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个时间点很值得注意: 5月14日:CIPA §2 conference → 5月17–21日:Witness-2 CIPA litigation → 5月21日:sealed §6(a) ruling → 5月29日:公开CIPA order → 同一时期:郭又在试图传唤Nickie Lum Davis。 为什么Nickie Davis重要? 因为她不是普通外围人物。她正是之前我们已经查到的那个秘密推动把郭送回中国的外国影响网络成员之一。她后来因相关未登记外国代理/游说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现在出现一个非常值得研究、但目前还不能直接画等号的可能连接: 郭在审判前后,一边试图通过CIPA把某段classified government/Witness-2关系带进jury;另一方面又试图直接传唤一个已经被司法确认参与过“推动遣返郭”网络的人。 这说明郭的trial defense团队明显不只是抽象地讲: “CCP persecuted me。” 他们似乎是在试图把具体人物、具体政府接触、具体历史事件带到庭上。 不过这里必须保持严谨:目前公开记录还不能证明Witness-2就是Nickie Davis,也不能证明CIPA内容就是Broidy/Davis遣返网络。这一步现在没有证据,不能乱连。 ⸻ 反而,真正让我觉得值得继续追的是: 为什么郭后来撤回了对Nickie Davis的subpoena,而且文件明确说是“based on an agreement reached with the government”? 这个agreement到底是什么? 如果只是政府同意提供某些材料,事情比较普通。 但如果是: 政府提供stipulation / admissions / documents,所以郭不再需要Davis本人出庭; 那就应该能在trial record里找到替代证据。 如果什么都没进入jury,那么就值得问: 郭原本想从Davis那里证明什么?撤回subpoena后,政府到底给了什么作为交换? 这是我现在认为非常值得继续挖的一个口子。 ⸻ 还有一条对上诉很重要。 Torres在另一个2026年的SDNY案件 United States v. Guan 中,另一位法官直接引用Guo案2024年5月2日裁定,确认这样一个命题: 能够证明对CCP targeting的恐惧“客观真实”的证据,可能为被告行为提供非犯罪解释。 所以现在已经不能把CIPA/CCP evidence描述成“纯政治背景,与诈骗罪无关”。 南区自己的判例记录已经承认它能直接影响criminal intent。 这会让Witness-2那段被排除classified information的重要性变得更敏感: 如果那段材料不是重复背景,而是能够具体证明: 谁在针对郭、美国政府知道多少、某个证人与政府是什么关系、或者为什么郭采取某些资金/组织/安全行为, 那么“probative value limited”的判断就值得二巡认真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