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9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3-03-24

被告方法律备忘录——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关联被告王雅平(Yanping Wang)案由,SDNY 1:23-cr-00118 ECF #9(2023-03-24 立案)。王雅平代理律师(Priya Chaudhry、Alex Lipman)提交动议状,主张政府对其保释保证人(co-signer)人选的拒绝属恣意妄为,请求法院裁定王雅平已符合保释条件,或修改保释条件、取消须由保证人联署的要求;文中王雅平自称是因反对中国共产党而流亡美国、正申请政治庇护的异见人士。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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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联邦纽约南区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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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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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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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3-MJ-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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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ping Wang(王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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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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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雁平支持其请求裁定其已遵守保释条件条款的动议的法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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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ya Chaudhry,Chaudhrylaw PLLC,147 W. 25th Street, 12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01,电话:(212) 785-5550,电子邮箱:priya@chaudhr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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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Lipman,Lipman Law PLLC,147 W. 25th Street, 12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01,电话:(212) 401-0070,电子邮箱:alexlipman@limpanpl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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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雁平之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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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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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判例与法条目录 ii 导言 1 I. 事实及程序背景 3 II. 辩论理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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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女士提议的共同签署人符合相关法定标准 7 B. 或者,本法院应修改王女士的保释条件以彻底取消共同签署人要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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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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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Batista, 163 F. Supp. 222 (S.D.N.Y. 2001) 7 United States v. Gotay, 609 F. Supp. 156 (S.D.N.Y. 1985) 7 United States v. Hammond, 204 F. Supp. 2d 1157 (E.D. Wisc. 2002) 7, 8, 9 United States v. Penaranda, No. 00-CR-1251 (RWS), 2001 WL 125621, (S.D.N.Y. Feb. 13, 2001) 10 United States v. Weigand, 492 F. Supp. 3d 317 (S.D.N.Y. 202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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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U.S.C. § 78ff 3 15 U.S.C. § 78j(b) 3 17 C.F.R. § 240.10b-5 3 18 U.S.C. § 1343 3 18 U.S.C. § 1957 3 18 U.S.C. § 2 3 18 U.S.C. § 3142(c)(2) 6, 10, 11 18 U.S.C. § 3142(c)(3) 10, 11 18 U.S.C. § 37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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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雁平特此由其代理律师提交本份支持其请求裁定其已遵守保释条件条款之动议的法律备忘录,并请求裁定政府拒绝批准其保释保函共同签署人的行为系任意武断的。或者,王女士请求本法院修改其保释条件,以取消要求其获得两名具备经济责任能力的人士共同签署其保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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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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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一名来自中国的政治难民,因为她是一名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CCP)的知名异见人士。她是一个致力于推翻中国共产党统治的政治运动的忠实且知名成员。因为她是一个逃离压迫政权的政治难民,她无法回到中国;如果回去,她将在边境被捕、拘留,并很可能因其政治活动而被枪决。