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5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551
- 类型
- ORDER
全文
关于:
债务人。 MEI GUO(郭美)对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以延长其根据《破产法典》第108、546(a)及549条提起撤销诉讼期限之动议的异议
Mei Guo(郭美,以下简称“郭女士”)通过其下方署名律师,特此对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以延长其根据《破产法典》第108、546(a)及549条提起撤销诉讼期限之动议(以下简称“该动议”)[ECF 2509]提出异议,并谨就本异议陈述如下:
1. 正如尊敬的James T. Tancredi法官在In re Walnut Hill, Inc.(关于核桃山公司案), No. 16-20960 (JJT), 2018 WL 2672242, at \*2-5 (Bankr. D. Conn. June 1, 2018)中基于其论证周详且依据充分的分析所明确裁定的:(i) Fed. R. Bank. P. 9006(b)如适用于第546(a)条,将“违反宪法所保障的权力分立”;以及(ii)衡平时效中止仅适用于已提起诉讼且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2. 不予前瞻性适用衡平时效中止的理由显而易见。潜在被告需要知悉且有权知悉针对其提出的事实主张及诉因,以便其有充分、公平的机会回应衡平时效中止主张。只有在对抗诉讼已经提起且实际提出该等主张之后,该等被告及本院方能评估,受托人尽管勤勉追索其自身及破产财产的权利,是否因非常情形而未能及时提起诉讼。[2]
3. 所请求的救济显然为时过早——无人知晓受托人将来会发现何种此前一直无法发现之事项。
4. 此外,如驳回该动议,受托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不利影响。受托人已表示其将及时提起多项对抗诉讼;而在其提交任何逾期诉讼后,受托人仍保有针对任何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援引衡平时效中止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提起的任何对抗诉讼,很可能将在本院提起;本院显然有能力且具备相关案件知识,能够在适当的逐案基础上判断是否有必要援引衡平时效中止原则。即使受托人也承认,“[e]quitable tolling必须逐案决定,并不限于特定的一组事实。”见动议第45段。郭女士完全同意。
5. 对于受托人要求延长11 U.S.C. §§ 546(a)(1)和549(d)所规定诉讼时效的请求,并无法定授权;且衡平时效中止原则根本不适用于特定诉讼提起之前。此外,受托人并未因非常情形而无法提起任何进一步的对抗诉讼;最明显的证据是,其拟在2024年2月15日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提起多项额外诉讼。因此,应驳回该动议。受托人可以且几乎必然会在其实际提起的对抗诉讼中,针对任何经诉状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主张衡平时效中止;届时,本院即可依据完整记录并逐案适当地裁定该事项。
2 受托人主张的荒谬性亦可由以下事实显现:其一方面请求本院作出一项广泛的事实认定,即其被阻碍提起任何进一步诉讼;另一方面,其显然完全打算及时提起多项对抗诉讼。见动议第1段。
6. Tancredi法官正确驳回了衡平时效中止可在前瞻性层面适用——即在基础诉讼尚未提起之前适用——的主张。见In re Walnut Hill, Inc.(关于核桃山公司案), 2018 WL 2672242, at \*2。
7. 在Walnut Hill案中,第7章受托人请求法院既对《破产法典》第546(a)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予以衡平中止,又根据《破产规则》9006(b)延长该法定期限。同上。法院指出,“衡平时效中止原则被认可为对待决诉讼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所作的回应。”同上(援引Long v. Abbott Mortg. Corp., 459 F. Supp. 108, 113 (D. Conn. 1978))。Tancredi法官继而在相关部分指出:
本案各方均承认,目前尚未提交对抗诉讼。根据第546(a)条,受托人提起对抗诉讼的诉讼时效将于2018年6月14日届满,该日期尚未到来。在已对特定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之后,于针对将在对抗诉讼中证明的事实和情形举行证据听证会的背景之外处理衡平时效中止问题,完全为时过早且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同上(强调为原文所加)。因此,法院结论认为,“在此时处理衡平时效中止问题为时过早且在程序上不当。”同上。
