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9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93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Ho Wan Kwok(郭文贵),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授权聘用及聘任 BROWN RUDNICK LLP 作为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律师的裁定
鉴于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下称“《申请书》”)1作为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依据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 11 编 11 U.S.C. §§ 101-1330(下称“《破产法典》”),申请授权自申请日(Petition Date)起聘用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下称“Brown Rudnick”)担任其破产律师,具体内容详见《申请书》;并鉴于附呈的 Brown Rudnick 合伙人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鲍迪加)律师的宣誓书(下称“《Baldiga 宣誓书》”);且本法院根据《申请书》及《Baldiga 宣誓书》中的陈述确信,Brown Rudnick 在其受聘处理的事项上未代理任何与郭先生或其第 11 章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亦未持有任何相冲突的利益,且属于经 11 U.S.C. § 1107(b) 修订的 11 U.S.C. § 101(14) 规定的“利害无关人员”,并且聘用 Brown Rudnick 对郭先生(下称“债务人”)及其第 11 章破产财团而言实属必要;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对审理《申请书》及其所请求的救济拥有管辖权;并在经审慎考虑且在 2022年4月27日 举行的听证会后显示有充分理由:
1 本文中未作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申请书》中所赋予的含义。 特此裁定如下:
1. 在符合本裁定条款及限制的前提下,《申请书》获得准许并予以批准。
2. 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 11 U.S.C. §§ 101 等条(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地方破产规则》(下称“《地方规则》”)第 2014-1 条,授权债务人自申请日起聘用并聘任 Brown Rudnick 担任其律师,履行《申请书》及《Baldiga 宣誓书》中所载之各项服务。
3. 无论《聘用协议》有何规定,凡因 Brown Rudnick 依据《聘用协议》履行服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受康涅狄格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4. 无论《聘用协议》及纳入其中的《客户聘用条款》有何规定,Brown Rudnick 在第 11 章案件审理期间不得代理任何与债务人或破产财团利益相冲突的客户,且 ECF 142 第 21-23 页的《客户聘用条款》中的冲突条款在第 11 章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取代、凌驾、放弃或否定债务人对破产财团所负有的义务、Brown Rudnick 作为债务人的第 11 章律师对债务人及破产财团所负有的义务,亦不得取代、凌驾、放弃或否定 Brown Rudnick 对债务人所承担并应尽的执业责任。
5. 无论《聘用协议》及纳入其中的《客户聘用条款》有何规定,Brown Rudnick 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及 331 条、《破产规则》、康涅狄格区《地方规则》以及美国受托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届时可能适用的指引所规定的程序,以及本法院裁定可能确定的其他程序,按小时费率收取报酬并获得费用实报实销。Brown Rudnick 无权就法院裁定的费用获取利息。
6. 在《申请书》中所载费率进行任何上调之前,Brown Rudnick 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美国受托人及任何官方委员会发出通知,且该通知必须向法院提交备案。
7. 债务人获授权并被赋予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执行本裁定所准许的救济。
8. 本裁定的条款及条件应自其登入时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9. 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并裁决因执行和实施本裁定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
2022年4月29日 签发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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