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32-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432
类型
EXHIBIT
立案日
2022-05-24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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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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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PAX 诉 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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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STATE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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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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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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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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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NEW YORK COUNTY CLERK(纽约县书记官) 04/18/2017 04:01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 接收 NYSCEF:04/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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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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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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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O WAN(郭浩云),又名 KWOK HO,又名 GWO WEN GUI,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又名 WAN GUE HAOYUN,又名 MILES KWOK,又名 HAOYUN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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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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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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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一起案情明确的违约案件。据报道为亿万富翁的郭浩云,又名 Kwok Ho,又名 Gwo Wen Gui,又名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又名 Wan Gue Haoyun,又名 Miles Kwok,又名 Haoyun Guo(下称“郭”),及其控制的实体从原告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下称“PAX LP”)借款数百万美元,但未能根据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向 PAX LP 偿还所欠的任何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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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8年,PAX LP 与郭旗下的商业实体之一 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下称“Spirit Charter”)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据此 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了一笔本金额为 3000 万美元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郭就 Spirit Charter 的还款义务出具个人担保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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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9年,郭旗下的另一实体 Shiny Times Holdings Limited(下称“Shiny Times”)承担了 Spirit Charter 欠 PAX LP 的债务,双方当时商定该债务总额为 45,357,534.25 美元。郭就该债务出具了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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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随后在2011年,PAX LP 与 Shiny Times 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下称“《2011年额度函》”),该协议明确取代了双方之前的协议。在《2011年额度函》中,双方商定 Shiny Times 欠 PAX LP 46,426,489 美元,并将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该金额(加上自2010年12月31日起每年 15% 的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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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日,郭出具了一份单独的个人担保(同样明确取代了郭之前出具的个人担保),据此郭担保支付 Shiny Times 根据《2011年额度函》应向 PAX LP 支付的所有欠款(下称“《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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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迄今为止,Shiny Times 和郭均未根据《2011年额度函》或《个人担保》向 PAX LP 支付任何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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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AX LP 已按照与 Shiny Times 及郭的合同,采取了一切必要且适当的步骤来追讨所欠款项——包括合同利息在内目前总计约 8800 万美元——但未收回任何款项,因为 Shiny Times 和郭在每一步中都对之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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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鉴于郭经常在纽约开展业务、在纽约拥有住所并居住、并在纽约拥有不动产,PAX LP 本院提起本诉讼,以行使其针对郭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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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与审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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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据纽约州一般属人管辖权法规 C.P.L.R § 301,本院对郭拥有属人管辖权,因为他在纽约开展持续且系统性的“经营业务”过程,且在该州拥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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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据 C.P.L.R § 503(a),本院作为审判地是适当的,因为郭的居住地在纽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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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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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原告 PAX LP 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为豁免有限合伙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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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郭为中国籍公民,在纽约拥有住所,并在纽约开展持续且系统性的“经营业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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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郭居住在纽约市 The Sherry-Netherland Hotel(雪莉-尼德兰酒店)18楼——该住所是他于2015年通过其全资拥有且主营业地位于纽约州奥尔巴尼州街80号的本土有限责任公司 Genever Holdings, LLC(下称“Genever”)以 6750 万美元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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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郭还在第五大道767号为其拥有的特拉华州公司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下称“Golden Spring”)设有办公地点,该公司已在纽约登记作为外州公司开展业务,并在纽约设有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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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郭在纽约还拥有雇员或代理人,包括为 Golden Spring 工作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他在过去两年中聘请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代理其两起案件的律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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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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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y Times 贷款及郭向 PAX LP 偿还款项的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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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AX LP 与郭的业务往来始于约2008年2月4日,当时 PAX LP 与郭旗下的商业实体之一 Spirit Charter 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下称“《2008年额度协议》”),据此 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了一笔本金额为 3000 万美元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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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该贷款额度以郭就 Spirit Charter 的还款义务出具个人担保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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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08年3月12日,PAX LP 与 Spirit Charter 修改并重述了《2008年额度协议》(下称“《经修改和重述的2008年额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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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根据一份日期为2009年9月17日的契约(下称“《2009年9月契约》”),Shiny Times(郭旗下的另一实体)、Spirit Charter、PAX LP 及其他各方商定,Shiny Times 将取代 Spirit Charter 成为《经修改和重述的2008年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人。