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31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311
- 类型
- EXHIBIT
- 立案日
- 2025-04-11
全文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
本专有租约由股东于1992年6月11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取代此前所有专有租约,并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后经股东于2012年11月29日投票修订。
Case 22-50073 Doc 4311 Filed 04/11/25 Entered 04/11/25 13:41:56 Page 3 of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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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租赁契约,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订立,由依据纽约州法律组建的公司 Avenue & 59th Corporation'')作为一方(下称“出租人”),与 & ENEVER HOLD Inder the fams of the \_ 作为另一方(下称“承租人”)。
鉴于,出租人拥有位于纽约州纽约市曼哈顿区、名为“The Sherry-Netherland”并以街道门牌号781 Fifth Avenue(第五大道781号)知名的土地及建筑物(下称“建筑物”);及
鉴于,出租人是一家合作住房公司,并已通过称为专有租约的文书,将建筑物内的公寓出租给其股本股份的各所有人;及
鉴于,承租人拥有出租人的3,250\_股股份,该等股份已分配给本文指定为该公寓的房间或套房,并与本租约相关联;
因此,现基于前述事项以及下文规定和载明的租金、约定和协议,出租人特此按照下文载明的条款和条件,将建筑物内称为公寓 >> 的特定公寓(下称“该公寓”)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特此向出租人承租并接受该公寓。
承租人及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经授权受让人,依照本租约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该公寓以及其中属于承租人的家具、陈设和设备和附属物享有占有和持有权,自1996年10月1日起至2046年9月30日止(除非租期依本租约下文规定提前届满);在该租期内,每年或不足一年的期间的租金,等于下文所定出租人在该年度或该年度部分期间现金需求总额的相应比例,连同承租人根据本租约应付出租人的所有额外租金、特别维护费和其他款项。
为确定该等现金需求和租金,租赁年度应视为日历年度;但本租约项下的首个年度应视为自租期开始之日起至紧接其后的12月31日止,且本租约项下租期的最后一年应视为自2046年1月1日起至2046年9月30日止。
1.1 现金需求。上文所述每一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的现金需求,特此定义并应视为出租人董事会不时通过在该年度前或该年度内举行的会议上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所确定的总额;该总额应由当时有效专有租约项下全体承租人支付,在扣除预计于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收取的、专有租约项下租金以外的租金或收入后,用于支付截至该年度终结时出租人因拥有、维护和经营建筑物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预计费用和支出。该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摊派额、水费、保险费、经营费用、改造、更换和维修、出租人根据本租约或其他租约承担或因之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偿还抵押权担保的本金、支付任何其他留置权或费用、支付前一期间遗留的任何赤字、设立合理的准备金或盈余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用途的费用。出租人董事会可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在已如此确定现金需求的年度结束之前,增加或减少先前为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确定的金额,但须遵守上文规定的限度和条件。董事会还可将任何前一年度已发生或到期但未列入该年度现金需求中的责任或费用项目,以及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计入的任何金额,列入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的现金需求中,以应对当时已发生或其后将发生但在该年度内尚未到期的责任或费用项目。
1.2 租金。承租人在租期内每一年度或其部分期间应付的租金,应为一笔金额,等于按前述方式确定的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现金需求中,与承租人在签署本租约时所拥有并在本专有租约叙述条款中载明的出租人股份数,占在确定该等现金需求时所有有效专有租约中同样载明的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对应的部分。该等租金应按月预付,除非出租人董事会另有指示。出租人董事会可在任何时间并不时通过正式通过的决议,确定并指示全体该等专有租约项下承租人应付租金或出租人其他收入中用于支付出租人财产抵押权本金或其他资本性支出的部分,但不得超过为该等付款所需的金额,并应在出租人的公司账簿中记作实缴盈余。
承租人还应支付出租人不时征收的任何特别维护费中按比例应承担的份额(按与租金相同的方式确定),以支付对公司财产进行的任何维修、改造或改善,或支付前一期间经营产生的任何赤字,或其他现金需求。该等特别维护费应视为额外租金,并应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可计息或不计息,并依出租人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支付。
承租人还应于到期时支付本租约规定的额外租金。“额外租金”一词包括本租约项下到期的、租金以外的任何及所有款项,无论该等款项是否被称为“额外租金”。
本租约项下的租金自本租约授予的租期开始之日起计提。
1.3 董事会权力。出租人董事会应有酌处权规定维护和经营建筑物的方式,并确定出租人的现金需求及专有租约项下承租人应按上述方式支付的任何特别维护费。董事会作出的每一项该等决定,对所有承租人均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效力;出租人的高级职员在出租人董事会指示下或经其批准作出的任何支出,就承租人而言,均应视为为该等目的而必要并适当作出。
确定和设定上文规定的租金金额并要求支付该等租金的权力和权限,仅归属于由出租人股东选举产生的出租人董事会,且不得转移给或由下列主体行使:
(a) 出租人的任何债权人、接管人或受托人,或任何该等债权人、接管人或受托人的代表;
(b) 由任何该等债权人、接管人或受托人,或由任何该等债权人、接管人或受托人的代表选举产生的任何董事会。
2.1 出租人的维修。出租人应保持建筑物的地基、人行道、墙壁(公寓的内墙、地板和天花板除外,除非对其进行维修是因出租人未进行其根据本第2.1条负责进行的维修所致)、支撑物、梁、屋顶、天沟、围栏、地窖、烟囱、餐厅、酒吧以及所有大堂、公共区域、入口、临街及庭院门道、主走廊、主楼梯、电梯、泵、罐和建筑物内所有用于输送水、燃气或蒸汽的主要管道,以及所有主排水管和电线管道,连同所有旨在为建筑物提供一般服务的管道、供暖及其他设备,保持良好维修状态,但以下文第3.15条(承租人的维修)规定应由承租人维护并保持良好维修状态的前述任何部分除外;双方同意,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通知其知悉且需要进行维修的任何事故或缺陷。在遵守前述限制的前提下,出租人须进行的一切维修均应由出租人承担费用,除非该等维修系因承租人、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或姐妹,或上述任何人士的配偶(以下统称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承租人的代理人、雇员、客人、员工或转租人的不法行为、疏忽或不慎所致;在此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无论该等费用是否已由出租人支付,且该等偿还款应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出要求后次一日历月的第一日作为额外租金到期支付。
