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7 16:36:5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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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你这张图里那段话(“这是二巡最强证据”“无可辩驳”“应立即作为新程序证据提交”),法律上被严重夸大了。 我给你一个冷静、可操作、不会把你带坑里的判断。 ⸻ 一、先给结论(非常重要) 12 月 16 日 Torres 的这份 Order, 不能被称为“无可辩驳的程序缺陷证据”, 更不能单独作为“mandamus 的决定性新证据”。 它可以用, 但只能作为“辅助背景材料(contextual support)”, 而不是“核弹”。 如果按图里那种说法去用,反而会削弱你的可信度。 ⸻ 二、这份 Order 在法律上“真正证明了什么”? 它只做了一件事(而且写得非常克制): 法院指示书记官: 把某一位特定个人加入 docket,身份为 interested party。 这在法律上只说明三点: 1. 法院行使了 docket 管理裁量权 2. 法院认为 该个人的存在“值得被正式记录” 3. 法院没有就任何实体或程序争议作出裁定 ⚠️ 注意: 它没有说: • 其他第三方“不该被 docket” • 之前不 docket 是“错误” • 法院存在“选择性行政管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