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动议 · ECF #56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561
类型
MOTION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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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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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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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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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WILLIAM K. HARRINGTON(威廉·K·哈林顿), 第2区美国受托人 以及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 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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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债务人请求免除任命LUC A. DESPINS为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之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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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通过其下列签署的律师,依据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9024纳入本案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60(b),特此请求免除准予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文件编号523)(以下简称“Despins任命命令”)的效力,理由是,在其任命后发现的证据表明,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以下简称“受托人”)不具无利害关系人资格,以及存在其他足以证明撤销对其任命之批准的理由。为支持其动议,债务人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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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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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下文更充分阐述,且债务人合理预期将通过证据开示进一步证明,受托人不具无利害关系人资格。受托人在听证会前一天随申请提交的原始声明中未披露,并且仅在听证会前约一小时才向债务人先前的律师口头披露,其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Paul Hastings”)曾代理与债务人最大债权人及强力对手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太盟亚洲机会基金,以下简称“PAX”)有关联的多个当事人。任何人均不可能对该关系及其据称于2022年5月终止一事进行适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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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更为重要的是,受托人从未披露其律师事务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及其国有和受其控制实体之间的重要关系。受托人是Paul Hastings的合伙人——负有由此产生的一切受信义务——并且是其金融重组业务组的联席主席。作为法律问题,Paul Hastings的法律关系即为受托人的法律关系。如以下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共与债务人直接且激烈对立。受托人未能全面、及时披露其本人及其律师事务所与本案相关人员之间的联系,并且根据其任命后获得的信息,其不具无利害关系人资格。受托人参与本案将不会被视为公正,将面临债务人争议最为激烈的对手施加不当影响的重大风险,并将使本已不幸的局面恶化得多。债务人谨此主张,应撤销任命受托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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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及程序背景 A. 第11章受托人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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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交自愿救济申请,从而启动上述标题所示破产案件(以下简称“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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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其中准予驳回动议,或作为替代请求,部分加入UST就任命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动议(文件编号183),但仅限于该动议请求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部分。(文件编号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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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2年6月30日,第2区美国受托人William K. Harrington(威廉·K·哈林顿)(以下简称“UST”)提交通知,任命Joe D. Whitley(乔·D·惠特利)(以下简称“Whitley”)为本案第11章受托人(文件编号498),并于同日提交请求批准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申请(文件编号499)(以下简称“Whitley申请”),请求本院批准任命Whitley为第11章受托人。UST于2022年7月5日,即该事项原定举行听证会之日,撤回Whitley申请。(文件编号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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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随后,于2022年7月7日,UST提交通知(以下简称“任命通知”),任命受托人为第11章受托人(文件编号514),并提交请求批准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申请(文件编号515)(以下简称“任命申请”),请求本院批准任命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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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任命申请中,UST陈述,据其所知,受托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其各自的律师和会计师、美国受托人以及受雇于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的人员之间的关联,均载于随附于本申请的Luc A. Despins声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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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Luc A. Despins无利害关系声明(以下简称“Despins声明”)中,受托人称其为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Paul Hastings”)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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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pins声明,第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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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还称其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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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本人、Paul Hastings,或Paul Hastings的任何合伙人、顾问或律师助理,均未代理任何在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或与该案件有关的实体;b. Paul Hastings和我本人均未持有或代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c. Paul Hastings及其任何律师(包括我本人)均不:(i) 为债务人或其任何关联方的债权人、股权证券持有人或内部人;(ii) 在申请提交日前两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或其任何关联方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iii) 因与债务人之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联系或利益,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拥有与任何类别债权人或股权证券持有人财产利益实质上相冲突的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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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pins声明,第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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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2年7月8日,即UST提交任命通知和任命申请的次日,本院就任命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下简称“7月8日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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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7月8日听证会上,受托人首次口头披露Paul Hastings与Pacific Alliance Group(太盟集团,以下简称“PAG”)之间的关系,1 PAG为债权人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太盟亚洲机会基金,以下简称“PAX”)的母公司。