8. 如同Walnut Hill案,受托人寻求对诉讼时效进行衡平中止的对抗诉讼尚未提起。因此,潜在被告无法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回应受托人关于衡平时效中止的主张。其据称尽管勤勉仍被阻碍发现的诉因,以及其将来可能发现并确立的诉因,目前尚不知悉且不能知悉。衡平时效中止仅在基础诉讼已提起且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适用。因此,法院应遵循Walnut Hill案,并拒绝对诉讼时效法规作出任何前瞻性衡平中止。在适当时候,受托人仍将有权以衡平时效中止原则作出回应,并且该原则的适用性极有可能由本院逐案裁定。
9. 本地区以外的数个法院亦基于Walnut Hill案所阐述的相同逻辑,驳回了前瞻性衡平时效中止的请求。见,例如,In re Randolph Hospital(关于伦道夫医院案), No. 20-10247 (LMJ), 2022 WL 19298765, at \*1 (Bankr. M.D. N.C. Apr. 25, 2022)(裁定受托人延长法定时效的动议不受《联邦破产程序规则》支持,且由于尚未提交任何对抗诉讼,对法定时效的任何衡平中止均为时过早);In re No. 1 Contracting Corp.(关于第一承包公司案), 2012 WL 4114818, at \*1 (Bankr. M.D. Pa. Sept., 19, 2012)(驳回第7章受托人要求前瞻性救济以延长提起撤销诉讼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In re Cramer(关于Cramer案), 636 B.R. 830 (Bankr. C.D. Colo. 2022)(裁定法律上不存在批准受托人前瞻性动议以延长两年法定期限的依据,因为“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不包含延长诸如第546及549条所规定法定期限的规则”)。
10. In re Cramer(关于Cramer案)中的破产法院轻易驳回了受托人在提交对抗诉讼之前援引衡平时效中止原则以延长法定期限的动议,并称:
[t]he trustee在日后提交逾期起诉状后,仍可自由主张衡平时效中止。届时,被告将获得通知并有机会质疑衡平时效中止原则的适用。准许待决动议将剥夺其该等机会,这将构成根本性不公平。Walnut Hill, 2018 WL 2672242, \*2 2018Bankr. LEXIS 1589, \*5(“在已对特定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之后,于针对将在对抗诉讼中证明的事实和情形举行证据听证会的背景之外处理衡平时效中止问题,完全为时过早且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同上,第831-33页。Cramer法院确认Eleven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IBT Int'l, Inc. v. Northern (In re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s)(IBT国际公司诉Northern,关于国际行政服务案), 408 F.3d 689, 699 (11th Cir. 2005)中的裁定,该裁定前瞻性地给予衡平时效中止救济,但援引Walnut Hill案详细说明了其不同意该裁定的理由:
然而,这一做法剥夺了未来被告的宪法正当程序权,因为其未事先获得救济通知,亦无机会质疑衡平时效中止是否具有正当性。或许正因这一未明言的理由,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继而认定,无论破产法院是否已作出准许延长法定期限动议的命令,衡平时效中止均适用。同上,第700-702页。本院认为,那一分析更为妥当,因为其使被告有机会质疑衡平时效中止的适用。然而,预先准许延长动议会剥夺被告该等机会。
破产法院在In re Walnut Hill, Inc., 2018 WL 2672242, 2018 Bankr. LEXIS 1589 (Bankr. D. Conn. 2018)中的裁定论证充分且与本案直接相关。在该案中,第7章受托人提出了一项类似动议,破产法院予以驳回。该法院区分了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s案,并裁定“在此时处理衡平时效中止问题为时过早且在程序上不当。”同上。
Cramer, 636 B.R. at 833(强调为原文所加)。简言之,若向受托人授予前瞻性救济,郭女士及可能数百名其他被告将被剥夺质疑衡平时效中止适用于受托人将来主张的特定事实和情形,以及仅将在未来发生的事件的权利。
11. 在该动议中,受托人援引两项裁决及四项法院命令,以支持其有关前瞻性衡平时效中止的非常请求。动议第30段。它们均不构成对本院有约束力的先例,且其推理如Tancredi法官及上述其他裁决所说明,存在根本缺陷。
