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69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699
类型
UNKNOWN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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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40(表格 104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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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诉讼封面页 (背面说明) 对抗诉讼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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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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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律师 (如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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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仅勾选一个方框) □ 债务人 □ 美国 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 债权人 □ 其他 □ 受托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受托人 当事人(仅勾选一个方框) □ 美国受托人/破产 管理人 □ 其他 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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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陈述诉因,包括所涉及的全部美国法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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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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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编号五(5)个方框,以主要诉因为 1,第一个备选诉因为 2,第二个备选诉因为 3,依此类推。)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1)——追回金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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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追回金钱/财产——§542 返还财产 □ 12——追回金钱/财产——§547 偏颇清偿 □ 13——追回金钱/财产——§548 欺诈性转让 □ 14——追回金钱/财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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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2)——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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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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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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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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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6)——可免责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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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可免责性——§523(a)(5),家庭扶养义务 68——可免责性——§523(a)(6),故意及恶意损害 63——可免责性——§523(a)(8),学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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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可免责性——§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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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扶养义务除外) 65——可免责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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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3)——批准出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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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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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批准出售破产财团及共有人的财产——§36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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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7)——禁令救济 71——禁令救济——施加中止 72——禁令救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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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4)——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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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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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727(c),(d),(e) □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8) 债权或权益的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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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债权或权益的劣后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5)——撤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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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撤销确认 □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9) 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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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确认判决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6)——可免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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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可免责性——§523(a)(1),(14),(14A) 优先税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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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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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可免责性——§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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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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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可免责性——§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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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下栏)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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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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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对移送债权或诉因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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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IPA 案件——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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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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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问题,请勾选 □ 如本案主张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3 项下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 如起诉状请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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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其他救济 B1040(表格 104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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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对抗诉讼所产生的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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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姓名 破产案件编号 案件待决地区 分院办事处 法官姓名 相关对抗诉讼(如有) 原告 被告 对抗 诉讼编号 对抗诉讼待决地区 分院办事处 法官姓名 律师(或原告)签名 日期 律师(或原告)姓名正楷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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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破产案件将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财团”,其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十分广泛,可能会就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产生诉讼。还可能存在关于债务人免责的诉讼。如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即称为对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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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对抗诉讼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 1040,即《对抗诉讼封面页》,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出对抗诉讼。(CM/ECF 在提交过程中获取表格 1040 上的信息。)填写完成后,该封面页概述对抗诉讼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诉讼并编制所需的法院活动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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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页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程序规则》或地方法院规则所要求提交和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该封面页大体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一份提交的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官另行提交一份封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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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请准确填写起诉状上所列原告和被告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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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知悉,请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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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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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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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该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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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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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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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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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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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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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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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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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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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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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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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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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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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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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诉讼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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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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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24 SR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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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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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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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和 550 条寻求撤销及追回破产申请后转让以及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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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或“Kwok”)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针对被告 Ice24 SRO(以下简称“被告”)提交本对抗起诉状(以下简称“起诉状”),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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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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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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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诉讼,以撤销并追回债务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开始后实施、且未经破产法院或《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授权的债务人破产财团财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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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通过其替身空壳公司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以下简称“Rule of Law”),于申请日后(定义见下文)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 \$153,294.53 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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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该等破产申请后破产财团财产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故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和 550 条予以撤销及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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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和审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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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诉讼具有事项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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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对抗诉讼已根据 28 U.S.C. § 157(a) 移交本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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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 11 U.S.C. §§ 549 和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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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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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受托人系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命令[案件编号 22-50073(以下简称“主案件”)卷宗编号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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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是一家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 Salvátorská 931/8 Praha, Hlavní město Praha, 1 10 00 Czech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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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A. 第 11 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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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债务人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美国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破产法院”)自愿提交了根据《破产法典》《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日”),从而启动上述标题所列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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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2 年 3 月 21 日,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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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债务人于 2022 年 3 月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称,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已产生数亿美元的负债。2 虽然债务人的确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替身空壳公司(包括 Rule of Law)持有及转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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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2 年 6 月 15 日,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主案件卷宗编号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2022 年 7 月 8 日,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第 11 章案件中的受托人[主案件卷宗编号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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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 1 页(主案件,卷宗编号 78)。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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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Rule of Law 是债务人用以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替身空壳公司之一。3 多年来,债务人一直策划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和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得以使用、支出及转让数百万美元的现金和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匿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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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已在第 11 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诉讼,以实现包括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替身及/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由债务人衡平法上拥有在内的目的;且在若干该等对抗诉讼中,破产法院已准许该等救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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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包括:(i) 由债务人控制、由近亲属及/或下属持有的空壳公司,(ii) 以来自其他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买及/或无偿转让给及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该等资产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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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债务人还将其替身(包括 Rule of Law)作为个人钱袋使用,为其本人及其家人已习惯的奢侈生活方式提供资金,同时将资产隐匿于该等替身中以躲避其债权人,并阻碍及拖延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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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托人已经或即将针对 Rule of Law 提起对抗诉讼;该对抗诉讼除其他事项外,请求作出确认判决,认定 Rule of Law 系债务人的替身。受托人在此援引并纳入该对抗诉讼中提交的受托人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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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这些包括以下对立诉讼程序:(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Mei Guo(郭梅)[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13];(v)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17];(v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Adv. Proc. 23-05018];以及 (vi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23-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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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债权获得受偿。债务人通过这些另我实体实施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包括 Rule of Law(法治)在内的这些另我实体的财产,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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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债务人的空壳把戏及欺诈在申请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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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持有的全部财产,包括 Rule of Law(法治),均成为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财产。见 11 U.S.C. § 541(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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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申请日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及其在《破产法典》下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作为其另我实体的空壳公司实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Rule of Law(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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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上述申请后转让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根据《破产法典》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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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向被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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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包括 Rule of Law(法治)在内的空壳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了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财产(统称“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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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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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该转让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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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是该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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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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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549条及第550(a)条请求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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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22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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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债务人,包括通过其另我实体的空壳公司 Rule of Law(法治),向被告作出了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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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该转让发生于申请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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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该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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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该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财产的未经授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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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该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49(a)条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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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该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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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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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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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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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出命令:(a) 宣告金额不低于 $153,294.53 的该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549条予以撤销;以及 (b) 命令撤销该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1)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该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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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受托人判给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计算的判决前利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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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认为在该等情况下公正、适当或衡平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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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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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February 11, 2024 New Haven,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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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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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Douglas Skalka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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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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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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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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