2.2 维护及酒店服务。在遵守本合同第3.25条(出租人的免责事项)规定的前提下,出租人应将建筑物作为豪华酒店维护,并可聘请管理代理人或管理公司按此方式管理该建筑物;应保持大堂、公共区域、电梯以及公共走廊和楼梯的清洁,并妥善提供照明和供暖;应提供餐厅和酒吧设施以及食品和饮料(包括酒精饮料)的客房服务;应提供电梯服务以及建筑物照料和服务所需数量的服务人员;并应向该公寓提供通常的高级酒店服务、充足的电力供应(受本合同第3.2条(电力服务)约束)、冷热水及供暖。
然而,本合同所载出租人的承诺受出租人董事会酌情决定建筑物维护和运营方式,以及确定出租人的现金需求和任何特别维护费的权力所约束,如上文所述。无论因何原因,出租人应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设施的中断或缩减,均不构成推定驱逐或部分驱逐,亦不使承租人有权获得任何补偿或租金减免。
2.3 建筑物损坏。如建筑物因火灾或其他原因受损,出租人应自费在合理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予以恢复、维修或更换,使其基本恢复至该火灾或其他事故发生前建筑物的状况。即使本条或第2.1条(出租人的维修)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非该等损坏系由出租人或出租人的代理人或雇员造成,出租人依本条承担的恢复、维修和更换义务不适用于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任何权利前手放置或安装于公寓内的任何增建、改良、设备、装置、家具、陈设、装饰、美术品或艺术品;是否购买保险以保障该等物品,由承租人自行决定。出租人亦无义务重新粉刷或更换公寓内的墙纸或其他装饰,或重新整修其中的地板。
如火灾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程度严重,致使该公寓部分或全部不适于居住,或通往该公寓的通道被毁,则本合同项下租金应按比例减免,直至出租人合理认为该公寓再次完全适于居住或通道已恢复为止;但如该等损坏系由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代理人、员工、客人、家庭成员或公寓任何居住人的行为或疏忽所致,则该等租金仅在出租人就该公寓收取任何租金价值保险赔款的范围内减免。
如出租人董事会认定:(i) 建筑物因火灾或其他原因被完全毁坏,或(ii) 建筑物受损严重,以致在与保险承保人完成损失理算后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或(iii) 该毁坏或损坏系由出租人当时有效的保险单未承保的危险所致,并且在任何该等情况下,于董事会作出该认定后一年(1)内为此目的正式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至少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投票决定不予维修、恢复或重建,则在依本合同第4.1条(附条件终止)发出通知后,本租约及所有其他专有租约,以及各方在其项下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和由此产生的租赁关系,均应随即完全终止并届满,租金应支付至该毁坏或损坏之日。承租人特此放弃《不动产法》第227条项下任何及所有权利,且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选择权或权利终止本租约。
2.4 账簿。出租人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账簿,并应在事先预约后于一切合理时间开放供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代表查阅。
2.5 露台。直接通往露台或毗邻公寓的部分屋顶(“露台”)的公寓承租人,应享有并使用该公寓或该露台毗邻该公寓部分的专有使用权,但须遵守:(i) 其他公寓对该露台的使用权;(ii) 租约的所有其他适用规定;(iii) 出租人为使其能够履行其在本租约或出租人订立的任何其他专有租约项下义务而对该露台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其维护和维修义务;(iv) 董事会不时制定的规则和规章;以及(v) 对建筑物具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则和规章。专有承租人在使用该露台时,不得危及任何人的安全或出租人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财产,亦不得以妨碍或滋扰该露台下方任何公寓的承租人或居住人的方式使用该露台。
承租人应自费保持露台清洁、无杂物,并保持所有纱窗和排水箱处于良好维修状态,但合理磨损除外。出租人应负责按照本款所载规定保持露台处于良好状态。然而,出租人无义务维护或维修露台上的瓷砖和砖砌部分。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露台上放置、搭建、安装或在拆除后重新安装任何种类的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花槽、围栏和格栅(“构筑物”)。如未经该等批准而放置、搭建、安装或重新安装任何构筑物,出租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将该等构筑物拆除;此外,如出租人自行认定因任何构筑物的存在而需要对露台、公寓或建筑物的任何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内任何公寓)进行维修,不论该等构筑物是否已获批准,出租人均可进行该等维修,承租人应偿还出租人所有该等维修费用;该等费用应视为额外租金。
承租人或其权利前手搭建、放置或安装的任何构筑物,无论是否符合本款规定,出租人均可为遵守适用法律、进行维修或维护建筑物之目的,自行酌情暂时或永久拆除。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粉刷或以其他方式覆盖露台的任何表面或墙壁。
出租人对该露台享有不受限制的进入权,(i) 以执行本款和本租约所载各项规定,(ii) 为本款和本租约所述任何目的,以及(iii) 以其他方式使其能够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
出租人为其自身或其他承租人,有权在建筑物屋顶或外墙上架设无线电或电视天线、天线装置或其他设备,供其自身及建筑物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有权为该等安装以及维护和维修该等设备而进入该处。
2.6 在专有租约中载明所附股份。出租人此前签订的每份专有租约中均已载明,并且其今后签订的每份专有租约中均将载明,其中指定承租人所拥有的出租人股份数目;该数目与当时有效的所有专有租约中同样载明的全部股份数目之和相比较,应构成确定承租人应作为租金支付的、按前文规定确定的出租人现金需求总额(定义见前文)按比例分摊份额的依据。如在确定任何期间内专有租约项下承租人应付租金数额后,又签订一份或多份额外专有租约,从而增加所有专有租约中载明的股份总数,则该等额外租约项下应付的租金,除非且直至董事会另行确定,应按该等额外租约中载明的每一股份与确定及核定该等现金需求时所有其他有效专有租约中载明股份所适用的相同每股费率计算;且该等其他专有租约项下承租人应付的租金,除非且直至董事会另行确定,不得因所有专有租约中载明的股份总数增加而被修改或受影响。
2.7 专有租约条款和条件的变更。除承租人拥有的出租人股份数目外,每份专有租约均应采用本租约的格式,除非:(i) 对特定租约的变更经拥有当时已发行和流通且附随当时有效专有租约的出租人股份中至少三分之二(2/3)的承租人授权,并由出租人与受影响承租人书面同意;或(ii) 对本租约格式(有别于住户规则)的变更或修订,经拥有当时已发行和流通且附随当时有效专有租约的出租人股份中至少三分之二(2/3)的承租人批准。该等变更对所有承租人均具有约束力,即使其未投票赞成该等变更亦然;但未经任何承租人明确同意,不得增加该承租人应付现金需求的按比例分摊份额,亦不得取消或损害该承租人根据第5.1条(承租人的解除权)所列条件解除本租约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承租人批准,应以书面同意或在为此目的召集的会议上作出的赞成票为证。
2.8 安宁使用。承租人在支付租金及费用,并履行本协议所规定应由承租人履行的承诺及遵守条件后,在本协议授予的租期内任何时候,均应得安宁地占有、持有及享用该公寓,不受出租人的任何诉讼、干扰或阻碍;但须遵守该公寓现有承租人或占用人的权利,以及如下文第3.19条(租约从属于抵押权)规定,遵守该土地及建筑物的任何及所有抵押权和基础租约。
3.1 支付租金。承租人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对租金或额外租金作任何减免、扣除、反诉或抵销;如承租人未能在任何一期租金、额外租金或本协议项下到期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24条(特别服务)收取的特别服务费用)到期之日起三十(30)日内支付,则承租人应自该期款项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就该款项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20%)或出租人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利率支付利息;该等利息应视为本协议项下的额外租金,并应于出租人提出要求或就此开具账单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到期。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租金及额外租金,均应以付款时可用于支付一切公私债务及应付款项的美国法定货币支付。
