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92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923
类型
UNKNOWN
立案日
2024-02-15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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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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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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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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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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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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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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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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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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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程序 24-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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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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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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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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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G CHI NGOK(欣奇·恩戈克)、MEI GUO(郭梅)、QIANG GUO(郭强)、WILLIAM JE(威廉·杰)、YVETTE WANG(伊薇特·王)、 XUEBING WANG(王雪冰)、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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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UANG HAN(韩春光)、Y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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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张永兵)、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纽约哈德逊钻石有限责任公司)、G-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G-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莱克星顿房地产与人力服务)、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 HUDSON DIAMOND NY LLC(纽约哈德逊钻石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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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尔·哈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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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LLC(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HAMILTON PE FUND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ANA C. IZQUIER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ILE LI(李贝乐)、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HAORAN HE(何浩然)、HSIN SHIH YU(余欣诗)、LIMARIE REYES MOLINARIS(利马里·雷耶斯·莫利纳里斯)、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QIDONG XIA(夏启东)、YAN CHUN LIU(刘艳春)、XUEBING WANG(王雪冰)、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 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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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就违反《受敲诈勒索影响和腐败组织法》以及共谋违反《受敲诈勒索影响和腐败组织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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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以在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或“Kwok”)的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针对下文列明的本案被告(合称“被告”)提起本对抗程序诉状(以下简称“诉状”),并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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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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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提起本诉状,以追偿债务人债权人因被告协助实施的、违反《1970年受敲诈勒索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ICO”)的广泛、持续多年的多项欺诈计划所构成的有组织犯罪阴谋而遭受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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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本院所熟知,债务人是一名自称的中国异议人士,在其于 February 15, 2022 提交破产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日”)之前,长期在社交媒体及其他场合声称自己是拥有几乎无限资源的亿万富翁。本案涉及债务人及其共谋者如何能够聚敛巨额资金,继而通过广泛的犯罪行为利用该等资金使其自身获利,同时对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该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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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本诉状所称,自至少2015年以来,债务人和被告通过遍布全球的空壳公司网络经营一个有组织犯罪企业(以下简称“Kwok企业”),旨在使债务人、其家庭成员及其密切关联人获利,同时向其债权人隐瞒债务人财富的真实性质和规模,并阻止债权人获得偿付。因此,债务人及其密切关联人享尽亿万富翁生活方式的一切排场和奢华——从私人飞机、豪华超级游艇、$10,000西装,到多处宫殿式住所,及其他诸多奢侈享受——而债务人的债权人多年来对其累积了数亿美元的债权,却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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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的主要债权人是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PAX”)。截至2015年,PAX根据债务人为其一家公司所获贷款提供的个人担保(以下简称“2011年个人担保”),对债务人享有约$50 million的债权。约于2017年4月,PAX在纽约州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根据2011年个人担保获得清偿;于2020年9月,PAX就该债务取得简易判决,因利息累积,该债务届时已增至约$115 million。与此同时,其他债权人亦就包括诽谤和性侵害在内的事项,对债务人提出严重且实质性的债权。约于2017年9月,其中一名债权人 Rui Ma(马蕊)在纽约起诉债务人,基于多项侵权请求约$20 million的损害赔偿。其他以中国为基地的债权人也早在2017年就在美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称债务人在中国让他们成了“接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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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巨额债务外,Kwok企业背景的另一关键部分(但并非该企业本身)是一系列始于约2020年的欺诈性筹资计划,债务人及其他人利用该等计划进一步使债务人获利并资助其奢靡的生活方式。为支持这些计划,债务人及其支持者首先主要通过社交媒体编造并传播了一种引人入胜的(但虚假的)叙事,在该叙事中,债务人既炫耀其令人艳羡的生活方式,又承诺领导一场社会政治运动以“推翻”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CCP”)。债务人及其他人随后利用该叙事从受害人处吸引投资或捐款;受害人通常包括认同债务人所声称的反CCP事业的华人侨民成员,和/或被债务人关于其无法估量的财富的吹嘘所打动(并欺骗)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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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这些筹资计划合计欺骗受害人达数亿美元,包括招揽对一项声称以现金换股票的贷款计划(Farm Loan Program)的虚假投资,2 鼓励购买一间生活方式俱乐部基于虚假会员权益承诺所提供的“会员资格”(G-Club),以及创建一种虚假加密货币及其相关交易平台(Himalaya Exchange)。尽管向受害人承诺了其投资回报——无论以利息支付、会员权益、对政治事业的支持或其他形式——债务人及该等计划的其他参与者仍欺诈性地将所得款项转作其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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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其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欺诈性筹资活动这一双重背景下,债务人及其被告共谋者成立Kwok企业,目的在于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并屏蔽债务人的巨额财富——包括投资计划所得款项以及债务人独立于该等计划取得的资产。债务人及其被告共谋者通过创建一个复杂、全球性的相互关联空壳公司及银行账户网络实现该目标;他们利用该网络洗钱(以掩盖其欺诈性来源),并以法人独立性为掩护,名义持有资产产权——例如债务人的豪华游艇“Lady May”(如下图所示)、其私人 Bombardier(庞巴迪)飞机,以及其众多住宅,包括其位于新泽西州 Mahwah(马瓦)、面积近50,000平方英尺的豪宅(如下图所示,以下简称“Mahwah Mansion”)。实际上,这些通常由债务人的一名家庭成员或密切关联人名义拥有的空壳公司,均为仅为隐藏有价值资产并延续欺诈而存在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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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初步陈述中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本诉状其余部分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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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wok企业隐瞒债务人资产的努力多年来取得成功。然而,于2021年,Kwok企业的欺诈行为开始败露,至少部分原因是PAX试图在纽约诉讼中执行其判决;PAX试图扣押“Lady May”游艇,理由是该游艇属于债务人,而不属于名义上由其女儿(本案被告)拥有、并持有该游艇产权的空壳公司。在2022年2月初的审判后,纽约法院同意PAX的意见,即Lady May属于债务人,并认定债务人及其密切关联人采取了“空壳障眼法”,以向债权人隐藏该游艇及其他资产。由于债务人尽管有充分机会却未能将Lady May送回康涅狄格州,纽约法院对债务人处以按日计的藐视法庭罚款;截至审判时,该罚款已飙升至$134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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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由于若不披露债务人资产的真实所在地和规模,便无法支付纽约判决或藐视法庭罚款,债务人及其被告共谋者别无选择,只能实施其欺诈计划的下一阶段:于 February 15, 2022 在本院提交破产案件,在该案件中,债务人虚假声称其名下仅有约$3,800的资产。提交破产申请的目的是让债务人获得《破产法》自动中止的保护,以阻止PAX继续其在纽约诉讼中的判决执行工作,同时给予债务人机会,依据一项第11章计划经协商重组其债务,该计划能够继续隐瞒其巨额财富的真实性质和规模及其欺诈性来源。然而,当受托人于2022年7月获任命,对债务人的事务进行全面调查并提起诉讼将资产纳入破产财产时,该策略最终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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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为回应受托人的任命,Kwok企业中的被告成员已采取(并持续采取)众多行动,以阻挠第11章案件的管理,并妨碍受托人的调查和诉讼工作。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宣誓后作伪证,拒绝依照有效签发的传票及本院命令向受托人提供文件和信息,在其他法院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以及组织一场史无前例、专门旨在干扰受托人调查并迫使其辞职的全球性骚扰和恐吓活动。债务人及参与这些活动的被告共谋者的目标,与其欺诈计划开始时的目标仍然相同:掩盖其欺诈行为,并阻止债务人的债权人取得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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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尽管债务人一直是且目前仍是 Kwok Enterprise(郭文贵企业集团)的幕后主使,但共同共谋的被告明知而集体、协调一致地在指挥、促成及直接参与该企业为债务人及其自身利益而实施的各项计划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及其他非当事方参与者共谋并为推进 Kwok Enterprise 而采取行动,广义上包括:(i) 债务人;(ii) 由债务人秘密拥有和控制的虚假实体,包括为欺诈计划提供资金的实体以及持有资产或充当幌子实体的实体;(iii) 作为这些虚假实体的名义持有人并从事其他不当行为的个人,包括 Kwok 的家庭成员;(iv) 促成该计划设计和运作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和财务顾问;以及 (v) 以各种身份参与该计划的个人,包括虚假实体的雇员和 Kwok 的追随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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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下文详述,被告在实施 Kwok Enterprise 的欺诈计划过程中实施了大量构成前提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欺诈、电信欺诈以及违反反洗钱法律的行为。还包括破产欺诈和妨碍司法,其中尤其包括多起旨在干扰第 11 章程序的妨碍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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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为推进 Kwok Enterprise 而采取的这些及其他行为,通过剥夺债务人债权人获得本应可用于清偿其债权的大量债务人资产的机会,已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由于 Kwok Enterprise 对债务人资产的欺诈性隐匿及其对第 11 章案件的妨碍,受托人被迫承担大量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债务人的债权人亦因此受到进一步损害。受托人有权基于对破产财团债权人造成的该等损害,向被告请求三倍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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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及审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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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受托人依据 11 U.S.C. §§ 105、544、550 及其他适用法律提起本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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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法院根据 28 U.S.C. §1334(b) 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因为本对立程序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产生,并在该等第 11 章案件中产生且与其有关;本法院亦根据 28 U.S.C. § 1331 和 18 U.S.C. § 1964(c) 具有管辖权,因为本对立程序依据美国法律产生,包括 18 U.S.C. § 1962,并就因违反 18 U.S.C. § 1962 而造成的损害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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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对立程序已根据 28 U.S.C. §157(a) 移送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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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本法院无权就本对立程序中主张的请求作出终局判决,受托人同意由本法院作出并登记终局判决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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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根据 28 U.S.C. § 1409,本对立程序的审判地在本地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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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方及其他相关实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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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受托人系根据本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正式任命的债务人破产财团第 11 章受托人 [主案件卷宗编号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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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于 02/15/24 登记于 02/15/24 20:00:33 第 10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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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Ho Wan Kwok(郭文贵),即债务人(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系一名个人债务人,其称居住于 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T 06831。债务人目前被羁押于纽约州布鲁克林,正等待就美国针对其及其共同共谋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和 William Je(余建明)提出的刑事敲诈勒索和欺诈指控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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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 Hing Chi Ngok(邢志玉)(又名 Hing Chi Ng,又名 Yue Qingzhi)系债务人的自称配偶,居住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Ngok 名义上拥有并持有多家实体的所有权,该等实体属于 Kwok Enterprise,且是本案所述欺诈活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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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系债务人的女儿,居住于纽约市。Mei Guo 名义上拥有并持有多家实体的所有权,该等实体属于 Kwok Enterprise,且是本案所述欺诈活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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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被告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系债务人的儿子,居住于英国伦敦。Qiang Guo 名义上拥有并持有多家实体的所有权,该等实体属于 Kwok Enterprise,且是本案所述欺诈活动的工具。根据所获信息及确信,被告 Qiang Guo 在与本案指控相关的期间曾前往美国。他还故意将其行为指向美国,其方式对美国境内债务人的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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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 Yvette Wang,又名 Y. Wang)(“Yvette Wang”)系一名个人,在所有相关期间均为主要居住于纽约市的中国公民。自至少约 2018 年起,Yvette Wang 已为债务人及其家人工作多年,并实质上担任债务人和 Kwok Enterprise 的“幕僚长”。被告 Yvette Wang 目前被羁押于布鲁克林,正等待就美国针对其及其共同共谋者债务人和被告 William Je 提出的刑事敲诈勒索和欺诈指控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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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于 02/15/24 登记于 02/15/24 20:00:33 第 11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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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告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又名 Yu Jianming,又名 W. Je)(“William Je”)系一名个人,在所有相关期间均为同时拥有香港和英国国籍、主要居住于英国的人士,同时经常前往美国及其他地区。被告 William Je 已与债务人和被告 Yvette Wang 一同被美国以刑事敲诈勒索和欺诈罪名起诉。被告 Je 仍然在逃,据信目前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被告 Je 故意将其行为指向美国,其方式对美国境内债务人的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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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专业参与者,且其为债务人的个人律师,并曾代表债务人的众多空壳公司(以个人身份及通过其律师事务所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担任 Kwok Enterprise 的内部总法律顾问。在其于 April 2023 辞职之前,Mitchell 先生曾作为 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债务人服务。Mitchell 先生深度参与债务人的多项重大活动和交易,包括 GTV 私募配售(定义见下文)、通过出售 G Club(G 俱乐部)会员资格向债务人的追随者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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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获信息及确信,Mitchell 先生还曾协助债务人为其空壳公司协调开立境外银行账户。此外,Mitchell 先生将债务人及其众多空壳公司位于纽约 162 E. 64th Street 的地址用作其律师事务所地址。他居住于新泽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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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告 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额外参与者,并曾担任债务人的 G Club Operations(G 俱乐部运营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以及在若干 HCHK Entities(HCHK 实体)和 Golden Spring(黄金泉)担任职务。Hadjicharalambous 先生还曾担任 G Fashion LLC(G 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Music LLC(G 音乐有限责任公司)和 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实体的银行账户签字人。他居住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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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法院已认定被告 Beile Li(李贝勒)系债务人及若干被告的关联人。本法院还认定,Beile Li 积极参与了针对受托人的骚扰活动,该等活动发生在受托人住所外以及纽约 Grand Central Terminal(大中央车站)Paul Hastings(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入口处,并已由本法院根据本法院的 PAX PI 命令予以禁止。Li 还是债务人支持者团体于 November 2022 针对受托人提起的、现已被驳回的无理诉讼中的原告之一,该等诉讼虚假指控受托人系中国政府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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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被告 Ana C. Izquier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被告 Izquierdo”)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专业参与者,并在 G-Club Scheme(G 俱乐部计划)期间一直担任 G-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她居住于波多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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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被告 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名义参与者,并曾在不同的债务人控制实体中担任多种职务。DiBattista 先生曾以 Golden Spring 的雇员、HCHK Entities 的少数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GTV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授权签字人和高级雇员等身份为债务人服务,此外还曾在其他空壳实体中任职。DiBattista 先生居住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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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 Chunguang Han(韩春光)(又名“Hank” Chunguang)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名义参与者,且其为债务人的家务雇员和厨师,债务人之妻最近的证词已证实该事实。债务人已安排 Han Chunguang 在债务人空壳公司网络内担任多个职位,包括曾作为 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东方利润公司)、Anton Development(安东发展公司)和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前名义所有人。3 除其他职务外,Han Chunguang 还曾担任 Saraca(萨拉卡)及众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作为 Bombardier Adversary Proceeding(庞巴迪对立程序)标的的实体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账户签字人。他居住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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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被告 David Fallon(大卫·法伦)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额外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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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告 Gladys Chow(格拉迪斯·周)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额外参与者,并曾在被告 HCHK Technologies(HCHK 科技公司)担任自称项目经理,该实体实质上由债务人拥有。她居住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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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被告 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专业参与者,并曾担任债务人的保镖和司机。根据所获信息及确信,他居住于纽约或新泽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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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被告 Haoran He(何浩然)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名义参与者,据信其为居住于英国的自称房地产开发商,并如本起诉状所述,作为 G-Club Entities(G 俱乐部实体)的名义(间接)所有人为债务人服务。根据所获信息及确信,Haoran He 系债务人的代名人,债务人选择其作为这些实体的名义所有人,正是为了避免若将该等实体登记在债务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将会引起的监管和其他审查。他居住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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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 是作为 Bombardier Adversary Proceeding 标的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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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被告 Haitham Khaled(海萨姆·哈立德)系一名个人,本起诉状称其为额外参与者,并曾担任债务人和 Kwok Enterprise 的财务顾问,指导在美国境内及境外建立银行业务关系。被告 Khaled 还曾是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该实体曾一度持有纽约州汇款业务牌照。他居住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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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被告 Hsin Shih Yu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附加参与者。Hsin Shih Yu 在针对受托人的抗议活动(定义见下文)和诉讼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其居住于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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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被告 Jessica Mastrogiovanni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附加参与者,并曾以多种职务为债务人服务,包括担任 GTV 的总法律顾问,以及 GTV 和 Saraca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获授权签字人。其还曾在 G Club Operations 和 G Club International 担任内部法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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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被告 Limarie Reyes Molinaris(以下简称“被告 Reyes”)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附加参与者,并曾担任 G-Club Operations LLC 名义上的首席执行官。其居住于波多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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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被告 Max Krasner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名义参与者,并曾受雇于债务人,在 Golden Spring 和 HCHK Entities 任职,以及担任众多其他职务。被告 Krasner 曾担任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Lamp Capital LLC 的母公司)和 Rule of Law Foundation 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获授权签字人。Krasner 先生代表债务人并依债务人指示,曾协助债务人处理包括以 Greenwich Land LLC 名义购置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的不动产、安排 Lady May 号游艇的转移及维护等事项。其居住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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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被告 Nicholas Savio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专业参与者,并曾担任多家债务人所有空壳实体的法律顾问。其居住于新泽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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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被告 Qidong Xia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附加参与者。Qidong Xia 在针对受托人的骚扰和恐吓活动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其居住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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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被告 Victor Cerda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专业参与者,并曾担任多家债务人所有空壳实体的法律顾问。其居住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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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被告 Yongbing Zhang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专业参与者,并曾受雇于债务人担任其个人律师,且还曾以包括担任 Rule of Law Foundation 董事在内的身份为债务人服务。除其他事项外,Zhang 先生在针对受托人的骚扰和恐吓活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该活动导致法院对债务人发出初步禁令,其中包括其亲自在受托人住所前参与该活动。Zhang 先生还参与在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受托人、PAX 及 PAX 的律师提起申诉。这些申诉虚假指控受托人、PAX 及 PAX 的律师系中国共产党的代理人(“FARA Litigation”),就此,Zhang 先生多次依据 Rule 11 受到制裁。法院因 Zhang 先生在 HCHK Adversary Proceeding(HCHK 对抗程序)中的作用而对其尤为熟悉;在该程序中,法院除其他事项外认定,Zhang 先生是所谓 HCHK Creditors' Committee(HCHK 债权人委员会)的领导人,并且 Zhang 先生参与提起无理诉讼,以阻碍受托人在本案中的工作,从而为其所认定的个人债务人利益服务。此外,据了解和相信,债务人安排 Zhang 先生作为旨在推广 G-Club Scheme(G-Club 计划)的抽奖活动的一部分“赢得”一辆 Lamborghini(兰博基尼)汽车。其居住于伊利诺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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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被告 Yan Chun Liu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附加参与者。Yan Chun Liu 在针对受托人的骚扰和恐吓活动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其居住于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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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被告 Xuebing Wang 为一名个人,据称在本案中系附加参与者,并曾在不同时期属于债务人在其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和 Himalaya Global Alliance(喜马拉雅全球联盟)组织中最显著的副手之列。被告 Xuebing Wang 还在针对受托人的骚扰和恐吓活动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其居住于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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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被告 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ACA Capital”)是一家香港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金提供实体。债务人曾使用 ACA Capital,除其他事项外,向其其他空壳实体转移资金,包括 Greenwich Land、Lamp Capital、Golden Spring、Saraca、Hudson Diamond NY 和 Leading Shine NY 等,并用于支付法律及其他费用,包括在债务人于 2022 年 3 月其个人 chapter 11(第 11 章)案件中提出的 DIP financing(占有债务人融资)相关事项中向 Golden Spring 提供的 \$9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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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被告 Bravo Luck Limited(以下简称“Bravo Luck”)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金提供实体。债务人曾使用 Bravo Luck,除其他事项外,为债务人购买其游艇 Lady May 号及其位于 Sherry Netherland Hotel(谢里-尼德兰酒店)的公寓转移资金,并通过该公司提供资金以设立其另我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Bravo Luck 的名义所有人为债务人的儿子、被告 Qiang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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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923 Filed 02/15/24 Entered 02/15/24 20:00:33 Page 17 of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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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被告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以下简称“Crane”)是一家纽约有限责任公司,并曾是在纽约获许可的汇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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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被告 Greenwich Land LLC(以下简称“Greenwich Land”)是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产持有实体(定义见本案文书)。尽管 Greenwich Land 名义上由债务人的妻子、被告 Hing Chi Ngok 所有,但其实际上由债务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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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被告 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GS Security”)是一家纽约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定义见本案文书)。被告 Scott Barnett 是 GS Security 的名义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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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被告 GETTR USA, Inc. 