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758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758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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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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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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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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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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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CF No.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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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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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第11章受托人针对与债务人相关的各类实体及个人进行第2004条规则调查取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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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的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宾斯)(下称“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授权依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2004条对所附附件 B 中列明的实体和个人进行调查的申请(下称“《申请》”,ECF No. 638),在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8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后,鉴于存在在下文所附条件下准许所请求救济的事由;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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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依据第2004条规则提出的动议按以下所述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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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授权作为受托人拟任律师的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和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签署形式与第2004条规则动议所附附件 C-1 至 C-19 中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的要求送达该等传票(包括任何文件调取要求或取证通知)以及本裁定副本,要求《申请》附件 B 中列明的实体和个人接受调查并提供文件。受托人的拟任律师 Paul Hastings LLP 和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进一步获准在必要时经本法院协助,向美利坚合众国境外的相关实体和个人寻求实质相似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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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不违反《联邦破产诉讼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本法院另有裁定外,特此指示附件 B 中列明的实体和个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30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供所有文件。如果任何实体或个人基于某项特权而未提供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指示该实体或个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30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符合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的 Fed. R. Civ. P. 45(e)(2) 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规定的特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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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指示附件 B 中列明的实体和个人确保传票中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供、查验和复制,且未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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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此授权作为受托人拟任律师的 Paul Hastings LLP 和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即可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在 Paul Hastings LLP 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在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在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由受托人选择确定,且不得少于拟接受调查人在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遵守传票及本裁定提供文件之后的14个日历日),通过调查对《申请》附件 B 中列明的任何实体的单名或多名代表以及任何个人录取证言,且该等调查应逐日持续进行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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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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