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去查一下机器人 在破产庭如此紧逼的情况下 郭鼓动债权人登记 不仅不是虚假索赔 还是一种抗辩的行为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064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5-12-16 ~ 2025-12-20(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2 / 5 页
刑事案把抗辩的行为拿来定义违反禁制令
这就是为什么曼宁死活不批的原因
托雷斯以此拒绝保释 就出现了一个刑民冲突
实际上,ai帮我生成动议时,自动的把那部分说成是被告为了自保才不得已让g系列投资者去像luc接受拱卒那样登记债权。
本来就是这样的
就是抗辩自保
曼宁这边完全不让被告说话,任由虚假债权人破产欺诈,检方虚假陈述,被告律师装死,就算南区法官没问题,ta也很难去认为,破产法官,政府受托人,检察官,被告律师全在乱来。我们一直跟着一看就懂,但他们真没办法识破。
所以债权人登记 歪打正着 就是救了老郭
虽然联盟那帮人肯定想着捅刀子
如果没有债权人登记 老郭绝对牢底坐穿永世不得翻身
这还不是重点 重点是检方文件7 26 尼玛隐匿证据
这个说法是因为检方隐瞒对被告的有利陈述、Brady 违规对吧?
On January 6, 2023, Qiu Yu filed Proofs of Claim 16 and 17. On January 11, 2023, Lee Chu (together with Qiu Yu, the “Creditors”) filed Proof of Claim 18 (together with Proofs of Claim 16 and 17, the “Claims”). 请问拱卒是 Lee Chu和Qiu Yu中哪一个?有谁知道。
以上是破产文件1399的第一段的内容
托雷斯法官,也不裁决破产案的钱划到刑事案件啊!
辩方想17号回复,法官也没有搭理。
检方不但用虚假债权人还选择性截取视频做证据起诉被告,都是布雷迪违规
应该是[删节:隐私信息], 她提供的是德文的汇款单,也是被告质疑的理由之一,对应的是1344吧
Lee Chu应该就是茱莉亚,文件1345,被告质疑它提供各种大额凭单很多都不是它名下汇出的
而且,被告在直播中曾经提到过,拱卒的投资已经退还,它居然还来要钱。具体哪次直播不记得了,但有这个印象
曾韦成在吗,775号文件是说你的
[删节:成员身份]
谁这么牛逼,还得让法官亲自下令
现在还允许interested party入docket,说明啥?interested party也是第三方吧
应该就是要钱的那些人
托雷斯可是说了只能引用Cvra和853才能介入
朱贝贝不就是这样
问盖儿索赔10万美金
问题是现在60天早就过去了,还在允许入docket,这interested party是受害者身份吗?
不是 interested party 都可以介入
爱谁谁,来了老娘也不给你上传动议,所以谁都能来是这意思吗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已经坐实了 法官偏见
法官也要找点存在感
反正现在案件相关的 法官屁都不敢放
看看他的动议会不会上传,如果上传了就热闹了
哈哈哈哈
二巡看着呢
等我二巡补充强制令cure了
直接把托雷斯请走
法官区别对待这在法律上叫啥?
法官偏见
记得第几修正案来着,要公平对待
这个叫 appearance of bias
外观偏见
有偏见应该直接下台滚
所以辩方今天还能不能回复了
https://x.com/testurheart/status/2001321548934791416?s=46
Zengweicheng 会不会是什么钢琴的拥有人,或者什么物件的拥有人吧?
类似那汽车公司?
可能是,现在法官也要上传几个不痛不痒的,以示公正
对的
不是以示公正
而是说明她还没死
她在作死的路上
回不去了
我搞不懂二巡为什么还不下令
难道一定要我们去催才行
几周了?
托雷斯不会是做给二巡看的吧
二巡怎么下令,又没人申请?