12. 此外,在受托人所依赖的四个案件中,即Marsh v. Levy (In re Martin Levy of Berlin D.M.D., P.C.)(Marsh诉Levy,关于柏林Martin Levy牙科专业公司案), 416 B.R. 1 (Bankr. D. Mass. 2009)、In re Rockport Dev., Inc.(关于Rockport开发公司案), No. 20-11339 (SC) (Bankr. C.D. Cal. Apr. 12, 2022);In re Visiting Nurse Ass'n of Inland and Counties(关于内陆及各县访视护士协会案), No. 18-16908 (MH) (Bankr. C.D. Cal. July 30, 2020)以及In re Builders Holding Co. Corp.(关于Builders Holding公司案), No-16-06643 (EAG7) (Bankr. D. P.R. Apr. 25, 2019),均未就所请求的救济提出异议;因此,相关问题似乎未通过对抗程序得到充分审查。
13. 为规避这些确立前瞻性衡平时效中止毫无法律依据的基本原则之适用,受托人将所呈问题歪曲为仅是通知问题——一种明显的稻草人论证。
14. 受托人认为,许多拒绝以衡平停止延长法定期限的法院,主要(即使并非完全)是基于通知和/或程序方面的理由作出该等裁决;其主张已在其动议中充分处理这些问题。但这些法院,包括本辖区内的法院,均对潜在被告获得其在法庭上的陈述机会,以及获得公平机会以质疑衡平停止对实际向其提出的特定请求之适用,表达了正当的实质性关切。
15. 受托人试图说服本院,其已给予充分通知,因此正当程序已获满足。[见 ECF no. 2494]。他错了。通知并非仅仅是向世界各地可能数以百计的被告提供该动议的副本,或对其提交作简要说明。如本辖区判例法所阐明,通知的含义远不止于此。关于衡平停止的适当通知,只能在提起对特定被告主张特定事实及特定救济请求的对抗程序后方可给予。受托人尚未、且无法提供该等通知。事实上,无论就所请求的救济给予何种程度的通知,均不足以克服无法披露尚未主张的诉因及尚未发生的事件这一不可能性——该等信息对于未来被告回应未来的衡平停止主张至关重要。
16. 受托人所寻求的严苛救济,因其拟议命令而更加明显;该命令请求本院宣告:
任何已实际或推定收到该动议通知、且未对该动议提出异议的一方,如最终在依本命令条款及时提起的诉讼中被列为当事人,即放弃其主张时效期间抗辩的权利。
17. 受托人实质上是在请求本院作出确认判决。[3] 就世界上的每一个人而言,受托人寻求让本院裁定:其已获得充分且公平的机会回应受托人的衡平停止主张,并基于该动议中提出的严重不足的论点,明知且故意放弃了主张该项权利;这些论点严重不足,主要是因为适用衡平停止原则所必需的最关键事件甚至尚未发生。该主张不仅程序上不当,而且违背任何正当程序观念。
3 《美国法典》第28编第2201(a)条允许任何美国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实际争议的案件中]”,并且“在提交适当诉状后”,就任何寻求该等宣告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及其他法律关系作出宣告,无论是否正在或能够寻求进一步救济。11 U.S.C. § 2201(a)。“任何该等宣告均应具有终局判决或裁定的效力,并应可作为该等判决或裁定予以复审。”同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根据 28 U.S.C. 2201 获得确认判决的程序。”
B. 破产程序规则9006(b)并不授权延长法定期限
18. 破产程序规则不能修改诸如 11 U.S.C. § 546(a) 之类经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令。见 In re Walnut Hill, Inc., No. 16-20960 (JJT), 2018 WL 2672242, at *2 (Bankr. D. Conn. June 1, 2018)。在 Walnut Hill 一案中,法院认为,依其明文规定,“规则9006(b)仅适用于由‘本规则、依本规则发出的通知[,][原文如此]或法院命令’设定的期限。该规则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法定期限。”(强调系后加)。Walnut Hill, Inc., 2018 WL 2672242, at *2。
19. Tancredi 法官在 Walnut Hill 一案中强调,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过去曾处理过该问题,当时 Krechevsky 法官裁定,“规则9006(b)并不‘允许法院延长国会在法令中设定的期限限制。’”In re Damach, Inc., 235 B.R. 727, 731 (Bankr. D. Conn. 1999)。相反,它“仅允许修改由其他规则或法院施加的期限限制。”同上。”Tancredi 法官在指出“国会已规定破产程序规则‘不得缩减、扩大或修改任何实体权利。’凡规则与法典不一致之处,以法定法典为准”时,承认不允许破产程序规则凌驾于法定法典之上的重要性。(引文略)。Walnut Hill, Inc., 2018 WL 2672242, at *2。
