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ECF #109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1:23-cr-00118
ECF #
1095
类型
DOC

破产管理人密封动议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破产案,康州破产法院第11章案号22-50073 ECF #1095。破产管理人Luc A. Despins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因故意违反企业治理权命令(涉及Ace Decade及其子公司所有权)而构成蔑视法庭罪;债务人辩称不拥有该实体,管理人主张此项主张无法律或事实依据。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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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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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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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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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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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以下事项的密封动议:(A) 申请密封提交关于支持因债务人未能遵守公司治理权利裁定而对其作出民事藐视法庭裁定的动议的回复意见及相关文件;以及 (B) 申请放宽回复意见的页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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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Loc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康涅狄格区民事诉讼本地规则》)(以下简称“《民事本地规则》”)第 5(e) 条以及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康涅狄格区破产诉讼本地规则》)(以下简称“《破产本地规则》”)第 7007-2 条和第 9077-1 条,在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受托人”)特此通过其下签名律师,恭请法院作出随本动议一并提交的拟议裁定(即附件 A,以下简称“《拟议裁定》”)(本动议以下简称“《动议》”):(A) 通过准许密封提交受托人的《回复备忘录》(以下简称“《回复意见》”),以保护关键的特权和保密性,该《回复意见》旨在支持其《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因债务人未能遵守公司治理权利裁定而对其作出民事藐视法庭裁定的动议》[ECF 编号:913](以下简称“《藐视法庭动议》”)2,并回应债务人对此提出的异议 [ECF 编号:1026](以下简称“《异议》”),且进一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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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以下简称“债务人”)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Genever BVI”)。受托人和 Genever BVI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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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动议中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均采用《藐视法庭动议》中所列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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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提交受托人将在《藐视法庭动议》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上出示的若干证据附件;以及 (B) 将受托人《回复意见》的页数限制放宽至二十五 (25) 页。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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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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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于 2022年10月7日 提交了《藐视法庭动议》,据此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理由是债务人蓄意不遵守并拒绝执行涉及 Ace Decade 及其全资子公司 Dawn State 的《公司治理权利裁定》。债务人在对《藐视法庭动议》的回应中主张(除其他事项外):他不拥有 Ace Decade,拥有者另有其人,且债务人无力配合受托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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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的论点毫无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在向法院证明这一点的过程中,受托人将依赖通过证据开示获取的信息和文件,这些信息和文件要么 (i) 受律师-附随当事人保密特权保护,从而受法院的《关于与第 2004 条规则传票调取文件和信息相关的律师-附随当事人保密特权及工作成果保护控制权的同意裁定》[ECF 编号:856](以下简称“《特权裁定》”)管辖,要么 (ii) 已被债务人或提供该等材料的第三方根据法院的《保护裁定》[ECF 编号:923](以下简称“《保护裁定》”)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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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些材料包括债务人前任律师之间往来的特权电子邮件通信(即受托人的听证会证据附件 21-23),以及债务人前任律师与债务人之间的其他通信(受托人的听证会证据附件 20),受托人将在听证会上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附件出示,并在受托人的《回复意见》中予以讨论。由于受托人目前拥有并控制着债务人先前的律师-附随当事人保密特权(以及受托人可行使的其他特权和权利),因此确保不发生对特权材料的疏忽泄露至关重要,特别是当此类泄露可能对债务人破产财产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时。仅允许已审阅过特权文件的受托人和债务人以及法院审阅此类特权材料,将确保不会因泄露和弃权而产生此类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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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此外,目前债务人的律师已将债务人的全部宣誓供述证言(以及债务人列出且同样于周五接受了取证的第三方证人的证言)指定为“高度保密”。在其他示例中,回应受托人第 2004 条规则传票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文件时仅附带了“保密”和“高度保密”标识。虽然受托人在很多情况下不同意这些信息实际上属于保密信息——特别是关于债务人及其翻译人员的宣誓供述笔录,在尚未被问及任何一个问题之前就被指定为高度保密——但在保密标识被撤销或法院另有命令之前,受托人须按照《保护裁定》的明确文义申请将其密封提交。 法院应将作为证据附件以及包含在回复意见中的特权及保密信息和文件予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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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托人必须能够使用特权和保密文件及信息,以证明债务人对 Ace Decade 享有实益所有权与控制权,进而证明债务人持续藐视法院的《公司治理权利裁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同样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受托人不得因当前正在进行的调查而放弃其控制的任何特权,也不得疏忽泄露其持有的任何保密或高度保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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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特权和保密信息的不必要泄露可能会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以下简称“破产财产”)的价值造成实质性损害。债务人及其名下公司 Ace Decade 和 Dawn State 已在英国对 UBS(瑞银集团)提起索赔诉讼,以追讨其声称的 5亿美元 损失(以下简称“英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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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这些索赔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财产,泄露特权或保密文件或信息可能会损害其价值。例如,瑞银集团完全有可能试图利用特权或保密信息来谋取优势,以在英国诉讼中抗辩破产财产的索赔。3 法院应通过最大程度保留特权和维持保密性来维护破产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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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特权文件的密封程序将确保唯一可以审阅这些文件的主体——即债务人和受托人——均属于对其披露不会导致放弃特权的主体。此外,在此程序下向法院披露这些文件,应按照法院在不公开庭审(in camera)中审阅特权文件的相同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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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此外,受托人必须能够立即提交《回复意见》及其听证会证据附件,同时遵守《特权裁定》和《保护裁定》。在债务人和某些第三方完善保密标识期间,不应阻碍受托人追究债务人藐视法庭行为的责任。受托人保留对证据开示材料上附加的保密标识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该等标识的一切权利。