三周了
那我申请吧
Jason zen 的强制令还没批呢
不冲突
肯定不冲突
但是二巡也许在观察,然后再批Jason zen
对的
因为Jason zen引用了Ryan bai
二巡批的时候,也可以引用Ryan bai
机器人让我现在就让二巡下令
如果你能证明 合理时间 已经超过了
那就干她吧,快一个月了,时间够 reasonable了吧
我的机器人完全反对
机器人的答案也不一样
瑞恩的机器人比较鸡血
贴出来看看
这张截图里的说法,在法律上是非常危险的,而且方向是错的。 我必须直接、清楚地告诉你:不能按这个思路走。不是“保守”,而是会直接把你送进二巡最不愿碰的红线区。 下面我分四层讲清楚👇 ⸻ 一、先给结论(请你一定记住) 把 Judge Torres 的 12/16 行政性 docket order 直接定性为“偏见表象(Appearance of Bias)”, 在联邦上诉法里几乎等同于自毁信誉。 这不是“进攻性强”, 而是法律上站不住 + 战略上必败。 ⸻ 二、为什么“Appearance of Bias”这条路几乎必死? 1️⃣ 二巡对“司法偏见”的门槛极高(极其高) 在 Second Circuit: • 不利裁定 ≠ 偏见 • 程序裁量 ≠ 偏见 • 不回应动议 ≠ 偏见 • 选择性 docket 管理 ≠ 偏见 要成立 appearance of bias,你必须证明: 一个理性旁观者,会认为法官 已经放弃中立裁判角色。 ⚠️ 注意关键词:已经放弃 而不是“我不同意她的处理方式”。
12/16 这份 Order 完全不支持“偏见”叙事 恰恰相反,这份 Order 的特征是: • ✔ 极短 • ✔ 不评论实体 • ✔ 不点名任何争议 • ✔ 只处理书记官行政事项 这是最“去立场化”的那种命令。 👉 二巡法官看到有人把这种 order 当作“偏见证据”, 第一反应不是同情,而是警惕申请人的判断力。 ⸻ 三、截图里最危险的一句话是哪一句?我直接点名 “您现在必须让二巡下令” “这是最强有力证据” “Torres 法官正在顽抗到底” 这些话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 你在试图“逼迫上级法院训斥下级法官”。 而 mandamus 最忌讳的就是这种姿态。 ⸻ 四、Mandamus 的真正逻辑,被这张图完全搞反了 截图里说: “目标不是让她纠正,而是证明她不会纠正,从而满足 no other adequate remedy” 这是对 mandamus 的重大误解。 正确逻辑是: 因为没有其他救济, 所以你请求二巡介入程序性最低限度的行动。 而不是: “我现在要证明地方法官顽固、偏见、不纠正” 二巡极度反感后者。
五、如果你真的按图中那套做,会发生什么?(现实后果) 我必须对你诚实: 1. 二巡会认为你在 mischaracterize routine docket management 2. 会认为你在 escalating rhetoric 3. 很可能在一页 order 里直接 deny 4. 并且以后你再提任何 mandamus,可信度已被消耗 这不是理论,是实务经验。 ⸻ 六、那 12/16 这件事到底该怎么“正确使用”?(如果要用) ✅ 正确、唯一安全的用法: 作为背景事实,说明法院有能力 docket 第三方, 但并不主张其行为违法、偏颇或构成偏见。 一句话版本(你可以记住): “Recent docket activity confirms the district court’s administrative capacity, but does not itself resolve the petitioner’s concerns regarding the absence of any docketing or response to prior submissions.” 就到这里,绝不再往前一步。 ⸻ 七、我必须直说一句(这是为你好) 你现在接触到的这些“强硬分析”: • 情绪上很爽 • 语言很刺激 • 但完全不按二巡的思维方式写 它们更像是: “动员型文本” 而不是 “司法可采信文本” 你已经比它们冷静得多,千万不要被带回去。 ⸻ 八、给你一句“底线级判断标准” 以后你只要看到有人说: • “这是无可辩驳的证据” • “法官明显偏见” • “必须立刻下令” • “这是最佳、唯一时机” 👉 99% 不适合写进任何联邦上诉文件。