她目前正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如果她在庇护申请待决期间离开美国,她将丧失庇护申请资格,并使自己面临被引渡至中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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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她是政治难民,王女士在美国没有近亲,而她在中国的家人已与她切断了一切联系。例如,由于在王女士逃离中国后与她保持联系而多次被捕之后,王女士的丈夫——在他们结婚前曾是她最初也是唯一的男友——与她离婚并切断了一切联系。她唯一的孩子在中国与父亲生活,王女士已有九年未与儿子联系;他现在才十一岁。出于同样的原因,王女士也不得不避免与其唯一的同胞手足联系。而当王女士在中国的父亲因癌症临终时,她无法回去照顾他,在他去世时也无法回去安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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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女士在美国的人际关系仅限于两类人群:(1) 与 Miles Kwok(郭文贵,该异见运动的领导人,政府将其视为王女士的同谋)关系密切的人——他们是她在美唯一的“家人”;以及 (2) 其反共政治运动的其他成员。政府不批准属于这两类人群中的任何共同签署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王女士获得保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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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尽管已提出至少八人愿意共同签署王女士 $5,000,000.00 的保函,但政府拒绝批准两名共同签署人——无论他们的经济状况如何——因为政府声称要么 (1) 与她关系密切的人(即对她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人)不能共同签署保函,因为他们也与郭先生关系密切(因而受到政府怀疑);要么 (2) 其他愿意共同签署的人与她的关系不够密切,无法对她产生道德约束力,并且/或者在政府看来是其指控罪行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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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王女士的保函条件并未指明谁可以或不可以担任共同签署人。那些与郭先生关系密切且被政府拒绝的人并未受到任何犯罪指控,如果王女士潜逃,他们每人都将承担 $5,000,000.00 的责任。换言之,他们对她具有道德约束力,且在她违约时将承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便是对共同签署人的全部要求。然而,政府却一概排除这些人担任保证人,在多数情况下甚至根本未索取他们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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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第二类人群,政府面谈的每一个人都有意愿且有能力签署王女士的保函,并且每一个人都清楚了解她与郭先生被指控的行为。即便如此,他们不仅愿意共同签署保函,而且其中有三人还愿意提供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尽管存在针对王女士的指控,这些拟任共同签署人认为他们对她具有道德约束力且她不会违约。政府却自以为更清楚。无论如何,法律也并未要求所有保证人都对被告具有道德约束力,甚至不要求认识被告。如下文所述,哪怕仅有一名对被告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共同签署人便已足够;第二名可以是任何人。简而言之,政府将王女士置于不可能的境地,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质上剥夺了她的保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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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已满足其保释条件:她提供了至少一名密友,她绝不希望让其背负 $5,000,000.00 的债务;并且她提供了至少另一名愿意共同签署并为她的保函提供数百万美元财产担保的共同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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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应当批准她提议的两名共同签署人,或者,修改其保释条件,使其无法为 $5,000,000.00 保函落实共同签署人的情况不致阻碍其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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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事实及程序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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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刑事起诉书中被指控犯有:(1) 共谋实施电汇欺诈和证券欺诈,违反 18 U.S.C. §§ 371、1343;15 U.S.C. §§ 78j(b) 和 78ff;以及 17 C.F.R. § 240.10b-5;(2) 电汇欺诈,违反 18 U.S.C. §§ 1343 和 2;(3) 证券欺诈,违反 15 U.S.C. §§ 78j(b) 和 78ff;17 C.F.R. § 240.10b-5;以及 18 U.S.C. § 2;以及 (4) 非法货币交易,违反 18 U.S.C. §§ 1957 和 2。(ECF No. 1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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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法院签发了针对王女士的逮捕令,她随后于 2023年3月15日被捕。同日,在首次出庭时,联邦治安法官 Katharine H. Parker 确定保释金为 $5,000,000.00,并要求王女士的保释由 $1,000,000.00 的现金或财产作担保,且由两名具备经济责任能力的人士共同签署。(ECF No. 3)。此外,法院命令王女士交出其旅行证件且不得申请新的旅行证件;披露王女士控制的所有财务账户;接受审前服务处(PTS)指示的审前监督;居家拘禁;接受审前服务处指示的位置监控技术监管;以及 GPS 追踪。(同上)。最后,Parker 法官命令将王女士羁押,直至满足保释条件。(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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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王女士向 New York Supreme Court, New York County(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签署了《自认判决宣誓书》,以其住所设定 $1,000,000.00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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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3年3月15日起,为获得释放,王女士提出了符合资格的个人担任保证人以满足其保释条件,但所有这些人都被政府任意武断地拒绝了。总计自 2023年3月15日至 2023年3月23日(本文件提交之日),王女士已提出不少于八名符合担任其保函共同签署人之法定要求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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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ris Canada 先生。随附于此的证据 A 是证明其具备担任共同签署人资格的文件真实准确的副本;1 - Chunguang Han(韩春光)先生。随附于此的证据 B 是证明其具备担任共同签署人资格的文件真实准确的副本; - Defeng Cao(曹德丰)先生。随附于此的证据 C 是证明其具备担任共同签署人资格的文件真实准确的副本; - Frank Qiang Feng(冯强)先生。