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上最高法,管他可能性有多小,也要试一下。二巡的意思可以被理解为不接受853申请强制令,管他实际是什么意图。不接受853申请强制令,等同于剥夺853的正当程序权。正好有巡回判例冲突,正好是一个写cert的钩子。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再确认一下: 又一份853n强制令被二巡拒绝了, 二巡的拒绝信与我及另外一位同样模版信, 就是说 “a review indicates you have not filed a motion for relief under the CVRA statute in the district court” - 大家认为如果再同样以 non CVRA 上二巡, 是不是还是被拒?
上最高法,管他可能性有多小,也要试一下。二巡的意思可以被理解为不接受853申请强制令,管他实际是什么意图。不接受853申请强制令,等同于剥夺853的正当程序权。正好有巡回判例冲突,正好是一个写cert的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