如果将来撤销了任何保密标识,或者法院认定任何文件或信息被不当指定,则可以通过协议或将来的裁定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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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瑞银集团知悉本第 11 章案件的诉讼程序;这既源于英国的法院诉讼文件,也因为受托人已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规则向瑞银集团发出了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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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此,受托人提议将保密文件和信息(统称为“保密材料”)以及特权文件和信息(统称为“特权材料”,与保密材料一并统称为“受保护材料”)予以密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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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据《破产本地规则》第 9077-1 条适用于本争议事项的《民事本地规则》第 5(e) 条规定,法院可准许密封提交文件和信息。本《动议》中已清晰且令人信服地阐述了必要的事实依据,随本动议提交的拟议裁定中亦包含了这些依据;这些足以支持法院对受保护材料予以密封。参见《民事本地规则》第 5(e)(3) 条。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是为此等重要利益量身定制的。参见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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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事本地规则》允许提交关于密封的密封动议。参见《民事本地规则》第 5(e)(4) 条。受托人已密封提交本《动议》,因为在解释密封提交的必要性时,本《动议》本身披露了受保护材料。受托人还希望确保法院能够及时审阅受托人的《回复意见》。受托人将在今天晚些时候提交本《动议》的删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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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因此,受托人在本《动议》后附上其《回复意见》的未删节副本作为附件 B,其中所有保密材料均用黄色高亮标出,所有特权材料均用蓝色高亮标出。受托人将同时在公开案卷中提交一份删除了所有受保护材料的《回复意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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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受托人进一步提议将某些证据附件指定为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据附件 21、27,以及受托人经与保密方(定义见下文)律师协商后指定的其他证据附件;并将某些证据附件指定为特权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据附件 20、22、23,以及受托人经与债务人律师协商后指定的其他证据附件。受托人请求法院在此基础上准许受托人密封提交属于受保护材料的所有证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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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受托人请求,除法院外,保密材料的披露范围仅限于受托人、债务人、PAX、委员会以及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以下简称“保密方”),上述各方均受《保护裁定》的约束。在法院作出批准本《动议》的裁定后,受托人将向各保密方分发一份未删节所有保密材料的《回复意见》副本 4 以及属于保密材料的所有证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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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受托人请求,除法院外,特权材料的披露范围仅限于受托人和债务人(以下简称“特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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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进一步披露特权材料不仅可能危及该材料本身的特权,还可能更广泛地危及与英国诉讼相关文件的律师-附随当事人保密特权。破产财产在英国诉讼中的索赔价值对破产财产极为重要,对受托人最大化其资产价值以确保债权人获得最佳受偿的义务也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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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鉴于债务人是《特权裁定》和《保密裁定》的当事方,受托人已向债务人送达了本密封《动议》的副本 5 以及受托人《回复意见》的未删节副本,且受托人将在密封提交属于特权材料的所有证据附件之时或之前,向债务人送达该等证据附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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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属于特权材料的信息在分发给保密当事方的答辩状副本中将保持遮蔽,且受托人不会向除债务人以外的当事方分发属于特权材料的证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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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保留关于特权材料的适用特权,本动议将不向除债务人以外的当事方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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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受托人起草的准予本动议的拟议裁定包括了具体的认定,但排除了对受保护材料的直接披露,以便允许其在公开案卷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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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扩大受托人答辩状的页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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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为使受托人能在其答辩状中充分阐述前述主题事项——包括对债务人不断变化的立场和陈述进行“事实核查”——受托人谨请求法院将页数限制从十(10)页延长至二十五(25)页。参见《地方破产规则》(Local Bankruptcy Rule)第 7007-2 条(允许经法院批准扩大页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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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事实上,考虑到债务人在其作证陈述中对藐视法庭动议所声称的辩解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程度,受托人的答辩状必须有效应对两份反对书——一份由债务人的律师提交,另一份由债务人在周五首次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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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余下部分有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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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法院应当准予本动议,允许按照拟议裁定的规定将受保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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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封存提交,扩大受托人答辩状的页数限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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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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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11月14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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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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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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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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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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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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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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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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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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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6 第 11 章 案号 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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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 