给Haixia Fund(Haixia Fund)的US\$812,500费用:US\$494,487,500;
(3)其投资于UBS H股本可实现的回报所构成的损失,金额将以专家证据为基础予以量化。
85. 郭文贵先生的请求仅作为 Ace Decade(艾斯十年)请求的备位请求提出,前提是 UBS(瑞银)否认并成功抗辩其上述任何被主张的不当行为可由 Ace Decade 提起诉讼。
86. 郭文贵先生亦以合理且可预见的方式,依赖上述具体陈述和/或建议,以及瑞银的技能和判断,具体方式如下(各项分别或作为备位方式):
(1) 促使或允许 Ace Decade 按照第[33;]段所述订立共同投资协议;
(2) 未促使 Ace Decade 退出共同投资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在认购完成前阻止投资完成;
(3) 促使或允许 Dawn State(曙光州)按照上文第[36]段所述订立融资函。
(4) 未阻止 Dawn State 订立贷款文件,反而促成其在未获瑞银贷款融资的情况下取得瑞银 H 股;及/或
(5) 如 Dawn State(与原告方的主张相反)本会使用瑞银提供的贷款融资并按相同条款取得瑞银 H 股,未确保 Dawn State 可即时获得足以应付任何该等追加保证金通知和/或还款的资金。
(6) 原告方重申上文第[61]及[62]段。
87. 瑞银的过失使郭文贵先生遭受损失和损害,其金额与 Ace Decade 相同。上文第[84]段经作必要变通后重申。
88. 2015年7月7日,由于发生违约事件,瑞银声称已向 Dawn State 发出通知,告知其有权就已设押资产(即瑞银 H 股)行使“出售权”。上文第[67]段重申。根据担保协议第9.3(a)(i)及9.4条,UBS London(瑞银伦敦)享有出售瑞银 H 股的合同权利。
89. 据原告方尽其所知及所信,瑞银此后声称行使其出售权,并出售了全部瑞银 H 股。除上文第[69]段所述外,原告方不知道根据该项声称权利进行出售的详情。
90. 上文第[51][\(3\)]段重申。瑞银出售瑞银 H 股时,系行使经担保协议第8条保留和修改的《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LPA”)第101条项下法定“出售权”,因此当时及现在均受法律和衡平法上对行使该等权力的抵押权人或押记权人施加的职责和义务约束。
91. 在此情况下,任何导致或意图使瑞银绝对取得已取得股份的、声称对瑞银 H 股作出的出售,均属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任何声称出售给瑞银自身的瑞银 H 股,仍受 Dawn State 的权利以及瑞银在贷款文件条款下的义务约束。
92. 除非 Dawn State 任何可证明的费用和负债已从所述所得款项或利润中得到清偿,瑞银当时及现在均负有立即向 Dawn State 交账的义务:(1) 就其对抵押给其、为其利益设定押记或由其以保管人身份持有的已取得 H 股所作的处置;及/或 (2) 就其因出售而取得的所述已取得 H 股的任何所得款项;以及 (3) 就其因上文第[69]段所述出售或上述其他处置而取得的任何利润;
93. 此外或作为备位主张,上述所得款项和/或利润根据 LPA 第105条为 Dawn State 设立法定信托,或作为备位主张,构成推定信托。
94. 此外或作为备位主张,瑞银亦负有职责,在行使出售权时以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为已取得 H 股取得适当价格。就任何声称出售瑞银 H 股属有效的范围而言,原告方认为,瑞银因下列事实未能以合理技能进行出售:
(1) 未考虑或未充分考虑,在香港交易所进行大宗出售的背景下,对 H 股适用的折让是否不当地过高;
(2) 未考虑或未充分考虑,该等股份是否本可按较小折让出售;
(3) 未考虑或未充分考虑海通股份暂停交易(或可能暂停交易)的影响;
(4) 未考虑或未充分考虑海通进行股份回购的影响。第[72]及[72]段重申;
(6) 未采取额外或进一步的合理措施,以确保为已取得 H 股取得适当价格。
95. 由于瑞银的过失,Dawn State 遭受的损失包括股份出售价格与本可合理取得的该等股份价格之间的差额。原告方保留在瑞银提供其实施的瑞银 H 股出售详情后进一步主张的权利。
96. 瑞银于2015年7月7日或其后任何时间,均未采取任何明确步骤以取得已取得 H 股的所有权,或作为备位主张,未将该等步骤传达给瑞银。因此,瑞银从未根据担保协议第9.3(a)(ii)条或《2003年条例》(2003 Regulations)第17条取得已取得 H 股的所有权。
97. 如与原告方的主张相反,瑞银确实声称并有效地根据《2003年条例》第17条取得已取得 H 股的所有权,则该项取得不可能发生于瑞银向 Dawn State 发出行使取得权通知之前。在2015年7月14日之前并未发出任何该等通知(如与原告方的主张相反,曾发出过该等通知)。
98. 在行使取得权的情况下,瑞银当时及现在均负有下列义务:(1) 在取得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对瑞银 H 股进行估值;以及 (2) 就该价值超出 Dawn State 根据担保协议对瑞银所负债务的任何金额妥善交账。
