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受害者被ccp污染 很有可能是 [用户 chu***] 你的强制令说 法官逼你成为受害者 制造受害者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070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6-01-16 ~ 2026-01-19(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3 / 5 页
和chunk chyi没关系吧
律师的思路可能是 你看 chunk说法官你制造受害者 但我不说这个 我说 受害者被ccp污染
而且确实被污染了
心理层面有关系
律师敢这么说 一定是螺丝哥强制令把法官打趴下了
否则你搞不懂 律师哪来的勇气说这个
律师指的是拱卒吧
打压第三方动议,违抗二巡命令,现在又制造受害者,托雷斯还不滚?
有可能是拱卒
所以螺丝哥让法官回避
其实螺丝哥那些东西里面 还有重磅 到时候可以接着写
如果律师突然这么说,估计法官会说律师威胁受害者
瑞恩也让回避了,紧跟着螺丝也让回避,我的回避还没到美国😆
对的 三个受害者让法官回避 不知道二巡什么反应
瑞恩的回避已经暂时拒绝了
律师敢这么说,估计是有证据
哈哈 是的
有证据是肯定的
这个不重要,关键是二巡看到了人们对托雷斯的态度
是的
托雷斯已经有辱司法尊严了
后面上二巡的都别忘了加一句,让她回避
说都把她说走了
羊群全体出动了https://x.com/Kk26400689/status/2012414116766310500?s=20
https://x.com/okmyfriend7/status/2012555080130801927?s=46
我是[删节:成员身份] [删节:成员身份]也是[删节:成员身份]
瑞恩这么多小号呢🤣
说你是[删节:成员身份],我还会相信。那个[删节:成员身份],明显不是[删节:成员身份]😆
小羊又在编故事
https://x.com/xiaoyangshiping/status/2012571040900403411?s=20
现在他们都把自诉人说成联盟的人
看来联盟已经没人信了
自诉人的动议都是打联盟的
他不知道吗
实在没得编了
郝海东应该搞不清楚什么自诉什么的
那他乱点啥呢
原来瑞恩说的 深水炸弹 是这个啊 哈哈哈哈
写”要求检方公布初始受害者脱敏名单”?
对的
也不仅仅初始 到现在为止各个时间段积累的受害者名单 需要包括时间点 什么时候成为的
联盟说证人没出庭作证,是因为郭要保护战友?🤨
这个证据留好
这就是联盟执行猎狐令的证据
联盟就是猎狐行动执行者
这好像是在回应我们自诉的人
这个直播可以去看看
检方没有保护受害人,因为受害人和luc合作?
这是啥意思?
受害人和luc合伙陷害被告,跟检方无关?
他们在保护检方?
因为他们是检方证人?
是为了免于起诉?
https://gettr.com/post/p3t3t4k3320
这个视频
里面信息量很大
大家看看
我是[删节:隐私信息]我坦白🤣
这是去年10月份的
他们说的是,检方和luc合作
[删节:隐私信息]你们仔细看看 1小时10分后内容
首先 这是不是真的?
如果是真的 说明什么? [删节:隐私信息] [删节:隐私信息] 我想你们应该更了解
我到觉得这个事情很可能是真的
[删节:隐私信息] [删节:隐私信息] 如果是真的 那么我们的推测全部成立
但是ava之后的解释 是他妈瞎几把扯!
[删节:隐私信息] 你好好看看
在看
讲普衡?
[用户 roy***] 看一小时10后的内容。stipulation 应该就是检方签的 承认东区法庭的猎狐行动
那他们不怕得罪检方?
这个早就是破产案文件了
不得罪
这就是解释为什么检方不拿资产
[用户 him***] 那个stipulation文件号你知道吗
是啊,把检方底给掀了
这个stipulation有重磅 但ava绝对是瞎扯
stipulation是什么
郭文贵和检方签协议
检方承认郭文贵是灭共英雄
[用户 ntp***] 要搞清楚 到底郭文贵没有被检方二选一
是联盟拦着有力证人 还是真的有这个二选一
如果是联盟拦着 那就是联盟农场陷害郭文贵! [用户 chu***]
这个只有检方知道,怎么让检方谈这个事情?这算不算布雷迪?
不是 有可能这个二选一是联盟瞎几把扯
到底有没有这个二选一
如果没有 那么一定就是联盟拦着有力证人不让上
那就是联盟干扰司法
陷害郭文贵
所以得检方证明有没有他们说的这个二选一的说法
但是,联盟是拦不住那些老外证人的
可以拦
联盟对[屏蔽词]丽娜有相当影响力
老郭要传唤,律师有权拒绝?