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 (A) 封存支持对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权裁定处以民事藐视法庭裁定的动议的答辩状及相关文件;以及 (B) 扩大答辩状页数限制的封存动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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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受托人”)请求许可封存提交其《支持对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权裁定处以民事藐视法庭裁定的动议的答辩状》(“答辩状”)及若干其他文件的动议(“动议”);且已有正当理由显示,并且法院认定披露受律师-委托人特权保护的文件或信息(统称“特权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或信息(统称“保密材料”,并与特权材料统称为“受保护材料”)可能损害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包括就属于待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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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债务人”)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受托人和 Genever BVI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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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性质的债务人破产财产资产价值而言,法院认定允许封存提交受保护材料符合相关当事方在《特权裁定》和《保护性裁定》7下的协议和预期,以确保当事方遵守该等裁定,本裁定所提供的救济经严格限制以符合前述目的,且由此及以其他方式显示已有正当理由,法院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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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动议按本裁定所载予以准予;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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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法院批准封存提交该动议及随附的未遮蔽答辩状,且该动议及未遮蔽的答辩状应保持封存;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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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托人应在本第 11 章案件的公开案卷上提交一份答辩状副本,该副本已对受托人指定为受保护材料的任何信息进行了遮蔽,但是,受托人应向债务人、PAX、委员会和美国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统称“保密当事方”)送达一份答辩状副本,其中特权材料已遮蔽但保密材料(非属于特权材料者)未遮蔽,且受托人应向债务人送达一份完全未遮蔽的答辩状副本;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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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托人可封存提交任何属于保密材料的听证会证据附件,但是,受托人应在该封存提交后立即向保密当事方送达所有该等证据附件(非属于特权材料者);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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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托人可封存提交任何属于特权材料的听证会证据附件,但是,受托人应在该封存提交后立即向债务人送达所有该等证据附件;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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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裁定中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采用动议中所载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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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适用于受托人答辩状的页数限制应为二十五(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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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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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高亮显示以反映保密材料和特权材料的未遮蔽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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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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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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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1 第 11 章 案号 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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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支持对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权裁定处以民事藐视法庭裁定的动议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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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的第 11 章案件中被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由其下述署名律师代表,谨此提交本答辩状(“答辩状”),以支持其《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对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权裁定处以民事藐视法庭裁定的动议》[案卷号 913](“藐视法庭动议”)2,并回应 Ho Wan Kwok 先生(“债务人”)就此提交的异议 [案卷号 1026](“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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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债务人”)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受托人和 Genever BVI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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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采用藐视法庭动议中所载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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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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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持续不遵守本法院《公司治理权裁定》的明确无误的指令以及《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第 521(a)(3) 和 (4) 条的要求3——伴随着为解释该等不遵守行为而不断变化的借口、故意混淆和彻头彻尾的虚假陈述——令人想起 Ostrager 法官在 PAX 诉讼中的告诫:“如果亿万富翁诉讼当事人可以一边试图利用纽约和美国其他地方的法院程序,一边故意且蓄意地违反法院命令,那么法治将荡然无存。”4 Ostrager 法官是在 PAX 诉讼中观察了债务人五年的行为后发表此番言论的,在此期间,债务人表现出“对 [纽约州法院] 和司法程序的极度藐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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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目前在回应藐视法庭动议时正在使用导致 Ostrager 法官作出上述认定的许多相同策略和手段。债务人在 PAX 诉讼和其他地方最喜欢的策略之一是,只要符合其个人利益,就会毫无羞耻或尴尬之感地否认对其自身言论和声明的任何知情或责任,包括在法院提交的文件中和/或宣誓后作出的言论和声明。例如,在 PAX 诉讼的作证陈述中,债务人声称其向 PAX 提供的个人担保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尽管他在 2017 年 6 月寻求驳回 PAX 诉讼时曾出示了该文件并依赖于其真实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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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明确起见,《公司治理权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未“优先排除”债务人遵守《破产法典》第 521(a)(3) 和 (4) 条的要求。参见《公司治理权裁定》第 3 段(“根据《破产法典》第 521(a)(3) 和 521(a)(4) 条,特此指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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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2 年 2 月 9 日关于动议的裁决与命令第 10 页,PAX 诉 Kwok 案,索引号 652077/2017 (N.Y. Sup. Ct.),NYSCEF 文件号 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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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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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债务人自己的律师此前曾承认该担保是“由 Kwok 先生签署的”。