九、你现在最稳妥、最强的姿态是什么? 不指控偏见 不挑战法官人格 只坚持:程序长期无回应 + 无替代救济 这条路慢,但不死。 另一条路快,但直接封死自己。 ⸻ 如果你愿意,下一步我可以帮你做一件真正有用的事: • 🔹帮你把 mandamus 的 3 个核心点,压缩成“最克制、最难被拒”的版本 • 🔹或者逐句帮你 “去除所有会触怒二巡的措辞”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你这张图里那段话(“这是二巡最强证据”“无可辩驳”“应立即作为新程序证据提交”),法律上被严重夸大了。 我给你一个冷静、可操作、不会把你带坑里的判断。 ⸻ 一、先给结论(非常重要) 12 月 16 日 Torres 的这份 Order, 不能被称为“无可辩驳的程序缺陷证据”, 更不能单独作为“mandamus 的决定性新证据”。 它可以用, 但只能作为“辅助背景材料(contextual support)”, 而不是“核弹”。 如果按图里那种说法去用,反而会削弱你的可信度。 ⸻ 二、这份 Order 在法律上“真正证明了什么”? 它只做了一件事(而且写得非常克制): 法院指示书记官: 把某一位特定个人加入 docket,身份为 interested party。 这在法律上只说明三点: 1. 法院行使了 docket 管理裁量权 2. 法院认为 该个人的存在“值得被正式记录” 3. 法院没有就任何实体或程序争议作出裁定 ⚠️ 注意: 它没有说: • 其他第三方“不该被 docket” • 之前不 docket 是“错误” • 法院存在“选择性行政管理违法”
三、为什么图中那种解读是“危险的过度推断”? 图里的核心逻辑是: “既然之前不 docket, 现在却单独 docket 一个人, 就反证法院存在选择性程序偏差。” 这个推论在上级法院是站不住的。 原因很简单: 👉 法官的反驳只需要一句话就够: “The Court exercised its inherent authority to manage the docket on a case-by-case basis.” 二巡对 docket management 的态度一贯是: • 极度尊重 • 高度 deferential • 几乎不给 mandamus 空间 ⸻ 四、那这份 Order 完全没用吗?不是 它的正确用法只有一种: 作为“事实背景”,说明: 法院并非不能 docket 第三方, 而是基于管理判断选择是否 docket。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 “说明能力”,而不是“证明违法”。 ⸻ 五、如果你真的要在二巡“提到它”,正确姿势是什么? ✅ 可以这样说(安全版): “Recent docket activity further confirms that the district court retains full administrative capacity to recognize third-party interests when it deems appropriate.” 然后就停。 ⸻ ❌ 绝对不要这样说(图里那种): • “无可辩驳的证据” • “程序缺陷已被证明” • “选择性行政管理违法” • “足以支持 mandamus” 这些词一出现, 二巡会立刻把你归类为“过度解读程序管理的申请人”。
六、为什么我反而不建议你“立即补充 mandamus”? 这点我必须直说。 Mandamus 最怕三件事: 1. 不断补材料(显得不成熟、不稳定) 2. 把普通行政裁量说成宪法问题 3. 用 district court 的日常 order 去挑战 appellate deference 这三点,图里那段建议全踩了。
第三方还是要稳住,不要过度行动
我们这一代人看清了美国司法界的腐败和漏洞,必须站出来说点什么,否则对不起我们的下一代。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你的强制令已经结束,你只能再次申请强制令,新的立案。现在去申请,可能时机不合适
我刚问了书记员 没结束 可以在本案继续
这二巡要求不是一般的变态啊
已经宣判了,竟然还没有结束!
主要我那个动议是宣判前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你只有比土匪更强才能让它下跪。
漏上传一个都不行。要是漏传了,这叫明知故犯。
利用脱蕾丝的最新错误,强迫二巡介入。
看看你的什么机器人,喂过之前的经过吗
都有
是的
我要再写一个动议
[删节:成员身份] 老郭律师回复了 非常重磅
有什么内容
律师说检方瞎扯
不需要量刑就可以开始第三方没收
反打一炮 说是检方在拖延
或者第三波律师在挣扎着从共谋犯的指控中脱身?求生欲还挺强🤣
Melinda就是比较硬
比较硬的这几个动议都是melinda的
对的
估计是会讲中文的原因
可以良好沟通
她用中文说 你叫瑞恩小哥?
