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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07:12:02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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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eb*** · 2026-08-20
夏其东要怎么保,说这笔钱已经被与美国政府签的不起诉协议作出了安排,作为不强制上交的赃款,自然也不能作为债务人的资金被追回?
发言原文
可以这么保,但不能把核心论点写成“美国政府不没收,所以Luc也不能追”,这一步法律上跳得太快。 夏/MOS真正最强的保护逻辑应该是: 第一,先证明这笔钱从法律上就不是郭/债务人的财产。 如果Arizona诉讼已经把这笔钱认定为 MOS 自己追回的损失或独立财产,那么破产 Trustee 只有在能证明这些资金属于 bankruptcy estate、或者是可撤销转让(fraudulent transfer / preference等)的情况下才能追回。11 U.S.C. §541本质上只把“债务人拥有的法律或衡平权益”带进estate。政府是否没收,和“债务人有没有产权”是两回事。 第二,不起诉协议/NPA如果明确处理了这笔钱,可以拿来证明政府已经知道这笔资产并选择不主张刑事没收。 这对MOS很有利,因为它可以说: 美国政府已经调查、识别并处置过这笔钱,却没有要求上交或没收;所以政府现在不能再把它轻易说成郭的criminal proceeds。 但这主要约束的是政府自己的forfeiture立场,不一定自动约束Luc。 关键问题是: Luc的权利是来自哪里? 如果Luc说:“这钱本来就是郭的,所以属于estate”,那MOS可以反击: 政府已经对这笔钱做过单独处理 + Arizona法院也把它当MOS追回款 → 你Luc现在凭什么再把它重新定性为郭的? 但如果Luc走的是另一条路: “即使这钱现在在MOS手里,它以前是郭/关联主体转出去的,所以我可以按§544/548/550追回。” 那“不起诉协议”本身就未必能挡住他,因为政府放弃刑事没收 ≠ Trustee放弃破产撤销权。 所以最强的版本不是: “美国政府说不用交,所以Luc不能追。” 而是: “这笔资金已经在独立诉讼中被作为MOS自己的追回款处理,美国政府又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没有主张没收,因此现有记录并不支持把它重新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除非Trustee能独立证明债务人曾对这笔钱拥有产权或存在可撤销转让,否则不能仅凭‘郭相关资产’标签把它拉回estate。” 如果NPA里还有更强的语言,比如: * 明确承认MOS ownership; * 明确说MOS可保留该款; * 明确释放政府对该款的forfeiture claim; * 或政府承诺不再对该款采取资产追缴措施; 那夏的立场会更强。 但即使这样,最重要的一句话仍然是:NPA不是“洗白证明”,而是“政府已经对这笔资产作过独立法律处置的证据”。 真正决定Luc能不能追的,最后还是: 这笔钱是不是郭/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是不是可由Trustee依法追回的转让。 所以夏要保这笔钱,核心应该打 ownership + prior adjudication/settlement + no estate interest + no double recovery,而不是单独打“政府都不没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