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30-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430
类型
EXHIBIT
立案日
2022-05-24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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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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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PAX 诉 郭 纽约州最高法院 纽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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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同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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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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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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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纽约县书记官 04/18/2017 04:01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书编号 2 NYSCEF 接收时间:04/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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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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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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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O WAN(郭浩云),又名 KWOK HO(郭浩),又名 GWO WEN 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WAN GUE HAOYUN(万格浩云),又名 MILES KWOK(迈尔斯·郭),又名 HAOYUN GUO(浩云·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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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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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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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一起简单的违约案件。据报道为亿万富翁的 Kwok Ho Wan(郭浩云),又名 Kwok Ho(郭浩),又名 Gwo Wen 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Wan Gue Haoyun(万格浩云),又名 Miles Kwok(迈尔斯·郭),又名 Haoyun Guo(浩云·郭)(以下简称「郭」),及其控制的实体向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同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PAX LP」)借款数千万美元,但未能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向 PAX LP 偿还所欠的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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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8年,PAX LP 与郭旗下的商业实体之一 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宏 charter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irit Charter」)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了一笔本金为 $30 million 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郭就 Spirit Charter 的还款义务签署个人担保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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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9年,郭旗下的另一实体 Shiny Times Holdings Limited(耀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hiny Times」)承接了 Spirit Charter 欠 PAX LP 的债务,双方当时一致确认该笔债务总计为 $45,357,534.25。郭就该笔债务签署了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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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随后在2011年,PAX LP 与 Shiny Times 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以下简称「《2011年贷款额度函》」),该协议明确取代了双方先前的协议。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中,双方一致确认 Shiny Times 欠 PAX LP $46,426,489,并将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该款项(外加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的15%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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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日,郭签署了一份单独的个人担保(同样明确取代了郭先前的个人担保),根据该担保,郭为 Shiny Times 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欠 PAX LP 的所有款项的偿付提供担保(以下简称「《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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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迄今为止,无论是 Shiny Times 还是郭,均未根据《2011年贷款额度函》或《个人担保》向 PAX LP 偿还任何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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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AX LP 已根据其与 Shiny Times 及郭签订的合同,采取了一切必要且适当的措施来追讨所欠款项——包括合同约定的利息在内,现总计约 $88 million——但由于 Shiny Times 和郭在每一步中均置之不理,PAX LP 未能追回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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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鉴于郭经常在纽约开展业务、在纽约拥有住所及居所、并在纽约拥有不动产,PAX LP 向本法院提起本诉讼,以向郭主张其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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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与审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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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C.P.L.R)§ 301 的一般属人管辖权规定,本法院对郭具有属人管辖权,因为他在纽约从事连续且系统性的「开展业务」活动,并且在纽约州拥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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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据 C.P.L.R § 503(a),本法院为适格审判地,因为郭的居所在纽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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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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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原告 PAX LP 是一家根据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豁免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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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郭为中国籍公民,在纽约拥有住所,并在纽约从事连续且系统性的「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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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郭居住在纽约市 The Sherry-Netherland Hotel(雪莉·荷兰大饭店)的18层——该居所系他于2015年通过 Genever Holdings, LLC(以下简称「Genever」)以 $67.5 million 购入,Genever 是一家由他全资拥有的本地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纽约州的主营业务地位于 Albany(奥尔巴尼)的 80 State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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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郭还在 Fifth Avenue(第五大道)767号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olden Spring」)设有办事处,Golden Spring 是他拥有的一家 Delaware(特拉华州)公司,已在纽约注册作为外州公司开展业务,并在纽约设有送达法律文书的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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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郭在纽约还拥有员工或代理人,包括为 Golden Spring 工作的员工,以及过去两年中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两起案件中受聘代表他的律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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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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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y Times 贷款及郭向 PAX LP 还款的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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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AX LP 与郭的业务往来始于约2008年2月4日,当时 PAX LP 与郭旗下的商业实体之一 Spirit Charter 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以下简称「《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根据该协议,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了一笔本金为 $30 million 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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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该贷款额度以郭就 Spirit Charter 的还款义务签署个人担保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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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08年3月12日,PAX LP 与 Spirit Charter 修订并重述了《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以下简称「《经修订及重述的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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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根据日期为2009年9月17日的一份契据(以下简称「《2009年9月契据》」),Shiny Times(郭旗下的另一实体)、Spirit Charter、PAX LP 及其他各方同意由 Shiny Times 替代 Spirit Charter 成为《经修订及重述的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人。