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410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102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5-02-13
全文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被告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简要说明诉因,包括所涉及的全部美国法律条文) 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及276条,请求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申请提交后转让并寻求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最多为五(5)个方框编号,以主要诉因为1、第一备选诉因为2、第二备选诉因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2)-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
64-可免责性-§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31-批准出售破产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363(h) FRBP 7001(7)-禁令救济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727(c),(d),(e)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劣后
66-可免责性-§523(a)(1),(14),(14A) 优先税收债权
62-可免责性-§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可免责性-§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SS-SIPA案件-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 如主张本案为根据FRCP 23提起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 如起诉状中请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February 13, 2025 律师(或原告)姓名印刷体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之下设立一个“破产财团”,其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十分宽泛,可能会就破产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产生诉讼。也可能会有关于债务人免责的诉讼。若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则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表,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在提交过程中获取表格1040上的信息。)填妥后,封面表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有关法院活动的必要统计报告。
封面表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则所要求的诉状或其他文件的提交及送达。封面表大部分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已提交的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另行提交一份封面表。
原告和被告。请完全按照起诉状中所载姓名填写原告和被告的姓名。
律师。如已知,请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所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表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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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等, 1 : :
债务人。 : :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受托人, 原告, :
: 诉 : : :
BOURNE IN TIME INC.(伯恩及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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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及276条,请求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申请提交后转让并寻求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提交本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末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经修订的对抗起诉状(下称“起诉状”),针对被告Bourne In Time Inc.(伯恩及时公司)(下称“被告”)提出如下陈述: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债务人在本第11章案件开始后实施的、未经破产法院授权或未经《美国法典》第11编(下称“《破产法》”)授权的债务人破产财团财产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GFNY Inc.(下称“GFNY”),在申请日(定义如下)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金额为$91,000.00的资金。
3. 该等转让构成实际欺诈,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游戏”的一部分予以实施,并且该等转让系意图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4.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GFNY及HCHK Technologies Inc.(下称“HCHK Technologies”,与GFNY合称“相关另我实体”),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金额为$249,750.00的资金。
5. 因为该等申请提交后对破产财团财产的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授权,故其可根据《破产法》第549及550条予以撤销及追回。
6. 本院根据28 U.S.C. § 1334(b)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7. 本对抗程序已根据28 U.S.C. § 157(a)移送本院。
8. 本案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及276条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对应规定。
9. 受托人系根据破产法院于July 8, 2022作出的命令,在第11章案件中担任第11章受托人[案件编号22-50073(下称“主案件”),案卷编号523]。
10. 被告是一家纽约州公司,其办公地址为c/o Michael Levine, Esq., 15 Barclay Road, Scarsdale, New York 10583。
11. 债务人于February 15, 2022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下称“本院”或“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美国法典》第11编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下称“申请日”),从而启动上述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
12. 于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3. 债务人于March 2022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称,其拥有$3,850的资产,并产生了数亿美元的
2 此后对《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条引用均称为“N.Y. Debt. & Cred. Law”。
负债。3 虽然债务人的确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包括相关另我实体)持有及/或转让的财产。
14. 于June 15, 2022,本院作出裁决备忘录及命令[主案件案卷编号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Luc A. Despins为受托人。于July 8, 2022,本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Luc A. Despins为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主案件案卷编号523]。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15. 相关另我实体属于债务人用于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多年来,债务人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及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能够使用、支出及转让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匿其财产。
16.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已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以实现包括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为其另我实体及/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由债务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在内的目的,并且在数起案件中,破产法院已准予该等救济。4
3 资产及负债清单,第1页(主案件,案卷编号78)。
