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411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110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5-02-14
全文
(最多编号五(5)个方框,以主要诉因为1,第一备选诉因为2,第二备选诉因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FRBP 7001(6) – 不可免责性(续)
68-不可免责性 - §523(a)(6),故意且恶意造成的损害
64-不可免责性 - §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31-批准出售破产财团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 - §363(h)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727(c),(d),(e)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劣后
66-不可免责性 - §523(a)(1),(14),(14A) 优先税收债权
62-不可免责性 - §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不可免责性 - §523(a)(4),作为受托人的欺诈、侵占、盗窃 (续见下一栏)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SS-SIPA 案件 – 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
□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问题,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为依据 FRCP 23 提起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 如起诉状中请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破产案件的提交,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财团”,其由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十分宽泛,可能会就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产生诉讼。也可能存在有关债务人免责的诉讼。该等诉讼如在破产法院提起,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 Form 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 作为提交程序的一部分获取 Form 1040 中的信息。)填写完成后,该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所需的法院活动统计报告。
该封面页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程序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的诉状或其他文件的提交和送达。该封面页大部分内容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的律师填写(如原告无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提交的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另行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准确填写原告和被告在起诉状中所列的姓名。
律师。如已知,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该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中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该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成员必须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原告必须签署。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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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等, :
债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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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4、548、549 及 550 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274、275、276 及 278 条寻求撤销及追回欺诈性转让和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以其在 Ho Wan Kwok(“债务人”或“Kwok”)的 Chapter 11 案件(“Chapter 11 案件”)中获任命的 Chapter 11 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起本
1 本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团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对抗起诉状(“起诉状”),针对被告 Qiang Guo,又名 Mileson Kwok(“被告”),陈述如下: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及追回:(a) 本 Chapter 11 案件开始前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转让;以及 (b) 本 Chapter 11 案件开始后对债务人 Chapter 11 财团财产作出的、未经破产法院或《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授权的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New Dynamic Development Limited(“New Dynamic”)、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Rising Sun Capital Ltd(“Rising Sun”)和 Fiesta Investment Limited(“Fiesta Investment”,与 New Dynamic、Bravo Luck、Golden Spring 和 Rising Sun 统称“相关另我实体”),于申请日(定义见下文)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 $16,539,817.71 的资金。
3. 该等转让构成实际欺诈,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把戏”的一部分实施,且作出该等转让的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或者,该等转让构成推定欺诈,因为该等转让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作出,且债务人未就此获得合理等值的对价。
4. 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Rising Sun 和 Fiesta Investment,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金额为 $442,918.00 的资金。
5. 因为该等对财团财产的申请后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故其可依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和第 550 条予以撤销及追回。
6. 本院依据 28 U.S.C.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7. 本对抗程序已依据 28 U.S.C. §157(a) 移送本院审理。
8. 本案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典第 544、548、549 及 550 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274、275、276 和 278 条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对应规定。
9. 受托人系 Chapter 11 案件中的 Chapter 11 受托人,依据破产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Case No. 22-50073(“主案”)Docket No. 523]获任命。
10. 被告为居住于美国境外的个人。
11. 被告系债务人的儿子。
2 以下对《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条引用均称为“N.Y. Debt. & Cred. Law.”。《纽约州统一可撤销交易法》(“NYUVTA”)已取代 N.Y. Debt. & Cred. Law. 中的《纽约州统一欺诈性让与法》(“NYUFCA”),于 April 4, 2020 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转让或承担的义务。就发生于 April 4, 2020 当日或之后的转让而言,受托人在本诉讼中依据 NYUVTA 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274 和 276 条(以该等法规在转让发生时的文本为准)请求救济;就发生于 April 4, 2020 前的转让而言,受托人在本诉讼中依据 NYUFCA 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275、276 和 278 条(以该等法规在转让发生时的文本为准)请求救济。
12. 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 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美国破产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 Chapter 11(“破产法典”)自愿提交救济申请(“申请日”),从而启动上述标题所列的 Chapter 11 案件(“Chapter 11 案件”)。
13. 于 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人。
14. 于 August 10, 2022,IRS(美国国税局)针对债务人提交了债权证明[POC 12-1]。
15. 债务人于 March 2022 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称,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承担了数亿美元的负债。3 尽管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我空壳公司持有和转让的财产,包括相关另我实体。
16. 于 June 15, 2022,破产法院作出裁决备忘录和命令[主案 Docket No.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 Chapter 11 案件中任命一名 Chapter 11 受托人。依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担任受托人。于 July 8, 2022,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受托人[主案 Docket No. 523]。