3.2 电力服务。如出租人自行决定将向该公寓供应电流改为分表计量方式,出租人应自费提供并安装分表,以计量承租人在该公寓内的电力消耗。承租人同意允许出租人、其代理人及承包商进入该公寓,以安装、维护和修理任何该等分表及与之相关的全部线路。自该等分表安装后,承租人应就出租人提供的分表所显示的电量向出租人付款。承租人就该电流应付的费率,应与该公用事业公司就与承租人类似的用电量所收取的费率相同。付款应于账单开具时到期,承租人应遵守与该公用事业公司当时规定的规则、规章及合同条款类似的规则、规章及合同条款。承租人就使用电流,或就出租人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而在任何时候拖欠的任何金额,均应视为额外租金,并应由承租人于出租人就此开具账单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向出租人到期支付。
任何欠款可在其发生时不时就此提起诉讼。就任何欠款提起诉讼,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出租人就任何后续月份的任何欠款收取款项并提起诉讼的权利。出租人未能收取任何该等付款或其任何部分,不得解除或影响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3.4 承租人拖欠租金时收取转租承租人的租金。如承租人在任何时候转租该公寓,且拖欠支付租金达一个月期间,出租人可自行选择,在该等违约持续期间,向承租人的任何转租承租人或该公寓任何占用人要求并收取该转租承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或即将支付的租金,但以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数额为限;任何该等付款,就该转租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而言,应在已支付数额范围内构成该转租承租人的充分付款及清偿;且向任何该等转租承租人或本协议任何受让人提出的任何该等要求,不得视为出租人接受或批准承租人的任何转租或转让。
3.5 未确定现金需求。出租人董事会未能确定出租人任何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的现金需求,不得在任何方面视为对租金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或修改,亦不得解除承租人支付租金或其任何一期款项的义务;但其后,最后为任何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确定的租金,应继续作为租金,直至现金需求重新确定为止。
3.6 住户规则。出租人可不时制定董事会认为适合于建筑物管理和控制的住户规则,亦可不时变更、修订及废止该等规则;在向承租人提供该等规则副本后,该等规则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承租人应遵守所有该等规则,并应确保其家庭成员、客人、雇员及转租承租人也遵守该等规则。该等规则应适用于并约束建筑物的所有住户,无论其是否为出租人的股东;但出租人不对任何其他住户不遵守或违反该等规则负责。承租人违反任何规则,或承租人未能采取合理努力确保该公寓任何其他占用人遵守住户规则,均构成本租约项下的违约。
3.7 房屋的使用和占用。除第3.9条(转租)规定外,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未遵守出租人可能规定的条件,承租人不得占用或使用该公寓或其中的家具、陈设,亦不得允许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被占用或用于除作为承租人及承租人家庭私人住所之外的任何目的。承租人的客人可不时占用该公寓,但在任何日历年度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除非出租人书面批准更长期间,且该等占用不违反适用的分区法律、建筑规范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的其他规则和规章(统称“占用法律”)。如任何客人将在获准的成年住户未占用该公寓的任何期间占用该公寓,承租人应在该等客人到达前书面通知出租人该等客人的姓名及其将占用的期间。根据本第3.7条获准的客人不得因使用该公寓而被收费。如被指称存在任何违反占用法律的情形,且出租人选择不对该等违反提出抗辩,则承租人可在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自行承担全部费用,通过勤勉且善意进行的适当程序对该等违反提出抗辩,出租人应在该等抗辩中与承租人合作,但前提是:(b) 出租人不得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或因犯罪而被起诉,建筑物、其所在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因不合规或因该等抗辩而受到征收或被要求腾空;(c) 承租人应就任何该等抗辩或程序的费用,以及因该等抗辩或不合规而产生或发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利息、罚金及费用(包括律师费及支出),向出租人作出赔偿;(d) 该等不合规或抗辩不得构成或导致违反建筑物或其所在土地上的任何抵押权;如任何该等抵押权允许以出租人采取行动或提供担保为条件进行该等不合规或抗辩,则该等行动应由承租人承担费用采取,且该等担保应由承租人承担费用提供;以及(e) 承租人应使出租人知悉该等程序的进展情况。出租人可自行决定,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同意将房屋用于本第3.7条允许用途以外的用途,包括支付额外租金。
3.8 火灾保险费率和法律要求。承租人不得允许或容忍在公寓内进行或存放任何会提高该建筑物或其内部物品火灾保险费率的行为或物品,或妨碍其他承租人权利,或以不合理的噪声、气味或其他方式骚扰该等承租人,或阻塞该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或楼梯。承租人将遵守卫生委员会及所有其他政府主管机关的全部要求,以及有关该公寓的所有法律、条例、规则和规章;如因承租人对该公寓的占用或使用,导致该建筑物或其内部物品的火灾保险费率提高,承租人应就承保该建筑物的所有保险单项下增加的保险费承担个人责任,出租人有权在其提出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将该等费用作为本协议项下的额外租金收取。
承租人不得清洁,亦不得要求、准许、容忍或允许从公寓外部清洁公寓内的任何窗户,从而违反《劳动法》第202条(或任何后继法规)、标准与申诉委员会的规则,或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或机构的规则;承租人特此同意,就因承租人要求、准许、容忍或允许以违反上述法律、条例、规章和规则的方式清洁该建筑物内任何窗户,而使出租人、其雇员及其他承租人遭受的任何及全部索赔、损失、损害、罚款、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对其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3.9 转租。承租人不得将公寓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租给任何一个或多个个人,亦不得(除第3.7条“使用和占用”另有规定外)允许承租人家庭成员及家庭佣人以外的任何人占用或使用该公寓,除非已通过书面文书适当给予同意,该文书须由:(a) 在出租人任何年度或特别会议上,出租人董事会多数董事签署;或(b) 经出租人董事会决议正式授权的出租人高级职员签署;或除非承租人已与出租人订立关于出租该公寓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任何该等租赁协议均应载有出租人可不时自行酌定合理施加的条款和条件。每当承租人申请同意转租时,出租人可将董事或股东(视情况而定)可在出租人有义务合理行事的前提下施加的条件作为同意条件,包括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转租费的义务,其金额由董事会不时自行酌定并载于租赁协议中。除非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拟订转租协议的副本,并支付由出租人董事会确定、用于支付出租人就该等转租所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及其他实际支出的一笔款项,否则出租人无需给予本协议项下的转租同意。
3.10 转让。承租人不得转让本租约或其任何权益,且任何该等转让在满足并履行下列条件之前,不得因任何目的而对出租人生效:
(a) 转让人签署的转让文书须已交付出租人;
(b) 受让人签署并确认、经出租人批准形式的协议,其中包含受让人承接并同意履行本租约中自所述转让生效日起应由承租人履行或遵守的全部契诺和条件;但如受让人交还被转让的租约并按下文规定就剩余租期订立新租约,则无须签署该协议;