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并且是运营替代性社交媒体平台 GETTR 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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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被告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G-Club BVI”或“G-Club International”)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定义见本案文书),并且是 G Club Operations LLC 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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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被告 G Club Operations LLC(以下简称“G-Club PR”或“G-Club”)是一家波多黎各有限责任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并曾是向 G-Club Scheme(G-Club 计划)的受害人表面上提供会员服务的主要运营实体,但实际上欺诈性地收取会员受害人的资金,并将该等资金转移给其他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以推进 Kwok Enterprise(郭文贵企业集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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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被告 GNews Media Group Inc.(以下简称“GNews”)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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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被告 GTV Media Group, Inc.(以下简称“GTV”)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并且是 Saraca(定义见下文)的一家全资子公司;Saraca 是一家名义上的媒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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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被告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以下简称“Gypsy Mei Food”)是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产持有实体,名义上由债务人的女儿、被告 Mei Guo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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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被告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包括其独立投资组合)是一家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产持有实体,债务人曾使用该实体,除其他事项外,为购买 Mahwah Mansion(马瓦庄园)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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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被告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以下简称“HCHK Property”)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产持有实体,Kwok Enterprise 曾使用该实体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及会员受害人隐瞒和掩饰 Farm Loan Program(农场贷款计划)欺诈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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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被告 HCHK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HCHK Technologies”)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产持有实体,Kwok Enterprise 曾使用该实体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及会员受害人隐瞒和掩饰 Farm Loan Program 的欺诈所得收益,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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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被告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 (BVI)(以 Himalaya Exchange 名义经营)(以下简称“Himalaya Exchange”)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债务人曾使用该实体经营其名义上的加密货币业务“Himalaya Exchange”,并曾使用该业务,除其他事项外,为与 Lady May 号返回美国有关的 \$37 million 托管资金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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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被告 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 是一家澳大利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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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被告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是一家 BVI 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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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被告 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以下简称“Holy City”)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名义上由被告 Yvette Wang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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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被告 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 是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金提供实体,Kwok Enterprise 的成员曾使用该实体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债务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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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被告 Hudson Diamond NY LLC 是一家纽约有限责任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金提供实体,并且是 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 的名义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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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被告 Lawall & Mitchell, LLC 是一家新泽西州有限责任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专业参与者,并且是被告 Aaron Mitchell 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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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被告 Leading Shine NY Limited(以下简称“Leading Shine NY”)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金提供实体,名义上由债务人的女儿、被告 Mei Guo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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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被告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以下简称“Lexington Property”)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资产持有实体,Kwok Enterprise 曾使用该实体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及会员受害人隐瞒和掩饰 Farm Loan Program 的欺诈所得收益,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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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被告 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以下简称“Orbit Service”)是一家康涅狄格州有限责任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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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被告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以下简称“Rule of Law Foundation”)是一家特拉华州非营利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Rule of Law Foundation 名义上由债务人的幕僚长、刑事欺诈和敲诈勒索案件共同被告 Yvette Wang 经由其名义上拥有的控股公司 Seven Mission Group LLC 间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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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被告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以下简称“Rule of Law Society”,并与 Rule of Law Foundation 合称“Rule of Law Entities”)是一家特拉华州非营利公司,据称在本案中系业务幌子实体。Rule of Law Society 亦名义上由 Yvette Wang 经由 Seven Mission Group LLC 间接所有。Kwok Enterprise 曾使用 Rule of Law Entities,从债务人的追随者处欺诈性地获取据称用于反中国共产党的慈善和/或政治资金,却将该等非法取得的资金用于推进 Kwok Enterprise 的目的,包括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关联人士获益,并且除其他事项外,代表债务人为针对受托人的骚扰和恐吓活动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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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被告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raca”)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本案中被指称为商业门面实体及名义上的媒体公司,并且是 GTV(GTV)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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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被告 Taurus Fund, LLC(托罗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内华达州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被指称为资产持有实体,且据称由被告 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管理,并被郭文贵企业用于持有 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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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被告 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新泽西州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被指称为专业参与者,并且是被告 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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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被告 Taurus Management LLC(托罗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新墨西哥州有限责任公司,并与被告 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一同担任 Taurus Fund LLC(托罗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后者为 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的名义产权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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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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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郭文贵企业背景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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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债务人是一名“于 2015 年前后逃往美国的流亡中国商人”。4 在抵达美国之前,债务人通过各种已知及未知方式积累了大量财富,或取得了对该等财富的支配权。根据现有信息和信念,债务人已取得其享有实益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数亿美元资产。同时,他对债权人承担了数亿美元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一笔由债务人担保、因基础债务人未予偿还而欠 PAX(PAX)约 \$50 million(当时)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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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于 2014 年末前后,债务人在获悉中共中关系密切的同僚警告后逃离中国;根据现有信息和信念,该警告称,中国及香港的安全机关将很快寻求逮捕他。此后不久,于 2015 年初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PRC”)据报道以包括腐败在内的多项罪名指控债务人,并扣押或试图扣押其在 PRC 的资产(“PRC 扣押行动”),包括不动产、证券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于 2015 年前后,债务人抵达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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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 Ho Wan Kwok(郭文贵)及 Kin Ming Je(闫立刚)的替代刑事起诉书,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国诉郭文贵等),23 Cr. 118,提交于 Mar. 6, 2023 [ECF No. 215](“替代起诉书”),¶ 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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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根据现有信息和信念,截至抵达美国时,债务人因包括 PRC 扣押行动在内的事项而失去了对其部分但非全部资产的支配权。因此,自 2018 年前后开始,为获得新资本以继续资助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和关联人士的奢侈生活方式,并防范其现有资产可能被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及其他人设计了一系列欺诈计划,从不知情的投资者处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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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具体而言,债务人及其某些近亲属、顾问和商业伙伴从数千名受害人处欺诈取得了超过约 \$1 billion,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PRC 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受害人。该等计划构成针对债务人的替代起诉书的一部分,因其为郭文贵企业的形成提供相关背景,故在此予以论述;但如本案所指称,该等计划本身并不构成郭文贵企业的一部分,且受托人并未指称该等计划本身构成前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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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根据替代起诉书,债务人及其共谋者的投资计划涉及若干相互关联的部分,包括与 GTV 私募发行(定义如下)、农场贷款计划(定义如下)、G Club(G 俱乐部)会员计划及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定义如下)有关的筹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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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TV 私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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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GTV(GTV)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市、名义上以新闻为重点的社交媒体平台。尽管债务人在 GTV 未担任任何正式职务或拥有任何正式头衔,但 GTV 在实际功能上由债务人拥有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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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在 2020 年 4 月前后至 2020 年 7 月前后期间,债务人在多名共谋者协助下,通过与 GTV 有关的非法私募股票发行(“GTV 私募发行”)以及相关的名义数字资产证券发行(被称为 G-Coins 或 G-Dollars(“GTV 币发行”)),以欺诈手段取得了超过 \$485 million 的受害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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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由于 GTV 私募发行及 GTV 币发行的所得款项被混同,债务人及其他人被指称截至约 2020 年 7 月,通过该等发行欺诈了超过 5,000 名投资者,其中包括美国境内的个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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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农场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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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如替代起诉书所指称,自 2020 年 6 月前后开始,债务人及其共谋者通过“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以欺诈手段取得了超过约 \$150 million 的受害人资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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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由债务人等人组织及推广,是由位于世界各地不同城市的非正式团体组成的集合体(每个团体称为一个“Farm(农场)”)。债务人及其他代表其行事并受其指示之人,通过对 GTV 私募发行中的投资者受害人作出进一步虚假陈述,并以欺诈手段招揽进一步投资而取得该等资金;该等投资此次采取向农场提供名义“贷款”的形式,并承诺该等贷款可按每出借一美元转换一股 GTV 普通股的转换比例转换为 GTV 普通股(“农场贷款计划”)。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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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由于债务人被指称通过虚假陈述推广农场贷款计划,数千名受害人通过向农场控制的银行账户(而非 GTV)汇款,向农场“出借”资金。8 根据农场极少副署的“贷款协议”,该等资金将用于农场的“一般营运资金用途”。事实上,债务人及其共谋者被指称为其自身利益侵占了通过农场贷款计划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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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 In the Matter of GTV Media Group, Inc.(关于 GTV Media Group, Inc. 事项)、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及 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No. 3-20537(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启动停止及终止程序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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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见替代起诉书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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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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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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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G-Club(G 俱乐部)是一个名义上的会员组织,总部设于波多黎各及纽约市,声称向其“会员”提供奢华体验、接触债务人的机会,以及与债务人其他商业机会有关的附带利益。G-Club 于 2020 年 10 月前后推出。正如替代起诉书所指称,实际上,G-Club 是一项旨在使债务人获利的全球性欺诈计划,未向其“会员”提供任何可识别的利益。相反,“会员”向 G-Club 支付各种会员费,以取得该名义组织内的特定“等级”或身份,每一项被指称的“等级”均向会员提供更大的利益(实际上并无任何利益),但也需支付更多资金。“会员”的出资最终从 G-Club 转移至 G-Club BVI(G 俱乐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地点,在该等地点可被用于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关联人士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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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G-Club 在实际功能上及实益上由债务人拥有及控制,尽管债务人在 G-Club 未担任任何正式管理职务。债务人为 G-Club“正式”提供咨询服务,并拥有发言人、主要主持人及推广联络人的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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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债务人及其共谋者被指称通过 G-Club 会员计划,从拟加入者处取得了超过约 \$250 million9。与向该等会员作出的陈述相反,G-Club 并未向其不知情的会员受害人提供任何稍可称作“全方位服务”及“体验”的内容。10 会员亦未获得其被承诺的额外利益。相反,如替代起诉书所指称,G-Club 会员计划被用于使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士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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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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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是债务人及其共谋者被指称用于欺诈投资者受害人的另一工具。如替代起诉书所指称,Himalaya Exchange 是一个名义上的加密货币“生态系统”(其本身并非法律实体),由 William Je(闫立刚)通过其名义拥有的位于境外的多个实体创立及经营,但该等实体由债务人控制并由债务人实益拥有。11 其他由债务人实益拥有及控制的实体与 Himalaya Exchange 存在名义上的商业关系。12 替代起诉书指称,自至少 2021 年 4 月前后起至至少 2023 年 3 月前后止,债务人及 William Je 通过 Himalaya Exchange 以欺诈手段取得了超过约 \$262 million 的投资者受害人资金,并将该等资金用于其自身利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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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郭文贵企业的一般范围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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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在债务人通过上述计划及其他方式积累大量财富的同时,他亦对债权人承担了数亿美元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截至 2015 年、在一笔由债务人担保的贷款项下欠 PAX 约 \$50 million 的债务。随着时间推移,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寻求其债权的支付而变得日益积极,包括通过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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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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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上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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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替代起诉书 ¶ 1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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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同上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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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例如,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前后,PAX 就 2011 Personal Guarantee(2011 年个人保证)及据此应付的款项,以违约为由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County of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纽约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状(“PAX 诉讼”)。2020 年 9 月 15 日,纽约法院就 PAX 的诉请作出有利于 PAX 的部分简易判决,此后 PAX 采取措施执行该判决,其中包括寻求对债务人资产及财务状况进行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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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同样,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前后,债权人 Rui Ma(马蕊)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County of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提交经核实的起诉状,就包括殴打、袭击及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在内的诉请,向债务人及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债务人的“家族办公室”和小金库——索赔不少于 \$20 million;该诉讼源于以下指控:债务人在 Rui Ma 受雇于债务人期间,多次对其实施精神虐待和性侵,其中包括在纽约州实施的行为(“Ma 诉讼”)。概见债权申报 2-1,[主案件编号 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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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PAX 和 Rui Ma 只是债务人众多债权人中的两名;这些债权人或已对其提起诉讼,或正以其他方式采取行动执行其债权。在压力日益逼近之际,债务人及其身边之人必须不惜一切代价确保其资产对债权人保持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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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用于向债权人隐匿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资产的机制是 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集团)。债务人及其被告同谋者此前最早于 2015 年组建了郭氏企业集团,当时,如下文所述,包括空壳公司及债务人家庭成员在内的某些被告开始隐匿债务人的资产,以避免偿还其债务;至当时,该等债务至少已超过 $50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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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郭氏企业集团的活动随时间推移而演变,但其目的始终未变。除向包括 PAX(帕克斯)、Rui Ma(马蕊)及其他人在内的债权人隐匿资产外,债务人及其被告同谋者还利用郭氏企业集团的空壳公司及其他参与者,通过洗钱及其他方式,欺诈性地隐瞒上述欺诈性投资计划的来源。此外,本破产案件开始后,郭氏企业集团又将妨碍司法和破产欺诈纳入其手段,目的是干扰本第 11 章案件并阻碍受托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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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郭氏企业集团的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般类别的实体和个人: a. 被郭氏企业集团使用的“资金实体”,包括债务人、其他被告及同谋者,作为现金管理或“秘密资金”实体,向各类实体和个人转移巨额资金,以使债务人及其家属获益,包括为债务人的奢华亿万富翁生活方式提供资金、支付开支及资助奢侈购买、提供资金以维持债务人作为受害人应与之投资的成功企业家的形象,以及以其他方式向其债权人隐藏和隐匿债务人的资产。资金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i. 被告 Bravo Luck(布拉沃·拉克); ii. Golden Spring(金泉); iii. 被告 Leading Shine(领耀); iv. 被告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 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合称“Hudson Entities(哈德逊实体)”);以及 v. 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财政管理公司)和 Lamp Capital(兰普资本)。 b. 被郭氏企业集团使用的“资产持有实体”,包括债务人、其他被告及同谋者,用于为债务人及其家属持有特定资产,从而不仅隐匿债务人的资产并可能使其超出债权人的追索范围,而且该等资产亦可供债务人用于展示其所称财富和商业才能,并维持债务人的亿万富翁形象,使郭氏企业集团得以向投资者受害人推销债务人所称的投资和业务领域;该等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i. 被告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 SPC),一家开曼群岛分隔投资组合公司;及其十三个分隔投资组合,包括 Hamilton SA Fund SP(汉密尔顿 SA 基金 SP);Fortress Digital Assets Fund SP(堡垒数字资产基金 SP);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 SP);Hamilton Delphi Fund SP(汉密尔顿德尔斐基金 SP);Hamilton Mars Fund SP(汉密尔顿火星基金 SP);Hamilton M&A Fund SP Class A(汉密尔顿并购基金 SP A 类);Hamilton M&A Fund SP Class B(汉密尔顿并购基金 SP B 类);Hamilton PE Fund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 SP);Hamilton FX Fund SP(汉密尔顿外汇基金 SP);Hamilton Diversified Trading Fund SP(汉密尔顿多元化交易基金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 Class A(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 SP A 类);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 Class B(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 SP B 类)(合称“Hamilton Entities(汉密尔顿实体)”); ii.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iii. 被告 HCHK Technologies(HCHK 科技)、HCHK Property(HCHK 地产)、Lexington Property(莱辛顿地产)(统称“HCHK Entities(HCHK 实体)”)以及 Holy City(圣城); iv. 被告 Greenwich Land(格林威治地产);以及 v. 被告 Gypsy Mei Food(吉普赛梅食品)。 c. 被郭氏企业集团使用的“商业门面实体”,包括债务人、其他被告及同谋者,用于向债权人隐匿债务人的资产,并为债务人、其家属及关联人士的利益转移欺诈所得资金;该等实体名义上为经营中的媒体、房地产、技术和社交媒体企业,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所有和控制,以推进郭氏企业集团,包括但不限于: i. 被告 GETTR USA, Inc.(GETTR 美国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F Italy LLC(GF 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被告 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 ii. 被告 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安保解决方案公司); iii. 被告 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 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iv. 被告 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和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v. 被告 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G Club 国际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合称“G-Club Entities(G-Club 实体)”);被告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控股 I 有限责任公司);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乔维尔世纪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时尚控股 B 有限公司);Stichting Duurzame (Netherlands)(杜尔扎梅基金会〈荷兰〉); vi. 被告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 (BVI)(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以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名义经营);被告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 (BVI)(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 (BVI)(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imited (BVI)(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被告 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 (Australia)(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澳大利亚〉);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美杰国际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Perfect Company Ltd. (BVI)(完美公司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Stichting Gewelf (Netherlands)(赫维尔夫基金会〈荷兰〉); vii. 被告 Rule of Law Entities(法治实体);以及 viii. 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和 Himalaya Farm Loan Program(喜马拉雅农场贷款计划)。 d. 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和核心圈子中的个人组成的“名义参与者”,包括其子女及最亲密的商业伙伴;该等人员担任债务人实际和受益控制的实体的表面名义所有人、高管、董事、雇员和/或受任人,并明知而参与郭氏企业集团,包括: i. 被告 Hing Chi Ngok(邢志岳),债务人的妻子;Mei Guo(郭梅),债务人的女儿;以及 Qiang Guo(郭强),债务人的儿子;以及 ii. 被告 William Je(威廉·杰)、Yvette Wang(伊薇特·王)、Haoran He(何浩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Chunguang Han(韩春光)和 Defeng Cao(曹德丰)。 e. 由向债务人、被告及同谋者提供超出一般法律服务范围的法律顾问组成的“专业参与者”。相反,如本诉状所述,该等法律专业人士及其他被告和同谋者知悉并直接参与了郭氏企业集团各种欺诈计划和非法活动核心中的行为。该等个人包括被告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和 Yongbing Zhang(张永兵)。 f. 由代表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其他被告或其他同谋者行事的财务顾问、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个人组成的“其他参与者”,因此该等个人向债务人、被告及同谋者提供的服务超出一般商业服务范围。相反,该等个人在受被告和/或债务人或同谋者雇用期间,常常如本诉状所述,知悉并直接参与了郭氏企业集团各种欺诈计划和非法活动核心中的行为。该等个人包括被告 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Limarie Reyes Molinaris(利马丽·雷耶斯·莫利纳里斯)、Ana C. Izquier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David Fallon(大卫·法伦)、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Gladys Chow(格拉迪斯·周)、Hsin Shih Yu(余欣诗)、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彦春)、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和 Qidong Xia(夏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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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本诉状详细说明了这些个人和实体为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并使债务人及其家属获益而从事的具体活动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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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转移、让与和隐匿资产及欺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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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债务人及其被告同谋者利用郭氏企业集团及其空壳公司网络,以同时:(i) 掩饰债务人某些资产的来源,尤其是上述欺诈性投资计划的所得;以及 (ii) 隐匿债务人的所有重大资产,并使其超出债务人债权人的追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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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隐匿和转移 G-Club 欺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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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债务人及许多被告竭尽全力隐匿 G-Club 欺诈,并将其所得转移给郭氏企业集团内的个人和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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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ub 及郭氏企业集团其余部分面临银行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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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从一开始,G-Club 的欺诈性质就导致其难以维持与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承保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银行业务关系。这引发了令人不安的疑问,并使包括许多被告在内的郭氏企业集团竭尽全力隐瞒 G-Club 资金的欺诈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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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ub 成员受害人的资金被用于使债务人、其家属及关联人士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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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被告还使用 G-Club 资金为债务人购买有价值的资产,并将其隐藏在空壳公司中,使债权人无法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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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William Je 及其他人确保以其他方式洗钱 G-Club 资金,以使债务人和郭氏企业集团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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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其欺诈而进行的通信,要么通过电子邮件,要么通过电话,使用了州际电信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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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交易所协助转移和掩饰欺诈所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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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此外,如替代起诉书所述,被告 William Je 试图将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大笔资金转移至其在境外控制的账户,以避免该等资金即将被美国政府扣押。