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98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985
类型
UNKNOWN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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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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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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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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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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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破产受托人,对抗性程序 24-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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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诉 DEFENG CAO(曹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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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被告 DEFENG CAO(曹德丰)对起诉状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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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Defeng Cao(曹德丰,下称“被告”),经由其下述署名律师,针对在本对抗性程序中提起的起诉状作出如下答辩,特此主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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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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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诉状第 1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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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2 款中的指控,除承认其系债务人之女 Mei Guo(郭美)的男友,且自 2017 年以来的某些时期曾与债务人一家共同生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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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3 款中的指控,除承认这些摩托车目前停放在 Mahwah Mansion(马瓦豪宅),且在此之前曾停放在位于 Taconic Road(塔科尼克路)的住宅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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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否认第 4 款中的指控,但承认其并未挑选或购买这些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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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起诉状第 5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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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起诉状第 6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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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起诉状第 7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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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与审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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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起诉状第 8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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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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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9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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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10 款的指控,除回应称被告已将其主要居住地搬迁至新泽西州 Union City(联合市)的一处单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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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11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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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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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债务人大肆使用空壳公司与名义所有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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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12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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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13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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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起诉状第 14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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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曹与债务人家族的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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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15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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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16 款中的指控,除承认其与郭美存在恋爱关系且曾与她及其家人一同度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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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17 款中的指控,除承认在 2017 年 9 月其曾提交一份宣誓书载明当时受雇于债务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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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18 款中的指控,除承认其此前曾监督马瓦豪宅的若干建造及翻修项目,且其从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实体领取薪资(正如先前向受托人出示的工资单所反映的那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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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19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除承认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其曾收到一张来自 Greenwich Land LLC 的支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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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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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20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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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21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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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22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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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23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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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24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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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曹仅为摩托车的名义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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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起诉状第 25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除承认该四辆摩托车均在新泽西州登记并登记于被告名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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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与所引用的证词笔录部分不一致的范围内,被告否认该指控,除承认该四辆摩托车中每一辆的产权证书均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签发给其本人之外,并提请参照笔录了解所引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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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在与所引用的证词笔录部分不一致的范围内,被告否认该指控,并提请参照笔录了解所引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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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在与所引用的证词笔录部分不一致的范围内,被告否认该指控,并提请参照笔录了解所引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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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与所引用的证词笔录部分不一致的范围内,被告否认该指控,并提请参照笔录了解所引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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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30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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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31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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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债务人系摩托车的真正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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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32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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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33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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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34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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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35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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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36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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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37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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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38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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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39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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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路虎卫士及道奇公羊的欺诈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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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40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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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与所引用的证词笔录部分不一致的范围内,被告否认该指控,并提请参照笔录了解所引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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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42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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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43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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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44 款中的指控,除承认卫士和公羊系由债务人之子 Mileson Guo(郭强)赠予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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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45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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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46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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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被告缺乏足够的知识或信息来对起诉状第 47 款所含指控的真实性形成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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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48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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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49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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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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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债务人为摩托车的衡平法所有人并命令将摩托车移交予受托人之确认之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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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被告重申并在适用范围内援引并入其针对交叉引用的指控所作的全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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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起诉状第 51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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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起诉状第 52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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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53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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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54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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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被告否认起诉状第 55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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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起诉状第 56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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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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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撤销作为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摩托车转让(作为第一项主张的备位主张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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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被告重申并在适用范围内援引并入其针对交叉引用的指控所作的全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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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起诉状第 58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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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起诉状第 59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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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60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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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起诉状第 61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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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起诉状第 62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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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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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撤销作为实际欺诈的路虎卫士及道奇公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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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被告重申并在适用范围内援引并入其针对交叉引用的指控所作的全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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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起诉状第 64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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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起诉状第 65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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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起诉状第 66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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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起诉状第 67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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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起诉状第 68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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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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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新泽西州修订成文法》第 25:2-25 条撤销作为实际欺诈的路虎卫士及道奇公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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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被告重申并在适用范围内援引并入其针对交叉引用的指控所作的全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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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起诉状第 70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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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起诉状第 71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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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被告承认起诉状第 72 款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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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起诉状第 73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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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起诉状第 74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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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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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 条追回被撤销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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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被告重申并在适用范围内援引并入其针对交叉引用的指控所作的全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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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起诉状第 76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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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起诉状第 77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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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起诉状第 78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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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起诉状第 79 款意图陈述法律结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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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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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认原告有权获得其在诉讼请求中所要求的任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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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抗辩及其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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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承担原告所负有的任何举证责任或说服责任的前提下,被告特此提出以下抗辩。随着对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和情况的调查在本次诉讼过程(包括证据开示、审理或其他程序)中继续进行,被告保留提出追加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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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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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未能陈述足以构成可给予救济之诉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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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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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因适用的诉讼时效和/或行政提交期限,和/或因未能满足提出原告主张的法定及行政前置条件而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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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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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因禁止反言原则而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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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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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因懈怠请求权的衡平法原则而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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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 2024年3月8日 PARRETT, PORTO, PARESE & COLWELL, PC(帕雷特·波尔托·帕雷塞与科尔韦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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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Michael A. Carbone(迈克尔·A·卡博内) Michael A. Carbone 2319 Whitney Avenue, Ste 1-D Hamden, CT 0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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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03) 281-2700 传真:203.28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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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SHAN FROME WOLOSKY LLP(奥尔珊·弗罗姆·沃洛斯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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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Adam H. Friedman(亚当·H·弗里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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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 H. Friedman Katherine E. Mateo(凯瑟琳·E·马特奥) 132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ew York 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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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45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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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Defeng Cao(曹德丰)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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