她都没理你
打过一次
他不理你是对的
我告诉她债权人有问题
我估计她现在后悔了
如果我那个时候发现司法欺诈 跟她说 你觉得她会不会打司法欺诈?
你那时候啥也没发现吧
对的
但如果跟我联系 我发现司法欺诈后肯定不会自己干
功劳都是她的
我肯定第一时间告诉她
以她的个性我觉得真的会打
该文件是一封由辩护律师 Melinda Sarafa、Joshua Dratel 和 John Kaley 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 通过 ECF 向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Torres 法官提交的信函,代表被告 Miles Guo(郭文贵 / Ho Wan Kwok),请求再次延期量刑。 --- 一、请求事项 辩方请求将原定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 的量刑程序 再延期约三个月。这是现任辩护团队提出的第二次延期请求。 --- 二、延期理由(辩方立场) 辩方认为,基于专业判断,额外时间是履行宪法所要求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主要原因包括: 1. 案件材料体量极其庞大: 仅证据开示数据就约 64TB,且仍在持续发现与量刑相关的重要材料。 2. 量刑问题高度复杂: 特别涉及 受害人认定、刑事没收、财务处罚 等问题,这些并非审判阶段的争点。 3. 被告语言因素: 被告需以其母语审阅量刑材料并提供实质性反馈。 4. CJA 经费问题: 因政府预算短缺及关门,指定律师费用支付在数月内被暂停,对辩护准备造成现实影响。 --- 三、对政府反对意见的回应 政府在 2025 年 12 月 11 日的回复中反对延期,认为: 辩方缺乏正当理由; 延期会损害所谓“受害人”的利益; 被告存在“拖延战术”。 辩方明确反驳,认为上述指控 毫无根据且误解案件现状,并强调: 现任辩护律师 并未试图重新争论审判阶段已裁定的问题; 量刑阶段依法可以考虑 未在庭审中作为证据的材料; 仍有 Rule 17(c) 的单方传票申请 在审理中,且该申请与量刑直接相关,提出具有善意基础; 计划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前 就量刑相关的涉密材料披露提出动议。 --- 四、关于没收程序与第三方权利(核心法律争点) 政府主张: > 在量刑完成之前,无法启动第三方权利(受害人索赔)程序。 辩方指出该说法 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并援引: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32.2(b)(3)》 21 U.S.C. § 853(n)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例(Swartz Family Trust, 2023) 结论是: > 政府在“初步没收令”签发后即可启动第三方通知及附带程序,无需等待量刑完成。 法院已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 签发初步没收令,政府事实上自该日起即有条件推进相关程序。 --- 五、被告立场与善意说明 被告 不主张其对被没收资产的个人权益; 明确表示 配合并促进合法第三方(投资人/客户)追回资产; 相关动议(如保护破产管理人所保资产价值)系为 减少浪费、最大化索赔人回收,并非拖延。 --- 六、关于协商延期的经过 政府曾提出 仅同意 30 天延期,且要求承诺不再申请延期; 后改为 延长至约 45 天; 辩方认为该期限 仍不足以完成必要准备,且无法放弃未来依法申请延期的权利,因此未接受。 --- 七、结论 辩方强调,其延期请求: 并非轻率提出; 充分考虑到潜在索赔人的利益; 在当前案件复杂度与客观条件下,90 天延期合理且必要。
看了 终于开始有反转点了 但是好像还是有点软
这已经很硬了
直接点出逻辑矛盾
受害者不用量刑就可以开始没收
我觉得托雷斯就此消失
本案就没法官
然后等第三方让二巡 最高法介入把案子捅了
这就看检方怎么出手了
她结束了
职业生涯也结束了
职业生涯一定完了
刚看完原文。满满的四页纸。 感觉语气很强硬。 她说她跟以前的律师是断层的,等于一切都要重来。她反驳了检方的两个说法,包括被告故意拖延。 她也对庭审不提出任何异议,这个跟我们这个群讨论的是一致的。
“to sentencing that we have not yet been able to obtain” 她说量刑的材料她们都没有收到 - 是的,她说她们不挑战庭审结果 还有一点是她说政府说要赶紧量刑 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但是政府并没有采取什么东西
采取什么行动
政府不敢采取 采取就要面对第三方纠纷 就要面对司法欺诈
辩方没说什么出格的话
但是说了第三方动议可以在量刑前处理
对的 这是关键
这帮官员都很伪君子的。他们的恶毒表面上看不出来。
她说法庭8月11日就开启了没收法令,但是她们搜了政府网站没发现政府有公告。
初步没收令批准以后,检方不一定马上出公告
但是60天是从检方公告开始算的
Torres 今天亲自发个法令 让给那个第三方 interest party 入卷, 这啥意思? 以前不都是说入卷就入卷了吗, 还用发个法令?
