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13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137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9-01
命令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别名包括 Miles Kwok)案,SDNY 1:23-cr-00118 ECF #137(2023年9月1日)。破产法院批准 Chapter 11 受托人的紧急动议,禁止被告人在刑事法院继续推进停止破产案的动议,并要求被告人立即撤回该动议。
全文
1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paulhastings.com
尊敬的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美国联邦地区法官,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关于: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美国 诉 郭文贵 等案),案号 23 Cr. 118 (AT)
尊敬的托雷斯法官:
我们代表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宾斯),其身份为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美国破产法院)(以下简称“破产法院”)审理中的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自愿破产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破产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我们谨就债务人的《关于请求作出中止破产案件的命令及令状或备选其他救济的动议》[ECF No. 129](以下简称“中止动议”)以及共同被告 Yvette Wang(王雁平)对该动议的附议致信。
受托人恭敬地认为,根据 28 U.S.C. § 1334,破产法院是唯一有管辖权考虑中止破产案件的法院,且债务人向贵院提交中止动议的行为违反了 11 U.S.C. § 362 施加的自动中止规定。因此,2023年9月1日,受托人向破产法院提交了附后的紧急动议,请求破产法院执行自动中止,并禁止债务人继续推进中止动议。受托人已请求将中止动议安排在2023年9月6日或破产法院可行的最早时间举行听证。
为明确起见,受托人的动议并未请求破产法院禁止中止动议中所寻求的备选救济,只要该等救济已妥当地向贵院提出。特别是,受托人对债务人请求作出修改本案保护令以允许向受托人共享信息的命令不持异议。
如果破产法院未批准受托人的动议,或者在贵院为政府提交对中止动议的任何答复所设定的2023年9月21日截止日期之前尚未对该动议作出裁定,受托人恭敬地请求获得在9月21日之前对中止动议提交答复并在该动议的任何听证会上陈述意见的机会。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的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 HO WAN KWOK, et al. , 1 : 案号 22-50073 (JAM) :
:
第11章受托人依据 11 U.S.C. §§ 105(a) 及 362 提出的紧急动议,请求禁止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推进请求作出中止第11章案件及相关民事争议诉讼程序的命令的动议
Luc A. Despins,以其在上述标题所列的 Ho Wan Kwok(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特此提交本紧急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依据 11 U.S.C. §§ 105(a) 及 362,寻求录入一份形式基本如本动议附件 A 所附的命令(以下简称“拟议命令”),以禁止推进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案号 1:23-cr-00118-AT](以下简称“刑事法院”,该案简称
1 本等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多个人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通信目的)。
2 中止动议见受托人的《关于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提出请求作出中止本等第11章案件及相关民事争议诉讼程序的命令的动议的通知》[案卷号 2158] 之附件 A 及附件 B。
“刑事案件”)待决的针对其本人的刑事案件中提交的《关于请求作出中止破产案件的命令及令状或备选其他救济的动议》[刑事案件 ECF No. 129](以下简称“中止动议”)2,该动议寻求中止上述标题所列的第11章案件及所有相关的民事争议诉讼程序。为支持其动议,受托人恭敬地陈述如下:
1. 通过中止动议,债务人请求刑事法院等,在刑事案件终结之前完全中止本第11章案件。中止动议除了毫无依据外,更是对自动中止的公然违反,并且是对本法院对本案及第11章破产财产管辖权的直接侵犯。受托人通过本动议请求作出一项立即禁止债务人继续推进中止动议的命令。如果债务人希望寻求中止本第11章案件,他可以向本法院提交动议,本法院是唯一有管辖权对此进行审理的法院,受托人将作出相应答复。然而,债务人不能单方面请求另一个法院篡夺本法院的管辖权。
2. 刑事法院已指示政府在2023年9月21日之前对中止动议提交任何答复。刑事法院并未明确允许任何其他方(例如受托人)作出答复,但如有必要,受托人将请求获得这样做的机会。鉴于中止动议的时间节点,受托人恭敬地请求法院以紧急方式尽早批准在此请求的救济,以使破产财产不必花费任何资源在刑事法院进行诉讼。
3. 尽管受托人在本动议中未就中止动议的实体问题进行阐述,但他保留在必要时随时这样做的所有权利。为免生疑问,中止本第11章案件的任何方面均不存在任何依据。债务人于2022年2月为了自身利益自愿在本法院提起本案;在经过超过十八个月的大量诉讼记录活动,并在受托人正在进行的第2004条规则调查和资产追回诉讼期间中止本案,将对债务人的债权人造成极其重大的不利损害,特别是鉴于有充分证据表明债务人(尽管其已被监禁)及其关联人员目前仍在继续转移和隐匿资产。债务人所谓基于第五修正案的顾虑毫无依据,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必要,都可以通过中止整个案件之外的其他措施予以解决。
4. 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法院具有审理本申请的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审理本申请的审判地是适当的。