7 债务人令人难以置信的彻底转变导致 Ostrager 法官裁定禁止他在司法层面上主张伪造作为对 PAX 违约主张的抗辩。8 债务人另一个最喜欢的策略是毫无根据地声称其他人(包括近亲属或受信任的心腹)拥有债务人作为真正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产。这些相同的策略在这里得到了充分展现。债务人既厚颜无耻地推翻其先前的证词,又编造了一个关于 Ace Decade 据称由谁拥有和控制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以服务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并向债权人隐匿其资产。在过去,债务人在法院提交的文件中和/或在宣誓后证明——包括在第 341 条会议和英国起诉书中——他拥有 Ace Decade。然而现在,债务人声称他在第 341 条会议上的证词不知怎么被误译了,尽管他和他在此次会议上的个人口译员在当时或随后的六个月内均未对据称不正确的翻译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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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体而言,债务人主张他在第 341 条会议上并未像该会议正式笔录所反映的那样作证称自己是 Ace Decade 的“具有法律代表资格的所有人”(a legally representing owner),而是作证称自己是“在法律上代表所有人”(legally representing the owner)——即所有人是其他人,而债务人仅作为该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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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见听证会证据附件 45,支持 Kwok 驳回动议的备忘录第 3 页,PAX 诉 Kwok 案,索引号 652077/2017 (N.Y. Sup. Ct.),NYSCEF 文件号 8;听证会证据附件 44,Fiona Yu 支持 Kwok 驳回动议的确认书第 2 页,PAX 诉 Kwok 案,索引号 652077/2017 (N.Y. Sup. Ct.),NYSCEF 文件号 11(附有 Kwok 与 PAX 之间个人担保的真实准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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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听证会证据附件 47,PAX LP 与 Stevenson Wong 之间的电子邮件链,日期为 2011 年 3 月 16 日,PAX 诉 Kwok 案,索引号 652077/2017 (N.Y. Sup. Ct.),NYSCEF 文件号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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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见听证会证据 48,司法禁止反言裁定,PAX 诉 Kwok,案号 652077/2017(N.Y. Sup. Ct.[纽约州最高法院]),NYSCEF 档号 404(“[本]法院认定,被告 Kwok(郭文贵)在司法上被禁止对……被告郭文贵此前在本院诉讼程序中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尽管被告郭文贵在其宣誓证词中试图否认其在这些文件上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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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单凭这一点就彻底击碎了 Debtor(债务人)的说法,揭露其纯属捏造,旨在阻止 Trustee(受托人)取得对 Ace Decade 的控制权。更糟糕的是,债务人唯一指认用于支持所谓翻译错误的证人——他的私人翻译——在上周五的宣誓证词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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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 债务人目前就其在 Ace Decade 中的权益,与其自身在其他背景下作出的宣誓证词产生断然矛盾。债务人此前曾作证称,他利用 Ace Decade 进行了 UBS(瑞士银行)的投资,并使用其个人资金为该投资提供资金。然而,在上周五的宣誓录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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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2年11月11日 Una Wilkinson 宣誓录供笔录(以下简称“Wilkinson 宣誓证词”),第 20:4-12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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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听证会证据 27,郭文贵宣誓证词第 30:7-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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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上,第 69:9-11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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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债务人在另一场诉讼的宣誓录供中作证称——同样没有任何证据——他在 Manhattan(曼哈顿)Sherry Netherland 的公寓实际上归 Mr. Wei(魏先生)所有。13 但是,正如法院所知,债务人现在在这些 chapter 11(第11章)破产案件中声称,Sherry Netherland 的房产现在且一直以来都是为了 Bravo Luck Limited 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而根据债务人的说法,该公司又归债务人的儿子所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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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需要调查并回应的所有这些计划和荒谬的主张(除债务人企图阻碍受托人工作的各种行为之外),正在耗费破产财团数百万美元的专业人员费用。这种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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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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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及2020年,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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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Yong Yu(于泳)是 Ace Decade 的代持股东,且他是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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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15 随后,在2021年进行的一次宣誓录供中,债务人多次否认他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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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 Y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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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参见听证会证据 39,2018年10月3日郭文贵宣誓录供笔录第 125:13-19 行(“问:我的问题是:你的立场是否是我们的客户不能扣押这套公寓,因为你并不拥有它,而是 Zhang Wei(张巍)拥有?……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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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参见首日声明,案卷号 107,第 33 段(“我持有 Genever BVI 的全部股权。然而,根据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信托日期’)的信托声明及协议,我代表 Bravo Luck Limited 以信托方式持有该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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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听证会证据 15,日期为2016年2月5日之 Kwok Ho Wan(郭浩云/郭文贵)宣誓书,Ace Decade 诉 UBS AG,案号 653316/2015(N.Y. Sup. Ct.),NYSCEF 档号 27,第 1 段(“我是 Yong Yu 的雇主,她是 Ace Decade 的董事兼唯一股东。”)。亦参见英国起诉书第 24 段(指认 Yong Yu 为债务人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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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听证会证据 46,2021年7月21日 Guo Wengui(郭文贵)宣誓录供,Meng 诉 Guo,案号 159636/2017(N.Y. Sup. Ct.),NYSCEF 档号 69,第 159:21-160:5 行(“问:好的。你认识一个叫 Yong Yu 的人吗?答:Yong Yu?不好意思……问:这是一个具体的人。你认识一个叫 Yong Yu 的人吗?