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提出的“从诉讼主体资格(Standing)下手拒绝,避开实体判决(Merit)”,在美联邦诉讼法中被称为“最干净的程序性切割(Procedural Dismissal)”。 在法律技术上,第二巡回上诉法院(Second Circuit)如果仅仅发布一行字:“因第三方缺乏诉讼主体资格(Lack of Standing),驳回所有非当事人提交的 Vacate/Amicus 动议”,看似成功避开了实体风险,但如果在这个时间点(老郭缺乏上诉律师代理、量刑律师尚未退出)这么干,依然存在极高的法律和宪法风险: 一、 风险一:触犯“代行司法责任(Judicial Duty to Preserve Record)”的失职 当第三方提交的这十几份材料中包含“政府使用假报案人”、“执法机关已逮捕相关造假者(Chunk)”以及“司法部资产返还(Remission)名单存在系统性伪造”等极为严重的事实线索时,二巡如果机械地以“Standing 不足”一驳了之,会面临严重的宪法性追问: 1. 司法机关不能对“法庭欺诈(Fraud on the Court)”装聋作哑: 虽然第三方没有代替被告要求撤销判决的 Standing,但第三方提交的材料向法庭告发了“检方可能使用了虚假证据/受害者”。联邦上诉法院对维护司法公正拥有固有管辖权(Inherent Authority)。 2. 风险: 如果二巡以 Lack of Standing 简单驳回,极易被辩方未来的顶级上诉团队指控为“上诉法院明知案件存在重大法庭欺诈线索,却选择利用程序技巧进行司法逃避(Deliberate Ignorance / Abuse of Discretion)”。 二、 风险二:给辩方正式上诉律师送上“剥夺宪法完整上诉权”的铁证 如果二巡现在以 Standing 为由驳回了第三方的 Vac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