4 除HCHK Entities A.P.(HCHK实体对抗程序)和Omnibus A.P.(综合对抗程序)外,受托人正在寻求或已经获得该等救济的对抗程序包括:(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等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Mei Guo(郭美)[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No. 23-05017];(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Adv. Proc. 23-05018];(v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 [Adv. Proc. 23-05023];(v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A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等 [Adv. Proc. No. 24-05322];以及(vi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Bouillor Holdings Limited(布伊约控股有限公司)等 [Adv. Proc. No. 24-5311]。
17. 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定HCHK为债务人的替身实体,且其财产在申请日之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Adv. Proc. No. 23-5013(“HCHK判决”), Docket No. 296(“HCHK判决书”))。HCHK判决书已发生终局效力,且不再可上诉。受托人援引并纳入其在HCHK实体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书(HCHK Entities A.P., Docket No. 1)及HCHK判决书。
18. 受托人在Despins v. 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 [Adv. Proc. No. 24-05249](“综合对抗程序”)中,就GFNY寻求实质相同的救济。受托人以援引方式纳入其在综合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书(Omnibus A.P., Docket No. 1)。
19.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涉及:(i) 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受债务人控制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受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买的资产,和/或在空壳实体之间无对价转移的资产;以及(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其拥有控制权及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20.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中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是Ace Decade Limited(艾斯十年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为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使用了Ace Decade Limited的名义股东Yvette Wang(王悦)。
5 准许以违反公司治理命令为由裁定债务人藐视法庭之动议的命令,¶¶ 1, 4 (Jan. 24, 2023, Docket No. 1372(“公司治理藐视法庭命令”)。
21. 破产法院还认定,“G实体”(Gettr、G Fashion、G Music、GClubs、GNews及GEdu)、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及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声称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受债务人控制,6 由债务人领导,7 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宗旨,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载体。8
22.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Liman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一家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拥有、后转让给债务人女儿的实体——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9
23. 债务人不遗余力地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的追偿工作。2017年,PAX在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案卷号652077/2017(“PAX案件”),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2021年2月3日,PAX从纽约法院获得针对债务人的金额为$116,402,019.57的判决(“PAX判决”)。PAX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PAX判决——包括Lady May,债务人虚假声称其由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由信托为其儿子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抗拒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其承担$134 million的藐视法庭罚款。
6 经修正的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的决定备忘录,¶ 3 (Adv. Proc. No. 22-05032, January 13, 2023(“债务人还控制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媒体集团)及相关实体‘GTV’”)。
7 同上,¶ 7(“债务人是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吹哨人运动)、NFSC、ROLF及Himalaya(喜马拉雅)的领导人。”)。
8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及Himalaya服务于债务人的宗旨,作为债务人的商业载体,其成员对债务人个人忠诚。”)。
9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4. 债务人还将其替身实体,包括相关替身实体,作为个人金库使用,为其本人及其家人所习惯的奢华生活方式提供资金,同时将资产隐匿于该等替身实体中以逃避债权人,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追偿。债务人通过该等替身实体实施的转移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25.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负债,且其奢华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提供资金。10 债务人仅申报了$3,850的资产。11
26. 2023年3月,债务人被联邦当局逮捕并被无保释羁押。2024年7月16日,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判后,债务人被判犯有九项重罪,即敲诈勒索共谋、电信欺诈及银行欺诈共谋、洗钱共谋、证券欺诈共谋、与Farm Loan Program(农场贷款计划)有关的电信欺诈、与Farm Loan program有关的证券欺诈、与G|CLUBS有关的电信欺诈、与G|CLUBS有关的证券欺诈,以及与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有关的电信欺诈。
10 关于债务人提出的临时及最终DIP命令动议的听证会,该动议请求:(I) 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以及(III) 准予相关救济 (Main Case, April 27, 2022)
11 见注3。
27. 美国政府在对债务人提起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约500多个账户,对超过$1 billion的欺诈所得进行洗钱。”12
28. 债务人的替身实体的财产,包括相关替身实体,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29. 在与本案有关的任何时候,债务人在纽约州纽约市开展业务,包括指挥转移(定义见下文)。
D. 债务人的空壳把戏和欺诈在申请后仍在继续
30.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替身实体持有的所有财产,包括Hamilton,均成为第11章破产财产。见11 U.S.C. § 541(a)(1)。申请日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及其在《破产法》项下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替身空壳公司实施转移,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替身实体。
31. 这些申请后转移均未获破产法院授权,该等转移亦未获《破产法》授权。
12 见美国就反对被告Yanping Wang(王艳萍)提出审前释放动议所提交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该备忘录作为附件B附于第11章受托人就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所提补充异议的答复中 (June 23,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934)。
32. 本起诉书中争议的转移(定义见下文)系出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作出,因为该等转移是通过债务人作为其空壳把戏一部分运营的替身空壳公司作出的。
33. 债务人为隐匿和耗散数百万美元资产,同时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声称贫困,而有意以此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债务人声称自己一贫如洗,同时却大肆支出,为其本人、其家庭成员及密切关联人维持亿万富翁的生活方式。
34.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其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的受害人处获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中,已被判犯有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及敲诈勒索罪名。见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395] (July 18, 2024 S.D.N.Y.)。
