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125-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125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8-09
宣誓声明(作为法庭文件附件 EXHIBIT F)—— 美国诉 Ho Wan Kwok 案,SDNY 1:23-cr-00118 ECF #125(2023年8月9日)。Emil J. Bove III(SDNY AUSA、恐怖主义和国际毒品部门共同负责人)提交的声明,关于其在分类信息处理程序和披露问题上的职责和监督,涉及另案背景(美国诉 Ali Sadr Hashemi Nejad,案号 18 Cr. 224)。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Ali Sadr Hashemi Nejad(阿里·萨德尔·哈希米·内贾德),
被告。
我,Emil J. Bove III(埃米尔·J·博夫三世),依据 Title 2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746(《美国法典》第28卷第1746条),在受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
1) 我是一名获准在纽约州律师协会及本法院出庭执业的律师。我谨提交本声明书,以回应法院于 2020年9月16日 作出的裁定。该裁定除其他事项外,要求提供关于我在本案于 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 进行庭审期间对标有 GX 411 的文件相关披露问题的知情及参与情况的信息。(见 Dkt. No. 379 第 32 页)。
2) 自 2012年10月1日 以来,我一直在 U.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担任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助理检察官,简称 AUSA)。自 2019年9月19日 以来,Shawn G. Crowley(肖恩·G·克劳利)与我一直担任该办公室 Terrorism and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Unit(恐怖主义与国际毒品组,简称“该组”)的联合组长。在成为该组联合组长之前,我自 2014年7月30日 起在该组担任了一线检察官约五年时间。
3) 作为该组两位联合组长之一,我共同负责监督该组检察官进行的调查和起诉工作,包括对本案的调查和起诉,本案由指派给该组的联邦助理检察官以及一名来自 Manhattan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且为本案目的被交叉任命为 Special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特别联邦助理检察官)的检察官负责经办。我的监督职责包括就证据开示和披露问题向检察官提供指导,协助培训检察官,以及培养一种将职业道德行为以及对法院和对手保持坦诚放在首位的文化。作为组长,我必然对这方面的任何疏失以及对纠正这些疏失承担连带责任。
4) 2020年3月9日,我向法院承诺,克劳利联合组长与我将采取行动解决本案中的证据开示和披露问题。(庭审笔录 Tr. 996)。这些措施包括:
a) 监督审后证据开示尽职调查,该调查促成了向辩方进行补充披露,并促成了在本案中寻求撤销起诉书的决定;
b) 分别及集体与该组每位联邦助理检察官讨论本案;
c) 与该组每位联邦助理检察官讨论其他指派的案件和调查,以评估和发现任何其他人员配置、资源、证据开示或披露方面的问题;
d) 与该组人员一同参加关于披露问题的培训会议,其中包括由该办公室 Disclosure Committee(披露委员会)成员主持的环节,以及专门针对该组工作的环节,例如涉密信息处理、Classified Information Procedures Act(《机密信息程序法》),以及涉及审查其他机构的案卷和相关馆藏以寻找潜在可开示信息的审慎检索;以及
e) 部分基于我们从上述审后尽职调查、审查和培训活动中得出的调查结果,与该办公室的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与办公室政策、培训、人员配置和技术支持相关的问题,作为解决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裁定中指出的关切的努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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