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5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757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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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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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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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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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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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CF No. 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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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第11章受托人依据第2004条规则对郭文贵进行调查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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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的Luc Despins(“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布裁定以授权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对Ho Wan Kwok(“债务人”)进行调查的申请(“《申请》”,ECF No. 636),经送达通知并于2022年8月12日举行听证后,鉴于存在依据下述条件准予所请求救济的充分理由;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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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第2004条规则动议》按如下所述予以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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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的拟任律师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及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签署格式与附于《第2004条规则动议》后作为附件B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送达该传票及本裁定副本,要求债务人接受调查并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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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受制于《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本法院另有命令外,特此责令债务人在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交所有文件。如果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权理由未提交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责令债务人在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一份符合通过Fed. R. Bankr. P. 9016适用的Fed. R. Civ. P. 45(e)(2)以及D. Conn. L. Civ. R. 26(e)规定的特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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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责令债务人确保传票所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阅和复制,且未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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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的拟任律师Paul Hastings LLP及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于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200号Paul Hastings LLP办公室(邮编:10166),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在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依受托人选定,该日期应不早于债务人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遵照传票及本裁定提交文件后的14个日历日),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通过调查录取债务人的证言,且该调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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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8月16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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