20. Walnut Hill 一案中的法院明确区分了破产程序规则9006(a)与破产程序规则9006(b)各自延长法定期限的能力。“规则9006(a)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任何未规定计算时间方法的法令。’然而,规则9006(b)明显缺少有关其适用于法令的相同或类似措辞。这一区别因 Krechevsky 法官六年后裁定规则9006(b)不得修改由国会确立的实体期限而得到凸显。”(援引 In re Demach, Inc., 235 B.R. at 731)(指出破产程序规则不允许“法院延长国会在法令中设定的期限限制”)。鉴于 Walnut Hill 一案先前的裁定,本院应认定《联邦破产程序规则》9006(b)不得用于延长诸如 11 U.S.C § 546(a) 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并因此驳回该动议。
C.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破产法典》第549(d)条
21. 在受若干法定限制的前提下,《破产法典》第549(a)条允许受托人撤销在2022年2月15日该破产案件开始后发生的、未经授权转让该破产财产的行为。11 U.S.C. § 549(a)。第549(d)条禁止在“拟撤销的转让之日起两年后”或“案件结案或被驳回时”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之后提起该等诉讼。11 U.S.C. § 549(d)。
22. 基于上文所述相同理由,不得依赖破产程序规则9006(b)修改《破产法典》第549(d)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同样,衡平停止不得、也无法被前瞻性适用,以现在即宣告受托人将来即使勤勉行事,仍将无法发现其最终在未来发现的破产申请后转让及诉因。
23. 受托人主张,“事实记录轻易表明:(i) 非同寻常情形阻碍受托人提起撤销之诉,以及 (ii) 受托人勤勉地追求其权利。”动议第 ¶48 段。鉴于受托人动议的推进速度极为加快,郭女士(Ms. Guo)尚未有充分且公平的机会,通过就该等相关过去事件进行证据开示来检验这些事实主张。当然,基于上文所述理由,许多与审议衡平停止原则相关的事件甚至尚未发生,衡平停止尚不适用。因此,本院此时不应审议受托人为支持其衡平停止主张而提出的任何所谓证据。
24. 此外,本案无争议的记录表明,受托人在2022年7月后担任受托人的最初11个月内仅联系过一家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在最终决定于2023年9月提交聘用法务会计师的申请前,合计约14个月未采取任何正式调查行动。
25. 2023年6月2日,郭女士及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就第二份简易判决命令上诉期间中止执行的动议(“中止执行动议”)。[Adv. Pro. No. 22-05003, ECF No. 227]。在2023年6月6日的状态会议后,破产法院作出命令,加快审议中止执行动议,并于2023年6月13日举行听证会。
26. 在6月13日的听证中,受托人的律师传唤受托人作为证人,就若批准中止执行动议将对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造成的所谓损害作证。受托人指出的一项所谓损害是无法聘用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 Julie A. Manning 阁下法官前进行的2023年6月13日程序记录(“2023年6月13日记录”),第35:22-36:7页)。[4] 然而,尽管受托人在其证言中向破产法院表示,在其等待聘用专业人员期间证据正在失效,受托人仍作证称,其仅曾尝试聘请一家专业事务所承担其声称需要进行的法务会计工作,即 Alix Partners(艾利克斯合伙人公司)(同上,第36:2-25页)。
4 2023年6月13日记录的相关部分作为附件1随附于此。
27. 即使受托人主张其在破产案件最初数月内没有破产财产资金可聘用专业人员,6月13日听证会举行时,距破产财产就 Lady May/Lady May II 船舶所有权问题获得简易判决仅两个半月[Adv. Pro. No. 22-05003, ECF No. 172],且距受托人就相关 $37 million 保证金托管款获得简易判决不足一个月[Adv. Pro. No. 22-05003, ECF No. 221]。
28. 中止执行动议于2023年6月26日被驳回。[Adv. Pro. No. 22-05003, ECF No. 247]。直至2023年9月1日才提交聘用 Kroll, LLC(克罗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务会计师的申请,其生效日期为2023年8月2日。即使以2023年8月2日为生效日期,该聘用仍是在就 Lady May/Lady May II 获得简易判决四个月后。此外,Kroll 并非受托人作证称其曾接洽担任法务会计师的事务所;该事务所是 AlixPartners。
29. 受托人请求本院相信,其在任14个月后聘请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即属勤勉行事。本院不应如此相信。