(c) 与本租约相附的出租人全部股份必须连同所需的转让印花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d) 承租人应付的全部款项,以及由出租人董事会确定、用于支付出租人就该等转让及股份转移所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及其他实际支出的一笔款项,必须支付给出租人;以及
(e) 对该等转让的书面同意,须由:(1) 出租人董事会多数成员签署或授权;或(2) 记录在案拥有当时有效的专有租约所附出租人至少三分之二股份的承租人签署或授权,并须交付出租人。如承租人死亡,对于将本租约及所附股份转让给承租人配偶以外、具有财务偿付能力的承租人家庭成员,出租人不得无理拒绝同意;向承租人配偶作出该等转让无需同意。除上文明确规定外,董事或承租人有权基于任何理由或无理由授予或拒绝同意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f) 对于依据在December 31, 2013之后提交出租人同意的买卖合同而作出的本租约的所有转让(不论交割日期为何时),受让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公寓及出租人附属股份出售总收益的二(2%)百分比的金额(“转让费”)。转让费应于交割日以经认证支票或以出租人为收款人的银行支票支付。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承租人作出的本租约转让及出租人附属股份转移,在下列情形下无须支付转让费:(i) 承租人向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或如承租人为实体,则向该实体的股东、所有人、成员,或如属信托,向该实体的受益人)无偿转让,例如通过赠与方式;(ii) 承租人或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向为承租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利益而设立的实体(包括信托或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例如通过赠与方式;或(iii) 已死亡承租人,或已死亡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个人代表,通过遗嘱遗赠、信托转让或类似处分,或依法律实施而无偿转让。
3.11 转让后解除承租人责任。承租人根据本租约的规定获准转让并实际转让本租约,且受让人通过向出租人交付书面文书,或通过交还被转让的租约并就剩余租期订立新租约,承接转让人于本协议项下所有尚未履行的义务时,转让人对于此后应履行的本租约任何契诺不再承担责任。出租人可自行选择,交还并取消任何被转让的租约;在此情况下,出租人与受让人应就本租约的剩余租期,以相同形式订立新租约。
3.12 不默示同意。向任何转承租人、任何本租约的受让人或任何其他占有或占用人催收或接受租金,均不构成或视为构成对任何转让、转租或占用的同意或批准。
3.13 未经授权的转让或转租的后果。承租人的任何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个人代表或继承人,或受托人,或任何依法取得承租人于本协议项下权益的人,均无权转让本租约,或转租该公寓或其任何部分,除非其遵守本租约的要求。上文所述并受限制和限定的公寓占用性质及限制,以及本租约转让的性质及限制,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授予本租约的重要对价和诱因;如承租人违反本协议规定,出租人可按下文规定选择终止本租约,本租约即告届满,且出租人可限制和阻止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占用该公寓。
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禁止按临时基础出租该公寓,但该等出租须经出租人批准,并通过租赁协议由出租人办理。
3.14 质押股份。承租人不得将本租约或本租约所附股份(“股份”)质押或转让作为贷款担保,亦不得允许在该等股份或本租约上设定担保权益或留置权。
3.15 承租人的维修。承租人已检查该公寓,并按其现状接受该公寓,出租人不作任何种类的保证或陈述。承租人应妥善维修公寓内部,应维修、保养、更换及安装公寓内的全部窗户、玻璃窗格、窗框、窗扇和窗台,应完成公寓所需的一切油漆和装饰工作,包括窗框、窗扇和窗台的油漆,并应独自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换公寓内可能存在的管道、燃气和供暖装置及设备,例如冰箱、洗碗机、可移动式和穿墙式供暖及制冷设备、洗衣机、烘干机、炉灶及其他电器。本协议所称“管道、燃气和供暖装置”包括连接于装置、电器和设备的外露燃气、蒸汽和水管,以及其所连接的装置、电器和设备,还包括承租人可能安装在墙壁或天花板内,或地板下的任何特殊管道或设备,但不包括位于墙壁、天花板或地板内的燃气、蒸汽、水或其他管道或导管,或
3.17 承租人安装的固定装置的拆除。如承租人此前已在公寓内放置或日后将在公寓内放置,或任何先前的专有承租人此前已在公寓内放置任何可在不作结构性改动的情况下拆除的特殊添置、改良或固定装置,例如壁炉台、冰箱、炉灶、空调设备、木制品、镶板、天花板或门,则承租人有权在本租约终止前自费将其拆除,但前提是:(a) 承租人在拆除时不存在未支付租金、额外租金或未履行本租约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的违约情形;(b) 承租人在进行任何该等拆除前,已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具体说明承租人拟拆除的上述任何物品,并详细说明承租人拟作出的替换,且已获得出租人对替换规格的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c) 承租人应支付任何该等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并应自费修复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坏;及 (d) 承租人应自费替换及重新安装租期开始时位于公寓内、由出租人所有的所有物品、材料或设备,或以在此类建筑物中惯常使用且令出租人满意的同类及同等质量的物品、材料和设备予以替换,且所有该等替换在工艺、材料和饰面方面均应属一流,并应符合本条款第 (b) 项所规定通知中载明的规格。
3.18 占有权的交还。在本协议授予的租期届满时,或在本租约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公寓连同当时包含在其中的所有添置、改良和固定装置交还给出租人,但第 3.17 条(承租人安装的固定装置的拆除)另有规定的除外。于本租约终止时未被拆除的任何添置、改良、家具、固定装置或其他个人财产,出租人可自行选择:(a) 视为已被遗弃并成为出租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可将其处置而无须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或 (b) 由出租人移至任何地点储存,并为承租人账户储存,出租人不因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受雇将该等财产运往储存地点的任何承运人的行为,或任何人在储存期间照管该等财产时的过失,而以任何方式就侵入、擅自处分或过失承担责任。出租人因该等处置、搬移或储存而支付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应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作为额外租金支付。
3.19 租约从属于抵押权。本租约现时及将来均受制于并从属于目前构成建筑物留置权的抵押权及其中内容物的担保权益,以及其任何和所有延期、修改、续期和替换;本租约亦应受制于并从属于任何时候设于建筑物上的任何其他抵押权或数项抵押权或担保权益的留置权。本条款应自动生效,任何该等抵押权人或担保权人无须另行订立从属文书。承租人应在任何时候及不时地,应要求签署任何抵押权人或出租人为使本租约更正式地从属于任何该等抵押权或数项抵押权的留置权而可能要求的任何文书;出租人的当时正式选任的各高级职员,现均被不可撤销地指定为承租人的代理人及授权代理人,以在该等要求下签署同一文书;承租人特此追认任何依本授权书所授权限而于此后签署的该等文书。
3.20 施工留置权。如有人就据称为承租人或任何经由承租人主张权利之人,在建筑物或公寓内获得或交付的劳务或材料,而对建筑物提交施工留置权通知,承租人应立即通过付款、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方式促使该留置权解除;如承租人未能在该通知提交后二十 (20) 日内促使该留置权解除,出租人可通过提供保证金、支付其金额或其他方式促使该留置权解除,而无须调查该留置权或任何对其的抵销或抗辩是否有效,并有权作为额外租金收取如此支付的全部金额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已付或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支出,并自付款之时起计利息。承租人未能在该通知提交后二十 (20) 日内解除该留置权,应视为本租约项下的违约。