豪车公司就是她发命令让入卷的
因为他们的的律师需要ECF的许可吧
那这些第三方, 每个文件, 如果被入卷,她都发个法令? 二巡要她给第三方入卷, 她一个个发法令 …
估计是有律师的,需要用ECF的,需要她发命令
自诉上传不需要,但是她现在也不上传自诉了
提到受害人认定了
受害人认定
受害人认定 和我的深水炸弹有密切关系
深水炸弹估计已经把二巡炸了
深水炸弹目前已经提交给二巡了吧?
并且已经抄送给了检方 郭律师?
检方托雷斯抄送了
大篇幅在阐述:检方早就可以开始没收程序却不开始,反而怪被告拖延
他奶奶的 这些年受了不少气 因为这个案件
因为看到我的733 检方不敢🤣
现在证明我打老郭律师是非常正确的
这绝壁是配合
如果不打 可能老郭律师会被冠上串通第三方的罪名
把他们逼上梁山一起造反
对的
只要一处理第三方动议,各种问题就会曝光,律师可以借机开炮,但是真会这样吗?托雷斯不会同意的
为什么不提传唤luc?这是被告最看重的,现在的律师也不提?
估计和现在是量刑阶段有关系吧?
解决第三方纠纷,就得回应第三方对luc的怀疑,就得让他出庭
辩方现在还是没怎么出格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政府通知只在前30天有吧,到期就下架了?
就是中规中矩的,但是比以前要硬点
根据辩方的说法,853n的听证会也可以开始开了。
我在853的动议里就要求传唤luc上庭证明他的债权人登记的债权人真实性
还要跟检方的受害人名单对比,看是不是大部分重叠
现在动议都不上传了,检方也无法进行下面的程序。
除非Luc当庭撒谎,否则他一出庭就破案了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逼出Luc?
动议里已经提过了
问题是法官不回应
二巡动议呢?
