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6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669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7-15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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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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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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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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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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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及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4 及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4-1 及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并批准聘用及任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本地及利益冲突法律顾问的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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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了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下称“第 11 章受托人”)在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请求获授权聘用及任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下称“NPM”)自 2022年7月8日 起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法律顾问以及(如必要)利益冲突法律顾问(下称“申请”);并审理了 Patrick R. Linsey 日期为 2022年7月15日 及 2022年7月26日 的声明(下称“Linsey 声明”);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及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及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下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及 2016-1 条(均详见申请);且经本法院考虑申请及 Linsey 声明;并且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自动移送现行命令(经修订),本法院对审理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对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审理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审判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财产利益、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Linsey 声明中所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进行的任何听证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NPM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iv) NPM 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在经过正当审议且显有充分理由,并于 2022年8月1日 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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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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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按照申请和 Linsey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自 2022年7月8日 起聘用并任用 NPM 担任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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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权 NPM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法律顾问及利益冲突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具体而言(但不限于),授权 NPM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法律顾问及利益冲突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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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第 11 章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权利、权力和职责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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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第 11 章受托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采取任何追讨和收回财产的诉讼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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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起、进行及/或继续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诉讼,以主张债务人财产所拥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财产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进完成本第 11 章案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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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准备必要且适当的申请书、动议、拟定裁定草案、其他诉状、通知书、财产明细表及其他文件,并审查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将要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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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就其他各方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申请书、动议、其他诉状、通知书及其他文书,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准备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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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置,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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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就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承担、转让和拒绝,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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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就重组计划的制定、谈判和公布以及相关交易文件,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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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协助第 11 章受托人审查、评估和解决针对债务人财产所主张的债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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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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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财产应负责支付 NPM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并偿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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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准予支付给 NPM 的任何报酬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及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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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 NPM 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对第 11 章受托人通常无需律师协助即可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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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PM 在对其收费费率实施任何提高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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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授权并赋予第 11 章受托人及 NPM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批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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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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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若申请及 Linsey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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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登入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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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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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2年8月2日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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