3 资产及负债清单,第 1 页(主案,Docket No. 78)。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17. 相关另我实体(Relevant Alter Egos)属于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而使用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之一。多年来,债务人精心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和/或其已知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错综复杂的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能够使用、支出和/或转移数百万美元的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瞒其财产。
18.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已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以确定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另我实体,和/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在其中若干对抗程序中,破产法院已准予该等救济。4
19. 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定Golden Spring(金泉)系债务人的另我实体,且其在申请日之前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对抗程序编号23-5018(“Golden Spring对抗程序”),案卷编号35(“Golden Spring判决书”)。Golden Spring判决书已生效,且不再可被上诉。受托人在此援引并纳入其在Golden Spring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Golden Spring对抗程序,案卷编号1)及Golden Spring判决书。
4 除Golden Spring对抗程序外,受托人正在寻求或已获得该等救济的对抗程序还包括综合对抗程序、第二综合对抗程序及New Dynamic(新动力)对抗程序:(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编号22-05003];(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编号23-05005];(i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Mei Guo(梅国)案 [对抗程序编号23-05008];(i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编号23-05013];(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编号23-05017];以及(v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Lamp Capital LLC(灯塔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23-05023]。
20. 受托人正在Despins诉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编号24-05249](“综合对抗程序”)中,就Bravo Luck(好运)寻求本项或实质上类似的救济。受托人在此援引并纳入其在综合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综合对抗程序,案卷编号1)。
21. 受托人同样正在Despins诉A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A环球创投有限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编号24-05322](“第二综合对抗程序”)中,就Fiesta Investment(嘉年华投资)及Rising Sun(旭日)寻求相同或实质上类似的救济。受托人在此援引并纳入其在第二综合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第二综合对抗程序,案卷编号1)。
22. 受托人还正在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Bouillor Holdings Limited(Bouillor控股有限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编号24-5311](“New Dynamic对抗程序”)中,就New Dynamic寻求相同或实质上类似的救济。受托人在此援引并纳入其在New Dynamic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New Dynamic对抗程序,案卷编号1)。
23.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包括:(i) 由近亲家庭成员和/或下属持有的、受债务人控制的空壳公司,(ii) 以来自其他受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置的资产,和/或无偿向空壳实体及在空壳实体之间转移的资产,以及(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获益,并对该等资产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24.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中所涉及的事项外,破产法院已认定,债务人系Ace Decade Limited(十年有限公司)(以及经由该公司系Dawn State Limited(晨州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利用了Ace Decade Limited的名义股东Yvette Wang(王伊薇)。5
5 准许以违反公司治理命令为由认定债务人藐视法庭的动议之裁定,第1、4段(Jan. 24, 2023,案卷编号1372(“公司治理藐视法庭裁定”)。
25. 破产法院还认定,“G实体”(Gettr、G Fashion、G Music、GClubs、GNews及GEdu)、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及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表面上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受债务人控制,6 由债务人领导7 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8
26.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Liman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该实体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司机所有,后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9
27. 债务人不遗余力地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PAX”)的追偿行动。2017年,PAX在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提起诉讼,案卷索引编号652077/2017(“PAX案件”),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On February 3, 2021,PAX从纽约法院获得针对债务人的\$116,402,019.57判决(“PAX判决书”)。PAX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PAX判决书——包括Lady May(梅夫人号),债务人谎称该游艇由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谎称该公寓由被告以信托方式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违抗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其承担\$134 million的藐视法庭罚款。
6 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的更正决定备忘录,第3段(对抗程序编号22-05032,January 13, 2023(“债务人还控制Saraca Media Group(Saraca媒体集团)及关联实体‘GTV’”)。
7 同上,第7段(“债务人是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吹哨人运动)、NFSC、ROLF及Himalaya(喜马拉雅)的领导人。”)。
8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及Himalaya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其成员个人上忠于债务人。”)。
9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8. 债务人还将其另我实体,包括相关另我实体,用作个人钱袋,为其本人及其家人习以为常的奢侈生活方式提供资金,同时将资产隐匿于该等另我实体中以避开债权人,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清偿。债务人通过该等另我实体实施的转移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29.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其负债,且其奢侈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以家庭成员名义持有的企业提供资金。10 债务人仅在财产清单中列报\$3,850的资产。11
30. In March 2023,债务人被联邦当局逮捕并被无保释羁押。On July 16, 2024,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后,债务人被判犯有九项重罪罪名,即敲诈勒索共谋、电信欺诈及银行欺诈共谋、洗钱共谋、证券欺诈共谋、与Farm Loan Program有关的电信欺诈、与Farm Loan program有关的证券欺诈、与G|CLUBS有关的电信欺诈、与G|CLUBS有关的证券欺诈,以及与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有关的电信欺诈。
31. 美国政府在对债务人提起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约500多个账户,清洗了超过\$1 billion的欺诈所得。”12
10 债务人关于作出临时及最终DIP命令的动议的听证会:(I) 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及(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和(III) 准予相关救济(主案,April 27, 2022)
32. 债务人的另我实体的财产,包括相关另我实体,在申请日之前任何时候均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3. 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期间,债务人在New York, New York开展业务,包括指示转移(定义见下文)。
34. 本起诉状所涉转移均系通过作为债务人空壳游戏一部分而运营的债务人另我空壳公司作出,因此作出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
35. 债务人故意以此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隐匿和耗散数百万美元的资产,同时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地声称贫困。债务人声称自己一贫如洗,同时却大肆挥霍,以维持其本人、家人及密切关联人士的亿万富翁生活方式。
36.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受害人处获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待决的一宗刑事案件中,被判犯有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及敲诈勒索罪名。见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国诉郭文贵案),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395] (July 18, 2024 S.D.N.Y.).