具体而言,受托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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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但是,我今天想确保向本院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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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我们昨晚发现,我们过去曾代理名称中——曾经——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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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PAG这一缩写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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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即P-A-G。我们的利益冲突系统此前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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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PAG指的是Pacific Asia Group [原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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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而那些实体——再次强调,如我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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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这些代理事项均已完成,但这些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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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G后来亦被确认是PAG Holdings Limited(PAG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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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与Kwok事项毫无任何关联。23 然而,PAX可能由类似的或某种PAG实体管理。24 我们正试图确切查明是哪一个。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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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听证会记录,第6页第15至25行,摘录作为附件A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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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院随后于同日作出Despins任命命令,批准任命受托人。(文件编号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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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2年7月12日,受托人提交Luc A. Despins第一份补充无利害关系声明(文件编号538)(以下简称“补充Despins声明”),其中受托人陈述,Paul Hastings曾代理与PAX拥有共同母公司的“某些实体”。(补充Despins声明,第2段。)除称该等代理事项无关外,其未披露有关该等代理事项的任何详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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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受托人并未披露——且至今仍未披露——其本人或Paul Hastings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或其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之间的联系。 B. 中国政府在本案中的利益及受托人未披露中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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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aul Hastings在中国设有两处办事处——北京和上海——并在香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设有一处办事处,且在当地开展大量业务,包括代理至少十(10)个由中国政府拥有的实体。例如,Paul Hastings代理中国地方政府企业进行七次债券发行,PaulHastings.com,[http][enterprises-in-seven-bond.] 事实上,Paul Hastings曾表示,其“是最早建立亚洲业务的主要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如今我们仍然是该地区的领先者。”北京,PaulHastings.com,[http] 另见同上。(“我们的北京律师为大中华区跨境交易中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我们还就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美国、欧洲、拉丁美洲及其他全球市场的战略性境外投资提供咨询。”)受托人和UST均未解释,甚至未提及Paul Hastings与中国企业之间联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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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由于中国政府和中共对包括Paul Hastings及其客户在内的哪些企业可在中国运营享有排他且不受制约的控制权,中国政府和中共对Paul Hastings及其中国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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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UST办公室所属的美国司法部(以下简称“DOJ”)所充分知悉,中国政府和中共过去曾试图对涉及债务人的程序施加不当影响,并在美国境内对债务人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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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17年,债务人向美国政府提交申请,请求获得免于中国政府迫害的政治庇护。债务人的政治庇护申请仍在审理中。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文件编号107)(以下简称“Kwok声明”),第14段;指控中国高级官员腐败的亿万富翁向美国申请庇护,《纽约时报》,[http] 2 债务人的家人在多起不同事件中被中共拘押和折磨。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太盟亚洲机会基金)诉Kwok Ho Wan(郭文贵),No. 652077/2017 (N.Y. Sup. Ct.),Mei Guo(郭梅)宣誓书,文件编号1162,第4-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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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7年,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就债务人发布“红色通报”——即提供其因在中国被通缉逮捕而发出的国际警报。中国被指控滥用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制度。“中国有选择地利用该服务,遣返被当局通缉的中国公民,理由是其从事政治/宗教活动,或表达了与中国共产党所宣称立场相反的观点。”观点:中国如何滥用国际刑警组织以清算国内恩怨并压制异见,《经济时报》,[http] [defence/view-how-china-misuses-interpol-to-settle-domestic-scores-and-stifle-dissidence/] [articleshow/86160172.cms?utm\\_source=contentofinterest&utm\\_medium=text&utm\\_campaign=] [cp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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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样在2017年,美国联邦特工在七十二(72)小时内与中国特工发生两次冲突——一次在宾夕法尼亚车站,一次在JFK机场——原因是联邦特工认定中国政府正在纽约开展秘密且未经授权的行动,以胁迫债务人返回中国。