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51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651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7-15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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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债务人。
----------------------------------------------------------- x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以授权并批准聘用及任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律师及利益冲突特别律师的申请的裁定
经审议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下称“第 11 章受托人”)在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请求授权聘用及任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下称“NPM”)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律师以及(如有必要)利益冲突特别律师的申请(下称“《申请》”),并经审议 Patrick R. Linsey 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及 2022 年 7 月 26 日的声明(下称“《Linsey 声明》”),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程序规则》(下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所有内容详见《申请》;且经考虑《申请》和《Linsey 声明》;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案件移送常规命令(经修订)对审理《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以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申请》和《Linsey 声明》中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之任何听证的记录构成了准予本裁定中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NPM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界定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NPM 并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予了正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了所有程序之后;经慎重审议并基于出现的充分理由,特此裁定: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述予以准予。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按照《申请》和《Linsey 声明》中载明的条款,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起聘用及任用 NPM 担任其代理律师。
3. 授权 NPM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律师及利益冲突特别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具体而言(但不仅限于此),授权 NPM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本地律师及利益冲突特别律师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a. 就第 11 章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权利、权力和职责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b. 就第 11 章受托人调查债务人破产财产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提起追索和收回财产的任何诉讼;
c. 为主张债务人破产财产享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进完成本第 11 章案件的目标,提起、进行和/或继续必要的和适当的诉讼;
d. 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起草必要的和适当的申请、动议、拟定命令、其他诉讼文书、通知、明细表及其他文件,并审查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将要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e. 就其他当事方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申请、动议、其他诉讼文书、通知及其他文件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准备答辩文件;
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置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受托人;
g. 就待履行合同及未到期租赁的承担、转让和拒绝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h. 就重组计划的制定、谈判和公布以及相关交易文件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i. 协助第 11 章受托人审查、估算和解决针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主张的债权;以及
j. 与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4. 债务人破产财产应负责 NPM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支付和费用报销。
5. 准予向 NPM 支付的任何报酬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6. 准予 NPM 的任何报酬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代理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和实际产生的费用,且不得包含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需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NPM 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
8. 第 11 章受托人和 NPM 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9.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10. 如果《申请》和《Linsey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2.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关于:
债务人。
下述签署人特此证明,2022 年 8 月 2 日,上述经修订的拟定命令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方,或根据《电子提交通知》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当事方可通过法院系统查阅本文件。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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