具体而言,于 2022 年 9 月,被告 William Je 试图将约 $46 million 从与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境内银行账户——尚未被扣押的账户——转移至其控制的位于阿联酋的银行账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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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在对与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资金的首次经司法授权扣押后约两日内,即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前后,被告 William Je 要求持有喜马拉雅交易所银行账户的一家境内银行管理层执行电汇转账;其与一名喜马拉雅交易所高管向该境内银行虚假陈述,该转账是为喜马拉雅交易所的一名“VIP”客户之利益所必需。15 在其后与该境内银行的通信中,被告 William Je 披露,该 VIP 实际上正是其本人。Je 向该境内银行提供文件,声称显示其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前后进行了两笔 HCN 销售——总计 46 million HDO——并希望将其“转换”为 $46 million 法定货币。Je 两次向该境内银行的雇员强调,$46 million 的转账必须“今天完成,否则毫无意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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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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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替代起诉书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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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上 ¶ 2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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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治实体在欺诈计划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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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为使债务人及其同谋者的欺诈计划保持隐蔽,债务人及郭氏企业集团其他成员必须努力使其对公众展现的外在形象合法化。为此,于 2018 年前后,债务人成立了两个所谓的非营利组织,即被告法治实体,其大力宣扬债务人所谓终结中国共产党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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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债务人利用这些非营利组织积累追随者;这些追随者既认同其在中国所宣称的政策目标,又被其作为商人的所谓成功所吸引,因此会对与债务人开展潜在商业机会或捐款支持其政治观点感兴趣(“法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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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债务人利用法治实体从美国及世界各地的支持者处获得捐款。法治实体随后为推进郭氏企业(Kwok Enterprise)的最终目标,将其中数百万美元捐款欺诈性地转移至空壳公司及其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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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进一步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及隐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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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债务人及被告 William Je(威廉·杰)、Yvette Wang(王雁)、Krasner(克拉斯纳)、DiBattista(迪巴蒂斯塔)和 Mitchell(米切尔)等人,经常在郭氏企业内部转移资金,通常使用被告资金实体、资产持有实体和业务门面实体,目的是洗白该等资金,并通过将资金流动伪装为“贷款”“股息”或“投资”,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关联人士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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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 02/15/24 录入 02/15/24 20:00:33 第 42 页,共 139 页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 02/15/24 录入 02/15/24 20:00:33 第 43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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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为建立开展该等活动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债务人在郭氏企业内的实体中安排,或指示郭氏企业内其他人为其利益安排,挂名高管和/或名义所有人,其中包括许多被告;而该等实体实际上由债务人实益拥有和/或控制。利用名义所有人隐匿债务人的巨额财富并欺诈债权人,长期以来一直是郭氏企业的做法,包括在其于 2015 年前后抵达美国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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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曾担任债务人实体名义所有人且熟悉债务人在此方面做法的一名人士,是非当事人 Qu Guo Jiao(曲国娇,亦称 Natasha Qu(娜塔莎·曲))(“曲女士”),即债务人信赖的商业伙伴。曲女士自 2002 年前后至 2017 年 9 月期间,曾担任债务人和/或其控制实体的会计经理及行政助理。曲女士负责的事项包括管理债务人控制的各实体的会计和财务事务,以及协助债务人处理其个人和商业事务。曲女士的职责,以及其依债务人指示采取的行动,包括管理公司间电汇及类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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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在曲女士于 2002 年前后至 2017 年 9 月期间为债务人工作的期间,债务人经常使用协议,以在功能上及实益上保留对多家公司的控制;该等公司名义上由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人士持有。其他据称(且名义上)拥有债务人控制公司的债务人员工和/或关联人士包括被告 Yvette Wang(王雁)、Han Chunguang(韩春光,债务人的保镖兼家庭厨师)、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和 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等人。这些人士与曲女士一样,对其名义持有的实体不享有任何财务或实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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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正如债务人在 2002 年前后至 2017 年期间利用曲女士一样,自其于 2015 年抵达美国之时起至今,他继续与作为共谋者的被告合作,通过隐匿其资产来扩大其空壳把戏并损害债权人。郭氏企业通过使用这些空壳实体及该等公司实体中的傀儡挂名负责人,试图保护债务人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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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郭氏企业在众多个人被告的协助下,为保护债务人财富而使用的空壳实体(及该等实体中的傀儡挂名负责人,即名义参与人和专业参与人),大致分为三类,部分实体可能同时属于多个类别:(a) 储备金及现金管理实体(即资金实体);(b) 用于购置和持有资产的实体(即资产持有实体);以及 (c) 声称经营业务、但实际上仅仅保护债务人财富的实体(即业务门面实体)。以下依次讨论每一类别实体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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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储备金及现金管理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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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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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Golden Spring(金泉)于 2015 年 3 月在 Delaware(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并登记在 New York(纽约州)开展业务,与债务人于 2015 年 1 月迁居纽约的时间相吻合。Golden Spring 名义上的母公司为被告 China Golden Spring(中国金泉),而该公司又名义上由被告 Qiang Guo(郭强)、债务人的儿子持有。尽管存在该等名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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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Golden Spring 不过是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本院已就此作出判决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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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债务人设立 Golden Spring,是因为他需要一家境内公司在美国购置车辆并从事其他活动——包括租赁办公场所、为该办公场所和其住所购置家具,以及雇用员工。通过这种方式,Golden Spring 充当债务人在境内的“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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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虽然债务人指示为其自身利益设立 Golden Spring,但他决定通过让他人签署 Golden Spring 的公司组织文件来保护自己,从而避免其姓名出现在本应属于公开记录一部分的公司文件中。这使债务人得以试图向包括 PAX(PAX)及其他人在内的债权人隐匿其在 Golden Spring 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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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在所有相关期间,Golden Spring 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其资金由债务人通过其控制的实体提供,若无该等资金,该公司将不会拥有资本。事实上,债务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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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由于 Golden Spring 已被认定为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因此 Golden Spring 的所有资产均属于第 11 章破产财产,受托人未在本案中将 Golden Spring 列为被告。然而,Golden Spring 是郭氏企业不可或缺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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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熟悉债务人和 Golden Spring 的人,无人怀疑债务人是对 Golden Spring 行使控制权的人(尽管被告 Qiang Guo 名义上拥有 Golden Spring 表面母公司、被告 China Golden Spring 的所有权)。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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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作为债务人的“家族办公室”,Golden Spring 的职能是持有其资产、支付其费用,并向其债权人隐匿该等资产。因此,Golden Spring 是郭氏企业的关键组成部分,使债务人能够过上奢华生活,同时声称其实际上不受判决执行;这一点可见于本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债务人在其中声称持有 $3,850.00 的资产。19 Golden Spring 以这种方式运作的例子不胜枚举,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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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olden Spring 自 2015 年以来一直支付债务人的个人生活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安保/保镖、交通、服装及其他项目。例如,债务人作证称,如其想购买一双鞋,他会安排由 Golden Spring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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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务人乘坐一辆据称由 Golden Spring 拥有的 Maybach(迈巴赫)汽车。事实上,受托人持有的保险文件表明,Golden Spring 据称拥有多辆供债务人使用的豪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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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Golden Spring 支付了债务人的大量律师费,包括通过诉讼资助协议支付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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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诉讼资助计划是债务人与共谋被告试图损害债务人债权人的另一种机制,确保即使其破产财产因诉因获得追偿,郭氏企业仍将获益,而任何追偿款可能超出债权人的可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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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参见 Official Form 106(官方表格 106),第 5 页(Mar. 9, 2022)[主案卷宗编号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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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Golden Spring 支付了与债务人的游艇 Lady May(“五月花女士”号)有关的费用,以及与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谢里-荷兰公寓)有关的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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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债务人拟在其于 March 22, 2022 提交的动议中,将 Golden Spring 用作与一笔 $8 million DIP 贷款有关的贷款人[主案卷宗编号 117]。该贷款的很大一部分原计划用于支付债务人当时在 Brown Rudnick(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的破产律师,以及债务人提出的众多“日常业务过程”专业人士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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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作为拟议 DIP 贷款人的 Golden Spring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由律师代理,但在受托人获任命后,Golden Spring 实际上销声匿迹,未回应受托人依据 Bankruptcy Rule 2004(破产规则 2004)发出的传票,并最终被本院认定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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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Golden Spring 的雇员和管理人员均为郭氏企业中众所周知的成员,其中包括部分被告。该公司于 2015 年 3 月设立时,Golden Spring 的首任董事为曲女士和 Yan Feng Sun(孙艳凤);二人还分别担任公司的首任总裁/司库和秘书。被告 Qiang Guo 起初担任执行副总裁。近年来,Golden Spring 的总裁——包括债务人提交其第 11 章破产申请时——为被告 Yvette Wang;其还担任公司董事之一(与被告 Qiang Guo 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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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本院已裁定,“[债务人]控制王女士”,且其“已雇用 Yvette Wang 数年,并指示其代表其采取行动,包括指示其代表其购买诸如 Sherry-Netherland apartment(谢里-荷兰公寓)等房产。”20 被告 Wang 还以众多其他身份为债务人服务,包括担任被告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Saraca(萨拉卡)、GTV(GTV)、Greenwich Land(格林尼治土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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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治理藐视法庭命令,第 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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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授权签字人。被告 Wang 被普遍认为是债务人的私人助理,并与被告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一道,就所有运营决策担任郭氏企业的重要顾问。被告 Wang 曾多次作证称,其作为 Golden Spring 总裁,系为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利益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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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此外,Golden Spring 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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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告 Max Krasner,除担任 Golden Spring 雇员外,其还以众多其他身份为债务人服务,包括担任被告 Greenwich Land、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金库管理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和 HCHK Entities(HCHK 实体)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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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 Anthony DiBattista,除担任 Golden Spring 雇员外,其还担任被告 GTV、GFashion(G时尚)、G-Club(G俱乐部)和 HCHK Entities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债务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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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据了解并相信,其他正式或非正式受雇于 Golden Spring 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被告 Han(“Hank”)Chunguang(韩春光)21 和 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22;二人均在债务人控制的不同实体中担任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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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Golden Spring 与债务人、其作为被告的子女,以及债务人控制的许多其他实体(如 GTV 和 Saraca)一样,使用被告 Aaron Mitchell 作为其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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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23 Golden Spring 在 Chapter 11 Case 早期阶段的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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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其亦单独代表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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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 Han(韩春光)是债务人的长期保镖和/或司机,除众多其他职务外,其还曾担任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包括 Eastern Profit(东方利润)、Anton Development(安东发展)及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有限公司))的名义所有人,以及 Saraca(萨拉卡)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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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 Hadjicharalambous(哈吉查拉兰布斯)亦曾在 HCHK Entities(HCHK 实体)、G-Club(G 俱乐部)及 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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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尽管由 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担任法律顾问代理,Golden Spring 因未遵守 Rule 2004 subpoenas(规则 2004 传票)而被本院(连同 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裁定藐视法庭。见 Order Holding Golden Spring and Lamp Capital in Contempt of Court (Apr. 26,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709]。 Case 22-50073 Doc 2923 Filed 02/15/24 Entered 02/15/24 20:00:33 Page 49 of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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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China Golden Spring(中国 Golden Spring)是一家表面上由债务人之子所有、作为 Golden Spring 母公司的香港实体,且在所有相关期间均为另一家由债务人控制的公司。据所知及确信,在 Golden Spring 成立时,债务人通过其雇员 Qu 女士经营 China Golden 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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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因此,在其整个存续期间,包括在债务人提交破产案件之后,Golden Spring 一直是 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的组成部分,被用于资助债务人的奢华生活方式,同时隐瞒债务人对 Golden Spring 及其资产的所有权。上述在 Golden Spring 任职或代表 Golden Spring 采取行动的所有被告,均推进了 Kwok Enterprise 首项且总体性的计划;该计划通过将债务人的资产隐匿于诸如 Golden Spring 的空壳公司中,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每一该等被告均同意并知悉,其将代表 Golden Spring 采取行动,尽管该被告知悉 Golden Spring 及其资产在实质上和受益权上均归债务人所有。 Leading Shine NY Ltd.(领盛纽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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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被告 Leading Shine NY(领盛纽约)于 January 3, 2019 在 Delaware(特拉华州)成立,并于 January 2019 登记在 New York(纽约州)开展业务。Leading Shine NY 是另一家在所有相关期间由债务人受益所有并控制的空壳实体,且其明知并同意在 Kwok Enterprise 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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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Leading Shine NY 的全部资金均由债务人通过其控制的实体提供;若无该等资金,其本不会拥有任何资本。尤其是,Leading Shine NY 曾从债务人控制的实体获得资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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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所知及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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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ing Shine NY 未从任何债务人控制的其他实体以外的来源获得资金;该等实体没有业务运营,其自身仅由债务人的资产提供资金,包括 GTV scheme(GTV 计划)、G-Club scheme(G 俱乐部计划)、Farm Loan Program(农场贷款计划)及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的所得。Leading Shine NY 与被告同意并明知地指使 Kwok Enterprise 在彼此之间转移欺诈取得的款项,以支付债务人的开支,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关联人士获益,并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该等资金的性质和控制权。 Case 22-50073 Doc 2923 Filed 02/15/24 Entered 02/15/24 20:00:33 Page 50 of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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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Leading Shine NY 积极参与将资金转移至债务人控制的其他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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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如本文进一步所述,Leading Shine NY 仅有记载的活动包括持有债务人的资产及支付其开支。Leading Shine NY 除从其他债务人控制的公司接收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持有现金及支付债务人的开支外,未从事其他任何活动,从而使债务人能够维持成功亿万富翁的形象,并说服不知情的投资者受害人或成员受害人为本文所述的各项 Kwok Enterprise 欺诈计划投入资金。 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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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Lamp Capital 于 September 4, 2020 在 Delaware 成立,并于 September 14, 2020 登记在 New York 开展业务。Lamp Capital 的唯一成员为 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无限资金管理公司),被告 Qiang Guo(郭强)、即债务人之子,是该公司的名义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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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Lamp Capital LLC 已被认定为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且并非本案当事人。 Case 22-50073 Doc 2923 Filed 02/15/24 Entered 02/15/24 20:00:33 Page 52 of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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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在 June 10, 2021 之前,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担任 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的唯一董事、总裁及财务主管;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是 Lamp Capital 的唯一成员。Podhaskie 先生亦为 Lamp Capital 的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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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于 June 10, 2021,被告 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接替 Daniel Podhaskie,担任 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的唯一董事及总裁。Krasner 是债务人的代理人。Krasner 代表债务人行事,并作为被告 Yvette Wang(王雁)下属为债务人工作。Krasner 是 Golden Spring 的雇员,亦在债务人的众多其他空壳公司担任职务,包括担任被告 Greenwich Land(格林威治地产)、Hudson Diamond Holding(哈德逊钻石控股)、Hudson Diamond NY(哈德逊钻石纽约)、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一个或多个 HCHK Entities 的雇员、高级职员和/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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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Lamp Capital 由债务人通过其控制的实体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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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Lamp Capital 使用 162 East 64t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作为其地址。162 East 64th Street 曾被债务人本人、被告 Aaron Mitchell 以及债务人的多家空壳公司用作地址,包括 Golden Spring、HK USA(香港美国)、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Saraca、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及 Rule of Law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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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债务人利用 Lamp Capital 支付其开支并向其债权人隐匿资产,这使 Lamp Capital 成为 Kwok Enterprise 的关键组成部分。Lamp Capital 协助隐瞒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维持其及其家庭成员奢华生活方式的事例众多。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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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amp Capital 支付了债务人最初的破产法律顾问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的 \$1 million 预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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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Lamp Capital 支付了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大量法律费用和开支,包括支付给债务人的律师事务所,如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The Casper Firm(卡斯珀律师事务所)、The Francis Firm PLLC(弗朗西斯律师事务所 PLLC)、Baker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泰特勒律师事务所)、Hodgson Russ(霍奇森·拉斯律师事务所)、Schulman Bhattacharya LLC(舒尔曼·巴塔查里亚有限责任公司)、Ganfer Shore Leeds & Zauderer LLP(甘弗·肖尔·利兹与佐德勒律师事务所)及 Clayman & Rosenberg LLP(克莱曼与罗森伯格律师事务所)。Lamp Capital 还多次支付债务人应付给其他法律或专家证人服务提供者的费用,例如 Veritext(维瑞泰克斯特)、US Legal Support Inc.(美国法律支持公司)、Roy D. Simon(罗伊·D·西蒙)及 William Bradley Wendel(威廉·布拉德利·温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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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Lamp Capital 支付了与债务人的游艇 Lady May(梅女士号)有关的开支,以及与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谢里内德兰公寓)有关的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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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Lamp Capital 还就债务人私人飞机 Bombardier Global XRS(庞巴迪环球 XRS)的运营和维护,向 ACASS Canada Ltd.(ACASS 加拿大有限公司)(“ACASS”)、Wings Insurance Agency Inc.(翼保险代理公司)及 SAAM Verspieren Group(SAAM Verspieren 集团)多次付款;该飞机是受托人针对 Mei Guo(郭美)提起的另一宗对立程序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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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Lamp Capital 向债务人控制公司的 Bento for Business 账户进行了多笔转账;该等账户据此向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和关联人士发放预付 Bento 借记卡,并用于支持债务人奢华生活方式的消费。 Case 22-50073 Doc 2923 Filed 02/15/24 Entered 02/15/24 20:00:33 Page 54 of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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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Lamp Capital 代表债务人就以其名义持有的 Mar-a-Lago Club(海湖庄园俱乐部)会员资格向该俱乐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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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如本文进一步所述,被告 Lamp Capital 仅有记载的活动包括持有债务人的资产及支付其开支。Lamp Capital 除从其他债务人控制的公司接收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持有现金及支付债务人的开支外,未从事其他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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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被告参与资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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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如本文所述,众多个别被告协助前述空壳公司及 Kwok Enterprise 中的其他实体转移并隐匿债务人的资金,包括其通过欺诈性投资活动筹集的资金。此外,许多个别被告自身亦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或接收了多笔转账,该等交易往往涉及其他被告或空壳公司。该等转账的例子列于本文件所附 Schedule 1(附表 1)。据所知及确信,其中部分或全部转账涉及属于债务人的款项和/或构成其欺诈计划所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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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于取得和持有资产的空壳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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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o Luck(鸿运)、Eastern Profit 及 HK International(香港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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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Bravo Luck 是一家在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于 January 和 February 2015,债务人与其儿子在名义上各自拥有 Bravo Luck 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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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当时,Bravo Luck 在 UBS AG(瑞银集团)开立了一个账户(“Bravo Luck Account”)。于 January 23, 2015,两家债务人空壳公司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K International”)及被告 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东方利润公司)(“Eastern Profit”)分别向 Bravo Luck Account 转入 \$150 million 和 \$370 million,以便除其他事项外,为债务人购买豪华公寓和游艇提供资金并隐瞒该等购买,如下文进一步所述。在该等转账之前,该账户内约有 \$20,000。 Case 22-50073 Doc 2923 Filed 02/15/24 Entered 02/15/24 20:00:33 Page 55 of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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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转入 Bravo Luck Account 的 \$520 million,不过是债务人将资金从一个“口袋”转移至另一个“口袋”,因为其同时控制 HK International 和 Eastern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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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HK International 由债务人于 October 2, 2006 注册成立。HK International 实际由债务人控制,债务人利用其向多家其他债务人控制的实体输送资金,用于与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香港证券交易所)相关的投资项目,并且其全部资金均来自其他债务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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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债务人一直是 HK International 的唯一股东和董事,直至 October 14, 2014,其于该日无偿将其权益转让给 Qu 女士。于 October 14, 2014,Qu 女士还签署了一份 Declaration of Trust(信托声明),规定其作为受托人持有 HK International 的股份,债务人为受益人,并且 Qu 女士将依债务人的指示行使与该等股份有关的权利。因此,尽管 Qu 女士为名义所有人,债务人仍持续受益所有并控制 HK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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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被告 Eastern Profit 是债务人在 Hong Kong(香港)注册成立的另一家空壳公司。