中国追捕逃亡商人Guo Wengui(郭文贵)引发堪比间谍惊悚片的曼哈顿事件,《华尔街日报》,[http][businessman-kicks-off-manhattan-caper-worthy-of-spy-thriller-150871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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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此外,2018年,前 DOJ 总部官员 George Higginbotham(乔治·希金博瑟姆)承认犯有协助将数百万美元从外国银行账户转移至美国,以资助一项游说活动,旨在说服美国高级官员非法将债务人从美国遣送至中国的罪行。参见《前司法部雇员承认犯有就数百万美元外国游说资金欺骗美国银行的共谋罪》,[http][guilty-conspiracy-deceive-us-banks-about-millions;] Kwok Declaration(郭文贵声明), ¶ 16。前共和党全国委员会主席 Elliot Broidy(埃利奥特·布罗伊迪)和游说人士 Nicki Lum Davis(妮基·卢姆·戴维斯)也就其在该计划中的作用认罪。Kwok Declaration(郭文贵声明), ¶ 16(引用 DOJ 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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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个月,DOJ 起诉 Low Taek Jho(刘特佐)和 Prakazrel "Pras" Michel(普拉卡兹雷尔“普拉斯”·米歇尔),指控其分别“在 Low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副部长的指示下……参与未披露的游说活动,以将一名中国异见人士遣送回中国。”《美国艺人/商人及马来西亚国民被控开展秘密渠道游说活动,以终止 1MDB 调查并将中国异见人士从美国遣离》,[http][charged-back-channel-lobbying-campaign-drop.] 该“异见人士”即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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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此外,2022年5月,DOJ 对酒店业者 Stephen A. Wynn(斯蒂芬·A·韦恩)(“Wynn”)提起民事执法诉讼,以迫使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及 PRC 公安部(MPS)一名高级官员的代理人,依《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进行登记。”《司法部起诉以迫使一名美国商人依〈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登记》,[http][under-foreign-agents-registration.] 根据 DOJ 自身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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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至少2017年6月至至少2017年8月,Wynn 联系时任总统及其政府成员,以转达 PRC 的请求,即取消一名中国商人的签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从美国遣离;该中国商人于2014年离开中国,之后被 PRC 指控腐败,并在美国寻求政治庇护。Wynn 应当时 MPS 副部长 Sun Lijun(孙力军)的请求从事上述工作。Wynn 在晚宴上及通过电话直接向时任总统转达该请求,并曾多次与时任总统以及白宫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高级官员讨论安排与 Sun 及其他 PRC 政府官员会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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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该中国商人同样是债务人。《史蒂夫·韦恩可能因其在中国推动遣逐商人一事中所起作用而面临司法部行动》,The 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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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ign-lobbyist-11622054103;] Kwok Declaration(郭文贵声明),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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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DOJ 已确认,Wynn 的“行为系出于其保护在 PRC 商业利益的愿望。”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Wynn(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长诉韦恩案), No. 1:22-cv-1372 (D.D.C.), Complaint for Declaratory and Injunctive Relief(确认及禁令救济起诉状), ¶ 28。DOJ 还指称中国对 Wynn 施加了具体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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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报道,2016年,即上述行为发生前不久,澳门政府限制了被告赌场可运营的博彩桌和机器数量。根据公开报道,被告原定于2019年重新谈判其在澳门经营赌场的许可,该时间在上述行为发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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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9(省略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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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此外,中国政府已基于针对债务人的主张扣押或冻结数十亿美元资产。《中国大亨之女就资产冻结向香港提出挑战》,Bloomberg(彭博社)[, http][s-daughter-challenges-hong-kong-over-asset-freeze#xj4y7vz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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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这包括北京被称为 Pangu Plaza(盘古大观)的土地和开发项目;该项目被用作 PAX 向名为 Spirit Carter 的实体提供贷款的担保。Kwok Declaration(郭文贵声明), ¶ 21。《被扣押的北京摩天大楼以“低价” \$734M 在线出售》,CNN(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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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17年,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对债务人发布“红色通报”——即国际警报,表示其因在中国被通缉逮捕。中国被指控滥用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制度。“中国选择性地利用该服务,将因从事政治/宗教活动或表达与中国共产党所宣扬观点相悖的观点而被当局通缉的中国国民遣返回国。”《观点:中国如何滥用国际刑警组织以解决国内恩怨并压制异议》,The Economic Times(《经济时报》),[http] [view-how-china-misuses-interpol-to-settle-domestic-scores-and-stifle-dissidence/articleshow/] [86160172.cms?utm\_source=contentofinterest &utm\_medium=text&utm\_campaign=cp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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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国政府对中国境内企业行使不受制约的控制和影响,已有充分记录。例如,《国家如何在中国经营企业》,The Guardian(《卫报》),[http][communist-party-state-private-enterprise-huawei.](“自毛泽东时代以来,中国国有企业一直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共产党始终对国有企业保持直接控制。十余年来,党也一直试图确保其在私营企业内部发挥作用。但在其首个任期内,[中国国家主席] Xi [Jinping](习近平)已监督党对待经济方式的重大转变,显著加强了党在政府和私营企业中的作用。”)。这包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外国跨国公司。同上;Christopher Wray(克里斯托弗·雷),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局长,Hudson Institute(哈德逊研究所)演讲,《视频活动:中国影响美国机构的企图》(2020年7月7日)(文字记录见:[http][posed-by-the-chinese-government-and-the-chinese-communist-party-to-the-economic-and][national-security-of-the-united-states\)](“那么中国会怎么做?中国对这名美国官员的选民拥有影响力——美国公司、学者和媒体人士都有正当且可理解的理由希望进入中国合作伙伴和市场。