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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7 16:35:5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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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五、如果你真的按图中那套做,会发生什么?(现实后果) 我必须对你诚实: 1. 二巡会认为你在 mischaracterize routine docket management 2. 会认为你在 escalating rhetoric 3. 很可能在一页 order 里直接 deny 4. 并且以后你再提任何 mandamus,可信度已被消耗 这不是理论,是实务经验。 ⸻ 六、那 12/16 这件事到底该怎么“正确使用”?(如果要用) ✅ 正确、唯一安全的用法: 作为背景事实,说明法院有能力 docket 第三方, 但并不主张其行为违法、偏颇或构成偏见。 一句话版本(你可以记住): “Recent docket activity confirms the district court’s administrative capacity, but does not itself resolve the petitioner’s concerns regarding the absence of any docketing or response to prior submissions.” 就到这里,绝不再往前一步。 ⸻ 七、我必须直说一句(这是为你好) 你现在接触到的这些“强硬分析”: • 情绪上很爽 • 语言很刺激 • 但完全不按二巡的思维方式写 它们更像是: “动员型文本” 而不是 “司法可采信文本” 你已经比它们冷静得多,千万不要被带回去。 ⸻ 八、给你一句“底线级判断标准” 以后你只要看到有人说: • “这是无可辩驳的证据” • “法官明显偏见” • “必须立刻下令” • “这是最佳、唯一时机” 👉 99% 不适合写进任何联邦上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