12 见《美利坚合众国反对被告Yanping Wang(王岩平)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该备忘录作为附件B附于第11章受托人对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提出的补充异议的答复中(June 23, 2023,主案案卷编号1934)。
37. 债务人明知并意图通过以此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将不会有足够资产留存以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众多欺诈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该等转移必然是出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而作出。
38. 被告——即债务人的儿子——系内部人。
39. 被告参与了债务人的多项欺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证券发行、欺诈性加密货币项目及债务人的“G Club”计划。被告还协助债务人洗钱和隐匿债务人的资产,以阻碍、拖延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
40. 在参与该等活动过程中,被告曾前往美国。被告还从源自美国境内和/或被转入由被告在美国境内持有的账户的资金转移中获益,包括本起诉状所涉转移。
41. 被告从其参与债务人的欺诈计划及债务人的空壳游戏中获益,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本起诉状所涉转移;作为该等转移的对价,债务人未获得任何价值。
E. 债务人的空壳游戏及欺诈在申请后仍在继续
42.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持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相关另我实体,均成为第11章破产财团的财产。见11 U.S.C. § 541(a)(1)。
43. 申请日之后,债务人公然蔑视破产法院及其在《破产法》下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实施转移,包括但不限于Rising Sun及Fiesta Investment。
44. 这些申请日后转让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获《破产法》授权。
45. 2024年2月15日,法院作出《关于部分准许延长期限动议的决定备忘录及命令》[主案卷宗编号2921](以下简称“时效中止命令”),其中法院依据《破产规则》9006(b),将《破产法》第108、546及549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8月15日(含当日)。
46. 在时效中止命令中,法院认定,自申请日以来,债务人除其他事项外,提交了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财产清单和财务状况说明,未向受托人提供账簿和记录,并以其他方式未能与受托人合作,所有这些行为均公然无视其作为《破产法》项下债务人的义务。(时效中止命令第14页。)
47.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个人和实体同样妨碍了受托人的调查,证据是法院作出“至少八项命令,认定……债务人、其女儿Mei Guo(郭美)以及据称受……债务人控制的实体,因未移交资产及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而构成藐视法庭”。(同上,第15页。)法院认定,“在这些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不遵守本院命令的行为,是非同寻常的”(同上),并且,面对该等妨碍,受托人的调查“一直不仅仅是合理勤勉的”。(同上,第17页。)自2024年2月以来,受托人已提起超过280项对抗诉讼程序。(参见主案卷宗,概括而言。)
48. 2024年8月14日,法院作出《关于准许第二次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期限动议的命令》[主案卷宗编号3417](以下简称“第二项时效中止命令”),进一步将《破产法》第108、546及549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15日,并指出受托人调查所持续面临的障碍以及受托人开展该等调查时的勤勉。(第二项时效中止命令第2-3页。)
49. 受托人在调查和追诉本起诉状中主张的请求方面一直勤勉行事。
50. 鉴于受托人在进行其勤勉调查时所面临的非同寻常妨碍等因素,衡平因素的权衡强烈支持对适用于本案所主张请求的任何时效期间实行衡平中止。
51.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相关另我实体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了债务人的财产(统称“申请日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A。
52.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Rising Sun(旭日)和Fiesta Investment(嘉年华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了破产财产(统称“申请日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B。
53. 在申请日前转让和申请日后转让(统称“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偿义务。
54. 被告是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依据《破产法》第§§ 548(a)(1)(A)和550(a)条撤销及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55.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54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56. 申请日前转让由债务人作出,包括通过New Dynamic(新动力)、Bravo Luck(好运)、Golden Spring(金泉)、Rising Sun及Fiesta Investment作出,其实际意图是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
57.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日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体现在:
a. 申请日前转让系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日前转让被隐瞒于债务人的债权人;
c. 申请日前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其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协助下实施,以图隐瞒和保护资产;
d. 申请日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PAX(PAX)在PAX案件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f.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58. 申请日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8(a)(1)(A)条予以撤销,并可依据《破产法》第550(a)条予以追回。
(依据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6 and 278及《破产法》第544(b)和550(a)条撤销及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59.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54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60. 申请日前转让由债务人作出,包括通过New Dynamic、Bravo Luck、Golden Spring、Rising Sun及Fiesta Investment作出,其实际意图是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
61.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日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体现在:
a. 申请日前转让系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日前转让被隐瞒于债务人的债权人;
c. 申请日前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其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协助下实施,以图隐瞒和保护资产;
d. 申请日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PAX在PAX案件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62. 于2020年4月4日之前发生的申请日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该等转让发生时有效的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6 and 278(根据NYUFCA)及《破产法》第544(b)条予以撤销,并可依据《破产法》第550(a)条予以追回。