30. 此外,正如本院所充分知悉,受托人已花费数以百万计(即使不是数千万计)美元,对数百人进行证据开示,包括进行多次证言录取并取得数十万份文件,以调查潜在请求。受托人所称其无法提起任何进一步诉因,因其自己承认将在适用时效届满前提起多项对抗程序而不攻自破,见动议第 ¶ 1 段,其中包括依据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18 U.S.C. §§ 1961-68 提起的民事诉讼。[5] 本院实际上不可能得出如下结论:尽管受托人声称勤勉行事且因非同寻常情形,其被阻止在2024年2月15日前提起任何额外诉讼;而其事实上将提起多项该等诉讼。
31. 鉴于该破产案件中的情形,并结合针对债务人待决刑事程序的状态及其中采取的立场,郭女士认为,受托人——虽然已有绰绰有余的信息可在该破产案件中对其已识别的人员提起对抗程序——正通过不适用且不当适用衡平停止原则,作出策略性决定,试图推迟提起许多该等对抗程序,直至刑事程序中作出各种裁定,包括没收现已冻结资金中的数亿美元,以及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向受害人分配该等资金。
32. 但是,Sections 546(a) and 549(d) 规定的限制并非可选择适用。受托人必须及时提起其有能力提起的对抗性程序。对于其未在 February 15, 2024 前提起而在此后提起的程序,无论被指名的被告是谁,该等被告一旦知悉其事实上是被追诉对象,均有权提出时效抗辩;受托人则有权作出衡平中止时效的抗辩。被告在知悉所主张的诉因后,也有权就受托人在 February 15, 2024 之前知悉的事项及在 February 15, 2024 之后发现的事项进行证据开示,以检验受托人所称其虽已尽到勤勉义务,仍因特殊情形而无法及时提起对抗性程序的主张。届时且仅届时(在该等情形实际发生之后),本院方可逐案裁决该等事实问题。
5 Chapter 11 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就反对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提出的要求暂缓破产案件的经更新动议所作的答复,以及要求复议的动议(ECF No. 234),第 8 页,United States(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No. 1:23- CR-118-1 (AT) (S.D.N.Y. Jan. 19, 2024)。
33. 因此,由于 (i) 衡平中止时效目前并不适用,(ii) 依赖 Bankruptcy Rule 9006(b) 延长 Sections 546(a) and 549(d) 规定的时限并不恰当,以及 (ii) 受托人并未因特殊情形而受到阻碍,且事实上有能力提起大量额外的对抗性程序,该动议应予驳回。
因此,Mei Guo(郭美)谨请求本院驳回该动议,并给予本院认为公正且衡平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February 5, 2024 /s/ Lee Vartan(李·瓦尔坦)
Roseland, New Jersey 李·瓦尔坦(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lvartan@csglaw.com] 萨姆·德拉·费拉,小(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sdellafera@csglaw.com] 梅丽莎·F·韦尼克(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mwernick@csglaw.com]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凯萨·沙希尼安及贾恩托马西律师事务所)105 Eisenhower Parkway Roseland, NJ 07068 电话:(973) 325-1500 传真:(973) 325-1501 Mei Guo(郭美)的代理律师 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金德塞思)(ct14640)
[skindseth@zeislaw.com] 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ct28144) [aromney@zeislaw.com] James M. Moriarty(詹姆斯·M·莫里亚蒂)(ct21876) [jmoriarty@zeislaw.com] ZEISLER & ZEISLER PC(蔡斯勒及蔡斯勒律师事务所)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5 Mei Guo(郭美)及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当地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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