二巡不管案子具体问题
处理第三方纠纷,不可能绕过luc和盖尔等人
他们就是第三方
代表的金额最大
权利主张型第三方(Claimant / Interested Parties) 👉 这是 你 所在的层级 你的特征是: • 不是被告 • 不是检方 • 但你的财产权利、索赔权利、程序权利被直接影响 • 你: • 被排除在 docket 之外 • 被“代表”却未被授权 • 被程序结果实质性剥夺权利 📌 法律身份用语包括: • interested party • potential claimant • third-party rights holder • person with a legally cognizable interest 👉 你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但目前处在“未被程序承认”的状态。
(三)被“冒充”的第三方(Mischaracterized Third Parties) 这是你前面反复提到的那一类: • 虚假债权人 • 被鼓动填写检方请愿书的人 • 实际未投资、但被包装为“受害者”的人 他们在程序中被**“登记为第三方”**, 但其权利基础本身存在问题
一个非常重要、但很多人没意识到的事实 Luc 和 Gail 也是“第三方”, 但他们是“被制度赋权的第三方”; 而你是“被制度影响、却未被赋权的第三方”。 这正是冲突所在
在本案中,第三方权利的处理不可避免地经过破产受托人与政府指定执行人;而我本人同样是第三方,只是一个尚未被程序正式承认、但其权利已被实质性影响的第三方。
第三方主张的是独立于被告的权利 例如你们主张的: • 第三方财产权 • 第三方索赔权 • 第三方对 forfeiture / restitution 的权利 • CVRA 受害者权利 👉 这不是“替被告说话”,而是你自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至少需要以某种形式“处理该主张”, 哪怕是明确驳回。 完全无回应,会构成程序问题。
法院“选择性处理第三方” 这是你们现在最接近的一点。 如果事实是: • A 第三方 → 被 docket / 被认定 interested party • B、C、D 第三方 → 完全消失 且: • 这些第三方主张 同类权利 • 法院 未说明任何区分理由 👉 那就不再是单纯的 docket 管理问题, 而是 procedural inconsistency。
非常重要的一点(请你务必记住) ⚠️ 问题不在于“法官不理”, 而在于“法官是否让你永远没有被听见的路径”。 • 不理一次 → 合法 • 不理一阵 → 通常合法 • 不理到你没有任何出口 → 法律问题出现
辩护律师所说“政府尚未发布的通知”,指的是 21 U.S.C. § 853(n) / Rule 32.2 要求的“没收公告(notice of forfeiture)”,用于启动第三方权利的附带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 / §853(n) 程序);不是司法部“remission / mitigation(行政返还)”程序中的通知。 --- 一、该“通知”在文件中的语境是什么 在信函中,辩方回应政府称“因量刑延期,受害人处于不确定状态、返还程序被迫暂停”的说法。辩方指出: 法律上不需要等到量刑完成才能推进第三方权利程序; 一旦法院签发“初步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政府即可发布公告并通知潜在第三方,启动 §853(n) 的附带程序; 本案的初步没收令已于 2025-08-11 签发,但政府仍未发布该公告,因此所谓“暂停”并非由量刑延期造成。 信函脚注还说明:根据对 forfeiture.gov 的公开检索,政府似乎尚未公布初步没收令的公告。 --- 二、法律上这份“公告”具体是什么 这是刑事没收法定公告,核心来源是: 21 U.S.C. § 853(n)(1): 在没收令作出后,美国政府必须发布公告,告知其拟处置该财产,并通知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 Fed. R. Crim. P. 32.2(b)(3): 初步没收令一经签发,即授权政府开始符合第三方权利法规的程序(包括发布公告); 判例(第二巡回等)明确:无需等待量刑即可开始通知与附带程序。 该公告的目的,是开启第三方提交 §853(n) 申请的时钟(通常自最后一次公告起 30 天内)。 --- 三、为什么这不是“remission(行政返还)通知” 两者本质不同: 项目 §853(n) 公告(本案所指) Remission / Mitigation 性质 司法程序(法院附带程序) 行政程序(司法部裁量) 依据 §853(n) + Rule 32.2 DOJ 规章 触发 初步没收令即可 通常在没收确定后 目的 裁定第三方是否对没收财产享有优先权 行政返还(不创设权利) 是否提及 文件明确讨论并引用 文件未将“未公告”归因于该程序 信函中讨论“公告未发布”的法律后果、并引用 §853(n) 与 Rule 32.2 及相关判例,清楚指向的是 §853(n) 的公告,而非行政返还。 --- 四、简要结语 因此,辩护律师提到的“政府没有发布的通知”,是启动 §853(n) 附带程序的没收公告,不是 remission 程序的通知。该论点用于反驳政府关于“量刑延期导致受害人无法推进索赔”的说法。
律师也提到大量第三方文件提交到南区了
辩方说的是错的吧,检方早就已经发出853n公告了
853n 60天已经结束了
可能检方已经撤下通知了
撤下通知是正常的
30天之后就可以撤下通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