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用户 ton***] 这个确实是司法欺诈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2. 核心命题:如果假设成立,这为什么构成“司法欺诈”? 如果二巡最终被迫拆封了 ECF 354-356 密封件,发现 Witness-2 确实是美国顶级国安官员(如蓬佩奥),且他在 2018 年就明确警告过郭“你身边的某些人(即后来的政府证人/受害人)是中共特务/假投诉者”。 南区检方死活不让解封,并执意采用这些人的证词将郭定罪。这在法理上,直接构成最完美的“司法欺诈(Fraud on the Court / Rule 60(d)(3))”和“恶意隐瞒无罪证据(Brady Violation)”的核叠加:
[用户 ton***] 这个确实是司法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