Eastern Profit 是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Liman 法官认定事项的对象,其中包括认定 Eastern 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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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除其他事项外,于 2015 年其向 Bravo Luck 转入 \$370 million 时,Eastern Profit 的名义所有人为 Han Chunguang(韩春光),即债务人的司机、保镖和厨师;债务人称其为“小韩”,并介绍其为自己的厨师。Han 先生随后以 HK\$1.00 将其对 Eastern Profit 的名义所有权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 Mei Guo。 Case 22-50073 Doc 2923 Filed 02/15/24 Entered 02/15/24 20:00:33 Page 56 of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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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转让于 June 27, 2017 作出;同日,Qu 女士(作为债务人的受托人行事)亦以 HK\$1.00 将 HK International“出售”给债务人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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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2015年2月21日,债务人的另一家空壳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enever US”),就一套俯瞰曼哈顿的顶层公寓(以下简称“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雪莉荷兰公寓)”)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26 Genever US只有一名成员,即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以下简称“Genever BVI”)。在购买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时,债务人是Genever US的唯一股东。Bravo Luck(布拉沃幸运公司)担任该购买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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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即使在签署销售合同后,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的出售仍须获得Sherry Netherland Hotel(雪莉荷兰酒店)董事会的批准。2015年3月3日,董事会举行会议,审议就该房产提交的购买申请,并认定其未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且“董事会需要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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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从技术上讲,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由位于Sherry Netherland Hotel第18层的多个单元组成;为便于引用,统称为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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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约两个月后,即2015年5月26日,债务人据称以\$1.00将其在Bravo Luck中的50%所有权权益出售给其儿子。然而,自2015年起至2023年3月前后其在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被联邦执法人员逮捕时止,债务人(而非其儿子)一直将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用作住所。债务人、被告Qiang Guo(郭强)及被告Bravo Luck均故意采取这些行动,以隐瞒债务人对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的最终实益所有权,并使其免受债权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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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债务人还利用Bravo Luck隐瞒其购买Lady May(一艘150英尺豪华游艇)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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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在2014年10月10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Qu女士(屈女士)——债务人当时的行政助理兼会计经理——为HK International(香港国际公司)的名义唯一股东及董事;其通过一项不涉及任何对价的“遮蔽性”转让,自债务人处取得“所有权”。在此期间,Qu女士以HK International唯一股东及董事身份采取的所有重大行动,均是应债务人的要求及指示而作出。例如,如债务人要求或指示Qu女士以HK International唯一股东及董事身份签署文件,她便不经讨论即予签署,包括于2015年2月购买Lady May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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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文件2923,提交日期02/15/24,录入日期02/15/24 20:00:33,第58页,共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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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2015年2月23日——即购买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约两周前(其购买资金由Bravo Luck电汇)——HK International以€28,000,000(或约\$32,000,00027)向Apsley Yachts Limited(阿普斯利游艇有限公司)购买Lady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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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同于2015年2月23日,Bravo Luck向Apsley Yachts Limited的一名代表转移了不少于€25,000,000。该转移系依据债务人为使HK International购买Lady May而签署的一份电汇表格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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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如上所述,HK International始终由债务人控制。即使在2014年其将股份转让给Qu女士后,债务人仍为实益所有人,而Qu女士仅可依债务人的指示行使与该等股份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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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该结构一直维持至2017年6月27日,届时Qu女士据称以HK\$1.00将HK International的所有权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被告Mei Guo(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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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约两年后,即2019年4月1日,被告Mei Guo设立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 USA”),其为该公司的唯一成员。同月,HK International无偿将Lady May转让给HL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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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债务人、债务人的女儿Mei Guo、HK USA、HK International及Bravo Luck均采取这些行动,以隐瞒债务人对Lady May的最终实益所有权,并使其免受其债权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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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本院此后认定,HK USA系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因此,Lady May属于第11章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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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wich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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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被告Greenwich Land(格林威治土地公司)是一家于2019年7月3日成立的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Greenwich Land的运营地址为纽约州纽约市东64街162号。除被告Ngok(鄂克)外,Greenwich Land仅有三人曾担任高级职员——被告Yvette Wang(王悦)、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及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上述每人均曾在债务人控制的实体中担任多个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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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Greenwich Land的代理人实施了多项违法行为,包括以虚假借口开设银行账户及明知故犯地使用州际电汇;该等行为旨在促进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隐瞒债务人财富及欺诈其债权人的目的,并推进Kwok Enterprise所实施的各种欺诈行为。Greenwich Land及其名义所有人、被告Hing Chi Ngok(鄂庆)均未从Greenwich Land的任何经营活动中产生收入或收益,其资金来源亦仅为Kwok Enterprise因本文详述的欺诈计划而收取的欺诈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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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尽管某些被告声称Greenwich Land的业务仅包括持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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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Kwok Enterprise欺诈债务人债权人,并掩饰通过GTV欺诈计划、G-Club欺诈计划、农场贷款计划及喜马拉雅交易所欺诈计划取得的欺诈所得款项的性质及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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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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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文件2923,提交日期02/15/24,录入日期02/15/24 20:00:33,第60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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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文件2923,提交日期02/15/24,录入日期02/15/24 20:00:33,第61页,共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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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禁止如此耗散Greenwich Land资产的2023年3月28日临时限制令28及2023年5月26日初步禁令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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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此外,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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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所有相关时间,Greenwich Land均无经营活动、收入或在未从Kwok Enterprise的其他共谋者及成员处接收资金的情况下产生款项的能力。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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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所有相关时间,均知悉Greenwich Land向各被告的Bento借记卡账户转移的资金实际上系违法活动的产物;并且,各被告均明知其以虚假借口取得该等Bento借记卡账户——鉴于其明知该等账户将由债务人欺诈计划的所得款项注资——从而推进Kwok Enterprise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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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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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抗程序案号23-05005,案卷编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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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抗程序案号23-05005*,* 案卷编号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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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wich Land明知作出及接收了该等涉及欺诈所得财产的转移——即GTV欺诈中投资者受害人的款项——而Greenwich Land作出及接收的该等转移,旨在隐瞒及掩饰最终由债务人控制的GTV欺诈所得款项的性质、来源及控制权。这是债务人指挥并利用的一种空壳腾挪手法,用以欺诈债权人并隐匿其资产,对受托人及债务人的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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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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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根据所知及相信,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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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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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avio Law LLC的负责人现在或曾经是Nicholas F. Savio(尼古拉斯·F·萨维奥)。Savio先生目前在Lawall & Mitchell(劳沃尔和米切尔律师事务所)执业,该所为债务人总法律顾问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此前,Savio先生和Mitchell先生曾为Cohen & Howard, L.L.P.(科恩和霍华德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同事;在该所期间,他们曾在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中代理债务人。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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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文件2923,提交日期02/15/24,录入日期02/15/24 20:00:33,第63页,共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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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Greenwich Land购买后又出售的一处不动产,是位于33 Ferncliff Road(芬克利夫路33号)的住宅房产(以下简称“Ferncliff Property(芬克利夫房产)”)。债务人控制了Ferncliff Property的购买、使用和出售;另一被债务人控制的被告实体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被用于债务人购买及出售Ferncliff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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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Hudson Diamond NY是一家债务人空壳公司,据称由被告Mei Guo通过Hudson Diamond Holding(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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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此类交易的明细表附于本文件,载于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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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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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因此,这些付款显然是为债务人的个人利益而作出的。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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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udson Diamond NY使用美国电汇,在州际商业中执行该等转移;其既无经营活动亦无自行筹资能力,却明知该等资金系违法取得,并为促进Kwok Enterprise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计划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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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Greenwich Land使用美国电汇,在州际商业中执行该等转移;其既无经营活动亦无自行筹资能力,却明知该等资金系违法取得,并为促进Kwok Enterprise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计划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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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一家美国银行。Saraca(萨拉卡公司)使用美国电汇,在州际商业中执行该等转移;其既无经营活动亦无自行筹资能力,却明知该等资金系违法取得,并为促进Kwok Enterprise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计划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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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Hudson Diamond NY是代表债务人设立的另一实体,据称目的为取得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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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Hudson Diamond NY由债务人通过其控制的实体提供资金。与其拥有和控制的众多其他实体一样,Kwok Enterprise利用Hudson Diamond NY使债务人的资产免受债权人追索,同时利用该等资产维持债务人奢华的亿万富翁形象,从而使其能够向投资者受害人推销其自身及Kwok Enterprise,塑造为值得信赖并值得投资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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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被告Hudson Diamond NY已从众多债务人控制实体获得资金,其中包括,除其他外,根据所知及相信,Hudson Diamond NY除来自其他债务人控制实体的资金外,不接收任何其他资金。ACA Capital(ACA资本公司)为促进前述欺诈行为,并为促进Kwok Enterprise隐瞒及掩饰该等欺诈所得款项的性质及控制权的目的,执行了所有该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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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被告Hudson Diamond NY主要由债务人设立,以取得不动产。具体而言,债务人曾利用Hudson Diamond NY,以其空壳公司Greenwich Land的名义,为据称登记在债务人妻子Hing Chi Ngok名下的房地产购买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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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dson Diamond NY自身并无筹资机制,且明知该等转移是为促进Kwok Enterprise欺诈债务人债权人,以及隐瞒其向Greenwich Land转移的资金等所得款项的性质及控制权的计划和目的而作出的。b. Greenwich Land自身无产生款项的能力,且已从Hudson Diamond NY收到该等资金,故其知悉该等转移是为促进Kwok Enterprise欺诈债务人债权人,以及隐瞒其向Whitman Breed(惠特曼·布里德)转移的资金等所得款项的性质及控制权的计划和目的而作出的。Greenwich Land自身无产生款项的能力,且已从Hudson Diamond NY收到该等资金,故其知悉该等转移是为促进Kwok Enterprise欺诈债务人债权人,以及隐瞒其向Whitman Breed转移的资金等所得款项的性质及控制权的计划和目的而作出的。221. 在其证言录取过程中,Mei Guo,即据称为Hudson Diamond唯一成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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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ing(控股公司)——自称为Hudson Diamond NY(纽约哈德逊钻石公司)唯一成员的她,在被问及其父亲,即债务人,时援引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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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登记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69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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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在其证言录取过程中,Mei Guo(郭美)——自称为Hudson Diamond Holding(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唯一成员、并自称为Hudson Diamond NY(纽约哈德逊钻石公司)唯一成员的她,在被问及其父亲,即债务人,时援引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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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银行记录显示,除为房地产交易提供资金外,债务人还利用Hudson Diamond NY(纽约哈德逊钻石公司)向其他空壳公司转移数百万美元,包括例如,也向其女儿Mei Guo(郭美)及其妻子Hing Chi Ngok(邢志玉)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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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此外,据悉并相信,Hudson Diamond NY(纽约哈德逊钻石公司)拥有债务人的一辆Rolls Royce(劳斯莱斯)豪华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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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如下文进一步论述,被告Hudson Diamond NY(纽约哈德逊钻石公司)仅有的记录在案活动,是持有债务人的资产并支付其费用。Hudson Diamond NY(纽约哈德逊钻石公司)除通过从其他由债务人控制的公司获得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持有现金(除持有债务人的Rolls Royce(劳斯莱斯)汽车及可能的其他资产外),以及支付债务人的费用,而参与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集团)外,未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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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此外,Mei Guo(郭美)在本法院作证时,在被问及包括Hudson Diamond NY(纽约哈德逊钻石公司)是否依债务人指示设立以取得不动产,以及债务人是否始终控制Hudson Diamond NY(纽约哈德逊钻石公司)及其资产等问题时,援引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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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on Entities(汉密尔顿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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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对于为债务人及其家属和关联人士的利益将G-Clubs(G俱乐部)欺诈所得变现而言,至关重要的是“Hamilton Entities(汉密尔顿实体)”——一组投资工具;该等工具以投资者受害人对G-Clubs(G俱乐部)的出资提供资金,使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集团)能够:(a) 维持G-Clubs(G俱乐部)在Puerto Rico(波多黎各)所声称享有的优惠“会员组织”税务地位(而非在税务上将G-Clubs(G俱乐部)视为投资实体),同时(b) 通过将会员受害人的资金转移至由债务人控制、可购买资产(并将其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匿)的实体,使债务人、其家属及其关联人士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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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被告David Fallon(大卫·法伦)依债务人、被告Qiang Guo(郭强)及被告William Je(杰威廉)的指示,担任Hamilton Entities(汉密尔顿实体)的主要运营雇员,误导Hamilton Entities(汉密尔顿实体)的基金管理人NAV Fund Administration Group(NAV基金管理集团),并为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集团)及债务人的利益,将Hamilton Entities(汉密尔顿实体)中的“认购”及其他虚假投资制作成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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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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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David Fallon(大卫·法伦)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作出所有该等通信及境外电汇,并故意以欺诈性借口与该银行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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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rus Entities(托罗斯实体)及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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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为推进G-Club(G俱乐部)欺诈,并利用Hamilton Entities(汉密尔顿实体)隐匿该欺诈行为及使债务人、其家属和关联人士获益,2021年12月16日(“购买日”),被告Taurus Fund SP(托罗斯基金SP)——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的一个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Taurus Fund LLC(托罗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以约\$26.5 million向Crocker Mansion Estate LLC(克罗克豪宅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购得一处约50,000平方英尺的新泽西庄园,即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契据于同日在New Jersey(新泽西州)Bergen County(卑尔根县)登记。如以下所述,购买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实际上是债务人及其共同密谋者实施的G-Club(G俱乐部)欺诈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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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登记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73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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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于2021年12月16日在Nevada(内华达州)成立,与购买日为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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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除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外,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还持有一架由F.A. Porsche(F.A.保时捷)设计的Bösendorfer(三角钢琴)所有权,该钢琴(“Porsche Piano(保时捷钢琴)”)据信价值超过\$250,000。Porsche Piano(保时捷钢琴)此前位于债务人在New York City(纽约市)3 Columbus Circle(哥伦布圆环3号)的GSeries(G系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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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登记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74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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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由(i)债务人的司机和/或保镖、被告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以及(ii)被告Taurus Management LLC(托罗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然而,被告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由Taurus Fund SP(托罗斯基金SP)所有,后者是被告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声称设立的独立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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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被告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是债务人的司机和/或保镖,Barnett(巴尼特)仍受雇于债务人并积极为其工作。实际上,2023年6月20日,债务人的律师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在一封发给受托人的电子邮件中通知受托人:“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曾在Sherry [Netherland](谢里[内德兰])为Kwok先生提供安保服务,其将从Sherry Netherland(谢里内德兰)取走[若干]箱子”,箱内装有债务人及其家属的衣物和个人物品。Barnett(巴尼特)还被列为AIG(美国国际集团)向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债务人众多空壳公司之一——签发的保险单项下的承保驾驶员。Barnett(巴尼特)还至少由另外两家空壳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及Lexington Property(列克星敦地产)支付过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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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登记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75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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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列示的另一名管理人Taurus Management LLC(托罗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购买日前一天,即2021年12月15日,在New Mexico(新墨西哥州)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尽管Taurus Management(托罗斯管理公司)是一家新墨西哥州实体,其与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在内华达州共用相同地址:6628 Sky Pointe Drive, Suite 129-1071, Las Vegas, NV 8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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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尽管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名义上持有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的所有权,但在债务人于2023年3月15日被捕前,债务人对该不动产拥有完全的实益所有权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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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对债务人提出的最初起诉书中载有多项证券欺诈、电信欺诈及洗钱指控,该起诉书披露了债务人在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的居住情况及其对该豪宅享有的衡平法所有权。32 该最初起诉书将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列为债务人在美国的一处豪华住所,连同其位于Sherry-Netherland(谢里-内德兰)的公寓及其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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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建于1907年的城堡式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坐落于距New York City(纽约市)25英里以内,被描述为世界上最宏伟、最罕见的庄园之一。该豪宅拥有21间卧室、超过19间浴室、一个大厅、图书馆、茶室、正式餐厅、餐厅式厨房、电影院、台球室、带水疗设施的室内健身泳池、按摩室、酒窖、游戏室、健身房、带凉亭的室外泳池、带两座喷泉的壮丽花园、网球场、可停放8辆汽车的车库,以及遍布整座城堡的珍稀木材、石工和工艺。此外,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有其专属Wikipedia(维基百科)页面,并于1997年被列入National Register of Historic Places(国家史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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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的宏伟与奢华,与债务人偏好奢华住所相一致,正如价值\$70 million的Sherry Netherland(谢里内德兰)公寓及债务人在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价值数百万美元的住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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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参见Superseding Indictment(替代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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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登记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76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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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总之,债务人于2021年12月16日决定购买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此时距离债务人于2022年2月15日自愿提交第11章破产申请尚有两个月,且其对包括PAX在内的债权人负有巨额债务,其中包括对PAX约\$115 million的判决书。其还决定隐匿其购买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及对其享有的衡平法所有权(不出所料,该豪宅未列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若非美国政府于2023年3月15日提出刑事起诉书,该等事项本将继续被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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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尽管Taurus Fund(托罗斯基金)名义上持有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的所有权,债务人仍指挥并亲自参与了购买及翻修该豪宅,所使用的资金受其控制——即会员受害人向G-Club(G俱乐部)支付的非法所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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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登记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77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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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物品,例如价值约\$978,000的中国及波斯地毯、一台\$62,000的电视机、一件\$53,000的壁炉柴架、一只\$59,000的手表收纳箱,以及一张\$35,000的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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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隐匿债务人财富和资产的声称运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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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债务人还利用虚假商业组织,在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集团)内以及在其家属和关联人士之间转移欺诈取得的收益,以防止债权人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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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HK Entities(HCHK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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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被告HCHK Technologies(HCHK科技公司)、HCHK Property(HCHK地产公司)及Lexington Property(列克星敦地产)均为Holy City(圣城公司)所有的实体。值得注意的是,被告Yvette Wang(王伊薇)是Holy City(圣城公司)名义上的99.9999%所有人,被告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是Holy City(圣城公司)名义上的0.0001%所有人,但债务人是Holy City(圣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实际及实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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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除被告Yvette Wang(王伊薇)外,被告DiBattista(迪巴蒂斯塔)也是债务人的长期雇员,曾在不同的债务人控制公司担任各种职务。被告DiBattista(迪巴蒂斯塔)曾受雇于Golden Spring(金泉公司),并曾作为GTV、GFashion及G-Clubs(G俱乐部)的公司高管为债务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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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除被告DiBattista(迪巴蒂斯塔)外,HCHK Entities(HCHK实体)的关键人员均为债务人“家族办公室”Golden Spring(金泉公司)的前雇员或高管。