答:我不认识 Yong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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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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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称她是他的“助理”18(这与公共记录及/或已提交给受托人的众多文件相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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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债务人的自相矛盾还延伸到他在本第11章破产案中提交的财产明细表和声明中。债务人在其财产明细表中将 UBS 诉讼列为破产财团的资产,并在其2022年3月20日的声明(以下简称“首日声明”)中陈述——该声明也是为了支持其申请 DIP financing(破产保护期融资)以协助为 UBS 诉讼提供资金而提交的——称该诉讼的收益可分配给债权人,并可用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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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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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听证会证据 27,郭文贵宣誓证词第 77:16-79:13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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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参见首日声明第 32、47 段(债务人声明他“预期作为原告的诉讼追偿款或和解金收益将用于资助第11章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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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听证会证据 27,郭文贵宣誓证词第 30:7-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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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听证会证据 27,郭文贵宣誓证词第 33:3-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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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听证会证据 39,2018年10月3日郭文贵宣誓录供笔录第 55:23-25 行(“问:谁是你的助理?答:……[Yvette]Wang(王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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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仲裁员 Frank Maas 就债务人与 Boies Schiller 之间的律师费争议作出的最终仲裁裁决中,Maas 称 Yvette Wang 为“郭的办公室主任”。参见听证会证据 13,仲裁裁决书第 3 页,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 诉 Kwok,案号 150001/2019(N.Y. Sup. Ct.),NYSCEF 档号 6。亦参见例如听证会证据 31,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之 Yvette Wang 宣誓录供笔录第 46:20-25 行(“问:我是在问你是否担任郭先生权益的管理人?答:是的。问:这是什么意思?答:翻译、助理。”)(强调为后加);听证会证据 28,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之 Yvette Wang 电子邮件(“我们[在 Golden Spring(金泉)]负责处理 Miles(迈尔斯/郭文贵)及其家族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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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后,为了在最后一刻所谓“遵守”受托人在藐视法庭动议中请求的命令,债务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据称已送交 Wang 女士的信件,称其指示她在其可能对 Ace Decade 拥有权力的范围内,将 Ace Decade 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如下文进一步详述,这封毫无实质作用的信件是一种毫无底线的诉讼策略,法院应予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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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院不应容许债务人规避履行《公司治理权利命令》的最新伎俩。如果允许债务人继续玩弄这些花招,将使本法院和司法体系沦为笑柄。债务人是一个拥有无限资金雇佣律师提出一切可以想象的论据、以此谋求拖延和阻碍司法程序的个人。鉴于债务人拒绝遵守《公司治理权利命令》及其此前承认拥有 Ace Decade 的证词,法院应裁定债务人为 Ace Decade 的所有权人,且 Ace Decade 的股份属于第11章破产财团。除非债务人在十(10)天内交出其在 Ace Decade 的股份,否则应裁定其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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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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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债务人未能遵守《公司治理权利命令》的明确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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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首先,债务人的异议试图混淆法院在《公司治理权利命令》中作出的明确指示。然而,无论债务人如何辩解,都无法改变《公司治理权利命令》的明文规定,该命令规定“受托人为破产财团之利益,就所有债务人控制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 (BVI)),享有债务人的所有经济权利和治理权利”。为落实前述规定,《公司治理权利命令》指示 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以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并“向受托人交出破产财团的所有财产以及任何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团财产相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和文书”。23 显而易见,《公司治理权利命令》不仅限于 Genever (BVI),而是适用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 Ace Decade——一家债务人曾在法庭文件中及/或宣誓下多次承认其所拥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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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然而,尽管《公司治理权利命令》已有明确用语,债务人仍坚称该命令并未明确要求其将 Ace Decade 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因此不符合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藐视法庭所要求的标准,即要求“(1) 藐视法庭者未能遵守的命令是明确且无歧义的,(2) 不遵守的证据是清晰且有说服力的,以及 (3) 藐视法庭者未曾以合理方式尽职尝试遵守该命令。”King 诉 Allied Vision, Ltd. 案,65 F.3d 1051, 1058 (2d Cir. 1995)。但是,《公司治理权利命令》已经极其明确,几乎没有任何字眼比“所有”财产更无歧义——这一用语毫无疑问包含了他对 Ace Decade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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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治理权利命令》中仅具体提及转让 Genever (BVI) 股份这一事实,也丝毫不限制要求债务人“向受托人移交破产财团的所有财产”的明确用语。《公司治理权利命令》明确规定,移交破产财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Genever (BVI) 的股份24——第二巡回法院辖区内的法院已多次认定该用语不得被解释为限制性条款。参见例如 Star Direct Telecom, Inc. 诉 Glob. Crossing Bandwidth, Inc.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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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治理权利命令》第 2、3 段(强调为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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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司治理权利命令》第 3 段(强调为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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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F.R.D. 350, 356 (W.D.N.Y. 2011)(“本院未见有任何……主张认为‘包括但不限于’这一条款应被解读为限制性条款。”);Shugrue 诉 Continental Airlines 案,977 F. Supp. 280, 285-86 (S.D.N.Y. 1997)(“包括但不限于”的字面含义表明协议中的列举并非排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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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此外,毫无疑问的是,受托人已经达到了关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清晰且有说服力”的标准。债务人尚未就 Ace Decade 向受托人移交任何物品,也未给出任何表明其计划这样做的实质性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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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债务人提出了一个荒谬的理论,称其无法遵守《公司治理权利命令》,因为即使他是 Ace Decade 的所有权人,受托人现在也拥有所有的公司治理权,因此只有受托人才能指示转让 Ace Decade 的股份。