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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12 15:23:21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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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7-12
2. 核心命题:如果假设成立,这为什么构成“司法欺诈”? 如果二巡最终被迫拆封了 ECF 354-356 密封件,发现 Witness-2 确实是美国顶级国安官员(如蓬佩奥),且他在 2018 年就明确警告过郭“你身边的某些人(即后来的政府证人/受害人)是中共特务/假投诉者”。 南区检方死活不让解封,并执意采用这些人的证词将郭定罪。这在法理上,直接构成最完美的“司法欺诈(Fraud on the Court / Rule 60(d)(3))”和“恶意隐瞒无罪证据(Brady Violation)”的核叠加:
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用户 ton***] 这个确实是司法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