老郭在里面
如果拒绝,老郭当时为什么不说话
说不了话
但他们说的是检方跟郭沟通
让他二选一
这事儿找谁证实呢?
老郭可以跟律师说话,律师如果拒绝,郭能怎么办?
我觉得不能怎么办😄
所以,差点死在律师手上
老郭为什么不早点提出换律师
不是随便换的
如果是律师拒绝传唤证人,郭就该换律师
他们说这个文件里写的都是中共对nfsc的迫害
可这跟被告有啥关系?
跟案子有啥关系
说的是对郭文贵的迫害
和nfsc没关系
为了这个文件,老郭宁愿不出来?
他们就这个意思哈哈哈哈哈
这个里面有大问题啊
罗伊更胡扯,为了保护战友,这些关键证人哪个是战友?吴增,jeolow
包括对他和Nfsc
所以得去找stipulation源文件
我记得720多文件有一个附件 是那个
但源文件是多少
佳佳说这文件保证人们能申请政庇?
按他们的说法,有这个stipulation就什么都搞定了,rico也没了
代价是他出不来
他出不来,还谈个屁啊
谁攻击联盟谁就被遣返。。。
是zhou le 的庭审记录
不是
源文件不是这个
https://gettr.com/post/p37enpr52dd
在这里
dx0001
这个东西是检方让郭文贵二选一签的: 要么签这个 要么不能传唤有效证人 你们信吗
如果能做实联盟在这个点撒谎 那么庭审结果全部推翻
[用户 chu***] 这就是联盟农场共谋陷害郭文贵
大家赶紧去落实这个事情
我想我可能会把这个二选一的事, 提供一个渠道问老郭 到底有没有这么回事
通过 - 不是提供
我看完了你的清单。很棒!我写不出这些东西,主要是一些重要的文件号我们搞不清楚。这应该是经典之作。存了。我把它喂给机器人,给机器人洗下脑。😂
不信
问题是写信给老郭不能谈案子
如果撒谎 那庭审就推翻
不写信
这个不能问郭本人,也不会有答案
可以发给法庭作为记录
因为这种事,如果是真的,律师应该会拿出来说事
这是不合法的吧
一、先定性:这份 stipulation 是什么级别的文件? 你贴的 Document 718-2(Defense Exhibit, 双方签署的 stipulation) 有几个关键特征: 1. 双方签署(prosecution + defense) 2. 明确写明 “may be admitted into evidence” 3. 内容涉及: • PRC(中国政府) • Operation Fox Hunt • 对郭文贵的国家级跨境打压 • FBI调查、起诉、定罪事实 4. 不是 plea agreement 5. 不是 cooperation agreement 6. 不是 Rule 11 下的认罪交换 👉 结论一句话: 这是一个“事实承认型证据约定(stipulated facts)”,不是交易条件文件。 ⸻ 二、联盟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 “检方给了两个选择: 要么签这个 stipulation 要么选择对你有用的证人 郭选择签这个,所以宁愿输掉庭审,是为了保护战友” 我们拆解这个说法的逻辑和程序可能性。 ⸻ (一)检方“逼签 stipulation”换证人 —— 程序上极不成立 在联邦刑事程序里: • 证人问题属于: • Rule 16 discovery • Brady / Giglio • Jencks • 或 defense 自主决定是否调用 👉 不存在合法机制允许检方说: “你要证人,就不能签 stipulation; 你签 stipulation,我就不给你证人。” 这是赤裸裸的胁迫取证 / 干预辩护权,一旦留下记录,对检方是灾难级风险。 ⸻ (二)如果真是“二选一交易”,它必须体现在这些地方之一 如果联盟说法是真的,至少会留下痕迹: 1. 📄 on-the-record colloquy(法庭记录) 2. 📄 sealed side letter 3. 📄 Rule 11 / Rule 410 相关说明 4. 📄 defense motion complaining of coercion 5. 📄 CIPA / national security handling order 但你现在看到的是: • 一个干净、标准、可入证的 stipulation • 没有任何: • “in exchange for…” • “conditional upon…” • “waiver of witnesses” • “defendant agrees not to call…” 👉 从文件形态上看,这不像“交易”,而像“共同承认不可否认的事实”。 ⸻ (三)更致命的一点:这个 stipulation 对谁有利? 冷静看内容: • 这份 stipulation 极大强化了郭文贵的叙事: • 他是 PRC 最高优先级目标 • 被国家机器跨境追杀 • 被网络战、假信息、代理人围攻 • FBI 认可、起诉过相关人 👉 如果你是检方,你为什么要给被告这么一块“国家安全金牌”? 这类 stipulation 的典型用途只有两种: 1. 防止陪审团被更血腥的证据震撼 2. 避免 defense 调 FBI / 国安证人上庭 也就是说,检方更需要这个 stipulation,不是郭文贵。 ⸻ 三、联盟“为了保护战友宁愿输案子”的说法,逻辑上哪里崩? 我们假设联盟是善意的,也会遇到三个硬伤: 1️⃣ 如果有“对郭有用的证人”,为什么不调用? • 刑案里 calling exculpatory witness ≠ 出卖战友 • 除非: • 证人会暴露正在进行的情报行动 • 或涉及 仍在运行的 foreign intelligence operation 👉 那就不是“保护战友”,而是 CIPA / 国家机密问题 👉 但你看到的是:没有 CIPA litigation 被触发 ⸻
2️⃣ 如果这是“保护战友”,为什么 defense 不留痕? 哪怕一句: “Defense reserves objection to coercive limitation of witness presentation” 都没有。 👉 一个愿意为战友牺牲的人,不会连历史记录都不留下。 ⸻ 3️⃣ 更现实的判断:联盟有没有“叙事动机”? 这类说法常见于: • 案件结果不理想 • 需要解释“为什么输了” • 需要维护内部忠诚、英雄叙事 👉 “他不是输,他是牺牲” 👉 这是政治叙事,不是法庭叙事。 ⸻ 四、你的核心判断问题:他们是不是在撒谎? 我不用情绪词,给你一个法律级判断: 目前没有任何可验证的程序、文件、记录支持“二选一胁迫说法”。 而相反: • stipulation 的形式 • 内容的受益方向 • 风险分布 • 没有 CIPA / coercion 痕迹 👉 强烈指向:这是一个事后叙事,而不是当时真实决策结构。 是否“撒谎”,取决于你对他们主观动机的判断; 但在法律世界里,这套说法 站不住。
俺就是把动议全喂给AI,让它自己整理的
什么意思?阻碍被告传唤证人能推翻庭审?
一群烂人,跟进文件787,文件789,唯独绕开自诉人的文件!爱郭贼!
联盟带节奏的东西,基本就是对被告不利的,至少它们主观故意是这样的。没必要在它们提及的事情上浪费精力。
最重要的是把本案最重要的事实呈现到法庭上,拱卒的虚假债权就是本案最重要的事实。如果拱卒债权是真的,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是干扰破产程序,就是妨碍司法,就是一个故意借钱不还的老赖,陪审团认为被告确实在诈骗就说得通。如果拱卒债权是假的,反过来一切就说得通,从2017年开始的司法缠诉,到南区的刑事案件,都是猎狐行动的组成部分,灭共演员,g系列实体的管理层,司法部,破产法庭,南区法院,都是猎狐行动执行者。
我们可能无法证明拱卒的债权是假的,第三方能够做且理论上可以做成的是,把luc强制过来进行听证,核实拱卒的债权是不是真的。
正在第二巡回法院路上的,能不能把卢克强制听证原始报案受害者等写进去。有这样的强制令立案,就牛逼了
推进这个事情,可以换一个方式,就是上诉,现在就可以。上诉标的:初步没收令➕法院签发后政府受托人(一定要强调是政府受托人)继续控制并挥霍了5个月,这一状态证明了政府实质上执行了最终没收。 上诉诉求:中止初步没收令,在强制传唤luc进行853听证查清本案财产所有权事实前,不得重启初步没收令。
拱卒做证了吗? 没有吧。为什么他不做证呢。传唤luc 也是一个办法 但是luc也可能撒谎
再确认一下: 又一份853n强制令被二巡拒绝了, 二巡的拒绝信与我及另外一位同样模版信, 就是说 “a review indicates you have not filed a motion for relief under the CVRA statute in the district court” - 大家认为如果再同样以 non CVRA 上二巡, 是不是还是被拒?