5. 依 28 U.S.C. § 157(b)(2) 之含义,本事项属于核心诉讼程序。
6. 在此请求救济的依据为 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第 105(a) 条及第 362 条。
7. 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第11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破产申请书。
8. 2022年3月21日,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破产受托人)在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11章案件中尚未任命审查人。
9. 2022年6月15日,本法院录入了一份决定与命令备忘录 [案卷号 465](以下简称“受托人命令”),指示美国破产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命令,美国破产受托人选定了 Luc A. Despins 担任受托人。2022年7月8日,本法院录入了一项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第11章案件受托人的命令 [案卷号 523]。
10. 自获得任命以来,受托人一直在对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进行深入调查,包括向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员寻求证据开示。债务人拒绝履行其证据开示义务,并且在经过多次听证会后,本法院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了一项强制作出文件的命令 [案卷号 1353](以下简称“强制提供命令”)。
11. 2023年3月15日,一份包含十二项罪名项的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在刑事法院解封,在起诉书中,United States Government(美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指控债务人及其某些关联人员犯有多项联邦罪行。
12. 在刑事指控公布后,债务人于2023年4月10日通过其先前的刑事律师 Brown Rudnick LLP 提交了一项中止强制提供命令的动议;然而,他并未寻求中止本第11章案件。事实上,他明确拒绝这样做。参见《债务人关于部分批准强制遵守第2004条规则传票之动议的命令的有限中止动议》,第25段 [案卷号 1649]。
13. 大约在2023年7月11日,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聘请了其现任律师,而 Brown Rudnick LLP 撤销了代理。
14. 2023年7月26日,本法院录入了一项因债务人未能遵守强制提供命令而认定其藐视法庭的进一步命令 [案卷号 2035](以下简称“藐视命令”)。藐视命令允许债务人通过请求刑事法院允许向受托人提供某些文件等方式来消除其藐视状态。债务人已对藐视命令提起上诉。
15. 2023年8月30日,在未事先通知受托人,且未通知本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其他方的情况下,1 债务人提交了中止动议,请求刑事法院中止第11章案件及所有相关的民事争议诉讼程序,或者备选:(i)
1 债务人的刑事律师在中止动议提交后,通过电子邮件向受托人的律师发送了一份中止动议副本。据受托人所知,债务人未向其他关键利害关系方(如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和 PAX)提供关于中止动议的任何通知。
修改刑事案件中的保护令,以允许向受托人提供刑事案件中的开示证据;(ii) 指示债务人的刑事律师辩护团队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继续获准进入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物业(以下简称“马瓦庄园”);(iii) 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禁止政府在本案中协助出售马瓦庄园;以及 (iv) 命令政府不得向受托人索取或接收属于债务人的任何受特权保护的任何信息或记录,并识别受托人已经提供的任何此类材料。1
16. 2023年8月31日,刑事法院作出一项命令,指示政府在2023年9月21日之前提交对《中止动议》的任何答复[刑事案件卷宗号 132]。刑事法院的命令并未明确允许任何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
17. 根据 28 U.S.C. 1334,本法院对本第11章案件的管理以及破产财产拥有专属管辖权。参见 Lehman Bros. Special Fin. Inc. v. Bank of Am. N.A. (In re Lehman Bros. Holdings), 535 B.R. 608, 627 (Bankr. S.D.N.Y. 2015)(“破产程序悬而未决的法院,对债务人截至该案件启动时无论位于何处的所有财产以及破产财产,享有专属管辖权”);亦见 Sinatra v. Gucci (In re Gucci), 309 B.R. 679, 681 (S.D.N.Y. 2004)(“《司法法典》第1334(e)条赋予破产程序悬而未决的地区法院‘对债务人截至该案件启动时无论位于何处的所有财产以及破产财产的专属管辖权’。”)。
脚注1:为免生疑问,受托人并未请求本法院中止所请求的替代性救济中不试图干预本第11章案件的部分。具体而言,受托人不反对在刑事案件中修改保护令的请求。
18. 根据《破产法典》第362条,未经本法院许可干预或企图行使对破产财产的控制权,构成对自动中止的违反。参见 In re Madoff, 848 F. Supp. 2d 469, 478 (S.D.N.Y. 2012), aff'd sub nom. In re Bernard L. Madoff Inv. Sec. LLC, 740 F.3d 81 (2d Cir. 2014)(“《破产法典》的自动中止条款起到禁止(除其他事项外)‘任何获取占有……或行使对破产财产控制权的行为’的作用。”(引自 11 U.S.C. § 362(a)(3)))。自动中止适用于在其他法院采取的可能干预破产财产和/或第11章案件管理的司法诉讼行为。参见,例如 Bayview Loan Servicing LLC v. Fogarty (In re Fogarty), 39 F.4th 62, 71 (2d Cir. 2022)(“载于第362条的《破产法典》自动中止条款,通过制止任何可能耗散破产财产或干预受托人对财产进行有序管理的正规或非正规行动或法律程序,来保护破产财产。”)。破产法院拥有广泛的权力禁止任何违反中止的司法行动,并对任何故意违反中止的当事人实施制裁。同上,第77页(“因为 Bayview 故意违反了自动中止[在州法院程序中],Fogarty 有权根据[《破产法典》]第362(k)条获得制裁。”)。