《2009年9月契据》的各方还一致确认,截至2009年9月12日,《经修订及重述的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项下的未偿款项(包括应计未付利息)当时为 $45,357,534.25(以下简称「《经修订的2008年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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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郭和 Golden Spring 因违反《公平劳动标准法》被起诉,在该诉讼中,郭(通过律师)确认传票和起诉书已在 The Sherry-Netherland Hotel 妥善向其送达。Ahn 诉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等人,案号 No. 1:15-cv-09697 (S.D.N.Y. Dec. 11, 2015)。2016年,郭和 Genever(通过律师)就其在该饭店公寓的漏水问题向 The Sherry-Netherland Hotel 等提起诉讼。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Miles Kwok 诉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 等人,案号 No. 1:16-cv-06246-GBD (S.D.N.Y. Aug.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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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09年9月契据》要求郭向 PAX LP 出具个人担保,以担保 Shiny Times 按期如约履行及偿还《经修订的2008年贷款额度》。郭于2009年11月18日签署了他的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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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此后,PAX LP、郭与 Shiny Times 同意通过于2011年3月16日签署的两份合同取代上述协议——即《2011年贷款额度函》(作为证据 A 附后)和《个人担保》(作为证据 B 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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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中,各方一致确认 Shiny Times 欠 PAX LP $46,426,489,并将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该款项(外加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的15%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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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各方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中进一步约定,Shiny Times 未能支付其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欠 PAX LP 的任何款项,即构成违约事件,在此种情况下,PAX LP 可以 (i) 宣布全部贷款、应计未付利息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应付,无需进一步催告、通知或履行任何种类的其他法定手续,及/或 (ii) 宣布终止《2011年贷款额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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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最后,与各方先前的协议一样,《2011年贷款额度函》明确以郭签署《个人担保》为条件,以全面支持 Shiny Times 对 PAX LP 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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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PAX LP] 和借款人 [Shiny Times] 同意订立本协议……条件是交付郭先生向贷款人出具的新个人担保(以下简称「《个人担保》」),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如约完全偿还 [《2011年贷款额度函》] 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所有应计未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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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郭作为 Shiny Times 的董事签署了《2011年贷款额度函》,并于同日签署了《个人担保》,郭在其中同意「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担保 Shiny Times 支付《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所欠的所有款项。具体而言,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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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向 PAX LP 担保 Shiny Times 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义务的「按期如约支付」; - (b) 同意「一经 [PAX LP] 要求,[郭] 将立即向 [PAX LP] 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的 [该等款项]」; - (c) 同意「一经要求,即对 [PAX LP] 因 Shiny Times 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的任何义务因任何原因对 Shiny Times 而言全部或部分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具约束力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 (d) 同意 PAX LP 的付款要求即构成该等款项已到期且应付的初步证据; - (e) 同意 PAX LP 可以向 Shiny Times 或郭任何一方追讨还款;以及 - (f) 同意就因行使或强制执行《个人担保》而产生的所有「任何及所有费用、索赔、损失[及]开支(包括律师费)」向 PAX LP 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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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此外,郭同意放弃多项抗辩事由,包括基于 Shiny Times 清算或解散的抗辩,或基于 PAX LP 因「任何原因」无法向 Shiny Times 追讨的抗辩。郭还同意概括性放弃任何可能被提出的抗辩事由,即基于「可能导致免除、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担保人或任何义务,或影响本担保或法律赋予 [PAX LP] 的任何权利、权力及救济的任何其他行为、事件或不作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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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换言之,郭签署了一份明确无误且无懈可击的担保,承诺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偿付 Shiny Times 欠 PAX LP 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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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及 Shiny Times 最终未能向 PAX LP 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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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Shiny Times 未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规定的2012年6月30日还款日之前偿还任何贷款本金或应计利息,各方随后订立了一系列展期协议,每一份均被称为「《和解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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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PAX LP、Shiny Times 及郭于2013年4月19日与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盘古」,郭氏商业帝国旗下的另一家公司)共同订立了第一份《和解契据》(以下简称「《原和解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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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原和解契据》规定,截至《原和解契据》签署之日,根据《2011年贷款额度函》应付的全部未偿金额加所有应计未付利息为 $52 million,且在满足下列条件后,该款项将不再属于到期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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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若 PAX LP 通过三笔独立交易从北京盘古完成购买三套公寓,每套约 $5 million,总计约 $15 million;以及 - (b) 若 Shiny Times 向 PAX LP 完成三笔各约 $5 million 的分期付款——每完成一笔单独的公寓购买后支付一笔分期付款——总计约 $15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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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然而,在 PAX LP 能够从北京盘古购买任何这三套公寓之前,北京盘古根据《原和解契据》被要求满足与产权、税费以及房地产交易其他常规方面相关的某些先决条件。如果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这三套公寓中有任何一套未能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原和解契据》明确规定将全部终止,且《2011年贷款额度函》将恢复完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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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北京盘古未能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满足这些先决条件,因此 PAX LP 未完成对任何公寓的购买,Shiny Times 亦未向 PAX LP 支付其在《原和解契据》项下所欠的三笔分期付款中的任何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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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四份补充和解契约——分别于 December 3, 2013、May 15, 2014、July 11, 2014 和 February 10, 2015 达成——延长了《原和解契约》(Original Deed of Settlement)中规定的日期,包括还款日期以及 Beijing Pangu(北京盘古)满足先决条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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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每份补充契约均具有与《原和解契约》相同的条款。