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492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925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5-12-22
全文
关于: : :
等, :
债务人。 : :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 FREEDOM MEDIA VENTURES LIMITE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G 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HAORAN HE(何浩然)、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悦世纪国际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 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 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QIANG GUO(郭强)、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睿创国际有限公司), x
被告。 : ------------------------------------------------------------------------- x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兹通知,Luc A. Despins 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现提交上述标题对抗程序中的一份经修订拟议缺席判决书,作为附件 A 附于本通知之后,同时附上作为附件 B 的红线版本,将该经修订拟议缺席判决书与此前于 December 1, 2025 通过电子邮件向本院提交的版本进行比较。受托人及其律师将准备在定于 December 23, 2025 举行的状态会议上讨论该经修订拟议缺席判决书。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签字:/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821-2000 plinsey@npmlaw.com
Douglass Barron(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关于:
债务人。 : :
: :
: :
DEVELOPMENT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
LT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
KARIN MAISTRELLO、LEADING SHINE LIMITED、
被告。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于 \_\_\_\_\_\_\_\_\_ \_\_, 2025,本院准许 Luc A. Despins 作为 Ho Wan Kwok(“债务人”)遗产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提出的动议,对被告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Global”)、Alf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 Development”)、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hina Golden Spring”)、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Freedom Media Ventures Limited(“Freedom Media”)、G Music LLC(“G Music”)、Haoran He、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vial Century”)、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BVI”)、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Qiang Guo、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Seven Mission Group LLC(“Seven Mission”)及 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Wise Creation”)(统称“缺席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根据 Fed. R. Civ. P. 58(a),并依据 Fed. R. Bankr. P. 7058 适用于本对抗程序,现对缺席被告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1. 关于受托人对抗程序起诉状 [Adv. ECF No. 1](“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Saraca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在任何时候,Saraca 均为债务人的另我;
b.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财产、权利、权益、特权及文件)(“资产”),无论由谁持有,于债务人提出第11章破产申请之日 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谁持有,于申请日至今的任何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均曾构成且构成债务人第11章遗产(“遗产”)的财产;以及
d.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谁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
2. 关于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Saraca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谁持有,于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b.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谁持有,于申请日至今的任何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均曾构成且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c.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谁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
3. 关于起诉状中的第三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Club International 的所有权权益,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视具体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遗产的财产,且现在仍然是该等财产;
b. G Club International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无论由谁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Club International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4. 关于起诉状中的第六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的所有权权益,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视具体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遗产的财产,且现在仍然是该等财产;
b.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无论由谁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5. 关于起诉状中的第七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Hold Co A 的所有权权益,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视具体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遗产的财产,且现在仍然是该等财产;
b. G Fashion Hold Co A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无论由谁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Fashion Hold Co A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6. 关于起诉状中的第八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Hold Co B 的所有权权益,在所有相关时间内,视具体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遗产的财产,且现在仍然是该等财产;
b. G Fashion Hold Co B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无论由谁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Fashion Hold Co B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7. 关于起诉状中的第十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在任何时候,债务人均为 G Fashion (CA) 的衡平所有人;
b.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CA) 的所有权权益,于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以及
c.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CA) 的所有权权益,于申请日至今的任何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均曾构成且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Fashion (CA)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8. 关于起诉状中的第十六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Saraca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在任何时候,债务人均为 GFashion Media 的衡平所有人;
b.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Music 的所有权权益,于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Music 的所有权权益,于申请日至今的任何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均曾构成且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GFashion Media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无论由谁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
9. 关于起诉状中的第十九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和 G Music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a. 在任何时候,G Music 均为债务人的另我;
b. G Music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谁持有,于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G Music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谁持有,于申请日至今的任何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均曾构成且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G Music(G音乐)的一切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
10. 就起诉状的第二十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欢悦世纪)和 G音乐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债务人在任何时候均为 G音乐的衡平所有人;