这些转至HCHK Entities(HCHK实体)的其他Golden Spring(金泉公司)人员包括被告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Joe Wang(王乔)、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及被告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据悉并相信,HCHK Entities(HCHK实体)仅是Golden Spring(金泉公司)换用新公司抬头后的延续。其他HCHK人员包括Elliott Dordick(埃利奥特·多迪克),本法院认定其为Gettr(盖特尔)的雇员,33 后者属于“G-Series(G系列)”实体体系的一部分,本法院认定该等实体“服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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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初步禁令裁定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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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登记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82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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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34 如本法院可能记得,Dordick先生参与了债务人针对受托人和PAX的骚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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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HCHK Entities(HCHK实体)并非恰好与债务人关联实体有业务往来的独立企业。它们是Business-Front Entities(业务门面实体)——债务人G-Series(G系列)实体的关联方;其与该等实体共同构成由债务人控制的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集团)中的一个齿轮,致力于促进债务人的利益、使债务人及其家属和关联人士获益、向债权人隐匿债务人的资产和财富,并维持债务人的亿万富翁生活方式及其作为成功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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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HCHK Entities(HCHK实体)的营业地点位于New York City(纽约市)3 Columbus Circle(哥伦布圆环3号),HCHK Property(HCHK地产公司)及Lexington Property(列克星敦地产)在此转租办公空间。该地点是债务人的关联人士按债务人指示拍摄支持债务人的视频之处,其中包括在2022年末呼吁骚扰受托人、PAX及其律师的视频。这些活动导致本法院作出其初步禁令裁定[对抗程序案号22-05032中案卷编号133],其中本法院认定,包括债务人控制G-Series(G系列)实体在内的事实。据悉并相信,这些攻击受托人及PAX的视频,是使用HCHK Technologies(HCHK科技公司)在某些拟议的纽约州法院转让程序中披露为其声称资产的视频和电子设备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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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HCHK Entities(HCHK实体)的会计师事务所 Marcum LLP(马库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Marcum”)出具的文件显示,HCHK实体和 G-Series Entities(G系列实体)在多大程度上作为 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代表债务人运营。除其他事项外,该等文件显示,Marcum 对于谁控制 HCHK实体和G系列实体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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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PI Decision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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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HCHK实体的作用之一是充当债务人企业的“钱袋子”。正因如此,Marcum 的业务约定书规定,Marcum 将向 Lexington Property(莱克星顿地产)“及其关联方”提供服务;Marcum 还被明确委托不仅编制HCHK实体的纳税申报表,还编制其他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的纳税申报表,包括 GFashion(郭时尚)和 GTV。类似地,Marcum 将 HCHK Technologies(HCHK科技公司)的资产分类为包括与 Gettr(盖特尔)、GFashion 和“FMV”对应的银行账户(FMV 是一个缩写,据知悉和相信,指另一家由债务人控制的公司 Freedom Media Ventures(自由媒体创投))。这一“钱袋子”作用与就HCHK科技公司提交的资产清单一致,该清单披露应收账款为 $12,559,423.06。据知悉和相信,该等应收账款包括G系列实体或其他由债务人控制、且为郭氏企业集团共谋者及成员的公司据称应付给HCHK科技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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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例如,被告 HCHK Technologies 曾多次故意且明知地传输实质性电汇通信,包括转移从郭氏企业集团各项欺诈中的投资者受害人和/或成员受害人处欺诈取得的资金,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债务人的资产和财富,并支付债务人及其家人和关联人士的费用,从而推进郭氏企业集团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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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人,并非HCHK科技公司的合法费用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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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为 Lady May(梅夫人号)的管理公司,Justice Ostrager(奥斯特拉格法官)和本院已裁定该船为债务人的游艇。据知悉和相信,在所有相关期间,HCHK科技公司知道该等付款系为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利益而支付,并非HCHK科技公司的合法费用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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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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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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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悉和相信,该笔付款的目的是为债务人购买一架新的私人飞机,即在与债务人刑事案件有关的提交文件中被提及的 Cirrus SF50 jet(西锐SF50喷气机)。据知悉和相信,在所有相关期间,HCHK科技公司知道该等付款系为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利益而支付,并非HCHK科技公司的合法费用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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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此外,Lexington Property 虽表面上仅从事办公空间转租业务,却曾多次故意且明知地传输实质性电汇通信,包括转移从郭氏企业集团各项欺诈中的投资者受害人和/或成员受害人处欺诈取得的资金,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债务人的资产和财富,并支付债务人及其家人和关联人士的费用,从而推进郭氏企业集团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计划。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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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尽管被告 Mitchell(米切尔)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作证称,其从未向Lexington Property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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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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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悉和相信,在所有相关期间,Lexington Property 知道该等付款系为债务人和被告米切尔的利益而支付;米切尔是债务人的已知关联人士及郭氏企业集团成员;该等付款并非Lexington Property的合法费用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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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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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悉和相信,在所有相关期间,Lexington Property 知道该等付款系为债务人、被告米切尔以及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而支付;该等主体是债务人的共谋者及郭氏企业集团成员;该等付款并非Lexington Property的合法费用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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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据知悉和相信,在所有相关期间,Lexington Property 知道该等付款是为推进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欺诈计划而作出,系为债务人和郭氏企业集团的利益而支付,并非Lexington Property的合法费用、义务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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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Lexington Property 还明知地收取了郭氏企业集团 Farm Loan Program(农场贷款计划)欺诈计划的所得,并通过进一步的金融交易耗散该等作为犯罪所得财产的款项,包括在州际商业中使用美国电汇转移欺诈取得的资金,意图推进农场贷款计划欺诈计划以及郭氏企业集团欺诈债务人债权人并隐瞒债务人资产性质和所有权的欺诈计划。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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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 02/15/24 录入 02/15/24 20:00:33 第 86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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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HCHK Property(HCHK地产)也是郭氏企业集团农场贷款计划欺诈计划中的关键一环。其既明知地收取了来自农场贷款计划的欺诈取得资金,又进一步转移该等资金,以推进该计划及郭氏企业集团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该等资金性质和所有权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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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该等资金后,HCHK地产与许多其他被告和共谋者一样,进一步将资金转移给其他由债务人控制的被告和共谋者,明知地推进农场贷款计划欺诈,使债务人获益,并通过隐瞒欺诈取得资金的性质和所有权来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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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HCHK地产在上述三项金融交易以及其进行的类似金融交易中转移的资金,均为农场贷款计划的欺诈取得所得。HCHK地产明知地将该等农场贷款计划的不法所得转移给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M&A Fund SP(汉密尔顿并购基金SP),以使债务人、其家人和关联人士获益,推进农场贷款计划,并通过掩饰和隐瞒所转移资金的性质和所有权来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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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此外,从HCHK地产收取该等欺诈取得所得的被告和共谋者,明知HCHK地产是债务人拥有的空壳实体;除通过农场贷款计划等郭氏企业集团欺诈计划外,其没有其他获得或筹集如此巨额资金的手段;并且事实上,该等被告和共谋者从HCHK地产收到的资金是从农场贷款计划受害人处非法取得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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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在美国政府就债务人及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和 William Je(叶威廉)提起的刑事诉讼所提交的诉状中,美国政府除其他事项外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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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CHK Technologies 是“一家由 Kwok 控制的公司,该公司……于今年早些时候派遣员工前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开设银行账户,而据 Kwok 声称,该等账户将不受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约束。”这些员工“在阿联酋停留了约六周以上,显然是为了协助将 Kwok 和[William] Je 的业务转移至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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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Gettr 和HCHK Technologies 是“由 Kwok 和[William] Je 控制、部分以欺诈所得资助的公司。”Gettr“是一家 Kwok 通过一系列空壳公司控制的社交媒体公司”,而且“Gettr 和HCHK实体……在同一办公地点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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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在[被告 Yvette Wang]公寓内其手提包中的一个文件夹里发现的带有批注文件的照片,表面上在实质内容和部分内容上反映了以 HCHK Technologies、HCHK Property Management(HCHK物业管理)、GFNY, Inc.(即GFashion)和 GF Italy(即GFashion Italy)名义持有的六个银行账户的某些交易和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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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在[被告 Yvette Wang]公寓内其手提包中的文件夹里发现的另一份文件的照片,表面上总体和实质上反映,[被告 Yvette Wang]签署了与多家由 Kwok 控制的实体相关的工资费用……该文件还表明,某些工资费用应如何在关联实体之间分配,包括H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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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妨碍和干扰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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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郭氏企业集团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计划在2021年2月达到高潮,当时 PAX(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在 NY Action(纽约诉讼)中就违约获得对债务人 $116 million 的判决书,并寻求对债务人的资产执行该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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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就该等执行努力而言,NY Court(纽约州法院)认定,债务人从事“通过将其大量个人资产停放于一系列公司、受信任的知己和家庭成员名下,以逃避和欺骗其债权人的努力”,并且“将其资产隐藏在由公司实体和家庭成员构成的迷宫中。”35 纽约州法院具体认定,Lady May游艇是债务人的资产,并因债务人将该游艇移出美国水域且未将其返还,对债务人处以 $134 million 的藐视法庭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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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债务人若不动用其隐藏资产并揭露郭氏企业集团的欺诈性障眼法,便无法清偿PAX判决书或支付藐视法庭罚款。因此,债务人迫切希望阻止纽约诉讼,以防PAX在执行该判决书和罚款的努力中取得进一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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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参见 Decision + Order on Motion,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v. Ho Wan Kwok(郭文贵),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 Feb. 9, 2022), 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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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面对此种困境,债务人及其数名被告共谋者决定,除执行郭氏企业集团欺诈债权人计划的最后阶段外别无选择:向本院提交第11章申请,以同时(i)立即中止纽约诉讼,以及(ii)给予债务人通过一项协商一致的交易尝试解决PAX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机会,从而使该欺诈行为继续被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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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初次未向破产法院披露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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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 提交其第11章申请。按照《破产法典》的要求,其财产清单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统称“附表”)于数周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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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尽管存在大量公开证据证明债务人拥有巨额财富,债务人的附表却申报债务人财产总价值为 $3,850.00,而无担保债权为 $373,803,498.09,其中超过 $250 million 为PAX的债权,其余包括众多与据称证券欺诈、诽谤和性侵害等事项有关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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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如上文详述,附表未披露债务人以被告以及构成郭氏企业集团的其他个人和空壳公司名义持有的至少数亿美元资产。附表中一项尤其明显的遗漏是,未提及Lady May是债务人的资产,尽管纽约州法院最近已在纽约诉讼中作出该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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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债务人并非自行制作附表或以其他方式准备其破产申请,而是得到了其律师的协助与配合,其中包括被告 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如本文件其他部分所述,Mitchell 长期担任债务人的个人律师,并在与 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相关的众多事务中担任其亲密顾问。他与债务人的破产律师密切协调,试图向法院“推销”债务人的说法。因此,Mitchell 在协助债务人及其破产律师编制欺诈性附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明知附表虚假,Mitchell 仍允许向法院提交该等附表,目的在于欺诈法院及债务人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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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随着第 11 章案件的推进,债务人继续试图向法院欺诈性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例如,在申请日约两个月后,债务人在据悉并相信有被告 Aaron Mitchell 协助的情况下,策划于 April 11, 2022 提交 HK USA Proceeding(HK USA 程序);在该程序中,被告 Mei Guo(郭美)、债务人的女儿,使 HK USA(美国香港公司)虚假主张 Lady May(“五月女士”号)属于 HK USA,而非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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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HK USA 程序旨在维持附表所描绘的虚构情形,即 Lady May 并非已由债务人所有,并制造一种情形,使被告 Mei Guo 可根据拟议的第 11 章计划,将 Lady May 作为给予债权人的对价而“贡献”给破产财产。债务人、其顾问(包括被告 Mitchell)及被告 Mei Guo 明知 HK USA 程序中的指控虚假,却仍允许提交该程序,以延续欺诈并推进债务人的退出策略。法院后来同意受托人的意见,即 Lady May 现在及始终均为破产财产,但这发生在为争讼该问题耗费大量资源之后。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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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参见 Order Granting Motion of Chapter 11 Trustee for Estate of Ho Wan Kwok(郭文贵)for Partial Summary Judgment [Adv. Proc. 22-05003, Docket No. 172](经修订)以及 Memorandum of Decision and Order Granting Motion for Partial Summary Judgment on Second Counterclaim [Adv. Proc. 22-05003, Docket No.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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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在或约于 April 28, 2022,为回应 PAX(PAX)提出的解除自动中止动议,以继续执行其在 NY Action(纽约诉讼)中针对 Lady May 及债务人其他资产的判决,亦发生了进一步的欺诈性隐瞒。为作最后一搏以避免解除中止,债务人同意提供金额为 \$37 million 的保证金;被告 Mei Guo、William Je(威廉·杰)及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共谋出资,以进一步实施欺诈债务人债权人并隐匿其资产的计划。这些被告将其应被告 Mei Guo 请求向 HK USA 提供的 \$37 million 伪装成所谓“贷款”,尽管该款项实际上并非贷款,且该资金事实上是由债务人实益拥有并控制的财产。再次,这些行为旨在阻挠和拖延案件及受托人的调查,并向债权人隐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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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通过妨碍受托人工作及违反法院命令实施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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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最终,美国受托人办公室(the “UST”)对债务人有关其财务事务的陈述提出质疑,并提出动议,要求指定审查员,或备选地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UST 指出,债务人在申请前具有规避债权人的历史,并且在被问及其财务交易时援引第五修正案。UST 对债务人“人为自我造成的‘贫困’”以及其无法和/或不愿承认并接受其作为占有中的债务人有义务提供准确财务信息以履行其义务,深表关切。37 最终,法院准许了 UST 所请求的救济,并指定受托人调查债务人的财务事务。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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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United States Trustee's Motion for Order Directing the Appointment of an Examiner or, In the Alternative, Motion for Order Directing the Appointment of a Chapter 11 Trustee [Docket No.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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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Order Granting Appointment of Chapter 11 Trustee [Docket No.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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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受托人获指定后,立即开始调查债务人的财务事务;与此同时,债务人及其共同谋划者继续歪曲该等事务,并几乎以一切可能方式阻挠和干扰受托人的调查,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资产免受其债权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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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遵守公司治理权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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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受托人获指定后不久,August 10, 2022,法院作出一项命令(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权利命令”),确认债务人依《破产法》要求必须“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并“向受托人交出全部破产财产及任何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和文书”。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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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受公司治理权利命令约束的债务人空壳公司之一是 Ace Decade(艾斯十年公司);债务人曾利用该公司向 UBS(瑞银集团)进行投资,后又就该投资对 UBS 提起诉讼。尽管公司治理权利命令有所要求,债务人拒绝将其在 Ace Decade 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也拒绝向受托人提供有关 Ace Decade 或其全资子公司 Dawn State Limited(道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wn State”)的任何公司文件,尽管债务人曾多次证明其拥有 Ace Decade,且 Ace Decade 全资拥有 Dawn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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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Order, Pursuant to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363, 521, 541, 1108, and 105, (A) Confirming that Chapter 11 Trustee Holds All of Debtor's Economic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Rights in Debtor-Controlled Entities, (B) Authorizing Chapter 11 Trustee to Act in Any Foreign Country on Behalf of Estate, and (C) Granting Related Relief [Docket No. 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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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October 4, 2022,受托人提出一项动议(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藐视法庭动议”),请求作出命令,以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权利命令为由认定其构成民事藐视法庭。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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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November 17, 2022,法院作出一项命令(以下简称“部分解决命令”),对公司治理藐视法庭动议作出部分解决,其中认定,除其他事项外,(i) 在申请日及受托人获指定之日前,债务人独家实益拥有并控制 Ace Decade,(ii) 被告 Yvette Wang(王雁)不是且从未是 Ace Decade 股份的实益所有人,以及 (iii) 若非受托人获指定以及其根据《破产法》和公司治理权利命令享有的权利,债务人仍将独家实益拥有并控制 Ace Decade。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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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在作出部分解决命令之前,受托人的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向 Alex Lipman(亚历克斯·利普曼)先生发送了拟议部分解决命令文本的副本;受托人知悉,Lipman 当时担任被告 Yvette Wang 的律师。受托人还将该副本发送给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 Ace Decade,转交 Trident Trust Company (B.V.I.) Limited(特里登信托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rident”);Trident 是 Ace Decade 在 BVI 的注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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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January 24, 2023,法院作出一项命令 [Docket No. 1372](以下简称“藐视法庭命令”),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权利命令。法院认定,除其他事项外,债务人有义务遵守公司治理权利命令,并向受托人交出 Ace Decade、其在 Ace Decade 的所有权及相关文件;债务人有能力这样做,却未这样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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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Motion of Chapter 11 Trustee for Entry of Order Holding Debtor in Civil Contempt f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Corporate Governance Rights Order [Docket No.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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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Order Regarding Partial Resolution of Trustee's Contempt Motion [Docket No.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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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Order Granting Motion to Hold Debtor in Contemp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rder, at 6-7, 14-15 [Docket No.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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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此外,藐视法庭命令认定:(i) 被告 Yvette Wang 为债务人的利益而作为 Ace Decade 的名义所有人,(ii) 债务人对被告 Wang 具有控制权,包括因为债务人已雇用 Yvette Wang 数年,并指示其代表债务人采取行动,包括指示其代表债务人购买物业,以及 (iii) 尽管具有该等控制权,债务人未促使被告 Wang 将 Ace Decade 的股份交付给受托人。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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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藐视法庭命令作出后,受托人获悉,基于 Trident 在受托人向 BVI 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所提供的 Ace Decade 最新公司文件中所作的披露,被告 Wang 于或约于 January 3, 2023 将其对 Ace Decade 唯一股份的名义所有权转让给 Rui Hao(睿昊)(以下简称“Ace Decade 转让”)。该 Ace Decade 转让未经通知受托人或取得其同意,并违反了公司治理权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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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鉴于其与债务人的密切关系及其在 Kwok Enterprise 中发挥的不可或缺作用等因素,被告 Wang 在进行 Ace Decade 转让时完全知悉,根据法院命令,该股份属于破产财产。尽管如此,其启动该转让,系明知且故意:(i) 为向破产财产隐匿债务人资产之目的,以腐败方式行事,阻挠和妨碍第 11 章案件及受托人的调查;(ii) 明知该股份价值超过 \$5000,且其已违反公司治理权利命令及藐视法庭命令被从破产财产中非法转移,仍在对外贸易中转让该股份;以及 (iii) 据悉并相信,为欺诈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之目的,利用美国电汇协助完成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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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同上,第 4、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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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受托人对 Ace Decade、Yvette Wang 和 Rui Hao 提起对抗性诉讼。44 其目的包括撤销 Ace Decade 转让,因为该转让违反《破产法》规定的自动中止,且属于未经授权的申请后破产财产转让。该对抗性程序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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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 Rule 2004(规则 200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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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受托人已提出十五项单独的 Rule 2004 动议,向众多个人和实体寻求证据开示,其中包括数名被告及共同谋划者。法院作出命令准许每一项 Rule 2004 动议(以下简称“Rule 2004 命令”),允许受托人从众多实体和个人获得证据开示,其中包括债务人及多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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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尽管法院作出 Rule 2004 命令,许多被告未遵守 Rule 2004 传票,以避免提供可能进一步揭露该欺诈计划的信息。债务人因未遵守 Rule 2004 传票而被认定藐视法庭。45 下列被告及非当事人亦被认定藐视法庭: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和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46;GTV(GTV)和 Saraca(萨拉卡)47;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48;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49;G-Club US Operations LLC(G-Club 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Club US Operations, Inc.(G-Club 美国运营公司)、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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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抗程序案号 23-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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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参见《认定个人债务人藐视法庭并驳回暂缓执行强制交付命令动议的决定备忘录及命令》[Docket No.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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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参见《认定 Golden Spring(黄金之春)和 Lamp Capital(蓝普资本)藐视法庭的命令》[Docket No.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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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参见《准许动议,认定 GTV Media Group, Inc.(GTV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Saraca Media, Inc.(萨拉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未遵守 Rule 2004 传票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的命令》[Docket No. 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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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参见《部分准许动议,作出认定 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命令的命令》[Docket No.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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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参见《认定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藐视法庭的命令》[Docket No. 2545]。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于 02/15/24 录入于 02/15/24 20:00:33 第 97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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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ion LLC(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 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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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由于未遵守 Rule 2004 传票及相关法院命令,上述被告明知且故意地实施行为,以阻挠和妨碍第11章案件及受托人的调查,目的在于隐匿债务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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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 Greenwich Land 对抗程序中的初步禁令和临时限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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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2023年3月23日,受托人对被告 Greenwich Land(格林尼治地产)和 Hing Chi Ngok(吴庆志)、即债务人的妻子,提起对抗程序51,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名义上由 Hing Chi Ngok 所有的 Greenwich Land 是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或者作为替代请求,确认其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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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2023年3月27日,受托人提交了单方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动议(下称“Greenwich PI 动议”),请求冻结被告 Greenwich Land 和 Hing Chi Ngok 的特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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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2023年3月28日,法院部分准许 Greenwich PI 动议,临时限制并禁止被告 Greenwich Land 和 Hing Chi Ngok 及其各自代理人等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设定负担、转让、让与、耗散或转移。