每次的结果也相同:北京盘古从未满足其被要求满足的条件,因此 PAX LP 无需且并未完成对任何公寓的购买,而 Shiny Times(耀辉)也从未向 PAX LP 支付其根据《2011年授信函》(2011 Facility Letter)所欠的三笔分期付款中的任何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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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最终,于 March 31, 2015,耀辉和 PAX LP 与 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世机控股有限公司)及 Empire Growth Holdings Limited(帝盛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订立了一份《期权协议》("Option Agreement"),其中规定(除其他事项外)通过股权出售交易偿还耀辉欠付 PAX LP 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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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根据其条款,若某些与财产转让相关的条件(如《期权协议》中所述)未得到满足,则《期权协议》应当终止。这些条件均未得到满足,且《期权协议》已终止,但这并不免除耀辉向 PAX LP 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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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因此,《2011年授信函》恢复完全有效,Kwok(郭文贵)在《个人担保》(Personal Guarantee)项下的义务完全具有可执行性,且郭文贵根据《个人担保》独立承担耀辉在《2011年授信函》项下欠付 PAX LP 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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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X LP 寻求执行其合同权利并追收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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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在各项《和解契约》和《期权协议》终止且《2011年授信函》恢复完全有效之后,PAX LP 于 October 16, 2015 按照《个人担保》条款的规定,向郭文贵在香港的地址发出了书面催缴通知("Notice of D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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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该《催缴通知》告知郭文贵,“耀辉未偿还”《2011年授信函》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任何部分”,并要求立即支付 $71,818,633.44。该《催缴通知》还告知郭文贵,若其不立即付款,可能会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并保留了 PAX LP 在《2011年授信函》和《个人担保》项下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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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郭文贵从未对该《催缴通知》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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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于 February 19, 2016,PAX LP 向耀辉发函,要求支付《2011年授信函》项下到期应付的 $82,219,404.08(《耀辉催款函》,"Shiny Times Demand Letter"),该金额代表本金加上按年利率 15% 计算截至《耀辉催款函》发出之日的合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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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耀辉从未对《耀辉催款函》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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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当耀辉未予回复时,PAX LP 于 February 29, 2016 向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 "BVI")的法院提交申请,寻求任命联合清算人将作为 BVI 公司的耀辉进行清算。该申请指控:(i) 耀辉未能支付当时欠付的 $82,410,197.87,(ii) 耀辉无法偿还其债务,以及 (iii) 耀辉已资不抵债,应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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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尽管由于 BVI 的诉讼程序耀辉实际上被进行了清算,但 PAX LP 未能追回根据《2011年授信函》欠付其的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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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迄今为止,郭文贵尚未偿还根据《个人担保》到期应付给 PAX LP 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的总金额——包括未偿本金加上累计及未付利息——目前约为 $88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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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由于郭文贵未能偿还到期应付给 PAX LP 的任何款项,原告因执行《个人担保》而产生了“成本、索赔损失[以及]费用(包括律师费)”。根据《个人担保》的明文条款,郭文贵有义务赔偿这些金额(见第 25(f) 款)。 罪名项/请求因由一 —— 针对被告郭文贵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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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原告重申并在此援引第 1 段至第 46 段中包含的每一项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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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个人担保》规定郭文贵有义务向 PAX LP 偿还 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的贷款授信(经修订)以及未付利息。目前到期应付的金额约为 $88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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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原告已履行其在《个人担保》(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自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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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郭文贵尚未偿还根据《个人担保》到期应付给 PAX LP 的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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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由于郭文贵违反其在《个人担保》项下的付款义务的直接后果,原告持续遭受约 $88 million dollars 的损失,该金额仍在持续产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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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原告请求对被告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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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个人担保》,判令支付金额为 $46,42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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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判令支付利息金额为 $41,096,9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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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令支付 PAX LP 因依据《个人担保》的赔偿条款对郭文贵执行《个人担保》而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成本和支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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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判令给予 PAX LP 证明其合理有权获得的此类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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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纽约州纽约市,April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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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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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IDEN GROUP 由:SEIDEN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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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W. Seiden (rseiden@seiden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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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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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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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04/18/2017 04:0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2 RECEIVED NYSCEF: 04/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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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LVENY & MYERS LLP Stuart Sarnoff (ssarnoff@omm.com) Edward Moss (emoss@omm.com)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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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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