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威权性质,中国对这些合作伙伴和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力。因此,中国有时会首先尝试公开、直接地影响这名美国官员。中国可能会公开警告,如果该美国官员继续前往台湾,中国将通过扣留该官员所在州一家公司的在华生产许可证,向该公司施压。这可能给该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毁灭性后果,会直接迫使该美国官员改变旅行计划,而且该官员会知道中国正试图影响他。”)。该影响力必然延及 Paul Hastings(保罗·哈斯廷斯)及其在中国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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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管辖权与审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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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本院依据 28 U.S.C.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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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1334 对审理本动议具有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57(b),审理本动议属于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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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28 U.S.C. §§ 1408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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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本案及本动议的审判地分别适当设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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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救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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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 Fed. R. Civ. P. 60(b) 解除裁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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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债务人谨请求本院准许其免受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德斯潘任命裁定)的约束,并撤销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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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Fed. R. Civ. P. 60(b)3 的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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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事人动议并在公正条件下,法院可基于以下理由,免除一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受终局判决书、裁定或程序的约束:(2) 经合理勤勉仍无法及时发现、以便依 Rule 59(b) 申请重新审判的新发现证据……(6) 任何其他足以证明给予救济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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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与本案无关的某些例外情形外,Fed. R. Bankr. P. 9024 规定,Fed. R. Civ. P.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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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项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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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据 Rule 59(e)、Rule 60(b) 及 Local Rule 7(c) 提出的复议动议,适用同一标准审理。’”Ashby v. Quiros(阿什比诉基罗斯案), 2021 U.S. Dist. LEXIS 91970, at *2 (D. Conn. May 14, 2021)(引自 Levy v. World Wrestling Ent., Inc.(利维诉世界摔角娱乐公司案), 2009 U.S. Dist. LEXIS 66200 (D. Conn. July 3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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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根据 Fed. R. Civ. P. 60(b)(2),“动议提出人必须证明:(1) 新发现的证据所涉事实在审判或其他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程序进行时已经存在;(2) 尽管已尽到应有勤勉,动议提出人对该等事实不知情仍属正当;(3) 该证据必须可采,且具有足以很可能改变结果的重要性;以及 (4) 该证据不得仅为累积性证据或弹劾性证据。”United States v. Int'l Bhd. of Teamsters(美国诉国际卡车司机兄弟会案), 247 F.3d 370, 392 (2d Cir. 2001)(省略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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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Rule 60(b) 是用于质疑终局判决书或终局裁定的程序性机制……法院认为,支持 Rule 60(b) 动议须有终局判决书。”Byrne v. Liquid Asphalt Sys.(伯恩诉液体沥青系统公司案), 250 F. Supp. 2d 84, 87 (E.D.N.Y. 2003)(省略引注)。“如果一项裁定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预期将重新审议该决定,则该裁定为终局裁定。如果破产法院的裁定完全解决了与一项独立请求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有关适当救济的问题,则该裁定为终局裁定。”In re Adelphia Communs. Corp.(阿德尔菲亚通信公司案), 333 B.R. 649, 656 (S.D.N.Y. 2005)(省略引注及引号)。确认计划前任命受托人的裁定被视为终局裁定。Silverman v. Tracar, S.A. (In re Am. Preferred Prescription, Inc.)(西尔弗曼诉特拉卡尔公司〔美国优选处方案〕), 255 F.3d 87, 92 (2d Cir. 2001)(附带意见);Adelphia Communs. Corp.(阿德尔菲亚通信公司案), 333 B.R. at 657 n.41(汇集案例);另见 Altman v. Rafael Galleries, Inc. (In re Altman)(奥尔特曼诉拉斐尔画廊公司〔奥尔特曼案〕), 2000 U.S. Dist. LEXIS 16235, at *6-9 (D. Conn. July 2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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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托人必须是“不具有利害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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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案中,受托人未披露其本人或其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府、中国共产党(CCP)或国有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然而,中国政府、CCP 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显然均为本案利害关系方,因为其已显示出意图迫害债务人、摧毁其财力和重整能力,并胁迫其返回中国,其中多种行为违反美国法律。因此,受托人必须披露其本人及 Paul Hastings(保罗·哈斯廷斯)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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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受托人必须是 section 101(14) 所定义的‘不具有利害关系之人’。”7 Collier on Bankruptcy P 1104.02(引自 11 U.S.C. § 1104(b), (d))。与本案相关的是,“术语‘不具有利害关系之人’是指以下人士——……(C) 因与债务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联系或利益,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对破产财团利益、任何类别债权人利益或股权证券持有人利益不具有实质性不利利益的人。”11 U.S.C. § 101(14)。此外,披露潜在不利利益的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与批准 Chapter 11 受托人的申请一同提交。