《2009年9月契约》的各方还商定,截至2009年9月12日,《经修改和重述的2008年额度协议》项下的未偿还金额(包括应计未付利息)当时为 45,357,534.25 美元(下称“《经修改的2008年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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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郭和 Golden Spring 因违反《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而被起诉,在该诉讼中,郭(通过律师)确认他已在雪莉-尼德兰酒店被依法送达传票和起诉书。Ahn v.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et al., No. 1:15-cv-09697 (S.D.N.Y. Dec. 11, 2015)。2016年,郭和 Genever(通过律师)针对他在雪莉-尼德兰酒店公寓的漏水问题对雪莉-尼德兰酒店等提起诉讼。Genever Holdings, LLC and Miles Kwok v.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 et al., No. 1:16-cv-06246-GBD (S.D.N.Y. Aug.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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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09年9月契约》要求郭以 PAX LP 为受益人出具一份个人担保,以担保 Shiny Times 就《经修改的2008年贷款额度》按期履约及还款。郭于2009年11月18日签署了他的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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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此后,PAX LP、郭与 Shiny Times 商定,由2011年3月16日签署的两份合同取代前述协议——即《2011年额度函》(作为附件 A 附后)和《个人担保》(作为附件 B 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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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2011年额度函》中,双方商定 Shiny Times 欠 PAX LP 46,426,489 美元,并将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该金额(加上自2010年12月31日起每年 15% 的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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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双方在《2011年额度函》中进一步商定,Shiny Times 如未能支付其根据《2011年额度函》应向 PAX LP 支付的任何款项,即构成违约事件(Event of Default),并且在此种情况下,PAX LP 可以 (i) 宣布整笔贷款、应计未付利息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应付,无需进一步催告或通知,亦无需任何形式的法定手续,和/或 (ii) 宣布终止《2011年额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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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最后,与双方先前的协议一样,《2011年额度函》明确以郭签署《个人担保》以全面兜底 Shiny Times 对 PAX LP 的还款义务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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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PAX LP] 和借款人 [Shiny Times] 同意订立本协议……前提条件是以贷款人为受益人交付郭先生的新个人担保(下称“《个人担保》”),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履约,根据本协议全额偿还[《2011年额度函》]款项加上所有应计未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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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郭作为 Shiny Times 的董事签署了《2011年额度函》,并于同日签署了《个人担保》,据此郭同意“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担保 Shiny Times 支付《2011年额度函》项下所欠的所有款项。特别是,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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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向 PAX LP 担保 Shiny Times 在《2011年额度函》项下的义务获得“按期支付”; - (b) 同意“一经 [PAX LP] 要求,[郭] 将立即向 [PAX LP] 支付所有到期但未付的[该等款项]”; - (c) 同意“应要求对 [PAX LP] 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赔偿因 Shiny Times 在《2011年额度函》项下的任何义务因任何原因对 Shiny Times 成为或变为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生效而导致 [PAX LP] 遭受的一切损失”; - (d) 同意 PAX LP 提出的付款要求即构成该等付款已到期且应付的表面证据; - (e) 同意 PAX LP 可以向 Shiny Times 或郭任何一方追索还款;以及 - (f) 同意就因行使或执行《个人担保》而产生之“任何及所有费用、索赔、损失[及]开支(包括律师费)”对 PAX LP 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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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此外,郭同意放弃多项抗辩,包括基于 Shiny Times 清算或解散的抗辩,或 PAX LP “因任何原因”无法向 Shiny Times 追索的抗辩。郭还同意概括性放弃基于“可能使保证人免除责任、削弱保证人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保证人,或影响任何债务,或影响本担保书或法律授予 [PAX LP] 的任何权利、权力及救济的任何其他作为、事件或不作为”而提出的任何可想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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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换言之,郭签署了一份明确且牢不可破的担保,保证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清偿 Shiny Times 欠 PAX LP 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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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以及 Shiny Times 最终未能向 PAX LP 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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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Shiny Times 未在《2011年额度函》规定的2012年6月30日还款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应计利息的任何部分,随后双方达成了一系列展期协议,每份均被称为“《和解契约》”(Deed of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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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PAX LP、Shiny Times 及郭于2013年4月19日与郭氏商业帝国旗下的另一家公司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盘古”)达成了第一份《和解契约》(下称“《原和解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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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原和解契约》规定,截至《原和解契约》订立之日,《2011年额度函》项下到期应付的未偿总额加上所有应计未付利息为 5200 万美元,并且在满足下列条件后,该金额将不再到期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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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如果 PAX LP 通过一系列三笔单独交易从北京盘古完成购买三套公寓,每套约 500 万美元,总计约 1500 万美元;以及 - (b) 如果 Shiny Times 向 PAX LP 完成分三期付款,每期约 500 万美元——在每套公寓单独购买后支付一期——总计约 15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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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然而,在 PAX LP 从北京盘古购买这三套公寓中的任何一套之前,北京盘古根据《原和解契约》被要求满足与产权、税收及不动产交易其他常规方面相关的某些先决条件。如果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三套公寓中的任何一套未能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原和解契约》明确规定其将全盘终止,《2011年额度函》将恢复完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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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北京盘古未能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满足这些先决条件,因此 PAX LP 未完成对任何一套公寓的购买,且 Shiny Times 亦未根据《原和解契约》向 PAX LP 支付其所欠的三期款项中的任何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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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四份补充和解契约——分别签署于2013年12月3日、2014年5月15日、2014年7月11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延长了 Original Deed of Settlement(《原和解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日期,包括还款日期以及 Beijing Pangu(北京盘古)满足先决条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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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每份补充契约均包含与《原和解契约》相同的条款。