2023年5月26日,法院作出初步禁令,延续该等救济(下称“Greenwich 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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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尽管有 Greenwich PI,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约 $34,000 从被告 Greenwich Land 的账户中支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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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参见《部分准许动议,作出认定未回应方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命令的命令》[Docket No. 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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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抗程序案号 23-5005。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于 02/15/24 录入于 02/15/24 20:00:33 第 98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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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wich PI。该等支出由包括被告 Ngok、Chunguang Han(韩春光)和 Krasner(克拉斯纳)在内的人员实施,用于为其个人利益购买商品和服务。该等被告明知且故意地通过美国电汇支出该等资金,目的在于向破产财产的债权人隐匿债务人的资产,并掩饰资金的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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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被告 Ngok,其自称拥有并控制 Greenwich Land,允许该等支出发生。被告 Ngok、Chunguang Han 和 Krasner 各自均知悉 Greenwich PI,并为阻挠和妨碍第11章案件及受托人的调查,以及欺诈性地向破产财产隐匿资产,而明知且故意地违反该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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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与债务人破产案件相关的其他欺诈性遗漏和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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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债务人及数名被告持续向受托人和法院提交虚假文件和信息,企图掩盖该欺诈计划,并阻挠和妨碍第11章案件及受托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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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被告 Bravo Luck(布拉沃幸运)和 Qiang Guo(郭强)。被告 Qiang Guo 和 Bravo Luck 分别在这些合并管理案件中提交债权证明,主张对债务人在 Sherry Netherland Hotel(谢里荷兰酒店)的公寓享有所有权或财务请求权。除其他事项外,该等债权证明依据一份日期为 February 17, 2015 的所谓信托协议。正如受托人已在多份诉状中详细说明的,该“信托协议”是一份伪造并倒签日期的协议,系为隐匿该公寓的真实所有权而捏造——即使在 Genever entities(Genever 实体)和债务人本人提交其第11章案件后,债务人、Qiang Guo 和 Bravo Luck 仍试图继续实施该计划。破产财产最终为抗辩被告 Bravo Luck 和 Qiang Guo 提出的这些虚假债权而支出逾 $1 million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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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被告 Hing Chi Ngok。被告 Ngok,即债务人的妻子,主张其拥有并控制 Greenwich Land。她还声称,她“挑选了”由 Greenwich Land 于 February of 2020 购买的 Ferncliff Property(芬克利夫房产),并作证称(在其 January 5, 2023 的 Rule 2004 审查中),债务人没有参与 Greenwich Land 对 Taconic Road Property(塔科尼克路房产)的购买。然而,被告 Ngok 还作证称,除其他事项外,她不知道自己是否曾要求 Hudson Diamond NY 向 Greenwich Land 转移 $1.5 million(该笔款项用于购买 Ferncliff Property),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她无法辨认 Ferncliff Property 的照片。此外,她关于债务人未参与购买 Taconic Road Property 的证言,与该交易买方房地产经纪人 de Neree 先生的详细证言直接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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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被告 Mei Guo(郭美)。在其父亲的第11章案件提交后几乎立即,被告 Mei Guo 促使 HK USA(美国香港公司)(她是其唯一股东)提起上述对抗程序,主张拥有 Lady May yacht(Lady May 游艇)。在起诉状中,HK USA 主张,“Guo 女士直接并通过其代表全权负责指挥 Lady May 的运营和航行。”如上所述及受托人反诉中详细论述的,纽约州最高法院的 Ostrager 法官已认定该陈述为虚假;该法官认定,Mei Guo 关于“她拥有并控制 Lady May”的证言“在任何方面均不可信”。Mei Guo 还一再主张,包括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主张,HK USA 的唯一资产为 Lady May——但在面对受托人发现的事实时,最终承认 HK USA 还拥有另一艘船,即 Lady May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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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此外,在其提起的 HK USA 程序中,Mei Guo 提交了其个人手机的某些照片和截图。然而,在其反对受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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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Rule 2004 请求动议时,Mei Guo 的律师提交声明称,自 2017 年以来 Mei Guo 未曾使用过“智能手机”。在被指出这一矛盾后,Mei Guo 援引了第五修正案赋予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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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Mei Guo 还就出售一架 Bombardier(庞巴迪)私人飞机的收益作伪证。在受托人提起的对抗程序中,Mei Guo 作证称,她以逾 $10 million 的价格将该 Bombardier 出售给一名其不记得姓名的买方;并称,尽管她是该收益的“所有人”,但她不记得收益所在地点,且无法取得该等收益。52 这是一项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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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受托人后来收到文件,证明 Mei Guo 就该收益与名为 JNFX 的实体有大量往来通信,清楚表明在就该事项接受证言时,Mei Guo 知道是谁持有该收益,并且能够控制该等资金的处置。53 Mei Guo 此前故意未披露出售收益的所在地,目的在于阻挠和妨碍第11章案件及受托人的调查,并向破产财产隐匿债务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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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更近时,本院已认定,“Guo 女士曾在宣誓后作出相互矛盾的陈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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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被告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被告 Mitchell 于 2023年7月18日在法院宣誓作证称,他不“认为[债务人]有任何商业交易”,并称他从未见过债务人在“我们提到的任何公司”从事“任何此类[即,投资或拥有企业]活动”。鉴于被告 Mitchell 对 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的参与及其对债务人财务和事务的深入了解,该宣誓证言为虚假。例如,如上所详述,Mitchell 深度参与了有关债务人与 G-Club(G俱乐部)的商业交易、为推进 G-Club 计划及其他计划而在国内金融机构和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其将 G-Club 资金转移至其他空壳实体以实施欺诈目的之努力的详细讨论。因此,Mitchell 不可能在其证言中如实向法院陈述债务人没有任何商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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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参见原告支持简易判决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 16 段 [对抗程序 23-05008,Docket No.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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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同上,第 1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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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参见《认定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 藐视法庭的命令》,第 9 页 [Docket No. 2545]。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于 02/15/24 录入于 02/15/24 20:00:33 第 101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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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参与 Kwok Enterprise 以及其对债务人财务和事务的深入了解。例如,如上所详述,Mitchell 深度参与了有关债务人与 G-Club 的商业交易、为推进 G-Club 计划及其他计划而在国内金融机构和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其将 G-Club 资金转移至其他空壳实体以实施欺诈目的之努力。因此,Mitchell 不可能在其证言中如实向法院陈述债务人没有任何商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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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此外,被告 Mitchell 通过其隐匿债务人重大资产的努力,直接参与推进了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 Kwok Enterprise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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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一个指挥广泛且复杂的欺诈、计划和金融交易以欺骗其债权人的个人。然而,被告 Mitchell 仍持续积极且直接地参与推进 Kwok Enterprise,包括在这些第11章案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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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针对受托人及其他人的恐吓和骚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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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债务人及其支持者,包括被告,反对任命受托人,并多次试图请求法院推翻该任命。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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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失败后,债务人和数名被告转而采取骚扰手段,以恐吓、影响和干扰受托人的工作及破产程序的推进。该等骚扰符合债务人过去一贯的模式和做法,即通过类似手段试图恐吓任何对债务人提出质疑并寻求揭露其不当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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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在受托人获任命后几乎立即,债务人即开始在社交媒体上发帖,以阻碍受托人的调查并妨碍破产程序。债务人在其 YouTube、GTV、X(原称 Twitter)和 Gettr 等社交媒体平台上拥有逾 1 million 名关注者。例如,在 2022年7月10日于 Gettr 发布的一则帖子中,债务人称受托人为“混蛋”和“垃圾律师”,并虚假宣称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 50% 的收入来自中国共产党。随后,在 2022年7月19日,@Miles Gettr 账户发布了一份有关受托人的声明,内容如下:“请传播有关中共军事情报披露的信息以及有关我破产案件受托人的真相。所有想要驱逐我、伤害我的美国司法部官员以及来自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将被送进监狱。我拥有世界上最独特的声音,因为我身体中几乎每一个能够发声的部位都曾遭受中共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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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这些帖子仅仅是开始。随着受托人调查的开展,债务人、其被告共谋者及其他追随者发起了一场日益激烈且公然危险的网络攻击,其中包括针对受托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即PAX,以及其各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托人家庭成员的虚假及骚扰性言论。债务人及其追随者实施该等攻击,是作为恐吓手段,以阻止受托人依照其法定职责行事,并阻止PAX追诉其债权。网络帖子最终披露了受托人的家庭和办公地址、受托人亲属的家庭地址、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的纽约办公地址、PAG主席家庭成员的家庭地址;以及PAX律师O'Melveny & Myers LLP(奥麦文律师事务所)的纽约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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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除网络骚扰活动外,债务人及其追随者(包括许多被告)还在世界各地于受托人及其亲属、PAX所有人及其亲属的住所和营业场所外举行抗议。抗议活动还发生在受托人律师和PAX律师的办公地点外。在这些通常被在线直播的抗议中,抗议者展示海报并高喊与网络上所发表的相同类型的骚扰性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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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作为网络及实体抗议和骚扰活动一部分而作出和展示的大量恶毒、令人厌恶及诽谤性的言论和图像,已成为本院命令的对象,故不在本文中予以完整重述。然而,就本起诉状而言,须指出的是,数名被告参与该活动,意图影响、恐吓和妨碍受托人的调查。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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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Shih Hsin Yu(余世新)的X账户为@jackson66368924;至少在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X账户@jackson66368924发布了大量关于在纽约市大中央车站及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受托人住所外举行的反对受托人及其律师的抗议活动的帖子。这些帖子包含受托人及其他人的多种经编辑图像,例如其额头上印有锤子和镰刀,或者身穿纳粹制服。帖子尤其讨论了本院的程序、上诉中所希望取得的结果,以及关于受托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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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Yan Chun Liu(刘彦春)多次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内容,包括在Gettr和X上发布受托人的诽谤性图片、对抗议活动的支持,以及针对受托人、其律师和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的抗议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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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约在2022年11月21日,被告Qidong Xia(夏启东)在其Gettr账户(@changdaobrother)上发帖威胁受托人,称“你的余生将在恐惧中度过。”其后,大约在2022年11月24日,Qidong Xia在Gettr上发帖,鼓励Kwok(郭文贵)的追随者加入抗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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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被告Xuebing Wang(王学兵)每天多次在线发帖,支持针对受托人和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的抗议活动。此外,在Gettr账户@20minfocus于2023年1月1日发布的一段视频中,录有Xuebing Wang向在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受托人住所外纠察的抗议者讲话。根据其言论,他是在2023年1月1日讲话。他谈及与“联盟”和“铁血组”的其他成员在“纽约”“3C办公室”举行的会议,以及他希望“探望前线这些战友”的愿望。他告诉纠察者,受托人将被监禁,并将“感受到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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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根据所获信息和相信,该骚扰活动由被告法治实体资助。55 确实,2022年11月26日,债务人在一段YouTube视频中出镜,并承认与抗议有关的费用正由ROLF资助。在视频中,债务人解释说,通过ROLF,“[我]们一直在帮助战友处理法律问题,印制反共材料以及有关CCP军事情报的材料,各类材料。”受托人还持有银行记录,显示法治实体经常资助过去针对据称支持中国共产党的人员的类似抗议活动,而受托人和PAX被错误指称为该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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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大约在2023年12月8日,被告ROLF向抗议者Beile Li(李贝乐)转账\$200,000.00;根据所获信息和相信,该款项是为其在骚扰活动中担任主导角色而支付,其在该活动中故意试图妨碍受托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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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根据所获信息和相信,被告法治实体资助抗议和骚扰活动,目的是恐吓、妨碍和影响受托人及第11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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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astern Profit Corp., Lt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美国战略愿景有限责任公司), Case No. 18-cv-2185 (S.D.N.Y. April 22, 2021). Trial Tr. at 782:3–7(证词称,被告Guo向数十名抗议者付款,使其连续数周在Fu住所外示威,迫使Fu最终搬离该住所);另见Dan Friedman(丹·弗里德曼), A Fugitive Chinese Tycoon Met Steve Bannon. Misinformation Mayhem Ensued, Mother Jones (March/April 2022, issue) http(Kwok“承诺通常为先前抗议活动中的抗议者每天支付\$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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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为回应抗议和威胁,PAX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禁令救济,并同时提出临时限制令动议,以阻止债务人及其同伙实施骚扰。受托人加入并支持PAX。本院准许PAX的动议,并作出临时限制令(“TRO”)56,以限制该恐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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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本院认定,如无TRO,“破产财产及破产程序完整性均很可能遭受迫在眉睫且不可弥补的损害。”57 具体而言,本院认定,由于该等行为具有威胁性和诽谤性,故不属于受保护言论;并且如不签发TRO,“受托人和PAG主席及其现任或前任配偶、子女和律师的安全,将干扰受托人对破产财产潜在资产的调查”,并且“持续的骚扰可能阻止证人协助受托人的调查,或阻止债权人提出债权申报。”58 本院还认定,为保护破产程序的完整性,TRO属必要,因为“对作为法院官员的受托人……及利害关系方的恐吓,会‘使重整程序难堪、增加负担、延误或以其他方式妨碍重整程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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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尽管债务人已获知本院的TRO,债务人及其追随者仍继续实施骚扰活动,违反了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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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2023年1月13日,本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准许初步禁令(“PI决定”)。60 在PI决定中,本院作出数项事实认定,其中包括:“ROLF和Himalaya参与抗议活动”61,以及其“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其成员在个人上忠于债务人。”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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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除违反本院命令外,许多被告(包括上述人员)实施的骚扰活动还构成旨在恐吓、影响和妨碍作为法院官员的受托人的刑事妨害司法行为。参与骚扰者还违反了18 U.S.C. § 1507,该条禁止为妨害司法并影响法院官员履行职责,而在法院官员所占用建筑物或住所外进行纠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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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作为干预破产案件及受托人调查策略而提出轻率且毫无依据的债权证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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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债务人及某些被告共谋者还试图通过恐吓债权人不提出债权申报,并鼓励追随者提出毫无依据的债权申报,来影响破产债权程序,目的是增加第11章案件的成本并干扰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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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2023年1月6日,Qiu Yu(余秋,下称“Yu女士”)在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提交两份债权证明。此后不久,债务人开始在社交媒体上发表针对Yu女士的恶意和/或骚扰性言论,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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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0日,债务人在一次Gettr直播(“1月10日直播”)中,公开威胁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提出债权申报的投资者,其中具体包括Yu女士。尤其是,在1月10日直播中,债务人作出如下陈述:“每个报告其案件的人都必须出庭。你所说的一切都会被公开,包括有关你的一切。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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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0日,Gettr账户@OXVDESIGN发帖称Yu女士在案件中将自己列为债权人,并发布Yu女士的照片,附有如下文字:“Yu Qiu(昵称为Gong Zu)前往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以\$5000债权加入债权人名单,(并)协助Luc诋毁爆料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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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0日,Gettr账户@piaochanghai发布Yu女士德国身份证的图像,称:“揭露另一个名叫Gong Zu的小混蛋,真名Yu Qiu,战友们把她挖出来了,听说(她)与Dai Jian Feng关系很近。有战友认识(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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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2023年1月10日,一篇文章被发布在被告GNews的网站上;GNews是由债务人创办并控制的实体。该文章建议债务人的追随者提出毫无依据的债权申报。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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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先生建议所有战友都可以登记,因为他们投资了GTV,但GTV被伪归类为一起欺诈案件,SEC对此进行了调查,因此战友投资的资金被SEC扣留,战友正向SEC索要资金,但在破产案件中,战友可以登记为Guo先生的债权人。接受其他战友的登记。如果所有战友都去登记,他们将构成债权人的多数,那么Guo先生赚取的钱将分配给战友,这正是Guo先生非常愿意做的。此外,作为多数的战友可以启动Lady May号游艇和第18层的所有权,多数也将交到战友手中;以此方式处理,皆大欢喜。63 此外,在债权人登记后,即可在法庭作证;一些无法获得签证来美国的战友,可以有合理理由来美国;如果不想离开,可以当场申请政治庇护。我们可以合法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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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因此,债务人的支持者提出了大量债权申报,其中许多没有支持依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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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2023年1月13日,债务人在@MilesGuo GETTR账户上发帖称,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正在发起一项“债权人登记行动”,暗示其追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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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见郭先生的智慧:退伍军人都可以去破产案件中登记债权人,GNews(January 25, 2023, 17:38 p.m.),http(最后访问于 January 25, 2023)(着重号系原文所加)。 案号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 02/15/24 登记 02/15/24 20:00:33 第 109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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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法院提交虚假的债权申报,而这样做可能使他们成为亿万富翁。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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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在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提起无理诉讼以恐吓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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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2022年11月28日,债务人的某些追随者,包括被告 Beile Li(李贝乐)和 Linwan Feng(冯林菀),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Caproni 法官)(以下简称“SDNY Court(纽约南区法院)”)提起了一项程序,案名为 An v. Despins,No. 22-CV-10062 (VEC), 2023 WL 4931832 (S.D.N.Y. Aug. 2, 2023)。在 An v. Despins 一案中,被告李贝乐和冯林菀虚假指称,受托人及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系 CCP(中国共产党)或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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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被告 Yongbing Zhang(张勇兵)曾担任债务人的私人律师,并且根据信息和信念,在债务人等待其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一直在监狱探视债务人;张勇兵在 An v. Despins 一案中代理被告李贝乐和冯林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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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Caproni 法官以缺乏诉讼资格为由驳回了 An v. Despins 一案的起诉状,并依据 Rule 11 对被告李贝乐、冯林菀和张勇兵予以制裁,原因是其认定他们“提交的文件表明,他们真正关注的是 Kwok 先生(郭文贵),并试图通过骚扰那些被认为是其对手的人来‘为’他辩护”,且该诉讼“只是旨在骚扰被告的一项不当行为运动的另一部分,最有可能是通过妨碍[受托人]履行其受托人职责的能力。”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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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关于被告张勇兵,Caproni 法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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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bing Zhang(张勇兵)……出现在社交媒体上传播的多张由 NFSC 主导的抗议活动照片中,包括 NFSC 的 Gettr 账户于 November 20, 2022 发布的一则帖子,该帖子显示张勇兵在[受托人一名家庭成员]的住所前纠察……并举着一块称该受托人为“A-List Scumbag”的标牌。[…] 张勇兵还出现在 Kwok(郭文贵)于 June 4, 2022 出席 NFSC 第二周年派对时与其合影的照片中。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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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见 @MilesGuo,GETTR(Jan. 13, 2023, 10:45 AM),http(最后访问于 January 1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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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An v. Despins, No. 22-CV-10062 (VEC), 2023 WL 4931832, at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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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同上,第 13-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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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其律师张勇兵与 Kwok(郭文贵)有关联,并同情其及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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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律师在本院及 District of Maryland(马里兰地区)反复提起无理诉讼。[…] 这些案件显然针对的是参与 Kwok(郭文贵)破产案或 PAX 诉讼的当事人和律师。它们包含相似的指称和同样无理的请求。不可避免的结论是,张勇兵和 Freeth(弗里思)正针对与 Kwok(郭文贵)利益相对立者,其目的在于压制他们所认为的针对他的倡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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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证据]进一步支持本院的认定,即有必要对原告律师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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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定,张勇兵与弗里思共同应对本意见和命令中详述的 Rule 11 违反行为负责。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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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2023年1月13日,Junwu Gong(龚俊武)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Liman 法官)提起了类似诉讼,被告为 Stuart M. Sarnoff(斯图尔特·M.·萨诺夫)、O'Melveny & Myers LLP(奥迈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该民事诉讼案名为 Gong v. Sarnoff,No. 23-cv-343 (LJL), 2023 WL 5372473 (S.D.N.Y. Aug. 22, 2023)。被告张勇兵亦在该案中代理龚俊武。Liman 法官认定,该诉讼并非为救济损害而提起,“而是为了因提出动议的被告在针对 Kwok(郭文贵)的诉讼中代理一名客户而骚扰他们,并阻止他人作出同样行为。原告及其律师张勇兵与 Kwok(郭文贵)有关联,并同情其及其利益。”此外,Liman 法官称,“如果对本诉讼的骚扰目的尚有任何疑问,则 Zhang……在本院及其他地方针对 PAX、与 PAX 有关联的人士、PAX 的律师以及协助破产法院者提起的诉讼历史,足以消除该疑问。”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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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同上,第 30-33 页,第 35 页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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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Gong v. Sarnoff, No. 23-cv-343 (LJL), 2023 WL 5372473, at \*30-\*32 (S.D.N.Y. Aug. 22, 2023)。 案号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 02/15/24 登记 02/15/24 20:00:33 第 111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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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上述无理诉讼由其原告,包括被告李贝乐,以及被告张勇兵提起,目的在于恐吓、妨碍和影响受托人及其调查,并更广泛地阻挠第 11 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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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此外,被告张勇兵另行通过指挥被告 HCHK Entities(HCHK 实体)的某些自称债权人的行为,试图妨碍受托人的调查并阻挠第 11 章案件;该等自称债权人曾试图介入受托人针对 HCHK 实体提起的对抗程序。经证据听证后,本院最终认定该等自称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毫无根据,并驳回其介入请求;本院在此过程中认定,该等债权人要么伪造了支持其所称债权的文件,要么其证言在其他方面不可信。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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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欺诈计划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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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构成 Kwok Enterprise(郭文贵企业)多年欺诈和洗钱计划之前置犯罪行为,已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如上所述,郭文贵企业的目标是隐藏债务人的财富,并确保该等财富不会被用于向其债权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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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截至目前,除受托人在其诉讼努力中已取得成功的范围外,郭文贵企业的计划已然奏效,因为该计划导致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账面上深度资不抵债,这意味着已就该破产财产提出数亿美元债权请求的破产财产债权人仅可能获得极少的清偿。因此,破产财产因被告的不当行为遭受了重大直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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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驳回介入动议及澄清临时限制令动议的决定备忘录和命令 [Adv. Proc. No. 23-5013, Docket No.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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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除剥夺债权人的清偿外,本文所述被告的行为还导致破产财产产生数千万美元的专业费用及其他成本和开支,用于揭露郭文贵企业的欺诈计划,并追回本应自案件开始时即列入附表的资产。因此,该等律师费、成本和开支构成被告应负责任的额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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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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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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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Racketeering Influence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受敲诈勒索活动影响及腐败组织法)18 U.S.C. § 1962(c)(针对全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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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本起诉状第 1 至 345 段,如同在此完整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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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每名被告均为能够持有财产受益权益或法定权益的人,因此,每名被告均属于 18 U.S.C. §§ 1961(3) and 1964(c) 所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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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如下所述,每名被告均通过同意并实施及参与实施郭文贵企业事务的管理,并通过一系列敲诈勒索活动,以欺诈债务人债权人并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关联人员以债务人债权人为代价获得不法利益为非法目的,违反了 18 U.S.C. § 196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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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贵 RICO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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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被告与其已知及未知共谋者共同构成一个事实联合体,其共同且持续的目的,是制定并实施一项共同计划,通过一系列欺诈、虚假陈述、欺骗和腐败行为,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以使债务人、其家人、 案号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 02/15/24 登记 02/15/24 20:00:33 第 113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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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共谋者获益(即郭文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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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郭文贵企业构成 18 U.S.C. § 1961(4) 所称的“企业”,并且其从事或曾从事影响州际和对外贸易的活动,且其活动影响了州际和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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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郭文贵企业的共同目的最早约于 2015 年形成,当时债务人与其他共谋者通过利用一个虚假实体网络并隐匿债务人的资产,为债务人及其共谋者谋取利益,实施了一项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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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每名被告均受雇于或关联于郭文贵企业,并且每名被告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系列敲诈勒索活动实施或参与实施郭文贵企业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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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郭文贵企业具有可识别的、独立于被告所从事的一系列敲诈勒索活动之外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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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本起诉状所称对联邦刑法的反复且持续违反,构成违反 RICO,18 U.S.C. § 1961, et seq. 