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信函 · ECF #4338-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338
- 类型
- LETTER
- 立案日
- 2025-04-22
全文
通过 ECF 呈交 美国地区法官 Paul G. Gardephe(保罗·G·加德菲)阁下 Thurgood Marshall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瑟古德·马歇尔美国法院大楼)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事由:SEC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案号 23 Civ. 2200 (PGG)
尊敬的加德菲法官:
原告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谨呈递本函,向法庭通报其向救济被告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Guo)进行送达的最新工作进展。
今天早些时候,SEC 提交了针对郭强的送达宣誓证明书。(案卷号 68)。SEC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f)(2)(A) 条在 United Kingdom(英国,简称“UK”)完成了送达;在适用于本案的情形下,该规则允许依照外国关于在其普通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的送达法律所规定的、合理旨在给予通知的方式,对位于美国境外的个人进行送达。
正如本函所附附件 A 中 SEC 的英国法律顾问的信函所述,对郭强的送达是依照《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诉讼规则》第 6.9 条所授权的方式完成的,该规则允许在被告的最后已知地址进行送达。
SEC 现已完成对所有被告及救济被告的送达。
美国地区法官 Paul G. Gardephe 阁下 Thurgood Marshall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电邮:[alan.ward@shlegal.com] 电话:+44 20 7809 2295 我们的案号:01-61-07066
尊敬的加德菲法官:
应我们的客户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的请求,我们谨就作为委员会的英国法律顾问在向位于英国的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Guo)送达法律文书事宜中所提供的协助向您致信。具体而言,委员会要求我们说明本案中对郭强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及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下的有效性。
对郭强的送达是依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诉讼规则》(简称“英国 CPR”)第 6.9 条进行的,该规则允许根据英国法在其“最后已知”地址向个人送达英国诉讼程序文书。根据我们对下述事实的理解,包括某些基于委员会陈述的事实,我们认为,5 Princes Gate, Apt. 6, London, United Kingdom SW7 1QJ(简称“太子门地址”)符合英国法下郭强的“最后已知”地址资格,且在太子门地址进行送达将构成英国 CPR 第 6.9 条下英国诉讼程序背景中的有效送达。
我们观点的依据阐述如下,但我们首先指出,这一观点与 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2024年11月13日的一项裁定一致,该裁定认定通过联邦快递(FedEx)向太子门地址寄送传票和起诉书向郭强进行送达符合英国 CPR 第 6.9 条的规定。参见 Despins 诉 Qiang Guo(In re Kwok),案号 22-50073,附随诉讼案号 24-5238 (JAM)(Bankr. D. Conn.),ECF 编号 15 与 23。
根据英国 CPR,要在个人的最后已知地址进行送达,必须首先采取“合理步骤”“以查明被告当前住所或营业地点的地址”。如果查明,则必须在该当前地址向被告进行送达。在最后已知地址进行送达的第二个要求是,必须已经考虑“是否存在——(i) 可以进行送达的替代地点;或 (ii) 可以借以实现送达的替代方式。”
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最近在 Boetthcher 诉 XIO (UK) LLP (In Liquidation) 及其他人 [2023] EWHC 801 案中就“最后已知地址”的概念提供了指导和司法裁判先例。法院特别指出:
- i. 原告必须确立存在充分且合理的论据(good, arguable case)证明送达地址是被告的最后已知住所。这意味着,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在该问题上的主张优于被告的主张。 - ii. 被告的最后已知住所不必是被告的惯常住所。 - iii. 被告可以拥有不止一个最后已知地址。 - iv. 被告的最后已知地址可以是被告当时正在居住的住所,也可以是在送达时其已不再居住的住所。然而,这不能是被告从未居住过的地址(正如 Marshall 诉 Maggs [2006] EWCA Civ 20;[2006] 1 W.L.R. 1945, CA 中所提出的)。 - v. 在此语境下对被告住所的“知晓”是指原告的实际知晓或推定知晓,即原告通过行使合理注意(reasonable diligence)本可以获得的知晓。在本案中,参考下文详述的所采取的“合理注意”,我们认为关于太子门地址的推定知晓已经确立。
据我们了解,存在将郭强与太子门地址联系起来的事实证据。尽管关于太子门地址是否为郭强的当前住所存在不一致的证据,但我们认为,下述事实证据如果属实,在英国法下足以确立太子门地址是郭强的一个“最后已知”地址。