Fed. R. Bankr. P. 2007.1(c)(“申请应附有被任命人员经核实的声明,载明该人员与债务人、债权人、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其各自律师和会计师、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或受雇于 United States trustee 办公室的任何人员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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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未界定具有“对破产财团利益实质性不利的利益”所指为何。参见 11 U.S.C. § 101(14); Bank Brussels Lambert v. Coan (In re AroChem Corp.)(布鲁塞尔兰伯特银行诉科恩案〔阿罗化学公司案〕), 176 F.3d 610, 623 (2d Cir. 1999)。然而,包括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内的法院已将“‘持有或代表对破产财团不利利益’这一表述”界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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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或主张任何可能降低破产财产价值的经济利益,或可能引发实际或潜在争议、且破产财产为竞争性权利主张人的经济利益;或(2)在构成对破产财产存在此类偏见的情况下具有预断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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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引文略)。为确定 Chapter 11 受托人是否无利害关系,法院需要审查受托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与破产财产之间的关联。In re Bennett Funding Grp., Inc., 226 B.R. 331, 334 (Bankr. N.D.N.Y. 1998)(“《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a) 条……要求受托人披露其雇主 Deloitte(德勤)可能与债务人、债权人及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存在的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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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此,受托人未披露 Paul Hastings(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府及 CCP(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关联。然而,即使根据债务人截至提交本文件之日现已知悉的事实,亦显然受托人并非无利害关系人,因此,不应准许其在本案中担任 Chapter 11 受托人。受托人及 UST(美国受托人)均应知悉中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明显的对立立场,却不当地决定选择性披露其希望披露的有关利益冲突的信息。然而,正如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p., Inc., 226 B.R. 331, 335 (Bankr. N.D.N.Y. 1998) 一案法院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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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似乎认为,法院及各方当事人应仅依赖其作为受托人的身份,由其独立认定自己仍属无利害关系人。然而,这并非适宜由受托人作出的认定。此种自行断言的做法不被允许。受托人将该项决定内化处理,而未向法院及其他当事人提交相关信息以便客观认定其是否无利害关系,这表明受托人对其向法院提供的信息有所选择,并且未认识到其必须遵守的极高受托标准,直至最严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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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及引号略。)另见 In re Granite Partners, L.P., 219 B.R. 22, 35 (Bankr. S.D.N.Y. 1998)(“专业人士必须披露所有与其是否无利害关系有关的事实……且不得通过自行断言哪些关联影响无利害关系、哪些不影响无利害关系,而僭越法院的职能。”)。“此外,单纯的‘套话式’披露或许能够涵盖对无关紧要关联的无意未披露,但对于已知的、涉及存在重大对立风险当事人的关联而言,并不足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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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此外,受托人仅在 July 8 Hearing(7 月 8 日听证会)上披露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 PAG(太盟投资集团)的关联,即便如此,其似乎也不了解该等参与的范围。(July 8 Hearing 记录,6:15-25。)事实上,即使在其事后披露 Paul Hastings 与 PAG 实体之间关系时,受托人同样含糊不清。(Supplemental Despins Declaratio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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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应基于新发现的证据,准许债务人就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 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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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院应基于在 July 8 Hearing 当日或之后披露、且未在 Appointment Application 或 Despins Declaration 中披露的证据,准许债务人就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 获得救济。Paul Hastings 因其与 PAX、中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的关系而不具无利害关系资格的证据,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后二者显然均与债务人存在对立利益,该等证据足以支持就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 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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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就依据 Fed. R. Civ. P. 60(b)(2) 确立救济依据所需的各项要件而言,首先,显然 Paul Hastings 对 PAG 实体的代理、其在中国的大量业务,以及其对受政府控制或影响实体的代理,在 July 8 Hearing 时均已存在。受托人仅在听证会前不久以口头方式、且仅以含糊措辞简要披露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 PAG 实体之间的关系。此外,Paul Hastings 在中国的业务存在及其与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联系,显然亦早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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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其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并不知悉该等关系及中国政府对 Paul Hastings 的影响。July 8 Hearing 在 Appointment Notice 和 Appointment Application 提交后仅一天举行。在如此短暂的期间内,债务人没有机会适当调查受托人是否无利害关系,包括通过证据开示进行调查。此外,尽管债务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对立关系已在本案全过程中予以披露,并已广为公开约八(8)年,受托人仍未披露该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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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三,受托人不具无利害关系资格的证据显然相关且可采,其重要性足以改变 July 8 Hearing 的结果。为获准担任 Chapter 11 受托人,受托人必须为无利害关系人。11 U.S.C. § 1104(b), (d)。事实上,正如 UST 的律师于 July 5, 2022 向法院正式准确陈述:“此事令人遗憾,其时机确实造成延误,美国受托人对此亦感不满;但是,选择并任命一名不存在利益冲突、且表面上能够对本案所有相关当事人保持公正的人士,仍属适当。”(July 5, 2022 Hearing 记录,10:20-25,所引摘录附为 Exhibi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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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该等言辞是在确保 Whitley(惠特利)——美国受托人最初选定在本案中担任受托人的候选人——不会显得偏向债务人的背景下作出;其同样适用于 Despins 先生及 Paul Hastings 与债务人相对立的利益。简言之,中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对 Paul Hastings 的影响以及其与 PAG 实体之间关系的证据,表明受托人并非无利害关系人,且不应担任 Chapter 11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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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最后,该等证据并非仅属累积性证据或用于弹劾的证据。