63. 于2020年4月4日当日或之后发生的申请日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该等转让发生时有效的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and 276(根据NYUVTA)及《破产法》第544(b)条予以撤销,并可依据《破产法》第550(a)条予以追回。
(依据《破产法》第§§ 548(a)(1)(B)和550(a)条撤销及追回推定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64.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54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65. 债务人就申请日前转让所获得的对价,低于合理等值。
66.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因该等转让而变得资不抵债。
67.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在从事某项业务或交易,或即将从事某项业务或交易,而债务人剩余的任何财产所构成的资本数额均不合理地过少。
68.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意图承担,或相信其将承担,在该等债务到期时超出其偿付能力的债务。
69. 申请日前转让构成欺诈性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8(a)(1)(B)条予以撤销,并可依据《破产法》第550(a)条予以追回。
(依据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275, 276 and 278及《破产法》第544(b)和550(a)条撤销及追回推定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70.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54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71. 债务人就申请日前转让未获得合理等值。
72.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者债务人因申请日前转让而变得资不抵债。
73.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在从事某项业务或交易,或即将从事某项业务或交易,而债务人剩余的任何财产所构成的资本数额均不合理地过少。
74. 在申请日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意图承担,或相信或理应相信其将承担,在该等债务到期时超出其偿付能力的债务。
75. 于2020年4月4日之前发生的申请日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该等转让发生时有效的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5, and 278(根据NYUFCA)及《破产法》第544(b)条予以撤销,并可依据《破产法》第550(a)条予以追回。
76. 于2020年4月4日当日或之后发生的申请日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该等转让发生时有效的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根据NYUVTA)及《破产法》第544(b)条予以撤销,并可依据《破产法》第550(a)条予以追回。
(依据《破产法》第549和550(a)条撤销及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日后转让的请求)
77.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54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78. 申请日后转让由债务人向被告作出,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Rising Sun和Fiesta Investment作出。
79. 申请日后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80. 申请日后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81. 申请日后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82. 申请日后转让可依据《破产法》第549(a)条予以撤销。
83. 依据《破产法》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申请日后转让或其价值,以使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受益,并有权获得截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184,385.00的转让依据《破产法》第548(a)(1)(A)条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令撤销该等转让;及(c) 由受托人选择,依据《破产法》第550(a)(1)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回该等转让或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根据《破产法》第544(b)条以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a)(1)条和第276条(根据 NYUVTA)撤销金额不少于 \$16,539,817.71 的转让;就 April 4, 2020 之前的转让,则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6条和第278条(根据 NYUFCA)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等转让;(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等转让;以及 (c)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6条(根据 NYUVTA)和第278条(根据 NYUFCA)以及《破产法》第550(a)(1)条,为债务人遗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偿该等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偿其价值;
3. 就第三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根据《破产法》第548(a)(1)(B)条撤销金额不少于 \$184,385.00 的转让;(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等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第550(a)(1)条,为债务人遗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偿该等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偿其价值;
4. 就第四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根据《破产法》第544(b)条以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a)(2)条、第274条和第276条(根据 NYUVTA)撤销金额不少于 \$16,539,817.71 的转让;就 April 4, 2020 之前的转让,则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条、第275条和第278条(根据 NYUFCA)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等转让;以及 (c)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6条(根据 NYUVTA)和第278条(根据 NYUFCA)以及《破产法》第550(a)(1)条,为债务人遗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偿该等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偿其价值;
5. 就第五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根据《破产法》第549条撤销金额不少于 \$442,918.00 的申请后转让;以及 (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等申请后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第550(a)(1)条,为债务人遗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偿该等申请后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偿其价值
6. 裁定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向受托人支付判决前利息;以及
7. 法院在具体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符合衡平原则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泰思专业公司)
案件 22-50073 文件 4110 提交 02/14/25 录入 02/14/25 14:52:14 第 24 页,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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