而每次的结果也都一样:北京盘古从未满足其被要求满足的条件,PAX LP 因此无须也未完成对任何一套公寓的购买,且 Shiny Times(Shiny Times)也从未向 PAX LP 支付其依据 2011 Facility Letter(《2011年授信函》)所欠的三期分期付款中的任何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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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最终,于2015年3月31日,Shiny Times 和 PAX LP 与 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及 Empire Growth Holdings Limited 共同订立了一份 Option Agreement(《期权协议》),其中规定(除其他事项外)通过股份出售交易偿还 Shiny Times 欠付 PAX LP 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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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依据其条款,若未能满足某些与财产转让相关的条件(如《期权协议》中所载),则《期权协议》终止。这些条件均未得到满足,且《期权协议》已终止,但并未免除 Shiny Times 向 PAX LP 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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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因此,《2011年授信函》恢复完全有效,Kwok(郭文贵)在 Personal Guarantee(《个人担保》)项下的义务完全可予执行,且郭文贵依据《个人担保》对 Shiny Times 依据《2011年授信函》欠付 PAX LP 的全部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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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X LP 寻求行使其合同权利并追收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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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015年10月16日,在各项和解契约及《期权协议》终止且《2011年授信函》恢复完全有效后,PAX LP 按照《个人担保》条款所载,向郭文贵在 Hong Kong(香港)的地址发送了一份书面索偿通知(即 Notice of Demand,《索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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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该《索偿通知书》告知郭文贵,“Shiny Times 未能偿还”《2011年授信函》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任何部分”,并要求其立即支付 $71,818,633.44。该《索偿通知书》还告知郭文贵,若其未立即付款,可能会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并保留了 PAX LP 在《2011年授信函》与《个人担保》两份文件项下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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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郭文贵从未对该《索偿通知书》作出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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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016年2月19日,PAX LP 向 Shiny Times 发送了一封信函,催索根据《2011年授信函》到期应付的 $82,219,404.08(即 Shiny Times Demand Letter,《Shiny Times 催款函》),该金额代表本金加上计算至该《Shiny Times 催款函》出具之日止、按年利率 15% 计算的合同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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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Shiny Times 从未对该《Shiny Times 催款函》作出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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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因 Shiny Times 未作回复,PAX LP 于2016年2月29日向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法院提交申请,寻求委任联合清算人将作为 BVI 公司的 Shiny Times 清盘。该申请指控:(i) Shiny Times 未能支付当时欠付的款项 $82,410,197.87;(ii) Shiny Times 无力偿付其债务;以及 (iii) Shiny Times 资不抵债,应予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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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尽管作为 BVI 诉讼程序的结果,Shiny Times 实际上已被迫进入清算,但 PAX LP 未能收回根据《2011年授信函》欠付其的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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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截至目前,郭文贵未根据《个人担保》偿还欠付 PAX LP 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该到期应付总额——包括未偿本金加上累计及未付利息——目前约为 $88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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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由于郭文贵未能偿还欠付 PAX LP 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原告在执行《个人担保》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费用、索赔损失[及]开支(包括律师费)”。根据《个人担保》的明示条款(见第25(f)段),郭文贵有义务赔偿这些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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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因一 —— 针对被告郭文贵的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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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原告重申并援引本诉状第1段至第46段中所包含的每一项指控,如同在此完全陈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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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个人担保》规定郭文贵有义务向 PAX LP 偿还 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的贷款授信(经修订)连同未付利息。目前到期应付金额约为 $88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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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原告履行了其自身在《个人担保》(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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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郭文贵未根据《个人担保》偿还欠付 PAX LP 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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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作为郭文贵违反其在《个人担保》项下付款义务的直接后果,原告持续遭受约 $88 million 美元的损失,该金额仍在持续产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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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如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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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个人担保》判付 $46,42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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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判付利息 $41,096,9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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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付 PAX LP 依据《个人担保》的赔偿条款,在针对郭文贵执行《个人担保》过程中已经发生及将继续发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和开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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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判付 PAX LP 证明其依法有权获得的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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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纽约州纽约市,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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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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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IDEN GROUP 代表:SEIDEN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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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W. Seiden(rseiden@seidenleg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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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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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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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04/18/2017 04:0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2 RECEIVED NYSCEF: 04/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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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LVENY & MYERS LLP Stuart Sarnoff(ssarnoff@omm.com) Edward Moss(emoss@omm.com)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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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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