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这张图里那段话(“这是二巡最强证据”“无可辩驳”“应立即作为新程序证据提交”),法律上被严重夸大了。 我给你一个冷静、可操作、不会把你带坑里的判断。 ⸻ 一、先给结论(非常重要) 12 月 16 日 Torres 的这份 Order, 不能被称为“无可辩驳的程序缺陷证据”, 更不能单独作为“mandamus 的决定性新证据”。 它可以用, 但只能作为“辅助背景材料(contextual support)”, 而不是“核弹”。 如果按图里那种说法去用,反而会削弱你的可信度。 ⸻ 二、这份 Order 在法律上“真正证明了什么”? 它只做了一件事(而且写得非常克制): 法院指示书记官: 把某一位特定个人加入 docket,身份为 interested party。 这在法律上只说明三点: 1. 法院行使了 docket 管理裁量权 2. 法院认为 该个人的存在“值得被正式记录” 3. 法院没有就任何实体或程序争议作出裁定 ⚠️ 注意: 它没有说: • 其他第三方“不该被 docket” • 之前不 docket 是“错误” • 法院存在“选择性行政管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