3.21 为检查和修理而进入。出租人、其雇员、代理人及工人应获准在一天中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公寓及承租人使用的任何储物空间,以检查或查验公寓,或在建筑物任何部分进行或便利进行修理,并为进行该等修理之目的拆除公寓墙壁、地板及天花板中所需的部分。为使出租人可随时为本租约规定的目的进入公寓,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每一把可进入公寓的锁的钥匙;如任何锁被改动或安装新锁,承租人应在安装后立即向出租人提供其钥匙。如在根据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有必要或允许进入公寓时,承租人未亲自到场开启并允许进入公寓,且未向出租人提供钥匙,则出租人的代理人可强行或以其他方式进入公寓;但如出租人在该等进入期间对承租人的财产给予合理注意,出租人或该等代理人不因此对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或诉因承担责任,且该等进入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租约项下的义务及契诺。本条所保留的权利和权限并不施加任何责任,出租人亦不因此承担对公寓或其中包含或以任何方式与之连接的任何管道、固定装置、器具或附属设施的照管或监督责任或义务,但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3.22 不构成默示弃权。出租人未在任何一次或多次情形下坚持严格履行本租约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本协议所载任何权利或选择权,或未送达任何通知,或未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或未以其他方式作为本租约已依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届满而行事,不应被解释为出租人放弃或在将来放弃该等条款、选择权或其后送达通知并使本租约依该条规定届满的权利;该等条款、选择权或权利应继续完全有效。出租人在知悉本协议任何契诺遭违反的情况下收取租金,不应视为放弃该等违约;除非以书面明示并由依其董事会决议所授权限行事的出租人高级职员签署,出租人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弃权均不应视为已作出;即使已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或任何转租,未经依前述规定给予的明确书面同意,亦不得作出任何进一步转让或转租。
3.23 出租人费用的偿还。如承租人在任何时候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且出租人因该等违约、履行承租人须履行的行为、基于该等违约提起诉讼或程序,或在承租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进行抗辩或提出反诉,而发生任何费用(无论是否已支付),则出租人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支出,应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作为额外租金应要求支付给出租人。
3.24 特别服务。承租人将支付并清偿由承租人、任何占用公寓之人、承租人的任何客人或该等任何人的任何客人,就向承租人的家属及雇员提供的膳食、饮料、电话服务、洗衣服务或其他酒店服务(出租人依第 2.2 条有义务提供的服务除外),以及出租人为承租人的家属及雇员垫付的款项而产生的所有义务;除任何租赁协议另有规定的范围外,承租人应在收到相关账单时作出该等付款。如承租人未支付该等款项,出租人可自行选择将其金额加入下一期应付租金,该等金额应视为额外租金。
3.25 出租人的免责。除非因出租人的过失所致,出租人不应就其依本协议应提供的暖气、供水、电流、电梯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未能提供、中断或缩减,或因自然因素、建筑物内另一租户或其他人所致的人身或财产伤害或损失,或因可能从建筑物任何部分或其任何管道、排水管、导管、散热器、锅炉、水箱、器具或设备泄漏或流出的蒸汽、燃气、电力、水、雨或雪而产生的人身或财产伤害或损失承担责任;亦不得因此,或因未进行、延迟进行,或因对建筑物或其器具进行修理或改良所产生的不便或不适,或因为遵守任何法律、条例或政府机关命令而占用的任何空间,而要求或获准减少或减免租金或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补偿。出租人不应就出租人或出租人以外的任何人对光照或其他无形继承权的干扰承担责任。如有机械制冷设备,该设备系为承租人的便利而安装,出租人不应就因任何原因导致的制冷失效、泄漏或由该等机械制冷设备造成或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出租人不应就任何留交或委托给出租人任何雇员的包裹或物品承担责任。如出租人在本租约期限之前、期间或之后向承租人提供公寓外任何储物空间、保险库空间、洗衣设施或其他设施的使用,该等设施应由出租人无偿提供;如任何人使用该等设施,该等使用应完全由该人自行承担风险,出租人不应就其中的任何财产损失,或其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3.26 缺陷通知。除非以书面形式并依本协议第 6.6 条(通知)交付给出租人,否则任何有关需要出租人注意的所称缺陷的通知均不应被视为有效或具有效力。
3.27 出租人有权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履行义务。如承租人未按本租约要求对公寓或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进行修理,或未履行本租约中应由承租人履行的任何其他承诺或条件,出租人可以但无义务在提前十(10)日通知承租人后进入公寓,并进行该等修理、遵守该等承诺或条件,或安排他人进行同样的修理或履行,而出租人不因此承担责任。如承租人或任何占用该公寓的人明确要求出租人、其代理人或雇员实施本租约并未要求出租人实施的任何行为,或在紧急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但无义务不经通知进入公寓,并实施该等行为或采取鉴于紧急情况所适当的措施,或安排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或措施,而出租人不因此承担责任。在所有该等情况下,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出租人、其代理人、雇员及承包商应被最终视为承租人的代理人,且出租人就此订立的一切合同,无论是否以承租人名义订立,均应作此解释。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其据此发生或已承诺承担的一切费用;该等费用应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要求后首个日历月的第一日作为额外租金支付。
如依出租人的单独判断,承租人的任何设备或器具导致对大楼造成损害,或导致向大楼其他部分提供的服务质量低劣或中断,或导致出租人为向大楼供应水、燃气、电力或空调而维护的设施超负荷或受损,或如从大楼外部可见的任何该等器具发生锈蚀或变色,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立即纠正该状况,并在纠正之前停止使用任何可能造成该令人反感状况的器具或设备。
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家政雇员、转租承租人、公寓的其他住户及来宾的疏忽或不谨慎而导致大楼受到其他损害,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偿还修复该等损害的费用。
3.28 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赔偿。承租人同意使出租人及其管理代理人(如有)免受因承租人未遵守本协议任何规定,或完全或部分由于承租人的任何不法行为、疏忽或不作为,或承租人未履行本租约规定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任何居住于或访问该公寓之人的不法行为、疏忽、不作为或违约,或因出租人、其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在按本租约规定作为承租人代理人行事时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
3.29 禁令。除本协议此前或此后规定的其他法律救济外,如承租人违反任何承诺,该等违反可通过禁令予以制止;本协议中对该等救济的提及,或此后选择一项或多项所规定的救济,均不妨碍出租人行使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权利、救济、选择权、选择或优先权,无论本协议是否具体载明。
