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539-1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539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7-12
全文
Case 22-50073 Doc 539-1 Filed 07/12/22 Entered 07/12/22 16:51:32 Page 1 of 5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
HO WAN KWOK(郭文贵), : :
债务人。 :
------------------------------------------------------ x 关于授权并批准聘请与雇用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的裁定,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鉴于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先生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1,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破产诉讼与程序本地规则》(以下简称“《本地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作出授权并批准受托人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聘请并雇用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Paul Hastings”)作为其法律顾问的裁定(以下简称“本裁定”),上述全部内容详见《申请》;并在审议了《申请》、Bassett(巴塞特)声明以及 Despins(德斯平斯)声明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案件移交常规命令》(经修订)具有审议《申请》及其中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审议《申请》及其中请求救济
1 本文中使用但未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中所赋予的含义。
属于依据 28 U.S.C. § 157(b) 的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 本法院为适当地点(审判地);且已对《申请》给予了正当和适当的通知;且法院认定 (i) 《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Bassett 声明、Despins 声明中所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在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的记录,构成了准予本文所赋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Paul Hastings 属于《破产法》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Paul Hastings 未持有且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存在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对《申请》给予了正当和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之后;且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具备充足理由,现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受托人获授权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按照《申请》、Bassett 声明和 Despins 声明中所述的条款,聘请并雇用 Paul Hastings 作为其律师。此外,受托人获授权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律师之一开展工作。Paul Hastings(包括担任法律顾问角色的受托人)将按其不时生效的常规小时费率收取费用,该等费率可定期、按年度或以其他方式上调。
3. Paul Hastings 获授权担任受托人的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Paul Hastings 获授权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 (a) 就受托人在第 11 章案件中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权利、权力和职责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 (b) 就受托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调查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提起追索和追回财产的任何诉讼;
- (c) 提起、进行和/或继续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诉讼,以主张债务人破产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进完成第 11 章案件的目标;
- (d) 代表受托人起草必要且适当的申请、动议、拟定裁定、其他诉状、通知、财产明细表及其他文件,并审查在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待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 (e) 就其他当事方可能在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申请、动议、其他诉状、通知及其他文书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准备答辩文件;
- (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置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受托人;
- (g) 就待履行合同及未到期租约的承担、转让和拒绝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 (h) 就重组计划的制定、谈判和公布以及相关交易文件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 (i) 协助受托人审查、评估和解决针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主张的债权;以及
- (j) 与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 4. 债务人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Paul Hastings 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并偿付其费用。
5. 准予 Paul Hastings 的任何报酬应仅限于作为受托人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需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6. Paul Hastings 在实施任何收费费率上调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向法院备案。
7. 受托人与 Paul Hastings 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8. 《本地规则》的要求已通过《申请》的内容予以满足。
9. 若《申请》、Bassett 声明或 Despins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0.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1.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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