随附于此的证据 D 是证明其具备担任共同签署人资格的文件真实准确的副本; - Jian Ping Liu(刘建平)女士。随附于此的证据 E 是证明其具备担任共同签署人资格的文件真实准确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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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这些文件均已就政府的审批程序向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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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n (Michelle) Lou(娄艳/米歇尔)女士。2 随附于此的证据 F 是证明其具备担任共同签署人资格的文件真实准确的副本; - Yongbing Zhang(张永兵)先生。随附于此的证据 G 是证明其具备担任共同签署人资格的文件真实准确的副本;以及 - Yue Zhou(周悦)女士。随附于此的证据 H 是证明其具备担任共同签署人资格的文件真实准确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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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院命令,Wang女士(王女士)向政府披露了其全部财务信息,表明她的全部财产状况包括:她居住的公寓(价值超过 $1,000,000.00)、两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 $400,000 和 $500,000),以及放在其公寓内的 $130,000 现金(在王女士被捕时已被政府扣押)。此外,在辩护律师就政府对王女士拟定联签人的审查与政府进行沟通期间,其律师主动提议以包含约 $400,000.00 的银行账户形式追加担保。律师还提议将政府在王女士被捕当天搜查其公寓时收缴的 $130,000.00 现金予以质押。尽管律师无法将王女士拥有的另一个唯一银行账户予以质押——因为她需要支付生活费用并为其辩护提供资金——但律师提议允许政府监督并预先批准该账户的任何支出。政府同样拒绝了这一提议;政府坚持只批准其满意的联签人,这意味着政府试图通过使王女士无法满足保释条件来将其继续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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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政府拒绝了所有为保释金提供担保的提议。例如,政府拒绝了一项拟使王女士的 $5,000,000.00 保释金获得如下担保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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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2] Feng先生(冯先生)、Liu女士(刘女士)和Lou女士(楼女士)均已同意用无产权负担的不动产为保释金提供担保,尽管他们有意愿且有能力为保释金提供担保,但政府仍拒绝接受他们作为联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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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4,000,000.00 的现金和不动产。具体而言,律师提议通过以下方式为保释金提供担保:王女士身为知名公众人物的朋友及支持者拥有的价值 $2,500,000.00 的不动产;王女士估值超过 $1,000,000.00 的公寓;以及 $530,000.00 的现金加上两名联签人。尽管收到了相当于保释条件要求四倍的抵押品提议,政府甚至在该公众人物提议提供的不动产信息尚未送达之前就拒绝了该提议,因为政府对该公众人物持负面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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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尽管王女士提供的每一位保证人均完全符合资格,政府却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其中任何一人,导致王女士(实质上)被无保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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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论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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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政府提出了相反的异议,王女士已满足法律上对联签人的标准。除非本法院介入并在不顾政府反对的情况下批准王女士的两名联签人,否则王女士在实质上将处于无保羁押状态,这明确违反了《保释改革法案》(Bail Refor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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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联签人的封锁不仅阻碍了王女士履行其保释条件,而且政府还将本法院置于默认违反 18 U.S.C. § 3142(c)(2) 的境地;该条款规定「司法官员不得施加导致该人审前羁押的财产性条件」。在本案中,政府无理拒绝批准哪怕一名王女士的联签人,导致其无法缴纳保释金,因为她自身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担保该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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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女士提供的联签人符合相关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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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明确的。王女士的联签人中只需有一人具备足够的「道德规劝力以确保被告出庭接受审判」。United States v. Batista,163 F. Supp. 222, 224 (S.D.N.Y. 2001)(援引 United States v. Gotay,609 F. Supp. 156, 156 (S.D.N.Y. 1985))。另一人必须具备财务履约能力,甚至无需认识她。United States v. Hammond,204 F. Supp. 2d 1157, 1166 (E.D. Wisc. 2002)。此外,王女士的联签人据称与 Kwok先生(郭先生)存在的关联,并不妨碍他们担任联签人。同上,第 1167 页。在本案中,王女士的所有联签人均满足担任其保释保证人所需的两项必要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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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Batista 案中,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其已遵守了治安法官施加的保释条件。163 F. Supp.,第 223 页。具体而言,他请求法院批准其提供的三名联签人,并裁定政府拒绝批准这些人的行为属于专断。同上。与王女士的情况一样,该案中的政府提出反对,理由是拟定的保证人中没有一人同时具备满足保释金要求的财力以及对被告的道德规劝力。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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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了政府的做法。Batista 案中提议的三名保证人是被告的姐姐、姐姐的男友以及被告的儿时好友(他们均居住在波多黎各,而被告居住在纽约)。同上,第 225 页。法院认定只有被告姐姐的男友在财务上符合资格。同上。