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778-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778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4-02-12

破产规则第 2004 条调查传票(附件 A)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778-1(2024-02-12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向波多黎各大众银行(Banco Popular de Puerto Rico)发出调查传票,要求其出席作证并提交涉及指定调查对象的账户、交易、反洗钱合规及监管沟通等文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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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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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2540-依据规则2004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书 2778-1 提交日期 02/12/24 录入日期 02/12/24 15:55:58 第 2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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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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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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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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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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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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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管理) 依据规则2004审查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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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Banco Popular de Puerto Rico(波多黎各大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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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送达对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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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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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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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 December 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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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0:00am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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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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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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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的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45(c);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规则45(d);以及关于你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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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November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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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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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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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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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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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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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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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必须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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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c)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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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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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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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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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按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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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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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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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金额为 $ 的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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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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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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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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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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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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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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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c)、(d)、(e)和(g)(Effective 12/1/13)(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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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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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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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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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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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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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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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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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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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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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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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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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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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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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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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人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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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只有依命令的指示才可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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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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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经及时动议,必须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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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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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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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在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情形时,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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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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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有下列要求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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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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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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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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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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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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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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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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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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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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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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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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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提供其确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若提出请求的一方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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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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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依据该等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的主张,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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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但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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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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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对已被送达而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之人认定为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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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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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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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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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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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请求”,每项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部分内容,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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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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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采用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包含一张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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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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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制作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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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交叉引用文件中应就数据库内每张图像设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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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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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纳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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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只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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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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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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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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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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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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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就单页文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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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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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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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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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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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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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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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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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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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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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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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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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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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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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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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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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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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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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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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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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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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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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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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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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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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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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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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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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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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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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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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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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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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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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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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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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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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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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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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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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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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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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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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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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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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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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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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且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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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照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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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778-1 提交于 02/12/24 录入于 02/12/24 15:55:58 第 9 页,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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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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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份文件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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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份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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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被请求的文件受特权保护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保管或控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778-1 提交于 02/12/24 录入于 02/12/24 15:55:58 第 10 页,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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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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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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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文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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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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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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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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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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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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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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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作连言或选言解释,以使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的范围内;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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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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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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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Banco Popular de Puerto Rico(波多黎各大众银行),连同其所有关联公司、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司处、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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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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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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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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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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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系指单独及合称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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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单独及合称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萨瓜罗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李楠)、Mei Guo Xiao Li(郭美小李))、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曹德峰)、Max Cao(曹德峰))、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文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美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美27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又名 Huo Lai(霍来))、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丰万贸易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财资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家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愉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房地产与人力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焦郭曲)、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律师及联合事务所)、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小飞象))、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山木〉严永平)、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如水))、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王艳萍)、又名 Yan Ping Wang(王艳萍))、Zhixuan Li(李智轩)及 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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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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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作连言及选言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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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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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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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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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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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该等材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册、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没有的任何种类的注释、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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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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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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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Regarding”系指有关、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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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在指称任何既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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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于留言板或群聊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递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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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778-1 Filed 02/12/24 Entered 02/12/24 15:55:58 Page 16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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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库存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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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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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由任何2004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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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属于任何2004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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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2004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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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778-1 Filed 02/12/24 Entered 02/12/24 15:55:58 Page 17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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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2004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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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2004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函件和沟通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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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所涉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与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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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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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有关的、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的任何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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