99. 瑞银声称按每股 HK\$11.12 进行入账(上文第[73]段具体说明),不可能反映已取得 H 股在任何相关日期的商业上合理价值。特别是但不限于,每股 HK\$11.12 的该项入账据称是通过对2015年7月7日的收市价适用折让计算,而非按任何可能的取得日期计算。
100. 因此,瑞银负有下列义务:(1) 向法院证明,瑞银 H 股已于取得日期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估值;以及 (2) 如其无法做到,则就取得日期瑞银 H 股的商业上合理价值超出 Dawn State 根据担保协议对瑞银所负债务的任何金额,向 Dawn State 交账。
101. 在此情况下,Ace Decade 有权获得:
(1) 上文第[84]段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至少为 US\$495,300,000。按 XE.com 中间市场汇率计算,截至本请求书日期,该金额约等于 £402,032,000。
(2) 根据《1981年高级法院法》(Senior Courts Act 1981,“SCA 1981”)第35A条,就该金额按年利率 8% 计算的单利。
102. 作为上文第[101]段的备位主张,郭文贵先生有权获得:
(1) 上文第[87]段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至少为 US\$495,300,000。按 XE.com 中间市场汇率计算,截至本请求书日期,该金额约等于 £402,032,000。
(2) 根据 SCA 1981 第35A条,就该金额按年利率 8% 计算的单利。
103. 上文第[101]及[102]段所请求的金额以美元(US\$)主张,因为这是原告方感受该等损失所使用的货币。
104. 此外,或作为备位主张,在此情况下 Dawn State 有权获得:
(1) 命令瑞银就其以保管人身份持有的已取得 H 股作出普通形式的账目。上文第[92]段重申。
(2) 命令瑞银就上文第[92\(]3)段所述情形产生的利润作出账目。
(3) 宣告上文第[92]段所述任何可识别利润或所得款项,均为 Dawn State 按法定信托或作为备位主张按推定信托持有。上文第[93]段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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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此外或作为备位主张,赔偿或衡平法上的补偿,金额为瑞银出售已取得 H 股的金额与本可合理取得的所述股份价值之间的差额。上文第[94]及[95]段重申。
(5) 作为备位主张,瑞银向 Dawn State 交账的金额与取得时资产的商业上合理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债务主张。上文第[100]段重申。
(6) 此外,Dawn State 根据法院的衡平法管辖权和/或 SCA 1981 第35A条,有权获得:(a) 就上文第(1)至(3)子项所列金额计算的复利,或作为备位主张计算的单利;以及 (b) 就上文第(4)及(5)项所列金额按 8% 利率计算的单利。
并且原告方请求:
(4) 瑞银交账金额与 H 股商业上合理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
本人(第一原告)相信,本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本人明白,可针对任何在未经诚实相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在经真实声明核实的文件中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陈述的人提起藐视法庭程序。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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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原告相信,本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本人明白,可针对任何在未经诚实相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在经真实声明核实的文件中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陈述的人提起藐视法庭程序。
签署:
第三原告相信,本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本人明白,可针对任何在未经诚实相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在经真实声明核实的文件中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陈述的人提起藐视法庭程序。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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