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767-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767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11-01
破产法第 2004 条调查传票(附件 1)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767-1(2024-11-01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律师向 Bofang Investment LLC 发出《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调查传票,要求其在送达后 14 天内提供涉及调查目标的账户、资金资产、电汇及监管往来等全部相关文件资料。
全文
B2540(表格 2540 —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3767-1 提交于 11/01/24 录入于 11/01/24 13:29:57 第 2 页,共 18 页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致:Bofang Investment LLC(博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规则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此的文件提交请求。应于送达后十四(14)日内提交。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第 45 条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的您的保护;以及第 45(e) 和 45(g) 条,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予回应可能产生的后果。
日期: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丽·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指定人员交付副本,完成本传票的送达:
我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理由为: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若该人员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给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该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使人员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的专家研究。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则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其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和标示,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在考虑第 26(b)(2)(C) 条限制后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属于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拥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员必须在该主张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员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应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采用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加盖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含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交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包含指向该原生文件路径的字段。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在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Case 22-50073 Doc 3767-1 Filed 11/01/24 Entered 11/01/24 13:29:57 Page 9 of 18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至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陈述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况;(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陈述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陈述:(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陈述 (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阅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 Case 22-50073 Doc 3767-1 Filed 11/01/24 Entered 11/01/24 13:29:57 Page 10 of 18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不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不予提交的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本应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下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是指 Bofang Investment LLC(博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性实体、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Debtor(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Debtor's Son(债务人的儿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亦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Debtor's Daughter(债务人的女儿)”是指 Mei Guo(郭美,亦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债务人所谓的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和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2004 证据开示对象)”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亦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亦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亦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Kin Ming Je(亦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亦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亦名 Ru Shui)、Yvette Wang(亦名 Yanping Wang、亦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Zhouer “Joe” Wang、NewPeople LLC、Ziba Limite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Shin Hee-Seup(亦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New Smoke LLC、Mountains of Spices, LLC、Rainbow Gifts Inc.、Santel LLC、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ve Miles for Zisun In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Whole Alpha Trading LLC,以及 Art Operation LLC。
8. “Including(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是指“and/or”,并应同时作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是指“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是指“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第三方)”是指除您自身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其的含义。
14. “Document(文件)”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及全部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信息、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Person(s)(个人)”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号 22-50073,文件 3767-1,提交日期 11/01/24,录入日期 11/01/24 13:29:57,第 16 页,共 18 页
16. “Entity(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关于)”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关联、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当“Relating to(有关)”、“relate(s) to(有关)”或“related to(与……有关)”指任何特定事项时,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信息、电报、电传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帖、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0. “Asset(s)(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物品。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付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及与之相关的信函和指示。
2. 与属于、由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4. 与2004年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案号 22-50073 文件 3767-1 于 11/01/24 提交,于 11/01/24 13:29:57 登记,第18页,共18页
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年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与开户、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有关的文件。
7. 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提供的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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