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4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641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HO WAN KWOK(郭文贵),: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对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4(c) 条及第 9016 条提请作出撤销传票并确认债务人就其请求撤销指定 LUC A. DESPINS 为第 11 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或受托人聘请 PAUL HASTINGS LLP 为法律顾问之申请无权获得证据开示的命令之动议的异议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由其下述签字的代理律师事务所 Zeisler & Zeisler, P.C. 代表,特此对 2022 年 7 月 25 日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4(c) 条和第 9016 条提请作出撤销传票并确认债务人就其请求撤销指定 Luc A. Despins 为第 11 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或受托人聘请 Paul Hastings LLP 为法律顾问之申请无权获得证据开示的命令之动议》(下称“撤销动议”)提出异议(下称“本异议”)。为支持本异议,债务人陈述如下:
1. 本法院未曾作出禁止债务人为支持其 2022 年 7 月 15 日提出的《请求撤销指定 Luc A. Despins 为第 11 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下称“第 9024 条动议”)(文件编号 561)而进行证据开示的命令。事实上,在 2022 年 7 月 21 日本法院举行的状况咨商会议期间,债务人律师明确请求法院:若法院不打算允许债务人为支持其第 9024 条动议而获取证据开示,则请法院作出禁止证据开示的命令:
7 并对该动议作出裁决以赋予我针对法院裁决的 8 任何权利的境地。
11 解决这一问题,将好得多——对其他各方而言也可能更好。 13 法院:嗯,我会考虑这一点的。 14 亨兹先生:谢谢法官阁下。
(参见 2022 年 7 月 21 日状况咨商会议记录(下称“7 月 21 日笔录”),第 105:4-14 行)。
2. 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发布了《日程安排命令/审前命令》(文件编号 596)(下称“日程安排命令”),定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对包括第 9024 条动议在内的若干事项举行听证会,并确立了各方提交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值得注意的是,在状况咨商会议次日作出的《日程安排命令》对证据开示问题保持沉默。因此,法院非但没有禁止证据开示,反而让债务人就证据开示一事“做[其律师]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参见 7 月 21 日笔录第 103:4-7 行,债务人律师因此向受托人作为成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Paul Hastings, LLP(下称“Paul Hastings(普衡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证据开示请求。
3. 撤销动议中所寻求救济的主要且唯一进行了充分论述的依据,是本法院所谓的禁止进行证据开示。由于不存在此类禁止,撤销动议应当予以驳回。
A. 第 11 章受托人的指定、第 9024 条动议的提交以及所请求撤销传票的发出
4. 2022 年 2 月 15 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书,从而启动了上述标题所示的破产案件。
5. 2022 年 6 月 15 日,本法院作出一项《裁决备忘录》,除其他事项外,在涉及寻求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范围内,批准了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下称“PAX”)提出的《驳回动议,或在备选情况下,部分支持美国受托人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动议》(文件编号 183)。(文件编号 465。)
6. 2022 年 7 月 7 日,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下称“UST”)提交了一份指定 Luc A. Despins(下称“受托人”)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通知(文件编号 514)(下称“指定通知”),以及一份《批准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命令申请书》(文件编号 515)(下称“指定申请书”)。
7. 2022 年 7 月 8 日,即在 UST 提交指定通知和指定申请书仅一天之后,本法院就指定申请书举行了听证会(下称“7 月 8 日听证会”),法院在会上作出了《指定 Luc A. Despins 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命令》(下称“指定命令”)。在 7 月 8 日听证会期间,受托人首次披露了 Paul Hastings 与 PAX 的母公司 Pacific Alliance Group(太盟投资集团)(下称“PAG”)[1]之间的关系。(参见 7 月 8 日听证会记录,下称“7 月 8 日听证会笔录”,第 6:15-25 行)。