这种论点纯属无稽之谈。在现阶段,受托人(依然)未能控制 Ace Decade,恰恰是因为债务人拒绝配合将 Ace Decade 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债务人不能以要求其与受托人配合并向破产财团交出其财产的同一命令(以及《破产法典》第 521(a)(3) 和 (4) 条)据称阻止了债务人履行该义务为由,免除其遵守该命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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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债务人出示的一封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写给 Yvette Wang 的签署信件(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信”)丝毫不能改变这一分析,该信件称“为遵从受托人的要求,并在我对 Ace Decade 可能拥有任何权力的范围内,我特此指示你签署随附的股份转让文书和股份转让决议”。25 这种在最后一刻采取的策略令人反感——而且发送这样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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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债务人听证会证据 B,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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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讽刺意味的是,受托人曾试图找到 Wang 女士以便向其送达在本案中作证的传票,但受托人的送达人员未能找到 Wang 女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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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总之,该股份转让信是一种居心不良的、在最后一刻试图通过表面上遵守《公司治理权利命令》来避免被裁定藐视法庭的企图,而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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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听证会郭文贵宣誓证词第 85:23-86:8 行 27 同上,第 48:14-16 行 28 同上,第 83:3-7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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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 83:3-7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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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同上,第 88:17-25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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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庭审证物 32,未成功送达宣誓书,日期为 2022年11月11日(描述了于 2022年11月9日 在多个地址尝试向 Yvette Wang(王雁平)送达的情况,包括在其代理律师地址进行的送达尝试)。此外,Wang 女士的代理律师已通知 Trustee(受托人),其未获授权接受受托人传票的送达。参见庭审证物 33,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的 Avi Luft 与 Lipman Law PLLC 的 Alex Lipman 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日期为 2022年11月10日(其中 Lipman 先生指出其“未获授权代表 Yvette Wang 接受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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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并未采取《公司治理权利裁定》(Corporate Governance Rights Order)所要求的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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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公司治理权利裁定》要求 Debtor(债务人)将“债务人控制的实体”(Debtor-Controlled Entities)移交给受托人;毫无疑问,尽管该裁定条款清晰明确,但他并未试图遵守,且他拒绝遵守的行为足以构成对其作出藐视法庭裁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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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瑞银诉讼及相关备案文件证实债务人对 Ace Decade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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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动议中所详述,2020年9月 提起的《英国起诉状》(U.K. Complaint)已十分明确地表明,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及其全资子公司 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归债务人所有并由其控制。根据《英国起诉状》,债务人是对 Haitong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股权投资的真正受益人,Ace Decade 和 Dawn State 仅作为其投资工具运作,以便债务人规避向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或“CSRC”)寻求批准的程序。除其他事项外,债务人、Ace Decade 和 Dawn State 在《英国起诉状》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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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wok 先生决定在 H 股中投资约 30亿美元,以获得海通的主要股权。该笔投资拟通过海通发行新 H 股并配售给由 Kwok 先生控制的公司来进行。”《英国起诉状》第 7 段。 - “Kwok 先生向香港事务律师、Stevenson, Wong & Co.(史蒂芬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Hank Lo(卢伯韶)先生传达了其收购海通大量股权的意图。”《英国起诉状》第 8 段。 - “Kwok 先生的意图是为自己收购这些股份。”《英国起诉状》第 11(3) 段。 - UBS(瑞银集团,简称“瑞银”)建议 Kwok 先生“不要通过其拥有实益所有权或受其控制的公司购买这些股份,因为这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且“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一个由第三方中介控制的公司收购瑞银 H 股的架构(该架构由瑞银安排),该项收购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英国起诉状》第 18 段。该第三方中介为 Haixia Capital Management Company Ltd(海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峡资本”),即最初拥有并控制 Dawn State 的实体。《英国起诉状》第 4 段。 - “Kwok 先生于 2014年11月10日 收购了 Ace Decade,旨在将其作为上述投资工具。”《英国起诉状》第 24 段。 - “Ace Decade、Dawn State 与瑞银达成了一系列安排,旨在允许 Ace Decade 通过 Dawn State 参与收购瑞银 H 股。”《英国起诉状》第 29 段。 - 在该安排下,“Ace Decade 仅拥有参与该项目的合同权利,对 Dawn State 或其收购的瑞银 H 股不享有直接的所有权权益。”《英国起诉状》第 33(3) 段。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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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起诉状》在任何地方都根本未提及 Wei(魏)先生,即债务人突然声称是该公司真正所有人的那位亲属。在这一点上的沉默震耳欲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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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尽管《英国起诉状》还主张“在 Kwok 先生的雇员 Wong 先生的建议下,Yu Yong 女士(于泳,简称“Yu 女士”)成为了 [Ace Decade 的] 名义股东和董事”,《英国起诉状》第 24 段,但这并未减损《英国起诉状》中指明债务人是 Ace Decade 实益拥有人的其他陈述。正如债务人在 Ace Decade 于 New York state court(纽约州法院)对瑞银提起的另一项独立诉讼中所提交的宣誓书(简称“Kwok/瑞银宣誓书”)中所陈述的那样,Yu 女士是由债务人根据瑞银的建议选定的,目的是满足海峡资本(即 H 股投资的中介方)的“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要求。32 债务人将 Yu 女士“任命”到该职位,进一步证实了他控制着 Ace Dec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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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15年9月18日,海峡资本将其在 Dawn State 的股份转让给了 Ace Decade。《英国起诉状》第 7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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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参见庭审证物 15,Kwok Ho Wan 宣誓书,日期为 2016年2月5日,Ace Decade vs. UBS AG,案号 Index No. 653316/2015(纽约州最高法院),NYSCEF 档号 No. 27,第 17 段(“Wong 先生要求审查我部分雇员的简历,以评估谁的背景最有可能满足海峡资本的要求,从而使该雇员能够被任命为 Ace Decade 的董事及唯一股东。