的“一系列敲诈勒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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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被告是 RICO 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人物,并指示他人采取实现郭文贵企业总体目标所必需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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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活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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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被告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系列敲诈勒索活动实施或参与实施 RICO 企业事务的管理;该等活动由 18 U.S.C. § 1961(1) and (5) 界定,包含多项相互关联而非孤立、由相同人员为相同或类似目的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以下简称“RICO 模式”),如前述各段及下文进一步所述。 案号 22-50073 文书 2923 提交 02/15/24 登记 02/15/24 20:00:33 第 114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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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被告从事的、违反 18 U.S.C. § 1962(c) 的敲诈勒索活动,尤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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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多项违反 18 U.S.C. § 1343 的电信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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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多项违反 18 U.S.C. § 1344 的银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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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多项违反 18 U.S.C. §§ 2314, 2315 的 National Stolen Property Act(国家赃物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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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多项违反 18 U.S.C. §§ 1956, 1957 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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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多项违反 18 U.S.C. §§ 1503, 1507 and 1512 的妨碍司法行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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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多项违反 18 U.S.C. § 152 的破产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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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每名被告均具有违反 18 U.S.C. § 1962(c) 并实施每一项所称基础前置行为的特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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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每名被告均实施了至少两项敲诈勒索前置行为。该等敲诈勒索行为并非孤立;相反,它们相互关联,因为其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目的和结果、参与者、受害人和/或实施方式。此外,该等敲诈勒索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仍在持续,自至少约 2015 年至今持续发生(以下简称“相关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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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具体而言,被告从事了一系列敲诈勒索活动,至少包括下列前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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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行为:18 U.S.C. § 1343 — 电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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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g Guo(郭强)、William Je(威廉·杰)、Yvette Wang(王伊薇特)、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David Fallon(戴维·法伦)、Haitham Khaled(海塞姆·哈立德)、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Bravo Luck(布拉沃·勒克)、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Ana C. Izquier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David Fallon、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t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 SPC)、Hamilton PE Fund SP(汉密尔顿 PE 基金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 SP)、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配置)、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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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RICO 模式包括数项违反 18 U.S.C. § 1343 的电信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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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被告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犯罪计划,以实施对债务人资产和财产(包括非法取得的财产)的转移,从而在相关期间内及之后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匿该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下文及附录 A 所述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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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为推进该等欺诈计划,Qiang Guo(郭强)、William Je(杰威廉)、Yvette Wang(王伊薇特)、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David Fallon(大卫·法伦)、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Ana C. Izquier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David Fallon、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t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 SPC)、Hamilton PE Fund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 SP)、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闪耀纽约有限公司)及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列克星敦房地产与人力服务)故意且明知地通过州际或对外商业中的电信通信传送,或促使传送,书面文件、标志、信号、图像和/或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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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支持该等欺诈计划的电信活动包括资金电汇、资产运输、电话及电子通信,以及其他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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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为实施该等活动及连接该敲诈勒索共谋而使用州际及国际电信通信,是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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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日期 02/15/24,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第 116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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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Qiang Guo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12、114-116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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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William Je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24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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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Yvette Wang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07-113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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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Aaron Mitchell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07-113、244-249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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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Max Krasner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18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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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Alex Hadjicharalambous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03、104、112、120、122 及 123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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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David Fallon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229-231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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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日期 02/15/24,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第 117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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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Haitham Khaled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03、104、107-110、112-116 及 244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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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Jessica Mastrogiovanni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03-105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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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Greenwich Land LLC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94-211、218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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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Hudson Diamond NY LLC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70、212 及 218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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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Ana C. Izquierdo-Henn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10、111、113、122 及 123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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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Saraca Media Group, Inc.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49、213 及 219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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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G-Club Operations LLC(G-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27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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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日期 02/15/24,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第 118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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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GS Security Solutions(GS 安全解决方案)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270 及 271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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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ACA Capital Group Ltd.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05、201、217 及 266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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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包括其独立投资组合,例如 Hamilton PE Fund SP 及 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08-110、229-232、246-257 及 269-270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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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HCHK Technologies, Inc.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265 及 272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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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268、269 及 271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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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266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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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日期 02/15/24,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第 119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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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Leading Shine NY Limited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162、163 及 165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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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自愿且故意地谋划并参与了一项或多项在相关期间内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犯罪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 266 及 267 段所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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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因此,Qiang Guo、William Je、Yvette Wang、Aaron Mitchell、Max Krasner、Alex Hadjicharalambous、David Fallon、Haitham Khaled、Jessica Mastrogiovanni、GS Security Systems(GS 安全系统)、Greenwich Land LLC、G-Club Operations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Ana C. Izquierdo-Henn、Saraca Media Group, Inc.、ACA Capital Group Lt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LLC(HCHK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及 Lawall & Mitchell, LLC 多次违反 18 U.S.C. § 1343,实施了电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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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对 18 U.S.C. § 1343 的违反,因以该等转移的金额不当且不可逆转地耗减破产财产的资产,而直接且近因地对债务人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并最终导致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承担的专业费用大幅高于为债权人利益追回破产财产原本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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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行为:18 U.S.C. § 1344——银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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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Guo(郭梅)、Yvette Wang、David Fal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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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RICO 模式包括多项违反 18 U.S.C. § 1344 的银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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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日期 02/15/24,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第 120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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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Mei Guo、Yvette Wang 及 David Fallon 明知地实施或企图实施一项计划或诡计,以欺诈金融机构,和/或通过虚假或欺诈性的借口、陈述或承诺,取得由金融机构拥有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任何金钱、资金、信贷、资产、证券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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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除其他事项外,根据第 214 段所载指控,Mei Guo 及 Yvette Wang 通过以虚假借口开设银行账户,明知地实施了一项计划和/或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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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除其他事项外,根据第 228-230 段所载指控,David Fallon 通过以虚假借口开设一个银行账户,明知地实施了一项计划和/或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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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因此,存在多项违反 18 U.S.C. § 1344 的行为,该等行为通过协助促成该欺诈计划,直接且近因地对债务人破产财产及财产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并最终导致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承担的专业费用大幅高于为债务人债权人利益追回破产财产原本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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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行为:18 U.S.C. §§ 2314, 2315——违反《国家赃物法》 (Qiang Guo、William Je、Yvette Wang、Xuebing Wang(王学兵)、Greenwich Land LL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安全解决方案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Leading Shine NY Ltd.(领先闪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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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RICO 模式包括数项违反《国家赃物法》18 U.S.C. §§ 2314, 2315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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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Qiang Guo、William Je、Yvette Wang、Xuebing Wang、Greenwich Land LL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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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日期 02/15/24,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第 121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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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Management,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 及 Saraca Media Group,故意且明知地在州际或对外商业中运输、传送或转移——或者收受、持有、隐匿、储存、以物易物、出售、处分或作为贷款担保质押——在被盗窃、侵占或以欺诈方式取得后跨越州际或国际边界的货物、商品、商品、证券或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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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被告跨越州际或国际边界转移货物或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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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被告收受、持有、隐匿、储存、出售和/或处分了跨越州际或国际边界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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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对于每一笔转账,Qiang Guo(郭强)、William Je(杰威廉)、Yvette Wang(王伊薇特)、Xuebing Wang(王雪冰)、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列克星敦物业与人事服务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及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传媒集团)均知悉所涉资金系被盗、侵占或通过欺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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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每笔转账均涉及价值 \$5,000 或以上的金钱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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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因此,存在多项违反National Stolen Property Act(《国家盗窃财产法》)18 U.S.C. §§ 2314, 2315 的行为,该等行为通过损害受托人追回转账价值的能力,直接且近因地对债务人遗产及财产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并最终导致债务人遗产产生的专业费用远高于为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追回遗产财产原本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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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行为:18 U.S.C. §§ 1956, 1957 – 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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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g Chi Ngok(昂志岳)、Mei Guo(郭梅)、Qiang Guo、William Je、Yvette Wang、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Bravo Luck Limited(百乐运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Greenwich Land LLC、G-Club Operations LLC(G-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udson Diamond NY LLC、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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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RICO模式包括多项违反18 U.S.C. §§ 1956, 1957 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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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下文所述的每项欺诈性交易均支持并推进了该欺诈计划,至少是通过分层和清洗资金以隐瞒非法取得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使其难以追踪,和/或将非法资金转换为表面合法的资产,以使债务人及其共谋者获益并欺诈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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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本文所述的每项欺诈性交易均在明知所涉财产代表某种形式非法活动所得收益的情况下进行,即违反18 U.S.C. §§ 152, 1343, 1344, 1503, 1512, 1519, 2314 和/或 2315 的行为;事实上,该等交易涉及本起诉状全文所指称的该等非法活动所得收益,意图促进所述特定非法活动的实施,以推进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并且明知且有理由知悉,该等交易全部或部分旨在隐瞒或掩饰特定非法活动所得收益的性质、地点、来源、所有权或控制权,均如本起诉状其他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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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123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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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因此,每笔转账均构成、涉及或系18 U.S.C. § 1956(c)(7)所称特定非法活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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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每笔转账均涉及价值超过 \$10,000 且源自特定非法活动的犯罪所得财产金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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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每名被告均知悉,欺诈性交易中所涉款项系源自某种形式非法活动所得收益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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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每名被告均知悉,每笔欺诈性转让全部或部分旨在隐瞒或掩饰电信欺诈行为所得收益的性质、地点、来源、所有权或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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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Hing Chi Ngok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93-201、206、208、211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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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Mei Guo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93-201、205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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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Qiang Guo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12、114-116、181-183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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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William Je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24、137和139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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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Yvette Wang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39、154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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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Aaron Mitchell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44-249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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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Chunguang Han(韩春光)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92、195、198、201和208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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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124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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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Max Krasner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93-201、208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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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01、217和266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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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Greenwich Land LL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93-212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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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43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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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Bravo Luck Limited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73-191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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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Saraca Media Group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49、213和219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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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G-Club Operations LL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03-128、130-131、231-232和245-257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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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70和271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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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10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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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包括其独立投资组合,例如Hamilton PE Fund SP和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 SP,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08-110、229-232、246-257和269-270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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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125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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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HCHK Technologies In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58-272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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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58-272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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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66和267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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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Hudson Diamond NY LL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70、204、205、212-227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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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Taurus Fund LL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233-243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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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Leading Shine NY Ltd.