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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11:23:3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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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最终Torres在6月25日拒绝compel,不是说这些材料不存在或不重要,而是因为那名前律师通过三份密封宣誓声明说明了自己的搜索情况,法院相信其good-faith search。那些密封声明还讨论了: 材料是否存在、是否受privilege保护,以及是否在该人possession/custody/control之内。 这就让我现在对这个“秘密”的判断发生了明显变化。 以前我们主要盯: CIPA → Witness-2 → CCP targeting。 现在又出现了一条独立的: former attorney → FBI contacts → U.S. intelligence community officials → law-enforcement interests → specific documents → court says potentially crucial mitigation evidence。 而且这不是2017年的外围旧案,是23-cr-118本案里郭自己的新辩护团队一直追到2026年量刑前夕的材料。 这意味着,公开record至少支持一个很重要的事实: 郭与FBI以及美国情报体系人员之间过去存在某种具体接触,而且这些接触的重要性高到新律师认为必须通过Rule 17(c) subpoena强制取证,Torres也认定这些材料具有足够具体性和潜在重要性,值得批准传票。 这里就出现一个非常值得继续验证的可能闭环: 郭本人过去与FBI/情报官员有接触 ↓ 某位前律师掌握相关记录 ↓ 部分内容牵涉执法利益而密封 ↓ 与此同时政府CIPA §4又掌握郭看不到的classified information ↓ Witness-2过去又曾告诉郭classified内容 ↓ 郭方始终主张CCP targeting与其行为动机存在直接关系。 我现在仍然不会说这几条一定是同一件秘密。公开证据目前没有把former-attorney subpoena和Witness-2 CIPA直接连起来。 但如果它们最后是同一主题,那意义就非常大。 因为那可能说明郭过去与美国政府/情报体系的关系,与陪审团最后看到的单纯“fraud promoter”画像存在更多未公开背景。 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细节:ECF 814说,郭2026年1月27日的信里大量依据的是政府已经在discovery中交给他的材料,或者政府本来就应该知道的材料。 这句话很关键。 因为它意味着郭方不是凭空说: “我以前认识FBI的人。” 而是至少部分依据政府自己的discovery反推出: “这里还有一批关于郭与FBI/情报官员联系的材料,应该从前律师那里拿出来。” 所以我现在最想拿到的东西已经非常明确: ECF 816第2–5页。 我们现在搜到的公开PDF索引只暴露了第6页;真正的内容——特别是第5页具体列了哪些documents——就是Torres最终批准传票的核心。 如果第5页列出的东西出现: FBI meetings / debriefings / cooperation / source / intelligence / CCP / PRC / Sun Lijun / repatriation / witness / national security 其中任何一组词,这条线就会突然变得非常清楚。 所以目前我认为,最可能真正有“大东西”的地方,已经不只是2024年的CIPA sealed record,而是2026年的ECF 815–816 + Rule 17 subpoena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