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541-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541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9-06
撤销传票动议之法律备忘录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541(2024-09-06立案)。动议人 Yumei Hao、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 及 Golden Eagles Ventures, LLC 提交法律支持备忘录,主张受托人向 Old National Bank 发出的 Rule 2004 调查传票超出法定调查范围且构成「钓鱼式调查」,请求予以撤销并签发保护令。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Yumei Hao(郝玉梅)、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流山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Golden Eagles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统称“动议提出人”)请求撤销由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Despins(“受托人”)的代理律师 Kari Mitchell 律师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或该日前后向其发出的《第 2004 条规则调查传票》(统称“传票”)。动议提出人亦申请签发保护令,以阻止披露传票中要求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动议提出人对传票提出异议,因为尽管传票是依据授权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对动议提出人进行调查的命令而发出的,但它们超出了该规则允许的证据开示范围。动议提出人亦对传票提出异议,因为传票似乎在索取属于受托人“摸底调查”一部分的文件和信息。动议提出人提出异议,还因为受托人未能向动议提出人送达传票副本。动议提出人尚未见到文件索要求求的完整副本,因为 Old National Bank(老国民银行)仅提供了极小一部分,且受托人此前从未向动议提出人索要过这些文件,亦未提供向银行索取内容的副本。
在未能确切看到所要求的文件之前,动议提出人无法提出更全面的异议。最后,动议提出人请求暂缓履行传票,直至动议提出人看到所要求的内容,并有机会与受托人就此进行讨论并确定合理应出示的文件。
截至目前,动议提出人尚未参与本破产程序。
动议提出人收到位于印第安纳州的 Old National Bank 的通知,称该银行已被送达一份要求提供动议提出人之银行记录和文件的传票。随附的附件 A 为收到的信函及部分传票内容。动议提出人尚未收到传票的完整副本,并希望维持现状,直至其有机会审阅传票并确定应对文件索要求求提出何种异议(如有)。
动议提出人通过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6 日的信函从 Old National Bank 处收到了传票的一小部分。动议提出人从未从受托人处收到传票,定义部分未予提供,目前尚不清楚受托人基于何种理由需要这些文件。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有任何文件与债务人有关,或用于查明是否存在应向动议提出人追回资金的权利主张。这些要求似乎远远超出了评估潜在索赔所必需的范围。这似乎是一场摸底调查。
动议提出人愿意本着诚意在无需法院介入的情况下解决有关出示这些银行记录的任何争议。遗憾的是,受托人选择直接向银行索取,而未首先尝试向动议提出人获取文件。
III. 受托人可能无权获得传票中寻求的证据开示
第 2004(b) 条规则在适用部分限制了证据开示的范围,规定“根据本条规则对实体的调查……仅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财产,或涉及债务人的负债和财务状况,或涉及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之任何事项,或涉及债务人获得免责的权利。”(强调后加)。目前尚不清楚受托人为何发出该传票、其正在调查什么以及正在寻找何种信息。
一旦收到完整的传票并就为何有必要发出这些传票与受托人进行讨论后,便可对请求的性质作出更好的评估。
受托人本应直接向动议提出人提供传票的事先通知。
根据 CGS 36a-43,受托人在向银行送达传票的同时,本应向动议提出人提供传票通知。在本案中并未如此操作。
根据印第安纳州遵循的《金融隐私权法案》,本应向作为该银行客户的动议提出人发出传票通知。受托人在本案中并未这样做。
最后,作为底线要求,动议提出人请求在对本动议举行听证会得出结果之前,暂缓履行传票。
基于本文所述之理由,传票应予撤销,并应作出保护令以阻止披露其中所寻求的信息。
动议提出人:YUMEI HAO、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GOLDEN EAGLES VENTURES, LLC
Ross G. Fingold [rfingold@lawssf.com] 联邦律师执照号 #ct05452 Stokesbury & Fingold, LLC 10 Waterside Drive, Suite 204 Farmington, CT 06032 (860) 606-1709
下述签署人特此证明,于 2024 年 9 月 17 日,按照《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7004(a)、9014 条规则之规定,本人通过电子邮件送达了前述文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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