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49、160-166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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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36、137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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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实施了本文所述的一系列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136、138段所载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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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违反18 U.S.C. §§ 1956和1957的行为,通过损害受托人为债权人追回转账价值的能力,直接且近因地对债务人遗产造成损害,并最终导致债务人遗产产生的专业费用远高于为其利益追回遗产财产原本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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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行为:18 U.S.C. §§ 1503, 1512, 1519 – 妨害司法 (Hing Chi Ngok、Mei Guo、Qiang Guo、Yvette Wang、Max Krasner、Chunguang Han、Yongbing Zhang(张永兵)、Aaron Mitchell、Beile Li(李贝乐)、Yan Chun Liu(刘彦春)、Qidong Xia(夏启东)、Xuebing Wang、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GTV Media Group, Inc.(GTV传媒集团公司)、Saraca Media, Inc.(萨拉卡传媒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G-Club US Operations LLC(G-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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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RICO模式包括一项以上违反18 U.S.C. §§ 1503、1507、1512和1519的妨害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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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根据包括第289-295段所载指控在内的指控,Yvette Wang通过违反Corporate Governance Rights Order(公司治理权利命令)以推进该欺诈计划,试图影响、阻碍或妨碍司法的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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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根据包括第296-298段所载指控在内的指控,GTV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及G-Club US Operations LLC通过扣留信息,包括文件,因而未遵守Rule 2004 Subpoenas(Rule 2004传票)并违反法院的Rule 2004 Orders(Rule 2004命令),以推进该欺诈计划,腐败地试图影响、阻碍或妨碍司法的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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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根据包括第299-303段所载指控在内的指控,Hing Chi Ngok、Max Krasner及Chunguang Han通过违反Greenwich TRO(Greenwich临时限制令)及Greenwich PI(Greenwich初步禁令)以推进该欺诈计划,腐败地试图影响、阻碍或妨碍司法的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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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根据包括第322和324段所载指控在内的指控,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通过从事、支持和/或资助虚假及骚扰性的在线材料,作为恐吓手段以阻止受托人依其法定职责行事,如上文更详细所述,腐败地试图影响、恐吓或妨碍本院官员,包括受托人。此外,基于相同指控,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腐败地试图影响、阻碍或妨碍司法的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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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提交日期 02/15/24 录入日期 02/15/24 20:00:33 第 127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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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根据包括第335-341段所载指控在内的指控,Yongbing Zhang通过提起无理诉讼,如上文更详细所述,腐败地试图影响、恐吓或妨碍本院官员,包括受托人,履行其职责。此外,基于相同指控,Yongbing Zhang腐败地试图影响、阻碍或妨碍司法的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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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根据第317-329段所载指控,Beile Li通过在受托人住所及营业地点外开展纠察和骚扰活动,如上文更详细所述,腐败地试图影响、恐吓或妨碍本院官员,包括受托人,履行其职责。此外,基于相同指控,Beile Li腐败地试图影响、阻碍或妨碍司法的正常执行以及受托人履行其公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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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基于第317-329段所载的指称,Yan Chun Liu(刘彦春)以不正当方式企图通过如上文更详细指称的、在受托人住所和营业地点外开展纠察及骚扰活动,影响、恐吓或阻碍本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包括受托人)履行其职责。此外,基于相同的指称,Yan Chun Liu以不正当方式企图影响、妨碍或阻碍司法的正当实施以及受托人履行其公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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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基于第317-329段所载的指称,Qidong Xia(夏启东)以不正当方式企图通过如上文更详细指称的、在受托人住所和营业地点外开展纠察及骚扰活动,影响、恐吓或阻碍本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包括受托人)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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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于 02/15/24,录入于 02/15/24 20:00:33,第 128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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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基于相同的指称,Qidong Xia以不正当方式企图影响、妨碍或阻碍司法的正当实施以及受托人履行其公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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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基于第317-329段所载的指称,Xuebing Wang(王学兵)以不正当方式企图通过如上文更详细指称的、在受托人住所和营业地点外开展纠察及骚扰活动,影响、恐吓或阻碍本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包括受托人)履行其职责。此外,基于相同的指称,Xuebing Wang以不正当方式企图影响、妨碍或阻碍司法的正当实施以及受托人履行其公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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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基于包括第281-283段、第307-311段在内的所载指称,Mei Guo(郭梅)以不正当方式通过如上文更详细指称的、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人与其本人同资产持有实体及资金提供实体之间的关系,在与第11章案件有关的、受伪证罪处罚约束的情形下明知且故意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失实陈述及遗漏,妨碍、影响或阻碍了一项正式程序,包括第11章案件。此外,基于相同的指称,Mei Guo为推进该欺诈计划而企图影响、妨碍或阻碍司法的正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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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基于包括第280-282段、第312-315段在内的所载指称,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以不正当方式通过如上文更详细指称的、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在与第11章案件有关的、受伪证罪处罚约束的情形下明知且故意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失实陈述及遗漏,妨碍、影响或阻碍了一项正式程序,包括第11章案件,及/或为推进该欺诈计划而企图影响、妨碍或阻碍司法的正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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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于 02/15/24,录入于 02/15/24 20:00:33,第 129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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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基于包括第305段在内的所载指称,Qiang Guo(郭强)和 Bravo Luck(布拉沃·拉克)明知地伪造了一项记录、文件或有形物体,意图妨碍、阻碍或影响对第11章案件的调查或正当管理。此外,基于相同的指称,Qiang Guo和Bravo Luck以不正当方式企图为推进该欺诈计划而影响、妨碍或阻碍司法的正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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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因此,Hing Chi Ngok(邢志岳)、Mei Guo、Yvette Wang(王雁)、Qiang Guo、Yongbing Zhang(张永兵)、Chunguang Han(韩春光)、Aaron Mitchell、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Saraca Media, Inc.(萨拉卡媒体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G-Club US Operations LLC(G-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及Bravo Luck实施了违反18 U.S.C. §§ 1503, 1512, 1519的妨害司法行为,该等行为直接且近因地对破产财产造成损害,包括削弱受托人调查Ho Wan Kwok(郭文贵)资产的能力,并使郭文贵的破产财产承担与该妨害行为有关的大额专业费用和开支,从而直接影响所有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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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行为:18 U.S.C. § 152 – 破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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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Guo、Hing Chi Ngok、Qiang Guo、William Je(叶威廉)、Yvette Wang、Aaron Mitchell、Bravo Luck及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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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该RICO模式包括一项以上违反18 U.S.C. § 152的破产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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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基于本起诉状包括第307-311段在内的所载指称,Mei Guo在第11章案件中或与其有关地,明知且欺诈性地作出一项或多项虚假宣誓或陈述,如下列行为所示,其中包括上文更详细指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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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Mei Guo就Lady May游艇的所有权,在受伪证罪处罚约束的情形下作出虚假陈述。 - b. Mei Guo在一份声明中就其对一部智能手机的使用和所有权作出虚假陈述。 - c. Mei Guo就出售一架Bombardier私人飞机的所得实施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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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基于相同的指称,Mei Guo在第11章案件中或与其有关地,明知且欺诈性地作出一项或多项虚假声明、证明、核验或受伪证罪处罚约束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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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此外,基于本起诉状包括第281-283段及第308段在内的所载指称,Mei Guo以欺诈方式向债权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受托人及本法院隐瞒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财产,包括如上文更详细指称的下列资产及/或相关所得:Lady May及Bombardier喷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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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基于本起诉状包括第306段在内的所载指称,Hing Chi Ngok在第11章案件中或与其有关地,明知且欺诈性地作出一项或多项虚假宣誓或陈述,包括:(i)其声称其就由Greenwich Land购买的Ferncliff Property(芬克利夫房产)采取了某些行动,但该说法与其无法辨认Ferncliff Property外观这一事实相矛盾;以及(ii)其陈述债务人未参与Greenwich Land购买Taconic Road Property(塔科尼克路房产),但该陈述与Mr. de Neree(德内雷先生)——Taconic Road Property出售交易中代表买方的房地产经纪人——所作的详细证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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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于 02/15/24,录入于 02/15/24 20:00:33,第 131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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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基于相同的指称,Hing Chi Ngok在第11章案件中或与其有关地,明知且欺诈性地作出一项或多项虚假声明、证明、核验或受伪证罪处罚约束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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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此外,基于本起诉状包括第204-208段在内的所载指称,Hing Chi Ngok和Greenwich Land LLC明知且欺诈性地向债权人、美国受托人、受托人及本法院隐瞒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财产,包括Ferncliff Property出售所得的资产及/或相关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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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基于本起诉状包括第305段在内的所载指称,Qiang Guo和Bravo Luck均在第11章案件中或与其有关地,明知且欺诈性地作出一项或多项虚假宣誓或陈述,包括提交以一份伪造且倒签日期的所谓信托协议为依据的债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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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基于相同的指称,Qiang Guo在第11章案件中或与其有关地,明知且欺诈性地作出一项或多项虚假声明、证明、核验或受伪证罪处罚约束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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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基于本起诉状包括第139段在内的所载指称,William Je明知且欺诈性地向债权人、美国受托人、受托人及本法院隐瞒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财产,包括由被告及/或共同谋划者实体持有的资产以及对以欺诈方式取得的财产所作的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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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基于本起诉状包括第286-295段在内的所载指称,Yvette Wang明知且欺诈性地向债权人、美国受托人、受托人及本法院隐瞒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财产,包括通过Ace Decade Transfer(艾斯十年转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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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923,提交于 02/15/24,录入于 02/15/24 20:00:33,第 132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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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基于本起诉状包括第312段在内的所载指称,Aaron Mitchell在第11章案件中或与其有关地,就债务人的事务,明知且欺诈性地作出一项或多项虚假声明、证明、核验或受伪证罪处罚约束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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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因此,这些被告实施了违反18 U.S.C. § 152的破产欺诈行为,该等行为直接且近因地对破产财产造成损害,包括削弱受托人调查和追回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的能力,并使该破产财产承担与调查这些被告未披露且积极企图隐瞒、毁坏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无法用于第11章案件的信息有关的大额专业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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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O模式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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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如本案所述,被告违反法律的行为均直接且近因地损害了债务人的债权人,构成自不晚于2015年开始并持续至提交本起诉状期间在美国进行的持续行为过程,其目的在于通过虚假陈述、欺诈、欺骗及其他不当和非法手段,为债务人及其共同谋划者的利益欺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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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此外,如本案所述,被告违反法律的行为对持续犯罪活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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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因此,该等违法行为构成18 U.S.C. §§ 1961(1) and (5)项下的敲诈活动模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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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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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违反《受敲诈影响和腐败组织法》18 U.S.C. § 1962(d)(针对所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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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本起诉状第1段至第[ ]段,如同在此完整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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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各被告均因同意加入、参与或支持一项共谋而违反18 U.S.C. § 1962(c);根据该共谋,一人或多人将通过敲诈活动模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某一企业的事务,违反18 U.S.C. § 1962(d)(“RICO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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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特别是,各被告均为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及其事务中知情、自愿且积极的参与者,并且各被告具有共同目的,即为债务人及其他共同谋划者的利益,通过由虚假实体构成的网络,对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以欺诈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安排、规划、筹备、执行转移和分散的欺诈计划,并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该等财产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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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各被告的参与和同意对于实施该计划均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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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各被告均知悉并同意通过其如本案所指称的所实施行为,及/或通过部分或全部被告之间的明确协议,促成Kwok Enterprise。被告之间存在协议的证据尤其为各被告所知悉并由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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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各名义参与者被告同意加入并支持RICO共谋,可由下列事项证明或从中推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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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一被提名参与人被告均作为债务人实际控制并享有受益权的实体的名义所有人、高管、董事、雇员和/或受任人行事,包括被用于促成该欺诈计划的某些资产持有实体、资助实体和业务门面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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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一被提名参与人被告均知悉,并通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促成和授权了其作为名义所有人、高管、董事、雇员和/或受任人的资产持有实体、资助实体和业务门面实体所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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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各资产持有实体同意加入并支持 RICO 共谋的事实,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下列事实证明或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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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直接通过其对各资产持有实体的完全控制,或通过其对被提名参与人的支配和控制,享有对各资产持有实体的完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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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与资产持有实体相关的被提名参与人直接参与了 Kwok Enterprise(郭氏企业)的欺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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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每一资产持有实体均知悉并直接参与了 Kwok Enterprise 的违法活动,方式是与资助实体和业务门面实体进行数百万美元的欺诈性进出口交易,以推进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他共谋者获益并欺诈债权人的欺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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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每一资产持有实体均仅为推进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他共谋者获益并欺诈债权人的欺诈计划而设立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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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各业务门面实体同意加入并支持 RICO 共谋的事实,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下列事实证明或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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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一业务门面实体均知悉、促成并直接参与了 Kwok Enterprise 的违法活动,方式是在名义上经营媒体、房地产、技术和社交媒体企业的同时,为债务人、其家人及关联人士的利益隐匿债务人的资产并转手划拨非法取得的资金;但在实际功能上,该等实体由债务人拥有和控制,以推进 Kwok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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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各专业参与人被告同意加入并支持 RICO 共谋的事实,除其他事项外,可由本文详述的专业参与人被告对 Kwok Enterprise 违法活动的知悉及直接参与加以证明或推断,包括但不限于转移或收受欺诈取得的资产和/或策划该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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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于 02/15/24 提交 于 02/15/24 20:00:33 登记 第 135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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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各其他参与人被告同意加入并支持 RICO 共谋的事实,除其他事项外,可由本文详述的其他参与人被告对 Kwok Enterprise 违法活动的知悉及直接参与加以证明或推断,包括但不限于其欺诈活动和/或为支持及推进该欺诈计划而采取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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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各资助实体被告同意加入并支持 RICO 共谋的事实,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下列事实证明或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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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直接通过其对各资助实体被告的完全控制,或通过其对被提名参与人的支配和控制,享有对各资助实体被告的完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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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一资助实体被告均知悉、促成并直接参与了 Kwok Enterprise 的违法活动,方式是向各实体和个人转移大额款项,以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他共谋者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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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每一资助实体被告均仅为推进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他共谋者获益并欺诈债权人的欺诈计划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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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通过各被告之间的业务和/或个人关系、其在 Kwok Enterprise 事务中的密切协调,以及其参与债务人的欺诈计划,各被告均知悉 Kwok Enterprise 的性质,且各被告均知悉 Kwok Enterprise 的范围超出了各被告各自的个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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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各被告在至少知悉该共谋总体轮廓的情况下,实施本文所指控的行为,意图推进或促成 Kwok Enterprise。各被告的参与和同意对于实施该敲诈勒索活动模式是必要的。所有被告均发挥了关键作用并直接参与了敲诈勒索活动,因为其均知悉该违法计划;鉴于其对各被告实体及其自身行为和事务所拥有的权力和裁量权,若无其同意、积极鼓励和参与,该计划不可能得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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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于 02/15/24 提交 于 02/15/24 20:00:33 登记 第 136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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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如一个或多个实体被告(即资助实体、资产持有实体、业务门面实体及某些专业参与人)并不因共谋违反 RICO 的实体性规定而直接就违反 18 U.S.C. § 1962(d) 承担责任,则在个别被告以其在某一实体被告处担任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职位,或与该实体被告之间的代理关系范围内实施前置行为的范围内,该等实体被告应就其他个别被告违反第 1962(d) 条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本文被指称实施的每一前置行为,均系为推进一项旨在并实际通过空壳实体及欺诈债权人的计划,隐匿和掩饰债务人资产的性质及所有权,从而使债务人、其家人及其关联人士获益的计划而实施。因此,该等实体被告应如本文所指控,就某些个别被告的 RICO 违法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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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由于被告的 RICO 共谋、其同意据以开展 RICO 企业事务的敲诈勒索活动模式,以及违反 18 U.S.C. § 1962(d) 的行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已直接且近因地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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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由于前述违反 18 U.S.C. § 1962(d) 的行为,债务人财产继续被剥夺本应有助于债务人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款项,因为其持续被剥夺属于该财产的款项。如本文所指控,若非被告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因受托人努力而可能获得的清偿(如有)将显著更多。债务人债权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因前述违反 18 U.S.C. § 1962(d) 的行为,以及为追回被告非法隐匿和掩饰的财产和资产而被迫从该财产中支出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因被告破产前和破产后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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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923 于 02/15/24 提交 于 02/15/24 20:00:33 登记 第 137 页,共 1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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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被告欺诈债务人债权人并隐匿债务人资产的所有权和性质的计划,所可预见、自然、直接且预期的后果是,受托人为追回债务人的资产将不得不产生更多专业费用;即使该等资产不顾被告的违法行为仍可被识别和追回,债务人债权人的清偿(如有)也将显著减少。对于因被告违法行为而给债务人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存在任何独立因素可予解释,该等损害亦绝非源于对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没有任何直接受害人比受托人更适宜提起诉讼——事实上,被告的不当行为正是通过受托人以及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的努力才得以揭露——且也不存在处于不同损害层级的原告就该等违法行为获得重复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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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根据 18 U.S.C. § 1964(c),受托人有权获得三倍损害赔偿,以及本案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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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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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托人请求法院作出如下救济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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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审判中的证据判给一般损害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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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 18 U.S.C. § 1964(c) 判给三倍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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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判给必要且适当的禁令性救济,包括要求被告停止并终止上述全部违法行为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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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追缴被告因其违法活动所收取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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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根据 18 U.S.C. § 1964(c) 判给受托人合理的律师费、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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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判决前利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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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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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February 15, 2024,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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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 第 11 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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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Douglass Bar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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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ram E. Luft(埃夫拉姆·E·卢夫特)(获准临时出庭)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获准临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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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aviluft@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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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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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获准临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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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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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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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泰思专业公司)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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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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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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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泰思专业公司)系受托人就本起诉状中针对 GTV(GTV)提出的所有指控及罪名项的专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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