3.30 保险。承租人应自费在本租约期限内取得并持续维持完全有效的:(a) 综合公众责任和财产损害保险,对任何一人受伤或死亡及损害的最低责任限额为 \$1,000,000,对因一次事故导致的受伤或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为 \$1,000,000,对财产损害的最低责任限额为 \$1,000,000,承保在公寓或其任何部分内、上方、邻近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任何及一切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害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因水损造成的损失);及 (b) 综合全险财产损害保险,对在公寓或其任何部分内、上方、邻近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水损造成的损失),最低责任限额为 \$100,000;该等保险应包括按重置成本计的承租人改良和增益附加条款。上述 (a) 和 (b) 项所列责任限额可由出租人董事会不时提高至反映通货膨胀的合理金额。上述 (a) 项所要求的保险应将出租人及其继承人列为附加被保险人,其权益以其所显示者为准,并应由获准在纽约州经营且为出租人合理满意的、信誉良好且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以出租人合理满意的格式出具。出租人提前十(10)日发出书面通知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前述保险单的副本正本或证明该等保险的证书,并将出租人列为附加被保险人;且在该等保险单到期至少三十(30)日前,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续保文件。该等保险单
4.1 附条件限制。如在本第 4.1 条 (a) 至 (h) 项(包括首尾两项)所述任何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声明本租约期限将在该通知发出后至少三十(30)日的某一日期届满,或如在本协议 (h) 项所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声明本租约期限将在发出该通知后至少三个月的某一 9 月 30 日届满,则本租约应于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届满;双方意图在此设定一项附条件限制,届时出租人可依法通过简易驱逐程序,或通过任何适当的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或程序,或以强制或其他方式,重新进入该公寓并移出其中所有人员及个人财产,并如同本租约未曾订立一样,以其原有产权状态重新取得该公寓。
(a) 承租人不再拥有相应股份。如在本租约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承租人不再是本协议前述载明由承租人拥有并分配给本租约的出租人全部股份的所有人,或如本租约被转让或让与任何当时并非该等全部股份所有人的人。
(b) 承租人破产。如在本租约期限内的任何时候,(1) 承租人根据美国法律被裁定破产或被裁定无力偿债,或受益于任何无力偿债法规;或 (2) 根据纽约州法律的任何规定、美国任何法规或美国任何州的任何法规,为承租人的全部财产或本租约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且指定该接管人或受托人的命令未在六十(60)日内撤销;或 (3) 承租人为债权人利益作出概括让与;或 (4) 承租人拥有并附属于本租约的任何股份经任何法院程序被适当查封,除非该查封在六十(60)日内解除;或 (5) 本租约或其附属股份因法律实施或其他原因转移给本协议所列承租人以外的任何人,或转移给承租人未按本协议允许方式将本租约让与的任何人;但如本租约或其附属股份转移给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依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转移给所列承租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则本第 (5) 项不适用。
(c) 未经授权的让与、转租或质押。如在任何时候,本租约被让与或质押,或公寓被转租,且未完全遵守本协议第 3.9 条(转租)、第 3.10 条(让与)或第 3.14 条(股份质押)的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
(d) 租金违约。如承租人就本协议前述任何租金、额外租金或其任何分期款项的支付违约达一个月,并且在出租人发出该等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未纠正该违约。
(e) 其他义务违约。如承租人在出租人发出该等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就履行本协议任何承诺或规定(支付租金的承诺除外)违约达三十(30)日;但是,如该违约包括未实施任何依出租人的合理意见需要超过三十(30)日方可纠正的行为,则如在该三十(30)日期间内开始纠正并此后勤勉地进行直至完成,承租人应被视为已纠正该违约。
(f) 承租人的不当行为。如在任何时候,出租人在为就该事项采取行动而适当召开的股东会议上,经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出租人股份中至少三分之二登记持有人的赞成票,确定由于承租人或居住于或访问该公寓但非临时来宾之人的不当行为,承租人的租住关系不受欢迎;应理解,在不限制前句所载规定一般性的前提下,反复违反或无视本协议所附或根据本租约规定此后制定的规则和规章,或允许或容忍品行放荡、轻浮或不道德之人进入或留在大楼或公寓内,均应视为不当行为。
(g) 征收。如在任何时候,大楼或其主要部分被征收,以致依出租人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将大楼作为合作公寓酒店经营变得不可行或不宜。
(h) 终止所有专有租约。如拥有出租人股份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承租人,该等股份由当时有效的专有租约项下承租人持有,且此前未按本租约第五条规定发出取消通知,决定在 1998 年 9 月 30 日前不少于四个月,或在其后任何年度的 9 月 30 日前不少于四个月,于该 9 月 30 日终止所有该等专有租约。
根据本 (h) 项作出的终止决定,应由作出该决定的承租人签署并提交给出租人的书面通知,或由其在为就该事项采取行动而适当召开的股东会议上的投票予以证明。出租人在收到该等通知后或在该等投票后,应立即向当时有效的所有专有租约持有人发出通知,且该等专有租约此前未按规定发出取消通知
5.1 承租人的取消选择权。本租约可由承租人于1998年9月30日或此后任何一个9月30日取消,但须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承租人必须于拟取消本租约之日所在9月30日之前的8月1日或之前,向出租人送达书面取消意向通知;承租人还必须于送达该取消意向通知之日或之前,向出租人交存:
(a) 承租人持有的本租约副本,以及就该副本作出的适当空白转让书,据此将本租约的完整和绝对所有权转让,且不附带任何转租(本租约第5.4节(转租的效力)另有规定者除外)、留置权、产权负担或任何性质的负担;
(b) 承租人的出租人股份证书,即此前说明由承租人拥有的股份证书,该证书已作空白背书以供转让,并已贴附所有必要的转让税票,且已支付就此应付的任何转让税;
(c) 承租人持有的任何转租约正本;根据本租约第5.4节(转租的效力)的规定,该等转租约的存在不妨碍承租人取消本租约;并连同该转租约及其项下自取消意向通知中指定为本租约取消日期的9月30日之前最近一个8月31日起产生的转租租金的转让书,以及由该转租约项下承租人签署并经确认的书面协议,约定其向出租人承认租赁关系,并自该8月31日起至转租期限届满向出租人支付该转租约所约定的租金,并在该期间履行该转租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及
(d) 一份书面说明,详细列明承租人自费在公寓内安装且根据本租约条款有权拆除并希望拆除的增设物、改良物及固定装置,例如壁炉台、照明装置、冰箱、炉灶、木制品、护墙板、天花板、门和装饰物,并详细说明承租人拟根据本租约条款进行的替换。
5.2 固定装置的拆除、交还占有及付款。凡在本租约第5.1节(d)项所述说明中列为应拆除的增设物、改良物、家具、陈设、设备及固定装置,均应予以拆除;该项所规定的所有替换均应完成;承租人应于取消意向通知中指定为本租约取消日期的9月30日之前最近一个8月31日或之前,交还公寓的占有,包括属于出租人的所有家具和陈设,不附带任何转租(本租约第5.4节(转租的效力)另有规定者除外)、留置权、产权负担或其他负担,并向出租人支付截至并包括该8月31日之后的9月30日应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
5.3 承租人的额外付款;替换。在发出该等取消意向通知时,除本租约另有规定外,承租人应:
(a) 以其他质量和价值令出租人董事会满意的物品,替换承租人拆除的所有壁炉台、照明装置、冰箱、炉灶、木制品(护墙板除外)、天花板、门或其他固定装置,并支付该等替换的费用;及
(b) 支付修复因承租人拆除任何护墙板或其他增设物、改良物或固定装置所造成任何损害的费用。
