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我先给你一个目前能确定的结论: 刚才那个 Arizona 的 Mountains of Spices v. Lafrenz 案,确实明确写到 MOS 从 G-Service 和 Aeon 各追回了一笔钱: * G-Service:$3,508,872 * Aeon:$4,630,416.58 合计 $8,136,288.58。法院还明确说,这两笔钱原本都来自 Maywind,后来分别转到 G-Service 和 Aeon,再由这两家公司返还给 MOS。 而且法院特别指出,MOS并没有说自己曾经直接把钱转给 G-Service 或 Aeon;法院理解这两笔返还,本质上就是对 Maywind 转出资金的追回。 这跟你说的“夏其东以帮投资者追讨名义拿回两笔钱”是高度吻合的事实结构,但我要区分一下:法院判决明确写的是 Plaintiff(MOS) recovered/refunded money,并没有在我目前看到的判决里写成“夏其东个人拿了这两笔钱”。如果要进一步说“实际上由夏控制或支配”,还得继续看 MOS 的 sole member / bank control / disbursement records。 另外,这个案子还确实把 魏丽红(Sara Lihong Wei Lafrenz)—Maywind—G-Service—Aeon 串在了一起。法院写得很明确:MOS曾主张 Sara 控制 Maywind、再把钱从 Maywind 转给自己或她控制的实体;而 G-Service 和 Aeon 收到的钱都来自 Maywind。 更有意思的是,法院最后还说,整个 Maywind 资金到底流去了 Sara、Six Pines、Aeon、G-Service 还是其他实体,从来没有做过完整 accounting。 这句话其实很关键,因为它说明这个资金网络本身就没有被彻底厘清。 至于你问的第二部分——Dkt. 5739 有没有提到 Luc 从 G-Service / Aeon 追回资产——我现在还不能替你肯定说“有”。我刚查了公开索引,目前没有搜到5739正文里直接出现 G-Service 或 Aeon 的可验证文本。所以这一点要谨慎。 我目前能确认的是: * Arizona 案:MOS自己从 G-Service / Aeon 追回了约813.6万美元。 * 5739:我还没有看到原文里明确说 Luc 从这两家公司追回这两笔钱。 也就是说,你现在有一个很值得查的交叉点,但不能先把两件事混成一件: MOS追回 G-Service/Aeon的钱 ≠ 自动等于 Luc/破产estate追回 G-Service/Aeon的钱。 如果 5739 里真的把 Mountains of Spices adversary proceeding 和这些既有 recovery 联系起来,那就会非常有意思,因为可能出现: MOS先在别的法院追回钱 → Trustee又在破产案对相关资产/诉讼主张权利 → 最后5739再把某些利益分给政府。 这就涉及有没有重复追偿 / double recovery / competing ownership的问题。 而 Arizona 法官其实已经明确警告过 MOS:不能 double recovery。法院甚至因为 MOS 从 G-Service 和 Aeon 已经追回超过 $8.1m,而本案只认定 $4.55m 损失,最终认为对 Sara 的 judgment 已经 satisfied。 所以这条线我觉得很值得继续追: MOS是谁控制 → G-Service / Aeon是谁控制 → 813.6万美元最终去了哪里 → Luc是否后来又把同一资金/同一claim算进estate → 5739是否又把同一利益划给Government。 如果这里真发生重复计算或者重复处分,那会比单纯“夏和魏之间有关系”更有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