b. 据称由欢悦世纪持有的 G音乐所有权权益,以及在申请日之前任何时候由任何人持有的 G音乐一切资产,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据称由欢悦世纪持有的 G音乐所有权权益,以及自申请日至今任何时候由任何人持有的 G音乐一切资产,视情况而定,过去构成且现构成破产财产;以及
d. G音乐的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 G音乐一切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e.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 G音乐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1. 就起诉状的第二十一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Freedom Media(自由媒体)和 Haoran He(何浩然)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据称由何浩然持有的自由媒体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自由媒体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
b. 自由媒体的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自由媒体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自由媒体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2. 就起诉状的第二十二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Wise Creation(智创)和何浩然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据称由何浩然持有的智创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智创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
b. 智创的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智创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智创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3. 就起诉状的第二十九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Seven Mission(七项使命)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债务人在任何时候均为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的衡平所有人;
b. 据称由七项使命持有的法治基金会所有权权益,在申请日之前任何时候,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据称由七项使命持有的法治基金会所有权权益,自申请日至今任何时候,视情况而定,过去构成且现构成破产财产;
d.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法治基金会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e.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法治基金会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4. 就起诉状的第三十一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七项使命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债务人在任何时候均为 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的衡平所有人;
b. 据称由七项使命持有的法治协会所有权权益,在申请日之前任何时候,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据称由七项使命持有的法治协会所有权权益,自申请日至今任何时候,视情况而定,过去构成且现构成破产财产;
d.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法治协会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e.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法治协会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5. 就起诉状的第三十六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China Golden Spring(中国金泉)和 Qiang Guo(郭强)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据称由郭强持有的中国金泉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中国金泉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
b. 中国金泉的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中国金泉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中国金泉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6. 就起诉状的第三十八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Bravo Luck(福运)和郭强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据称由郭强持有的福运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福运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
b. 福运的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福运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福运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7. 就起诉状的第三十九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Leading Shine BVI(领先光耀BVI)和郭强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据称由郭强持有的领先光耀BVI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领先光耀BVI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
b. 领先光耀BVI的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领先光耀BVI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领先光耀BVI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8. 就起诉状的第四十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Anton Development(安东开发)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安东开发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以及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安东开发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
19. 就起诉状的第四十一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Eastern Profit(东方盈利)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东方盈利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以及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东方盈利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
20. 就起诉状的第四十二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Alfa Global(阿尔法环球)和 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据称由卡琳·迈斯特雷洛持有的阿尔法环球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阿尔法环球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
b. 阿尔法环球的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阿尔法环球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阿尔法环球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21. 就起诉状的第四十三项请求而言,根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Alfonso Global(阿方索环球)和 Next Tycoon(下一富豪)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据称由下一富豪持有的阿方索环球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阿方索环球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视情况而定,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
b. 阿方索环球的所有权权益及一切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阿方索环球资产,均应立即移交及/或交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反映受托人既是阿方索环球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22. 为免疑义,如本判决所述为某实体或个人的资产,或由某实体或个人持有的资产,则该等资产包括为该实体或个人利益而由第三方持有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由代理人、律师及/或现任或前任直接或间接名义所有人持有的资产。
23. 受托人获授权对缺席被告采取为执行本判决所必要或适当的一切行动。本判决立即生效,根据《破产规则》7062作出的任何中止均不生效,法院特此免除《破产规则》7062对受托人在本判决作出后执行本判决的能力所规定的任何限制。
24. 本法院保留对因本命令的实施、解释和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案件 22-50073,文件 4925,提交日期 12/22/25,登记日期 12/22/25 18:09:16,第 18 页,共 35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关于:
债务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诉: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环球创投有限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福运有限公司)、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盈利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IMITE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G MUSIC
LLC,HE HAORAN(何浩然),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卓越世纪国际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辉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新大亨投资有限公司),GUO QIANG(郭强),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