8. 在 7 月 8 日听证会期间,债务人当时的律师表示,彼时他无法明确表示债务人是否会反对指定 Despins 先生:
> 7 不确定我们是否会有——会有任何顾虑。 > 8 但若我们确实有顾虑,我认为在看到披露信息并
> 10 准确评估这些顾虑是什么还为时过早。
(7 月 8 日听证会笔录,第 12:6-10 行)。
9. 针对鲍迪加律师对受托人披露信息的担忧(受托人在 7 月 8 日听证会期间首次在记录中作出该披露),法院表示:
> 22 你所说的话。 > 23 但我指的是此时此刻,在今天,法院面前
1 PAG 随后亦被认定为“PAG Holdings Limited”。
25 第 11 章受托人。
- 2 说明为何不应发生该指定。如果它发生了,而随后 - 3 你发现了一些理由,那么你有破产法典下的
(7 月 8 日听证会笔录,第 12:21-13:4 行)。从指定通知、指定申请书的提交时间以及 7 月 8 日听证会的时间安排来看,债务人根本没有机会对指定申请书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分析,更不用说提出异议以启动争议事项并在此后进行证据开示了。要求债务人在收到公认不完整且存在缺陷的披露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且至多在收到针对该缺陷披露的不完整口头补充后数小时之内,就第 11 章受托人的利害无关性(或缺乏利害无关性)阐明异议,这根本是不公平的。
10. 2022 年 7 月 12 日,受托人提交了《Luc A. Despins 关于利害无关性的第一份补充声明》(下称“Despins 补充声明”),其中受托人表示 Paul Hastings 代表与 PAX 拥有共同母公司的“某些实体”(其定义为“PAG 实体”)。(《Despins 补充声明》第 2 段。)《Despins 补充声明》未披露关于 Paul Hastings 代表 PAG 实体的任何细节,而是以结论性方式指出这些代表事项涉及“不相关的事务”。(同上。)申请书未提供有关 Paul Hastings 代表 PAG 实体、或它们与 PAX 之间关系的任何补充信息,尽管截至 2022 年 5 月 Paul Hastings 对 PAG 实体的代理仍在持续进行。(《Despins 补充声明》第 2 段)。
11. 2022 年 7 月 12 日,受托人还提交了《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第 328 条和第 330 条以及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提请作出授权并批准聘请和雇用 Paul Hastings LLP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的命令申请书》(文件编号 539)(下称“聘用申请书”)。聘用申请书附有《Nicholas A. Bassett 支持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提请作出授权并批准聘请和雇用 Paul Hastings LLP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之命令申请书的声明》(下称“Bassett 声明”)。尽管《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a) 条规定聘用申请书须附有“拟聘用人员经核实的声明,陈述该人员与债务人、债权人、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他们各自的律师和会计师、美国受托人或受雇于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的任何人员的关联关系”,但《Bassett 声明》本身仅“提及 Despins 声明”……“以说明 Paul Hastings 与第 11 章案件中潜在利害关系方的关联”。(《Bassett 声明》第 19 段)。
12. 2022 年 7 月 15 日,即受托人获指定一周后,债务人提交了第 9024 条动议。第 9024 条动议请求撤销指定命令。(参见 7 月 8 日听证会笔录,第 12:21-13:4 行)。
13. 2022 年 7 月 20 日,受托人提交了其《第 11 章受托人对债务人请求撤销指定 Luc A. Despins 为第 11 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的异议》(下称“第 9024 条动议异议”)。提交第 9024 条动议异议产生了一项关于第 9024 条动议的争议事项(下称“第 9024 条动议争议事项”)。
14. 关于第 9024 条动议争议事项,在《日程安排命令》发布之后的 2022 年 7 月 22 日,债务人向 Paul Hastings 送达了一份文件传票(下称“文件传票”)和一份宣誓证词传票(下称“宣誓证词传票”,并统称为“传票”);Paul Hastings 是受托人作为合伙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保管、占有和控制债务人进行第 9024 条动议所需文件和信息的实体。
