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继续深挖以后,我觉得真正最值得注意的新连接,不是单独某一份CIPA文件,而是“Witness-2 CIPA争议”和“Nickie Lum Davis subpoena”几乎在同一时间窗口发生。 先说已经能确认的硬事实。 2024年5月29日,Torres公开了CIPA争议的结果: 政府根据CIPA §5和§6(a)要求禁止郭在庭审中从Witness-2那里引出某段classified information。Torres最后否掉了政府关于§5 notice不及时/不具体的攻击,明确认定郭的notice是及时且足够具体;但她同时依据§6(a)把这段信息排除,理由是它的证明价值有限,同时存在累积证据和误导/混淆陪审团的风险。 这个程序姿态其实对郭很重要,因为它排除了一个政府常用的解释: “是郭自己程序没走好,所以没让陪审团听。” 不是。法院已经明确说,郭在知道问题以后及时、具体地触发了CIPA。真正挡住内容的是法院对相关性和Rule 403式衡量的判断。 更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自己在ECF 339里写得很清楚:即使法院不因§5程序问题排除,他们还会继续主张这段信息属于hearsay、irrelevant以及Rule 403应排除;政府甚至强调郭可以利用手里的unclassified materials“大致做同样的辩护”。 这就给二巡留下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所谓“unclassified substitute / alternative”是否真的让郭拥有“substantially the same ability to make his defense”? 如果不是,那么这就不是简单的证据裁量问题,而可能开始碰到right to present a complete defense。 ⸻ 但我这次挖到一个更有意思的节点。 就在CIPA Witness-2争议发生之后,郭又向Nickie Lum Davis发出了Rule 17 subpoena。 公开docket显示: ECF 358:Nickie Davis申请撤销郭向她发出的subpoena; ECF 359:支持撤销的法律备忘录; ECF 360:Nickie Davis本人的declaration。 然后到了2024年5月29日,郭方告诉法院,他们基于与政府达成的某种agreement,撤回对Nickie Davis的Rule 17 subpoena;Torres最终在6月13日把Davis的motion to quash作为moot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