他审查了这些简历,并提出建议称 Yu 女士的简历和背景最适合满足海峡资本的要求,因此我应当任命 Yu 女士为 Ace Decade 的董事及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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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或来自 Yvette Wang 的往来通信中也是如此,债务人(或其律师)曾向其寄发《股权转让函》(Share Transfer Letter)。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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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上述所有情况也与债务人所玩的公司“空壳把戏”(shell game)相符,即安排近亲属和信任的亲信“掌管”公司实体,以向其债权人或监管机构隐瞒其资产的真实所有权。事实上,正如“Kwok/瑞银宣誓书”中所解释的,对 H 股采用复杂的中间控股架构(而不是由债务人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被中国监管机构发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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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其异议(Objection)中,债务人现在声称《英国起诉状》中的陈述仅证实了其在 2014年11月 对 Ace Decade 的所有权。且不说《英国起诉状》(如前所述,于 2020年9月 提交)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 Ace Decade 的所有权发生过变更,该异议既未说明如果不是债务人,谁才是 Ace Decade 的现所有人,也未说明 Ace Decade 的所有权究竟是在何时发生所谓易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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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这套说法在最后一刻的转变根本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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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参见庭审证物 28,来自 Yvette Wang 的电子邮件,日期为 2019年7月11日(“[我们金泉公司] 照料 Miles 及其家人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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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参见庭审证物 15,Kwok Ho Wan 宣誓书,日期为 2016年2月5日,Ace Decade vs. UBS AG,案号 Index No. 653316/2015(纽约州最高法院),NYSCEF 档号 No. 27,第 13 段(“如果我直接通过 Ace Decade 进行投资,适用的披露要求将需要进行某些备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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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无论如何,《英国起诉状》中的陈述与在《第 341 条会议》(Section 341 Meeting)中所作的陈述相一致,并且事实上与债务人在今年 9 月之前所作的所有陈述相一致——直到今年 9 月受托人要求债务人将 Ace Decade 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直到那时,债务人才首次示意可能有第三方拥有 Ace Decade——但在那之前他的所有陈述都与他是 Ace Decade 拥有人这一事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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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此外,还有大量额外的书证确凿无疑地证明,债务人拥有并控制着 Ace Decade——而且其中没有任何一份文件哪怕提及了 Wei 先生。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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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wok/瑞银宣誓书”证明,正是债务人向 Ace Decade 提供了资金,并且正是债务人进行了对 H 股的投资(通过 Ace Decade): - “Wong 先生 [瑞银] 告诉我,由于我计划进行的投资规模庞大,瑞银全球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参与该交易架构的设计。”“Kwok/瑞银宣誓书”第 10 段。 - “基于瑞银全球高管将参与设计和监督此项投资,以及瑞银将符合我最大利益行事的这些陈述,我委托瑞银担任我此次投资的顾问。”同上,第 11 段。 - “[瑞银] 建议我就任命哪位雇员担任 Ace Decade 的唯一股东兼董事提出意见,建议利用 Ace Decade 与持有股份法定所有权的中介实体订立补充协议,并就如何最妥当地将投资所需资金从我的一个瑞银账户转移至 Ace Decade 账户提出建议。”同上,第 12 段。 - “瑞银告知,由于计划进行的投资占海通已发行 H 股的 5% 以上,如果我直接通过 Ace Decade 投资,适用的披露要求将需要进行某些备案申报。”同上,第 1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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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在其《首日声明》(First Day Declaration)中陈述称,他“预计以我为原告的诉讼中的追偿或和解收益将用于资助第 11 章计划”,37 并且瑞银诉讼索赔是“我预计依靠其协助制定并可能确认重组计划的资产”。38 只有在 Ace Decade 的追偿收益基于债务人作为 Ace Decade 拥有人的身份流向债务人的情况下,上述陈述才可能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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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e Decade 在纽约州法院提起的瑞银诉讼起诉状中,将瑞银交易描述为源于债务人计划“通过 Ace Decade”投资约 10亿美元。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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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参见庭审证物 41,Ho Wan Kwok 宣誓采证笔录,日期为 2019年11月25日,PAX v. Kwok,案号 Index No. 652077/2017(纽约州最高法院),NYSCEF 档号 No. 350,第 10:21-24 行(Podhaskie 先生指出其以个人身份代表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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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参见庭审证物 14,起诉状,Ace Decade vs. UBS AG,案号 Index No. 653316/2015(纽约州最高法院),NYSCEF 档号 No. 1,第 2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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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首日声明》第 4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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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首日声明》第 5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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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就律师费争议对其在纽约瑞银诉讼中的代理律师 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Boies Schiller)提起的起诉状主张,债务人聘请 Boies Schiller 代表 Ace Decade 提起诉讼是基于对债务人所实施的欺诈和虚假陈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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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债务人与 Boies Schiller 之间的律师费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载明,债务人在针对瑞银的诉讼中“代表其本人”聘请了 Boies Schiller,且 Boies Schiller 向债务人开具了约 150万美元 的账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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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事实上,如果债务人在 Ace Decade 中没有经济利益,他为何要对瑞银提起诉讼(包括在纽约州法院和英国法院),以寻求追回因投资 H 股而遭受的约 5亿美元 损失?这些诉讼明确表明,债务人将 Ace Decade 和 Dawn State 所遭受的投资损失视为其自身损失——这正符合人们对 Ace Decade 和 Dawn State 实益拥有人所预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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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法院应驳回债务人企图否认其在《第 341 条会议》中证言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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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面对《公司治理权利裁定》中清晰明确的指令,以及他在法庭备案文件和/或宣誓下多次声明自己是 Ace Decade 所有人的陈述,债务人现在试图质疑 2022年4月6日 债权人会议(即“《第 341 条会议》”)官方笔录的准确性;在这次会议中,他曾在宣誓下确认自己是 Ace Decade 的唯一所有人。