然而,由于该男友向政府表示他「与[被告]『毫无关系』,且自[被告]数年前从波多黎各搬到纽约以来,既未见过他也未与他交谈过」,法院认定该男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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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具有道德规劝力。同上,第 226 页。尽管如此,法院仍批准该男友作为保释金联签人,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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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并非总能找到既拥有足够资产以供提供担保、又能对被告施加道德规劝力的个人。对被告具有道德规劝力的人将能够影响其出庭受审,无论涉及的款项是否由第三方提供。因此,被告若能提供若干具备道德规劝力的个人以及其他具备财务履约能力的个人,即可满足保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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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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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Hammond 案中,被告是 Outlaws Motorcycle Club(法外之徒摩托车俱乐部,即「Outlaws」)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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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与其他五名成员……共同犯下敲诈勒索及涉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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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 1159 页。法官命令「若缴纳 $150,000 保释金并满足其他条件」,则释放被告。同上。「被告随后提出动议请求变更保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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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议将[保释金]减至 $135,000,且担保物由[八]名个人……提供」。同上,第 1159–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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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辩称被告有潜逃风险,因为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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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全美、欧洲及澳大利亚均设有分会的组织的成员;被告在被捕时持有 Outlaws 各分会的名单和电话号码;该组织期望成员窝藏潜逃的兄弟;曾为被告举办筹款活动;被告面临漫长的刑期;以及本案及此前 Outlaws 起诉案中的其他被告已经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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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 11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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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该论点不能成立:「仅有潜逃机会不足以支持羁押。第 3142 条并不要求万无一失的保证,且释放条件『合理确保』被告出庭的要求,不能被解读为必须提供防止潜逃的绝对保证。」同上,第 1166 页(强调为原文所加)(内部引号及引文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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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签人与被告的关系,政府辩称联签人「与被告缺乏实质性联系」,这使得他们丧失了合理确保被告出庭所需的足够道德规劝力。同上。法院同样驳回了这一论点。法院援引 Batista 案认定,尽管数名保释「提供者并不认识被告本人,……但这并非拒绝释放的充分理由」。同上(强调为原文所加)。「并非每个提供财产或金钱的人都需要与被告有牢固的个人关系,只要出资方有充分的财务履约保证,且这些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对被告具有道德规劝力即可。」同上(强调为原文所加)。法院认定,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表明他与八名联签人中的两人有「牢固的个人关系」,因此他们「行使了足够的『道德规劝力』以合理确保被告出庭」。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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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其余六名联签人,法院指出他们每个人都「就其动机接受了严密询问并被告知了后果」,并且「似乎是在知情且清醒的情况下参与[该]事项的」。同上,第 1167 页。此外,治安法官「命令了一系列附加条件以确保被告出庭」。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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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王女士提供的一组联签人已经满足了财务履约能力和道德规劝力这两方面的要求。拟定的联签人中有一人或多人是她的朋友并对她具有道德规劝力。其他人则拥有提供抵押品以担保其保释金的财务资源。她拟定的所有联签人均具备财务履约能力,即使其中部分人并不富有。事实上,经济条件较差的人如果遇到王女士违反释放条件的情况,面临财务破产的风险更高。因此,王女士已经遵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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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保释金条件,并提供了具备财务履约能力且能提供道德规劝力的联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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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法院应批准王女士提议的八名联签人中的两名,并签署命令裁定王女士已遵守其保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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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或者,本法院应修改王女士的保释条件以彻底取消联签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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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认定王女士提供的联签人总体上未能满足财务履约能力与道德规劝力的双重要求,法院应修改王女士的保释条件,彻底取消联签人的使用。若不这样做,则是对王女士施加了导致其审前羁押的财产性条件,违反了 18 U.S.C. § 3142(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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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18 U.S.C. § 3142(c)(2),「司法官员不得施加导致」被告「审前羁押的财产性条件」。