15. 这些传票寻求与受托人利害无关性相关的三个具体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证言:(a) Paul Hastings 对 PAG 实体的代理及与 PAG 实体的关系,(b) Paul Hastings 对 UBS, AG(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及其他 UBS(瑞银)实体的代理及与其关系,以及 (c) Paul Hastings (i)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或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下称“CCP”)的关系,(ii) 对中国国有实体(下称“国有实体”)的代理,以及 (iii) 在中国的办事处,包括中国政府对这些办事处的监管。参见《文件传票》附表 A,请求项 1、4-5(寻求与 PAG 实体相关的信息);6-7(寻求与瑞银相关的信息),以及 2-3、8-10(寻求与中国相关的信息)。《宣誓证词传票》寻求关于《Despins 声明》和《Despins 补充声明》(证词主题 1-4)、Paul Hastings 与 PAG 实体的关系及对其的代理(证词主题 5-6)、以及瑞银(证词主题 7-8)、以及 Paul Hastings 在中国的办事处及其对国有实体的代理(证词主题 9-13)的证言。[2]
16. 《文件传票》要求 Paul Hastings 在 2022 年 7 月 26 日之前出示应答文件,《宣誓证词传票》要求 Paul Hastings 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安排一名法人代表接受宣誓取证。债务人必须为这些传票设定较短的回复期,因为传票所寻求的信息将在 2022 年 8 月 1 日就第 9024 条动议举行的听证会中使用。
17. 除了前述讨论的与 PAG 实体的关系外,Paul Hastings 还代表 UBS AG 和其他各类瑞银实体。(参见 Luc A. 声明
2 《文件传票》副本作为附件 B 附于撤销动议;《宣誓证词传票》副本作为附件 C 附于撤销动议。
Despins,文件编号 515-1(以下简称“《Despins 声明》第 7(c) 段”)。
18. 债务人是在 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商事法院)未决的一起诉讼的原告,该案案由为 Kwok Ho Wan,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and Dawn State Limited v. UBS AG (London Branch)(郭浩云、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和 Dawn State Limited 诉瑞士联合银行有限公司(伦敦分行)),案号:CL-2020-000345(以下简称“《瑞银诉讼》”)。[3]《瑞银诉讼》中的原告向 UBS(瑞银)索赔 5 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瑞银诉讼》,《索赔细节》,第 33(1) 段,作为附件 1 附于《债务人对聘用申请的异议》,文件编号 622-1)。《瑞银诉讼》中的唯一被告是 UBS AG(瑞士联合银行有限公司)。(同上,第 1 页(标题);第 5 段)。
19. Paul Hastings(普衡律师事务所)曾代表瑞银有限公司,且普衡继续代表瑞银的关联实体。(参见《Despins 声明》第 7(c) 段)。因此,债务人寻求就普衡与瑞银之间的关系进行证据开示,因为该关系会影响受托人的无利害关系属性。 C. 中国政府在本案中的利益以及普衡未披露中国利益
20. 为避免重述《债务人对聘用申请的异议》中论述“中国政府在本案中的利益以及普衡未披露中国利益”部分之实质内容,债务人将《债务人对聘用申请的异议》第 19-36 段援引并纳入此处,如同在此处作了完整阐述。文件编号 622。
21. 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法院具有审理本动议的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57(b)(A),审理本异议属于核心诉讼程序。
3 关于 UBS AG (London Branch)(瑞士联合银行有限公司(伦敦分行))的提述是指瑞士联合银行有限公司在伦敦的分支机构,其“根据各方协议被指定为与[《瑞银诉讼》中]索赔相关的所有合同的相对方”。(《瑞银诉讼》,《索赔细节》,第 5 段)。
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分别为本案及本动议的适当审理地。
22. 毫无争议的是,债务人提出并遭到反对的《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9024 条动议构成一项争议事项,参见《撤销动议》第 19 段及其所引用的裁判依据,并且 Fed. R. Bankr. P. 9014(c) 和 9016 及其规定的证据开示适用于该争议事项。事实上,受托人要求撤销传票的唯一真正展开阐述的依据,是完全错误的说法,即声称本法院曾指示债务人不得进行任何支持第 9024 条动议的证据开示。(《撤销动议》第 26 段(“在法院不撤销传票的范围内……受托人保留出于本文未明确说明的任何及所有额外理由对所寻求的任何证据开示提出异议的所有权利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请求的不相关性、含糊性和范围过宽,或特定请求或调查领域在多大程度上试图侵犯律师-委托人特权或其他适用的特权和保护。”)
23. 受托人完全无视了法院与债务人律师之间就证据开示进行的长时间对话,其中法院在最初表示不允许进行证据开示后,明确拒绝下达阻止债务人进行证据开示的命令,而是指示债务人的律师:“你可以做任何你认为适当的事”。(7 月 21 日庭审记录 103:4-7)。
24. 受托人还无视了法院并未下达任何阻止债务人进行证据开示的命令这一事实,尽管债务人的律师曾多次请求法院,如果法院已经决定不允许证据开示,请下达这样一项命令,以便送达证据开示请求不会导致受托人和债务人目前陷入的动议之争。(参见 7 月 21 日庭审记录,102:23-103:7;105:4-14)。
25. 此外,同样重要的是,当法院在情况通报会次日确实下达命令时,该命令对证据开示只字未提。参见《日程安排命令》全文。因此,法院并未就第 9024 条动议下达阻止证据开示的命令。参见 Fed. R. Bankr. P. 9014(c)。
