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68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668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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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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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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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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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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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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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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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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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授权并批准聘请及雇用 PAUL HASTINGS LLP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的裁定,自申请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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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Luc A. Despins 先生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申请(下称“《申请》”)1,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破产执业与程序本地规则》(下称“《本地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作出授权并批准受托人聘请及雇用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下称“Paul Hastings”)作为其法律顾问的裁定(下称“本裁定”),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生效,以上各项均在《申请》中有更充分的阐述;且在审议了《申请》、巴塞特声明(Bassett Declaration)和德斯宾斯声明(Despins Declaration)之后;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经修订)对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拥有管辖权;且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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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中使用但未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中所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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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 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已就《申请》发出了正当且适当的通知;法院认定:(i) 《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巴塞特声明、德斯宾斯声明中所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之任何听证的记录,均构成本文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Paul Hastings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Paul Hastings 未持有亦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正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所有诉讼程序之后;且针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出现充分理由,且在 2022 年 8 月 1 日举行听证之后,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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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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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按照《申请》、巴塞特声明和德斯宾斯声明中规定的条款生效。此外,受托人获准担任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律师之一。Paul Hastings(包括担任法律顾问角色的受托人)将按其不时生效的常规小时费率收费,该等费率可定期上调,但须经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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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aul Hastings 获准担任受托人的法律顾问并提供《申请》中所述的服务。具体而言(但不仅限于此),Paul Hastings 获准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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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就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权利、权力和职责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 (b) 就受托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提起为债务人破产财产利益而追收和追回财产的任何诉讼; - (c) 提起、进行和/或继续进行为主张债务人破产财产所拥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进完成本第 11 章案件目标所必需且适当的诉讼; - (d) 代表受托人准备必要且适当的申请、动议、拟定裁定书、其他诉讼文书、通知、明细表和其他文件,并审查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将要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 (e) 就其他各方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申请、动议、其他诉讼文书、通知和其他文件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准备回应文件; - (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分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协助; - (g) 就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承担、转让和拒绝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 (h) 就重组计划的制定、谈判和颁布以及相关交易文件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 (i) 协助受托人审查、估算和解决针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主张的债权;以及 - (j) 与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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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Paul Hastings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并补偿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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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为受托人的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所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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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aul Hastings 在实施任何收费费率上调之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美国破产受托人(U.S. Trustee)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法院备案。任何费率上调均须经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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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为落实本裁定所授予的救济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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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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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申请》、巴塞特声明或德斯宾斯声明与本裁定不一致,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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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下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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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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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 年 8 月 2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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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 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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