被告。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New York,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于 \_\_\_\_\_\_\_\_\_ \_\_,2025,本院准许 Luc A. Despins 以 Ho Wan Kwok(“债务人”)遗产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就被告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Global”)、Alf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 Development”)、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hina Golden Spring”)、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Freedom Media Ventures Limited(“Freedom Media”)、G Music LLC(“G Music”)、Haoran He、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vial Century”)、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BVI”)、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Qiang Guo、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Seven Mission Group LLC(“Seven Mission”)及 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Wise Creation”)(统称“缺席被告”)作出缺席判决。根据经 Fed. R. Bankr. P. 7058 适用于本对立程序的 Fed. R. Civ. P. 58(a),特此对缺席被告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1. 就受托人对立诉状 [Adv. ECF No. 1](“诉状”)中的第一项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Saraca 和 Qiang Guo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Saraca 均为债务人的另我;
b.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财产、权利、权益、特权和文件)(“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 February 15, 2022(债务人提交第11章破产申请之日,“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自申请日起至今在任何时间,视适用情况而定,均构成且一直构成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遗产”)的财产;以及
d.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2. 就诉状中的第二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Saraca 和 Qiang Guo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债务人均为 Saraca 的衡平所有人;
b.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自申请日起至今在任何时间,视适用情况而定,均构成且一直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Sara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3. 就诉状中的第三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Club International 的所有权权益,以及 G Club International 的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遗产的财产,视适用情况而定;
b. G Club International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 G Club International 的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以及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Club International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4. 就诉状中的第六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的所有权权益,以及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的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遗产的财产,视适用情况而定;
b.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的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以及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5. 就诉状中的第七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Hold Co A 的所有权权益,以及 G Fashion Hold Co A 的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遗产的财产,视适用情况而定;
b. G Fashion Hold Co A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 G Fashion Hold Co A 的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以及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Fashion Hold Co A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6. 就诉状中的第八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Hold Co B 的所有权权益,以及 G Fashion Hold Co B 的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遗产的财产,视适用情况而定;
b. G Fashion Hold Co B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 G Fashion Hold Co B 的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以及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Fashion Hold Co B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7. 就诉状中的第九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G Fashion (CA) 均为债务人的另我;
b. G Fashion (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G Fashion (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自申请日起至今在任何时间,视适用情况而定,均构成且一直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G Fashion (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8. 就诉状中的第十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债务人均为 G Fashion (CA) 的衡平所有人;
b.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CA) 的任何及全部所有权权益,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以及
c.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Fashion (CA) 的任何及全部所有权权益,自申请日起至今在任何时间,视适用情况而定,均构成且一直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G Fashion (C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d.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 G Fashion (CA) 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9. 就诉状中的第十五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Saraca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GFashion Media 均为债务人的另我;
b. GFashion Medi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GFashion Medi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自申请日起至今在任何时间,视适用情况而定,均构成且一直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GFashion Medi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10. 就诉状中的第十六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Saraca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债务人均为 GFashion Media 的衡平所有人;
b. GFashion Medi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GFashion Media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自申请日起至今在任何时间,视适用情况而定,均构成且一直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GFashion Media 的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11. 就诉状中的第十九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和 G Music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G Music 均为债务人的另我;
b. G Music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G Music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自申请日起至今在任何时间,视适用情况而定,均构成且一直构成遗产的财产;以及
d. G Music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12. 就诉状中的第二十项请求,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和544条,对缺席被告 Jovial Century 和 G Music 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债务人均为 G Music 的衡平所有人;
b. Jovial Century 声称持有的 G Music 的所有权权益,以及 G Music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无论由何人持有,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Jovial Century(欢乐世纪)声称持有的G Music(G音乐)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G Music的任何及全部资产,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构成债务人的财产;并且自申请日至今,在适用情况下,构成并持续构成破产财产的财产;并且
