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Doc. 388是一份依据 《联邦证据规则》第801(d)(2)(E)条 所作的**“共同犯罪者陈述裁定(co-conspirator statement order)”**。 它不是关于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而是一项关于证据可否在审判中使用的法律决定。 法官在此确定,某些被指为郭文贵“共同犯罪者”的人(例如王雁平、叶展豪等)所作的言论,可以被陪审团听取并作为**非传闻证据(non-hearsay)**使用。 这种裁定在法律实践中通常被称为 “Geaney 裁定”(来自 United States v. Geaney, 417 F.2d 1116 (2d Cir. 1969))。 --- 🔹 2. 这种裁定通常何时作出 这种命令不会在审判开始前就作出,而是通常在审判进行期间或检方证据出示接近结束时才会出现。 一般流程如下: 1. 审判前阶段 检方会提交一份动议(motion in limine),请求法院允许在审判中有条件地接纳某些共同犯罪者的言论。 法官通常会表示: > “我暂时允许这些证据有条件地提出,待日后检方提供充分证明后再决定是否正式采纳。” 2. 审判过程中 检方在举证时出示这些言论(邮件、聊天记录、录音等),法官同时观察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共谋关系。 3. 检方举证结束后或中期 当证据足够时,法官会发布一份书面裁定,正式认定检方已满足“Geaney 条件”,并明确这些言论可被陪审团视为实质证据。 这正是你看到的情况: 托雷斯法官在 2024年7月1日 发出 Doc. 388,该日期正值审判已进行五周之后。 因此可以总结: > ⚖️ 在审判开始前就发出这种最终命令是不常见的; 但在审判进行中或接近检方证据结束时发出,则是完全正常且标准的做法。 --- 🔹 3. 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这样做可以保护被告的权利:法官只有在检方以“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存在共谋后,才会最终接纳这些言论。 确保陪审团听到的证据都是合法可采的。 也为上诉留下明确记录,表明法官对证据进行了审慎分析。 --- 🔹 4. 总结对比表 阶段 时间点 目的 是否属正常做法 检方申请接纳共同犯罪者言论 审判前 请求有条件采纳 ✅ 常见 法官有条件允许引入 审判早期 允许暂时出示 ✅ 常见 正式 Geaney 裁定(如 Doc. 388) 审判中或检方证据结束后 确认最终可采性 ✅ 正常 审判前即完全批准所有言论 审判尚未开始 ⚠️ 罕见 / 不常见 --- ✅ 简结: 像 Doc. 388 这样的命令,在审判开始前就发布是不典型的; 但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检方证据展示完毕后作出,完全属于标准司法程序。