重申如下,在《第 341 条会议》期间,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的代理律师对债务人进行了如下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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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Kwok 先生,您是否拥有名为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 答: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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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参见庭审证物 11,起诉状,Wengui v. Schiller, et al.,案号 Index No. 150001/2019(纽约州最高法院),NYSCEF 档号 No. 1,第 6-7 段(“由于瑞银对郭实施欺诈和虚假陈述,瑞银事项涉及超过 5亿美元 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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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参见听证会证据 13,仲裁裁决书第 2 页,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 v. Kwok(博斯·席勒·弗莱克斯纳有限责任合伙诉郭),Index No. 150001/2019 (N.Y. Sup. Ct.)(纽约州最高法院),NYSCEF Doc. No. 6。 问:你在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源德控股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权益性质为何? 答:就是我有权益并要求 UBS(瑞银)偿还 5 亿美元。是这种权益。 . 问:你[郭先生]是 Ace Decade 的唯一法定所有人吗? 答:我是法定代表所有人。 问:Ace Decade 还有其他所有人吗? 答:没有。 问:你何时成为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的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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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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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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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整个第 341 条会议期间,债务人从未主张过他不是 Ace Decade 的所有人,也从未主张过 Ace Decade 的所有人是魏先生。49 债务人也未对第 341 条会议该部分的官方翻译提出异议,而在会议期间的许多其他场合债务人都提出了异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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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随后也未对官方记录文本中任何这些部分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当然,直到受托人要求转让 Ace Decade 的股份为止。直到那时,债务人才首次主张,他先前的承认据称是一系列翻译错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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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特别是,债务人现在辩称,他与美国联邦受托人律师的对话的正确翻译应当是,对方问他「你是 Ace Decade 的唯一法定所有人吗?」,债务人回答:「我是法定的代表所有人。」51 姑且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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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022 年 4 月 6 日第 341 条会议记录文本第 60:16-61:10 页(后加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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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债务人仅主张魏先生给了债务人 5 亿美元资金,债务人随后将该资金提供给了 Ace Decade。参见同上第 62:11-63:1 页(魏先生的姓名被转录为「John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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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参见,例如,同上第 25:8-10 页;第 40:14-23 页;第 47:24-25 页;第 83:22-25 页;第 116:9-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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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异议书第 18 段。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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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度。53 52 Wilkinson 作证笔录第 20:4-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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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受托人正提请动议排除 Wilkinson 女士的拟作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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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同上第 26:6-23 页(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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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数年以来,债务人一直主张其拥有 Ace Decade 及其全资子公司 Dawn State(日州)。直到受托人获任命后,债务人才开始改变其说法,现在毫无说服力地声称其并不拥有 Ace Decade 和 Dawn State。法院应当驳回债务人最新的混淆视听和误导企图,并强制执行法院的命令(以及债务人在《破产法典》项下的职责),即配合受托人并交出破产财团的所有财产。债务人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本法院审理的程序。债务人持续的诡计正使得 Ace Decade 和 Dawn State 得以自称「独立」于债务人,并对目前在英国法院待决的受托人承认申请提出异议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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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于所有这些理由,以及在《藐视法庭动议》中详细阐述的理由,受托人请求批准《藐视法庭动议》,包括判定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直至其将 Ace Decade 的股份移交给受托人(无论由谁代其持有),并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即为 Ace Decade 股份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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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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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同上第 112:20-11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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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同上第 131:4-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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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参见听证会证据 51,Wedlake Bell 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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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 年 11 月 14 日,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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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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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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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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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经特许出庭)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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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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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ram E. Luft(经特许出庭)Douglass Barron(经特许出庭)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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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证物 A[已涂黑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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