26. 再者,由于受托人的《撤销动议》完全建立在法院已下达命令阻止债务人进行进一步证据开示这一虚假前提之上,法院应驳回《撤销动议》,并指示普衡在驳回《撤销动议》的命令下达后五 (5) 天内,通过出示应答文件来遵守《文件传票》。此外,法院应强制普衡在法院下达驳回《撤销动议》的命令之日起七 (7) 天内,指定一位通晓《指定证言传票》中所列主题且有资格代表普衡作证的法人代表接受宣誓证言取证。
27. 受托人缺乏诚意地主张遵守传票将给普衡带来过重负担。首先,传票是向普衡送达的,即使遵守传票存在任何负担,该负担也是由普衡承担,而非受托人。因此,只有普衡具备以过重负担为由提出撤销传票动议的诉讼资格,而其并未这样做。参见 Media v. Doe No. 4, 12 civ. 2950 (JPO), 2012 U.S. Dist. LEXIS 170554, *5 (SDNY(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Nov. 30, 2012)(以过重负担为由驳回被告撤销第三方传票的动议,因为“字面遵守此传票的负担落在了第三方 Verizon 身上”);Piercy v. Wilhelmi, No. 16-MC 43-NJR, 2016 U.S. Dist LEXIS 79102, *4, n.2 (S.D. Ill.(伊利诺伊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June 17, 2016)(“然而,被告无权基于这些[过重负担和相关性]理由对传票提出异议;只有作为传票对象的非当事方才能提出这些异议”)(援引判例);GEOMC Co. v. Calmare Therapeutics, Inc., No. 3:14-cv-1222 (VAB), 2020 U.S. Dist. LEXIS 202603, *15-16 (D. Conn.(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 Oct. 30, 2020)(“本法院无需背离第二巡回法院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整个巡回法院的辖区法院中得到呼应,即‘在没有提出特权主张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无权对针对非当事方证人的传票提出异议。’”)(括号见原文)。
28. 其次,受托人关于过重负担的主张几乎完全集中在遵守债务人索取有关中国信息的请求上,甚至完全没有提及 PAG Entities(太盟实体)或瑞银。(参见《撤销动议》第 22-24 段)。因此,受托人已经放弃了债务人有关太盟实体和瑞银的请求给任何人造成过重负担的任何抗辩主张。
29. 第三,即使受托人具备主张《文件传票》给普衡带来过重负担的诉讼资格,他也未能证明针对普衡的《文件传票》构成过重负担。Sberbank of Russia v. Traisman, 3:14cv216 (WWE), 2016 U.S. Dist. LEXIS 113351, *2-*3 (D. Conn., Aug. 23, 2016)(“寻求撤销传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遵守传票将证明构成负担。”)。事实上,受托人并未指出或阐明普衡因遵守索取有关普衡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及其对国有企业和 CCP(中国共产党)的代理及关系的请求而将承受的任何负担,更不用说过重负担了。相反,作为典型的诉诸虚伪(whataboutism)案例,受托人主张 Brown Rudnick(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也与中国存在关系,而债务人在聘请布朗鲁德尼克时并未提出这一问题。(《撤销动议》第 23 段)。
30. 布朗鲁德尼克可能代表中国个人和实体这一事实,与普衡与中国及国有企业的重大关系是否导致受托人不具备无利害关系属性完全无关。同样,布朗鲁德尼克的某些律师就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审查交易这一极其特定的主题为在美国投资的中国公司撰写指南的事实(参见《撤销动议》第 9 页),无法与普衡在中国设立三个办事处、代表众多国有企业、每年从这些实体产生数百万美元的收入,并且在任何时候都持续运营这些办事处(受制于中国政府的单方批准)相提并论。[4]
基于前述理由,债务人谨请求法院:(1) 驳回《撤销动议》并下达命令强制 (i) 普衡在法院命令之日起五 (5) 天内通过出示应答文件来遵守《文件传票》,以及 (ii) 普衡在法院命令之日起七 (7) 天内指定一位通晓《指定证言传票》中所列主题且有资格代表普衡作证的法人代表接受宣誓证言取证;以及 (2)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4 根据其网站,布朗鲁德尼克似乎并未在中国或更广泛的亚洲地区设立办事处。
2022 年 7 月 29 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前述文书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本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方,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所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任何人。当事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归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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