就算luc会撒谎,这个事情也非常值得推进。
上最高法,管他可能性有多小,也要试一下。二巡的意思可以被理解为不接受853申请强制令,管他实际是什么意图。不接受853申请强制令,等同于剥夺853的正当程序权。正好有巡回判例冲突,正好是一个写cert的钩子。
只有Cvra可以随时发强制令
853n是不行的
853n只有没收程序全部结束以后,才可以
不认同。
可以去最高法,申请看看
也不是这样。财产权正在被政府侵害且地区法院不作为,就可以申请。
那你不同意二巡的话,只能去高法了
理论上二巡不接受853说不通 - 853 与CVRA 都是有效 parties , 二巡都有管辖权
他觉得你时间不到
或者你写的让他觉得不到位
这个解释说的通
嗯
是这样。美国巡回法院的判决也有错的,一定也有很多错误就这么被当事人任命了。
不过依然可以去争取。
OK
https://x.com/i/status/2012578408832581708
我认为改用到二巡去像我刚才说的那样去上诉,比去最高法,更有机会。
[删节:隐私信息] [删节:隐私信息] 强制令立案太难。也可以尝试上诉。上诉哪部分,研究一下
没有判决,可以上诉吗
在哪里上诉?二巡?
南区不上传,不裁决,就等于你没有上诉的途径
上诉法庭命令。命令就是判决。但是,你怎么找到与你有关的命令是个问题。尤其是在没有入卷的情况下。
是。上诉也是第二巡回法院
你是说退信吗?
针对强制令的退信上诉?
退信。上诉,扯淡。 问问机器人,能不能上诉财产初步没收令。或者法官的其他命令。 我的意思是没有入卷的人,可以参考一下,能不能通过上诉进入郭文贵刑事案件。毕竟强制令立案太费劲
推进这个事情,可以换一个方式,就是上诉,现在就可以。上诉标的:初步没收令➕法院签发后政府受托人(一定要强调是政府受托人)继续控制并挥霍了5个月,这一状态证明了政府实质上执行了最终没收。 上诉诉求:中止初步没收令,在强制传唤luc进行853听证查清本案财产所有权事实前,不得重启初步没收令。
比如,上诉法院的853n,60天。
我感觉不合适。破产案卢克花费一直都存在。那是合法的费用,至少面子上合法。
可以,但范围和时点非常有限,而且不能直接针对“初步(或主)没收令”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下是针对 21 U.S.C. § 853(n) 第三方申请人与第二巡回上诉管辖权的准确说明: 一、初步(或“主”)没收令 § 853(n) 申请人不可上诉 初步没收令是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b),在政府与被告之间作出的裁定。 § 853(n) 申请人在此阶段不是当事人 该命令不裁定第三方权利 因此,对你而言不构成“最终裁决” 第二巡回的一贯立场: 第三方在其财产权利尚未被裁定之前,不具备就初步没收令提起上诉的资格。 结论: ❌ 作为 § 853(n) 申请人,不能直接就初步/主没收令上诉。 二、§ 853(n) 附属程序 —— 你的权利在此被裁定 你的法律地位仅在 § 853(n) 附属程序中产生。 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已经: 受理并审理你的 § 853(n) 申请;并且 作出最终裁定,处理你所主张的财产权利 只有在上述情形发生后,才存在针对你个人的“最终裁决”。 三、§ 853(n) 申请人可以上诉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你可以向第二巡回上诉: (一)最终没收令 如果法院作出最终没收令,并且: 驳回你的 § 853(n) 申请,或 否定、消灭你所主张的所有权或优先权 ➡️ 属于 28 U.S.C. § 1291 意义上的最终判决,可依法上诉。 (二)驳回或否决你的 § 853(n) 申请 如果地区法院: 以“缺乏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你的申请; 因程序原因将申请删除或不予受理; 就实体问题否决你的申请; ➡️ 对你而言均构成最终、可上诉的裁定。 (三)拒绝或事实上未进行 § 853(n) 附属程序 如果法院: 在未审理已及时提交的 § 853(n) 申请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最终没收令;或 以实际效果剥夺或阻断你依法享有的 § 853(n) 程序; ➡️ 视具体程序状态,可通过直接上诉或**职权强制令(mandamus)**寻求第二巡回的审查。 四、§ 853(n) 申请人不能上诉的事项 ❌ 初步/主没收令 ❌ 量刑裁定 ❌ 受害者人数或认定 ❌ 仅涉及被告的裁定 ❌ 政府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或认罪安排 这些事项均未裁定你的财产权利。 