5.4 转租的效力。公寓存在转租约不妨碍承租人依本条规定取消本租约,该等取消亦不影响任何该等转租约项下承租人的权利或义务,但前提是,如本租约第3.9节(转租)所规定需要出租人同意,则出租人已同意该等转租;并且,已依该节要求向出租人交存本租约第5.1节(c)项规定的文件。
5.5 允许展示及占有房屋。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可在依本条规定发出承租人取消本租约的意向通知后,随时及不时向任何潜在承租人展示该公寓;并且,在该取消意向通知发出日期之后的8月期间,出租人、其代理人和雇员以及继任承租人可进入公寓、取得其占有,并在其中进行出租人批准的任何改建、增设和维修,而不减少或减免本租约项下应付的租金。
5.6 租约的取消;股份转让。若承租人已按本条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完成应做事项并作出应付款项,则本租约应于取消意向通知中指定为本租约取消日期的9月30日终止,双方在本租约项下的所有权利、职责和义务均应自该9月30日起停止并终结,且承租人对作为本租约附属权益的出租人股份所享有的权益亦应终止;但承租人不因此免除或解除截至上述日期其对出租人所负的任何债务;又但若承租人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完成任何应做事项或作出任何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选择:(a) 向承租人返还本租约、股份证书及其他已交存文件,届时承租人应视为已撤回取消本租约的意向通知;或(b) 将本租约视为已于取消意向通知中指定为该租约取消日期的9月30日取消,并提起其认为最适当的程序和诉讼,以执行本条所载承租人的约定,并向承租人追收承租人根据本条须支付的款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
5.7 持有三分之二股份者的取消。若在任何时候,拥有出租人当时已发行和流通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承租人,依本租约第4.1节(附条件限制)的规定行使其取消租约的选择权,则本租约及所有其他专有租约应于该等选择权获行使所在日历年度的9月30日终止,如同每一承租人均已行使该选择权。在该情况下,承租人无须交还随租约附带的股份;在该年度内依本条规定送达取消其租约意向通知的承租人所交付给出租人的所有股份证书,均应返还给该等承租人。
6.1 转让限制。承租人持有的作为本租约附属权益的出租人股份,系在下列条件约束下取得和拥有;该等条件已由出租人与其他各专有租约承租人为其共同利益而约定:
(a) 每张证书所代表的股份仅可作为整体转让;
(b) 承租人或承租人的遗产代理人不得将所述股份出售或转让给出租人以外的人,或在遵守本租约第3.10节(转让)的所有规定后转让给本租约受让人;
(c) 出租人对每一承租人股东所拥有的出租人股份,始终就该股东因出租人签发、并由该股东在任何时候持有的任何专有租约条款所产生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的、对出租人所负的一切债务和义务,享有第一顺位留置权。在该等欠债股东清偿该等债务之前,出租人可拒绝同意转让其股份;及
(d) 出租人有权将任何一股或多股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视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就该等股份提出的任何衡平法上或其他性质的请求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以外的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或权益,无论出租人是否已获知或收到其通知,但纽约州法律明文规定者除外。
6.2 标题。本租约各段的标题不应视为本租约的一部分。
6.3 不得口头变更。本租约的条款不得以口头方式变更。
6.4 约定的适用。除本租约另有规定外,本租约中对出租人的提述应视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本租约中对承租人或出租人股东的提述应视为包括承租人或该股东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代理人、受遗赠人和受让人;本租约所载约定应适用于、约束并使出租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承租人及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代理人、受遗赠人和受让人受益;但本租约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应视为向任何债权人或第三方授予任何权利或利益。
6.5 多名承租人。若本租约项下载明一名以上承租人,出租人可要求所有该等人员就承租人根据本租约作出的任何通知或采取的任何行动签署,包括但不限于交还或转让本租约,或请求同意转让或转租。被列为承租人的每一人均应对承租人在本租约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出租人向被列为承租人的任何一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具有如同向所有被列为承租人发出一样的效力。
6.6 放弃陪审团审判。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约定,双方特此放弃在任何一方针对另一方提起的、因本租约、公寓占有及/或任何请求或损害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有关的任何诉讼、程序或反诉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6.7 通知。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如以书面形式亲自交付,或以要求回执的挂号或认证邮件寄送至承租人,地址为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则应视为已适当送达;除非及直至承租人以书面指定另一地址。出租人向承租人提出的任何要求,如以同样方式作出,亦应视为已适当提出。承租人向The Sherry-Netherland, Inc.(谢里-内德兰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如以书面形式亲自交付或以要求回执的挂号或认证邮件寄送至The Sherry-Netherland, Inc.,地址为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则应视为已适当送达;除非及直至出租人以书面指定另一地址。
6.8 部分无效性。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裁定为无效,不影响本租约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亦不构成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任何理由。
为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于上述首次载明的日期和年份签署本文件。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荷兰公司)
签署人:姓名:(V) J. ULLMAN ICHAL 副总裁 =( D.O.
) ) 公证: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人(下方签名的公证人)面前,Michael(迈克尔)亲自到场;其经本人基于充分证据确认,为在本文件上签署姓名的个人,并向本人确认其以其身份签署本文件,且该个人或该个人所代表行事的主体已通过其在本文件上的签名签署本文件。
) 公证:
于2015年 March 的____日,在本人(下方签名的公证人)面前,____亲自到场;其为本人所熟知,或经本人基于充分证据确认,为在本文件上签署姓名的个人,并向本人确认其以其身份签署本文件,且该个人或该个人所代表行事的主体已通过其在本文件上的签名签署本文件。
SHERRY-NETHERLAND HOUSE RULES(雪莉-荷兰大厦规则)
一、大厦的公共走廊、电梯前厅和楼梯不得被阻塞,亦不得用于除进出大厦内公寓以外的任何用途。
二、不得在任何走廊、楼梯平台或消防塔楼平台放置任何物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阻塞任何消防出口或消防楼梯。
三、儿童不得在公共走廊、电梯前厅、楼梯、消防塔楼或客梯内玩耍,亦不得允许其进入大厦的服务电梯。
四、未经所有其公寓通过该走廊或前厅进出的承租人事先同意,任何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装饰或布置大厦首层以上的任何公共走廊或电梯前厅。
五、承租人应保持其公寓状况良好、清洁整齐,不得从公寓内或其门、窗或露台扫出、抛出或允许扫出、抛出任何污物或其他物质。不得从门、窗或露台悬挂或抖动任何物品,亦不得在大厦的窗台上放置任何物品。
六、除非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使用从大厦外部可见的任何遮阳篷或窗户护栏。