d.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G Music的任何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G Music的全部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e.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G Music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1. 13. 就诉状第二十一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Freedom Media(自由媒体)和Haoran He(何浩然)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Haoran He声称持有的Freedom Media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Freedom Media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Freedom Media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Freedom Media的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Freedom Media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2. 14. 就诉状第二十二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Wise Creation(智创)和Haoran He(何浩然)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Haoran He声称持有的Wise Creation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Wise Creation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Wise Creation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Wise Creation的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Wise Creation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5. 就诉状第二十八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Seven Mission(七项使命)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均为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Rule of Law Foundation任何及全部资产,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Rule of Law Foundation任何及全部资产,自申请日至今,在适用情况下,构成并持续构成破产财产的财产;并且
d.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Rule of Law Foundation任何及全部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13. 16. 就诉状第二十九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Seven Mission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债务人均为Rule of Law Foundation的衡平所有人;
b. Seven Mission声称持有的Rule of Law Foundation所有权权益,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Seven Mission声称持有的Rule of Law Foundation所有权权益,自申请日至今,在适用情况下,构成并持续构成破产财产的财产;并且
d.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Rule of Law Foundation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e.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Rule of Law Foundation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7. 就诉状第三十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Seven Mission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均为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Rule of Law Society任何及全部资产,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Rule of Law Society任何及全部资产,自申请日至今,在适用情况下,构成并持续构成破产财产的财产;并且
d.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Rule of Law Society任何及全部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
14. 18. 就诉状第三十一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Seven Mission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在任何时候,债务人均为Rule of Law Society的衡平所有人;
b. Seven Mission声称持有的Rule of Law Society所有权权益,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构成债务人的财产;
c. Seven Mission声称持有的Rule of Law Society所有权权益,自申请日至今,在适用情况下,构成并持续构成破产财产的财产;并且
d.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Rule of Law Society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e.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Rule of Law Society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5. 19. 就诉状第三十六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China Golden Spring(中国金泉)和Qiang Guo(郭强)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Qiang Guo声称持有的China Golden Spring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China Golden Spring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China Golden Spring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China Golden Spring的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China Golden Spring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6. 20. 就诉状第三十八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Bravo Luck(好运)和Qiang Guo(郭强)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Qiang Guo声称持有的Bravo Luck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Bravo Luck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Bravo Luck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Bravo Luck的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Bravo Luck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7. 21. 就诉状第三十九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Leading Shine BVI(领耀BVI)和Qiang Guo(郭强)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Qiang Guo声称持有的Leading Shine BVI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Leading Shine BVI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Leading Shine BVI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Leading Shine BVI的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Leading Shine BVI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8. 22. 就诉状第四十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Anton Development(安东开发)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Mei Guo(郭梅)声称持有的Anton Development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Anton Development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并且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Anton Development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Anton Development的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Anton Development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19. 23. 就诉状第四十一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Eastern Profit(东方利润)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Mei Guo(郭梅)声称持有的Eastern Profit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Eastern Profit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并且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Eastern Profit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Eastern Profit的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Eastern Profit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20. 24. 就诉状第四十二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Alfa Global(阿尔法环球)和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Karin Maistrello声称持有的Alfa Global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Alfa Global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
b. 无论由何人持有的Alfa Global所有权权益及所有相关公司控制权,以及Alfa Global的资产,应立即移交和/或交出给受托人;并且
c.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是Alfa Global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也是其法定所有人。
21. 25. 就诉状第四十三项请求而言,依据《破产法》第541、542及544条,现对缺席被告Alfonso Global(阿方索环球)和Next Tycoon(下一大亨)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a. Next Tycoon声称持有的Alfonso Global所有权权益,以及无论由何人持有的Alfonso Global资产,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财产(视情况而定);
b. Alfonso Global(阿方索环球)的所有权权益及其相关的一切公司控制权,无论由何人持有,均应立即移交和/或交还给受托人;以及
c.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更正公司记录,使其反映受托人既为Alfonso Global所有权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亦为其法定所有人。
22. 26. 为免生疑问,在本判决书所述由某实体和个人拥有或持有的资产范围内,该等资产应包括第三方为该实体或个人利益而拥有或持有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由代理人、律师和/或现任或前任直接或间接名义所有人拥有或持有的资产。
23. 27. 受托人获授权对缺席被告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行动,以执行本判决书。本判决书即时生效,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7062条作出的任何中止均不生效,本院特此豁免《破产程序规则》第7062条对受托人在本判决书作出后执行本判决书能力所规定的任何限制。
24. 28. 本院应保留对因执行、解释及实施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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