- 1. 电话记录:委员会已告知我们,根据 National Crime Agency for the United Kingdom(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简称“NCA”)提供的信息,截至至少2024年11月5日,一份以郭强名义登记的移动电话合同注册在太子门地址。 - 2. 信用卡记录:委员会已告知我们,根据 NCA 提供的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或前后,一名身份确认为郭强的个人使用太子门地址申请了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 - 3. 车辆保险记录:委员会已告知我们,根据 NCA 提供的信息,截至至少2024年6月,投保在郭强名下的车辆注册在太子门地址。 - 4. 法院记录:根据对其他美国法院诉讼程序案卷的查阅,我们了解到郭强在2023年和2024年曾至少四次通过太子门地址(作为其当前或最后已知地址)接受送达。 - a. 2024年3月21日,在 Despins 诉 RM Auctions Deutschland GMBH 及 Qiang Guo(In re Kwok)案中,案号 22-50073,附随诉讼案号 24-05245 (JAM),ECF 编号 22,传票和起诉书通过联邦快递寄送至太子门地址送达给郭强。
- b. 2024年3月21日,在 Despins 诉 Qiang Guo(In re Kwok)案中,案号 22-50073,附随诉讼案号 24-5238 (JAM)(Bankr. D. Conn.),ECF 编号 15,传票和起诉书通过联邦快递寄送至太子门地址送达给郭强。 - c. 2023年1月31日,在 Despins 诉 Bravo Luck Ltd. 及 Qiang Guo(In re Kwok)案中,案号 22-50073,附随诉讼案号 22-05027 (JAM)(Bankr. D. Conn.),ECF 编号 27,传票和起诉书通过直接当面交付给太子门地址的大楼门房完成送达。 - d. 2023年2月17日,在 Genever Holdings LLC 等人诉 Ho Wan Know、Hing Chi Ngok、Qiang Guo 及 Mei Guo(In re Kwok)案中,案号 22-50073,附随诉讼案号 23-05002 (JAM)(Bankr. D. Conn.),ECF 编号 16,传票和起诉书通过联邦快递寄送至太子门地址送达给郭强。 - 5. 银行记录:委员会已告知我们,截至至少2020年11月和2021年5月,委员会获取的向郭强电汇的银行记录显示太子门地址为郭强的地址。 - 6. 邮件记录:根据我们对在一项美国法院诉讼案卷中提交的一份陈述书(declaration)的查阅,我们了解到一封邮寄(通过英国皇家邮政,Royal Mail)给太子门地址郭强的信件于2023年2月28日妥投,并由签名字样“GUO”签收。参见 Patrick R. Linsey 的陈述书,Despins 诉 Bravo Luck Ltd. 及 Qiang Guo(In re Kwok),案号 22-50073,附随诉讼案号 22-05027(Bankr. D. Conn. 2023年6月2日),ECF 编号 93-2。 - 7. 财产记录:根据我们对 His Majesty's Land Registry(英国皇家土地登记处)保存的记录的查阅,我们了解到太子门地址的租赁权目前由 K Legacy Ltd. 拥有(且自2016年6月3日以来一直由其拥有),根据英国公司注册处(UK Companies House)的记录,该公司由郭强实际拥有(beneficially owned)。 - 8. 对大楼人员的访谈:在2023年12月29日或前后,太子门地址的大楼门房告诉我们律所聘请的调查员,郭强是大楼的住户。[1] 同样,根据我们对一起无关案件中一份陈述书的查阅,我们了解到在2023年1月31日,太子门地址的一名人员向一名英国事务律师确认郭强住在那里。参见 Patrick R. Linsey 的陈述书,Despins 诉 Bravo Luck Ltd. 及 Qiang Guo(In re Kwok),案号 22-50073,附随诉讼案号 22-05027(Bankr. D. Conn. 2023年6月2日),ECF 编号 93-2。
1 我们注意到,在2024年2月18日,太子门地址的一名大楼门房告诉我们律所聘请的调查员郭强不是住户,并拒绝提供任何额外信息。该信息似乎与此处讨论的其他证据相矛盾,包括表明郭强与太子门地址保持持续联系的电话、信用卡、保险、财产和法院记录。此外,即使门房在2024年2月18日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根据英国法,“最后已知”地址也并不要求必须是被告的当前住所。 为查明当前住所采取的步骤及对替代送达地点的考量
如上所述,根据英国法在被告最后已知地址向其进行送达,必须首先采取合理步骤查明被告的当前地址,并必须对替代送达地点予以考虑。在此,我们认为这些标准已经得到满足。特别是,作为我们在此事宜中为委员会工作的一部分,我们聘请了一家调查公司(费用约为 29,000 英镑)试图寻找郭强的下落。尽管付出了广泛且昂贵的努力,调查公司采取的步骤未能查明郭强的当前地址(除太子门地址外)。
除其他事项外,调查公司 (1) 对公共记录进行了全面检索,包括对公开及归档的网页、博客、社交媒体频道、法律诉讼中提交的文件、全球公司及董事信息的订阅数据库、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土地及财产登记簿以及报纸和杂志档案的检索;(2) 在过去一年中大约10个不同日期,在多个国家与郭强相关的潜在地点周边进行了总计超过70小时的监视,但未观察到他;以及 (3) 调查了多架可能与郭强相关的私人飞机,但未能成功识别出他所使用的特定飞机。
因此,根据上述汇总的信息,包括我们未承担独立核实责任的委员会的事实陈述,我们认为太子门地址符合英国法下郭强的“最后已知”地址资格,且在太子门地址进行送达将构成英国 CPR 第 6.9 条下英国诉讼程序背景中的有效送达。
Stephenson Harwood LLP(罗夏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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