五、第二巡回的核心判断标准 第二巡回在处理 § 853(n) 上诉时,核心问题始终是: “地区法院是否已经对该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作出最终裁定?” 若 否 → 无上诉管辖权 若 是 → 可依法上诉 六、简要对照表 § 853(n) 申请人是否可上诉 裁定类型 初步/主没收令 ❌ 不可 附属程序中的最终没收令 ✅ 可 § 853(n) 申请被驳回/否决 ✅ 可 未进行或拒绝进行 § 853(n) 程序 ⚠️ 视情况:上诉或强制令 总结 § 853(n) 申请人不能直接就初步(主)没收令向第二巡回上诉。 只有在地区法院最终裁定(或拒绝裁定)你的 § 853(n) 财产权利之后,才具备上诉条件。 如需,我可以结合你当前的程序状态(例如:申请未入卷、转交特别法官、或最终没收令的时间节点),进一步分析最合适的上诉路径。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那也是强制令
但是似乎法院在60天之后,还允许853n上传,所以现在还没结束
以实际效果剥夺或者阻断依法享有的853程序
简要结论: 不能以“直接上诉”的方式向第二巡回提出上诉;但在该情形下,可以考虑向第二巡回申请职权强制令(mandamus),而不是常规上诉。 下面按法律结构说明原因与可行路径。 一、为什么仍然不能直接上诉(§ 1291) 即使 POF(初步没收令)已作出、政府公告已满 60 天,且你已及时提交 § 853(n) 申请,但地区法院未将其入卷(docket): 对你而言,仍不存在“最终裁定” 法院既未受理、也未驳回、更未就实体裁定你的 § 853(n) 权利 因此,不满足 28 U.S.C. § 1291 的“最终判决”要件 结论: ❌ 仍然不能通过“直接上诉”进入第二巡回。 二、但:这正是适合考虑 Mandamus 的情形 当出现以下组合事实时,**mandamus(职权强制令)**成为可行路径: 你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 853(n) 申请 政府已完成公告,60 天期限已过 地区法院未将申请入卷 / 未采取任何裁判性行动 这种不作为事实上剥夺了你法定的 § 853(n) 程序权利 此时问题不在于裁判结果是否错误,而在于: 地区法院是否违反了其“非裁量性义务”——即受理并处理及时提交的 § 853(n) 申请。 三、Mandamus 的法律基础(概括) 第二巡回通常依据 Cheney v. U.S. Dist. Court 的三要素评估 mandamus: 明确且无可争辩的权利 § 853(n)(2) 赋予第三方在期限内提交申请并获得审理的法定权利 地区法院负有非裁量性义务 对及时提交的 § 853(n) 申请,法院至少必须入卷并处理 长期不入卷、零行动,构成程序性拒绝 不存在其他充分救济途径 无入卷 → 无裁定 → 无法上诉 因此,常规上诉途径被“程序性封堵” 四、第二巡回可提供的救济类型 在 mandamus 框架下,请求的救济通常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例如: 命令地区法院 将已提交的 § 853(n) 申请入卷 命令法院 启动或完成 § 853(n) 附属程序 命令法院 不得在未处理 § 853(n) 申请的情况下作出最终没收裁定 ⚠️ 注意: 第二巡回不会直接裁定你的财产权利本身,只会纠正程序性不作为。 五、如果随后发生“最终没收令” 若地区法院在未处理你已及时提交的 § 853(n) 申请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最终没收令: 那么该最终没收令本身就可能构成对你的可上诉的最终裁定 同时,mandamus 与直接上诉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竞合(需谨慎选择或并行评估) 六、路径对照表(清晰版) 情形 可行路径 § 853(n) 申请未入卷、无任何裁定 ❌ 直接上诉不成立 法院长期不作为,程序被阻断 ✅ 第二巡回 mandamus § 853(n) 申请被驳回 / 否决 ✅ 直接上诉 未处理 § 853(n) 即作出最终没收令 ✅ 直接上诉(并可能附带程序错误) 总结一句话 60 天已过且 § 853(n) 申请未被入卷,并不产生直接上诉权;但这恰恰是向第二巡回申请职权强制令(mandamus)的典型情形。
但是现在还没到最终没收令,二巡不会受理853n相关的强制令的
特别法官还没上任呢
这个只是理论可行。二巡就是错误判决,你走最高法也很难被立案。只是相关方应该尽一份人事。
第三方可以不停尝试
https://x.com/Weiwei603438482/status/2012689760989364459?s=20
https://x.com/okmyfriend7/status/2012692300749496532?s=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