七、不得将任何无线电或电视天线安装或悬挂于大厦外部;除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外,不得在任何窗户或大厦其他部分书写或展示任何标志、通知、广告或照明装置;未经类似批准,不得从大厦任何窗户伸出任何物品。
八、未经出租人事先就该设备的类型、位置和安装方式作出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安装任何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穿墙式空调(而非窗式空调)。所有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均应连接至独立电路。承租人应保持任何从公寓窗户突出之该等设备外观良好且机械性能完好。承租人不得允许任何该等设备漏出冷凝水,或发出可能不合理地扰乱或妨碍大厦任何其他住户权利、舒适或便利的噪音。如承租人未能使任何该等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和维修状态,并且
妥善涂漆,出租人可自行决定将该设备从窗户移除,移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可作为附加租金在要求时收取;在该设备恢复适当状态之前,不得重新安装。所有通风设备和空调设备均应便于出租人接近。
九、安装或使用于每位承租人公寓内的所有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无线电、电视或其他电气设备,均应完全符合纽约火灾保险承保人委员会及具有管辖权的公共机关的所有规则、规定、要求或建议;承租人应独自对其公寓内的无线电、电视或其他电气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负责。
十、不得经由大厦正门将任何儿童三轮车、自行车、踏板车或类似车辆带入或带出大厦,亦不得允许其进入客梯;不得允许婴儿车或上述任何车辆停放于大厦的公共走廊、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
十一、任何承租人不得在大厦内制造或允许制造任何扰人噪音,或在其中实施或允许实施任何干扰其他住户权利、舒适或便利的行为。如会扰乱或烦扰大厦其他住户,任何承租人不得于晚上十一时至次日上午九时之间,在其公寓内演奏或允许演奏任何乐器,或操作或允许操作留声机、无线电、电视或其他扬声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任何一天练习或允许练习声乐或器乐超过两小时,或于晚上六时至次日上午九时之间练习或允许练习声乐或器乐。
十二、不得允许在大厦内安装或维持任何水床。
十三、除非出租人就每一情形明确书面许可,不得在大厦内饲养或留置任何鸟类、爬行动物或动物。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被抱着或系有牵引绳,否则不得允许狗进入电梯或大厦任何公共部分。大型犬不得由客梯运送,只能使用服务电梯。
十四、需要进入公寓的商贩应登记,并从出租人的适当雇员处获得适当许可;其进出应使用服务电梯,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客梯。
十五、大厦内的客梯和服务电梯仅应由出租人的雇员操作,承租人、其家庭成员、其客人、雇员或转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该等雇员。
十六、各类用品、市场货物和包裹仅可经由大厦服务入口并使用服务电梯送至公寓。箱笼和重型行李应通过服务电梯及地下室运入或运出大厦。
十七、承租人应遵守出租人关于废弃物处置的一切要求和规定。所有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材料,或分为其他类别。出租人可不时指定必须分开以供回收的材料类别、承租人处置指定材料时应使用的容器或捆扎材料类别,以及指定材料应投放的地点。出租人亦可制定有关废弃物处置的其他规定。因承租人未遵守法律或出租人施加的要求而由出租人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机构对出租人或大厦征收的费用、罚款或处罚,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均应由承租人根据本租约作为附加租金支付。
十八、大厦内的抽水马桶及其他用水装置不得用于其设计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亦不得向其中投入任何清扫物、垃圾、碎布或任何其他物品。因不当使用承租人公寓内的任何抽水马桶或其他装置而产生的任何损害,应由承租人修复并承担费用。
十九、大厦任何住户不得派遣出租人的任何雇员离开大厦办理任何私人事务。
二十、出租人的代理人以及出租人授权的任何承包商或工人,可在每日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大厦内任何房间或公寓,以检查公寓内是否存在任何害虫、昆虫或其他有害生物,并采取控制或消灭任何该等害虫、昆虫或其他有害生物所必要的措施。
二十一、无论是承租人、转租承租人、客人,还是承租人或转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凡在任何时间实际居住于大厦内任何公寓的人,均应遵守法律要求,于每次实际入住开始时在出租人保存的酒店登记簿上登记,并于每次该等入住终止时通知出租人。
二十二、纽约州酒类管理局(State of New York Liquor Authority)及其授权调查人员、代理人和雇员,始终有权并应获给予机会和通行权,以进入及检查大厦内任何和所有公寓、房间及其他区域,目的在于执行纽约州酒精饮料管制法及据此通过和颁布的纽约州酒类管理局规则和规定。
二十三、出租人将在大厦办公室提供保险箱,以安全保管属于承租人、承租人的转租承租人、客人或承租人或转租承租人任何家庭成员的金钱、珠宝、饰物、货币、证券及其他贵重或其他小件物品。除非该等物品如此存放,否则出租人不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该等物品损失负责。
二十四、不得在大厦任何露台上烹饪,亦不得在未经出租人专门为此建造和配备的任何公寓内烹饪;在后一种情况下,于准备或供应食物期间,厨房和餐具室走廊的门应始终保持关闭。
二十五、出租人提供的女佣服务仅限于公寓内清洁和秩序的日常维护。承租人或公寓任何住户不得在任何时候诱使、要求或允许任何女佣提供超出该等日常维护范围的任何个人服务或其他服务。除因该女佣疏忽或故意行为所致的范围外,出租人不对女佣履行该等日常维护时造成的承租人公寓内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负责。
二十六、大厦不提供任何厨房用具、餐具或玻璃器皿。客房服务送至承租人公寓的任何该等物品,承租人应立即归还客房服务。承租人未能立即归还该等物品的,可能被收取其价值作为附加租金。
二十七、属于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客人、转租承租人或雇员的任何车辆,不得以妨碍或阻止另一车辆方便进入大厦任何入口的方式停放。
二十八。出租人可不时缩减或迁移建筑物地下室内专用于储物的任何空间。
二十九。有关建筑物服务的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
三十。出租人根据本住户规则作出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均可随时撤销。
三十一。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任何公寓或其内部物品进行团体参观或展览,亦不得在任何公寓内举行拍卖;且不得在出租人自行判断认为不适当的情况下,对建筑物的电梯或其他设施施加过度负担。
三十二。出租人提出要求时,所有承租人均应纠正影响其公寓的任何违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因对该公寓进行改造而产生的违法情形,即使所述改造先前已获出租人批准,且即使前任承租人可能对造成所述违法状况负有责任,亦不例外。
三十三。如承租人安装暖气片罩,该等罩壳应当允许为检查、维护、维修、拆除或更换暖气片而进入接触暖气片。
三十四。公寓内所有用于通往给水、蒸汽和电力立管及其他建筑物系统的检修面板,均应保持无任何障碍物。出租人有权进入公寓并打开该等检修面板,以检查、维护和维修其中包含的建筑物系统。
三十五。除紧急情况外,在紧急情况下无需通知,出租人应就其拟根据本住户规则或租约授予的权限进入公寓一事,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承租人给予合理通知。
三十六。出租人董事会可随时通过决议增补、修订或废除本住户规则。
三十七。根据租约第3.15条规定的承租人义务以及租约第3.10(e)条规定的出租人权利,在承租人转让租约时,出租人可基于其合理判断,要求更换位于承租人公寓内的外窗。如作出该等决定,承租人应在该租约转让后一年内,以经出租人批准的窗户更换该等外窗。在该情况下,如承租人未在租约转让后一年内更换该等外窗,出租人可由承租人独自承担费用和开支,以出租人确定的适当替代窗户更换该等窗户,且该等更换费用应在出租人提出要求时,作为额外租金偿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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