相反,该等证据是在 July 8 Hearing 时未向法院提交的新证据,并与 Appointment Application 是否应获准这一问题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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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作为备选,法院应为实现正义而准许债务人就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 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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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作为备选,如法院认定新发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就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 获得救济,Fed. R. Civ. P. 60(b)(6) 允许法院基于“证明救济正当的任何其他理由”准许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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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Fed. R. Civ. P. 60(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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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联邦法院广泛的权限,可在“公正的条件下”免除一方当事人受终局判决的约束,前提是该动议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且并非基于 (b)(1) 至 (b)(5) 项所列举的任何救济理由。该规则未具体列明支持救济的因素,但我们此前已指出,该规则赋予法院“足以使其在为实现正义而适宜采取此类行动时撤销判决”的权限,……同时亦告诫其只能在“特殊情形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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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jeberg v. Health Servs. Acquisition Corp., 486 U.S. 847, 863-64 (1988)(脚注及引文略)。因此,在无法轻易归入 Fed. R. Civ. P. 60(b) 另一款项的情形下,Fed. R. Civ. P. 60(b)(6) 提供了就判决获得救济的途径。United Airlines, Inc. v. Brien, 588 F.3d 158, 176 (2d Cir. 2009);另见 Sternstein v. Italia-Societa Per Azioni De Navigazione-Genoa, 275 F.2d 502 (2d Cir. 1960)(“Rule 60(b) 的目的并非剥夺审判法官在其认为为防止不公正而有必要时命令重新审判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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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在本案中,法院亦应依据 Fed. R. Civ. P. 60(b)(6) 所提供的救济作为备选而准许救济。由于受托人和 UST 未向法院作出充分披露,法院在作出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 时依赖了不完整的证据,因此,撤销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 最符合正义。这将使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方及本院有充分且公平的机会审查 Appointment Applications 以及受托人不具无利害关系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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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债务人恭请法院通过撤销 Despins Appointment Order,准许其就该命令获得救济,并授予其正义所要求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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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this 15th day of July, 2022,地点为 Bridgeport,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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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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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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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 (ct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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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金德塞思) (ct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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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 (ct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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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L. Cesaroni(约翰·L·切萨罗尼) (ct2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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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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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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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203) 368-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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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203) 368-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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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henzy@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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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ndseth@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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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mney@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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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saroni@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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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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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特此证明,于 this 15 th day of July, 2022,前述文件副本已以电子方式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以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 Notice ofElectronic Filing 中所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士。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System 查阅该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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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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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 (ct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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