19. 与此相关,最高法院在 Barton v. Barbour, 104 U.S. 126 (1881) 中裁定,“当事人在另一个法庭针对破产受托人或破产法院指定的其他官员因以该官员官方身份所作的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破产法院的许可。”所谓的“Barton 原则”至今仍是有效法律。参见 In re Crown Vantage, Inc., 421 F.3d 963, 970 (9th Cir. 2005)(“我们赞同兄弟巡回法院的观点,裁定当事人在另一个法庭针对破产受托人……因以该官员官方身份所作的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破产法院的许可。”)(引用,除其他案件外,In re Lehal Realty Assocs., 101 F.3d 272 (2d Cir. 1996))。Barton 原则的基础在于,涉及破产案件管理的问题必须首先提请破产法院(而非任何其他法院)注意。
20. 在本案中,毫无疑问,《中止动议》构成了本法院能够且应当立即予以禁止的对自动中止的违反。事实上,《中止动议》是对自动中止的根本性违反,因为它不仅试图干预或行使对某些破产财产或案件内某些事项的控制权,而且试图彻底制止整个案件及所有对抗性程序。中止本案件及所有对抗性程序必然会干预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包括受托人目前正在追索的诉讼由头,以及现金和宝贵的硬资产,例如属于待决对抗性程序标的的资产。《中止动议》必须被禁止。参见 In re Johns-Manville Corp., 91 B.R. 225, 227 (Bankr. S.D.N.Y. 1988)(禁止州法院案件,该案件“将对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破产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且若继续进行将彻底破坏重整程序”)。脚注1
21. 债务人作为寻求该救济的当事人这一事实,使这种违反中止的行为更加恶劣。虽然破产法院禁止其他法院干预第11章案件的诉讼的其他先例可能通常涉及不知道破产待决的债权人的行为,但在此处,债务人是自愿为了自身利益在本法院启动了第11章案件,且此后广泛参与了该案件的各个方面。债务人及其法律顾问完全清楚,如果债务人希望获得影响本第11章案件的救济,尤其是其中任何方面的中止,他必须向本法院寻求此类救济。事实上,在其对《强制提交命令》的答复中,债务人明确提到了请求法院中止整个第11章案件的可能性
脚注1:《破产法典》第362(b)(1)条规定,针对债务人的刑事起诉属于自动中止的除外情形。在此处,受托人并非寻求中止刑事案件本身,而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请求刑事法院中止本第11章案件。此类救济必须适当地向本法院寻求。
但他当时拒绝寻求此类救济。在此背景下,债务人在未事先通知本法院、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情况下,向刑事法院提交《中止动议》的决定尤为肆无忌惮,只能被视为对本法院先前命令的附带攻击,包括目前正在向地区法院上诉的《蔑视法庭命令》。
22. 为防止对自动中止的持续违反并保护本法院的管辖权,受托人谨请求作出一项命令,立即禁止债务人在刑事法院继续推进《中止动议》。受托人保留因债务人故意违反中止行为而寻求制裁的所有权利。
为此,受托人谨请求法院批准本动议并作出《拟议命令》,禁止债务人的《中止动议》,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2023年9月1日 LUC A. DESPINS,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Nicholas A. Bassett(特许出庭律师,admitted 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Avram E. Luft(特许出庭律师,admitted pro hac vice) Douglass Barron(特许出庭律师,admitted 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脚注1 : 案号 22-50073 (JAM)
[拟议] 禁止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推进旨在获得中止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性程序命令之动议的命令
经本法院审议关于请求作出命令禁止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 1:23-cr-00118-AT](“刑事法院”及该案件“刑事案件”)对其待决的刑事案件中提交的、旨在中止上述标题项下第11章案件及所有相关对抗性程序的《关于请求作出中止破产案件的命令及令状或寻求其他替代救济的动议通知》[刑事案件 ECF 编号 129](“《中止动议》”)的动议(“本动议”)脚注2;且本法院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2) 和 1409,本程序及本动议在本管辖区的审判地适格;且本法院认定,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的
脚注1: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沟通目的)。
脚注2:本文中使用但未作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中所述的含义。
最大利益;且在特定情形下已就本动议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基于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且针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具备充分理由,特此裁定:
1. 本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债务人在刑事法院提起的《中止动议》特此被中止和禁止,直至本法院另行下达命令。债务人必须立即撤回《中止动议》。
3. 受托人获授权根据本动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使本命令中准予的救济生效。
4. 本法院对因执行、解释和实施本命令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订阅 · SUBSCRIBE
这份档案每有新增法庭文件,都会在每周简报里送到你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