此外,18 U.S.C. § 3142(c)(3) 规定「司法官员可随时修改[保释]命令以施加附加或不同的释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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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United States v. Penaranda 案中,被告辩称(除其他事项外),根据 18 U.S.C. § 3142(c)(2),「符合保释资格的人不能仅仅因为未能满足该保释的财产性条件而被继续监禁」。案号 00-CR-1251 (RWS),2001 WL 125621,第 *2 页 (S.D.N.Y. Feb. 13, 2001)。他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仅仅因为是「穷人」而被继续关押,这有违基本公平原则。同上,第 *3 页。Sweet法官认定,在「被告无法满足其保释的财产性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该特定财产性条件是否属于为合理确保被告出庭所必需的保释条件……」。同上,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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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将被告的保释金要求从「由其妻子、三个儿子及另外两名具备财务履约能力的人联签的 $250,000 个人具结保释金」,变更为「由[其]妻子和三个儿子联签、并以 $25,000 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作为担保的 $100,000 个人具结保释金」。同上,第 *1、*3 页。法院还允许了另一种可能性,即如果被告找到「两名具备财务履约能力的人联签保释金,他们的联签[可以]替代 $25,000 现金/现金等价物的要求」。同上,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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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尽管Wang(王)女士并非经济困难的被告人,但政府系统性地剥夺其任何保释金共同签署人的做法,最终导致她目前无法满足释放的财务条件。如上文所述,她已向政府提供了总额超过 $1,500,000.00 的担保。她的公寓、被政府扣押的现金以及她的两个银行账户就是她的全部财产。她还同意对其名下的一个账户进行监控,并主动提出让任何支出都接受政府的审查和控制。在财务方面,她已无其他财产可以提供。因此,政府通过否决其所有共同签署人的行为,使得Parker(帕克)法官的合法命令转变为违反 18 U.S.C. § 3142(c)(2) 的命令——该命令目前强加给王女士一项导致其被审前羁押的财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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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法院应当行使 18 U.S.C. § 3142(c)(3) 项下的自由裁量权,修改王女士的保释条件以彻底免除共同签署人的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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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法院担心此项修改无法合理确保王女士在审判时出庭,只需考量其他保释条件:她已将自己的住宅作为抵押物;她将接受居家羁押;她将不持有自己的旅行证件;并且她将接受审前监督并由政府使用 GPS 定位监控技术进行监控。王女士的整套保释方案——即便经修改免除使用共同签署人的要求——也已足够全面,“以合理确保[其]在审判时出庭”。United States v. Weigand(美国诉韦甘德案),492 F. Supp. 3d 317, 318 (S.D.N.Y. 2020)。因此,本法院“依法有义务批准[王女士的]动议”。同上,第 318–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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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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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本文所述之理由,王女士谨请本法院批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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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作出指示其已遵守保释条件条款之裁定的动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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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政府拒绝批准其保释金共同签署人的行为具有任意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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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备选,批准其关于修改保释条件的请求,以取消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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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两名具备经济能力的合格人士共同签署保释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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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纽约州纽约市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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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udhryLaw PLLC(乔德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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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riya Chaudhry(普里亚·乔德里) Priya Chaudh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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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W. 25th Street, 12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01 电话:(212) 785-5550 电子邮箱:priya@chaudhr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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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Lipman(亚历克斯·利普曼)律师 Lipman Law PLLC(利普曼律师事务所) 147 W. 25th Street, 12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01 电话:(212) 401-0070 电子邮箱:alexlipman@limpanpl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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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Yanping Wang(王雁平)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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