35. 债务人知道并意图通过以此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将不会有足够资产剩余以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众多欺诈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该等转移必然是出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作出的。
36. 2024年2月15日,法院作出部分准许延长期限动议的决定备忘录及命令 [Main Case Docket No. 2921](“时效中止命令”),其中法院依据Bankruptcy Rule 9006(b),将《破产法》第108、546及549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延长至并包括2024年8月15日。
37. 法院在时效中止命令中认定,自申请日以来,债务人除其他事项外,提交了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财产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未向受托人提供账簿和记录,并以其他方式未与受托人合作,所有这些均公然无视其作为《破产法》项下债务人的义务。(Tolling Order at p. 14.)。
38.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与其关联的其他个人和实体同样阻碍了受托人的调查,法院已作出“至少八项命令,因未移交资产及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而裁定……债务人、其女儿、[Mei] Guo及据称受……债务人控制的实体藐视法庭”,即为证明。(Id. at p. 15.)。法院认定,“在这些共同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不遵守本法院命令的情形,是非同寻常的”(id.),且面对该等阻碍,受托人的调查“一直不止是合理勤勉的”。(id. at p. 17)。自2024年2月以来,受托人已提起逾280项对抗程序。(See Main Docket, generally)。
39. 2024年8月14日,法院作出准许受托人第二次延长提起撤销之诉期限动议的命令 [Main Case Docket No. 3417](“第二项时效中止命令”),进一步将《破产法》第108、546及549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15日,并指出受托人调查面临的持续障碍及受托人在进行该等调查时的勤勉程度(Second Tolling Order at pp. 2-3)。
40. 受托人已勤勉地调查并追究本起诉书中主张的请求权。
41. 鉴于受托人在进行其勤勉调查时所面临的尤其是非同寻常的阻碍,衡平因素的权衡强烈支持对适用于本案所主张请求的任何诉讼时效予以衡平法时效中止。
42.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了债务人的财产(以下简称“申请日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43.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包括相关另我实体在内的空壳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了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财产(以下简称“申请日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件 B。
44. 在申请日前转让及申请日后转让(统称“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义务。
45. 被告系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及第 550(a) 条请求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
46. 受托人重复主张并重新援引第 1 至 45 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本文件中完整列明。
47. 债务人作出申请日前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 作出该等转让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48. 债务人为实施申请日前转让而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尤其可由以下事实证明:
a. 申请日前转让系通过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日前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申请日前转让系债务人“空壳把戏”的一部分,并在其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以图隐匿和遮蔽资产;
d. 申请日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f.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无力偿债或资本不足。
49. 受托人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撤销申请日前转让,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 条追回该等转让。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 条及第 276 条,以及《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第 550(a) 条请求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
50. 受托人重复主张并重新援引第 1 至 45 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本文件中完整列明。
51. 债务人作出申请日前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 作出该等转让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52. 债务人为实施申请日前转让而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尤其可由以下事实证明:
a. 申请日前转让系通过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日前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申请日前转让系债务人“空壳把戏”的一部分,并在其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以图隐匿和遮蔽资产;
d. 申请日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f.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无力偿债或资本不足。
53. 受托人可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a)(1) 条及第 276 条,以及《破产法典》第 544(b) 条撤销申请日前转让,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 条追回该等转让。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及第 550(a) 条请求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日后转让)
54. 受托人重复主张并重新援引第 1 至 45 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本文件中完整列明。
55. 债务人向被告作出了申请日后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 和 HCHK Technologies 作出该等转让。
56. 申请日后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57. 申请日后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
58. 申请日后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59. 申请日后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a) 条予以撤销。
60. 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 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申请日后转让,或其价值,并加计截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低于 $91,000.00 的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日前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日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低于 $91,000.00 的申请日前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a)(1) 条和第 276 条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日前转让;以及 (c)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 276 条及《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日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3. 就第三项请求,作出命令,(a) 宣告金额不低于 $249,740.00 的申请日后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予以撤销;以及 (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日后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日后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4. 自本起诉状提交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法定最高利率向受托人判给判决前利息;以及
5. 法院在此等情况下可能认为公正、适当或符合衡平原则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案件 22-50073 文件 4102 提交日期 02/13/25 登记日期 02/13/25 15:42:46 第 19 页,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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